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鼓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实施细则(试行)
深化改革创新机制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

深化改革创新机制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实施创新驱动的系列战略部署及XX改办发4号文件(以下简称4号文件)精神,我院加快科技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激发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活力,现将试点工作进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推进情况4号文件将我院列为全省改革试点单位之一,是省委、省政府对我院及农业科技人员高度重视和关心的最好体现。
经院党政联席会多次研究和广泛征求科技人员意见,制定院专项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于20XX年12月XX 日正式印发实施,并上报省委深改办和省级相关部11o 方案围绕充分调动科技人员(包括所、处级以上领导)积极性,提出五项措施:一是允许科技人员在XX从事成果转化活动和创办、领办、联办科技型企业;二是鼓励科技人员离岗转化科技成果;三是建立重创新、重转化人才评价激励机制;四是明确科技成果转化处置权限、程序和方式;五是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按至少70%划归成果完成人及其团队,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额。
20XX年12月25日,我院召开改革试点启动大会。
会议强调,科技人员要在推动现代农业发展第一线奋斗、要在创新转化上做出重大贡献,才能获得更多报酬;改革试点必须平稳有序推进,切实保护单位知识产权,坚决防止借机挪用、乱用科研经费和违规发放津补贴。
会后,全院组织实施了突破性新品种培育、公益性研究深化、高新技术领域拓展、科技成果示范推广、院地(企)合作共建等五大创新转化工程。
各所强化科技创新的同时,加强了成果转化工作:一是面向种业企业实施品种权转让;二是面向农业和涉农企业转化新产品和新技术;三是面向种植大户、家庭农场、专合组织等开展先进实用技术服务;四是面向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检测。
二、主要进展(一)科技人员创新转化积极性明显高涨截止今年5月,全院申报国、省科研课题数比去年同期增长近40%,到位经费增长30%。
按照“创新转化一条线,专家农民面对面,成果转化现过现”思路,科技人员为地方政府和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提供科技服务400余人(次),努力实现“把实验室搬到农村,把论文写在田间,把成果留给农民,把安全食品送上餐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2017〕98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2017〕9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精神,落实五大发展行动计划,将开发区建设成为我省新型工业化发展的引领区、高水平营商环境的示范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集聚区、开放型经济和体制创新的先行区,形成经济增长新的动力,现就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增强开发区发展活力1.促进开发区优化整合。
以国家级和发展水平高的省级开发区为主体,整合区位相邻相近、产业关联同质的开发区;对小而散的各类开发区进行清理、整合、撤销,建立统一的管理机构、实行统一管理。
县(市、区)原则上实行“一县一区”。
被整合的开发区的地区生产总值、财政收入等经济统计数据,可按属地原则进行分成。
支持发展较好的开发区跨区托管产业结构合适、资源要素互补的开发区,开展跨国、跨省等多种形式的合作共建。
科学规划开发区功能布局,明确主导产业,突出生产功能,开展园区城市设计,统筹生活区、商务区、办公区等城市功能建设,引导开发区实现特色化、差异化发展。
(省发展改革委、省编办、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统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完善开发区管理体制。
依照法定程序向开发区下放同级人民政府相应的经济管理权限,对需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逐级转报的审批事项,探索取消预审环节,简化申报程序,由开发区管理机构直接向审批部门转报。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科计〔2017〕45号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正文:---------------------------------------------------------------------------------------------------------------------------------------------------- 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各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细化项目验收程序和要求,加强项目跟踪问效,根据有关管理规定,省科技厅对《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实施细则》(科计[2008]3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实施细则》(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遵照执行。
安徽省科技厅2017年8月11日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实施细则(修订稿)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细化项目验收程序和要求,加强项目跟踪问效,根据有关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经省科技厅批准立项、获得省级财政科技专项经费资助、签订有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书,下同)的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任务后,均需组织验收。
省平台和人才专项、省创新环境建设等计划项目中,如属绩效评价后补助类项目,按相应管理规定执行,不再组织验收。
省创新型省份建设专项等政策兑现补助或奖励的项目不组织验收。
提供省级经费支持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参加国家有关机构组织的项目验收,视同省级验收。
第三条省平台绩效评价后补助类项目包括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生产力促进中心、技术转移服务机构、院士工作站、高新区(基地)、公共创新平台、新型研发机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等。
绩效补助和政策兑现类项目需在网络管理系统填报运行,补助经费按国家、省财政科技专项经费规定使用管理。
二、管理职责第四条省科技厅、归口管理部门(包括各市科技局、省直部门、高校院所等有关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主持人对项目验收管理工作负责。
安徽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安徽省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2号)精神,安徽省设立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专项资金,统称“创新型省份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加强资金管理,发挥财政资金绩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支持科技研发、科技成果转化、企业孵化、创新服务体系建设、知识产权创造保护等,提升创新能力,推进产业转型升级。
鼓励各市、县设立本级支持科技创新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来源于省级财政预算拨款,省财政厅根据省政府工作部署和省级科技创新发展需求,将专项资金列入省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专项资金补助对象是在安徽省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优先支持具有较强自主研发能力,具备较好科研基础条件的企业、高校院所、公益科研机构和新型研发机构等。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坚持市场导向、激励引导、公正公开、规范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分工第六条按照职责明晰、权责匹配、全程监督、责任追究的原则,明确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一)省财政厅根据科技创新发展需求,统筹安排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负责完善资金管理制度、预算下达、绩效监管和监督检查等。
(二)省科技厅对项目实施具体管理,负责预算申请、指南发布、立项确定、过程管理、项目绩效、监督检查等。
(三)市、县科技局或中央驻皖单位、省直有关部门等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项目日常监管,监督项目经费使用、配套条件落实并承担省科技厅委托管理相关事宜。
市、县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拨付、绩效监管和监督检查等。
(四)项目承担单位是专项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建立“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专项资金管理体制,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合理确定科研、财务、人事、资产等部门的责任和权限,加强对专项资金规范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严格项目预算管理,落实项目承诺的自筹资金,加强单位研发投入统计归集,为项目组织实施提供条件保障,及时按规定办理财务结账手续。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0.10.14•【字号】皖科区〔2020〕27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正文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安徽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2020年10月14日安徽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根据《安徽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组建方案》(皖政办复〔2018〕341号)、《安徽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皖科资〔2019〕41号)要求,为规范安徽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项目库(以下简称“省科技成果库”)管理,更好推进省科技成果库建设,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省科技成果库主要汇聚国内外各类先进科技成果形成的以企业为实施主体的成果转化项目(以下简称“成果转化项目”)。
实行自愿申请、分类入库、动态管理、开放共享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成果转化项目申请入库的主体为在安徽省境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公司治理结构基本健全,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四条分类入库1.直接入库类:我省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计划等产生的科技成果,获国家和省科技奖励的科技成果,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通过专家评审的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创新创业项目,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科创板挂牌企业成果转化项目等,直接进入省科技成果库。
2.择优入库类:其他各类科技成果(项目)由设区市科技部门、有关归口管理单位推荐,经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进行评估,筛选优秀项目进入省科技成果库。
第五条省科技成果库入库的成果转化项目(以下简称“入库项目”)在库期限原则上为5年。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皖人社秘〔2016〕151号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皖人社秘〔2016〕151号各市、省直管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5〕82号),建立政府激励引导、社会广泛参与、劳动者自主选择、培训服务一体化的创业培训工作新机制,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创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15〕197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创业培训对象(一)扩展对象范围。
坚持以促进创业、服务就业和发展经济为导向,以推行劳动者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和提升劳动者创业能力为宗旨,将具有明确创业意愿和创业培训需求、勇于投身创业实践的城乡各类劳动者都纳入培训对象范围,使他们都有机会获得创业培训服务。
(二)突出培训重点。
以实施“创业江淮”行动计划(2015-2017年)、安徽青年创业计划等为抓手,将企业家精神和素质培养、创办企业和经营管理能力训练作为创业培训的主要内容,以高校毕业生、科技人员、留学回国人员、返乡农民工、退役军人、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等群体为重点,推动创业培训深入开展。
二、创新创业培训模式(三)改进组织方式。
各地要根据劳动者创业培训需求、扶持创业工作需要和本地经济发展实际,科学制定创业培训工作长期规划和专项行动计划,合理确定年度培训计划和任务。
要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创业培训,逐步建立起培训主体多元化、培训模式多样化、培训内容多层次、有效覆盖创业全过程的创业培训体系。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2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2017年4月22日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为贯彻落实五大发展行动计划,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科教大省和创新型省份建设,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引领作用,实施以下政策。
一、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年销售收入达500万元及以上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购置用于研发的关键仪器设备(原值10万元及以上),省、市(县)分别按其年度实际支出额不超过15%予以补助,单台仪器设备补助分别最高可达200万元,单个企业补助分别最高可达500万元。
补助资金用于研发。
二、开展重大关键技术攻关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研发投入中,承担单位投入不低于60%,省、市(县)投入不超过40%,省在市(县)先行投入基础上予以资助,单个项目累计资助最高可达500万元。
对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等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根据项目合同实施进展绩效,省按项目上年实际国拨经费3—5%奖励研发团队,每个项目最高可达60万元,每个单位奖励额最高可达400万元。
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一、二等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省一次性分别给予一等奖200万元、二等奖10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70%用于单位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30%奖励项目主要完成人(研究团队)。
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特等奖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励。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技工教育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4—2027年)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技工教育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4—2027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7.01•【字号】皖政办秘〔2024〕45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技工教育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4—2027年)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徽省技工教育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4—2027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7月1日安徽省技工教育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4—2027年)为大力实施人才兴皖工程,推动技工教育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技工强省,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全面加强党对技工教育的领导,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聚焦产业发展和高质量充分就业需求,深化技工院校办学模式、育人方式和保障机制等改革,培养更多高素质劳动者、大国工匠和皖工徽匠,为加快打造“三地一区”、建设“七个强省”提供有力人才支撑。
(二)主要目标。
通过实施技工教育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到2027年,形成定位精准、规模合理、特色鲜明、产教融合的现代技工教育体系,办学质量保持在全国第一方阵。
——全省技工院校达到100所,在校生规模稳定在25万人以上,其中建设10所高水平技师学院、15所优质技工学校,高级工班及以上在校生达到10万人,年均开展职业培训25万人次以上,培养规模跃上新台阶;——建成40个与我省重点产业发展相匹配的高水平专业群,重点专业设置与我省产业匹配度达90%以上,工学一体化技能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实现全覆盖,人才培养质量持续提升;——培养1000名师德高尚、专业技能精湛、具有创新精神的专业带头人和优秀教师,建设30个以上国家级和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5—10个高质量技工院校师资培训基地,专业教学水平显著提高;——新建15个世界技能大赛中国集训基地、20个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2—3个大型综合性公共实训基地、20个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竞赛基地,实习实训条件不断改善。
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2017)

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2017)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等文件精神,发挥事业单位在科技创新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中的示范引导作用,激发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科技创新活力和干事创业热情,促进人才在事业单位和企业间合理流动,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现就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一)本意见适用于全省各级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法律法规有禁止性规定的人员除外。
(二)事业单位在切实履行所承担的公益性服务职能的前提下,应鼓励和支持本单位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携带科技成果以在职创业、离岗创业等形式开展创新创业活动。
二、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一)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选派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到相关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强化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源头支持。
(二)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企业应当签订三方协议,约定工作期限、报酬、奖励等权利义务,以及依据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形成的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以及成果转让、开发收益等进行权益分配等内容。
(三)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不能在挂职企业或项目合作单位领取薪酬。
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在挂职企业或项目合作单位获得的其他报酬,应当全额上缴原单位,由原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四)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期间,与原单位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等方面权利。
安徽省扶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在皖创新创业实施细则

安徽省扶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在皖创新创业实施细则第一条为扶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以下简称科技团队)在皖创新创业,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的意见》(皖发〔2014〕4号)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科技团队是指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国际先进或国内一流水平科技成果,落户安徽创业的省内外人才团队。
第三条省政府对携带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在皖创办公司或与省内企业共同设立公司,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科技团队,以投资入股方式给予支持。
第四条市政府应制定办法,积极招引科技团队到本地创新创业,在资金、土地供给、基础设施配套、前期工作场所和生活场所提供等方面给予支持,为科技团队成员配偶就业、子女就学提供帮助。
第五条市政府根据当地首位产业或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要,提出年度科技团队招引需求,省科技部门汇总后统一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六条市政府委托相关部门或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与市政府审定的科技团队签订创业合作协议,明确市扶持措施及双方权利、义务。
第七条申请省扶持资金的科技团队,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科技团队创办的公司注册成立3年以内;(二)科技团队占其创办公司的股份不低于20%;(三)科技团队及其他股东现金出资不低于各级政府扶持资金的50%;(四)科技团队携带的科技成果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国际先进或国内一流水平,并能在自公司注册之日起18个月内转化为产品并形成销售收入;(五)市(县)政府支持每个科技团队的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且已到位。
第八条省科技部门通过专业机构组织专家,从团队质量、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商业计划书、市(县)支持措施等方面,对各市申报的科技团队进行评审、现场考察,提出当年支持的30个科技团队建议名单,报省政府审定后公示。
第九条对省政府审定且公示无异议的科技团队,给予以下支持:(一)根据专家评审及现场考察意见,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对在皖创新创业的科技团队分A、B、C三类予以支持,每类10个团队,省扶持资金分别出资参股1000万元、600万元、300万元;(二)连续3年以上销售收入或上缴税收增长较快,发展势头良好的B类、C类科技团队,可继续申请省扶持资金支持,累计支持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三)科技团队创办的企业5年内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或香港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省扶持资金在企业中所占股份全部奖励给团队成员,每延迟1年上市奖励比例减少20%。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众创空间备案及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众创空间备案及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0.08.24•【字号】皖科区〔2020〕21号•【施行日期】2020.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众创空间备案及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科技局:现将《安徽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众创空间备案及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2020年8月2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省级孵化器认定条件第三章省级众创空间备案条件第四章申报与管理第五章绩效评价及评优第六章责任追究第七章附则安徽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众创空间备案及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我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高质量发展,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构建良好的科技创业生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上水平,更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根据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和科技部火炬中心《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科火字〔2017〕120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基地、大众创新创业的支撑平台。
安徽省省级孵化器按行业聚集度分为综合孵化器和专业孵化器两类。
第三条众创空间是指为满足大众创新创业需求,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积极利用众筹、众扶、众包等新手段,以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网络化为服务特色,实现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运营的创新创业平台。
第四条鼓励各地根据我省产业发展布局,积极探索开展“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创业孵化链条建设,为孵化、毕业企业提速升级提供所需场地条件和配套设施,并持续提供政策、管理、融资、市场推广等方面的服务,以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高技能人才重点项目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高技能人才重点项目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1.04•【字号】皖人社秘〔2024〕3号•【施行日期】2024.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高技能人才重点项目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及广德市、宿松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技工强省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22〕72号)精神,推进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竞赛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项目建设,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安徽省省级高技能人才重点项目建设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2024年1月4日安徽省省级高技能人才重点项目建设实施方案为深入实施人才强省战略,适应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需要,培养造就一大批具有精湛技艺的高技能人才,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技工强省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22〕72号)精神,推进省级高技能人才重点项目建设,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省级高技能人才重点项目是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高企业竞争力、建设高技能人才培养载体、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
通过建设一批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竞赛基地、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引领带动各地结合产业发展实际需求,培养造就一批具有精湛技艺、高超技能与较强创新能力的高技能领军人才,构建覆盖重点产业行业和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的高技能人才培养培训和技术技能推广体系。
2024—2025年,支持建设20个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竞赛基地;支持建设80个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
二、项目基本条件(一)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竞赛基地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竞赛基地主要围绕重点产业、新兴产业,涵盖汽车产业、数字经济、乡村振兴、康养服务、综合等5个类别,依托具备高技能人才培训竞赛能力的企业、园区(基地)、职业培训机构、职业院校和行业商协会等,具体承担技能培训、技能竞赛、技能评价、技能交流等任务。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深化科技创新体制机制改革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体系建设行动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深化科技创新体制机制改革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体系建设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6.23•【字号】皖政〔2022〕64号•【施行日期】2022.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深化科技创新体制机制改革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体系建设行动方案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安徽省深化科技创新体制机制改革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体系建设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2022年6月23日安徽省深化科技创新体制机制改革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体系建设行动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深化全省科技创新体制机制改革,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体系建设,赋能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制定如下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和对安徽作出的系列重要讲话指示批示,坚持“四个面向”,以需求为牵引、产业化为目的、企业为主体,强化工业互联网思维,破除体制机制障碍,育强创新主体和转化主体,强化中试孵化、对接交易、科技金融支撑,加快建设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体系,下好创新“先手棋”,引领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目标。
到2025年,市场导向、利益共享、体制健全、运行高效的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体系基本形成,敢于转化、乐于转化、便于转化、善于转化的科技成果转化环境更加优化,赋权放权、宽容失败、尽职免责的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更加完善,努力成为全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样板省份,当年吸纳技术合同成交额超过3500亿元,累计转化省内外科技成果超过10万项,累计新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超过1万家。
二、破除科技成果转化体制机制障碍(一)重构成果转化评价与考核制度。
科技部印发《关于新时期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科技部印发《关于新时期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19.08.05•【文号】国科发区〔2019〕268号•【施行日期】2019.08.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科技部印发《关于新时期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科发区〔2019〕2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加快推动民营企业特别是各类中小企业走创新驱动发展道路,强化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政策引导与精准支持,科技部制订了《关于新时期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科技部2019年8月5日关于新时期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科技型中小企业是培育发展新动能、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力量,科技创新能力是企业打不垮的竞争力。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切实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加快推动民营企业特别是各类中小企业走创新驱动发展道路,增强技术创新能力与核心竞争力,现就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总体思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培育壮大科技型中小企业主体规模、提升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为主要着力点,完善科技创新政策,加强创新服务供给,激发创新创业活力,引导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完善技术创新体系,增强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企业竞争力,为推动高质量发展、支撑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二、主要措施(一)培育壮大科技型中小企业主体规模。
1. 完善创新创业孵化体系建设。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十四五”科技创新规划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十四五”科技创新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1.28•【字号】皖政办秘〔2022〕12号•【施行日期】2022.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十四五”科技创新规划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安徽省“十四五”科技创新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1月28日目录第一章开启高水平创新型省份建设新征程第一节创新形势第二节指导思想第三节基本原则第四节主要目标第二章打造高能级科技创新平台第一节(略)第二节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第三节聚力建设合肥滨湖科学城第四节提升合芜蚌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能级第三章提升基础研究策源能力第一节优化基础研究布局第二节建设基础研究基地第三节强化基础研究力量第四章打好关键核心技术攻坚战第一节实施十大新兴产业为主攻方向的关键技术攻关行动第二节实施科技支撑乡村振兴行动第三节实施科技支撑人民生活品质提升行动第四节实施关键核心技术攻坚能力提升行动第五章提升“多链协同”创新生态效能第一节激发科技人才创新活力第二节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第三节强化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第四节支撑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第五节深化科技金融融合发展第六章构建科技开放合作新高地第一节共建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第二节形成全省创新协调发展新格局第三节提升科技交流合作水平第七章推进科技创新治理改革第一节深化科技管理体制改革第二节完善科技创新法规政策体系第三节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和科技监督第四节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第五节提升全民科学文化素养第八章健全规划组织实施机制第一节加强组织保障第二节完善实施机制第三节强化考核评估安徽省“十四五”科技创新规划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和对安徽作出的系列重要讲话指示批示,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明确安徽省未来五年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的重点方向、重大任务和重要举措,依据《安徽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建设发展规划》,制定本规划。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9.12.27•【文号】人社部发〔2019〕137号•【施行日期】2019.12.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壮大新动能的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32号)决策部署,现就进一步支持和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上的科研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开展科技成果研发和转化的活动(以下简称“双创”活动),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支持和鼓励科研人员离岗创办企业(一)完善离岗创办企业政策。
科研人员开展“双创”活动可申请离岗创办企业,职称、年龄、资历、科技成果形式、获奖层次、获得专利与否均不作为限制离岗创办企业的条件。
离岗创办企业申请应经事业单位批准,期限不超过3年,期满后创办企业尚未实现盈利的可以申请延长1次,延长期限不超过3年。
离岗创办企业期限最长不超过离岗创办企业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年限。
在同一事业单位申请离岗创办企业的期限累计不超过6年。
(二)规范聘用和岗位管理。
事业单位应当与离岗创办企业人员订立离岗协议,同时相应变更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变更后,未执行的合同期限应与离岗协议期限一致。
离岗创办企业期间空出的岗位,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聘用急需或者紧缺人才。
离岗创办企业人员返回时,如无相应岗位空缺,可暂时突破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将其聘用至不低于离岗创办企业时原岗位等级的岗位,通过自然消化方式逐步核销。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24•【字号】皖政办[2009]19号•【施行日期】2009.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皖政办〔2009〕1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三月二十四日安徽省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实施办法(试行)一、性质与宗旨安徽省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省引导基金”)是由安徽省人民政府设立并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主要通过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
省引导基金不直接从事创业投资业务。
二、资金来源由省级财政累计出资5亿元以上,同时与有关金融机构或国家部委等合作,争取增加5亿元以上的出资,设立1只总规模为10亿元以上的省引导基金。
三、运作原则省引导基金50%以上的资金用于参股设立3-5只创业风险投资基金,每只规模为4亿元左右。
其中,省引导基金2-3年内分批注入每只创业风险基金资金额累计不少于1亿元,每只创业风险投资基金管理人须募集3亿元左右的资金,且在基金总规模中所占比例不少于70%。
省引导基金的剩余资金以出资参股方式,配套支持合肥、芜湖、蚌埠三市成立的市级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市引导基金”)引导设立的创业风险投资基金。
在同一只创业风险投资基金中,省引导基金和市引导基金的出资比例原则上为1∶2,其中省引导基金出资参股的相关权益委托市引导基金代表行使。
四、基金管理省引导基金以独立事业法人形式设立。
省引导基金成立理事会,由安徽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熟悉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管理运作的负责同志,有关金融机构或其他合作方的代表,以及省内外熟悉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管理运作的专家(独立理事)组成。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0.08.19•【字号】皖科区秘〔2020〕253号•【施行日期】2020.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市、广德市科技局,宿松县科经局,有关单位:现将《安徽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2020年8月19日安徽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实施细则(试行)皖科区秘〔2020〕253号第一条为发展全省技术市场,维护技术交易秩序,规范技术交易行为,保障技术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63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省技术合同原则上实行买方登记,但输出到省外的技术合同由卖方登记。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须通过“安徽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以下简称:认定登记系统)线上办理。
第三条市、县(区)科技行政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技术合同登记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具体负责办理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第四条设立的登记机构由所在设区市科技行政部门统一向省科技厅备案。
技术合同登记人员(以下简称:登记人员)须持有中国技术市场管理促进中心颁发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员证书”。
登记机构无登记人员不得办理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
第五条技术合同的买方或卖方首次在认定登记系统中注册时,须上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扫描件。
在认定登记系统中提交的技术合同信息须与书面技术合同文本保持一致,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有效期内。
买方或卖方对其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及相关资料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登记机构负责本区域内用户注册信息审核、管理和注销;依据《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国科发政字〔2001〕253号)有关规定,对申请认定登记合同的网上信息与书面信息的一致性、是否属于技术合同进行审核,对技术合同进行分类认定登记,核定技术性收入金额。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通知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厅行政规范性
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科学技术厅
•【公布日期】2020.12.07
•【字号】皖科政〔2020〕36号
•【施行日期】2020.12.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通知
皖科政〔2020〕36号
市科技局、广德市科技局、宿松县科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现将《安徽省科技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印发给你们,凡废止失效的省科技厅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全省科技管理工作的依据,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科技厅
2020年12月7日安徽省科技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型初创企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办〔2019〕18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型初创企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型初创企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办〔2019〕1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支持科技型初创企业发展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6月5日支持科技型初创企业发展若干政策为贯彻省委、省政府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决策部署,营造有利于科技型初创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实施以下政策。
一、加强培育孵化1.便利市场准入。
企业开办全面推行互联网“一站式服务”和实体大厅“一窗受理”,时间压缩至1个工作日。
(省市场监管局负责)2.催生“双创”新主体。
对获得“创客中国”“创响中国”安徽赛区一、二、三等奖项目,每个项目分别奖补50万元、25万元、10万元。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3.加强载体建设。
到2021年,全省县域均建立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开发区均建立“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的孵化培育体系。
依托安徽创新馆,定期组织创新创业大赛、成果发布展示、融资对接等活动。
(省科技厅,各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市、区)采取“创新券”等方式,为科技型初创企业提供创业辅导、委托研发、工业设计、财务代账、企业诊断、路演展示、检验检测等公共服务。
(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4.全面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落实国家有关政策,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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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鼓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为鼓励我省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的意见》,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兼职在本省从事科技创业、成果转化等活动,由此产生的收入归个人所有。
第三条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设立科技创业岗,让科技人员专职从事科技创业、成果转化等活动。
在创业岗工作的科技人员待遇,由所在单位根据其科技创业、成果转化等的绩效考核情况确定。
第四条鼓励高等学校允许全日制在校大学生(含研究生)休学从事科技创业、成果转化等活动,休学时间可视为其参加实习、实训、实践教育的时间。
在规定时间内,重返学校完成学业。
第五条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职务发明成果转化、转让等所得收益中单位留成部分,按至少60%、最多95%的比例划归参与研发的科技人员及其团队。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职务发明成果一年内未实施转化的,在成果所有权不变更的前提下,成果完成人或团队拥有成果转化处置权,转化收
益中单位留成部分,按至少70%、最多95%比例划归成果完成人或团队。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创办的科技型企业,其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可按至少50%、最多70%比例折算为技术股份。
第六条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的奖励,经税务部门审核,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在股份、出资比例分红和转让时,按国家有关政策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七条允许在引进的科技领军型人才和创业团队创办的科技型企业中,将地方国有股份3年内分红的一定比例(不超过50%)以及按投入时约定的固定回报方式退出的超出部分,用于奖励科技领军型人才和创业团队。
第八条鼓励各市、县针对科技人员探索开展企业股权、期权、分红等奖励试点。
第九条科技人员从事科技创业、成果转化等活动取得的业绩,可作为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条件。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拟评定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应用科技类人员,必须在企业或基层一线累计工作至少满1年,其中连续工作时间至少满半年。
第十条本细则由省科技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