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包索赔管理规范
第十三章特约服务站三包索赔管理
核对清楚原服务站与汽车生产厂家往来帐务后,重新申请建立特约服务站;
11.服务站妥善保存与汽车生产厂家所有往来单据、帐目,保管期必须达到2年以上;
12.维护用户利益和汽车生产厂家企业形象,保守汽车生产厂家的商业秘密。
二、服务站站长工作职责
1.根据双方协议,结合任期责任目标,对服务站工作全面负责,将汽车维修服务 工作列入服务站工作重要日程,并组织制定、审批服务站的年、季度工作计划, 并促进实施;
第十三章 特约服务站三包索 赔管理
第一辆车是销售部门卖出去的,其 余车辆则是售后服务卖出去的。
第一节 三包索赔规定
一、定义
1.三包 (1)包修 (2)包换 (3)包退
一、定义
2.汽车生产厂家 指制造、装配汽车产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
企业。 3.供货商 指向销售商提供汽车产品的企业。 4.销售商 指以其名义向用户直接交付汽车产品并收取货款、开
服务处将相应损失从服务商保修费中扣 除。
二、保修费用结算
1.保修费用组成 保修费用包括走合保养费、保修工时费、
保修材料费、出差服务费、紧急救援费、 旧件回收运输费及其它发生的费用。
二、保修费用结算
车生产厂家保修服务收费
标准规定的定额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增 加。 ·工时单价:按汽车生产厂家保修服务收 费标准规定执行,其中对不同地区的收 费标准又做了不同规定。
二、保修费用结算
6.其他特殊用途费用 特殊用途费用包括对用户的补偿费、服
务站完成某项工作的补贴费,涉及用户 投诉所发生的交通、住宿、餐饮等费用。
8.汽车产品出现重大质量问题及时上报汽车生产厂家和服务站站长,提出处
理意见,并积极协助汽车生产厂家驻现场代表和站长处理;
三包经费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三包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确保三包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三包经费,是指为处理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过程中发生的质量问题、售后服务问题以及因商品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害赔偿问题而设立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三包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三包经费的合法合规使用;(二)专款专用原则:三包经费只能用于处理消费者在三包范围内的质量问题;(三)透明公开原则:三包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公开透明,接受消费者和社会监督;(四)效益原则:提高三包经费的使用效率,确保资金的最大化效益。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成立三包经费管理领导小组,负责三包经费的全面管理工作。
第五条三包经费管理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一)制定三包经费管理制度;(二)审核三包经费的使用计划;(三)监督三包经费的使用情况;(四)对三包经费的使用效果进行评估;(五)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六条设立三包经费管理办公室,负责三包经费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七条三包经费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一)编制三包经费预算;(二)审核、审批三包经费的使用申请;(三)监督三包经费的使用情况;(四)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三包经费的使用情况;(五)处理消费者投诉和赔偿事宜。
第三章预算管理第八条三包经费预算应根据以下因素进行编制:(一)历史数据:参考上年度三包经费的使用情况;(二)市场调研:了解同行业三包经费的使用水平;(三)业务发展:结合本单位业务发展需求;(四)政策法规: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
第九条三包经费预算的编制应遵循以下程序:(一)收集相关资料;(二)编制预算草案;(三)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四)提交领导小组审议;(五)审批通过后执行。
第四章使用管理第十条三包经费的使用范围:(一)处理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过程中发生的质量问题;(二)提供售后服务;(三)因商品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害赔偿;(四)其他与三包相关的支出。
三包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经营者、生产者、修理者、销售者等在商品三包(修理、更换、退货)中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商品,包括家用电器、手机、电脑、汽车、摩托车、自行车、家具、服装、鞋帽、化妆品、食品、药品等。
第三条经营者、生产者、修理者、销售者应当依法履行商品三包义务,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家鼓励经营者建立健全商品三包制度,提高商品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商品三包的范围和期限第五条商品三包的范围包括:(一)商品的本身缺陷导致的故障;(二)商品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出现的故障;(三)商品在运输、安装、维修过程中造成的损坏。
第六条商品三包的期限自商品销售之日起计算,具体期限如下:(一)家用电器:整机1年,主要部件3年;(二)手机:整机1年,电池、充电器3个月;(三)电脑:整机1年,主要部件3年;(四)汽车:整车3年或者10万公里;(五)摩托车:整机1年,主要部件3年;(六)自行车:整机6个月,主要部件1年;(七)家具:整机1年,主要部件3年;(八)服装、鞋帽:3个月;(九)化妆品:3个月;(十)食品、药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商品三包的责任和义务第七条生产者的责任和义务:(一)保证商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二)提供商品三包服务,明确三包期限、范围、条件和程序;(三)建立健全售后服务体系,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四)对因商品缺陷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一)销售的商品应当符合生产者提供的商品三包规定;(二)在商品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商品三包期限、范围、条件和程序;(三)在商品销售后,应当提供商品三包服务,不得拒绝或者拖延;(四)对因商品缺陷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修理者的责任和义务:(一)按照生产者提供的商品三包规定,及时、准确地修理商品;(二)不得擅自改变商品的三包期限、范围和条件;(三)不得拒绝或者拖延修理商品;(四)对因修理造成的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包索赔管理办法
目的:为维护公司及经销商的利益,为更好的对所发生的三包索赔进行管控,特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适用于各经销商、财务部、售后服务部、其它相关部门。
职责:1 经销商负责三包范围内的维修服务与保修费用结算申报。
2 售后服务部负责三包费用的审核、三包旧件的鉴定与回收。
3 财务部负责三包费用的财务复核,并返充三包费用。
三包索赔流程1、三包索赔原则车辆发生三包维修的,车辆的三包索赔采用纸质单据形式上报(见附件1),由三包索赔员签署审核意见后回传经销商。
索赔件必须粘贴“三包件故障卡”,是否三包,以回寄售后服务部索赔件库房后实物鉴定结果为准。
2、索赔件交付流程2.1、经销商对当月发生的索赔件进行收集整理,将索赔件进行打包,并邮寄至售后服务部索赔件库房,邮寄费用先由经销商进行垫付,在邮寄索赔单据时将发运单及发票一同发运,在结算时加入此项费用。
2.2、索赔件包装时需提供装箱单,索赔件装箱单两联即可,经销商留存一联,售后服务部索赔件库房一联。
2.4、索赔件经索赔件库房索赔件鉴定员鉴定完毕后,在装箱单上对鉴定结果进行标注,并签字确认。
2.5、鉴定完毕后由索赔件库房库房管理根据装箱单进行清点并对结果进行签字确认,确认后入库处理,在每月25日前将索赔件汇总后交由物资课向供应商索赔。
3、单据制作及交付流程3.1、经销商对于车辆产生的索赔制作纸质索赔单(附件1),索赔信息内容包括车辆基本信息及相关维修信息等。
3.2、月底25日前将当月制作完成的纸质单据与索赔件同时寄出,单据与索赔件分开包装,单据采取快递方式进行邮寄或直接送达。
3.3、售后服务部三包索赔员根据索赔件鉴定结果及索赔信息,对索赔单据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进行结算。
3.4、售后服务部三包索赔员根据审核结果,为经销商开具三包索赔结算单据,各种费用按相关索赔政策予以计算。
4、索赔款的支付4.1、经销商根据售后服务部审核通过的索赔单(上个月)填写索赔结算汇总(附件2),由经销商进行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后回寄至售后服务部,售后服务部签字确认后传递至财务部。
三包赔偿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三包赔偿,即“包修、包换、包退”制度,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因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修理、更换或者退货的一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三包赔偿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旨在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二、三包赔偿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明确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有权要求经营者承担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保证责任,包括修理、更换、退货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该法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保证其生产、销售的商品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
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该法规定,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三、三包赔偿的范围1. 商品质量问题:商品存在瑕疵、性能不稳定、使用寿命不符合规定等。
2. 商品不符合规定要求:商品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等。
3. 商品存在安全隐患:商品可能对人体健康或者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
四、三包赔偿的条件1. 商品购买时间:消费者购买商品的时间应当符合三包期限要求。
2. 商品购买凭证:消费者应当持有商品购买凭证,包括发票、收据等。
3. 商品质量检测报告:对于存在质量问题的商品,消费者应当提供质量检测报告。
五、三包赔偿的程序1. 消费者发现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后,应当及时与经营者联系,要求进行修理、更换或者退货。
2. 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提出的要求进行核实,并在规定时间内给予答复。
3. 如果经营者同意进行修理、更换或者退货,消费者应当按照经营者的要求,将商品送至指定的维修点或者销售点。
4. 经营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并告知消费者。
5. 如果消费者对经营者的处理结果不满意,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者向有关部门举报。
三包服务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三包服务是指对商品实行修理、更换、退货的售后服务制度。
在我国,三包服务法律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一部分,旨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经营者的服务行为。
本文将从三包服务法律规定的背景、主要内容、实施及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三包服务法律规定的背景1.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需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商品和服务种类日益丰富,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秩序,我国于1993年制定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其中规定了三包服务制度。
2. 促进企业诚信经营的需要三包服务法律规定要求企业对商品实行三包,有助于提高企业的服务质量和诚信度,促进企业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3. 促进商品质量提升的需要三包服务法律规定要求企业对存在质量问题的商品进行修理、更换、退货,有助于促使企业重视商品质量,提高商品质量水平。
三、三包服务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1. 三包服务对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实行三包,即修理、更换、退货。
”2. 三包期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在三包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的,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承担修理、更换、退货责任。
”三包期限分为两种:法定三包期限和约定三包期限。
法定三包期限是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期限,约定三包期限是指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的期限。
3. 三包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在三包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的,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承担下列责任:(一)修理:经营者应当及时对商品进行修理,修理费用由经营者承担;(二)更换:经营者应当及时更换商品,更换费用由经营者承担;(三)退货: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消费者货款,退还货款费用由经营者承担。
”4. 三包争议处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因三包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包索赔文档
三包索赔概述三包索赔是指消费者在购买某些商品后,如果出现质量问题,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相关规定,向商家提出索赔要求,享受三包服务。
三包服务是指商品购买者在规定的时间内享受免费维修、换货或退货的权益。
三包服务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以下三种情况可以享受三包服务:1.产品质量问题:指产品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发生质量问题,例如功能故障、性能不符合标准等。
2.商品使用过程中发生故障:指购买的商品在规定的三包期内发生了故障。
3.购买后无法正常使用:指购买的商品在购买后无法正常使用,例如无法开机、无法连接网络等问题。
三包服务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三包服务期限如下:1.电子产品:购买后7日内,发生以上问题可以退货。
2.电器产品:购买后15日内,发生以上问题可以退货。
3.机动车:购买后2年内,发生以上问题可以退货。
4.其他商品:购买后半年内,发生以上问题可以退货。
三包索赔的流程如果消费者购买的商品发生以上问题,可以按照以下流程进行三包索赔:1.第一步:联系商家在发现商品出现问题后,消费者应立即联系商家,并向商家提供详细的故障描述和购买凭证等相关信息,商家会根据问题的性质和具体情况提出解决方案。
2.第二步:协商解决如果商家无法解决问题或解决方案与消费者的要求不符,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纠纷。
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家进行维修,换货或退货。
3.第三步:申请仲裁如果协商无法解决纠纷,消费者可以向当地消费者仲裁委员会(或者市场监督部门)提出仲裁申请。
消费者需要准备好相关证据材料,包括购买凭证、故障描述和与商家的沟通记录等。
4.第四步:仲裁结果消费者仲裁委员会会根据事实、法律和相关规定作出仲裁决定,并将决定通知双方。
如果裁决结果有利于消费者,商家应按裁决结果履行义务。
注意事项在进行三包索赔时,消费者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及时联系商家:一旦发现商品出现问题,应立即联系商家进行解决,避免过期索赔。
特约服务站三包索赔管理
第十三章特约服务站三包索赔管理第一辆车是销售部门卖出去的,其余车辆则是售后服务卖出去的。
第一节三包索赔规定售后服务是围绕着产品销售过程而开展的配套服务体系,售后服务的好坏不仅关系到企业的声誉、产品的形象,更关系到顾客对产品的信心。
汽车产品的售后服务主要由特约服务站来完成,特约服务站的主要职责之一是进行车辆的三包索赔管理。
一、定义L三包三包指包修、包换和包退。
(1)包修自购车之日起(以购车发票时间为准),在一定的质量保修期内,因质量问题引起的故障,采取以换件或修复的方式恢复车辆性能。
:(2)包换自购车之日起(以购车发票时间为准),在一定的质量保修期内,因严重的质量问题(如制动失效、转向失效、车体开焊、发动机抱死等),经修理仍达不到车辆主要技术性能指标的,用户可以换车。
(3)包退自购车之日起(以购车发票时间为准),在一定的质量保修期内,如果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如制动失效、转向失效、车体开焊、发动机抱死等),消费者可以退车。
2.汽车生产厂家指制造、装配汽车产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企业。
3.供货商指向销售商提供汽车产品的企业。
4.销售商指以其名义向用户直接交付汽车产品并收取货款、开具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
5.特约服务站(也称修理商)指与汽车生产厂家、销售商订立代理修理合同,在整车三包有效期内,为用户免费提供维护、修理的单位。
二、三包原则和质量担保期l三包原则汽车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
对于在三包有效期内出现的产品质量问题,制造商会委托修理商,即常说的特约服务站向用户承担三包责任。
2.质量担保期(1)整车质量担保期整车质量担保期有以下几种计算方式:1)按时间计算。
即自购车之日起(以购车发票时间为准),按车辆所使用的时间计算。
如:一汽大众宝来轿车整车质量担保期为一年。
2)按里程计算。
即自购车之日起(以购车发票时间为准),按车辆所行驶的里程计算。
目前采用此种方式的车辆较少。
3)按时间或里程计算。
即自购车之日起(以购车发票时间为准),按车辆所使用的时间或行驶的里程计算,以二者中先到达者为准。
商品三包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商品三包是指对消费者购买的商品在保修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维修、更换、退货等售后服务。
商品三包制度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的重要内容,旨在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商品质量的提高。
本文将对商品三包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商品三包的法律依据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法律,其中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等责任。
”2.《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是我国产品质量的基本法律,其中第二十二条规定:“销售者应当对其销售的产品的质量负责,不得销售不合格产品。
”3.《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是我国商品三包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明确了商品三包的责任主体、责任范围、赔偿标准等。
三、商品三包的责任主体1.经营者经营者是商品三包的责任主体,包括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等。
经营者应当对其销售的产品的质量负责,承担商品三包责任。
2.消费者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三包服务。
消费者在享受商品三包服务时,应遵守相关规定,合理维权。
四、商品三包的责任范围1.商品质量责任经营者应当保证其销售的商品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
如果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等责任。
2.商品保修责任商品保修是指经营者对销售的商品在一定期限内承担维修、更换、退货等责任的承诺。
保修期限由经营者自行确定,但不得少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3.商品售后服务责任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必要的售后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商品维修、更换、退货等服务。
五、商品三包的赔偿标准1.修理费用经营者应当承担商品修理费用,包括配件费用和工时费用。
2.更换费用经营者应当承担商品更换费用,包括商品本身和配件费用。
3.退货费用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退还消费者购买商品的全部费用。
三包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商品,以及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者。
第三条经营者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三包责任,为消费者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
第四条国家鼓励经营者建立健全三包管理制度,提高服务质量,提升消费者满意度。
第二章三包范围第五条三包范围包括以下商品:(一)家用电器、电子产品、计算机及其配件、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医疗器械、化妆品、食品、饮料、烟草制品等商品;(二)提供商品维修、安装、保养、清洁、保养、翻新等服务的商品;(三)其他依法应当实行三包的商品。
第六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商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企业标准;(二)商品或者服务具有合理的性能、安全性和可靠性;(三)商品或者服务具有合理的使用寿命;(四)商品或者服务具有合理的包装、标识和说明书。
第三章三包期限第七条三包期限自商品交付消费者之日起计算,但下列情况除外:(一)商品购买发票或者销售凭证上载明的商品交付日期与实际交付日期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日期为准;(二)商品在保修期内更换的,保修期限自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三)商品在保修期内维修的,保修期限自维修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八条三包期限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一般商品的三包期限为自商品交付消费者之日起六个月;(二)耐用消费品的三包期限为自商品交付消费者之日起一年;(三)商品因质量问题退换货的,三包期限自消费者收到退换商品之日起重新计算;(四)商品在保修期内维修的,保修期限自维修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四章三包责任第九条经营者应当承担以下三包责任:(一)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予以退货;(二)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要求换货的,经营者应当予以换货;(三)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要求维修的,经营者应当予以维修;(四)因经营者原因导致商品质量问题的,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产品三包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的商品三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商品,包括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之间相互提供的商品。
第三条商品三包是指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所销售的商品承担的下列责任:(一)商品售出后,根据商品性能、用途和购买者使用商品的条件,对商品实行一定期限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三包”)。
(二)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应当保证商品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商品明示的质量标准。
(三)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应当保证商品的安全、卫生、环保等要求。
第四条国家鼓励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依照本规定,建立商品三包制度,提高商品质量,改善售后服务。
第五条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商品三包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三包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商品三包的范围和期限第六条商品三包的范围包括:(一)商品的主机、主要部件、附件等。
(二)商品所附带的软件、资料等。
(三)商品包装物。
第七条商品三包的期限从商品售出之日起计算,具体期限如下:(一)家用电器商品,包括电视、洗衣机、冰箱、空调等,自售出之日起为一年。
(二)计算机及其配件商品,自售出之日起为一年。
(三)通讯设备商品,包括手机、电话等,自售出之日起为一年。
(四)交通工具商品,包括汽车、摩托车等,自售出之日起为两年。
(五)其他商品,由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根据商品的特点和性能,约定三包期限。
第八条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应当明确告知消费者商品的三包期限,并在商品包装、说明书、销售凭证等材料中予以注明。
第三章商品三包的责任第九条销售者应当承担下列责任:(一)保证所销售的商品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二)按照商品三包期限和规定,对所销售的商品实行三包。
售后服务三包管理规定
售后服务三包管理规定一、三包服务的范围和内容:1.修理、更换、退货:对于消费者购买的产品,在产品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商家应该提供修理、更换或退货的服务。
2.质量保证期:商家要对产品质量进行保证,并设定一定的质量保证期,保证在质量保证期内,消费者可享受三包服务。
3.质量问题:质量问题包括产品本身存在的设计、制造、装卸等与商品相应质量相关的缺陷。
二、三包服务的时限:1.退货:若商家在处置质量问题上有困难的,消费者可以退货并要求退款。
如若商品无质量问题,商家可以拒绝退货。
2.退款:商家应该在收到退货后十五天内,将退款发还给消费者。
如果商家未按时退款,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家按照退回债务的三倍偿还。
3.更换:若商家在指定质量保证期限内不能按时为消费者修好的产品,消费者可以更换同型号、同规格、同质量的产品。
三、特殊情况的三包管理规定:1.维修保修:商家对于部分特殊产品应提供维修服务,并将此事实告知消费者。
2.配件更换:商家对于配件更换的服务应该与产品本身的质量问题直接相关。
3.公告承诺:商家对于售后服务承诺要以书面形式发布。
四、三包服务的处理方式:1.维修:商家对于需要维修的产品,在维修期限内应提供免费的保修服务,同时承担维修费用。
2.更换:商家应提供更换产品的服务,并承担相关费用。
3.退货:商家对于质量问题无法解决或消费者不同意维修、更换的,应提供退货服务,并承担退款费用。
五、消费者权益的保护:2.延保规定:商家应提供延长质量保证期的方式,使消费者能够更方便地享受三包服务。
六、违反售后服务三包管理规定的处罚:1.经营者不提供、拒绝提供修理、更换、退货服务的,可按照其造成的消费者损失数额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加倍赔偿;2.不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销售商品,或不提供价格凭证或发票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销售额一倍以上不多于五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吊销营业执照;综上所述,售后服务三包管理规定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为出发点,对商家在销售商品后的售后服务进行了明确的规范和要求,确保了消费者购买商品后享受到合理的维权服务。
三包索赔申报管理规范.doc
三包索赔申报管理规范三包索赔申报管理规范三包索赔申报管理规范服务站三包索赔工作,是服务站保障用户利益,如实反馈产品质量信息的关键岗位。
三包索赔工作水平的高低是服务站综合管理能力的集中体现。
华晨金杯汽车有限公司售后服务部为了提高特约服务站核心服务流程,于202*年推出了综合服务管理全面流程的“华晨之家”服务理念,并列入《售后管理手册》作为服务站日常管理的主要工作指标。
为了使服务站能够及时服务终端用户、规范详实地反馈产品质量信息,本文从三包索赔申报基本规范和维修服务流程配合两个方面讲解,以希冀服务站的三包索赔工作有进一步的提高。
一、三包索赔信息的规范性填报;1.1、三包索赔数据申报基本构成;华晨金杯三包索赔申报工作,采取以实物索赔为原则,信息申报为辅助的索赔方式,因此为了保证信息索赔的数据规范性和完整性,在CRM系统中制定了大量的系统代码,包括:车辆VIN编码、配件编号、故障代码、维修代码、责任单位代码等。
因此灵活掌握和准确运用各种代码是三包索赔员培训的主要科目。
1.2、三包索赔基本数据来源和查询依据;1.2.1、三包索赔数据的申报基础是完整详细的车辆信息和用户档案,相关信息来源于用户的《保修保养手册》,因此查验《保修保养手册》是索赔申报工作的基础,依据验证保修保养手册的结果可以了解进厂车型、用户类型、享受何等保修期限,以及车辆例行保养、维修记录情况、并及时记录用户联系信息,图示如下;1.2.2、车辆配置信息、配件编号、供应商代码来源于华晨金杯售后服务部定期更新的各种车型“SBOM”表。
因此服务站三包索赔员必须接受过相关技术培训,并且具备保存技术资料的工作习惯,依据“SBOM”表填报车辆索赔信息。
1.2.3、故障代码来源于华晨金杯质量管理部,是反馈市场各种零部件质量信息的高集成性质量信息统计代码,涵盖了故障严重程度、故障产生原因、故障体现模式三大方面的5位代码组成,因此服务站能够贴切、正确地运用故障代码申报索赔信息,是服务站ISO规范性质量管理的直接体现,是索赔申报的原则性纪律要求。
三包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三包,即产品质量三包,是指对产品质量实行包修、包换、包退的售后服务制度。
我国对三包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中。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三包的法律规定进行阐述。
二、三包的定义及适用范围1. 定义三包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对所售商品在质量、性能、安全等方面,按照国家规定和约定,对消费者承担的保修、更换、退货等责任。
2. 适用范围(1)适用于购买商品的自然人消费者;(2)适用于购买商品的单位和个人,但单位购买商品主要用于生产、经营,不适用三包规定;(3)适用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商品。
三、三包期限1. 期限(1)一般情况下,三包期限为自商品售出之日起计算。
具体期限由国家规定或者由生产者、销售者约定,但不得少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期限;(2)对于耐用消费品,三包期限不得少于1年;(3)对于易损易耗商品,三包期限不得少于3个月。
2. 期限延长(1)在保修期内,如果商品因生产者、销售者的原因导致质量问题,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延长保修期限;(2)在保修期内,如果消费者因合理使用商品导致质量问题,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延长保修期限。
四、三包责任1. 质量问题(1)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有权要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保修、更换、退货等责任;(2)因质量问题导致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 性能问题(1)商品存在性能问题,消费者有权要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保修、更换、退货等责任;(2)因性能问题导致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 安全问题(1)商品存在安全隐患,消费者有权要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保修、更换、退货等责任;(2)因安全隐患导致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三包程序1. 消费者提出要求消费者在保修期内发现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应当向生产者、销售者提出保修、更换、退货等要求。
售后三包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销售的所有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电子产品、家用电器、日用品等。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三包”是指包修、包换、包退。
第四条本规定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消费者在购买本公司产品后能够获得及时、有效的售后服务。
第二章包修第五条包修是指产品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因产品质量问题,由本公司负责修理。
第六条包修期限自购买之日起计算,具体期限如下:1. 电子产品:自购买之日起1年内;2. 家用电器:自购买之日起1年内;3. 日用品:自购买之日起6个月内。
第七条下列情况不属于包修范围:1. 产品因非正常使用、维修不当造成的损坏;2. 产品因自然灾害、不可抗力等非人为因素造成的损坏;3. 产品外观瑕疵,不影响正常使用;4. 产品说明书、保修卡等附件丢失;5. 未经授权的维修或更换零件。
第八条消费者在使用产品过程中,如发现质量问题,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联系本公司指定的售后服务部门。
第九条售后服务部门接到消费者报修后,应立即进行以下工作:1. 核实产品信息,确认产品在包修范围内;2. 根据产品情况,决定是否进行现场维修或返厂维修;3. 在维修过程中,确保消费者了解维修情况,并及时反馈维修进度;4. 维修完成后,进行产品性能测试,确保产品恢复正常使用。
第十条维修费用及配件费用按以下原则处理:1. 维修费用由本公司承担;2. 如需更换配件,配件费用由消费者承担;3. 维修期间产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由消费者承担。
第三章包换第十一条包换是指产品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因产品质量问题,由本公司负责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
第十二条包换期限自购买之日起计算,具体期限与包修期限相同。
第十三条下列情况不属于包换范围:1. 产品因非正常使用、维修不当造成的损坏;2. 产品因自然灾害、不可抗力等非人为因素造成的损坏;3. 产品外观瑕疵,不影响正常使用;4. 产品说明书、保修卡等附件丢失;5. 未经授权的维修或更换零件。
三包责任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三包责任法律规定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三包责任是指生产商、销售商和维修商在商品销售过程中,对商品的质量、性能、使用期限等方面承担的责任。
本文将从三包责任的法律规定、实施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等方面进行论述。
二、三包责任法律规定概述1. 三包责任的法律依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项、警示标志或者注意事项。
”2. 三包责任的范围(1)商品质量责任: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保证商品的质量符合国家规定和标准,对存在质量问题的商品,应当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等责任。
(2)商品性能责任: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保证商品的性能符合国家规定和标准,对存在性能问题的商品,应当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等责任。
(3)商品使用期限责任: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保证商品的使用期限符合国家规定和标准,对存在使用期限问题的商品,应当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等责任。
3. 三包责任的期限(1)商品保修期限:自商品购买之日起计算,一般为一年。
具体保修期限由生产者、销售者约定。
(2)商品修理期限:自商品购买之日起计算,一般为三个月。
具体修理期限由生产者、销售者约定。
(3)商品更换期限:自商品购买之日起计算,一般为一个月。
具体更换期限由生产者、销售者约定。
三、三包责任实施现状1. 政策法规不断完善近年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三包责任制度建设,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如《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为三包责任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
2. 企业履行三包责任意识提高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的增强,企业履行三包责任意识逐渐提高,许多企业建立了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提高了三包服务质量。
3. 消费者维权意识增强消费者对三包责任的了解和维权意识逐渐增强,对商品质量、性能等方面的问题敢于维权,促使企业加强三包责任履行。
三包件使用及质量索赔管理规程
受控编号:三包件使用及质量索赔管理规程编制审核批准发布实施1三包件使用及质量索赔管理规程1 目的为落实公司产品在销售、服务等过程中产生质量损失的各环节的质量责任,减少公司质量损失,促使责任部门、供方提高产品质量,增强相关人员的质量意识,同时促进质量索赔工作透明化、制度化、责任化,提高索赔工作效率、效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具体情况,制定本规程。
2 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对因质量问题造成整机部件更换、整机退换及营销环节责任造成的质量损失、三包服务损失的索赔。
3 总则3.1本规程所涉及的三包质量损失是指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连锁反应造成的相关部件损失及相关辅料损失),包括材料损失和服务损失两项,材料损失是指换件本身损失。
服务损失是指因供方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发运费、差旅费、服务人员工资等)。
3.2对直接经济损失索赔实行全额索赔制,索赔标准按公司制度及与供方签定的《质量、服务保证协议》中约定执行。
对间接损失(如:市场声誉损失、用户抱怨、用户投诉等)的索赔,公司将按照相关制度根据其影响程度大小给予责任单位相应的处理。
4 职责4.1公司质量部负责制定并维护《三包件使用及质量索赔管理规程》,指导、协调各职能部门索赔工作的实施,并对三包索赔过程及结果进行监督、考核。
4.2营销公司负责营销环节(运输、交付、销售、服务)责任造成的质量损失的索赔,负责与整机发运承运方、经销商、服务代理商签订相关合同或协议,明确相应的索赔要求。
4.3营销公司服务部、高新产品服务处是三包件使用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三包件审批、发放、回收及核销,并负责三包件使用流程中各种信息档案的建立,并保持各项记录,监督、考核三包件的正确使用。
4.4营销公司服务部、高新产品服务处负责按《整机退换管理规程》办理成品车退换手续,并参与退换成品车的评审。
4.5营销公司服务部是特约维修站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特约维修站申请的三包材料费的回购和代理服务费用审核和结算,建立保持回购台帐,监督、考核特约维修站各项三包费用的正确使用。
三包索赔管理规范
四川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标准管理制度三包管理规范SQJ/OP 02.17-0-2012 1目的明确三包件的索赔管理,确保用户车辆在三包范围内产生的索赔能得到有效的结算,同时能向相应供应商追索,特制定本规范。
2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川汽乘用车产品的三包管理工作。
3引用文件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更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改版不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文件修订时,需关注引用文件是否需要修订。
SQJ/OP 07.08 索赔及处罚管理规范4 术语和定义4.1三包费用服务商在车辆三包期内处理产品质量问题后报告售后服务部,经质量管理部鉴定属于川汽产品质量责任,确认需向服务商支付的费用。
4.2三包件服务商返回的属三包期内的零件。
5 职责5.1 售后服务部a)负责制修订成品车三包期限;b)负责从服务商收回三包旧件;c)负责将收到的三包旧件交由质量管理部鉴定;d)负责按质量管理部鉴定的三包件,审核三包结算单;e)负责将审核后的三包结算结果通知服务商,并协助财务部结算费用。
5.2质量管理部a)负责鉴定服务商返回的三包旧件;b)负责将鉴定后的三包件分责任向供方索赔。
5.3财务部a) 负责向服务商结算鉴定、审核后的三包件费用;b) 负责根据质量管理部的鉴定结果向相关责任单位追索三包件费用。
6 管理内容6.1 三包件入库三包件入库具体要求如下:a)三包件应存放在三包件索赔库房;b)经质量管理部鉴定可以索赔的三包件,由售后服务部签收入库;c)鉴定后如有非三包件、拒赔件质量管理部应出具拒赔通知书,告知相关服务商;d)入库后,由售后服务部负责建立《三包旧件库存台账》。
6.2 三包件储存三包件储存具体要求如下:a)三包件入库后到交付质量管理部之前,三包件的储存由售后服务部全面负责;b)按《三包件库存台帐》进行不定期查对(做到月月对账),确保帐物相符;c)公司内部储存;d)按车型、品种分区域进行摆放,并分区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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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标准
管理制度
三包管理规范
SQJ/OP 02.17-0-2012 1目的
明确三包件的索赔管理,确保用户车辆在三包范围内产生的索赔能得到有效的结算,同时能向相应供
应商追索,特制定本规范。
2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川汽乘用车产品的三包管理工作。
3引用文件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更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改版不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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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QJ/OP 07.08 索赔及处罚管理规范
4 术语和定义
4.1三包费用
服务商在车辆三包期内处理产品质量问题后报告售后服务部,经质量管理部鉴定属于川汽产品质量责
任,确认需向服务商支付的费用。
4.2三包件
服务商返回的属三包期内的零件。
5 职责
5.1 售后服务部
a)负责制修订成品车三包期限;
b)负责从服务商收回三包旧件;
c)负责将收到的三包旧件交由质量管理部鉴定;
d)负责按质量管理部鉴定的三包件,审核三包结算单;
e)负责将审核后的三包结算结果通知服务商,并协助财务部结算费用。
5.2质量管理部
a)负责鉴定服务商返回的三包旧件;
b)负责将鉴定后的三包件分责任向供方索赔。
5.3财务部
a) 负责向服务商结算鉴定、审核后的三包件费用;
b) 负责根据质量管理部的鉴定结果向相关责任单位追索三包件费用。
6 管理内容
6.1 三包件入库
三包件入库具体要求如下:
a)三包件应存放在三包件索赔库房;
b)经质量管理部鉴定可以索赔的三包件,由售后服务部签收入库;
c)鉴定后如有非三包件、拒赔件质量管理部应出具拒赔通知书,告知相关服务商;
d)入库后,由售后服务部负责建立《三包旧件库存台账》。
6.2 三包件储存
三包件储存具体要求如下:
a)三包件入库后到交付质量管理部之前,三包件的储存由售后服务部全面负责;
b)按《三包件库存台帐》进行不定期查对(做到月月对账),确保帐物相符;
c)公司内部储存;
d)按车型、品种分区域进行摆放,并分区标识。
6.3三包件出库
凭质量管理部出具的《索赔通知书》办理三包件出库。
质量管理部按《索赔管理规范》向供方索赔。
6.5 贮存期限
三包件超过3个月期限未处理,按质量管理部意见处理应由川汽承担责任的,报总经理批准。
6.6 三包件费用的结算
三包件费用结算要求如下:
a) 三包件由质量部管理部负责鉴定,对于不能三包的件予以拒赔,并通知相关单位;
b) 审核《三包结算单》,应仔细核对各项内容,如有超出三包范畴或严重不实的,不予结算,并通
知相关单位;
7 记录
8 评审与更改
本文件每二年一次由营销公司组织评审其充分性、适宜性和有效性,并在必要时进行修改。
9 附录
附录A 三包旧件库存台账
附录B 索赔通知书
附录C 野马汽车三包服务索赔登记结算单附录D 更改记录
SQJ/OP 02.17-0-2012 附录A:三包旧件库存台账
四川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三包旧件库存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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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B:索赔通知书
四川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野马汽车三包服务结算单
FD 02-025A
编号:
服务站:服务站电话:维修日期:
附录D:更改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