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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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越国(边)境罪罪轻辩护词

偷越国(边)境罪罪轻辩护词

偷越国(边)境罪罪轻辩护词在⽇常⽣活中,我们都知道⽆论是想要出国旅游还是想要移民到其它地⽅等,⼈们都需要办理好相应的⼀些签证,这样才可以进⾏出⼊境,那么对此⼀些⼈们由于某些因素,会出现⼀些偷渡的现象,对此相信⼤家很多⼈都有了解,这属于违法⾏为,下⾯呼和浩特律师就为⼤家介绍⼀下相关的事宜。

偷越国(边)境罪罪轻辩护词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根据刑诉法的有关规定,本⼈接受本案被告⼈刘×家属的委托,并经刘×本⼈同意,担任本案被告⼈刘×的⼀审辩护⼈。

本⼈接受委托后,多次会见了本案的被告⼈刘×,认真查阅和分析了本案允许查阅的全部案卷材料,到有关机关进⾏了调查,刚才⼜进⾏法庭调查。

之后辩护⼈对本案有了⽐较全⾯和深⼊地了解。

现就公诉⼈在起诉书中对本案被告⼈刘×所提出的指控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认为起诉书指控本案被告⼈刘×涉嫌组织他⼈偷越国境罪的罪名认定不当。

辩护⼈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刘×所涉嫌的罪名适⽤法律错误。

辩护⼈认为本案被告⼈刘×的⾏为只是为偷渡者或企图偷渡者以出国旅游的名义骗取签证,其⾏为只是触犯刑法第319条骗取出⼊边境证件罪。

刑法第319条规定“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为组织他⼈偷越边境使⽤的……。

”被告⼈刘×的⾏为正是⽤虚假的证明⽂件,以出国旅游名义为那些偷渡者或企图偷渡者在旅游公司办理出国旅游签证,使偷渡者能够实现偷渡⽬的。

从被告⼈刘×在本案中主观⽅⾯和客观⽅⾯的表现以及犯罪动机和犯罪⽬的(为组织他⼈偷越国边境使⽤的⽬的和⾮法营利的⽬的)来看均符合刑法第319条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

⾃我国开放国外旅游以来,偷渡者以出国旅游的名义进⾏偷渡⼤量存在,且逐年上升,⼏乎每个具有涉外旅游项⽬的公司,均多次碰到此类案件。

偷渡者也乐于选择此种⽅式进⾏偷渡。

原因就是简单易⾏,风险⼩。

偷越国境罪不起诉标准

偷越国境罪不起诉标准

偷越国境罪不起诉标准
偷越国境罪是指行政机关职务责任范围之外,违反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它任意
一个国家及其它领域的主权、独立和完整的空间,机动车、舰船从一个主权国家机动车、
舰船或者航空器赶往或者从另外一个主权国家运输入境物品、机动车、舰船或者航空器,
私自偷越国界的行为。

一般情况下,偷越国境罪的不起诉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偷越者的行为与国内外危害社会秩序的活动相比,社会危害性较小。

另外,如果
偷越者系未成年人,且认罪悔罪,光明磊落,具备良好的自我认识和法律意识,那么该行
为偷越在国境可以不起诉。

二是如果涉嫌偷越的行为,并非犯有罪行。

比如说,某人跨越国境时,与事实情况中
控诉者表述的完全相反。

当犯人提供证据,证明其行为与控制的情况不符时,此行为可以
免起诉。

三是违反涉嫌偷越的行为,只是行政违法行为。

比如某人未经许可越境,但不存在偷
越行为时,可以不起诉。

因为行政违法行为不属于犯罪行为,所以可以不起诉。

四是如果该偷越行为存在客观条件限制,且或对社会造成的社会危害较小时,可以不
支持起诉。

比如某些无太多犯罪意图的跨境行为,其行为可能仅仅是出于经济条件不够或
旅行的简单需求时,可考虑不起诉。

五是涉嫌偷越国境行为存在理由,而且合法性可以确定、证实时,可以不起诉。

比如,家庭紧急状况、原定行程不可改变,特别是存在紧急情况需要跨境旅行,可以在有据的情
节下不起诉。

总之,人们在越境时,除非他们存在以上五种情况之一,否则决定起诉的标准取决于
某种程度的犯罪意图,也就是有违法动机时,一般要支持起诉。

偷越国境罪罪轻辩护词

偷越国境罪罪轻辩护词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偷越国境罪罪轻辩护词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都知道无论是想要出国旅游还是想要移民到其它地方等,人们都需要办理好相应的一些签证,这样才可以进行出入境,那么对此一些人们由于某些因素,会出现一些偷渡的现象,对此相信大家很多人都有了解,这属于违法行为,下面呼和浩特律师就为大家介绍一下相关的事宜。

偷越国(边)境罪罪轻辩护词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根据刑诉法的有关规定,本人接受本案被告人刘×家属的委托,并经刘×本人同意,担任本案被告人刘×的一审辩护人。

本人接受委托后,多次会见了本案的被告人刘×,认真查阅和分析了本案允许查阅的全部案卷材料,到有关机关进行了调查,刚才又进行法庭调查。

之后辩护人对本案有了比较全面和深入地了解。

现就公诉人在起诉书中对本案被告人刘×所提出的指控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本案被告人刘×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的罪名认定不当。

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所涉嫌的罪名适用法律错误。

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刘×的行为只是为偷渡者或企图偷渡者以出国旅游的名义骗取签证,其行为只是触犯刑法第319条骗取出入边境证件罪。

刑法第319条规定“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为组织他人偷越边境使用的……。

”被告人刘×的行为正是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以出国旅游名义为那些偷渡者或企图偷渡者在旅游公司办理出国旅游签证,使偷渡者能够实现偷渡目的。

从被告人刘×在本案中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的表现以及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目的和非法营利的目的)来看均符合刑法第319条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

自我国开放国外旅游以来,偷渡者以出国旅游的名义进行偷渡大量存在,且逐年上升,几乎每个具有涉外旅游项目的公司,均多次碰到此类案件。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的认定及处罚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的认定及处罚

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市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的认定及处罚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的认定及处罚1、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的重大立案标准根据《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规定,(一)重大案件:1、违法放行三人以上的;2、违法放行三次以上的;3、违法放行刑事犯罪分子的。

(二)特大案件:1、违法放行五人以上的;2、违法放行五次以上的;3、违法放行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的认定及处罚2、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中利用职务之便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放行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

所谓利用职务之便,是指利用主管、经管、经手办理护照、签证或负责审查、核对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职务之便。

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没有利用职务之便,而以其他方法帮助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应按偷越国(边)境罪的共犯论处。

所谓非法放行他人偷越国(边)境,是指违反规定,为企图偷越国(边)境人员签发护照、签证等有效出入境证件,或者不履行检查出入境的职责,对偷越国(边)境人员予以放进或放出的行为。

如果上述国家工作人员与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犯罪分子相勾结,实施上述非法放行偷越国(边)境的行为,则应属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共犯,因此,应依照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定罪处罚。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的认定及处罚3、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处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加重处罚事由犯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而情节严重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

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多次或给多人放行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等。

刑法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五条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或者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放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偷渡罪量刑标准范文

偷渡罪量刑标准范文

偷渡罪量刑标准范文
偷渡罪是指一国公民或非法移民在未经合法手续的情况下越过国家边境,进入另一个国家的行为。

由于偷渡行为涉及非法越境、违反国际协议
和移民法规等问题,各国根据其法律体系和国情,对偷渡罪的量刑标准有
所不同。

轻度情节:不构成犯罪,可以处以行政拘留或罚款。

轻度情节一般是
指因非法出境,但无其他违法行为或犯罪嫌疑的情况。

中度情节:非法出境的人员,可能涉嫌其他违法犯罪,但并未实施,
属于未遂阶段。

此时,可以依法对其处以罚金、拘役或有期徒刑等刑罚。

重度情节:非法出境的人员实际实施了其他违法或犯罪行为,如抢劫、贩毒等,这样的情况更为严重。

此时,可以依法对其处以拘役、有期徒刑
或者无期徒刑等刑罚。

除了刑法规定的罪行外,中国还根据自己的法律体系,对违法移民进
行一些行政处罚措施,如驱逐出境、收容教育等。

在其他国家中,由于法律体系和国情的不同,偷渡罪的量刑标准也存
在差异。

例如,在美国,非法入境被认为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因此,非法
入境者可能会面临驱逐出境或被关押在移民拘留中心的处罚。

总的来说,偷渡罪的量刑标准是根据不同国家法律规定、案件情节和
犯罪性质等因素综合考虑的。

这样的量刑标准旨在维护国家的边境安全,
打击非法移民和国际人口贩卖等违法行为。

对于量刑标准的进一步详细规定,需要根据各国的具体法律体系进行研究和分析。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立案标准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立案标准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立案标准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是一种危害国家边境安全的犯罪行为,其严重程度不容忽视。

为了维护国家边境安全和社会秩序,各国普遍依法对此类犯罪行为予以打击和追究。

然而,立案标准因国家法律体系和社会实际情况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下面将结合一般立案标准和一些具体例子,就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立案标准进行探讨。

首先,一般立案标准包括两个方面: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

主观方面是指犯罪嫌疑人有故意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主观意图。

客观方面是指犯罪行为已经完成,即组织了一定数量的人员进行偷越国边境的行为。

在主观方面,立案标准包括两个要素:主观动机和组织行为。

主观动机是指犯罪嫌疑人故意通过非法手段帮助他人偷越国边境,可能包括贩毒、走私、偷渡等目的。

组织行为是指犯罪嫌疑人通过策划、安排、指挥等手段组织一定数量的人员进行偷越国边境的行为。

这两个要素是立案的主要依据,需要通过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来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存在主观动机和组织行为。

在客观方面,立案标准包括两个要素:犯罪行为和结果。

犯罪行为是指犯罪嫌疑人组织了一定数量的人员,通过非法手段偷越国边境。

这个要素需要通过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来判断是否存在。

结果是指偷越国边境的行为已经完成,即有一定数量的人员成功偷越了国境。

这个要素需要通过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来判断是否存在。

具体的立案标准会因国家法律体系和社会实际情况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下面将结合中国法律体系和实际情况,介绍一些具体例子。

根据中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立案标准为:主观方面,指犯罪嫌疑人要有明确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主观故意;客观方面,指犯罪嫌疑人要组织一定数量的人员进行偷越国边境,并且有一定数量的人员成功偷越。

例如,组织人员通过非法方式帮助他人偷越国家边境,成功偷越的人员达到一定数量,就符合立案标准。

在实际情况方面,中国作为世界人口最多的国家之一,国内人员流动性大,存在一定数量的非法移民和偷渡人员。

监察管辖88个罪名最新立案量刑一览表

监察管辖88个罪名最新立案量刑一览表

【注1】六种情形:1.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2.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3.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4.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5.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6.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注2】四种情形:1.多次索贿的;2.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3.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4.具有以上六种情形(2-6)的。

【注3】六种情形:1.向3人以上行贿的;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3.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4.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5.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6.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注4】两种特殊情况:(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被办理登记手续,数量达到3辆以上或者价值总额达到30万元以上的,以滥用职权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明知是登记手续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机动车而办理登记手续的;2.指使他人为明知是登记手续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机动车办理登记手续的;3.违规或者指使他人违规更改、调换车辆档案的;4.其他滥用职权的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前款行为,致使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被办理登记手续,达到前款规定数量、数额标准5倍以上的,或者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而办理登记手续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实施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之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用职权,致使林木被滥伐4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被滥伐2000株以上,或者致使防护林、特种用途林被滥伐1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被滥伐400株以上,或者致使珍贵树木被采伐、毁坏4立方米或者4株以上,或者致使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被采伐、毁坏后果严重的,或者致使国家严禁采伐的林木被采伐、毁坏情节恶劣的,按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偷越国边境罪立案标准

偷越国边境罪立案标准

偷越国边境罪立案标准偷越国边境是指未经国家批准,擅自横渡国家边境线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偷越国边境属于刑事犯罪行为,严重影响国家边境安全和稳定。

为了严厉打击偷越国边境行为,保护国家边境安全,我国对偷越国边境罪立案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一、偷越国边境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的规定,偷越国边境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偷越国边境线,二是情节严重。

对于第一点,偷越国边境罪的构成要求犯罪行为必须是在未经国家批准的情况下横渡国家边境线。

对于第二点,情节严重是指犯罪行为具有一定的危害性和社会危害性,例如偷越国边境行为可能导致国家边境安全受到威胁,或者对社会秩序和稳定造成严重影响。

二、立案标准。

针对偷越国边境罪的立案标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以下几个方面:1. 偷越国边境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社会危害性等方面。

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要求案件中的犯罪事实必须清楚明了,不能存在疑点和漏洞。

对于证据确凿,要求案件中的证据必须充分、确凿,能够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

对于社会危害性,要求案件中的犯罪行为必须具有一定的危害性和社会危害性,才能构成偷越国边境罪。

2. 另外,立案标准还包括追诉时效、违法情节等方面。

对于追诉时效,要求在一定的时效内立案追诉,否则将不能立案。

对于违法情节,要求案件中的违法情节必须严重,才能构成偷越国边境罪。

三、相关问题。

在实际执法中,对于偷越国边境罪的立案标准,还存在一些争议和问题,例如如何界定偷越国边境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何判断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等。

针对这些问题,需要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加强案件审查和办案标准,确保对偷越国边境罪的打击工作能够得到有效开展。

综上所述,偷越国边境罪的立案标准是保护国家边境安全和社会秩序的重要法律保障。

司法机关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立案标准,依法打击偷越国边境犯罪行为,维护国家边境安全和社会稳定。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立案标准的研究和完善,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效率,为建设法治社会提供有力保障。

办理偷越国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刑法释义

办理偷越国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刑法释义

遇到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办理偷越国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刑法释义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是指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行为。

根据1999年9月l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在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过程中,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而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应予立案。

一、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的构成1、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出入境管理制度。

国家对出入境的人员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对维护国家的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出入境的正当权益,促进国际交往,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明确规定了我国的出入境管理制度和出入境管理人员的职责。

出入境管理人员违反职责,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就直接侵害了国家的出入国(边)境管理制度,会给国家安全和社会管理秩序造成严重的损害。

因此,对这种渎职行为必须予以刑事制裁。

2、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过程中,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行为。

越境,指越过国 (边)境。

其中,国境是我国和邻国的国境线;边境是指我国实行有效管理的区域即大陆与属于我国领土但未对其实施有效管理的澳门、台湾地区以及大陆与香港地区的分界线。

越境必须持有有效的护照、签证或其他诸如边境公务通行证、过境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等出入境证件。

如果没有上述证件或虽有上述证件但为伪造或变造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出入境证件而越境的,则都是偷越国 (边)境。

最新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

最新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

遇到刑法罪名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最新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一、概念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刑法第431条第2款),是指违反保守国家军事秘密法规,以非法手段,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有关国家军事秘密的情报、文件、资料和实物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一)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军事秘密的安全和国防安全。

军事秘密是国家秘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当前西方敌对势力加紧对我国逆行颠覆、渗透活动,国际政治、经济、科技、军事竞争日趋激烈的形势下,境外势力每时每刻都企图获取我军事秘密。

加强对军事秘密的保护,严防军事秘密被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知悉,不仅是确保军事秘密安全的需要,而且事关国防安全。

军事秘密一旦被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知悉,除了军事秘密的安全将直接受到威胁外,还将对国防安全造成严重危害。

所以本罪侵害的是双重客体。

本法第111条已规定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但鉴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侵害的客体是军事秘密的安全和国防安全,犯罪主体又是军人,为了加强对军事秘密和国防安全的特别保护,所以又专门规定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的行为。

窃取军事秘密,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会被人发觉的秘密方法,暗中盗窃军事秘密的行为;刺探军事秘密,是指行为人在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的诱使、指派下,为他们搜集、侦察、探听军事秘密的行为;提供军事秘密,是指行为人通过口头、文字等各种方式,将自己所掌握的军事秘密传递给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的行为。

所谓境外机构、组织、人员,是指一切搜集我国情报的具有外国国籍的人。

无论该外国人职业、地位、身份如何,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为其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的行为,即构成本罪。

偷越国边境罪立案标准

偷越国边境罪立案标准

偷越国边境罪立案标准偷越国边境是指个人或团体违反国家法律,擅自越过国家边境线,进入其他国家境内的行为。

在国际法律中,偷越国边境被视为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因此各国都对偷越国边境的立案标准有着严格的规定。

下面我们将就偷越国边境罪的立案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对于偷越国边境罪的立案标准,最基本的要求就是要有明确的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偷越国边境的行为。

这些证据可以包括现场监控视频、边境巡逻队的记录、目击证人的证言等。

只有在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偷越国边境的行为后,才能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其次,对于偷越国边境罪的立案标准,还需要考虑到被告人的主观故意。

也就是说,被告人并非是无意识地越过了国家边境线,而是经过了一定的思考和计划后,故意进行了偷越国边境的行为。

因此,在立案调查中,需要对被告人的行为动机和主观意图进行深入的调查和分析。

此外,对于偷越国边境罪的立案标准,还需要考虑到偷越国边境的危害性和社会危害性。

偷越国边境不仅违反了国家的法律,还可能会给国家的安全和稳定造成一定的影响。

因此,在立案调查中,需要充分评估偷越国边境行为的危害性和社会危害性,为后续的案件处理提供参考依据。

最后,对于偷越国边境罪的立案标准,还需要考虑到国际法律的规定和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

在处理偷越国边境的案件时,需要严格依照国际法律和国家法律的规定进行立案和处理,确保案件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总之,偷越国边境罪的立案标准是一个复杂而严格的过程,需要充分考虑各种因素和细节。

只有在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立案调查,并在充分的证据基础上做出合理的判断和处理,才能有效维护国家的边境安全和社会稳定。

公安部关于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立案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0]30号

公安部关于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立案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0]30号

公安部关于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立案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公安部关于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立案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0]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通知》(公通字〔1998〕80号),现将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立案标准及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立案标准(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1、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应当立案侦查。

2、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为重大案件:(1)一次组织20-49人偷越国(边)境的;(2)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3-4次的;(3)造成被组织人重伤1-2人的;(4)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5)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6)违法所得人民币5-20万元的;(7)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为特别重大案件:(1)一次组织50人以上偷越国(边)境的;(2)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5次以上的;(3)造成被组织人重伤3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以上的;(4)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5)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二)骗取出境证件案1、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通行证、旅行证、海员证、签证(注)等出境证件(以下简称出境证件),为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应当立案侦查。

2、骗取出境证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为重大案件:(1)骗取出境证件5-19本(份、个)的;(2)为违法犯罪分子骗取出境证件的;(3)违法所得10-20万元的;(4)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
第二条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编造出境事由、身份信息或者相关的境外关系证明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弄虚作假”。刑法
第三百一十九条
第一款规定的“出境证件”,包括护照或者代替护照使用的国际旅行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中国公民往来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证件,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签证、签注,出国(境)证明、名单,以及其他出境时需要查验的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规类别】刑诉综合规定与解释
【发文字号】法释[2012]17号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日期】2012.12.12
【实施日期】2012.12.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
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2〕17号2012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3次会议、
2012年11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82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处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活动,维护国(边)境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这类案件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在首要分子指挥下,实施拉拢、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边)境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在十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
第三百一十八条
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人数众多”;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

偷越国边境罪立案标准

偷越国边境罪立案标准

偷越国边境罪立案标准
偷越国边境罪是指个人或组织未经国境管理部门批准,越过国家边境线进出境或者帮助他人越过国家边境线进出境的行为,属于刑法中的违法行为。

为了规范偷越国边境罪案件的立案工作,司法部门制定了一些标准,包括以下几点:
一、越境人员的身份认定
对于越境人员的身份认定,需要进行详细的调查核实,包括对其身份证明文件、证件、签证等进行检查,同时还需要对其自述、证人证言等进行核实。

如果越境人员的身份无法确定,应视情况予以拘留或者强制遣返。

二、违法行为的情节分析
针对每一起偷越国边境罪案件,需要对其情节进行细致的分析和研判,包括越境的方式、时间、地点、人数等,以及涉及到的交通工具、走私物品等细节,以确定其犯罪性质和危害程度。

三、证据的收集和鉴定
在立案过程中,需要对相关证据进行收集和鉴定,包括现场勘查、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等,同时也需要对所收集到的证据进行分析、鉴定和评估,以便确定案件事实和证明力度。

四、犯罪嫌疑人的调查和取证
为了确定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和责任,需要对其进行详细的调查和取证,包括对其家庭、社会关系、经济状况等方面进行了解,同时还需要对其涉及到的财产、物品、工具等进行勘查和鉴定。

总之,立案标准是司法部门对偷越国边境罪案件立案程序和标准的规定,能够规范司法部门的工作,保障当事人的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

偷越国境罪的立案标准

偷越国境罪的立案标准

偷越国境罪的立案标准一、立案标准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入境、出境及偷越国境者,有违反国家规定并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偷越国境构成犯罪,可以按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但要满足一定的立案条件。

1.有涉嫌偷越国境的案件特征根据《刑事诉讼法》有关刑事案件的受理规定,对涉嫌偷越国境的行为需要调查是否侵害国家安全并有违反国家规定,有特定案件特征。

2.有有效的证据证明在审查立案及判断要求中,证据也是十分重要的,必须有充足证据来证明案件的内容,才能以此结合其他立案条件,最终决定受理立案。

3.有正确的犯罪主体在调查过程中,调查人员应当核实证明错综复杂的涉嫌偷越国境的案件中的犯罪主体。

有了正确的犯罪主体,才能进一步查明犯罪事实和责任,以此作为立案的依据。

4.有相关的立案原因案件中有必要收集案件原因,系统多样的立案原因,有助于进一步调查,证实案件,并且可以有效维护国家安全,这是依据刑法的要求而立案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涉嫌偷越国境的案件在受理调查并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时应考虑以下四项标准:1.属实性犯罪案件的属实性是决定是否立案的第一步,也就是要查明案件事实和责任是否具有复合偷越国境罪的要件,然后按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2.法律合法性偷越国境罪需要涉及到相关国家和国际法律法规,因此,判断案件立案的时候要考虑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规定及刑事法律的规定,只有经过详细的查证确定具有这种效应,才能判断准确确定是否应当立案。

3.判断合理性当判罚涉嫌偷越国境的犯罪人的时候,可以根据案件的犯罪人的性质、犯罪时的背景及行为的目的等内容来权衡决定是否立案,也可以合理调整确保判决合理公正。

4.实施效果执行案件也是影响是否立案的主要原因之一,尤其是涉及到多国犯罪的情况,更要考虑到具体实施情况,实施情况是否合理,以及有可能取得实际结果,才能合理地决定是否立案。

总之,涉嫌偷越国境罪立案标准包括案件特征、证据证明、犯罪主体、立案原因四项内容,以及属实性、法律合理性、判断合理性和实施效果四项标准,必须有充足的证据文件和调查证据证明才能起诉,才能正式实施刑事诉讼程序。

个人偷渡出境怎么处罚?

个人偷渡出境怎么处罚?

个人偷渡出境怎么处罚?一、根据规定偷渡属于犯罪吗?一、根据规定偷渡属于犯罪吗?1、偷渡不一定属于犯罪,偷渡行为若是不构成犯罪可能会受到的处罚如下:《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二条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偷越国(边)境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若是偷渡行为已经涉嫌犯偷越国(边)境罪,那么较多会被拘留37天。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偷渡未遂可能会涉嫌犯偷越国(边)境罪吗?1、偷渡未遂可能会涉嫌犯偷越国(边)境罪偷越国(边)境的行为,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即使偷渡未遂,只要情节严重,依旧构成犯罪。

2、偷越国境罪的未遂问题的认定已经着手实行组织偷越国境,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至于从轻或者减轻的幅度大小,则应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定。

但对于情节特别恶劣、危害后果严重、人身危险性大的未遂犯,也可以与既遂犯同等处罚,而不予从轻或者减轻。

三、组织偷越国境罪与偷越边境罪的区别是什么?组织偷越国境罪与偷越边境罪的区别包括犯罪主体不同、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不同等。

1、犯罪主体不同。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主体尽管是一般主体,但实际上、只有偷越国(边)境犯罪活动的组织者,即从事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活动的“蛇头”,才能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而偷越国(边)境罪的犯罪主体在立法上无任何特殊要求,只要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实施了偷越国(边)境行为的自然人,均可成为偷越国(边)境罪的犯罪主体。

偷越国(边)境罪一般判多少年

偷越国(边)境罪一般判多少年

偷越国(边)境罪⼀般判多少年有的⼈在⼀个地⽅⽣活久了会疲惫,于是向往另⼀个国家或地区的⽣活,但是⼜想剩下办理移民等的资⾦,错误地选择偷渡。

那么,偷越国(边)境罪⼀般判多少年⼀般判多少年?下⾯由店铺⼩编为⼤家进⾏相应的解答,以供⼤家参考学习,希望以下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偷越国(边)境罪⼀般判多少年涉嫌偷越国(边)境罪情节严重的,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偷越国(边)境罪】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偷渡被抓会怎么样根据我国出⼊境管理的有关法律规定,对公民违反出⼊境管理的⾏为可作出如下处罚:1、持⽤伪造、涂改等⽆效证件或冒⽤他⼈证件出境、⼊境的,除收缴证件外,处以警告或5⽇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伪造、涂改、转让、买卖出⼊境证件的,处以10⽇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或以⾏贿等⼿段,获取出⼊境证件的,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或五⽇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申请⼈弄虚作假,异地异单位申请欺骗政府主管部门情节严重的,除依法处理外,视情节在1—5年内不受理其出境申请。

5、有关申请单位弄虚作假,公安机关将暂停或取消申请权,并通报上级主管部门严肃处理。

6、对异地办理出境证照的策划、组织者,将依法严处。

以上就是店铺⼩编对“偷越国(边)境罪⼀般判多少年”所进⾏的解答,我们可以了解到关于偷越国(边)境罪⼀般判多少年的量刑标准如上,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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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刑法罪名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最新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一、概念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刑法第415条),是指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出入境管理制度。

国家对出入境的人员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对维护国家的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出入境的正当权益,促进国际交往,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明确规定了我国的出入境管理制度和出入境管理人员的职责。

出入境管理人员违反职责,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就直接侵害了国家的出入国(边)境管理制度,会给国家安全和社会管理秩序造成严重的损害。

因此,对这种渎取行为必须予以刑事制裁。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过程中,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行为。

越境,指越过国(边)境。

其中,国境是我国和邻国的国境线;边境是指我国实行有效管理的区域即大陆与属于我国领土但未对其实施有效管理的澳门、台湾地区以及大陆与香港地区的分界线。

越境必须持有有效的护照、签证或其他诸如边境公务通行证、过境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等出入境证件。

如果没有上述证件或虽有上述证件但为伪造或变造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出入境证件而越境的,则都是偷越国(边)境。

如果对企图偷越境人员办理出入境证件,即可构成本罪。

所谓办理,在本罪中是指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企图偷越境人员利用职务,非法签发护照、签证等有效证件的行为。

所谓护照,是指一国主管机关发给本国公民出国旅行、在外居留、经商等,以证明其国籍和身份的证件,包括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和普通护照。

所谓签证,是指国内或国外主管机关在本国公民或外国公民所持有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上签证、盖章,表示准许其出入国(边)境的行为。

除护照、签证外,还有其他可以凭其出入国(边)境的证件,如边防证、海员证、过境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等。

构成本罪,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所谓利用职务,是指利用自己职务范围内的权力,以及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如果没有利用职务,就不可能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以他罪如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等论处。

根据1999年9月l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在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过程中,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而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应予立案。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要件为特殊主体,只能由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如外交、外事、公安等有关的人员。

根据我国出入境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是公安部、公安部授权的地方公安机关和外交部、外交部授权的地方外事部门。

公安机关和外事部门在国内办理签证、证件的分工,原则上是外交和公务护照的签证由外交部和地方外事部门办理;普通护照的签证由公安机关办理。

因而,能够成为办理偷越国(边)填人员出入境证件罪的犯罪主体的,就只能是上述国家机关中负责办理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境检查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即明知他人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而故意给其办理出入境证件,构成本罪须以明知为要件,如果工作不负责任、疏忽大意、审查不严等原因而错误地为企图偷越国(边)境人员办理了出入境证件,则不构成本罪。

但对于严重不负责任,草率从事,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按玩忽职守罪论处。

对“明知”的认定,不能仅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而应根据案件的整个过程、情节予以全面的分析,只要能证明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仍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应可以认定为“明知”。

本罪不要求必须以营利为目的。

其动机是各种各样,有的可能是出于私利,有的是出于亲友情面等。

过失不构成本罪,如后果严重的,可以玩忽职守罪论处。

三、认定(一)按照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9月24日下发的《关于严厉打击偷渡犯罪活动的通知》的规定,行为人收受他人贿赂,为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办理出入境证件或者予以放行的行为,既触犯受贿罪,又触犯了本罪,实行数罪并罚,并从重处罚。

(二)本罪为行为犯,行为人只要为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办理了护照、签证等出入国边境证件的行为,不论其是否造成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结果,除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以外,都构成本罪。

四、处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是指行为人多次或者给多次企图偷越国(边)填人员办理出入境证件的;给犯有其他罪行的企图偷越国(边)境人员办理出入境证件的;为索贿或者受贿办理出入境证件等。

五、法条及司法解释[刑法条文]第四百一十五条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或者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放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高检发释字[1999]2号)二、渎职犯罪案件(二十七)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案(第415条)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是指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行为。

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在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过程中,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而予以办理出人境证件的,应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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