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水利局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南京市水资源保护条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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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水环境保护条例(2017年修订)

南京市水环境保护条例(2017年修订)

【法规标题】南京市水环境保护条例(2017年修订)【发布部门】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文字号】【适用区域】南京市【发布时间】2017-07-21【生效时间】2017-07-21【关键词】环境,环境许可及管理,环境质量与基础,水及废水管理【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取代了南京市水环境保护条例(2012年发布)【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南京市水环境保护条例(2011年12月28日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制定 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根据2017年6月27日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17年7月21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南京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污染控制第三章水污染治理第四章饮用水水源地与特殊水体保护第五章水生态保护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控制和治理、水资源保护和利用、饮用水水源地等特殊水体保护、水生态保护和修复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水环境保护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控源截污、综合治理,分级保护、分类管理,严格控制并削减水污染物排放总量,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推进水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污染和水生态破坏,改善水环境质量。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水环境保护目标和年度计划,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建立水环境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水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水环境保护工作。

南京市水环境保护条例范文

南京市水环境保护条例范文

南京市水环境保护条例(2011年12月28日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制定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控制和治理、水资源保护和利用、饮用水水源地等特殊水体保护、水生态保护和修复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水环境保护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控源截污、综合治理,分级保护、分类管理,严格控制并削减水污染物排放总量,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推进水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污染和水生态破坏,改善水环境质量。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水环境保护目标和年度计划,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建立水环境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水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水环境保护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其主要负责人对实现水环境保护任期责任目标负主要责任。

实行地表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责任制和行政区界水体断面水质交接责任制,并纳入政府水环境保护任期责任目标。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水污染物排放单位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

第五条市、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水环境保护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水行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水资源保护,河道、湖泊、水库管理和综合整治,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综合利用,以及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等方面工作。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规划、国土资源、旅游园林、交通运输、监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水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开发区、工业园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的要求,开展水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南京市水利局关于南京市涉水建设项目服务与管理的工作意见(暂行)

南京市水利局关于南京市涉水建设项目服务与管理的工作意见(暂行)

南京市水利局关于南京市涉水建设项目服务与管理的工作意见(暂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水利局•【公布日期】2008.09.24•【字号】宁水管[2008]392号•【施行日期】2008.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南京市水利局关于南京市涉水建设项目服务与管理的工作意见(暂行)(宁水管[2008]392号)各区县水利(务)局、局属河道管理处: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涉水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审批和监管,保障水利工程的完好、防洪安全和河势稳定,积极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根据有关水法律、法规和规章,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管理责任1、加强组织领导。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涉水建设项目管理是法律赋予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

涉水建设项目管理是加强水利工程管理、维护工程安全与完好的重要内容,也是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涉水事务管理的重要载体。

做好涉水建设项目管理,对维护好防洪、排涝、灌溉等水利工程效益的正常发挥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各地必须提高对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涉水建设项目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做好涉水建设项目管理各环节的工作,充分利用水利资源支持经济建设。

2、落实管理责任。

涉水建设项目管理是水利工程日常管理工作重要内容,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局属管理单位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明确监督检查责任,落实责任人员,加大事前监督力度,定期组织检查或抽查,及时发现违章项目,防止既成事实。

二、加强水法宣传,提高服务质量1、加强水法宣传。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局属管理单位要利用网站、发放宣传册、举办座谈会等形式,向社会宣传水法律法规,公开涉水项目许可程序。

要做到主动与涉水项目单位的联系和沟通,加强事前引导,及时告知涉水项目行政许可有关规定,积极指导涉水项目前期工作开展,主动争取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支持。

2、提高服务质量。

各单位要按照“主动服务、规范服务、高效服务”的要求,做好涉水项目事前审批、过程监督、事后管理各个环节的服务工作。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行动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行动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宁政办发[2005]113号【发布部门】南京市政府【发布日期】2005.10.25【实施日期】2005.10.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05]11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十月二十五日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在人口、资源、环境座谈会上提出的“要让人民群众喝上干净的水”的指示,切实加强我市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苏政传发〔2005〕8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研究制定南京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保护好饮用水源安全为目的,以严厉打击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环境违法行为为重点,切实规范水源地的规划、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采取部门联动和行政稽查等手段,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行动,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喝上干净的水。

二、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环保局、公安局、航道局、宣传部、发改委、经委、建委、口岸委、规划局、国土资源局、房产管理局、市容局、海事局、水利局、交通(港口)局、市政公用局、工商局、税务局、监察局、司法局、信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政府领导为成员的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专项整治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调度汇总专项整治行动进展情况,组织对典型案件的查处,对各类整治情况进行指导、督办、稽查。

为确保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行动达到预期目标,各区县政府要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挂帅,分管领导牵头。

南京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取水工程验收和取水许可证发放暂行

南京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取水工程验收和取水许可证发放暂行

南京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取水工程验收和取水许可证
发放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宁水政[2007]437号
【发布部门】南京市水利局
【发布日期】2007.11.21
【实施日期】2007.11.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京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取水工程验收和取水许可证发放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水政[2007]437号)
各区县水利(务)局、市属各河道管理处、市水资源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取水工程或设施的验收和取水许可证的发放工作,明确验收程序,加强取水许可证管理,现将《南京市取水工程验收和取水许可证发放暂行办法》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南京市取水工程验收和取水许可证发放暂行办法
一、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取水许可工程验收和取水许可证的发放工作,根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0号令)、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取水许可验收和发证工作的通知》(苏水资[2007]37号)及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江苏省地下水利用规程》(DB32/791-2005)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取水工程验收和取水许可证的发放遵循“谁审批,谁验收,谁发证”的原则。

三、取水许可审批机关在发放取水许可证前,应当对取水许可工程或设施(以下简称“取水工程”)涉及取水许可事项进行验收。

取水工程验收合格后,取水许可审批机关才能发放取水许可证。

南京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市水利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

南京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市水利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

南京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市水利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水利局•【公布日期】2008.04.07•【字号】宁水纪[2008]138号•【施行日期】2008.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南京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市水利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宁水纪[2008]138号)局机关各处室、局各直属单位:2008年,市水利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以服务民生为重点,紧密结合水利工作的实际和任务要求,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战略方针,积极推进具有水利特色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断引向深入,为全市水利改革发展提供有力保证。

一、加强对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促进水利可持续发展要组织局系统认真学习十七大的报告,不断增强党员干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按照局党组的要求,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全方位推进优质服务;加强督查督办,提高行政效能;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升执法形象。

从完善水利发展思路、全面推进水利建设、大力建设节水型社会和建立健全制度保障体系四个方面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要抓好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农村水利建设和饮水安全、水行政执法管理、水管单位体制改革等水利工作,加强监督检查。

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监督,落实民主集中制、重大事项报告、经济责任审计等制度。

加强对工程建设、行政执法、招投评标等重点环节和岗位的监管,积极推进具有水利特色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重视来信来访和案件查处工作,把握好政策界限,推进“提醒告诫制度”,严肃党的纪律,保证政令畅通。

从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切实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南京市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办法

南京市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办法

南京市殡葬管理办法南京市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办法第271号(2009年2月6日发布,2017年10月30日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功能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是指在江河、湖泊和地下水源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包括河道、湖泊、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灌区、塘坝、沟渠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城市防洪、排水、供水等设施的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南京市殡葬管理办法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领导,落实水利工程安全管理责任制,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组织推广和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提高水利工程的科学管理水平。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依法设立的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五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置的基层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镇(街)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的义务,有权对破坏水利工程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水利工程经营者、管理者应当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对水利工程的公共安全负责。

南京市殡葬管理办法第二章工程保护第七条除《南京市防洪堤保护管理条例》已有规定外,下列国有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是:(一)通江河道、秦淮河一级支流、滁河分洪河道及其一级支流:背水坡堤脚外10-20米;通湖河道:背水坡堤脚外10米。

河道无堤防河段,按河口线外延12米或者设计洪水位、历史最高洪水位确定。

南京市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办法

南京市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办法

南京市殡葬管理办法南京市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办法第271号(2009年2月6日发布,2017年10月30日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功能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是指在江河、湖泊和地下水源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包括河道、湖泊、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灌区、塘坝、沟渠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城市防洪、排水、供水等设施的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南京市殡葬管理办法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领导,落实水利工程安全管理责任制,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组织推广和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提高水利工程的科学管理水平。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依法设立的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五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置的基层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镇(街)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的义务,有权对破坏水利工程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水利工程经营者、管理者应当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对水利工程的公共安全负责。

南京市殡葬管理办法第二章工程保护第七条除《南京市防洪堤保护管理条例》已有规定外,下列国有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是:(一)通江河道、秦淮河一级支流、滁河分洪河道及其一级支流:背水坡堤脚外10-20米;通湖河道:背水坡堤脚外10米。

河道无堤防河段,按河口线外延12米或者设计洪水位、历史最高洪水位确定。

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通知

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通知

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通知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通知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厅,各计划单列市水利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2006年2月21日,国务院第460号令发布了《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将于2006年4月15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的出台是我国水资源管理工作的又一重大成果,对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进一步规范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工作,促进水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都具有深远的意义。

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宣传和贯彻《条例》。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条例》的重要意义,提高贯彻实施的自觉性水是基础性的自然资源和战略性的经济资源,自1993年8月1日国务院颁布《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以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不断提高取水许可工作水平和规范化程度,以取水许可制度为统领,加强了用水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水资源有偿使用等制度的实施,对于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与合理利用,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实现了对人民生活和国民经济各部门用水要求的统筹兼顾。

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取水许可工作也面临着一些新的情况,《水法》、《行政许可法》对取水许可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加强流域统一管理,推动水权制度建设等工作为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注入了新的内涵。

《条例》在认真总结取水许可制度多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遵循《水法》和《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流域和行政区域总量控制的要求和措施,明晰了取水许可分级审批管理权限;进一步明确了取用水的内涵和取水许可的范围;简化和规范了取水许可程序;强化了监督管理措施;强调了生态与环境等公共利益的保护,健全和完善了取水许可制度,充分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要求。

关于《南京市水环境保护条例》审议意见的报告

关于《南京市水环境保护条例》审议意见的报告

关于《南京市水环境保护条例》审议意见的报告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12.01.11
•【分类】审议意见的报告
正文
关于《南京市水环境保护条例》审议意见的报告
——2012年1月11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南京市水环境保护条例》已经南京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制定,现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该条例通过前进行了初步审查,征求了省法制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等有关部门和部分省人大代表、立法咨询专家的意见,并与南京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进行了沟通,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对该条例已经作了相应修改。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于12月29日召开全体会议对该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城市水污染状况日趋严重。

为了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发展,南京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地方
性法规非常必要。

该条例依据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从水污染控制、水污染治理、饮用水源地保护、水生态保护等方面对水环境保护进行了严格、具体的规定,明确了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职责,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该条例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不相抵触,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予以批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南京市水利局关于全市水利系统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的通知

南京市水利局关于全市水利系统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的通知

南京市水利局关于全市水利系统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水利局•【公布日期】2009.02.12•【字号】宁水资[2009]61号•【施行日期】2009.0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行政执法正文南京市水利局关于全市水利系统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的通知(宁水资〔2009〕61号)各区县水利(务)局、各河道管理处、市水资源管理中心: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南京市水资源保护条例》,切实改善我市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安全,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现就全市水利系统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提高对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的重要性的认识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是全市节水型社会建设的主要工作之一,也是新三年水环境综合治理(“2234”工程)的重要任务之一。

在省政府批复的《南京市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提出要建设水环境良好的节水防污社会体系,优先重点保护饮用水水源,在《南京市城乡三年水环境综合治理方案》中提出了“加强长江南京段、固城湖、中山水库等30个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持续保持在100%”的工作目标。

近年来,市和区县两级水利部门针对部分水源地上游和周边地区水土流失、水库淤积、面源污染等导致饮用水水质下降的问题,安排专项资金进行治理,取得了显著成效。

但从总体上看,目前我市水库等大多数水源地上游及周边地区生态破坏、不合理开发利用水土资源的现象时有发生,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有下降趋势。

根据《南京市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和《南京市城乡三年水环境综合治理方案》提出的要求,水利系统要全面履行好作为水库、湖泊、河道主管部门在饮用水源地保护中的职责,认真组织开展饮用水源地安全状况调查;加大水量调配、水源工程建设力度,合理配置并保障水量供给;加强水源涵养、湿地保护和生态隔离带建设;加强对影响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各项涉水工程的审批管理;强化对水资源监督监测,建立饮用水源地的日常巡查应急反应制度。

南京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南京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南京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0.13•【字号】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0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0号《南京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已由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8月13日通过,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0年9月25日批准。

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10月13日南京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2020年8月13日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20年9月25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三章供水管理第四章节约用水管理第五章安全和维护第六章监督和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供水和节约用水(以下称供节水)管理,保障供水用水安全和质量,建设节水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江苏省节约用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供节水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供节水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城乡统筹、确保安全、节水优先、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供节水工作的领导,将供节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供水用水安全保障体系、紧急状态管制机制和供水应急管理机制;实行城乡供水政府责任制、节约用水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统筹安排资金,落实城乡供水一体化,推动镇(街道)、村(社区)公共供水设施建设、改造及水质检测。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职责做好辖区内供水保障和节约用水工作。

南京市水利局关于开展水文监测环境及水文设施保护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宁水政[2012]272号

南京市水利局关于开展水文监测环境及水文设施保护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宁水政[2012]272号

南京市水利局关于开展水文监测环境及水文设施保护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水利局关于开展水文监测环境及水文设施保护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宁水政〔2012〕272号)各区县水利(务)局、局属各单位:为维护水法规尊严,严厉打击影响水文监测环境和破坏水文设施等违法行为,确保水文工作正常开展,为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提供科学的水文支撑,根据省厅《关于开展水文监测环境及水文设施保护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苏水政监[2012]10号)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水文监测环境及水文设施保护专项执法行动,现将《开展水文监测环境及水文设施保护专项执法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望各单位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六月十日开展水文监测环境及水文设施保护专项执法行动方案根据省厅《关于开展水文监测环境及水文设施保护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要求,现制定我市开展水文监测环境及水文设施保护专项执法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国务院令第 496 号)、《江苏省水文条例》、《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水利部令第43号)为依据,针对目前全市存在的各类影响水文监测环境和破坏水文设施的违法行为,集中力量全面开展宣传教育、整治监测环境、查处违法行为,坚决查处一批破坏水文设施的违法行为,清除一批影响水文监测环境的违法建设或违章设障,切实维护水法律法规尊严,确保我市水文监测环境及水文设施始终保持良好状态。

二、主要内容(一)查处侵占、毁坏、擅自移动或者擅自使用水文监测设施以及干扰水文监测的违法行为。

(二)查处未经批准擅自迁移国家基本水文测站的违法行为。

南京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水利局关于推进水行政综合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南京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水利局关于推进水行政综合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南京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水利局关于推进水行政综合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水利局•【公布日期】2007.12.04•【字号】宁水政[2007]471号•【施行日期】2007.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南京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水利局关于推进水行政综合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宁水政[2007]471号)各区(县)水利(务)局、局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精神,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提高执法效能,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促进水利的可持续发展,现将《南京市水利局关于推进水行政综合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印发你们,望结合各单位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七年十二月四日南京市水利局关于推进水行政综合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提高执法效能,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促进水利可持续发展,现对我市推进水行政综合执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进水行政综合执法的必要性水行政执法,是依法行政、依法治水的重要内容。

推进综合执法,有利于严格执法行为,减少执法矛盾,降低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率。

近年来,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对推进综合执法工作相继提出明确要求,水利部从2006年开始在全国开展以“集中行政处罚和行政征收职责”和“积极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职责”为主要内容的水行政综合执法试点,我市部分区(县)在推进水行政综合执法方面已取得明显成效。

目前,全市水行政执法,但、还存在执法权力分散、执法行为交叉、执法力量薄弱、执法合力不足等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水法律法规的全面贯彻实施。

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环保优先方针的实施和水安全、水资源、水环境统筹思路的明确,水行政执法的任务越来越重,要求越来越高,迫切需要相对集中执法职能,理顺执法关系,整合执法力量,推进综合执法。

南京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水法规体系总体规划(2010-2020)》的通知

南京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水法规体系总体规划(2010-2020)》的通知

南京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水法规体系总体规划(2010-2020)》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水利局•【公布日期】2010.08.12•【字号】宁水政[2010]339号•【施行日期】2010.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南京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水法规体系总体规划(2010-2020)》的通知(宁水政〔2010〕339号)各区县水利(务)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水法规体系,提高依法治水、依法管水水平,针对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水利建设与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现将《南京市水法规体系总体规划(2010-2020年)》印发你们,请各单位(部门)根据规划任务,结合实际,认真做好相关立法工作。

二○一○年八月十二日南京市水法规体系总体规划(2010-2020年)前言南京地处长江下游,水资源分布不均,全年70%的降雨集中在6-8月主汛期,本地水资源不足,洪、涝、旱及台风等自然灾害发生的机率较高。

南京又是省会城市,是江苏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人口集中,经济发达。

特殊的地理位置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决定了我市防洪减灾和水资源保护、水环境治理要求高,水利工程设施建设、管理任务重,需要有健全和完善的法规体系提供保障。

自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市全面贯彻《水法》,并以国家和省有关水法规为依据,加大配套性水法规体系的建设,先后出台了《南京市防洪堤管理保护条例》、《南京市水资源保护条例》、《南京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条例》、《南京市防洪办法》、《南京市水土保持办法》、《南京市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办法》等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在依法开展水利工程管理、水资源管理与保护、水土保持、防汛抗洪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经济社会迅速发展和“水安全、水资源、水环境”的统筹发展,要求我们在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强化防洪安全基础功能的同时,加快资源水利、环境水利建设,充分发挥水资源、水环境的保障功能。

南京市水库保护条例

南京市水库保护条例

南京市水库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08.22•【字号】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南京市水库保护条例》已由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2年6月29日制定,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2年7月27日批准。

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2年8月2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库保护,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证水资源有效供给,维护水库生态环境,规范水库利用,发挥水库综合效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江苏省水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库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本市水库按照《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划分为中型、小型水库,包括已注册登记的水库和未注册登记的水库。

第三条水库的保护遵循安全第一、保护优先、统筹兼顾、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库的监督管理工作。

环境保护、农业、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旅游、园林、交通运输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水库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辖区内中型水库和由其管辖的小型水库的主管单位,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辖区内其他小型水库的主管单位。

但政府其他部门、政府派出机构等有关单位自行管理的水库(以下称自管水库),主管单位是该有关单位。

第六条水库应当建立管理单位。

两座以上的小型水库可以建立共同管理单位,但每座水库应当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中型水库和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小型水库的管理单位由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建,其他小型水库的管理单位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建。

南京市水环境保护条例(2017年修正)

南京市水环境保护条例(2017年修正)

南京市水环境保护条例(201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07.27•【字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南京市水环境保护条例(2011年12月28日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制定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根据2017年6月27日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17年7月21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南京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污染控制第三章水污染治理第四章饮用水水源地与特殊水体保护第五章水生态保护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控制和治理、水资源保护和利用、饮用水水源地等特殊水体保护、水生态保护和修复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水环境保护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控源截污、综合治理,分级保护、分类管理,严格控制并削减水污染物排放总量,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推进水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污染和水生态破坏,改善水环境质量。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水环境保护目标和年度计划,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建立水环境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水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水环境保护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其主要负责人对实现水环境保护任期责任目标负主要责任。

南京市水资源管理办法

南京市水资源管理办法

南京市水资源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10.15•【字号】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施行日期】1996.10.1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行政执法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南京市水资源管理办法》已经1996年9月17日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王宏民一九九六年十月十五日南京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国家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南京市水利局是本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保护和监督工作,并按照《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履行职责。

市政公用部门负责城镇供水、城市节约用水、市区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

地质矿产部门参与水资源调查、评价、规划,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地下水资源,进行地下水的普查、勘探、监测、统计、分析和开发利用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第四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政机构的管理,完善水政监察制度。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事活动必须接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发放取水许可证的市政公用部门的检查监督。

水政监察人员在依法查处违法案件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证据。

第二章开发利用第五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必须进行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

水资源的考察和评价,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进行。

水资源考察和评价成果,作为编制水资源规划的依据。

第六条水资源开发利用和分配、调度,应当符合兴利和除害相结合的原则,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兼顾农业、工业用水和航运等需要,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

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1.23•【字号】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1号•【施行日期】2018.11.23•【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1993年12月29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3年8月15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17年6月3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二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1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等十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资源开发利用第三章水资源节约第四章水资源保护第五章用水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工作,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增加财政投入,加强水工程建设,促进水环境改善。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南京市水资源保护条例》立法后评估浅析

《南京市水资源保护条例》立法后评估浅析

《南京市水资源保护条例》立法后评估浅析景卫华;陈辉;张少杰;刘鹏【期刊名称】《治淮》【年(卷),期】2015(000)012【总页数】2页(P6-7)【作者】景卫华;陈辉;张少杰;刘鹏【作者单位】南京市长江河道管理处 210011;南京市长江河道管理处 210011;南京市长江河道管理处 210011;南京市长江河道管理处 210011【正文语种】中文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人民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都离不开水资源。

根据2014年《中国水资源公报》,全国21.6万千米河流中,27.2%的河长水质在Ⅳ类~劣Ⅴ类,而121个主要湖泊中Ⅳ类~劣Ⅴ类水质的湖泊共有82个,占湖泊总数的67.8%。

因此,进行水资源有效保护,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事关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

水资源保护,法律法规是先导。

为切实做好南京市水资源保护工作,制定了《南京市水资源保护条例》,并于2007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分成7个章节,分别为总则、地表水资源保护、地下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共47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深化《条例》学习、扩大《条例》影响的基础上,遵循《条例》规定的“科学规划、统筹兼顾、保护优先、综合利用、节约用水、防止污染”原则,通过加强规划引导、加快工程建设、加大执法力度等措施,积极开创水资源管理与保护工作的新局面。

1.以优化水资源配置为龙头,构建水生态体系一是注重顶层设计。

编制《南京市水资源综合规划》《南京市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南京市水利现代化规划》等多项综合和专业性规划。

二是坚持保护优先。

集中整治中小河道,实施防洪能力提升工程400余千米,完成水库除险加固的240余座水库。

三是强化综合治理。

以小流域为单元,大力开展生态清洁型小流域建设,建成生态清洁型小流域19条,创建一批典型生态清洁型小流域。

2.以水源地保护为重点,构筑水安全屏障一是开展达标创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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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水利局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南京市水资源保护条
例》的通知
【法规类别】信访
【发文字号】宁水政[2007]84号
【发布部门】南京市水利局
【发布日期】2007.03.19
【实施日期】2007.03.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南京市水利局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南京市水资源保护条例》的通知
(宁水政[2007]84号)
各区县水利(务)局、市属各河道管理处、市水利工程水费处:
《南京市水资源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7年1月16日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并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是一部重要的地方性水行政法规。

《条例》的发布实施,对落实科学发展观,创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等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为解决我市水资源保护中的突出问题,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提供了法律支撑。

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宣传和贯彻该部《条例》。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充分认识《条例》实施的重要意义
水资源是基础性的自然资源、战略性的经济资源,是生态与环境的控制性要素。

随着经济和城市的快速发展,水资源被大量消耗,废、污水大量排放,带来了水污染和水环境问题。

目前,我市已不存在一类水,二、三类水也只限于少数地区,水质型缺水问题逐步显现。

各级领导和广大人民群众都非常重视和关心水资源保护、饮用水安全等问题,制定了“环保优先、节约优先”的发展方针,提出了新时期水资源保护的工作思路和目标。

《条例》适应我市水资源管理现状,吸收了我市水资源管理的新经验、新方法,把近几年来国家和省市的治水方针、政策以法规形式确定下来,突出了水功能区划的地位和作用,强化了饮用水源地保护和地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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