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转非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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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转非征地补偿安置政策

农转非征地补偿安置政策

庆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2008年05月06日14:26:02 来源:重庆市国土房管局5月5日上午,市政府召开了“全市征地补偿安置政策调整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对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的有关规定进行了动员部署。

我市新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调整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明确规定,在2008年1月1日以后的征地中,建立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全覆盖。

新政策规定,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将被征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专项统筹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

若统筹的土地补偿费80%部分及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之和仍不能满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资金需要的,其差额部分将由征地单位予以全额补足,直至满足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资金需要。

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

对于2008年1月1日后征地的农转非人员,将不再实行储蓄式养老保险办法。

新政策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方式和计算标准进行了调整。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将分别计算补偿。

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按被征收土地的面积计算。

主城九区(含北部新区)的一类地区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6000元,二类地区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5000元,三类地区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4000元;安置补助费按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28000元。

主城区以外其他区县的土地补偿费分类标准、安置补助费标准由区县政府制定。

新政策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方式进行了规定。

重庆市调整征地补偿通知

重庆市调整征地补偿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13〕58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的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主城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不分地区,按批准征收土地总面积计算,标准为每亩18000元。

安置补助费按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38000元。

(二)农村房屋、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

农村房屋补偿按附件所列标准执行。

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实行综合定额补偿,以批准征收土地总面积扣除农村宅基地和林地后的面积为准,每亩定额补偿22000元。

农村宅基地范围内的地上构(附)着物补偿的具体标准由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制定。

二、主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参照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相应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并制定具体政策,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后生效。

三、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原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013年1月1日前已依法实施的征地补偿安置,按原规定办理。

四、本通知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市国土房管局负责解释。

附件:主城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重庆市人民政府2013年7月26日附件主城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单位:元/平方米结构类别房屋结构补偿标准钢砼结构框架(剪力墙)现浇盖660砖混结构砖墙(条石)预制盖600砖木结构砖墙(木板)穿逗瓦盖480 砖墙(片石)瓦盖420 砖墙石棉瓦盖(含油毡、玻纤瓦)390土墙结构土墙瓦盖360 石棉瓦、玻纤瓦盖330简易结构砖柱(石柱、木柱)石棉瓦盖(油毡、玻纤瓦)120 简易棚房100说明:1.房屋层高在2.4米以下(不含2.4米),1.5米以上(含1.5米)的,按同类房屋标准的70%计算补偿。

92号文件

92号文件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长寿府发〔2008〕92号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以及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经区人民政府审议同意,调整我区征地补偿安置政策。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方式和标准征收土地应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别计算补偿。

(一)土地补偿费1. 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按被征收土地面积及所在地区标准计算:一类地区凤城街道、晏家街道、渡舟镇、八颗镇15000元/亩;二类地区江南镇、邻封镇、长寿湖镇、双龙镇、龙河镇、海棠镇、石堰镇、云台镇、葛兰镇、新市镇14000元/亩;三类地区但渡镇、云集镇、洪湖镇、万顺镇13000元/亩。

2. 被征收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统筹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代为划转到劳动保障部门;其余20%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3. 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20%土地补偿费的管理、使用、分配应严格按照集体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安置补助费1. 安置补助费按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27000元。

2. 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方式按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不同年龄段分别确定:对未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个人;对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应缴纳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总额的50%,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从其安置补助费中代为划转到劳动保障部门,专项用于该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剩余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个人。

重庆政府令第55号

重庆政府令第55号

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已经1999年4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蒲海清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三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征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适用本办法的原则规定。

第三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计划、劳动、民政、信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协助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门完成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第二章补偿第四条征用土地应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使用、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地上建筑物补偿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合法面积为准计算,构筑物按实计算。

青苗补偿按征地时实际种植面积计算。

第七条未经批准占用耕地成片栽种的一般树木,按粮食类青苗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

零星栽种的一般树木按实补偿。

果园、茶园、桑园、苗圃、花园按当地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2至1.5倍计算补偿费。

对珍稀名贵树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下列地上建(构)筑物、青苗不予补偿:(一)不具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和其他建(构)筑物;(二)政府征地批文下达之日后栽插的花草、林木、青苗及搭建的建(构)筑物;(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四)非法占用集体土地修建的建(构)筑物;(五)天然野生杂丛。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重庆市政府公众信息网 2008年04月28日16时46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别计算补偿。

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按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一类地区(中心城区:1062平方公里以内)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6000平方公里至5473平方公里以内)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400 0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按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不同年龄段确定,对未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个人;对年满16农村房屋、青苗的补偿标准分别按附表2、3执行。

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的地上构(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附表4、5执行;其余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地上构(附)着物,采取综合定额补偿的方式进行补偿。

综合定额补偿的具体标准和计算方式由各区人民政府制定。

3积极推行住房货币安置方式,货币安置具体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本区与被征地范围相邻地段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原则制定。

(二)主城区外其他区县(自治县)二、调整征地农转非人数的确定方法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时,被征地农户的承包耕地被征收后,其剩余的耕地面积以户为单位计算人平不足0.5亩的,除按照上述规定计算农转非人数外,三、征收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障统筹费万元的标准收取;对新征工业用地按照主城区每亩1万元,其他区县(自治县)每亩0.5四、建立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二)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的规定执行。

2008年1月1各区县(一)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积极促进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实现就业,认真落实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努力解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生活困难问题,切实保障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合法权益。

农转非户口的最新补偿政策有哪些?

农转非户口的最新补偿政策有哪些?

农转⾮户⼝的最新补偿政策有哪些?被拆迁⼈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额问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

它的具体计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建筑⾯积的⼟地使⽤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积。

⼀、农转⾮户⼝的最新补偿政策(1)被的村或者村民⼩组建制撤销的,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额问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

它的具体计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建筑⾯积的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积;(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组建制不撤销的,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可以在乡(镇)⼟地利⽤总体规划确定的中⼼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积;被拆迁⼈使⽤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由建设单位⽀付给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户⼝农转⾮,就⽆法获得耕地补偿了吗?相关法律:《》第⼆⼗六条:承包期内,发包⽅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全家迁⼊⼩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的意愿,保留其或者允许其依法进⾏。

承包期内,承包⽅全家迁⼊设区的市,转为⾮农业户⼝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

承包⽅不交回的,发包⽅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对其在承包地上投⼊⽽提⾼⼟地⽣产能⼒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上⽂就是农转⾮户⼝的最新补偿政策的相关内容。

农户转成⾮农户⼝,会得到⼀定的补偿。

但是具体的补偿标准和细则国家是没有具体的规定的,这个还要看各地发展的情况,根据各个地⽅的标准来确定,不能⼀概⽽论。

另外,现在政策以放宽了,并取消农业和⾮农业户⼝区别,消除“⾝份歧视”。

重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重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重庆被征地农民养⽼保险1、被征地农转⾮⼈员基本养⽼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保险不能转移保险关系。

2、关于被征地农转⾮⼈员养⽼保险与城镇职⼯基本养⽼保险的衔接问题。

在被征地农转⾮之前,已领取城镇职⼯基本养⽼待遇的⼈员,不属于参加被征地农转⾮养⽼保险范围,继续按本⼈城镇职⼯基本养⽼⾦标准领取基本养⽼⾦。

重庆被农民政策⼀、被征地农转⾮⼈员基本养⽼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保险不能转移保险关系。

被征地农转⾮⼈员基本养⽼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保险均属我市养⽼保险范畴。

被征地农转⾮⼈员由征地实施单位负责办理参加被征地农转⾮养⽼保险,⽼龄⼈员(男年满60周岁、⼥年满55周岁及其以上)⼀次性完清缴费后,从安置⽅案依法批准的次⽉起,按当时我市城镇企业⼈员最低⽉基本的标准(现为500元)享受养⽼待遇。

该⽂件同时规定,同⼀时间只能享受⼀种社会养⽼保险待遇。

因此,从领取农转⾮⼈员养⽼待遇之⽉起,应停发城乡居民基本养⽼待遇,之后如有重复领取的城乡居民基本养⽼待遇的,必须退回。

如城乡居民基本养⽼保险个⼈账户还有余额的,按规定⼀次性⽀付给本⼈。

农转⾮⽼龄⼈员在领取养⽼待遇期间死亡的,从其死亡的次⽉起停⽌⽀付养⽼待遇,并按我市城镇企业职⼯基本养⽼保险规定⽀付2000元,有直系亲属(包括配偶、⼦⼥、⽗母)的可享受⼀次性救济⾦(15个⽉养⽼待遇)。

个⼈⼀次性缴纳的养⽼保险费,在扣除已⽀付养⽼待遇、丧葬费和⼀次性救济⾦后有余额的,⼀次性退还给指定受益⼈或⼈。

已参加居民养⽼保险的中青年⼈员,在被征地农转⾮并参加农转⾮养⽼保险后,其居民养⽼保险个⼈账户暂时封停,待其达到领取城镇职⼯养⽼保险待遇的年龄时,再根据参保⼈的接续参加城镇职⼯养⽼保险情况作转移或⼀次性⽀付处理。

⼆、关于被征地农转⾮⼈员养⽼保险与城镇职⼯基本养⽼保险的衔接问题。

被征地农转⾮⼈员养⽼保险与城镇职⼯基本养⽼保险,都是我市现⾏的养⽼保险范畴,它们之间既有区别,⼜有联系:1、在被征地农转⾮之前,已领取城镇职⼯基本养⽼待遇的⼈员,不属于参加被征地农转⾮养⽼保险范围,继续按本⼈城镇职⼯基本养⽼⾦标准领取基本养⽼⾦。

《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已经1999年4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蒲海清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三日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征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适用本办法的原则规定。

第三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计划、劳动、民政、信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协助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门完成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第二章补偿第四条征用土地应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使用、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地上建筑物补偿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合法面积为准计算,构筑物按实计算。

青苗补偿按征地时实际种植面积计算。

第七条未经批准占用耕地成片栽种的一般树木,按粮食类青苗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

零星栽种的一般树木按实补偿。

果园、茶园、桑园、苗圃、花园按当地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2至1.5倍计算补偿费。

对珍稀名贵树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下列地上建(构)筑物、青苗不予补偿:(一)不具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和其他建(构)筑物;(二)政府征地批文下达之日后栽插的花草、林木、青苗及搭建的建(构)筑物;(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四)非法占用集体上地修建的建(构)筑物;(五)大然野生杂丛。

最新重庆市征地补偿新标准是什么?

最新重庆市征地补偿新标准是什么?

No kind of education can match adversity.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重庆市征地补偿新标准是什么?一般来说,对于重庆市的征地标准,需要根据其土地的具体使用价值以及在土地上是否有相关的附着物来进行赔偿。

但是一般来说土地补偿费是在征地赔偿之中必须有的一项赔偿。

一、重庆市征地补偿新标准是什么?1.土地补偿费16500元/亩(其中:80%即:13200元/亩,直接划拨给永川社保局统筹,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养老保险,20%即:3300元/亩,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分配)。

2.青苗费:3000元/亩(建设用地面积除外)。

3.附着物补偿费:7000元/亩(建设用地面积除外)。

4.房屋及构筑物补偿费:据实丈量,计算补偿费。

以上四项,第1—3项由征地单位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再由集体经济组织支付给各农户。

第4项由征地单位直接支付给所有权人(属集体所有的支付给集体,属个人所有的支付给个人)。

二、重庆征地补偿费怎么分配?1.集体经济组织对各农户被征地面积进行登记,公示无误后进行第一次分配,按承包地面积13300元/亩(土地补偿费3300元,青苗费3000元,附着物补偿费7000元)计算并支付给农户。

农村房屋补偿按附件所列标准执行。

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实行综合定额补偿,以批准征收土地总面积扣除农村宅基地和林地后的面积为准,每亩定额补偿2元。

农村宅基地范围内的地上构(附)着物补偿的具体标准由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制定。

2.集体经济组织按承包地面积进行第一次分配后所剩余的资金,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再分配资金。

再分配资金属该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享有,其分配法由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全体成员共同讨论通过并制定具体分配案,经80%以上的农户同意,方可进行再分配。

一般来说,征地赔偿需要根据其该地方政府根据实际的相关判断来进行具体的收费。

一般来说土地赔偿费用是在16500/亩。

然后其他的悲惨还包括青苗费和附着物补偿费,以及房屋及构筑物的相关赔偿费用都需要由政府或者是开发商来进行支付。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3万元 ,其 他 区县 ( 自治县 )每亩 2万 元 的标 准 收 取 ;对 新 征 工业 用地 按 照 主城 区每 亩 1万 元 ,其
他 区县 ( 自治 县 )每亩 05万元 的标 准 收取 。 . 征 地 统 筹 费 计 入 土 地 成 本 , 由市 财 政 部 门 统

象 ,以 满 足其 住 房 需 求 。定 向修 建并 销 售 给被 征 地拆 迁 农转 非人 员 居住 的 住房 应 享受 经 济 适 用 住
城 区 :16 0 2平方 公里 至 2 3 7 7平 方公 里 以内 )的土
农 村房 屋 、青 苗 的补 偿标 准分 别 按 附 表 2 、3
执 行 。宅 基 地使 用 权 范 围 内的 地上 构 ( )着 物 附
地 补偿 费标 准 为 每 亩 10 0元 ,三类 地 区 ( 市 50 都
作 ” 的方 式 ,提供 国有 土 地 使 用 权 ,通 过 招标 的
重庆国土房产 ・0 8年第 3期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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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策 法 规
方 式 确 定 建设 单 位 修 建 住 房 ,并 由 建设 单 位 定 向
销 售 给 已进 行货 币 安 置 的 征地 农 转 非住 房 安 置 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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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
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渝府 发 [ 0 ]4 2 8 0 5号
各 区县 ( 自治 县 )人 民政 府 ,市 政 府 各 部 门 ,有
关 单位 :
安 置 补 助 费 的 支付 按 被 征 地 农 转非 人 员 的不 同年 龄 段确 定 ,对 未年 满 l 岁 的被 征地 农转 非 6周 人 员 ,其 安 置补 助 费全 额 支付 给个 人 :对 年 满 l 6 周 岁及 以上 的被 征 地 农 转 非人 员 ,其 个 人按 照 有

重庆市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_渝府发[2008]45号概要

重庆市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_渝府发[2008]45号概要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及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2008年1月7日市人民政府第117次常务会议通过,调整我市征地补偿安置政策。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方式和标准(一)主城区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别计算补偿。

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按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一类地区(中心城区:1062平方公里以内)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6000元,二类地区(次中心城区:1062平方公里至2737平方公里以内)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5000元,三类地区(都市区:2737平方公里至5473平方公里以内)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4000元。

安置补助费按农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农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28000元。

土地补偿费为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获得的补偿,被征地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首先统筹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其余20%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

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按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不同年龄段确定,对未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个人;对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应缴纳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总额的50%,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从其安置补助费中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专项用于该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安置补助费的其余部分支付给个人,用于安排其生产、生活。

土地补偿费80%部分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之和尚不能满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资金需要的,其差额部分由征地单位补足,直至满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资金需要。

重庆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办法

重庆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办法

重庆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办法·世界养老保险轨制三种根本模式·昆明8万被征地人员根本养老金月增50·戴相龙的纠结:社保基金对股市又爱又·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超万亿元为保障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年迈后的根本生涯,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皮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平易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有关规定,联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坚持多方筹资,政府、集体、小我配合包袱,权力和责任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成长相适应的原则,将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障纳入城镇企业职工根本养老保险系统进行治理。

2008年1月1日往后,我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居平易近因地皮被政府依法征收并进行了城镇居平易近身份挂号,征地赔偿安置计划依法赞同之月年满16周岁以上的,实用本办法。

征地赔偿安置计划依法赞同之月,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的人员(以下简称老龄人员),按以下规定实施:周岁以上的每人按15000元的标准一次性缴纳根本养老保险费。

不满75周岁的,在15000周岁的年限,每相差1年(不足1年的,按1年盘算)增加1300元的标准,一次性缴纳根本养老保险费。

(二)老龄人员一次性缴纳的根本养老保险费完清后,从征地赔偿安置计划依法赞同的次月起,按征地赔偿安置计划依法赞同时我市城镇企业退休人员最低根本养老金标准按月发给养老待遇。

年满70周岁以上的,同时按规定享受高龄增发养老金待遇(即年满70周岁的,每月增发50元;年满75周岁的,每月再增发50元。

下同)。

第五条征地赔偿安置计划依法赞同之月,男年满50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不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下简称“4050”人员),按以下规定实施:”人员每人按41000元的标准一次性缴纳根本养老保险费。

”人员在到达法定退休年纪前,未连续缴纳城镇企业职工根本养老保险费的,不树立根本养老保险小我账户。

农转非社保补偿标准

农转非社保补偿标准

农转非社保补偿标准农村转非农户口的人员,是指在城镇生活、工作并已在城镇居住满一年的农业转移人口。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越来越多的农村人口选择到城镇就业和生活。

在这个过程中,农转非社保补偿标准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首先,农转非社保补偿标准的确定是基于一定的政策依据和法律规定的。

国家和地方政府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政策,明确农转非人员的社保补偿标准,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这些标准通常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等方面。

其次,农转非社保补偿标准的确定需要考虑到城乡差别和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

由于城市和农村的发展水平存在差异,农转非人员的社保补偿标准也会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大城市的农转非人员社保补偿标准会相对较高,而小城市或农村地区则可能较低。

这是因为大城市的生活成本和医疗费用相对较高,需要更多的社保保障。

此外,农转非社保补偿标准的确定还需要考虑到个人缴纳社保的时间和金额。

一般来说,农转非人员在城镇工作的时间越长,个人缴纳的社保金额越多,相应的社保补偿标准也会更高。

这是一种对个人努力和付出的一种认可和回报,也能够激励更多的农村人口积极参与城镇化进程。

最后,农转非社保补偿标准的确定需要充分考虑到社会公平和公正。

在制定和执行政策时,需要确保农转非人员能够享受到与城镇居民相同的社保待遇,避免出现二等公民的现象。

只有在社会公平和公正的基础上,才能够真正实现城乡一体化,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总的来说,农转非社保补偿标准的确定是一个复杂而严肃的问题,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各方的共同努力和参与。

只有在充分尊重法律规定、考虑城乡差别、关注个人付出和追求社会公平的基础上,才能够建立起健全的农转非社保制度,实现城乡一体化和社会和谐稳定的目标。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大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力度,让更多的农转非人员能够真正受益,共同分享城市发展的成果。

重庆农转非补偿标准

重庆农转非补偿标准

重庆农转非补偿标准重庆市农村转非农户口补偿标准是指农村户口人口转为城镇户口人口的一种经济补偿标准。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村人口选择转为城镇户口,而农转非补偿标准也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之一。

下面将对重庆农转非补偿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重庆市农转非补偿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与土地有关的补偿标准,二是与户口有关的补偿标准。

对于土地补偿标准,重庆市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规定,对农村转移人口的农村宅基地、耕地和林地进行相应的补偿。

具体的补偿标准根据土地的类型、面积等因素而定,确保农民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

而对于户口补偿标准,重庆市根据户口迁移的人口数量、迁移的城镇等级和迁移的时间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确定相应的补偿标准,以保障农民的基本权益。

其次,重庆市农转非补偿标准的具体执行情况也受到了广泛关注。

在实际执行中,重庆市积极推进农转非政策,加大对农民的政策宣传和解释力度,确保农民能够全面了解相关政策,享受到应有的权益。

同时,重庆市加强了对农转非补偿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补偿标准的执行不偏离政策规定,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另外,重庆市还注重加强了对农村转移人口的培训和技能提升工作,通过开展各种培训和技能提升活动,帮助农民提升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实现农村转移人口的可持续发展。

总的来说,重庆市农转非补偿标准是一项重要的政策举措,对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改善农民生活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重庆市将继续加大对农转非政策的宣传力度,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确保农民能够依法依规享受到应有的补偿标准,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同时,也将进一步加强对农村转移人口的培训和技能提升工作,为他们提供更多的就业和创业机会,实现共同发展共同繁荣。

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渝府令[1999]55)

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渝府令[1999]55)
乡(镇)人民政府应协助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门完成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第二章 补 偿
第四条 征用土地应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使用、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大渡口区、渝北区、巴南区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附表一所列标准执行;青苗和占用耕地成片栽种的一般树木及房屋、构筑物、零星的一般树木的具体补偿标准,由所在区人民政府在附表二至附表五所列的标准范围内制定。
(二)政府征地批文下达之日后栽插的花草、林木、青苗及搭建的建(构)筑物;
(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
(四)非法占用集体上地修建的建(构)筑物;
(五)大然野生杂丛。
第九条 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其拆迁房屋参照农房造价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七条 无条件集中统一修建安置房的,区县(自治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同级人民政府依据本办法确定的应安置房建筑百积标准和当时当地城镇居民住宅平均建安造价予以补助,并按照规划管理要求和当地城镇居民修建住宅用地标准划给宅基地,由住房安置对象自建住房。
第二十八条 户口分别在2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夫妻为同批住房安置对象的,合并为1户安置住房。
第二十二条 在征地拆迁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
(一)房屋被拆迁的未转非的村民;
(二)房屋未被拆迁的人员;
(三)通过买卖、继承、赠予等方式取得房屋产权的城镇人员,但在城镇确无住房的除外。

重庆市九龙坡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重庆市九龙坡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重庆市九龙坡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重庆市九龙坡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第⼀章总则第⼀条为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的合法权益,保障征地⼯作的顺利进⾏。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严格⼟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重庆市⼟地管理规定》(渝府令〔1999〕53号)、《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渝府令〔1999〕55号)、《重庆市⼈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条本⾏政区域内征收集体所有⼟地的补偿、⼈员安置和住房安置适⽤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区⼈民政府负责对征地补偿、安置⼯作的领导,区级有关部门按照各⾃职责,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和被征地农转⾮⼈员的社会保障⼯作。

⼟地⾏政主管部门负责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宣传解释。

征地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作。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转⾮⼈员的就业培训,建⽴健全就业服务以及社会保障体系。

民政部门负责做好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转⾮⼈员家庭最低⽣活保障⼯作。

公安部门负责提供被征地农村居民的户籍资料,做好户籍审核、审批、统计⼯作,并按规定办理农转⾮户籍登记。

农业部门负责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分配、使⽤、管理的指导和监督,以及⼟地承包经营权调整⼯作。

财政部门负责征地资⾦的监督管理和基本养⽼保险补贴经费的划转、拨付⼯作。

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实施和征地资⾦征收使⽤的监督检查⼯作。

规划、建设部门负责被征地农转⾮⼈员统建安置住房、定向销售住房的选址、施⼯、质量等管理⼯作。

信访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征地补偿安置的稳定⼯作。

各镇⼈民政府协助区征地部门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作,负责本辖区征地农转⾮⼈员的管理和稳定⼯作。

第⼆章补偿第四条⼟地补偿费按被征收⼟地⾯积计算。

⼀类地区:九龙镇、华岩镇⼟地补偿费为每亩16000元;⼆类地区:⽩市驿镇、西彭镇、含⾕镇、铜罐驿镇、陶家镇、巴福镇、⾛马镇、⽯板镇、⾦凤镇⼟地补偿费为每亩15000元。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重庆市政府公众信息网 2008年04月28日16时46分日市人民政府第117次常务会议通过,调整我市征地补偿安置政策。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主城区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平方公里以内)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5000元,三类地区(都市区:2737土地补偿费为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获得的补偿,被征地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 0%首先统筹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其余20%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

土地补偿费80%部分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之和尚不能满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资金需要的,其差额部分由征地单位补足,直至满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资金需要。

2.农村房屋、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被征地拆迁农转非人员住房安置的人均建筑面积标准为30平方米。

日后,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不实行自建住房安置。

体政策,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人数按被征收耕地面积(果园、牧草地面积按耕地面积计算,下同)与0.5倍非耕地面积之和除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均耕地面积计算确定。

人均耕地面积为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记载的耕地面积(不含已被征收的耕地面积)除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数。

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因住房被征收并拆除的,被拆除户可申请以户为单位全部农转非。

日起,在审批土地时征收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障统筹费(以下简称征地统筹费)。

征地统筹费按土地面积收取,对经营性用地(含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城镇发展用地按照主城区每亩3万元,其他区县(自治县)每亩2征地统筹费计入土地成本,由市财政部门统一收取,作为市级专项收入,纳入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统筹调剂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障费用。

各区县(自治县)对劳动力年龄段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应建立和完善失业登记制度和就业服务体系,积极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指导、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增强就业吸纳能力,改善和优化就业环境,促进劳动力年龄段内有就业愿望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实现就业。

重庆市农转非补偿标准

重庆市农转非补偿标准

重庆市农转非补偿标准一、农村居民申请转为城镇居民的条件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转为城镇居民:(一)凡购买有商品住房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转为城镇居民;(二)务工经商三年以上或投资兴办实业,三年累计纳税5万元或一年纳税2万元以上,且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转为城镇居民;(三)优秀农民工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转为城镇居民;(四)农村籍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夫妻投靠、年老父母投靠子女、成年子女投靠城镇身边无子女的年老父母,可转为城镇居民;(五)重庆市范围内高等学校、中职技校学生可迁入学校集体户或就地转为城镇居民;(六)农村籍五保对象,可转为城镇居民;(七)已退役的农村籍义务兵可以就近就地转为城镇居民,农村籍现役士兵在退役时可以转为城镇居民;(八)县城区以外的其他乡镇(街)农村居民可自愿就近就地转为城镇居民。

二、农村居民转户为城镇居民的待遇按照充分保障农民利益和充分考虑城镇承受能力的原则,针对农村承包地、宅基地、林地“三件衣服”和城市社保、教育、住房、就业、医疗“五件衣服”,为农民转户进城设计了一套完整的政策体系,概括起来就是“335”,即:3年过渡、3项保留和5项纳入,确保转户居民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待遇。

(一)关于3年过渡对农村居民转户后承包地和宅基地的处置,设定了3年过渡期,允许转户居民3年内继续保留宅基地和承包地的使用权及收益权。

在3年过渡期内,转户居民享有自由选择权,可错位错时退出宅基地和承包地。

即既可以全部退出,也可以部分退出;既可以保留收益权和经营权,也可以保留收益权、流转经营权;既可以个人转户,也可以整户转户。

过渡期结束后,可继续按照依法自愿的原则处置农村土地,不强制农民退出土地。

总之,转户不以退地为前提。

对转户居民自愿退地的,分两个部分补偿。

1、退出承包地的补偿承包地退出补偿标准:田500元/年亩、土400元/年亩,按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剩余年限进行一次性补偿。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征地农转非人员住房安置费用计算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征地农转非人员住房安置费用计算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征地农转非人员住房安置费用计
算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95.07.04
•【字号】重府发[1995]123号
•【施行日期】1995.07.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征地农转非人员住房安置费用计算标准
的通知
(重府发〔1995〕123号一九九五年七月四日)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为妥善安置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生产和生活,根据《重庆市征地拆适补偿安置办法》,结合各区市县经济发展的实际,现就征地农转非人员安置费用计算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安置费用计算标准的类别划分:
根据各区市县经济发展现状和生活水平差异,全市征地农转非人员安置费用的计算标准共划为三类:一类标准每人每月75-81元;二类标准每人每月69-81元;三类标准每人每月60-79元。

病残人员的安置费用计算标准可在此基础上每人每月啬8元。

二、安置费用计算标准的适用区域:
市城市建设规划区范围适用一类标准;
市城市建设规划区范围外的区市县政府所在地和经济比较发达的镇适用二类标准;
上述范围以外的其他区域适用三类标准。

三、上述类别划分和适用区域的规定,由各区市县人民政府根据辖区经济的备案。

四、安置费用计算标准专项用于测算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安置费用。

各类农转非人员一次性或逐月领取费用的标准,根据安置方式的不同,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1995年7月15日起执行。

重庆市被征地农转非农转城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解读图文稿

重庆市被征地农转非农转城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解读图文稿

重庆市被征地农转非农转城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解读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解读按:近日,市政府以渝府发〔2008〕26号文件印发了。

为方便公众广泛知晓重庆市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经重庆市政府网站约稿,市劳动保障局对此进行了政策解读。

一、渝府发〔2008〕26号文件出台的背景、目的和意义2004年以来,中央高度重视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先后下发了一系列文件,要求各地尽快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

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要“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决定对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障作出长期性、规范性、制度性安排。

1982年至今,全市被征地农转非的人员约90万人,目前他们中的部分人员就业难度大,生活比较困难。

因此,建立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制度,解决我市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障问题,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市第三次党代会精神的具体体现;是改善民生、构建和谐重庆的现实需要;是建立城乡统筹社会保障体系的具体实践。

二、符合渝府发〔2008〕26号文件规定参保条件人员的认定程序、参保程序(一)自愿申请参保的原征地人员,办理截止时间为2009年6月30日,逾期不再办理。

办理时,原征地人员应准备好户口簿、身份证、照片等相关资料,并填写申报表和委托书,到原征地时所在的街道(乡镇)社区社会保障服务所申请参保。

经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到指定银行缴纳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缴费后,当地社会保险局将发给《重庆市按月领取养老待遇资格证》或《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

办理流程图如下:(二)新征地人员,在征地时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统一代扣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社会保险局负责统一办理参保手续。

三、政策咨询方式对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如有疑问,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由各区县(自治县)相关的职能部门负责接待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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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转非补偿标准
潼南县户籍制度改革政策宣传
潼南政府网2010年10月29日发布单位:县户藉改革办公室
一、农村居民申请转为城镇居民的条件
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转为城镇居民:(一)凡购买有商品住房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转为城镇居民;(二)务工经商三年以上或投资兴办实业,三年累计纳税5万元或一年纳税2万元以上,且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转为城镇居民;(三)优秀农民工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转为城镇居民;(四)农村籍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夫妻投靠、年老父母投靠子女、成年子女投靠城镇身边无子女的年老父母,可转为城镇居民;(五)重庆市范围内高等学校、中职技校学生可迁入学校集体户或就地转为城镇居民;(六)农村籍五保对象,可转为城镇居民;(七)已退役的农村籍义务兵可以就近就地转为城镇居民,农村籍现役士兵在退役时可以转为城镇居民;(八)县城区以外的其他乡镇(街)农村居民可自愿就近就地转为城镇居民。

二、农村居民转户为城镇居民的待遇
按照充分保障农民利益和充分考虑城镇承受能力的原则,针对农村承包地、宅基地、林地“三件衣服”和城市社保、教育、住房、就业、医疗“五件衣服”,为农民转户进城设计了一套完整的政策体系,概括起来就是“335”,即:3年过渡、3项保留和5项纳入,确保转户居民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待遇。

(一)关于3年过渡
对农村居民转户后承包地和宅基地的处置,设定了3年过渡期,允许转户居民3年内继续保留宅基地和承包地的使用权及收益权。

在3年过渡期内,转户居民享有自由选择权,可错位错时退出宅基地和承包地。

即既可以全部退出,也可以部分退出;既可以保留收益权和经营权,也可以保留收益权、流转经营权;既可以个人转户,也可以整户转户。

过渡期结束后,可继续按照依法自愿的原则处置农村土地,不强制农民退出土地。

总之,转户不以退地为前提。

对转户居民自愿退地的,分两个部分补偿。

1、退出承包地的补偿
承包地退出补偿标准:田500元/年亩、土400元/年亩,按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剩余年限进行一次性补偿。

地类和面积以现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为准。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工作全面完成后,按新确认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面积进行找补。

2、退出宅基地的补偿
一是房屋补偿:钢砼结构270-30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210-270元/平方米,土墙结构105-150元/平方米,简易结构15-90元/平方米。

二是(构)筑物补偿:(构)筑物补偿费按照本次退出房屋补偿费总额的10%包干补偿。

三是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县城规划区为14000元/亩(20.99元/平方米),乡镇规划区为13000元/亩(19.49元/平方米),其他区域12000元/亩(17.99元/平方米)。

四是购房补助:购房补助是指在本县乡镇规划区、县城规划区或其他区县购买住宅的补助。

县城规划区为10000元/户,乡镇规划区为8000元/户,其他区域4000元/户。

(二)关于3项保留
一是保留林地使用权。

农村集体林权已经确权到户,继续保留,转户居民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流转或自主经营。

二是保留计划生育政策。

农转城人员在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后5
年内,继续执行原户籍地生育政策,享受农村计生奖励扶助及特别扶助政策。

三是保留农村各项补贴。

农民目前享受的农村种粮直补、农机具补贴等与土地相结合的惠农政策,在农民自愿退出承包地经营权之前继续保留。

(三)关于5项纳入
居民转户后社保、教育、住房、就业、医疗纳入城镇保障体系,实现转户进城后“五件衣服”一步到位,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待遇。

一是社会保障。

凡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均可参加养老保险。

具体分三种情况,自愿整户退出宅基地的和已经失去土地的,可参加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享受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优惠政策,这类政策缴费低,待遇高;未退出宅基地的,有用人单位的,由单位统一组织参保并按规定缴费,没有用人单位的,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没有条件参加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此外,符合条件的转户居民纳入城市低保范围。

二是教育保障。

对转户进城的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就读,享受与现有城镇学生的同等待遇。

部分优质学校对适龄儿童入学具有购房入户及居住年限等特殊要求,转户居民子女可在就近的普通学校插班入学。

三是就业保障。

劳动年龄段的转户居民属于城镇就业服务和政策扶持范围,可以享受免费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促进其在城市稳定就业;自主创业享受城镇创业扶持政策,就业困难人员还享受“一对一”的就业帮扶,以及公益性岗位的托底安置政策。

四是住房保障。

自愿退出宅基地使用权及农房的转户居民,可以获得相当于征地标准的住房及其构附着物补偿、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及购房补助。

鼓励转户居民购买普通商品房,符合条件的纳入廉租住房保障。

五是医疗保障。

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均可参加报销范围和标准都高于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同时,转户居民也可以选择继续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享受相应医疗保障。

三、转户典型事例
事例1:赵某,某村村民,自愿整户放弃宅基地,其房产权证上房屋面积为150平方米,其中砖墙条石瓦盖结构120平方米,土墙瓦盖结构30平方米。

按照砖墙条石瓦盖240元/平方米,土墙瓦盖150元/平方米计算,可得原房补偿
120×240+30×150=3.33万元;宅基地占地面积0.5亩,按照12000元/亩的标准予以补偿,可得宅基地补偿0.6万元;放弃宅基地后在县城购买商品房居住的,每户给予1万元购房补贴。

三项合计补助4.93万元。

事例2:孙某,40岁,某县某镇城镇居民,学校教师,其父母在农村务农,父亲65周岁,母亲63周岁,按“父母投靠子女”转户条件转户,退出宅基地,参加退地农转城人员基本养老保险。

父亲需缴费2.8万元(15000元+1300元×10年),母亲需缴费3.06万元(15000元+1300元×12年),共计缴纳5.86万元。

按现
行标准,每人每月可领取500元的养老金。

到70岁后,可享受高龄人员增发养老金每月50元,75岁再增发50元。

去世后每人可获得2000元的丧葬补助费和15个月本人养老金的一次性救济金。

扣除死亡时一次性领取的待遇,其个人缴费部分约40个月可全部领回,到75岁时,可多领取养老金10.01万元。

而且,这是按目前的标准及办法静态测算的,还没有包含今后养老金标准提高而增加的部分。

倘若孙某父母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若个人缴费中扣除已支付养老金和死亡待遇后还有余额的,则一次性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事例3:王某,女,35岁,在县城企业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满10年,具有合法稳定住所,符合转户条件,现已转为城镇居民。

转户前,王某以农民工身份参加失业保险;转户后,王某以城镇职工身份参加失业保险。

转户后不久,王某被用人单位辞退,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一是按现行标准领570元/月,可领取19个月,共计10830元;二是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住院治疗,可一次性报销医疗补助,补助标准按住院医疗费总额的70%报销;三是若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其配偶或直系亲属可一次性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丧葬补助金和10个月标准的抚恤金;四是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还可享受免费的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服务。

如果王某没有转户,仍为农村户口,她被用人单位辞退后,只能领取按其参保年限应享受失业保险金50%计算的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共计5415元。

与上述转户后的待遇相比,差别很大。

事例4:周某,32岁,妻子30岁,孩子7岁。

周某在城镇企业务工,妻子待业,符合转户条件,现转户为城镇居民。

周某可由用人单位按照城镇企业职工身份参加养老保险,个人按缴费基数的8%缴费,2010年个人最低每月缴费123.92元。

妻子从转为城镇居民户口之月起,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个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自愿选择缴费档次。

2010年,最低每月缴纳309.8元,最高每月缴纳516.2元。

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满15年及以上,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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