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
郑宝德与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上诉案

郑宝德与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征收【审理法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19【案件字号】(2020)黑行终35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鹏跃吕行冷慧【审理法官】王鹏跃吕行冷慧【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郑宝德;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政府【当事人】郑宝德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郑宝德【当事人-公司】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龚俸禄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韦良月黑龙江焦点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龚俸禄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韦良月黑龙江焦点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龚俸禄韦良月【代理律所】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黑龙江焦点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郑宝德【被告】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道外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是否合法。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行政赔偿证据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郑宝德的房屋于2019年末被道外区政府强制拆除,郑宝德就强制拆除行为诉讼至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9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黑01行初420号行政判决,确认道外区政府拆除郑宝德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现该判决已生效。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道外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是否合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道外区政府作为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依法负责征收补偿工作,有权作出案涉房屋征收决定。
根据业已查明的事实,本案系棚户区改造配套项目,征收目的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公共利益需要,道外区政府提交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关于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证据,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就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并公告,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设立了专门的征收账户,补偿费用足额到位,履行了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基本程序。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解决历史遗留建设项目房屋权属登记问题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解决历史遗留建设项目房屋权属登记问题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8.23•【字号】哈政办发[2013]8号•【施行日期】2013.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解决历史遗留建设项目房屋权属登记问题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哈政办发〔2013〕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快解决历史遗留建设项目房屋权属登记问题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8月23日关于加快解决历史遗留建设项目房屋权属登记问题的工作方案为加快解决历史遗留建设项目(含商品房开发项目、棚改回迁安置项目和单位自建项目,下同)房屋权属登记问题,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梳理问题、研究对策,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力争利用1年左右时间,基本解决群众办理房屋产权证难题。
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监管,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从源头上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二、工作原则(一)坚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原则。
梳理问题要对应问题发生的时点,所提措施要有利于解决群众办证的难题。
(二)坚持部门联动、集中办理原则。
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实施有效联动,确定时限,集中人员,协同办理建设项目审批、验收及会签等手续,为办理房屋产权证创造有利条件。
(三)坚持先易后难、急事急办原则。
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建设项目存在问题的难易程度和突出矛盾,区分情况、分类排序,突出重点、快速推进。
三、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一)组织机构调整充实市解决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屋权属登记问题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成员丛科明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许洪江担任,成员由市建设、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棚改、财政、国税、地税、人防、环保、卫生、工商、法制、监察、信访等部门及各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市公安、法院、检察院等部门有关负责人担任,负责研究解决重大疑难问题,确定相关政策,统筹协调各成员单位落实各项工作任务。
哈尔滨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和公共停车场(库)规划建设管理暂行

哈尔滨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和公共停车场(库)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实施日期】2009/11/01【颁发文号】哈规联〔2009〕1号【失效日期】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哈尔滨市公安局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哈尔滨市交通局关于实施《哈尔滨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和公共停车场(库)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告为逐步解决我市城市停车基础设施欠账问题,加快我市静态交通配套设施建设,促进停车事业健康有序和谐发展,构建高效快捷并与城市规模、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动静态交通服务系统,规范停车场(库)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城市停车场规划导则》、《哈尔滨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哈尔滨市综合交通规划》等有关法律和规范要求,现制定并实施《哈尔滨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和公共停车场(库)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特此通告。
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哈尔滨市公安局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哈尔滨市交通局二OO九年十月二十六日哈尔滨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和公共停车场(库)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落实国家对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和公共停车场(库)强制性规定的要求,解决我市多年停车基础设施欠账问题,规范停车场(库)的建设行为,缓解日益突出的停车矛盾,促进我市停车事业健康有序和谐发展,构建高效快捷并与城市规模、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动静态交通服务系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及规范,结合我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哈尔滨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改建项目。
第三条本规定由规划、建设、公安、房产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国土和交通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参与相关管理。
第四条配建停车场(库)是指为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配套建设的停车场所,主要为该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业务、生活活动相关的驾车者提供停车服务。
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哈尔滨市公安局等部门

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哈尔滨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实施《哈尔滨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和公共停车场(库)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告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哈规联[2009]1号
【发布部门】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哈尔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哈尔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哈尔滨市交通运输局
【发布日期】2009.10.26
【实施日期】2009.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哈尔滨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实施《哈尔滨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和公共停车场(库)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
通告
哈规联[2009]1号
1 / 1。
厅领导与新组建的哈尔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领导班子进行工作座谈

新闻纵览鄂忠齐对做好自然资源和观划工依提凹明确要耒春节刚过,2月12H,省自然资源厅党组书记、厅长鄂忠齐与前来对接工作的哈尔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领导班子进行了座谈。
双方围绕自然资源部门体制机制改革、国土空间规划、哈尔滨新区和临空经济区建设用地保障、历史遗留问题化解、不动产登记等当前重点难点工作进行了深入交流。
鄂忠齐强调,哈尔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全省自然资源系统占有重要位置,特别是国土和规划部门融合后,面对的挑战更大,省领导对共同谋划做好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高度重视,希望新组建的哈尔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找准新角色新定位、认清新职责新任务、实现新作为新业绩,省厅将给予全力支持。
鄂忠齐指出,做好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一要积极做好自然资源部门人员、职能融合,科学制定“三定”方案,特别是对规划部门设定要贴合实际;二要深入研究国土空间规划,通过土地控制规划实施,发挥好约束指导作用,抓好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各类规划的有机融合;三要提高政治站位,搞好顶层设计,做好对下指导,从技术把关向宏观综合把控转变,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落到实处;四要加强自身建设,苦练内功,增强本领,更好担负起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五要多试多练,敢于尝试创新,特别是在新区自然资源部门搭建和履职方面,要积极探索新机制新模式新路径。
哈尔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李英革表示,哈尔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新领导班子将继续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省厅党组的各项决策部署,蹄疾步稳地推进“三定”方案制定和机构人员、职能的融合,牢牢把握机构改革后的“两统一”核心职责,扎实推进当前各项重点任务,更好发挥服务保障作用,解放思想、担当作为,为开创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新局面不懈努力。
省自然资源厅副厅长马建路、赵景海,总规划师周贵才,哈尔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领导班子成员及省厅相关处(局)室人员参加座谈。
(佳岩)黑龙江自然资源2019.2。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表彰2011年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风建设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表彰2011年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风建设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1.10•【字号】黑建纪[2012]1号•【施行日期】2012.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表彰2011年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风建设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通知(黑建纪[2012]1号)各市(地)建设局(建委)、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归口各单位:2011年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的中心工作,不断加强政风行风建设,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主线,以抓评议促整改为手段,以预防行业不正之风为目标,以群众满意为标准,着力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积极为基层企业和群众办实事、办好事,为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重点民生工程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涌现出一批行风建设先进单位。
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充分发挥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授予哈尔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大庆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等64个单位为2011年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风建设先进单位,金忠林、刘黎力等39人为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风建设先进个人。
希望受表彰的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风建设先进单位继续珍惜荣誉,再接再厉,真抓实干,开拓进取。
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部门各单位要向先进单位学习,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作为行风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认真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积极争创“群众满意单位”。
以俯首民生的感情、服务发展的本领、求真务实的作风,努力做好各项工作,为推进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提供服务和保障。
附件:2011年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风建设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名单二O一二年一月十日附件2011年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风建设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名单行风建设先进集体名单哈尔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哈尔滨市城市管理局齐齐哈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齐齐哈尔市房地产产权市场管理处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牡丹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牡丹江市环卫处佳木斯市城乡建设局佳木斯市住房保障局大庆市城乡建设局大庆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大庆市房产管理局鸡西市房产局鸡西市环卫局双鸭山市规划局双鸭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双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伊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伊春市规划局伊春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处七台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七台河市规划局七台河市房产局鹤岗市城乡建设局鹤岗市住房保障局鹤岗市城管行政执法局绥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大兴安岭行署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黑河市建设局黑河市房产局黑河市城管行政执法局黑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尚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方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富裕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克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泰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海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宁安市建设局汤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桦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桦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肇源县城市管理局大庆市花圃鸡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宝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伊春市上甘岭区建设局伊春市金山屯区建设局伊春市西林区建设局伊春市乌马河区建设局伊春市新青区建设局伊春市友好区建设局萝北县建设局望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北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黑河市爱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建设局行风建设先进个人名单叶仁辉哈尔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金忠林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黄鹤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范志超哈尔滨市城市管理局季国强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刘晓东齐齐哈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蒋百军齐齐哈尔市城乡规划局尹辉牡丹江市建设局刁秉涛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翟景富牡丹江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杨勍牡丹江市规划局刘黎力佳木斯市城乡建设局王松佳木斯市城乡规划局陆文新佳木斯市住房保障局于淑芬佳木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张大伟大庆市城乡建设局周雪妍大庆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王永久大庆市城乡规划局许长海伊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时青伊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栗端海伊春市规划局姚秀艳伊春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处董高峰双鸭山市规划局孙春梅双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王娟七台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周宇宁七台河市规划局张立民七台河市房产局张东红鹤岗市城乡建设局周延明鹤岗市住房保障局徐艳鹤岗市城管行政执法局赵千里黑河市房产管理局刘源生绥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王贵进海伦市建设局宣士文望奎县建设局刘东大兴安岭行署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黄志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张文军黑龙江省建筑设计院吴学琛黑龙江省寒地建筑研究院陶英军黑龙江省城市规划勘测院。
三维实景数字化模型数据制作相关要求

三维实景数字化模型数据制作相关要求根据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关于“上报局务会、局长办公会审查的《三公、三重及建筑风格控制重点街路、区域范围图》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均利用三维实景数字化模拟模型进行审查”的要求,凡建设单位自行委托制作三维实景数字化模拟模型的,须按《三维实景数字化模型数据制作标准》提供相应电子文件数据。
一、三维实景数字化模型数据制作标准(一)模型数据格式要求:报建单位提供的电子文件格式要求采用与哈尔滨市城乡规划科学决策系统通用的OSG(citymaker)格式数据。
(二)模型数据精度要求:模型分为项目建设范围内规划模型及周边现状模型,包括地形模型、建筑模型、交通模型、植被模型以及其他模型。
1、地形模型:包括山地、丘陵、平原、河流和湖泊等。
现状地形模型采用2.5m格网数字地面高程构建三角网,生成地形三维模型,并叠加0.1米高分辨率影像作为纹理来表现;对局部细节特征利用等高线、高程点和特征点、线等数据进行细化。
规划地形模型应真实地反映设计方案的地形地貌,地表纹理信息根据设计方案给定材质。
地形模型与建筑模型、交通模型、植被模型底部无缝衔接。
2、建筑模型:包括各类地上、地下建(构)筑物。
现状建筑模型基底平面根据1:1000现势地形图、2.5m格网数字地面高程制作,建筑的外立面、屋顶结构及各类附属设施等细节根据精密仪器测量或激光点云测量结果制作,建筑的每个外立面特征点位测量不得少于4个点,并提供测量成果。
纹理应与实际一致,真实反映建筑物的颜色、质地和图案等。
规划建筑模型基底平面、建筑高度依据规划设计方案制作。
建筑模型应充分反映建筑物的主要结构和特点,表面突出大于或者等于0.5m时用模型表现,小于0.5m时用贴图表现。
每栋建筑独立制作,面数控制在1500个以内,特殊情况不应超过3000个面。
3、交通模型:包括道路、轨道交通、桥梁及道路附属设施。
现状交通模型的基底平面根据1:1000现势地形图、2.5m格网数字地面高程制作,轨道交通、桥梁的高度信息实地测量。
周建范、哈尔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二审行政裁定书

周建范、哈尔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规划【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13【案件字号】(2020)黑01行终7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仲治赵扬齐旭【审理法官】仲治赵扬齐旭【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周建范;哈尔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哈尔滨山奇加油站有限公司【当事人】周建范哈尔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哈尔滨山奇加油站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周建范【当事人-公司】哈尔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哈尔滨山奇加油站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郑燕燕黑龙江金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郑燕燕黑龙江金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郑燕燕【代理律所】黑龙江金马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周建范【被告】哈尔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哈尔滨山奇加油站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建设单位只有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才能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权责关键词】合法第三人不可诉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建设单位只有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才能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也就是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仅是申请建设用地的前提。
本案中,市资源规划局决定是否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许可,本身并不会直接影响周建范的合法权益。
如果周建范等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在建设工程规划等后续环节依法寻求救济。
一审裁定驳回周建范的起诉并无不当,依法应当予以维持。
综上,周建范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0-24 21:24:30周建范、哈尔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二审行政裁定书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黑01行终77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周建范。
孙福刚、哈尔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双城分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二审行政裁定书

孙福刚、哈尔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双城分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城乡建设城市规划【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27【案件字号】(2020)黑01行终15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范晓军王福民刘颖【审理法官】范晓军王福民刘颖【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孙福刚;哈尔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双城分局【当事人】孙福刚哈尔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双城分局【当事人-个人】孙福刚【当事人-公司】哈尔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双城分局【代理律师/律所】周彤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周彤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周彤【代理律所】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孙福刚【被告】哈尔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双城分局【本院观点】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证据行政不作为【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
本案中,孙福刚请求确认双城分局不履行查处职责的行政不作为违法,责令双城分局依法履行查处职责。
双城分局收到孙福刚申请书后于2019年10月25日作出了《关于孙福刚请求对双城区堡旭大道承包地块上存在的违法强征、强推行为依法查处的答复》不存在不作为。
并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孙福刚要求双城分局对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征收行为进行查处,没有法律依据。
一审裁定驳回孙福刚的起诉并无不当,依法应当予以维持。
孙福刚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0 05:56:20【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哈尔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马瑞平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二审行政判决书

哈尔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马瑞平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27【案件字号】(2020)黑01行终14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孙国涛王亚虹齐旭【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哈尔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马瑞平;黑龙江航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哈尔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马瑞平黑龙江航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个人】马瑞平【当事人-公司】哈尔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黑龙江航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武浩北京岳成(黑龙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武浩北京岳成(黑龙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武浩【代理律所】北京岳成(黑龙江)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哈尔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被告】马瑞平;黑龙江航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第三人维持原判可诉性【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本案中,市自然和规划局2008年作出《处罚决定书》后,省航务公司至今未履行该处罚决定,依照上述法律规定,一审判决市自然和规划局代履行该处罚决定并无不当。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若干意见(哈政发〔2008〕8号,2008年4月3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若干意见哈政发〔2008〕8号(2008年4月3日)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同时废止。
为全面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切实做好《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后的城乡规划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认识,摆上日程,全面贯彻《城乡规划法》(一)充分认识《城乡规划法》的重要意义。
《城乡规划法》的颁布施行,是我国全面建设法制政府和法制国家的重大举措,充分体现了城乡统筹、区域统筹、和谐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精神,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建设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该法不仅明确规定了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程序,而且还加强了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政府及所属各有关部门行政行为的监督检查,为实现城乡规划的系统性、科学性、前瞻性和权威性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也极大地促进和提高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城乡规划法》的重大意义,精心组织、广泛宣传,全面贯彻《城乡规划法》,尽快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行政许可、实施监管工作纳入到《城乡规划法》的轨道上来。
(二)将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摆上重要日程。
《城乡规划法》的实施不仅是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任务,更是各级政府及政府各有关部门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科学制订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的工作计划或方案,进一步明确责任、强化措施、狠抓落实。
要重点对照《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认真检查、调查研究现行城乡建设中的行政行为,尽快出台适应《城乡规划法》要求的工作措施,确保贯彻落实工作取得实效。
二、密切配合、通力协作,营造良好的法律氛围(三)全力提供财政支持。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治理违法违章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哈政办规〔2018〕29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治理违法违章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治理违法违章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哈政办规〔2018〕29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治理违法违章建设工作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8月2日哈尔滨市治理违法违章建设工作方案为进一步维护社会公众权益,优化公共空间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黑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哈尔滨市城乡规划条例》、《哈尔滨市河道管理条例》、《哈尔滨市内河管理办法》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方案》(建规〔2016〕142号,以下简称《五年行动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按照市委、市政府总体工作要求,坚持统一部署、明确责任、属地落实、协调联动的原则,突出围绕城市发展和改善市民生活居住环境,进一步加大拆违工作力度,将拆除违法违章建设与清除消防隐患相结合、与棚户区改造相结合、与小区庭院环境综合治理相结合,全面治理各类违法违章建设,确保完成《五年行动方案》确定的年度任务的工作目标,实现存量违法违章建设得到有效治理、新增违法违章建设得到根本遏制,进一步完善治理违法违章建设长效管理体系,规范城市环境秩序,改善市民生活环境。
二、治理范围重点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违法违章建筑物、构筑物依法查处。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表彰2012年度全省城乡规划行业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表彰2012年度全省城乡规划行业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04.02•【字号】黑建规[2013]11号•【施行日期】2013.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表彰2012年度全省城乡规划行业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黑建规〔2013〕11号)各市(地)、县城乡规划(建设)局,省农垦、森工总局规划(建设)局,各市、县城建档案馆,各规划设计单位:2012年,全省城乡规划行业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工作要求,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锐意进取,开拓创新,圆满地完成了年初制定的工作目标。
为表彰2012年在城乡规划、城建档案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授予大庆市城乡规划局等36个单位为城乡规划管理先进单位,授予哈尔滨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等26个单位为城建档案管理先进单位,授予黑龙江省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等14个单位为城乡规划设计先进单位;授予高岩等123名同志为城乡规划管理先进工作者,授予杨玉坤等44名同志为城建档案管理先进工作者,授予王巍等46名同志为城乡规划设计先进工作者。
希望受到表彰的单位和个人戒骄戒躁,继续努力,为全省城乡规划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各单位可依据国家、省和本地有关政策,对受表彰的先进个人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附件:2012年度全省城乡规划行业先进单位及先进工作者名单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3年4月2日2012年度全省城乡规划行业先进单位及先进工作者名单一、城乡规划管理先进单位(36)大庆市城乡规划局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齐齐哈尔市城乡规划局牡丹江市城乡规划局双鸭山市城乡规划局伊春市城乡规划局七台河市城乡规划局哈尔滨市阿城区规划局双城市城乡规划局巴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木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龙江县规划局讷河市城乡规划局富裕县城乡规划管理局宁安市城乡规划管理局海林市规划局东宁县城乡规划管理局桦川县城乡规划局桦南县规划局肇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大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密山市城市规划管理处嘉荫县城乡规划所勃利县城乡规划局萝北县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处嫩江县规划办安达市规划局肇东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庆安县城乡规划局望奎县城乡规划管理局加格达奇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绥芬河市城乡规划管理局抚远县城乡规划局省农垦宝泉岭管理局城镇建设规划局省农垦红兴隆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柴河林业局二、城建档案管理先进单位(26)哈尔滨市城建档案馆哈尔滨市城乡规划档案资料室五常市城建档案馆双城市城建档案馆齐齐哈尔市城市建设档案馆龙江县城建档案馆克东县城乡建设档案馆克山县城乡建设档案馆泰来县城建档案馆牡丹江市城建档案馆牡丹江房地产产权市场管理处档案馆海林市城建档案馆宁安市城建档案馆桦南县城建档案馆杜蒙县城建档案馆虎林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密山市城建档案馆双鸭山市城市建设档案馆集贤县城建档案馆宝清县城建档案馆伊春市城建档案馆勃利县城建档案馆北安市城建档案馆安达市城建档案馆绥芬河市城建档案馆建三江城镇建设规划局城建档案馆三、城乡规划设计先进单位(14)黑龙江省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哈尔滨市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齐齐哈尔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佳木斯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大庆市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鸡西市规划设计院虎林市城市规划设计室双鸭山市规划设计院伊春市规划建筑设计院鹤岗市城市规划设计院黑龙江农垦广川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绥芬河市城乡规划勘测设计院黑龙江省瑞达城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黑龙江省九州方圆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四、城乡规划管理先进工作者(123)高岩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张建伟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郑廷东齐齐哈尔市城乡规划局李向征齐齐哈尔市城乡规划局田森齐齐哈尔市城乡规划局刘曦光齐齐哈尔市城乡规划局卜前程牡丹江市城乡规划局马淑英牡丹江市城乡规划局姜胜才牡丹江市城乡规划局张德军牡丹江市城乡规划局耿学松佳木斯市城乡规划局张大伟佳木斯市城乡规划局李明佳木斯市城乡规划局凌小洁佳木斯市城乡规划局张继东佳木斯市城乡规划局韩丽杰佳木斯市城乡规划局朱云彩大庆市城乡规划局董玉林大庆市城乡规划局杨兴军大庆市城乡规划局鲁绍强大庆市城乡规划局马文龙大庆市城乡规划局李邱惠鸡西市规划局周熙惠鸡西市规划局闫明达鸡西市规划局姜德山鸡西市规划局王德龙双鸭山市规划局刘军双鸭山市规划局徐鹏伊春市城乡规划局王剑伊春市城乡规划局王大为伊春市城乡规划局沈广庆七台河市规划局曲福辉七台河市规划局袁军鹤岗市规划局朱义鹤岗市规划局唐明凯鹤岗市规划局拱相文鹤岗市规划局陈柏安黑河市规划局王建辉黑河市规划局梁秀萍黑河市规划局朱燕飞黑河市规划局付军绥化市城乡规划局刘心蕊绥化市城乡规划局张博辉绥化市城乡规划局开发区分局李保林大兴安岭地区行署住建局胡增宇大兴安岭地区行署住建局贺力省森工总局建设局张恩宏绥芬河市城乡规划管理局陈正斌绥芬河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张金玲抚远县规划局李卫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道里分局宋立伟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南岗分局袁开友哈尔滨市阿城区规划局韩义哈尔滨市呼兰区规划局李宏伟五常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牟光侠尚志市规划建设管理局孙金库双城市城乡规划局王佳佳方正县住建局城乡规划管理办公室张涛木兰县城乡规划管理处范海龙巴彦县建设局李炳华通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镇规划办管志方宾县城乡规划局韩春民延寿县城镇建设规划管理处宁春明依兰县城镇市政规划管理处张彦平龙江县规划局杨树军讷河市城乡规划局褚世民克山县规划局许传广依安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秦向东拜泉县委员会马海军甘南县规划处尹思泰来县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李柏春克东县委员会张玉珠富裕县城乡规划管理处商光志宁安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刘茂义穆棱市城乡规划管理局褚忠兴海林市规划局臧寒冰东宁县城乡规划管理局张永宏林口县城乡规划管理局姜文伟富锦市规划管理局李金录桦川县城乡规划局闫慧军桦南县规划局赵爱民汤原县城镇规划管理局王金华林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郭宏伟肇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王玉海肇源县规划局康健大庆市杜尔伯特蒙古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孙云飞虎林市城市规划管理处王振杰密山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乔正旭鸡东县城镇规划管理处徐建秋友谊县城乡建设规划局程刚宝清县城乡规划管理局王喜江集贤县城乡规划管理处王淑华饶河县城市规划管理处王明哲嘉荫县城乡规划局李玉平铁力市城乡规划管理处周刚萝北县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处黄德泉绥滨县城乡建设规划管理处孙照学北安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站齐海燕嫩江县城乡规划管理办公室霍春玲五大连池市城乡建设规划办于秋滨逊克县规划办王文奎孙吴县城市规划办公室单伟兵安达市规划局于珺庆安县城镇规划管理局顾雪峰青冈县城乡规划管理处安本绥棱县规划处薄向国兰西县规划局陈东生海伦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刘春光明水县城镇规划管理处刘立新肇东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于建彬望奎县城市规划管理局张伟漠河县建设局张浩塔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邓凤兰呼玛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陈永贵加格达奇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段长利省农垦总局规划局宋志江农垦红兴隆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许殿林农垦齐齐哈尔管理局赵宏宇农垦齐齐哈尔管理局周仕杰农垦宝泉岭分局城镇建设规划局陆宏斌农垦总局绥化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陈龙江农垦建三江管理局城乡建设规划局贺利省森工总局住建局李洪宝柴河林业局五、城建档案管理先进工作者(44)杨玉坤哈尔滨市城建档案馆闫忠武哈尔滨市城建档案馆周宪文哈尔滨市城乡规划档案资料室刘越哈尔滨市城乡规划档案资料室杨晓华齐齐哈尔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史庆华牡丹江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刘念佳木斯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牛红颜佳木斯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孟昭山大庆市城乡建设档案馆佟波大庆市城乡建设档案馆李翔鸡西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李丹双鸭山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朱晔晖伊春市城建档案馆孙妍七台河市城乡规划局邵恒鹤岗市城建档案馆李广波黑河市城建档案馆赵子宇绥化市城市建设档案馆肖辉绥芬河市城乡建设档案馆韩景艳抚远县规划局井淑洁尚志市规划建设管理局档案室冯绍香方正县城市建设档案室薛冬龙江县城建档案馆李秀玲讷河市城乡建设档案馆邰鸿姝克东县城乡建设档案馆刘亚南甘南县规划处张娇富裕县城乡规划管理局张杰穆棱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徐实海林市规划局城建档案馆金丽俊宁安市城建档案馆王建新富锦市规划局城建档案馆吴凤崎桦川县城乡规划局王丽密山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栾春英虎林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曹德志宝清县城乡规划管理局城建档案馆李宏岩铁力市城乡规划管理处李英勃利县城市规划管理局陆丽英绥滨县城乡建设规划管理处杨淑芳北安市城建档案馆王凤龙明水县城乡规划管理局李建吾青冈县城乡规划管理处孔惠敏呼玛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贾玉华农垦红兴隆管理局住建局夏春华宝泉岭管理局城镇建设规划局刘可群亚布力林业局建设和环境保护局六、城乡规划设计先进工作者(46)潘玮哈尔滨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李春梅哈尔滨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王颖哈尔滨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王毅辉齐齐哈尔市城规划研究院高秋齐齐哈尔市城乡规划局刘辉齐齐哈尔市城乡规划局王巍牡丹江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逄锦辉牡丹江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孙显飞牡丹江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王继忠佳木斯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李经伟佳木斯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殷庆荣佳木斯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郭宏杰大庆市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葛明大庆市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金振声鸡西市规划设计院马永智双鸭山市城市规划设计院李伟华伊春市规划建筑设计院王敏七台河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院王宇峰鹤岗市城市规划设计院玄凌海鹤岗市城市规划设计院高连秋黑河市城乡规划局关巍黑河市规划勘测设计室张晓峰绥化市规划设计勘察测绘院徐德富大兴安岭勘察设计院吕春阳绥芬河市城乡规划勘测设计院李贵生抚远县方圆规划勘测设计所高光志黑龙江广川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崔性泽黑龙江省林业设计研究院吴敬川哈尔滨市阿城区规划勘察设计院王兴智尚志市宏城乡镇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钟海林穆棱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张德才林口县城乡规划设计室王志刚桦南县规划局刘继学大庆市城建开发设计院郝忠英鸡东县城镇规划管理处李守俊宝清县城乡规划管理局王晓伟铁力市城乡规划管理处石军勃利县城市规划管理局牟万生庆安县规划局XXX 海伦市城乡规划管理局XXX业黑龙江省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宫金辉黑龙江省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张远景黑龙江省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周鑫黑龙江省瑞达城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云利波黑龙江省九州方圆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张书天黑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行政执法依据、职责分工》的通知-

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行政执法依据、职责分工》的通知正文:---------------------------------------------------------------------------------------------------------------------------------------------------- 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行政执法依据、职责分工》的通知局机关各处室、各分局,规划管理监察大队:按照市政府的部署以及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要求,我局对行政执法依据进行了梳理。
现将《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行政执法依据、职责分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行政执法依据、职责分工》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附件: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行政执法依据、职责分工目录一、行政执法主体(一)法定执法机关: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二)委托执法单位:哈尔滨市规划管理监察大队二、行政执法依据三、行政执法内容(一)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行政许可(二)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行政处罚(三)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四、行政执法机构和人员(一)法定执法主体职能机构和人员(二)委托执法单位职能机构和人员一、行政执法主体(一)法定执法机关: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一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五条第二款4、《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5、《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四条6、《黑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7、《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四条8、《哈尔滨市中小学校用地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9、《哈尔滨市保护建筑和保护街区条例》第五条10、《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第三条11、《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第三条12、《城市紫线管理办法》第四条13、《城市黄线管理办法》第三条14、《黑龙江省测量标志保护管理办法》第四条15、《黑龙江省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第三条16、《哈尔滨市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五条17、《哈尔滨市城镇个人建造住宅规划管理办法》第四条18、《哈尔滨市集镇和村屯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五条19、《哈尔滨市城市基础设施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第五条20、《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十二条21、《哈尔滨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五条(二)委托执法单位:哈尔滨市规划管理监察大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二、行政执法依据法律依据如下表:类别序号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制定、发布机关生效时间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8.1.1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12.1行政法规3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1997.1.14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1995.10.15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国务院2006.9.1地方性法规6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1992.10.17黑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2002.5.208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2000.1.19哈尔滨市中小学用地保护条例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1999.5.2710哈尔滨市保护建筑和保护街区条例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2001.12.1部门规范性文件11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建设部国家计委1991.8.2312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建设部1995.7.1部门规章13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建设部2004.214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建设部2006.315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2002.11.116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建设部1997.12.117关于汇交测绘成果目录和副本的实施办法国家测绘局1993.5.1818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国家测绘局2004.6.119测绘作业证管理规定国家测绘局2004.6.120测绘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测绘局、国家技术监督局1997.8.1621测绘资质监督检查办法国家测绘局2005.10.1政府规章22黑龙江省测量标志保护管理办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1997.12.3123黑龙江省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1997.12.3124黑龙江省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办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1998.6.125黑龙江省测绘任务登记办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1994.9.1926哈尔滨市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199627哈尔滨市城镇个人建造住宅规划管理办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1994.6.128哈尔滨市集镇和村屯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1996.10.329哈尔滨市城市基础设施工程规划管理办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2001.4.130《哈尔滨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2006.12.131《哈尔滨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哈尔滨市人民政府1996.10.1三、行政执法内容(一)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行政许可(共4项)1、城乡建设项目选址审批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哈尔滨市城乡规划条例》解读

市城乡规划局副局长倪大鑫做客哈尔滨市政府网站《哈尔滨市城乡规划条例》解读就《哈尔滨市城乡规划条例》实施的话题与网友在线交流[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上午好,这里是《中国哈尔滨》网站在线访谈。
从2012年1月1日起,新的《哈尔滨市城乡规划条例》正式实施,广大市民都很想了解新的《条例》为我们描绘了怎样的城市发展蓝图,会给我们的城市生活带来怎样的变化,与原有的《条例》相比有哪些新的特色,今天我们就来聊一聊这方面的话题。
[主持人]: 首先介绍今天做客直播间的嘉宾,市城乡规划局副局长倪大鑫,倪局长您好,欢迎您。
请和我们的网友打个招呼。
[倪大鑫]:主持人好,各位网民朋友,大家好!非常高兴同大家在网上交流。
[主持人]:各位网友,现在大家可以将问题提交给导播,嘉宾会选择给予答复。
欢迎大家参与。
[主持人]: 今年的一月一日《哈尔滨市城乡规划条例》实施了,现在请您给广大网友简要介绍一下新《条例》颁布实施的总体情况。
[倪大鑫]:《哈尔滨市城乡规划条例》是在全面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基础上,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引,总结哈尔滨市城乡规划事业实际情况,融入哈尔滨地域特色,顺应哈尔滨市城乡规划管理要求而制定的。
条例业经哈尔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1年7月21日通过,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1年10月20日批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主持人]: 我们知道,原有的《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是在2000年开始实施的,为什么在12年后要重新制定一部新的规划条例?《哈尔滨市城乡规划条例》的出台又具有怎样的背景和意义呢?[倪大鑫]:在现今这个关注城乡统筹发展和改善人居环境的时代,城乡规划已成为指导和调控城市市域范围内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手段之一,也是城市未来发展的蓝图,与人民利益休戚相关。
《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自2000年1月1日实施,并与2004年12月18日修改以来,在哈尔滨市城市规划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对哈尔滨城市建设起到了有效的引导和控制作用,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
哈尔滨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和公共停车场(库)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指标 60 个
附表-2(b) 办公商业类建设项目公共停车场(库)建设
指标 个 准
建设项目 类型建设规模 (万平方米)必建公共停车场(库)泊位数 办公商业类 建设项目建筑面积小于等于 0.5 万平方米 30—50
建筑面积 0.5—2(包括 2 万平方米)50—100 个 建筑面积 2—5(包括 5 万平方米)100—200 个 建筑面积 5—10(包括 10 万平方米)200—300 个 建筑面积大于 10 万平方米以综合交通评价结论为
虑,不进行当量换算。
附表-1(c)
办公类建筑物停车场配建标准
建筑物类型类 别单 位配建停车场(库)泊位
数
办公类
建筑物行政办公泊位/100 ㎡建筑面积 0.8-1.0
中心区商务办公/其它地区普通办公泊位/100
㎡建筑面积 0.5-1.0
其它地区高级商务办公泊位/100 ㎡建筑面积 1.0
附表-1(d) 文体教育类建筑物停车场配建标准 建筑物类型类 别单 位配建停车场(库)泊位
机场泊位/高峰日每百位旅客 0.4-0.5 码头泊位/高峰日每百位旅客 0.2-0.3
第十一条 公共停车场(库)的服务半径,在城市内环区内应不大 于 200 米,在城市二环以外地区应不大于 300 米。公共停车场(库) 配建指标按附表-2(a-h)设置:
附表-2(a) 住宅类建设项目公共停车场(库)建设指 标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李文斌等同志任免职务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李文斌等同志任免职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5.17•【字号】哈政干[2013]3号•【施行日期】2013.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李文斌等同志任免职务的通知(哈政干〔2013〕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政府决定,任命:李文斌同志为市金融办主任;吕海东同志为市金融办副主任(试用期一年);张明杰同志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市城镇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王炳忠同志为市城乡规划局副局长;于亚滨同志为市城乡规划局总规划师;高岩同志为市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院长;宋立伟同志为市城乡规划局总建筑师(副局级,试用期一年);关伟平同志为市水务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纪取文同志为市水务局副巡视员;左庆国同志为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赵冬柏同志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谢福斌同志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程师(副局级,试用期一年);靳麟生同志为市交通运输局总工程师(副局级,试用期一年);赵大卓同志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总工程师(副局级,试用期一年);匡伟明同志为市政府驻北京办事处主任(副局级);史呈越同志为市财政局巡视员兼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邵键锋同志为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总会计师(副局级,试用期一年);吴琦同志为市国家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市国际工程咨询中心)副主任(试用期一年);李力波同志为哈大铁路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列王绍宁同志前);辛玉坡同志为哈大铁路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车同昌同志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巡视员;宋立杰同志为市公安局巡视员;王英波同志为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巡视员;宝亚军同志为市政府采购中心巡视员;张俊鹏同志为市国土资源局巡视员;徐志宪同志为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巡视员;董强同志为市卫生局巡视员;杨明齐同志为市司法局巡视员;王纯祉同志为市政府办公厅巡视员;董玉琴同志为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巡视员;张国贵同志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巡视员;张建忠同志为市城市管理局巡视员;洪泽民同志为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巡视员;刘成伟同志为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巡视员;王忠良同志为市信访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

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暂行标准》的通知局机关各业务处室、各分局、市规划院、市勘测院、编研中心、在哈建设单位:为规范我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逐步解决城市停车基础设施欠账问题,促进停车事业健康有序和谐发展,构建高效快捷并与城市规模、人口和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动静态交通服务系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哈尔滨市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停车场规划导则》,近期参考国内其他城市配建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完成了《哈尔滨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暂行标准》。
现予印发,自2017年11月10日起施行,请认真遵照执行。
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2017年11月6日哈尔滨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标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规划、建设,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环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哈尔滨市城市总体规划》、《哈尔滨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住建部《城市停车设施导则》、《城市停车规划规范》等有关法律及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哈尔滨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考虑人口分布、就业岗位密度、土地开发强度、公共交通服务水平、道路交通承载能力和运行状况、停车设施适用特征等因素,划定停车分区。
住宅类不分区,商业类和办公类停车分区以二环为界分两区,即二环以内,二环以外;其他类别建筑,按照四类分区执行。
四类停车分区:即核心区、一类区、二类区、三类区。
核心区:指道里区、南岗区、道外区的商业中心地带。
具体范围:由河润街-前进路-哈药路-新阳路-安发桥-教化街-文昌街-宣化街-宽城桥-一曼街-南十四道街-松花江南岸沿江围合区域。
一类区:指老城区(不含核心区),另包括呼兰老城区、平房老城区、阿城老城区。
具体范围:A、由松花江南岸沿江-何家沟-安阳路-乡政街-延兴街-征仪路-保健路-三合路-公滨路-南直路-通港街-松花江南岸围合区域。
张凤龙、哈尔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凤龙、哈尔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登记【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27【案件字号】(2020)黑01行终19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孙国涛王亚虹吕国庆【审理法官】孙国涛王亚虹吕国庆【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凤龙;哈尔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吴春华【当事人】张凤龙哈尔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吴春华【当事人-个人】张凤龙吴春华【当事人-公司】哈尔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代理律师/律所】王玉成黑龙江玉轩律师事务所;刘颖黑龙江李易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玉成黑龙江玉轩律师事务所刘颖黑龙江李易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玉成刘颖【代理律所】黑龙江玉轩律师事务所黑龙江李易桐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张凤龙【被告】哈尔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吴春华【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权责关键词】合法第三人合法性证据不足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本案中,一审法院有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的法定职责。
因张凤龙与吴春华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已被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判决确认无效,继而市自然和规划局为张凤龙办理的房屋所有权证所依据的事实基础已不存在,一审判决撤销市自然和规划局为张凤龙颁发的房屋所有权并无不当。
张凤龙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测绘管理处关于开展测绘人才队伍专项统计调查的通知

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测绘管理处关于开展测绘人才队伍专项
统计调查的通知
【法规类别】测绘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
【发布日期】2010.05.25
【实施日期】2010.05.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测绘管理处关于开展测绘人才队伍专项统计调查的通知
哈市各测绘资质单位:
按照国家测绘局管理信息中心《关于开展测绘人才队伍专项统计调查的通知》(测管信[2010]13号)及黑龙江省测绘局相关文件的要求,现决定在我市开展测绘人才队伍专项统计调查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1 / 1。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
建设项目规划核实申请表
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如发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情形的,将中止该行政许可办理,撤销已发书、证,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报建单位或个人承担。
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如发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情形的,将中止该行政许可办理,撤销已发书、证,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报建单位或个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