《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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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解读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解读

《 规定 》 共8 章7 l 条 ,分别是总则 、 规划与建设 、 运营管理 、 运营服务 、 运 营安全 、 监督检查 、 法律责任 、
附则。主要 内容是 : ( 一 )明确 了城 市公共汽 电车 客运 的适用范 同 、 发展定位 、基本 原则和发展方 向等。一是按照 《 国务
院关 于城市优先 发展公共交通 的指导 意见 》 ( 国发 [ 2 0 1 2] 6 4号 )要 求 , 《 规 定 》明确 “ 城 市 公共 汽 电
通线 网等 内容 ,作 出 了相应规定 。
( 三 )确立 了城市公 共汽 电车 客运实施特许 经营 的相关规 范。经国务院 同意 ,2 0 ] 5年 4 月 ,国家发展 改革委联合 交通运输部 等六部委颁 布了 《 基础设施 和 公用 事业 特许 经 营管 理办 法 》 ( 第2 5号令 ),明确
按 照改革精神相 继完成 了城市 公共汽 电车管理 体制改
革。2 0 1 2 年 l 2月 ,国务 院发 布 了 《 关于城 市优 先发
展公共 交通的指导意见 》 ( 国发 [ 2 0 1建设 和运
营等方面 的有关 政策要求 。随着部 门职责调整 和城 市 公共 交通发展形 势的变化 ,原 有相关管理规章 已难 以 适应行业 发展需要 。 为履 行好指 导城 市客运管理职责 , 有 必要制定 台规范城市公 交的规章 ,明确城 市公共 汽电车客运 的基 本制度和服务 要求 ,为规范城 市公 共 汽电车客运健 康发展提供基础支撑 。 为做好 《 规 定 》研究起草工 作 ,我们就城 市公 共 交通管 理进行 了深入研 究 ,多次 召开不 同层次 、不 同 范 围的座谈 会 ,广泛征 求各方意 见 ,在此基础上 ,起
务和 民生 丁程 。截 至 2 0 1 6年年底 ,全 国共 有城 市公 共汽 电车 6 0 余 万 台,运 营企业近 4 0 0 0户 ,从 业人员 l 3 0余 万人 ,年 完成 客运量 7 0 0多亿人 次 ,是城 市公 共 交通的重要组 成部分 ,为社 会公众 日常m行 提供基 础运输 服务保 障 。 2 0 0 8 年 国务 院大 部 门体制 改 革 后 ,交 通 运输 部 负责指导全 国城 市公共汽 电车行业管理工作 ,各地也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及依据】为规范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以下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保障运营安全,提高服务质量,维护运营市场秩序,促进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事业健康有序发展,保护乘客、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以下简称“运营企业”)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服务提供、运营管理、设施设备维护、安全保障等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是指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内,运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公共汽电车辆和服务设施,按照核准的线路、站点、时间和票价运营,为社会公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是指保障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的停车场、保养场、站务用房、候车亭、站台、站牌以及油气供配电等相关设施。

第三条【管理主体】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负责城市公共交通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工作。

第四条【发展定位及优先发展政策】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具有公益属性的公用事业。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应在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在城市规划、财政政策、用地供给、设施建设、路权分配等方面优先保障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事业发展。

第五条【发展原则】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发展,应当遵循安全可靠、便捷高效、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六条【引导方向】国家鼓励运营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第七条【新技术应用】国家鼓励推广新应用、新技术、新能源、新装备,加强城市公共交通智能化建设,推进物联网、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在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服务和管理方面的应用。

《2016年度中国主要城市公共交通分析报告》发布

《2016年度中国主要城市公共交通分析报告》发布

米 站 点 覆 盖 率 ” ,指 的 是 公 交 站 点 5 0 0米 范 围 覆
盖 的 区域 面积 ( 重 叠 部 分 只记 一 次 ) 占城 市 核 心 区
市 公 共 交通 智 能 化 交 通运 输 行 业 重 点 实验 室 / 综 合 交 通 运输 大 数 据 应用 中心 ) 发布 了 《 2 0 1 6年度 中 国
《 报 告 》统计 全国 8 2 个 主要城 市,综合考虑
用 户 出行 核 心 区域 站点 覆 盖率 、线 网覆 盖率 、轨道
交 通 覆盖 情 况 、城 市 出行单 位 耗 时 、单 位花 费 以及
N e w s R e l e a s e 信 息 直 通 ■●■■
《 城市 公共汽 乍和 电乍客运箭理规定 》自 5月 1日起施 行
款 行为 时 , 运 营企 业从 业人 员 应 当对乘 客进行 劝 止 ,
劝 阻 无效 的 ,运 营企 业从 业 人 员有 权 拒绝 为 其提 供
服务。
为一 线 城市 的深 圳 、上 海 和广 州 。另一个 指标 “ 5 0 0
规 模 第 一 城 市 .但 由于 “ 线 网 覆盖 率 ” 和 “ 5 0 0米 站 点 覆盖 率 ”仅 排 第六 位 等原 因 ,因此 在公 交 都 市 综 合排 名位 列第 。 据悉 , “ 线 网 覆盖 率 ”指 标 指 的是 城市 城 区范 围 内 ,公 共 汽 车 ( 含电 车 ) 运 营线 路 网 长 度 占城 市 道 路 长 度 的 比例 。通俗 地 讲 .就 是 看是 否每 条路 上
标 准 ;按 照 规定 的 时段 、线 路 和站点 运 营 ,不 得 追
《 规定 》强 调 ,禁止 从 事下 列 危 害城 市 公共 汽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最新版】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最新版】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最新版】一、总则本规定是为了规范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行为,加强管理,保障乘客安全,提高城市公共交通服务水平,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定。

二、客运车辆管理1. 车辆采购•市内公共汽车和电车车辆采购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按照城市规划和发展需要进行统一规划和数量控制。

•车辆采购应优先选择清洁能源车辆,提倡节能减排,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2. 车辆维护•所有客运车辆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检测和维护保养,确保车辆运行安全。

•车辆维护过程中,应使用符合环保标准的机油和零部件,减少环境污染。

三、运营管理1. 客运线路规划•根据城市交通发展规划,合理规划客运线路,确保覆盖城市主要区域,并满足不同人群的出行需求。

•新增客运线路需提前报市交通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确保合理用地并避免交通拥堵。

2. 运营安全•客运车辆在运营过程中应遵守交通法规,保证乘客安全。

•加强司机培训,提高服务意识和安全意识。

四、服务质量1. 服务态度•司机、售票员等客运人员应文明服务,礼貌待客。

2. 车内环境•车辆内部应保持整洁,定期进行清洁和消毒,给乘客提供舒适的乘车环境。

五、监督检查1. 日常监督•市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客运车辆和线路的日常巡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 投诉处理•市交通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客运投诉处理机制,对投诉问题进行及时核实处理,并做好登记备案。

六、罚则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可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暂扣证件等处罚。

七、其他本规定由市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以上为最新版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执行。

特殊应用场合:1.暴雨天气的应急处理场合2.大型活动期间的客运管理场合针对特殊场合应该增加的条款:1.暴雨天气•在暴雨天气条件下,应采取措施及时调度客运车辆,确保乘客出行安全。

•增加车辆检查频次,确保车辆状态良好,提高应对恶劣天气的能力。

2.大型活动•大型活动期间,应合理调配客运车辆,合理规划客运线路,确保乘客出行顺畅。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doc9)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doc9)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doc9)
一、为了规范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行为,保障乘客安全,提高服务质量,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运营主体应当依法取得相关经营许可,严格遵守运营规定,确保车辆安全、乘务人员素质、运营秩序等。

三、车辆管理:运营单位应当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测维护,确保车况良好,安全
设备完善有效。

车辆应当定期进行年检,合格后方可继续运营。

四、乘务人员管理:乘务人员应当持有效从业资格证明上岗从业,定期接受培训,提升服务意识和技能水平,确保乘客安全、秩序和服务质量。

五、安全管理:车辆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如安全锤、灭火器等,保障乘
客在紧急情况下安全疏散。

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六、服务质量: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乘客投诉和意
见反馈,改正服务不足之处,提高服务水平。

七、监督管理: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监督管理,定
期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行业的规范发展。

八、违规处理: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运营主体,相关主管部门将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等处罚,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九、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运营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内容,否则将受到相
应处理。

特此公告。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2)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一)抢险救灾;(二)主要客流集散点运力严重不足;(三)举行重大公共活动;(四)其他需要及时组织运力对人员进行疏运的突发事件。

第三十六条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场站等服务设施的日常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对场站等服务设施进行日常管理,定期进行维修、保养,保持其技术状况、安全性能符合国家标准,维护场站的正常运营秩序。

第三十七条运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定期对城市公共电车触线网、馈线网、整流站等供配电设施进行维护,保证其正常使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保护标识。

第三十八条乘客应当遵守乘车规则,文明乘车,不得在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车辆或者场站内饮酒、吸烟、乞讨或者乱扔废弃物。

乘客有违反前款行为时,运营企业从业人员应当对乘客进行劝止,劝阻无效的,运营企业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为其提供服务。

第三十九条乘客应当按照规定票价支付车费,未按规定票价支付的.,运营企业从业人员有权要求乘客补交车费,并按照有关规定加收票款。

符合当地优惠乘车条件的乘客,应当按规定出示有效乘车凭证,不能出示的,运营企业从业人员有权要求其按照普通乘客支付车费。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可以拒绝支付车费:(一)运营车辆未按规定公布运营收费标准的;(二)无法提供车票凭证或者车票凭证不符合规定的;(三)不按核准的收费标准收费的。

第四十一条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车辆在运营途中发生故障不能继续运营时,驾驶员、乘务员应当向乘客说明原因,安排改乘同线路后序车辆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疏导乘客,并及时报告运营企业。

第四十二条进入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场站等服务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城市公共汽电车场站等服务设施运营管理制度。

第四十三条运营企业利用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和车辆设置广告的,应当遵守有关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标准。

广告设置不得有覆盖站牌标识和车辆运营标识、妨碍车辆行驶安全视线等影响运营安全的情形。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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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定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是指保障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的停车场、保养场、站务用房、 候车亭、站台、站牌以及加油(气)站、电车触线网、整流站和电动公交车充电设施等相关设施。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工作。
为做好《规定》研究起草工作,我们就城市公共交通管理进行了深入研究,多次召开不同层次、不同范围的 座谈会,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在此基础上,起草形成了《规定》初稿。结合城市公共交通行政法规的立法思路, 进行了多轮讨论修改。期间,多次邀请行业主管部门、专家学者、运营企业及协会组织等进行了研究和全面修改, 形成征求意见稿。发函征求了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并在交通运输部网站和国务院法制办 网站进行了一个月的公开征求意见。综合各方意见反复研究修改后,形成了送审稿。2017年3月1日,经交通运输 部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于3月7日颁布《规定》。
第二条 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以下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服务提供、运营管理、设施设备维护、 安全保障等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是指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内,运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公共 汽电车车辆和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按照核准的线路、站点、时间和票价运营,为社会公众提供基本出 行服务的活动。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发布文件
01 发布信息
03 内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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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政策全文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是为规范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活动,保障运营安全,提高服务质 量,促进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事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 (国发〔2012〕64号)制定。于2017年3月1日经第3次交通运输部部务会议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于2017年3月7日发布,自2017年5月1容

新客规详细解读

新客规详细解读

新客规详细解读摘要:1.新客规简介2.新客规的主要变化3.新客规对乘客的影响4.应对新客规的建议正文:新客规简介新客规,即《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规定》,是我国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行业的最新法规。

新客规于2019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旨在提高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质量和保障乘客权益。

新客规的主要变化新客规相较于之前的法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变化:1.明确了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基本要求、服务标准和监管职责,强化了对客运企业的管理和监督。

2.对客运车辆、设施和服务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车辆技术标准、设施配置、服务流程等。

3.强化了对乘客权益的保护,如规定了票价制定原则、退票改签规定、投诉处理机制等。

4.增加了对违反新客规的处罚措施,对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新客规对乘客的影响新客规的实施对乘客来说,意味着更加优质、便捷的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

具体表现在:1.车辆设施升级:新客规对车辆设施和服务进行了详细规定,乘客可以享受到更加舒适的乘车环境。

2.票价更加合理:新客规明确了票价制定原则,将有利于票价的合理制定和调整。

3.权益保障增强:新客规强化了对乘客权益的保护,乘客在遇到问题时,将有更明确的投诉渠道和解决方案。

4.出行更加便捷:新客规对客运企业的管理和监督加强,将有利于提高运营效率,减少乘客候车时间。

应对新客规的建议面对新客规带来的变化,乘客和客运企业都需要做出相应的调整。

1.乘客应熟悉新客规的内容,了解自己的权益,合理利用投诉渠道,维护自身权益。

2.客运企业应严格按照新客规的要求,提升服务质量,保障乘客权益,加强内部管理,防范和应对各类风险。

总之,新客规的实施将对我国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行业产生深远影响。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改善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服务,在城市内确保公共汽电车客运安全、便捷和高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范围内的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工作。

第二章客运单位的设置与管理第三条城市内开展公共汽车(电车)客运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依法设立条件,并取得相应的运输经营许可。

第四条公共汽车(电车)客运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对车辆、驾驶员、服务质量等进行有效监督管理。

第三章车辆管理第五条公共汽车(电车)客运单位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定期进行安全检测和维护保养。

第六条公共汽车(电车)车身应当清洁整洁,车内设施齐全,保证乘客乘坐的舒适度。

第四章服务质量管理第七条公共汽车(电车)客运单位应当制定服务标准,保证正常营运时间、线路覆盖和班次频率。

驾驶员应当着装整洁、礼貌待客,熟悉线路、守时发车,确保乘客安全和舒适。

第五章安全管理第九条公共汽车(电车)客运单位应当加强车辆安全管理,对驾驶员进行安全培训和考核。

第十条乘客应当遵守公共汽车(电车)乘车秩序,不得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车辆。

第六章处罚与奖励第十一条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公共汽车(电车)客运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甚至吊销营运许可。

第十二条对在客运服务中表现优秀的公共汽车(电车)客运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并对其进行示范宣传。

第七章督导与监管第十三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客运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公众可以通过投诉电话或网络平台反映公共汽车(电车)客运服务质量问题,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八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对原有的相关规定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部分,以本办法为准。

对于涉及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的其他管理问题,可参照本办法进行规定。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结语通过对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将有助于提升城市公共交通服务水平,为市民提供更加便捷、安全和舒适的出行体验。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规定Last revision on 21 December 2020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加强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规范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市场秩序,维护乘客、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公共汽电车专项规划的编制、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的建设及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是指在城市中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和时间营运,供公众乘坐的客运车辆。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是指为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的停车场、站务用房、候车亭、站台、站牌以及供配电等设施。

第四条城市公共汽电车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实行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战略,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建设和投资等方面实施相应的扶持政策。

第五条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应当服从规划、公平竞争、安全营运、规范服务、便利乘客。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按照《行政许可法》及有关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的规定,依法确定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

第八条城市公共汽电车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城市公共交通规划。

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城市公共汽电车专项规划。

第九条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应当确定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用地,配套建设候车亭、站台等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

第十条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公共汽电车专项规划,在具备条件的城市道路设置城市公共汽电车专用道、公交港湾和优先通行信号系统。

第十一条航空港、铁路客运站、居住区、长途汽车站、客运码头、大型商业中心、大型文化娱乐场所、旅游景点和体育场馆等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划标准确定配套的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用地。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规范城市公共汽电车行业秩序,确保城市公共汽电车乘客的安全和权益,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地区的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

第三条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应当符合安全、快捷、经济、便民的要求。

第二章经营范围第四条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主要包括公共汽车和有轨电车两种形式。

第五条公共汽车客运应当在市政府批准的线路上经营,不得超出规定的运营范围,不得擅自变更线路。

第六条有轨电车客运应当在经过批准的有轨电车线路上运营,不得超出规定的运营范围。

第三章经营管理第七条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企业应当具备相关资质,遵守市政府的管理规定,按照燃料消耗、运营效益、服务质量等指标进行管理。

第八条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企业应当制定并执行安全运营规程,加强车辆维护与检修,确保车辆和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九条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企业应当配备专业的驾驶员和沿路人员,驾驶员应经过相关培训和考核,持有有效驾驶证,并进行定期的职业素质培训。

第十条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时刻表和班次表,保证运营车辆的准点发车和准点到达。

第四章服务质量第十一条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企业应当为乘客提供高质量的服务,保障乘客的安全和舒适。

第十二条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企业应当设立乘客投诉处理机构,及时受理并处理乘客的投诉和建议,保证乘客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企业应当定期进行服务质量自查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进行改进和提升。

第五章安全管理第十四条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企业应当制定安全管理制度,设立安全管理机构,加强车辆和设备的安全检查和维护。

第十五条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企业应当加强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驾驶员具备安全驾驶技能和紧急处理能力。

第十六条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企业应当建立紧急事故预案和联动机制,加强与公安部门、消防部门等相关单位的联络与合作,及时处理突发事件和应对紧急情况。

南昌市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

南昌市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

南昌市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0.12.23•【字号】•【施行日期】2001.03.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南昌市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2000年11月10日南昌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0年12月23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三章线路经营权管理第四章营运管理第五章设施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公共汽车电车(以下简称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维护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秩序,保障乘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公共汽车电车是指按照规定的编码线路、站点和时间营运,供公众乘坐的客运车辆。

本条例所称客运服务设施是指停车场、站务用房、候车亭、站台、站牌以及供配电设施等。

第三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经营、管理、客运服务设施建设和维护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乘客,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是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市客运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市规划、公安、市政、工商、物价、交通、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的管理应当遵循全面规划、统一管理、公平竞争、规范经营、方便群众的原则。

市人民政府对公共汽车电车客运实行优先发展政策,鼓励在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和经营领域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

第二章规划建设第六条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公共汽车电车客运发展规划,经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公共汽车电车客运发展规划,制定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线网规划及客运服务设施建设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释义

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释义

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释义第一章总则原文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规范城市公共客运市场秩序,保障乘客、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者以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公共客运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释义本条主要阐明条例的立法目的和立法根据;城市公共客运是与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行业,是城市生产和生活的重要物质基础;本条例的立法目的主要有三层含义:一是通过本条例加强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规范城市公共客运市场秩序,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公平竞争,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行为;二是通过本条例保障乘客、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者以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三是通过本条例促进城市公共客运事业发展,满足人民出行需求;无论是规范市场秩序、保障各方权益,还是促进发展,核心都是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这是立法为民的必然要求,是贯穿于条例始终的主线;围绕这一主线,条例从实际出发,通过对我省城市公共客运市场的具体问题进行研究分析,汲取我省在管理工作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制度、规定,借鉴其他省、市、区好的做法和经验,从解决我省公共客运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人手,着眼于建立现代化城市公共客运的长远目标设定了必要的法律制度,为我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提供了有效法制保障;目前,国家还没有制定城市公共客运方面的法律、法规;我省制定条例的主要法律根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在具体管理制度上,参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6号以及相关的部门规章和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若干经济政策的意见建城2006288号等有关文件;原文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客运规划、建设、经营、乘坐、管理活动;释义本条是关于条例适用问题的规定;条例从两个角度明确适用问题:一是调整的区域;明确条例在全省行政区域内都适用;二是调整的对象;明确条例调整的是城市公共客运的规划、建设、经营、乘坐和管理活动;一是城市公共客运规划;城市公共客运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人民政府要在对城市公共客运现状、需求和发展前景进行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以公共客运为核心,通过编制实施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公共客运专项规划,科学配置和利用交通资源,建立以公共客运为导向的城市发展和土地配置模式;城市公共客运规划要与城市总体布局和人口产业分布相协调,确定发展战略目标、任务、有关技术和经济政策;综合考虑各种交通方式、换乘枢纽配置,以及与对外交通的衔接,重点确定公共客运结构、线网分布、场站布局、用地规模、建设计划等;二是城市公共客运建设;城市公共客运建设包括的内容主要是基础设施建设,如停车场站、调度室亭、站台设施、车辆轨道、隔离屏障、供电设施等;三是城市公共客运经营;为促进城市公共客运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从近年来行业管理的实际出发,本条例对经营许可、车辆要求、从业人员准人、服务规范、许可转让等方面作了相应的规定;四是城市公共客运乘坐;本条例对乘客乘坐城市公共汽电车和出租汽车规定了一些行为,如乘客应当文明乘车,不得吸烟、乱扔东西和污损车内设施等规定;五是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是本条例的重点内容,针对我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工作实际,本条例对经营者、从业人员、乘客的权利和义务作了详细的规定,设定了必要的法律责任,赋予了政府、主管部门和管理机构必要的管理手段;原文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客运,包括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和出租汽车客运;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是指在城市内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时间和价格,为社会公众提供客运服务的经营活动;出租汽车客运,是指按照乘客意愿和要求提供客运服务,按里程和时间收费的经营活动;释义本条明确了城市公共客运的方式和含义;城市公共客运,从广义上来说,包括公共汽车、电车、轻铁、地铁、轮渡、出租车等所有与城市相关的公共客运方式;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6号以及相关的部门规章和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若干经济政策的意见建城2006288号等有关文件,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是由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小公共汽车、出租汽车、轨道交通等交通方式组成的客运体系;小公共汽车和电车属于公共汽车范畴,包含在公共汽电车当中;考虑到目前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和出租汽车客运仍是全省最为普遍也是急需立法规范的城市公共客运方式,其他城市公共客运方式不发达,运营和管理制度的差异也较大,因此,本条例虽然在广义上使用城市公共客运概念,但却没有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和出租汽车客运以外的客运种类进行实质性调整,为了避免产生歧义,所以采用了本条第一款的表述方式;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包含三方面含义:一是在城市内运营;二是运行的线路、站点、时间和价格取决于行政机关,而非客运合同双方约定;三是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客运服务,承运人须承担强制缔约义务;出租汽车客运也属于公共客运,其与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不同之处在于:一是路线、时间等运行的具体事宜取决于乘客的合法要求,提供的应是个性化服务;二是以出租的方式经营,且出租的标的是客运服务而不是车辆,车辆只是用于履行客运合同的工具;客运合同同时具有租赁合同特征,承运人与托运人同时又是出租人和承租人;三是由个性化服务要求和租权的排他性决定,除非在租人同意,承运人不能同时以该车为第三方提供客运服务;四是出租汽车的运营范围不仅仅限于许可区域内,也可以按照乘客的要求,提供异地送达服务和返程捎客;原文第四条省和市、县市城市公共客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共客运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承担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职能的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有关的工作;释义本条是关于城市公共客运行政管理主体的规定;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出台后,原来由建设部门主管的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职能整体移交给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我省除吉林市等个别地方外,指导监督城市公共客运的管理职能已经改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基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机构编制等方面的考虑,条例规定主管部门只承担对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职责,将具体管理职责授权主管部门所属的相应管理机构承担;今后,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我省城市公共客运执法的具体职责均由主管部门设置的城市客运管理机构行使;城市公共客运涉及社会方方面面,需要全社会的支持和关注,条例中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包括与城市公共客运密切相关的公安、工商、税务、物价、城建、技术监督、旅游问和价尥酌血干符胁加羊而等行政主管部门;这些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有关的工作;原文第五条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具有公益性质;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财税政策、资金安排、用地保障、设施建设、交通管理等方面支持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优先发展,确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在城市公共客运中的主体地位,为公众提供安全可靠、方便快捷、经济舒适、节能环保的公共客运服务;出租汽车客运是城市公共客运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促进出租汽车客运与其他客运方式协调发展;释义本条明确了城市公共汽电车和出租汽车客运的性质、地位和城市人民政府在城市公共客运方面的主要职责;条例明确了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公益性,这就要求在土地、税收、补贴等各个方面都要按照公益事业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给予政策上的支持;发展城市公共客运是国务院要求城市人民政府必须承担的重要责任;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是一项关系国计民生的社会公益事业;城市公共交通具有客运量大、相对投资小、占有资源少、营运效率高、污染相对较少和人均占用道路少等优点;据有关专家测算,公共汽车承担着城市80%以上客运量,载客量为小汽车的30倍,占路面积只相当于4辆小汽车或20辆自行车,单位载客量、公里油耗、尾气排放均优于小汽车10倍左右;当前,城市交通供需矛盾日趋凸显,优先发展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是从根本上破解城市交通拥挤堵塞状况的必然途径;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就必须着力化解公交行业存在的几个突出矛盾:一是在城市交通状况日益拥堵的情况下,如何为全市人民创造方便、快捷、经济的出行条件;二是如何为公交行业提供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确保公交行业的可持续发展;三是面对燃油价格持续走高的形势,如何降低企业生产成本,提高生产效率;四是如何平衡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和自身经济效益的关系;化解这些矛盾,要靠城市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财税政策、资金安排、用地保障、设施建设、交通管理等方面支持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优先发展,确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在城市公共客运中的主体地位,为公众提供安全可靠、方便快捷、经济舒适、节能环保的公共客运服务;条例将出租汽车客运定位为城市公共客运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是因为出租汽车虽然已经成为城镇居民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但我国经济、环境、能源、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决定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是市民出行的普遍选择,出租汽车客运毕竟只是特殊群体的特殊需求,实际上处于城市公共客运的补充地位;国务院多次强调城市人民政府在出租汽车行业发展方面的责任;为加强对地方政府关于出租汽车管理和发展决策行为的约束,避免决策失误,条例强调城市人民政府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政策,切实对促进出租汽车客运行业稳定以及与其他客运方式协调发展负起责任;原文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引导城市公共客运逐步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鼓励使用节能、环保型车辆以及先进技术,提高公共客运行业服务能力;城市公共客运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公共客运服务规范,提高行业服务质量;释义本条明确了城市公共客运经营发展方向、技术政策,进一步规定了城市人民政府在这方面的职责,同时授权城市公共客运主管部门制定城市公共客运服务规范;首先,明确了城市公共客运经营的发展方向是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城市公共客运的规模化、集约化,有利于增强行业竞争能力,便于政府宏观调控,避免造成运营资源浪费和过度恶性竞争;为此,要积极稳妥地推进国有公交企业的改制工作,确立经营大运量、高质量公共汽车的公交骨干企业在城市公共客运中的主导地位;目前,我省出租汽车中很大部分是个体经营模式,不利于资源整合;城市公共客运的发展,应当确定规模化、集约化的发展目标,更好地为人民群众出行提供良好的服务;其次,明确鼓励使用节能、环保型车辆以及先进技术;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行业节能减排工作的意见交体法发2007242号要求,“要充分利用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现有的管理手段,在道路运输、水路运输、港口管理和交通工程管理的各个环节中增加对企业节能降耗扶持条件;在制修订相关规章和政策时增加对企业节能方面的要求,以鼓励和引导交通企业节能降耗;”鉴于国家这一政策,条例鼓励城市公共客运使用节能、环保型车辆以及先进技术;这也是提高公共客运行业服务能力的要求;第三,对上述事项进行鼓励和引导的责任主体是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公共客运主管部门和管理机构应当积极研究相关鼓励政策,报城市人民政府决定后实施;需要注意的是,制定政策的目的是鼓励和引导,政府不能强制经营者规模化、集约化,最终要建立在经营者自愿和依法操作的基础上;第四,授权城市公共客运主管部门制定城市公共客运服务规范;制定规范的目的是提高行业服务质量,因此,内容应当是与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服务质量有关的行为规范,例如车辆的服务设施和标志的管理,车辆设置广告的管理,服务流程和标准的管理,从业人员的举止和着装管理等行为规范;原文第七条对在城市公共客运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释义本条是对城市公共客运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实施奖励的规定;条例起草中考虑到城市公共客运是事关民生的重要行业方便快捷、经济舒适、节能环保的公共客运服务;为了充分调动城市公共客运系统和社会各界参与城市公共客运事业建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通过立法的形式,确立了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城市公共客运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实施奖励的制度;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城市的实际情况,结合国家有关表彰奖励的相关规定,制定具体的奖励办法,明确奖励的原则、种类、条件、程序等;第二章规划与建设原文第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编制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专项规划和出租汽车客运专项规划并公布实施;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综合交通体系专项规划;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专项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发展目标、规模、优先发展的政策与措施,与其他交通运输方式的接泊,客运设施,线路及站点布局等;出租汽车客运专项规划应当确定客运出租汽车投放数量、车型结构配置、服务场站、科技设施设备建设等;具体内容由省城市公共客运主管部门确定;释义本条是关于城市公共汽电车和出租汽车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内容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七条规定:“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城市总体规划是具有综合性、战略性、前瞻性的规划,是城市发展的基本依据,体现了公共政策的取向,决定着城市的发展方向;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是统筹城市交通资源、交通环境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关系,体现城市公共政策,引导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布局的重要专项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对外交通系统规划;道路系统规划;公共交通系统规划;步行系统规划;自行车系统规划;停车系统规划;物流系统规划;交通运行组织规划;近期实施规划等专项规划;城市公共汽电车和出租汽车专项规划属于城市公共交通系统规划的范畴,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令第146号中对其编制要求进行了规定;如第三十一条规定:“中心城区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九确定交通发展战略和城市公共交通的总体布局,落实公交优先政策,确定主要对外交通设施和主要道路交通设施布局;”第三十二条规定:“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四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城市干道系统网络、城市轨道交通网络、交通枢纽布局;城市水源地及其保护区范围和其他重大市政基础设施;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方面主要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第三十九条规定:“分区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五确定城市于道的红线位置、断面、控制点座标和标高,确定支路的走向、宽度,确定主要交叉口、广场、公交站场、交通枢纽等交通设施的位置和规模,确定轨道交通线路走向及控制范围,确定主要停车场规模与布局;”第四十一条规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四根据交通需求分析,确定地块出人口位置、停车泊位、公共交通场站用地范围和站点位置、步行交通以及其它交通设施;规定各级道路的红线、断面、交叉口形式及渠化措施、控制点坐标和标高;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发展和预测的居民出行量及其分布,统筹安排公共汽电车线路、公交站和出租汽车服务站及其规划用地、出租汽车投放数量和车型结构配置等;”由于城市公共汽电车和出租汽车专项规划内容复杂,而且,目前我省一些优先发展城市公共汽电车的政策和具体措施还很不完善,所以,条例没有一一列举城市公共汽电车和出租汽车专项规划的内容;为了指导各地今后制定完善的规划,条例授权省城市公共客运主管部门对规划的具体内容作出规定;原文第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城市规划中确定相关城市公共客运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释义本条是关于城市公共客运设施用地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按照国务院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若干经济政策的意见规定,城市公共客运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行业,其涉及的基础设施用地原则是“优先安排公共交通设施建设用地,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确定的停车场、保养场、首末站、调度中心、换乘枢纽等设施,其用地符合规划用地目录的,可以用划拨方式供地;不得随意挤占公共交通设施用地或改变土地用途;”按照规划用地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规定,公共交通设施用地属于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包括城市轻轨、地下铁路线路、公共交通车辆停车场、首末站总站、调度中心、整流站、车辆保养场;原文第十条实施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和建设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大型商业网点、文化体育场馆、公园等大型公共设施项目时,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配套建设相应的城市公共客运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竣工、同时交付使用;释义本条是对配套建设城市公共客运设施的强制性规定;城市公共客运设施是大型公共设施主体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涉及大型公共设施建成后能否得到有效利用,也是城市规划建设整体布局科学、合理、以人为本的必然要求;为确保城市公共客运功能配套,城市公共客运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竣工、同时交付使用;由于配套建设城市公共客运设施涉及很多管理部门,为保证“四同时”,条例规定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配套城市公共客运设施建设;原文第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统一组织建设以下城市公共客运设施:一停车场站、调度室亭;二站台设施含站台、候车亭、站杆、站牌;三车辆轨道、隔离屏障、供电设施;释义本条规定了由城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建设城市公共客运设施的范围;停车场站、调度室亭、站台设施含站台、候车亭、站杆、站牌、车辆轨道、隔离屏障、供电设施等是城市公共客运必不可少的基础设施,为了保证这些设施的建设满足城市公共客运需要,条例规定城市人民政府要统一组织这些设施的建设;原文第十二条城市公共客运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管理;禁止擅自移动、拆除、占用城市公共客运设施;因工程建设等原因确需移动、拆除、占用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市政公用设施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予以补建;释义本条是有关城市公共客运设施的管理规定;城市公共客运设施涉及的管理主体多,管理难度大,为了形成合力,城市人民政府必须负起组织领导职责;在城市公共设施建设过程中,凡属重大和涉及范围较广的问题,城市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应当亲自组织协调,各级城建、计划、财政、税务、物价、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密切配合,及时完成城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各项任务;城市公共客运设施是供人民群众乘坐城市公共客运车辆提供服务的配套设施;为了保障城市公共客运需要,一般不得移动、拆除、占用城市公共客。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已于2017年3月1日经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7年3月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活动,保障运营安全,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事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以下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服务提供、运营管理、设施设备维护、安全保障等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是指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内,运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公共汽电车车辆和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按照核准的线路、站点、时间和票价运营,为社会公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是指保障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的停车场、保养场、站务用房、候车亭、站台、站牌以及加油(气)站、电车触线网、整流站和电动公交车充电设施等相关设施。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公共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公益属性。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战略,落实在城市规划、财政政策、用地供给、设施建设、路权分配等方面优先保障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第五条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发展,应当遵循安全可靠、便捷高效、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六条国家鼓励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运营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贯彻实施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贯彻实施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贯彻实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7.04.05•【文号】交办运函〔2017〕450号•【施行日期】2017.04.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贯彻实施的通知交办运函〔2017〕450号2017年3月7日,交通运输部颁布了《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以下简称《规定》),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为做好《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规定》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规定》依据《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精神,按照国家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以及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总体部署,对城市公共汽电车规划与建设、运营管理、运营服务、运营安全、监督检查等各环节作出了制度安排和规范。

《规定》的颁布实施,对于全面落实公交优先发展战略、改进提升城市公交服务水平、推进实现城市公交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等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含公共交通主管部门,下同)要充分认识《规定》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加强组织领导、转变管理理念、履行管理职能、提升服务效能,切实规范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活动,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满意、更加便捷的出行服务。

二、全面落实好《规定》的相关要求(一)落实好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发展定位。

《规定》明确提出“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公益属性”。

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在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公益属性定位,加强协调配合,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动落实好城市公交优先发展战略的各项政策措施,保障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

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

吉林省都市公共客运治理【释义】第一章总那么【原文】第一条为了加强都市公共客运治理,标准都市公共客运市场秩序,保障乘客、都市公共客运经营者以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都市公共客运事业开展,依据有关、,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

【释义】本条要紧讲明的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

都市公共客运是与都市经济和社会开展紧密相关的公共效劳行业,是都市生产和生活的重要物质根底。

本的立法目的要紧有三层含义:一是通过本加强都市公共客运治理、标准都市公共客运市场秩序,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公平竞争,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行为。

二是通过本保障乘客、都市公共客运经营者以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是通过本促进都市公共客运事业开展,满足人民出行需求。

不管是标准市场秩序、保障各方权益,依旧促进开展,核心根基上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这是立法为民的必定要求,是贯穿于始终的主线。

围绕这一主线,从实际动身,通过对我省都市公共客运市场的具体咨询题进行研究分析,汲取我省在治理工作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制度、,借鉴其他省、市、区好的做法和经验,从解决我省公共客运开展中存在的咨询题人手,着眼于建立现代化都市公共客运的长远目标设定了必要的制度,为我省都市公共客运治理提供了有效法制保障。

目前,国家还没有制定都市公共客运方面的、。

我省制定的要紧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法?等。

在具体治理制度上,参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标准出租汽车行业治理有关咨询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优先开展都市公共交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6号)以及相关的部门规章和建设部、国家开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优先开展都市公共交通假设干经济政策的意见?(建城[2006]288号)等有关文件。

【原文】第二条本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都市公共客运、建设、经营、乘坐、治理活动。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1. 背景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系统是城市交通运输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城市居民出行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提升公共交通服务质量,制定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是十分必要的。

2. 目的本规定的目的在于规范和优化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明确相关管理责任和权限,确保公共交通服务的高效运行和安全运营。

3.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的各个环节,包括但不限于线路规划、车辆运营、服务质量评估等。

4. 管理机构4.1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公司负责公共汽车和电车的运营管理和服务保障,包括车辆购置、维护管理、驾驶员培训等。

4.2 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局负责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的监督和协调工作,制定相关管理政策和标准,协助协调解决运营中的问题。

4.3 城市建设规划部门负责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线路规划和建设,协助解决线路规划中的技术和人文问题。

5. 主要内容5.1 线路规划制定规范的线路规划标准,根据人流量和城市发展规划确定线路布局,确保线路覆盖城市主要区域和重要交通枢纽。

5.2 车辆运营规范车辆购置和报废流程,严格管理车辆维护和安全保障,确保车辆运营安全可靠。

5.3 服务质量评估建立完善的服务质量评估机制,对公共汽车和电车的准点率、车辆舒适度、服务态度等进行定期评估,实施奖惩机制。

5.4 安全管理加强车辆和线路安全管理,确保乘客和员工的安全,建立应急预案,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6. 执法与监督建立规范的执法与监督机制,明确责任部门和权力范围,加强对违规行为的执法力度,对违规行为进行及时处理。

7. 法律责任明确违反本规定的法律责任,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确保规定得到有效执行。

8. 附则对于未尽事宜,可由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局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各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执行。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原有与本规定不一致的规定废止。

特殊应用场合:1.考虑残疾人乘坐的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条款规定公共汽车和电车必须配备专门的残疾人上下车设施,以及乘务员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服务。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7 年第5 号)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已于3 月1 日经第3 次部务会议通过,自5 月1 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
3 月7 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活动,保障运营安全,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事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 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以下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服务提供、运营管理、设施设备维护、安全保障等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是指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内,运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公共汽电车车辆和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按照核准的线路、站点、时间和票价运营,为社会公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是指保障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的停车场、保养场、站务用房、候车亭、站台、站牌以及加油(气)站、电车触线网、整流站和电动公交车充电设施等相关设施。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工作。

好记性不如烂笔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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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解读2017年3月7日,交通运输部以2017年第5号令颁布了《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为便于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等更好地理解《规定》的相关内容,认真做好贯彻实施的工作,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副司长蔡团结就《规定》的出台背景、工作过程及主要内容等进行了解读。

一、出台背景和工作过程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是为社会公众提供的最基本出行方式之一,是关乎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普遍服务和民生工程。

截至2016年年底,全国共有城市公共汽电车60余万台,运营企业近4000户,从业人员130余万人,年完成客运量700多亿人次,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社会公众日常出行提供基础运输服务保障。

2008年国务院大部门体制改革后,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城市公共汽电车行业管理工作,各地也按照改革精神相继完成了城市公共汽电车管理体制改革。

2012年12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明确了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在其规划、建设和运营等方面的有关政策要求。

随着部门职责调整和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形势的变化,原有相关管理规章已难以适应行业发展需要。

为履行好指导城市客运管理职责,有必要制定出台规范城市公交的规章,明确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基本制度和服务要求,为规范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健康发展提供基础支撑。

为做好《规定》研究起草工作,我们就城市公共交通管理进行了深入研究,多次召开不同层次、不同范围的座谈会,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在此基础上,起草形成了《规定》初稿。

结合城市公共交通行政法规的立法思路,进行了多轮讨论修改。

期间,多次邀请行业主管部门、专家学者、运营企业及协会组织等进行了研究和全面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

发函征求了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并在交通运输部网站和国务院法制办网站进行了一个月的公开征求意见。

综合各方意见反复研究修改后,形成了送审稿。

2017年3月1日,经交通运输部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于3月7日颁布《规定》。

二、主要内容
《规定》共8章71条,分别是总则、规划与建设、运营管理、运营服务、运营安全、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

主要内容是:
(一)明确了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适用范围、发展定位、基本原则和发展方向等。

一是按照《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要求,《规定》明确“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公益属性”。

二是按照部门职责范围,《规定》将重点放在城市公共汽电车线网规划、运营管理、服务规范、运
营安全监管等方面。

在落实公交优先战略上,将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定位于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配合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公交优先战略相关政策措施的落实工作。

三是《规定》就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发展,提出了安全可靠、便捷高效、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同时鼓励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鼓励推广新技术、新能源、新装备等。

(二)明确了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规划和建设等要求。

在现有各地管理和实践经验基础上,《规定》总结提出了城市公共汽电车线网规划编制、修改的工作程序和具体要求,同时就制定配套建设客运服务设施标准、提高公共汽电车通行效率、优化城市公共交通线网等内容,作出了相应规定。

(三)确立了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实施特许经营的相关规范。

经国务院同意,2015年4月,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交通运输部等六部委颁布了《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25号令),明确了特许经营的基本程序、条件和措施。

综合考虑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公益及公用事业属性,并总结各地的经验做法,《规定》一是明确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行特许经营,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授予线路运营权,并签订线路特许经营协议。

二是考虑到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服务的相对稳定性、公平竞争性,明确线路运营权实行期限制,且同一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权实行统一的期限。

三是线路运营权期限届满后,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重新选择运营企业。

此外,《规定》还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落实票制票价、运营成本核算和运营补偿补贴等内容作出了相应要求。

(四)建立了运营服务监管体系。

一是对运营车辆、车辆服务设施和标识、站点服务设施、从业人员条件、配套要求及服务规范等作出基本要求。

其中对驾驶员、乘务员明确要求由企业进行相应的培训和考核,并安排培训、考核合格人员上岗。

既保证了关键岗位人员的从业素质,同时也充分发挥运营企业的主体作用。

二是明确服务质量要求。

规定运营企业应当按照协议规定组织运营,保障基本的服务水平,不得擅自改变协议规定的服务质量要求。

三是建立运营数据备案与上报制度。

明确了运营企业需上报的信息和数据,便于行业主管部门及社会监督。

基于城市公共汽电车的公益属性,为保障运营服务的连续性,《规定》明确要求运营企业应当按照协议要求提供连续服务,不得擅自停止运营。

对于运营企业确需暂停或终止运营的,分类进行处理。

(五)强化运营安全管理。

《规定》专章对运营安全进行了全面规定。

主要是依据《安全生产法》、《反恐怖主义法》及相关职责界定,从四个方面予以了规定:一是明确了运营企业是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运营企业的安全生产从制度建立、机构人员设置、安全生产经费投入、教育培训、安全设施设备的管理和维护等方面作了全面规定。

二是明确了禁止携带违禁物品乘车,对安全检查和保卫作了规范。

三是明确了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应急处置要求。

四是明确了危害城市公共汽电车运
营安全和破坏服务设施的禁止性行为。

(六)加强监督检查和明确法律责任。

一是明确了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职责和权限。

二是明确了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运营企业服务质量评价制度,评价不合格的线路责令其整改。

整改不合格,严重危害公共利益,或者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依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规定,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可以终止其部分或者全部线路运营权的协议内容。

三是根据规章的处罚权限,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关于参照执行问题。

考虑到县以及毗邻城市间开通公共汽电车客运的实际情况,为规范其管理,在附则中规定了这两种情形参照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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