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案例分析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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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刑法案例分析论文(3篇)

法律刑法案例分析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盗窃罪为例,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探讨盗窃罪的法律规定、构成要件、犯罪形态及刑罚适用等问题。

通过对案例的深入剖析,旨在提高对盗窃罪的认识,为我国刑法理论与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

一、引言盗窃罪作为我国刑法中的一种常见犯罪,具有广泛的社会危害性。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盗窃案件的数量和种类不断增多,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本文以盗窃罪为例,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探讨盗窃罪的法律规定、构成要件、犯罪形态及刑罚适用等问题,以期提高对盗窃罪的认识。

二、案例背景某年某月,被告人王某因家庭经济困难,产生了盗窃他人财物的念头。

一天晚上,王某潜入邻居李某家中,盗走李某的现金5000元。

在作案过程中,王某被李某发现,双方发生争执。

王某为了逃避追捕,持刀将李某刺伤。

后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法院依法审理此案。

三、案例分析(一)盗窃罪的构成要件1. 客观要件:盗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在本案中,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潜入李某家中,秘密窃取李某的现金5000元,符合盗窃罪的客观要件。

2. 主观要件:盗窃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犯公私财物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在本案中,王某明知自己的行为是非法的,但仍然故意实施盗窃行为,符合盗窃罪的主观要件。

(二)盗窃罪的犯罪形态1. 犯罪预备:犯罪预备是指犯罪分子为了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

在本案中,王某在盗窃前,已经做好了潜入李某家中的准备,属于犯罪预备。

2. 犯罪未遂: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的行为。

在本案中,王某在盗窃过程中被李某发现,由于李某的阻拦,未能得逞,属于犯罪未遂。

3. 犯罪既遂:犯罪既遂是指犯罪分子已经完成了犯罪行为,达到了犯罪目的的行为。

在本案中,王某虽然未能成功盗取李某的现金,但已经实施了盗窃行为,属于犯罪既遂。

刑法案例分析论文

刑法案例分析论文

刑法案例分析论文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

制定再完美的法律,如果不能得到很好的实施,也无异于一纸空文。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刑法案例分析论文,供大家参考。

刑法案例分析论文篇一论文摘要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死虽被我国刑法分则进行了区别的规定,但是因为我国刑法规定过于简单,在实践操作当中产生了诸多的分歧,对二者的界定也就成为了一项具有争议性的话题。

本文将以一件刑事申诉案件为例,谈谈如何界定故意杀人及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法律界限论文关键词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法律界限刑事申诉司法实践中,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既遂客观上均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如何正确界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比较复杂,二者根本区别在于主观故意内容的不同。

故意杀人罪的本质特征在于侵犯他人身体健康权利,行为人对其行为必然或可能造成他人死亡是明知的,而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故意伤害罪的本质特征在于侵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利,行为人对其行为必然或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是明知的,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但如果故意伤害造成他人死亡,死亡结果不属于行为人希望或放任的内容。

一、基本案情2008年1月5日晚上1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广州市某区某镇某村中心街“欢乐有约”卡拉OK厅喝酒消费时,在卡拉OK厅门口因琐事与被害人江某某的同伴邓_、李某某发生争执,后双方和解。

其后,得知此情况的被害人江某某不顾劝阻上前抓住被告人刘某某的头发并往下按,被告人刘某某即用随身携带的刀具刺了被害人江某某的腹部两刀,致其受伤后逃离现场。

被害人江某某经送院抢救无效于同年1月7日死亡。

同年1月18日,公安人员在广东省东莞市将被告人刘某某抓获。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江某某系被锐器作用右侧腹部致肝右叶、肝门静脉及下腔静脉破裂因失血性休克死亡。

同年6月11日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2009年2月26日,被害人江某某的父亲江某强不服法院判决,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其认为法院错误将故意杀人罪定为故意伤害罪导致对被告人量刑畸轻。

刑法案例分析论文(5篇)

刑法案例分析论文(5篇)

刑法案例分析论文(5篇)刑法案例分析论文(5篇)刑法案例分析论文范文第1篇一、刑法案例教学法概述19世纪70年月美国哈佛高校兰德尔教授首次提出案例教学法。

我国在刑法的教学中引入案例教学的争论已有一段时间。

所谓刑法案例教学法,是指在刑法教学过程中,以刑事案例为依托,通过详细刑事案例将同学带入某种刑事法律情景之下,同学在法律情景之中真实感受案情甚至可以作为案例中角色进入情景,通过小组协作或者个人思索形式追寻解决案例中刑事法律问题的最佳方案。

这种教学方法具有以下特征:(一)拟真性刑法案例教学法用一个详细的案例将同学带入某个法律情景之中,此时涉及许多刑法学的基本概念和理论,同学在这种情景之下可以把课本上较为抽象的概念和理论怜悯景之中的详细情节相联系,这样就使得抽象的概念和理论以一种生活化的形式展现给同学,使得同学对学问点的理解更加真实、详细和直观。

(二)实践性案例教学法同学可以直观的感受案例,身临其境,结合理论学问,找到最佳的解决方法,在这一过程中,同学需要分析案情,动手查阅相关资料,假如是小组完成还需要和组员协作。

一个案例的完成可以让同学充分参加到刑法学学问的探究过程之中,在学到理论学问的同时,更加能提高同学的法律实践力量。

因此,案例教学法具有较强实践性。

(三)启发性在刑法案例教学过程中同学是教学活动中的主体,从案例情节的阅读分析,到资料的查阅整理,再到小组的争论和解决方案制定这些环节老师都只是以引领的形式参加,绝大部分时间都是同学自主进行,同学是课堂的主角,具有较强的启发性。

二、案例教学法对刑法教学的意义案例教学法对于同学法律运用力量的提高具有重要意义,能够充分调动同学学习热忱,相比具有自然的优势。

(一)案例教学法符合刑法学应用学科的基本定位刑法虽然在学问点上具有肯定的理论深度,但其作为应用学科的地位是无需争议的,而应用学科的最大特征就是能够解决发生在这个学科后面的详细案例。

不同应用学科面对不同的事实和大事,刑法学作为应用学科面对的基本领实和大事就是每日每时地发生在刑法适用过程中的详细案件之中。

法律犯罪案例分析范文(3篇)

法律犯罪案例分析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男,30岁,某市某区人。

因与邻居李某因琐事发生争执,于2020年5月某日,张某持刀将李某杀害。

案发后,张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二、案件事实1. 犯罪动机张某与李某系邻居,两家相邻,平时关系一般。

2020年5月某日,张某因邻居李某家的狗咬伤了自家孩子,与李某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张某情绪激动,持刀将李某刺伤,致其死亡。

2. 犯罪过程张某在争执中,看到李某手持木棍,便从家中拿出一把水果刀,冲向李某。

李某试图躲避,但张某并未停手,继续追击。

在追逐过程中,张某用刀刺中了李某的胸部,导致李某死亡。

3. 犯罪后果李某因张某的故意杀人行为死亡,张某因故意杀人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四、案例分析1. 犯罪构成本案中,张某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首先,张某有杀人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李某死亡的后果,仍故意为之。

其次,张某实施了杀人行为,即持刀将李某刺伤致死。

最后,张某的行为导致了李某的死亡,即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2. 犯罪情节本案中,张某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罪中的严重情节。

首先,张某在争执过程中,情绪激动,持刀行凶,表明其主观恶性较大。

其次,张某在追逐过程中,不顾李某的生命安全,连续刺杀,表明其犯罪手段残忍。

最后,张某的行为导致李某死亡,给李某的家属和社会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3. 自首情节张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属于自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五、判决结果根据上述分析,法院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十年,并赔偿李某家属相应的经济损失。

运用法律案例分析论文(3篇)

运用法律案例分析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张某故意杀人案”为案例,通过对案件事实的梳理、法律条文的解读以及相关法学理论的探讨,分析了我国刑法中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犯罪形态以及刑事责任承担等问题。

旨在为司法实践中处理类似案件提供参考,并对我国刑法中故意杀人罪的理论研究提出建议。

关键词:故意杀人案;刑法;故意杀人罪;犯罪构成;刑事责任一、引言故意杀人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项重要罪名,其社会危害性极大。

近年来,故意杀人案件频发,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本文以“张某故意杀人案”为例,从法律角度分析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犯罪形态以及刑事责任承担等问题,以期对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有所裨益。

二、案例事实2019年4月,张某因与妻子感情不和,心生怨恨。

一天,张某在家中趁妻子熟睡之际,用刀将其杀害。

案发后,张某主动投案自首。

经审理,法院认定张某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三、法律分析(一)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1. 主体要件:故意杀人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4周岁的自然人。

2. 客体要件: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

3. 客观要件:故意杀人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4. 主观要件:故意杀人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二)故意杀人罪的犯罪形态1. 故意杀人罪的基本形态:故意杀人罪的基本形态为直接故意杀人罪,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2. 故意杀人罪的加重形态:故意杀人罪的加重形态包括故意杀人罪致人死亡、故意杀人罪情节恶劣、故意杀人罪集团犯罪等。

(三)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承担1. 刑事责任:故意杀人罪的责任承担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为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2. 刑罚裁量:在刑罚裁量时,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犯罪人的犯罪动机、犯罪目的、犯罪手段、犯罪后的态度等因素。

关于法律案例分析的论文(3篇)

关于法律案例分析的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某盗窃案为例,通过对案件事实的梳理、法律问题的分析以及判决的评析,探讨盗窃罪的法律适用问题。

本文首先对盗窃罪的概念、构成要件进行概述,然后结合具体案例,分析盗窃罪的认定标准、量刑问题,最后对判决进行评析,以期对盗窃罪的法律适用提供参考。

关键词:盗窃罪;法律适用;案例分析一、引言盗窃罪是刑法中常见的犯罪行为之一,严重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益。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盗窃案件频发,如何正确认定盗窃罪、合理量刑成为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以某盗窃案为例,分析盗窃罪的法律适用问题,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盗窃罪概述(一)概念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1. 客观要件:盗窃行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且实施了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2. 主观要件:行为人具有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犯他人的财产权益,仍故意为之。

三、案例分析(一)案件事实2019年10月,被告人张某因生活困难,产生盗窃他人财物的念头。

10月15日,张某窜至某居民小区,采用撬锁的方式进入一住户家中,窃得现金人民币5000元。

案发后,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二)法律问题1. 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2. 如果构成盗窃罪,如何确定其刑事责任?(三)分析1. 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盗窃罪。

2. 确定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的量刑标准如下:(1)数额较大:人民币1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2)数额巨大:人民币5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3)数额特别巨大:人民币10万元以上。

法律_刑法案例分析论文(3篇)

法律_刑法案例分析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一起故意伤害罪案件为切入点,通过对案件事实的分析,探讨刑法中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犯罪形态及法律适用问题。

同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案件中的争议焦点进行剖析,以期对刑法理论和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

关键词:故意伤害罪;构成要件;犯罪形态;法律适用一、引言故意伤害罪是刑法中常见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近年来,随着社会矛盾的加剧,故意伤害案件频发,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威胁。

本文以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为例,分析刑法中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犯罪形态及法律适用问题,以期对刑法理论和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案件事实2019年5月,被告人李某因琐事与邻居张某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李某持刀将张某刺伤,致张某重伤。

经鉴定,张某伤情构成重伤二级。

案发后,李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三、案件分析(一)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1.客体要件:故意伤害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即他人的生命、健康和身体。

2.客观要件:故意伤害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具体表现为:一是实施了伤害行为;二是伤害行为造成他人身体受到伤害;三是伤害行为具有严重性。

3.主体要件:故意伤害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要件:故意伤害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受到伤害,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形态1.故意伤害罪的既遂形态:在故意伤害罪中,犯罪既遂是指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已经具备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达到了犯罪的目的。

在本案中,李某持刀将张某刺伤,致张某重伤,已经具备了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属于犯罪既遂。

2.故意伤害罪的未遂形态:故意伤害罪的未遂形态是指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尚未达到既遂状态,但已具备犯罪构成要件。

在本案中,李某虽然主动投案,但并不能改变其故意伤害罪的既遂形态。

法律案例以及分析论文(3篇)

法律案例以及分析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张某某非法经营案为例,通过对该案的法律事实、法律适用、判决结果等方面的分析,探讨了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司法实践中的难点以及法律适用的合理性。

旨在为非法经营罪的司法实践提供参考,并为法律学者提供研究素材。

一、案例背景张某某,男,32岁,某市人。

2018年5月,张某某通过微信、QQ等网络社交平台,非法销售国家禁止经营的药品。

经调查,张某某共销售假药价值人民币10万元。

2018年8月,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案件移送至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二、案件事实1.张某某在2018年5月至8月期间,通过微信、QQ等网络社交平台,非法销售国家禁止经营的药品。

2.张某某销售假药价值人民币10万元。

3.张某某在销售过程中,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

4.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依法扣押了张某某的作案工具、假药及违法所得。

三、法律适用1.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2)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物品;(3)未经许可经营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经营活动。

3.张某某的行为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判决结果1.法院经审理,认定张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2.法院同时判决,依法扣押的作案工具、假药及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五、案例分析1.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非法经营罪是违反国家规定,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犯罪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2)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物品;(3)未经许可经营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经营活动。

本案中,张某某未经许可经营国家禁止经营的药品,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

分析法律案例论文(3篇)

分析法律案例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张某某故意伤害案为例,从案件事实、法律适用、案件争议及裁判结果等方面进行深入分析,旨在探讨我国刑事法律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借鉴。

关键词:故意伤害;法律适用;司法实践;案例分析一、引言法律案例是司法实践中真实发生的案件,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

通过对法律案例的分析,可以揭示法律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有助于提高法律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

本文以张某某故意伤害案为例,对案件事实、法律适用、案件争议及裁判结果进行深入分析。

二、案件事实2019年5月,张某某因与他人发生纠纷,持刀将对方刺伤。

被害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被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

三、法律适用1.故意伤害罪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案件争议焦点(1)张某某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2)被害人死亡,张某某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四、案件争议及裁判结果1.案件争议(1)张某某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部分观点认为,张某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另一种观点认为,张某某虽然持刀伤害他人,但被害人死亡是由于自身疾病导致的,与张某某的行为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故张某某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2)被害人死亡,张某某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一种观点认为,被害人死亡是由于张某某的故意伤害行为导致的,张某某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另一种观点认为,被害人死亡是由于自身疾病导致的,与张某某的行为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故张某某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2.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鉴于被害人死亡与张某某的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法院依法判决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刑法法律案例论文范文(3篇)

刑法法律案例论文范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某盗窃案为例,通过对案件事实的梳理、法律依据的查找、法律适用的分析,探讨了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定罪标准以及刑罚适用等问题。

通过对该案例的分析,旨在为刑法教学、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一、引言刑法作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其适用范围广泛,涉及各类犯罪行为。

本文以某盗窃案为例,通过对案件事实的梳理、法律依据的查找、法律适用的分析,探讨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定罪标准以及刑罚适用等问题,以期为刑法教学、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案件事实2019年3月,被告人王某因家庭经济困难,产生盗窃他人财物的念头。

某日晚,王某潜入被害人李某家中,窃取了李某的现金、手机等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万元。

案发后,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三、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四、法律适用分析1.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犯罪主体:被告人王某符合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2)犯罪客体:王某的行为侵犯了被害人李某的财产所有权。

(3)犯罪主观方面:王某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

(4)犯罪客观方面:王某实施了盗窃行为,窃取了李某的财物。

2.定罪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盗窃罪的定罪标准为:(1)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的,认定为“数额较大”。

刑法法律案例分析范文(3篇)

刑法法律案例分析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男,35岁,某市居民。

2018年,张某某利用互联网社交平台,以投资理财为名,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

经过侦查,警方查明,张某某先后骗取10名受害者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案件发生后,受害者报警,张某某被警方抓获。

二、案件事实1. 张某某在2018年5月至2018年12月期间,通过微信、QQ等社交平台,以投资理财为名,与多名受害者取得联系。

2. 张某某虚构投资项目的盈利前景,承诺高额回报,诱导受害者投资。

3. 受害者在张某某的诱导下,将资金汇入其指定的银行账户。

4. 张某某收到资金后,并未进行投资,而是用于个人消费和偿还债务。

5. 当受害者发现投资项目亏损,要求退款时,张某某以各种理由拒绝退款。

6. 经过侦查,警方查明,张某某先后骗取10名受害者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三、法律分析1. 张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张某某虚构投资项目,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达到100万元,已构成诈骗罪。

2. 张某某的诈骗手段属于虚构事实的诈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张某某虚构投资项目的盈利前景,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属于虚构事实的诈骗。

3. 张某某的诈骗行为属于数额巨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张某某骗取的金额为100万元,属于数额巨大。

法律专业刑事案例论文(3篇)

法律专业刑事案例论文(3篇)

第1篇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刑事辩护权作为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被告人的一项基本权利,日益受到重视。

然而,在实际司法实践中,刑事辩护权的保障仍存在诸多问题。

本文以“李某某案”为例,分析刑事辩护权在保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刑事辩护权;李某某案;司法实践;完善建议一、引言“李某某案”是我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一起刑事案件。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辩护律师为被告人李某某进行了积极的辩护,但最终李某某仍被判处有期徒刑。

这起案件引发了社会对刑事辩护权保障的广泛关注。

本文旨在通过对“李某某案”的分析,探讨我国刑事辩护权的保障现状及完善途径。

二、刑事辩护权概述(一)刑事辩护权的概念刑事辩护权是指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依法享有的为自己或被委托人进行辩护的权利。

它是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被告人的一项基本权利,是保障司法公正、实现人权保障的重要手段。

(二)刑事辩护权的价值1.保障司法公正:刑事辩护权有助于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2.实现人权保障:刑事辩护权体现了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有助于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3.促进司法改革:刑事辩护权的行使可以促使司法机关不断完善自身,提高司法效率。

三、刑事辩护权在“李某某案”中的保障现状(一)辩护律师的辩护权利得到保障在“李某某案”中,辩护律师依法享有了会见、调查取证、查阅案卷等权利。

辩护律师通过充分行使这些权利,为被告人提供了有力的辩护。

(二)辩护律师的辩护效果有限尽管辩护律师在“李某某案”中尽到了辩护义务,但最终李某某仍被判处有期徒刑。

这反映出我国刑事辩护权在保障过程中仍存在一定问题。

四、刑事辩护权保障存在的问题(一)辩护律师权利受限1.会见难:部分辩护律师在会见被告人时,受到司法机关的阻挠,导致会见难问题突出。

2.调查取证难:辩护律师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往往遇到各种阻力,难以获取有力证据。

(二)辩护效果不理想1.辩护律师专业素质参差不齐:部分辩护律师专业素质不高,难以有效行使辩护权。

法律案例评析一千字论文(3篇)

法律案例评析一千字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张某涉嫌盗窃案”为例,对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刑事责任以及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评析,旨在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探讨法律在实践中的应用与完善。

一、案件背景张某,男,35岁,某市居民。

因涉嫌盗窃,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经查,张某于2019年10月某日凌晨,采取撬锁手段,窃取了邻居李某家中的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5000元。

案发后,张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二、案例分析(一)盗窃罪的构成要件1. 客观要件:张某采取撬锁手段,窃取了李某的笔记本电脑,侵犯了李某的财产所有权,符合盗窃罪的客观要件。

2. 主观要件:张某在实施盗窃行为时,具有非法占有李某财物的故意,符合盗窃罪的主观要件。

3. 主体要件:张某已满18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符合盗窃罪的主体要件。

(二)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张某盗窃李某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5000元,属于数额较大,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三)法律适用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本案中,张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结论通过对“张某涉嫌盗窃案”的评析,我们可以看出,法律在实践中的应用与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一方面,要确保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对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另一方面,要注重法律的人性化,对犯罪分子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

此外,还需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共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刑法法律案例分析范文(3篇)

刑法法律案例分析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被告人李某故意伤害一案。

被告人李某,男,30岁,某市某区居民。

被害人王某,男,25岁,某市某区居民。

两人因邻里纠纷发生争执,李某持刀将王某刺伤,致王某重伤二级。

案发后,李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二、案件事实2019年5月,李某与王某因邻里纠纷发生争执。

双方在争吵过程中,李某情绪激动,持刀将王某刺伤。

案发后,李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三、法律问题1. 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2. 如果构成故意伤害罪,李某应承担何种刑事责任?四、法律分析1. 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中,李某持刀将王某刺伤,致王某重伤二级,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2. 如果构成故意伤害罪,李某应承担何种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李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致人重伤,依法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具体而言,李某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李某应承担以下刑事责任:(1)根据李某的犯罪情节,考虑其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等情节,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根据李某的犯罪情节,考虑其犯罪手段、犯罪后果等因素,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判决结果某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致人重伤,依法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鉴于李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等情节,可从轻处罚。

据此,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六、案例分析本案中,李某因邻里纠纷持刀将王某刺伤,致王某重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法律案件案例分析论文(3篇)

法律案件案例分析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一起盗窃案件为案例,通过对案件事实的梳理、法律适用的分析以及判决结果的评析,探讨盗窃罪的法律适用问题,并对我国现行刑法在盗窃罪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

关键词:盗窃罪;法律适用;案例分析一、引言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盗窃犯罪日益猖獗,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盗窃罪作为我国刑法中的一种常见犯罪,其法律适用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本文以一起盗窃案件为案例,分析盗窃罪的法律适用问题,以期为我国刑法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案件事实2019年5月,被告人张某因生活所迫,产生了盗窃他人财物的念头。

一天晚上,张某潜入某居民小区,趁住户李某外出之际,将李某家中的一部价值5000元的手机盗走。

案发后,公安机关迅速展开侦查,于当日将张某抓获。

经审理,法院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三、法律适用分析1. 犯罪构成要件(1)犯罪主体:被告人张某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符合犯罪主体要件。

(2)犯罪客体:张某的盗窃行为侵犯了李某的财产所有权,符合犯罪客体要件。

(3)犯罪客观方面:张某实施了非法占有李某财物的行为,符合犯罪客观方面要件。

(4)犯罪主观方面:张某具有非法占有李某财物的故意,符合犯罪主观方面要件。

2.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张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四、判决结果评析本案中,法院依法对张某作出了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的判决。

法律专业刑事案例论文(3篇)

法律专业刑事案例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某盗窃案为例,分析了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探讨了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的途径和措施,以期为我国刑事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一、引言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是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也是我国刑事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

然而,在实际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问题依然存在。

本文以某盗窃案为例,对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二、某盗窃案的基本情况某盗窃案发生于2019年某月某日,犯罪嫌疑人李某因涉嫌盗窃被公安机关抓获。

在侦查阶段,李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在审查起诉阶段,李某提出要求会见律师、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诉求。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李某的权利保障并未得到充分实现。

三、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的现状及问题(一)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的现状1. 法律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获得辩护、申请变更强制措施、要求会见律师等权利。

2. 司法实践:在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能够尊重和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依法履行职责。

(二)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存在的问题1. 权利告知不足:部分侦查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未能充分告知犯罪嫌疑人其享有的权利,导致犯罪嫌疑人无法有效行使权利。

2. 会见律师难:在侦查阶段,部分犯罪嫌疑人因各种原因无法与律师会见,影响其权利保障。

3. 变更强制措施难:在审查起诉阶段,部分犯罪嫌疑人因证据不足或程序违法,无法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4. 辩护权受限:在审判阶段,部分被告人因辩护律师辩护能力不足或律师权利受限,导致其辩护权受到侵害。

四、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的途径和措施(一)完善法律制度1. 修改《刑事诉讼法》,进一步明确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的具体内容和程序。

2. 制定相关司法解释,细化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的具体操作。

(二)加强执法监督1. 强化对侦查、起诉、审判等环节的监督,确保犯罪嫌疑人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2. 建立健全举报、投诉、申诉等机制,方便犯罪嫌疑人反映权利保障问题。

刑法法律案例论文(3篇)

刑法法律案例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一起盗窃罪案例为切入点,对刑法中的盗窃罪进行了详细的分析。

通过对案例的剖析,探讨了盗窃罪的构成要件、犯罪主体、犯罪客体以及犯罪的主观要件等方面的问题,并对我国刑法中关于盗窃罪的相关规定进行了梳理。

本文旨在为刑法教学和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一、引言盗窃罪是我国刑法中常见的犯罪类型之一,其社会危害性较大。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盗窃犯罪也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

本文以一起盗窃罪案例为切入点,对刑法中的盗窃罪进行了详细的分析,以期对刑法教学和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案例简介某年某月某日,被告人张某在深夜潜入某公司仓库,窃取了价值10万元的财物。

案发后,公安机关迅速展开侦查,被告人张某被抓获。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

三、案例分析1.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犯罪客体:公私财物所有权。

本案例中,被告人张某窃取的是某公司的财物,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所有权。

(2)犯罪客观方面: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案例中,被告人张某在深夜潜入公司仓库,秘密窃取财物,符合盗窃罪的客观要件。

(3)犯罪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本案例中,被告人张某已满18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符合盗窃罪的主体要件。

(4)犯罪主观方面:故意。

本案例中,被告人张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犯他人财产所有权,仍然故意实施盗窃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符合盗窃罪的主观要件。

2.盗窃罪的犯罪主体盗窃罪的犯罪主体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本案例中,被告人张某已满18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符合盗窃罪的主体要件。

3.盗窃罪的犯罪客体盗窃罪的犯罪客体为公私财物所有权。

本案例中,被告人张某窃取的是某公司的财物,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所有权,符合盗窃罪的犯罪客体。

4.盗窃罪的主观要件盗窃罪的主观要件为故意。

法律案件分析实例论文(3篇)

法律案件分析实例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为例,通过对案件事实的梳理、法律条文的解读以及法理的剖析,对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刑事责任能力、防卫过当等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旨在为类似案件的审判提供参考。

关键词:故意伤害;刑事责任;防卫过当;法理分析一、案件事实被告人张某,男,30岁,某市人。

2019年5月,张某因琐事与邻居李某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张某持刀将李某刺伤。

经鉴定,李某的伤势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张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二、法律条文解读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三、法理分析1.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李某受伤,仍然故意实施伤害行为,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具体表现为:(1)犯罪主体:张某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主体要求。

(2)犯罪客体:张某的行为侵犯了李某的人身权利,符合故意伤害罪的客体要求。

(3)犯罪客观方面:张某实施了持刀伤害李某的行为,造成了李某轻伤二级的后果,符合故意伤害罪的客观方面要求。

(4)犯罪主观方面:张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李某受伤,仍然故意实施,具有伤害的故意,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主观方面要求。

2.刑事责任能力本案中,被告人张某在犯罪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张某在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符合刑事责任能力的要求。

法律案件分析学术论文(3篇)

法律案件分析学术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某盗窃案件为例,从犯罪构成要件、刑事责任、刑罚适用等方面进行分析,探讨我国刑法在处理盗窃案件中的适用问题。

通过对案件的分析,旨在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并对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探讨。

一、案件简介某盗窃案件,被告人张某,男,30岁,某市居民。

2019年6月,张某为谋取非法利益,采用撬锁手段,盗窃邻居李某家中现金人民币5000元。

案发后,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二、犯罪构成要件分析1. 犯罪主体:张某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符合盗窃罪的主体要求。

2. 犯罪客体:张某盗窃李某的财物,侵犯了李某的财产所有权,符合盗窃罪的客体要求。

3. 犯罪主观方面:张某具有非法占有李某财物的故意,符合盗窃罪的主观方面要求。

4. 犯罪客观方面:张某采用撬锁手段,窃取李某家中现金人民币5000元,符合盗窃罪的客观方面要求。

综上所述,张某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三、刑事责任分析1. 刑事责任能力:张某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应承担刑事责任。

2. 犯罪情节:张某盗窃数额较大,属于盗窃罪情节较重的情形。

3. 自首情节:张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张某的犯罪情节和自首情节,对其刑事责任进行分析。

四、刑罚适用分析1. 刑罚原则: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对张某的刑罚应与其犯罪情节相适应。

2. 刑罚种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 刑罚适用:根据张某的犯罪情节和自首情节,对其适用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五、结论通过对某盗窃案件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刑法在处理盗窃案件中的适用问题。

法律论文_案例_注释(3篇)

法律论文_案例_注释(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8年5月,李某因涉嫌抢劫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在侦查过程中,李某的家属为了帮助其获得保释,便找到了犯罪嫌疑人王某,请求王某利用其关系帮助李某脱罪。

王某答应后,便以非法拘禁的方式,将李某拘禁在家中长达一个月。

在此期间,李某的身体和精神都受到了极大的折磨。

一个月后,公安机关成功解救了李某,并对王某进行了刑事拘留。

二、案件争议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拘禁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王某的行为是否满足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是本案的关键。

三、案例分析1. 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犯罪主体: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2)犯罪客体: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

(3)犯罪客观方面: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4)犯罪主观方面:故意。

2. 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拘禁罪本案中,王某为了帮助李某脱罪,以非法拘禁的方式将其拘禁在家中。

根据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王某的行为符合以下条件:(1)犯罪主体:王某为自然人,符合非法拘禁罪的主体要求。

(2)犯罪客体:王某非法拘禁李某,侵犯了李某的人身自由权利,符合非法拘禁罪的客体要求。

(3)犯罪客观方面:王某以非法拘禁的方式将李某拘禁在家中,符合非法拘禁罪的客观方面要求。

(4)犯罪主观方面:王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犯李某的人身自由权利,仍故意实施,符合非法拘禁罪的主观方面要求。

综上所述,王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

四、判决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对王某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五、案例启示本案提醒我们,非法拘禁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还可能对受害者造成严重的身心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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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案例分析论文.txt两人之间的感情就像织毛衣,建立的时候一针一线,小心而漫长,拆除的时候只要轻轻一拉。

刑法案例分析论文一陈学谷假想防卫过失重伤他人案「案情」被告人:陈学谷,男,23岁,浙江省椒江市人,个体工商户,1992年5月20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学谷从浙江省到广东省新会县会城镇经营眼镜生意。

1992年3月26日上午8时许,陈学谷身带1.1万余元和旅行袋,前往新会车站乘车。

途经会城镇白石桥附近时,遇见正在该处执勤的便衣民警谢健飞和阮敬伟。

谢、阮二人见陈学谷行迹匆匆,觉得可疑,便上前拉住陈的旅行袋要进行检查,陈学谷不允。

在纠缠中,阮敬伟表明自己的身份,并将公安局工作证在陈学谷眼前晃了一下,但陈学谷仍拒绝接受检查。

谢、阮二人更觉可疑,便强行将陈拉入城西管理区“老人之家”内进行检查。

因陈学谷依然拒绝检查并不断挣扎,谢、阮二人便对他殴打,又用手铐将他的双手扣上。

随后,谢、阮二人在陈学谷的身上及旅行袋内搜出证件、眼镜和小刀等物,并把小刀打开放在台面,要继续检查陈的下身。

陈学谷提出要到公安局或派出所才让搜查,谢、阮二人不予理睬,强行要解开陈的裤带检查。

陈学谷误认为谢、阮二人是歹徒,要抢他藏在小腹部的1.1万多元,便乘谢、阮二人不备之机,抓起放在台面的小刀,向谢、阮二人乱刺。

谢健飞左下腹被刺中一刀,阮敬伟在抢夺小刀时手部受伤,后二人把陈学谷制服。

经法医鉴定,谢健飞左下腹部有长2.5厘米创口一处,深达腹腔;乙状结肠系膜刺穿二处,系膜小动脉被切断,肠系膜根部被刺穿,空肠刺破肠管1/3;腹腔内积血1500毫升,属重伤。

阮敬伟左手拇指第一指节至大鱼际皮肌割伤,左上臂有3处皮肤擦伤,是轻微伤。

案发后,陈学谷的认罪态度好。

「审判」广东省新会县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陈学谷在遇到便衣民警对其检查的过程中,由于对事实认识错误,把民警的检查行为误当作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而进行防卫,造成他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过失重伤罪。

鉴于其认罪态度好,可给予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于1992年7月22日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学谷犯过失重伤罪,判处拘役四个月;二、被告人陈学谷应赔偿受伤者医疗费、营养补助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2869.8元。

宣判后,陈学谷没有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没有提出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我的理解:陈学谷的行为属于假想防卫而构成的过失重伤罪。

理由是:(1)陈学谷的行为属于假想防卫。

陈由于对事实认识错误,把便衣民警对他的检查,误认为是歹徒对他的抢劫而实行防卫,以致重伤一位民警。

这种把客观上并不存在的不法侵害误认为其存在,对想象中的不法侵害人实行反击的行为,在刑法理论上叫做“假想防卫”,属于非法防卫行为。

陈学谷出于假想防卫而重伤民警,主观上不具有伤害民警的犯罪故意。

尽管他的防卫行为是“故意”实施的,但这种“故意”不是犯罪的故意。

假想防卫不存在故意的罪过形式。

因为行为人不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相反地,他认为自己在行使“正当防卫”是对社会有益的行为。

因此,对陈学谷的行为不应定故意伤害罪。

(2)陈学谷的行为不属于防卫过当。

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了不应有的危害。

防卫过当的最初行为必须是出于正当防卫,而正当防卫的重要条件之一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施的。

所谓“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必须是客观上确实存在的,而不是主观想象的或推测的。

如果是主观想象的或推测的,就属于假想防卫,不是正当防卫。

陈学谷的防卫行为属于假想防卫,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当然也就不存在防卫过当的问题。

(3)陈学谷的行为构成过失重伤罪。

过失重伤罪是指由于过失而致人重伤的行为。

陈学谷在受到便衣民警的检查时,虽然民警的行为粗鲁,出示证件也只是在陈的面前晃了一晃,并且拒绝陈所提出的到公安局或派出所接受检查的要求,但便衣民警毕竟向他表明了身份,出示了证件。

在这种情况下,陈学谷应当预见到自己用小刀向检查人员乱刺的行为,伤害的对象可能是便衣民警,但他由于精神紧张,疏忽大意,竟未能预见,以致发生了重伤民警的后果。

陈的行为在主观上出于过失,客观上致人重伤,符合过失重伤罪的特征。

因此,对陈学谷的行为应定过失重伤罪。

刑法案例分析论文二武玉利等三人共同预备抢劫案「案情」被告人武玉利,化名刘亚军,男,25岁,陕西省白水县城郊乡圪台村人,农民。

1996年9月12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成亮,男,20岁,河南省淅川县荆关镇龙泉村人,农民。

1996年9月12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男,17岁,河南省西峡县丁河乡上店村人,农民。

1996年9月12日被逮捕。

1996年初,被告人武玉利在一家煤球厂打工,因怕吃苦,又嫌挣钱少,便找到被告人王成亮商量“找个机会发大财。

”经过一段时间密谋,二人商定对地处豫、鄂、陕三省交界的淅川县荆关镇龙泉村的信用站和储金会实施抢劫。

后二人感到人数不够,又邀约被告人李××参与作案。

作案前,三人准备了望远镜、起子、刀子、手电等作案工具。

同年7月27日上午,三人商定;当晚到龙泉村信用站、储金会作案,如果有人发觉,就用刀子逼住或把人打昏。

接着武玉利和李××又察看了地形,选择了作案后的退路,并让王成亮当晚八时在作案途中等候。

下午,武、李二人在荆关镇古街买水果刀时,因行迹、言语可疑,当地公安人员对二人进行盘问,二人供出了准备当晚抢劫的事实。

当晚,王成亮在等候的地点也被抓获。

「审判」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武玉利、王成亮、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预谋采取暴力手段抢劫集体财产,并准备了作案工具,察看了地形,为实施抢劫行为创造了条件,只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才使抢劫行为没有实行,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预备)。

被告人武玉利在本案中起组织策划作用,是主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成亮、李××是从犯,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李××在作案时未满18周岁,应当从轻处罚。

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于1997年2月27日作出刑事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武玉利犯抢劫罪(预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被告人王成亮犯抢劫罪(预备),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被告人李××犯抢劫罪(预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宣判后,三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未提出抗诉。

我的看法:这是一起典型的犯罪预备案。

武、王、李三人为了达到抢劫龙泉村信用站、储金会的目的,准备了望远镜等作案工具,察看了地形,选择了作案后的退路,为实施抢劫创造了条件。

后因被公安人员发觉,抢劫信用站、储金会的犯罪行为才没有着手实施。

本案中武、王、李三人在客观上虽未造成实际的社会危害后果,但他们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创造条件,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

这种危害性表现在:①武、王、李三人主观上具有实施抢劫的犯罪故意,他们把农村金融机构信用站、储金会作为犯罪对象,侵犯的客体是集体财产所有权。

这种主观故意一旦付诸实现,集体财产将会受到重大损失。

②武、王、李三人客观上实施了严重威胁集体财产所有权的犯罪预备行为,表现在:纠集共同犯罪人,策划犯罪计划;准备望远镜、起子、刀子、手电等作案工具;准备在抢劫时用刀子逼人或把人打昏;察看了地形,选择了退路;他们作案选择地点是三省结合部,若一旦作案得逞,社会影响较大。

可见,武、王、李三人,主观上具有抢劫集体财产的故意,客观上又实施了抢劫的预备行为,对我国法律所保护的财产关系已构成严重威胁,完全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执法人员对预备犯的社会危害性认识不足,只看到预备犯的行为对社会尚未造成实际危害,因而存在对这类罪犯打击不力的现象。

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一些严重的犯罪预备案件在侦查、起诉阶段就给予“宽大”处理,甚至不予立案,使案件进入不了审判程序;二是即使有些犯罪预备案件起诉到法院,对预备犯的量刑往往过轻,甚至不适当地给予免除处罚。

淅川县人民法院这种注意打击预备犯罪的作法,体现了我国刑法的客观要求。

通过追究预备犯的刑事责任,可以收到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效果,有助于防止犯罪分子本人不致再次犯罪;还会使社会上的不稳定分子知晓,只要实施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哪怕只是犯罪的预备行为,也要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也要被判处刑罚,从而警戒他们不要进行任何犯罪活动。

责任编辑按犯罪的本质特征在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犯罪的预备行为作为一种犯罪形态,虽然实施于实行行为之前,但它已经不是单纯的犯意流露,而是为犯罪的实施创造了条件,使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受到严重威胁,处于遭受损害的危险状态之中。

如果不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被迫停顿,就有可能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

因此,对于情节严重的预备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使其受到刑事处罚。

不这样做,就会轻纵犯罪分子,不利于预防犯罪。

但是,这并不是说对一切预备行为都要追究刑事责任,都要给予刑事处罚。

因为犯罪的预备行为同实行行为相比,其社会危害性毕竟要小一些,而且各种犯罪的预备行为,其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也不完全相同,对于那些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预备行为,就不宜追究预备犯的刑事责任。

因此,只能对情节严重、危害较大的预备犯科处适当的刑罚。

我国刑法只规定了对预备犯的处罚原则,没有具体规定对哪些预备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对哪些预备行为不以犯罪论处;更没有具体规定对哪些预备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哪些预备犯可以免除处罚。

这只能在司法实践中根据预备行为的社会危害大小区别对待。

一般来说,判断预备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考虑:(1)犯罪客体的性质。

对于犯罪客体比较重要的犯罪预备行为,如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杀人、抢劫等犯罪,可以追究预备犯的刑事责任;而对于犯罪客体的性质相对来说不甚重要的犯罪,如妨害婚姻家庭方面的犯罪,较轻的扰乱公共秩序罪,其预备行为就不宜以犯罪论处。

(2)犯罪预备行为的情况。

同是预备行为,其表现形式不同,对犯罪客体所造成的实际威胁也不完全一样。

如有的只是为实施一般盗窃而购买工具,有的则组织建立盗窃集团;有的仅仅制定了犯罪计划,有的却已携带犯罪工具到达犯罪现场,而有的甚至已经逼近犯罪对象。

对这些不同情况,要区别对待。

总之,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预备行为,可以不认为是犯罪;对于情节严重、危害较大的预备行为,可以追究预备犯的刑事责任,但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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