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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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2一、职业卫生概述职业卫生是指对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的各种有害因素及其对健康的影响进行监测、评估、控制,以保障劳动者健康和安全的科学和技术活动。

它涉及到职业病防治、工作场所环境监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卫生培训和职业卫生管理等多个方面。

二、职业卫生标准职业卫生标准是职业卫生工作的基础和依据,它规定了职业卫生工作的基本要求、方法和程序,为职业卫生管理和职业病防治提供了技术支持。

职业卫生标准包括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行业职业卫生标准和地方职业卫生标准等。

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2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2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涵盖了职业卫生工作的各个方面,包括职业病防治、工作场所环境监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卫生培训和职业卫生管理等多个方面。

四、GBZ2标准的主要内容1. 职业病防治:规定了职业病防治的基本要求、方法和程序,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评估、控制、监测和职业病诊断、治疗和康复等。

2. 工作场所环境监测:规定了工作场所环境监测的基本要求、方法和程序,包括监测项目、监测频次、监测方法和监测结果的评价等。

3. 职业健康检查:规定了职业健康检查的基本要求、方法和程序,包括检查项目、检查频次、检查方法和检查结果的评价等。

4. 职业卫生培训:规定了职业卫生培训的基本要求、方法和程序,包括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培训时间和培训效果的评价等。

5. 职业卫生管理:规定了职业卫生管理的基本要求、方法和程序,包括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等。

五、GBZ2标准的意义GBZ2标准的实施,对于保障劳动者健康和安全,促进职业卫生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它有助于提高职业卫生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降低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提高劳动者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

GBZ2标准是职业卫生工作的基础和依据,对于保障劳动者健康和安全,促进职业卫生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 2-200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 for Hazardous Agents in the Workplace
说明
PC-TWA 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8小时)。

PC-MAC 最高容许浓度,指在一个工作日内任何时间都不应超过的浓度。

PC-STEL 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15分钟)。

* 表1:数值系根据“超限系数”推算;表2:粉尘TWA的接触上限值。

** 表1:“其他粉尘”指不含有石棉且游离SiO2含量低于10%,不含有毒物质,尚未制订专项卫生标准的粉尘。

总粉尘指直径为40mm的滤膜,按标准粉尘测定方法采样所得的粉尘。

呼尘呼吸性粉尘,指按呼吸性粉尘采样方法所采集的可进入肺泡的粉尘粒子,其空气动力学直径均在7.07μm以下,空气动力学直径5μm粉尘粒子的采样效率为50%。

选编内容
表1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容许浓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T225-20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T225-20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T 225-2010)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Guideline for employer of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occupational diseases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通用要求、分级分类管理方法、职业卫生档案的管理以及职业卫生评估要求等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生产或经营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产品或原材料的用人单位,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单位或机构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Z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158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88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T203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T 3608高处作业分级GB 18871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3 防治原则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应遵循如下原则:—依法防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单位自律全员参与,持续改进;—维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关注职业病高危人群,尤其是流动劳动者。

4 通用要求4.1 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建设—制定本单位职业卫生方针;—设置职业病防治领导机构;—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明确相关组织的职能;—配备专(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设置岗位操作规程;—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建立、健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确保职业病防治管理必要的经费投入;—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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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52GBZ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T 160.81-2004 ————————————————————————工作场所空气中生物类化合物的测定方法Methods for determination of biological compoundsin the air of workplace2004年5月21日发布2004年12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GBZ/T 160.81-2004前言为贯彻执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 2),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为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配套的监测方法,用于监测工作场所空气中生物类化合物[包括洗衣粉酶等]的浓度。

本标准从2004年12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全国职业卫生标准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医科大学公共卫生学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梁友信等。

GBZ/T 160.81-2004工作场所空气中生物类化合物的测定方法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监测工作场所空气中生物类化合物浓度的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工作场所空气中生物类化合物浓度的测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Z 159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3 含酶洗衣粉中酶的抗体结合—比色法3.1 原理空气中含酶洗衣粉粉尘中的酶用玻璃纤维滤纸采集,洗脱后,与包被在酶标板上的特异性抗体(Ab1)结合,然后加入特异性抗体(Ab2),最后与一连有标记物的抗体(Ab3)结合,再与显色剂反应生成有色化合物,比色定量。

我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代号

我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代号

我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代号
我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有许多种代号,如下所示:
1. GBZ:代表国家卫生标准。

2. GBZ/T:代表国家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标准。

3. GBZ/T 188.3:代表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中关于噪声防护的标准。

4. GBZ/T 188.4:代表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中关于通风防护的标准。

5. GBZ/T 188.5:代表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中关于高温环境下作业的标准。

6. GBZ/T 188.6:代表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中关于有机溶剂防护的标准。

7. GBZ/T 188.7:代表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中关于粉尘防护的标准。

8. GBZ/T 188.8:代表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中关于辐射防护的标准。

9. GBZ/T 188.9:代表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中关于照明防护的标准。

10. GBZ/T 188.10:代表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中关于危险物品防护的标准。

以上是我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一些代号,不同的标准会有不同
的代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一、总则1、为了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保障劳动者的就业安全,依据劳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2、本标准适用于我国各类职业的职业卫生活动。

二、定义1、职业卫生:是维护人体健康、保障劳动安全,并防止职业疾病及其他职业危害发生的系统工作,包括预防、控制、监测、诊断和处理职业危害。

2、职业危害:是在职业生活中因接触与作业有关的因素而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包括有害物质、放射性物质以及机械、物理、光学和生物因素等。

三、职业卫生工作内容1、收集、分析和评价职业危害相关的数据和信息,诊断存在的职业卫生问题和职业病危害,提出预防控制措施;2、制定职业卫生宣传和教育计划,及时向劳动者传达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的重要性;3、检查、检测和评价各种职业危害的暴露情况;4、研究职业危害物质的环境行为,制定管理控制计划;5、评估职业病的危险性,揉合避免职业病发生的措施;6、开展职业指导证件的发放;7、实施职业健康保健措施;8、监测职业健康监控;9、协助法律法规的实施;10、开展其他职业卫生活动。

四、职业卫生管理控制1、建立完善的职业卫生管理体系,明确责任和义务;2、制定职业病安全生产规程和管理制度;3、定期检查和检测职业卫生环境;4、明确有害物质的控制条件;5、检查职业危害设备,确保安全;6、定期检测劳动者的职业卫生状况;7、深入开展职业安全教育和培训;8、及时处理职业危害事故;9、监测和评价职业卫生活动的效果。

五、应急处理1、建立职业卫生应急预案,制定应急措施,及时处理职业危害事故;2、在职业危害发生的地区和时间,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减少职业危害对职工的危害;3、对发生职业病和其他职业危害事故,应及时健全报告制度,加强监测诊断和处理;4、对职业禁忌区每天,要定期进行检查与监测,及时发现职业危害;5、在发生的职业危害突发事件中,要及时组织应急救治,并及时处置、清理。

六、职业卫生工作保障1、职业卫生工作要求企业对危害源进行管理和控制,保证职业卫生工作环境满足职业卫生标准和规范要求,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2、企业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预防和控制机制,完善职业卫生管理;3、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及时进行职业病诊断处理工作;4、企业应为职工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的教育和培训;5、提供限制职业危害的职业技能培训;6、企业应根据实施职业安全与卫生标准的要求,积极参与安全生产的监督和检查工作;7、企业应建立职业危害信息及时报告制度,及时上报职业危害数据;8、推广职业安全卫生新技术,提高安全水平和职业卫生水平。

中国职业卫生标准中暑的诊断

中国职业卫生标准中暑的诊断

ICS13.100C 6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 41—2019代替GBZ 41-2002职业性中暑的诊断Diagnosis of occupational heat illness2019-01-30发布2019-07-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前言本标准的第4章、5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Z 41-2002《职业性中暑诊断标准》。

与GBZ 41-2002相比,主要修改内容如下:——修改了诊断原则;——删除了诊断分级;——修改了中暑先兆、热痉挛、热衰竭、热射病的描述;——调整了处理原则的内容;——修改了附录A的内容。

本标准起草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病医院、同济大学附属上海市肺科医院、江苏省人民医院、重庆市职业病防治院、湖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武汉市职业病防治院。

本标准起草人:李婷、阮艳君、吴冬梅、杨成新、王刚、张静波、魏桃英、易桂林、王永义、梅良英。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 11508-1989;——GBZ 41-2002。

职业性中暑的诊断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中暑的诊断和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中暑的诊断和处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6180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3 诊断原则根据高温作业的职业史,出现以体温升高、肌痉挛、晕厥、低血压、少尿、意识障碍为主的临床表现,结合辅助检查结果,参考工作场所职业卫生学调查资料,综合分析,排除其他原因引起的类似疾病,方可诊断。

4 中暑先兆在高温作业环境下工作一定时间后,出现头晕、头痛、乏力、口渴、多汗、心悸、注意力不集中、动作不协调等症状,体温正常或略有升高但低于38.0 ℃,可伴有面色潮红、皮肤灼热等,短时间休息后症状即可消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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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 /T 197—2007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技术导则2007—08—13发布2008—02—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目次前言 (Ⅲ)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评价目的和基本原则 (2)5 评价依据 (2)6 评价范围与内容 (3)7 评价方法 (3)8 评价程序 (3)9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方案编制 (4)10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编制 (4)11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表编制 (6)附录A(资料性附录)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收集的主要资料 (7)附录B(资料性附录)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程序 (8)附录C(资料性附录)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格式 (9)附录D(资料性附录)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表格式 (11)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D都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卫生部职业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山东省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研究院、山东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河南省职业病防治研究所、湖南省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所、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永青、闫慧芳、吴世达、易继湖、张玉慧、缪庆、胡伟江、蔡立群、邵强、余善法、张贻瑞、丘创逸、朱宝立、温亚男。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技术导则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目的和基本原则、依据、内容、方法、程序和报告编写格式等。

本标准适用于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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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52GBZ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T 160.58-2004 ————————————————————————工作场所空气中环氧化合物的测定方法Methods for determination of epoxy compoundsin the air of workplace2004年5月21日发布2004年12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GBZ/T 160.58-2004前言为贯彻执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 2),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为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配套的监测方法,用于监测工作场所空气中环氧化合物[包括环氧乙烷(Ethylene oxide)、环氧丙烷(Propylene oxide)、环氧氯丙烷(Epichlorohydrin)等]的浓度。

本标准是总结、归纳和改进了原有的标准方法后提出。

这次修订将同类化合物的同种监测方法和不同种监测方法归并为一个标准方法,并增加了长时间采样和个体采样方法。

本标准从2004年12月1日起实施。

同时代替GB/T 16074-1995、GB/T 16076-1995。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95年,本次是第一次修订。

本标准由全国职业卫生标准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天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季永平、周素梅、线引林、曾昭慧、虞爱如、刘黛莉和李建国。

GBZ/T 160.58-2004工作场所空气中环氧化合物的测定方法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监测工作场所空气中环氧化合物浓度的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工作场所空气中环氧化合物浓度的测定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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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 1——200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 2——200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序号中文名1.安妥2.氨3.氨基吡啶(皮)4.氨基蟥酸铵5.氨基氰6.奥克托今7.巴豆醛8.百菌清9.倍硫磷(皮)10.苯(皮)11.苯胺(皮)12.苯基醚(二苯醚)13.苯硫磷(皮)14.苯乙烯(皮)15.吡啶16.苄基氯17.丙醇18.丙酸19.丙酮20.丙酮氰醇(按CN计)(皮)21.丙烯醇(皮)22.丙烯(皮)23.丙烯醛24.丙烯酸(皮)25.丙烯酸甲脂(皮)26.丙烯酸正丁酯27.丙烯酰胺(皮)28.草酸29.抽余油30.臭氧31.滴滴涕(DDT)32.敌百虫33.敌草隆34.蹄化铋(按Bi2Te3计)35.碘36.碘仿37.碘甲烷(皮)38.叠氮酸和叠氮化钠叠氮酸蒸汽叠氮化钠39.丁醇40.1,3—丁二烯41.丁醛42.丁酮43.丁烯44.对苯二甲酸45.对硫磷(皮)46.对特丁基甲苯47.对硝基苯胺(皮)48.对硝基氯苯/二硝基氯苯(皮)49.多次甲基多苯基多异氰酸酯50.二苯胺51.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52.二丙二醇甲醚(皮)53.2—N—二丁氨基乙醇(皮)54.二烷(皮)55.二氟氯甲烷56.二甲胺57.二甲苯(全部异构体)58.二甲苯胺(皮)59.1—3—二甲基丁基醋酸酯(仲—乙酸己酯)60.二甲基二氯硅烷61.二甲基甲酰胺(皮)62.3,3—二甲基联苯胺(皮)63.二甲基乙酰胺(皮)64.二聚环戊二烯65.二硫化碳(皮)66.1,1—二氯—1—硝基乙烷67.二氯苯对二氯苯邻二氯苯68.1,3-二氯丙醇(皮)69.1,2-二氯丙烷70.1,3-二氯丙烯(皮)71.二氯代乙炔72.二氯二氟甲烷73.二氯甲烷74.1,2-二氯乙烷75.1,2-二氯乙烯76.二缩水甘油醚77.二硝基苯(全部异构体)(皮)78.二硝基甲苯(皮)79.4,6-二硝基邻苯甲酚(皮)80.二氧化氮81.二氧化硫82.二氧化氯83.二氧化碳84.二氧化锡(按Sn计)85.2-二乙氨基乙醇(皮)86.二乙撑三胺(皮)87.二乙基甲酮88.二乙烯基苯89.二异丁基甲酮90.二异氰酸甲苯酯(TDI)91.二月桂酸二丁基锡(皮)92.钒及其化合物(按V计)五氧化二钒烟尘钒铁合金尘93.呋喃94.氟化氢(按F计)95.氟化物(不含氟化氢)(按F计)96.锆及其化合物(按Zr计)97.镉及其化合物(按Cd计)98.汞金属汞(蒸汽)有机汞化合物(皮)(按Hg计)99.钴及其氧化物(按Co计)100.光气101.癸硼烷(皮)102.过氧化苯甲酰103.过氧化氢104.环己胺105.环己醇(皮)106.环己酮107.环己烷108.环氧丙烷109.环氧氯丙烷(皮)110.环氧乙烷111.黄磷112.茴香胺(皮)邻茴香胺(皮)对茴香胺(皮)113.己二醇114.1,6—己二异氰酸酯115.己内酰胺116.2—己酮(皮)117.甲醇(皮)118.甲拌磷(皮)119.甲苯(皮)120.N—甲苯胺(皮)121.甲酚(皮)122.甲基丙烯(皮)123.甲基丙烯酸124.甲基丙烯酸甲酯125.甲基丙烯酸缩水甘油酯126.甲基(皮)127.甲基内吸磷(皮)128.18—甲基炔诺酮(炔诺孕酮)129.甲硫醇130.甲醛131.甲酸132.甲氧基乙醇(皮)133.甲氧氯134.间苯二酚135.焦炉逸散物(按苯溶物计)136.(皮)137.久效磷(皮)138.糠醇139.糠醛(皮)140.考的松141.苟性碱氢氧化钠氢氧化钾142.枯草杆菌蛋白酶143.苦味酸144.乐果(皮)145.联苯146.邻苯二甲酸二丁酯147.邻苯二甲酸酐148.邻氯苯乙烯149.邻氯苄叉丙二(皮)150.邻仲丁基苯酚(皮)151.磷胺(皮)152.磷化氢153.磷酸154.磷酸二丁基苯酯(皮)155.硫化氢156.硫酸钡(按Ba计)157.硫酸二甲酯(皮)158.硫酸及三氧化硫159.硫酰氟161.六氟丙烯162.六氟化硫163.六六六164.—六六六165.六氯丁二烯(皮)166.六氟环戊二烯167.六氟萘(皮)168.六氯乙烷(皮)169.氯170.氯苯171.氯丙酮(皮)172.氯丙烯173.氯丁二烯(皮)174.氯化铵烟175.氯化苦176.氯化氢及盐酸177.氯化氰178.氯化锌烟179.氯甲甲醚180.氯甲烷181.氯联苯(54%氯)(皮)183.氯乙醇(皮)184.氯乙醛185.氯乙烯186.a—氯乙酰苯187.氯乙酰氯(皮)188.马拉硫磷(皮)189.马来酸酐190.马啉(皮)191.煤焦油沥青挥发物(按苯溶物计)192.锰及其无机化合物(按MnO2计)193.钼及其化合物(按Mo计)钼,不溶性化合物可溶性化合物194.内吸磷(皮)195.萘196.2—萘酚197.萘烷198.尿素199.及其无机化合物(按Ni计)金属与难溶性化合物可溶性化合物200.铍及其化合物(Be计)201.偏二甲基(皮)202.铅及无机化合物(按Pb计)铅尘铅烟203.氢化锂204.氢醌205.氢氧化铯206.氰氨化钙207.氰化氢(按CN计)(皮)208.氰化物(按CN计)(皮)209.氰戊菊酯(皮)210.全氟异丁烯211.壬烷212.溶剂汽油213.N-乳酸正丁酯214.三次甲基三硝基胺(黑索今)215.三氟化氯216.三氟化硼217.三氟甲基次氟酸酯218.三甲苯磷酸酯(皮)219.1,2,3-三氯丙烷(皮)220.三氯化磷221.三氯甲烷222.三氯硫磷223.三氯氢硅224.三氯氧磷225.三氯乙醛226.1,1,1-三氯乙烷227.三氯乙烯228.三硝基甲苯(皮)229.三氯化铬、铬酸盐、重铬酸盐(按Cr计)230.三乙基氯化锡(皮)231.杀螟松(皮)232.砷化氢(胂)233.砷及其无机化合物(按As计)234.升汞(氯化汞)235.石腊烟236.石油沥青烟(按苯溶物计)237.双(基乙酸)二辛基锡238.双丙酮醇239.双硫醒241.四氯化碳(皮)242.四氯化烯243.四氢呋喃244.四氢化锗245.四溴化碳246.四乙基铅(按Pb计)(皮)247.松节油248.及其可溶性化合物(按TI计)(皮)249.及其氧化物(按Ta计)250.碳酸钠(纯碱)251.羰基氟252.羰基镍(按Ni计)253.锑及其化合物(Sb计)254.铜(按Cu计)铜尘铜烟255.钨及其不溶性化合物(按W计)256.五氟氯乙烷257.五硫化二磷258.五氯酚及其钠盐(皮)259.五基铁(按Fe计)261.戊醇262.戊烷263.硒化氢(按Se计)264.硒及其化合物(按Se计)(除外六氟化硒、硒化氢)265.纤维素266.硝化甘油(皮)267.硝基苯(皮)268.1-硝基丙烷269.2-硝基丙烷270.硝基甲苯(全部异构体)(皮) 271.硝基甲烷272.硝基乙烷273.辛烷274.溴275.溴化氢276.溴甲烷(皮)277.溴氰菊酯278.氧化钙279.氧化乐果(皮)280.氧化镁烟281.氧化锌282.液化石油气283.一甲胺(甲胺) 284.一氧化氮285.一氧化碳非高原高原海拔2000米海拔>3000米286.乙胺287.乙苯288.乙醇胺289.乙二胺(皮) 290.乙二醇291.乙二醇二硝酸酯(皮) 292.乙酐293.N-乙基吗(皮) 294.乙基戊基甲酮295.乙296.乙硫醇297.乙醚298.乙硼烷299.乙醛300.乙酸301.乙酸(2-甲氧基乙基酯)(皮) 302.乙酸丙酯303.乙酸丁酯304.乙酸甲酯305.乙酸戊酯(全部异构体) 306.乙酸乙烯酯307.乙酸乙酯308.乙烯酮309.乙酰甲胺磷(皮)310.乙酰水杨酸(阿司匹林)311.2-乙氧基乙醇(皮)312.2-乙氧基乙基乙酸酯(皮)313.及其化合物(按Y计)314.异丙胺315.异丙醇316.N-异丙基苯胺(皮)317.异稻瘟净(皮)318.异佛尔酮319.异佛尔酮二异氰酸酯320.异氰酸甲酯(皮)321.异亚丙基丙酮322.及其化合物(按In计)323.茚324.正丁胺(皮)325.正丁基硫醇326.正丁基缩水甘油醚327.正庚烷328.正己烷(皮)329.重氮甲烷330.白云石粉尘331.玻璃钢粉尘332.茶尘333.沉淀SiO2(白碳黑) 334.大理石粉尘335.电焊烟尘336.二氧化钛粉尘337.沸石粉尘338.酚醛树脂粉尘339.谷物粉尘340.硅灰石粉尘341.硅藻土粉尘342.滑石粉尘343.活性碳粉尘344.聚丙烯粉尘345.聚丙烯腈纤维粉尘346.聚氯乙烯粉尘347.聚乙烯粉尘348.铝、氧化铝、铝合金粉尘349.麻尘350.煤尘351.棉尘352.木粉尘353.凝聚二氧化硅粉尘354.膨润土粉尘355.皮毛粉尘356.玻璃质纤维357.桑蚕丝尘358.砂轮磨尘359.石膏粉尘360.石灰石粉尘361.石棉纤维及含10%以上石棉的粉尘362.石墨粉尘363.水泥粉尘364.炭黑粉尘365.碳化硅粉尘366.碳纤维粉尘367.矽尘368.稀土粉尘369.洗衣粉混合尘370.烟草尘371.萤石混合性粉尘372.云母粉尘373.珍珠岩粉尘374.蛭石粉尘375.重晶石粉尘376.其他粉尘职业377.工作场所空气中生物因素容许浓度378.高温作业场所综合温度上限值379.高温作业分级标准380.眼直视激光束的最大容许照射量381.激光照射皮肤的最大容许照射量38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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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 1——2002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 2——200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序号中文名1.安妥2.氨3.氨基吡啶(皮)4.氨基蟥酸铵5.氨基氰6.奥克托今7.巴豆醛8.百菌清9.倍硫磷(皮)10.苯(皮)11.苯胺(皮)12.苯基醚(二苯醚)13.苯硫磷(皮)14.苯乙烯(皮)15.吡啶16.苄基氯17.丙醇18.丙酸20.丙酮氰醇(按CN计)(皮)21.丙烯醇(皮)22.丙烯(皮)23.丙烯醛24.丙烯酸(皮)25.丙烯酸甲脂(皮)26.丙烯酸正丁酯27.丙烯酰胺(皮)28.草酸29.抽余油30.臭氧31.滴滴涕(DDT)32.敌百虫33.敌草隆34.蹄化铋(按Bi2Te3计)35.碘36.碘仿37.碘甲烷(皮)38.叠氮酸和叠氮化钠叠氮酸蒸汽叠氮化钠40.1,3—丁二烯41.丁醛42.丁酮43.丁烯44.对苯二甲酸45.对硫磷(皮)46.对特丁基甲苯47.对硝基苯胺(皮)48.对硝基氯苯/二硝基氯苯(皮)49.多次甲基多苯基多异氰酸酯50.二苯胺51.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52.二丙二醇甲醚(皮)53.2—N—二丁氨基乙醇(皮)54.二烷(皮)55.二氟氯甲烷56.二甲胺57.二甲苯(全部异构体)58.二甲苯胺(皮)59.1—3—二甲基丁基醋酸酯(仲—乙酸己酯)60.二甲基二氯硅烷61.二甲基甲酰胺(皮)62.3,3—二甲基联苯胺(皮)63.二甲基乙酰胺(皮)64.二聚环戊二烯65.二硫化碳(皮)66.1,1—二氯—1—硝基乙烷67.二氯苯对二氯苯邻二氯苯68.1,3-二氯丙醇(皮)69.1,2-二氯丙烷70.1,3-二氯丙烯(皮)71.二氯代乙炔72.二氯二氟甲烷73.二氯甲烷74.1,2-二氯乙烷75.1,2-二氯乙烯76.二缩水甘油醚77.二硝基苯(全部异构体)(皮)78.二硝基甲苯(皮)79.4,6-二硝基邻苯甲酚(皮)80.二氧化氮81.二氧化硫82.二氧化氯83.二氧化碳84.二氧化锡(按Sn计)85.2-二乙氨基乙醇(皮)86.二乙撑三胺(皮)87.二乙基甲酮88.二乙烯基苯89.二异丁基甲酮90.二异氰酸甲苯酯(TDI)91.二月桂酸二丁基锡(皮)92.钒及其化合物(按V计)五氧化二钒烟尘钒铁合金尘93.呋喃94.氟化氢(按F计)95.氟化物(不含氟化氢)(按F计)96.锆及其化合物(按Zr 计)97.镉及其化合物(按Cd计)98.汞金属汞(蒸汽)有机汞化合物(皮)(按Hg计)99.钴及其氧化物(按Co计)100.光气101.癸硼烷(皮)102.过氧化苯甲酰103.过氧化氢104.环己胺105.环己醇(皮)106.环己酮107.环己烷108.环氧丙烷109.环氧氯丙烷(皮)110.环氧乙烷111.黄磷112.茴香胺(皮)邻茴香胺(皮)对茴香胺(皮)113.己二醇114.1,6—己二异氰酸酯115.己内酰胺116.2—己酮(皮)117.甲醇(皮)118.甲拌磷(皮)119.甲苯(皮)120.N—甲苯胺(皮)121.甲酚(皮)122.甲基丙烯(皮)123.甲基丙烯酸124.甲基丙烯酸甲酯125.甲基丙烯酸缩水甘油酯126.甲基(皮)127.甲基内吸磷(皮)128.18—甲基炔诺酮(炔诺孕酮)129.甲硫醇130.甲醛131.甲酸132.甲氧基乙醇(皮)133.甲氧氯134.间苯二酚135.焦炉逸散物(按苯溶物计)136.(皮)137.久效磷(皮)138.糠醇139.糠醛(皮)140.考的松141.苟性碱氢氧化钠氢氧化钾142.枯草杆菌蛋白酶143.苦味酸144.乐果(皮)145.联苯146.邻苯二甲酸二丁酯147.邻苯二甲酸酐148.邻氯苯乙烯149.邻氯苄叉丙二(皮)150.邻仲丁基苯酚(皮)151.磷胺(皮)152.磷化氢153.磷酸154.磷酸二丁基苯酯(皮)155.硫化氢156.硫酸钡(按Ba计)157.硫酸二甲酯(皮)158.硫酸及三氧化硫159.硫酰氟160.六氟丙酮(皮)161.六氟丙烯162.六氟化硫163.六六六164.—六六六165.六氯丁二烯(皮)166.六氟环戊二烯167.六氟萘(皮)168.六氯乙烷(皮)169.氯170.氯苯171.氯丙酮(皮)172.氯丙烯173.氯丁二烯(皮)174.氯化铵烟175.氯化苦176.氯化氢及盐酸177.氯化氰178.氯化锌烟179.氯甲甲醚180.氯甲烷181.氯联苯(54%氯)(皮)182.氯萘(皮)183.氯乙醇(皮)184.氯乙醛185.氯乙烯186.a—氯乙酰苯187.氯乙酰氯(皮)188.马拉硫磷(皮)189.马来酸酐190.马啉(皮)191.煤焦油沥青挥发物(按苯溶物计)192.锰及其无机化合物(按MnO2计)193.钼及其化合物(按Mo计)钼,不溶性化合物可溶性化合物194.内吸磷(皮)195.萘196.2—萘酚197.萘烷198.尿素199.及其无机化合物(按Ni计)金属与难溶性化合物可溶性化合物200.铍及其化合物(Be计)201.偏二甲基(皮)202.铅及无机化合物(按Pb计)铅尘铅烟203.氢化锂204.氢醌205.氢氧化铯206.氰氨化钙207.氰化氢(按CN计)(皮)208.氰化物(按CN计)(皮)209.氰戊菊酯(皮)210.全氟异丁烯211.壬烷212.溶剂汽油213.N-乳酸正丁酯214.三次甲基三硝基胺(黑索今)215.三氟化氯216.三氟化硼217.三氟甲基次氟酸酯218.三甲苯磷酸酯(皮)219.1,2,3-三氯丙烷(皮)221.三氯甲烷222.三氯硫磷223.三氯氢硅224.三氯氧磷225.三氯乙醛226.1,1,1-三氯乙烷227.三氯乙烯228.三硝基甲苯(皮)229.三氯化铬、铬酸盐、重铬酸盐(按Cr计)230.三乙基氯化锡(皮)231.杀螟松(皮)232.砷化氢(胂)233.砷及其无机化合物(按As计)234.升汞(氯化汞)235.石腊烟236.石油沥青烟(按苯溶物计)237.双(基乙酸)二辛基锡238.双丙酮醇239.双硫醒240.双氯甲醚242.四氯化烯243.四氢呋喃244.四氢化锗245.四溴化碳246.四乙基铅(按Pb计)(皮)247.松节油248.及其可溶性化合物(按TI计)(皮)249.及其氧化物(按Ta计)250.碳酸钠(纯碱)251.羰基氟252.羰基镍(按Ni计)253.锑及其化合物(Sb计)254.铜(按Cu计)铜尘铜烟255.钨及其不溶性化合物(按W计)256.五氟氯乙烷257.五硫化二磷258.五氯酚及其钠盐(皮)259.五基铁(按Fe计)260.五氧化二磷261.戊醇262.戊烷263.硒化氢(按Se计)264.硒及其化合物(按Se计)(除外六氟化硒、硒化氢)265.纤维素266.硝化甘油(皮)267.硝基苯(皮)268.1-硝基丙烷269.2-硝基丙烷270.硝基甲苯(全部异构体)(皮) 271.硝基甲烷272.硝基乙烷273.辛烷274.溴275.溴化氢276.溴甲烷(皮)277.溴氰菊酯278.氧化钙279.氧化乐果(皮)280.氧化镁烟281.氧化锌282.液化石油气283.一甲胺(甲胺) 284.一氧化氮285.一氧化碳非高原高原海拔2000米海拔>3000米286.乙胺287.乙苯288.乙醇胺289.乙二胺(皮) 290.乙二醇291.乙二醇二硝酸酯(皮) 292.乙酐293.N-乙基吗(皮) 294.乙基戊基甲酮295.乙296.乙硫醇297.乙醚298.乙硼烷299.乙醛300.乙酸301.乙酸(2-甲氧基乙基酯)(皮) 302.乙酸丙酯303.乙酸丁酯304.乙酸甲酯305.乙酸戊酯(全部异构体) 306.乙酸乙烯酯307.乙酸乙酯308.乙烯酮309.乙酰甲胺磷(皮)310.乙酰水杨酸(阿司匹林)311.2-乙氧基乙醇(皮)312.2-乙氧基乙基乙酸酯(皮)313.及其化合物(按Y计)314.异丙胺315.异丙醇316.N-异丙基苯胺(皮)317.异稻瘟净(皮)318.异佛尔酮319.异佛尔酮二异氰酸酯320.异氰酸甲酯(皮)321.异亚丙基丙酮322.及其化合物(按In计)323.茚324.正丁胺(皮)325.正丁基硫醇326.正丁基缩水甘油醚327.正庚烷328.正己烷(皮)329.重氮甲烷330.白云石粉尘331.玻璃钢粉尘332.茶尘333.沉淀SiO2(白碳黑) 334.大理石粉尘335.电焊烟尘336.二氧化钛粉尘337.沸石粉尘338.酚醛树脂粉尘339.谷物粉尘340.硅灰石粉尘341.硅藻土粉尘342.滑石粉尘343.活性碳粉尘344.聚丙烯粉尘345.聚丙烯腈纤维粉尘346.聚氯乙烯粉尘347.聚乙烯粉尘348.铝、氧化铝、铝合金粉尘349.麻尘350.煤尘351.棉尘352.木粉尘353.凝聚二氧化硅粉尘354.膨润土粉尘355.皮毛粉尘356.玻璃质纤维357.桑蚕丝尘358.砂轮磨尘359.石膏粉尘360.石灰石粉尘361.石棉纤维及含10%以上石棉的粉尘362.石墨粉尘363.水泥粉尘364.炭黑粉尘365.碳化硅粉尘366.碳纤维粉尘367.矽尘368.稀土粉尘369.洗衣粉混合尘370.烟草尘371.萤石混合性粉尘372.云母粉尘373.珍珠岩粉尘374.蛭石粉尘375.重晶石粉尘376.其他粉尘职业377.工作场所空气中生物因素容许浓度378.高温作业场所综合温度上限值379.高温作业分级标准380.眼直视激光束的最大容许照射量381.激光照射皮肤的最大容许照射量38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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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13.100C 5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T 300.160—2017代替 GBZ/T 160.81—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160部分:洗衣粉酶Determination of toxic substances in workplace air—Part 160: Enzymes in washing powder2017-11-09发布2018-05-01实施前言本部分为GBZ/T 300的第160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代替GBZ/T 160.81—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生物类化合物》。

本部分与GBZ/T 160.81—2004相比,主要修改如下:——修改了标准名称;——增加了待测物的基本信息;——改进了空气采样和标准系列浓度的表达;——补充了样品空白要求和方法性能指标。

本部分中的主要起草单位和主要起草人:——洗衣粉酶的溶剂洗脱-抗体结合-比色法主要起草单位:复旦大学医学院公共卫生学院。

主要起草人:梁友信。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Z/T 160.81—2004。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160部分:洗衣粉酶1 范围GBZ/T 300的本部分规定了工作场所空气中洗衣粉酶的溶剂洗脱-抗体结合-比色法。

本部分适用于工作场所空气中气溶胶态洗衣粉酶浓度的检测。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Z 159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T 210.4 职业卫生标准制定指南第4部分:工作场所空气中化学物质的测定方法3 洗衣粉酶的溶剂洗脱-抗体结合-比色法3.1 原理空气中气溶胶态含酶洗衣粉用超细玻璃纤维滤纸采集,洗脱后,与包被在酶标板上的特异性抗体(Ab1)结合,然后加入特异性抗体(Ab2),最后与一连有标记物的抗体(Ab3)结合,再与显色剂反应生成有色化合物,用酶标仪测量吸光度,测定酶的浓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ICS 13.100C60GBZ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 37-2002职性慢性铅中毒诊断标准Diagnostic Criteria of Occupational Chronic Lead Poisoning2002-04-08发布 2002-06-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前言本标准的第6.1条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原标准GB11504-1989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根据全国范围的调查研究,结合国内外文献进展,本次修订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将原标准中的“铅吸收”一项改为“观察对象”。

尿铅指标由原0.39 μmol/L(0.08mg /L)调整至0.34 μmol/L(0.0 7mg/L),以利于铅中毒的预防。

2.根据临床经验,将尿铅诊断起点值由原0.39 μmol/L(0.08 mg/L)调整为0 .58μmol /L(0.12mg/L),以减少假阳性。

3.根据3588例的调查中,引进职业接触限值(可接受上限值)与诊断下限值(诊断值)的概念,并以诊断值作为诊断分级的基础,对原标准中的轻度中毒诊断起点作了较大的修改。

既体现了单项指标的作用,也突出了多项指标综合诊断的重要性,使诊断更趋合理。

4.在治疗原则中加入了口服络合剂二巯丁二酸。

5.原标准中将多种测定方法列作标准的附录,鉴于多数与现已一致认可的标准化方法相同,故加精简。

本标准的附录A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西安市中心医院负责起草,参加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上海市杨浦区中心医院、江西省劳动卫生职业病研究所、沈阳市劳动卫生职业病研究所、湖南医科大学卫生系、广西职业病防治研究所、四川省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研究所、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株洲冶炼厂职工医院、绍兴市防疫站、甘肃省白银公司劳动卫生研究所、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景德镇市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所、镇江市卫生防疫站、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统计研究室。

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一、职业病防治法2002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是国家21世纪颁布的第一部卫生单行法律;它以保护广大劳动者健康权益为宗旨,规定了我国在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止职业病中的各种法律制度;该法律确定的职业病防治法律关系主体有:政府卫生及相关行政部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以及承担职业卫生检测、体检和职业病诊断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单位等四方;法律明确了上述四方之间的行政和民事法律关系,并分别规定了各自的权利义务、法律地位、法律责任;职业病防治法确立了我国职业病防止所采取的“控制职业病危害源头、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策略;明确了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中的职责和义务;突出了劳动者健康权益受到法律保护;规定了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事业病防治监管中的职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职能以及各法律关系主体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职业病防治法的立法宗旨是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保障劳动力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促进社会经济发展;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了国家职业病防治工作总体运行制度,即政府监管与指导、用人单位实施与保障、劳动者权益维护和自律、社会监督与参与以及职业卫生服务技术保障等;职业病防治法明确了我国职业病防治的基本法律制度是:职业卫生监督制度;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按职业病目录和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制度;劳动者职业卫生权利受到保护制度;职业病病人保障制度;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职业病事故应急救援、职业病事故调查处理、职业病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鼓励科学防治;淘汰落后的职业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和材料以及职业卫生监督和技术服务机构及其队伍管理制度等;职业病防治法的颁布,是我国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与国际接轨的重要步骤,也是我国政府在职业卫生和安全管理方面,履行与国际劳工组织、国际标准化组织、世界贸易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所签署的公约或承诺的重要体现;职业病防治法共七章76条,分总则、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二、职业病防治法相关配套法规与规章为使职业病防治法规范地施行,职业病防治法正式颁布后,卫生部相继发布了一系列与职业病防治法相关的配套卫生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其中包括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以及职业病分类目录、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等多个卫生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此外,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以及卫生部后续发布的其他相关卫生规章,都是职业病防治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同时具有法律效力;三、职业卫生标准职业卫生标准是以保护劳动者健康为目的,对劳动条件各种卫生要求所做出的技术规定,可视作技术尺度;他可被政府采用,成为实施职业卫生法规的技术规范,卫生监督和管理的法定依据;1965年由原国家建设委员会、卫生部批准、发布的工业企业设计暂行卫生标准是我国第一部与职业卫生有关的国家标准,其中规定了85种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这个标准经多次修订后成为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1981年,我国成立了包括劳动卫生标准技术委员会在内的全国性卫生标准组织,卫生标准工作取得长足的进步;随着我国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职业卫生标准必须符合国际惯例和要求;因此,我国于2002年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修订为两个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规定了设计应考虑的一般卫生要求,主要包括物理性有害的限值;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则重点规定了化学性的接触限值;此外,新标准有一些重要的变动,除增加了化学物的接触限值外,还采用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作为主体性的限值单位;生产性粉尘的标准除总尘外,要求主要测定呼吸性粉尘;四、国际职业卫生法规与管理职业卫生法规、管理与国家的历史及体制有关,因此它在各国的情况大不一样;随着欧洲工业化的进程,德国在19世纪即着手建立社会保障系统,保险职工的疾病、养老和工伤事故,并于1894年7月6日出台世界上第一部事故保险法包括工伤和职业病;相比之下,美国联邦政府管理职业卫生还是近期的事情,1970年以前尚没有全国性法规,某些州有,但保护的程度在各州间有很大差别;1970年美国国会颁布职业安全与卫生法,要求为全国工人提供安全和健康的工作条件;此外,有些国际组织和学术团体制订职业安全与卫生法规,力求在世界范围保障工人的健康;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职业卫生法规与管理也成为世界范围的问题;发达国家的工业在20世纪70年代开始向发展中国家转移,世界银行1981年报告称亚洲日本除外、拉丁美洲和东欧为新兴市场,发达国家投资占当地发展资金的2/3;工业化给这些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带来好处,也使环境恶化、健康受损;许多国家没有劳动保护的法规,即使有,也缺乏管理;它们忽视职业病,不承认工人获赔偿的权利;世界劳工组织估计,每年全世界有22万工人死亡,亿例工伤;WHO报告,世界每年发生1千万例职业病,几乎全在发展中国家;目前,职业卫生包括环境卫生最大的挑战是在国际领域;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职业是以保护劳动者健康为目的,对工作场所的卫生要求做出的技术规定,是实施法律、法规的技术规范,是卫生监督和管理的法定依据;基本信息中文名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外文名称National occupational health standards缩写GBZ分类标准、准则目的以保护劳动者健康为目的针对对象标准简介ICSC52GBZ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38-2006代替GBZ38-200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前言介绍值物理因素报批稿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 for hazardous agents in the workplacePhysical agents本标准第13章、第14章和第15章为推荐性条款,其余为强制性条款;此次修订将GBZ 2-200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分为GBZ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化学有害因素和GBZ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物理因素;本标准与GBZ 2-2002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减少了高温作业分级和高温作业场所气象条件的卫生学评价标准;--增加了的、、高频电磁场、接触限值和噪声的接触限值;--调整了高温、手传振动的接触限值;--将工作场所物理因素的测量方法修订成为独立的标准版本GBZ/T XXX-2006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方法;本标准的附录A是规范性附录,附录B是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由全国职业卫生标准委员会提出;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华中科技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国营红声器材厂嘉兴分厂、杭州爱华仪器有限公司、奎思特技术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生、梁友信、杨磊、吴维皑、李涛、张敏、何丽华、徐伯洪、舒国华、张绍栋、杜燮祎;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Z 2-2002;接触限值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物理因素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工作场所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值;本标准适用于存在或产生物理因素的各类工作场所;适用于工作场所卫生状况、劳动条件、劳动者接触物理因素的程度、生产装置泄露、防护措施效果的监测、评价、管理、工业企业卫生设计及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等;本标准不适用于非职业性接触;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修订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包括于本标准;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Z 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化学有害因素GB/T 3947 声学名词术语GBZ/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GBZ/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高频电磁场GBZ/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GBZ/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GBZ/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GBZ/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GBZ/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GBZ/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噪声GBZ/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手传振动GBZ/T18910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GBZ/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体力劳动时的心率术语定义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化学有害因素中,,的术语、定义和缩略语同样适用于本标准;超高频辐射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 for ultra high frequency radiation in the workplace术语和定义ultra high frequency radiation又称超短波,指频率为30MHz~300MHz或波长为10m~1m的电磁辐射,包括和;pulse wave以脉冲调制所产生的;continuous wave以连续振荡所产生的超高频辐射;power density单位面积上的辐射功率,以P表示,单位为mW/cm2;卫生要求一个工作日内职业接触限值见表1;表1 工作场所职业接触限值按GBZ/T 规定的方法测量;高频电磁场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 for high frequency electromagnetic field术语和定义高频电磁场high frequency electromagnetic field频率为100kHz~30MHz,相应波长为3km~10m范围的;高频电磁场的电场强度单位为V/m;高频电磁场的磁场强度单位为A/m;卫生要求8h高频电磁场见表2;表2 工作场所高频电磁场职业接触限值测量方法按GBZ/T 规定的方法测量;工频电场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 for power frequency electric field in the workplace 术语和定义power frequency electric field频率为50Hz的极低频电场;卫生要求8h工作场所职业接触限值见表3;表3 工作场所职业接触限值按GBZ/T 规定的方法测量;激光辐射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 for laser radiation in the workplace术语和定义激光laser radiation波长为200nm~1mm之间的相干;radiant受照面积上光能的面密度,单位为J/cm2;辐照度irradiance单位面积照射的辐射通量,单位为W/cm2;CA和CB correction factors激光作用是波长的函数,为评判等价效应而引进的数学因子;CA和CB分别为红外和可见光波段的;卫生要求8h眼直视激光束的职业接触限值见表4表4 眼直视激光束的职业接触限值表5 激光照射皮肤的职业接触限值按GBZ/T 规定的方法测量;微波辐射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 for microwave radiation in the workplace术语和定义microwave 频率为300MHz~300GHz、波长为1m~1mm范围内的电磁波,包括脉冲微波和连续微波;脉冲微波与连续微波pulse microwave & continuous microwave脉冲微波指以脉冲调制的微波;连续微波指不用脉冲调制的连续振荡的;固定与非固定微波辐射fixed microwave radiation & nonfixed microwave radiation固定是指固定天线波束的辐射;或运转天线的t0/T>的辐射;非固定是指运转天线的t0/T<的辐射;式中t0指接触者被测位所受辐射大于或等于主波束最大密度50%的强度时的时间,T指天线运转一周时间;肢体局部与全身微波辐射partial-body microwave radiation & whole-body microwave radiation肢体局部指微波设备操作过程中,仅手或脚部受辐射;全身指除肢体局部外的其他部位,包括头、胸、腹等一处或几处受辐射;密度及日剂量average power density & daily dose平均功率密度表示单位面积上一个工作日内的平均辐射功率;日剂量表示一日接受辐射的总能量,等于平均功率密度与受辐射时间按照8h计算的乘积,单位为μW·h/cm2或mW·h/cm2;卫生要求工作场所职业接触限值见表6;表6 工作场所微波职业接触限值按GBZ/T 规定的方法测量;紫外辐射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 for ultraviolet radiation in the workplace 术语和定义紫外辐射ultraviolet radiation又称紫外线ultraviolet light,指波长为100nm~400nm的电磁辐射;卫生要求8h工作场所紫外辐射职业接触限值见表7;表7 工作场所紫外辐射职业接触限值按GBZ/T 规定的方法测量;高温作业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 for heat stress work in the workplace术语和定义高温作业heat stress work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工作地点平均WBGT指数≥25℃的作业;WBGT指数wet bulb globe temperature index又称湿球黑球温度,是综合评价人体接触作业环境热负荷的一个基本参量,单位为℃;接触时间率exposure time rate劳动者在一个工作日内实际接触高温作业的累计时间与8h的比率;本地区室外通风设计温度local outside ventilation design temperature近十年本地区气象台正式记录每年最热月的每日13时~14时的气温平均值;卫生要求接触时间率100%,体力劳动强度为IV级,WBGT指数限值为25℃;劳动强度分级每下降一级,WBGT指数限值增加1℃~2℃;接触时间率每减少25%,WBGT限值指数增加1℃~2℃,见表8;本地区室外通风设计温度≥30℃的地区,表8中规定的WBGT指数相应增加1℃;表8 工作场所不同体力劳动强度WBGT限值℃按GBZ/T 规定的方法测量;噪声职业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 for noise in the workplace术语和定义生产性噪声industrial noise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一切声音;稳态噪声steady noise在观察时间内,采用声级计"慢挡"动态特性测量时,声级波动<3dBA的噪声;非稳态噪声nonsteady noise在观察时间内,采用声级计"慢挡"动态特性测量时,声级波动≥3dBA的噪声;脉冲噪声impulsive noise噪声突然爆发又很快消失,持续时间≤,间隔时间>1s,声压有效值变化≥40dBA的噪声;A计权声压级A声级A-weighted sound pressure level,LpA,LA用A计权网络测得的声压级;等效连续A计权声压级等效声级equivalent continuous A-weighted sound pressurelevel,LAeq,T,LAeq在规定的时间内,某一连续稳态噪声的A计权声压,具有与时变的噪声相同的均方A计权声压,则这一连续稳态声的声级就是此时变噪声的等效声级,单位用dBA表示;按额定8h工作日规格化的等效连续A计权声压级8h等效声级normalization of equivalent continuous A-weighted sound pressure level to a nominal 8h working day,LEX,8h将一天实际工作时间内接触的噪声强度等效为工作8h的等效声级;按额定每周工作40h规格化的等效连续A计权声压级每周40h等效声级Normalization of equivalent continuous A-weighted sound pressure level to a nominal 40h working week,LEX,W非每周5d工作制的特殊工作场所接触的噪声声级等效为每周工作40h的等效声级;卫生要求噪声职业接触限值每周工作5d,每天工作8h,稳态噪声限值为85dBA,非稳态噪声等效声级的限值为85dBA,见表9;表9 工作场所噪声职业接触限值表10 工作场所脉冲噪声职业接触限值按GBZ/T 规定的方法测量;手传振动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 for hand-transmitted vibration in the workplace术语和定义手传振动hand-transmitted vibration生产中使用手持振动工具或接触受振工件时,直接作用或传递到人的手臂的机械振动或冲击;日接振时间daily exposure duration to vibration工作日中使用手持振动工具或接触受振工件的累积接振时间,单位为h;频率计权振动加速度frequency-weighted acceleration to vibration按不同频率振动的人体生理效应规律计权后的振动加速度,单位为m/s2;4h等能量频率计权振动加速度4 hours energy equivalent frequency-weighted acceleration to vibration在日接振时间不足或超过4h时,将其换算为相当于接振4h的频率计权振动加速度值;卫生要求手传振动4h等能量频率计权振动加速度限值见表11;表11 工作场所手传振动职业接触限值按GBZ/T 规定的方法测量;煤矿井下煤矿井下采掘工作场所气象条件meteorological requirements in the underground workplace of coal mine卫生要求井下采掘工作场所气象条件应符合表12的规定;表12 井下采掘工作场所气象条件井下作业环境气温较低时服装保暖量应适当增加;测量方法工作场所温湿度的测定应用通风温湿度计,风速的测定可应用热球式或叶状风速仪;体力劳动体力劳动强度分级classification of physical workload术语和定义能量代谢率energy metabolic rate从事某工种的劳动者在工作日内各类活动包括休息的能量消耗的平均值,以单位时间每分钟内每平方米体表面积的能量消耗值表示,单位是kJ/min·m-2;劳动时间率working time rate劳动者在一个工作日内实际工作时间与日工作时间8h的比率,以百分率表示;体力劳动性别系数sex-based coefficient of physical work相同体力强度引起的男女不同生理反应的系数;在计算体力劳动强度指数时,男性系数为1,女性系数为;体力劳动方式系数pattern coefficient of physical work在相同体力强度下,不同劳动方式引起的生理反应的系数;在计算体力劳动强度指数时,"搬"的方式系数为1,"扛"的方式系数为、"推/拉"的方式系数为;体力劳动强度指数intensity index of physical work区分体力劳动强度等级的指数;指数大,反映体力劳动强度大;指数小,反映体力劳动强度小;体力劳动强度分级体力劳动强度分为四级,见表13;表13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表按GBZ/T 规定的方法测量;实际工作中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可参考附录B;生理限值体力工作时心率和能量消耗的生理限值physiological limits on heart rate and energy consumption during physical work术语和定义能量消耗energy consumption人体为维持生理功能和各种活动所消耗的能量,单位为kJ;卫生要求人工作日8h总能量消耗不应超过6276kJ或kJ/min·m-2;工作场所体力劳动时心率的测量方法按GBZ/T 规定的方法测量;标准附录规范性引用附录工作场所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值,是用于监督、监测工作场所及工作人员物理因素职业危害状况、生产装置泄漏情况,评价工作场所卫生状况的重要依据;目的在于保护劳动者免受物理性职业性有害因素危害,预防职业病;在实施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评价工作场所物理因素职业危害或个人接触状况时,应正确运用接触限值,并按照国家颁布的相关测量方法进行测量和分析;本标准规定的接触限值为上限值;电磁辐射的功率密度用于表示超高频、微波和激光的辐射强度;超高频辐射在远区场,功率密度与电场强度EV/m之间的关系如下:………………………………………………式中:P--功率密度,mW/cm2;E--电场强度,V/m;测量时,可选择功率密度或电场强度;高频电磁场工作场所高频电磁场接触限值适用于接触高频电磁辐射的各类作业,但不适用于环境照射及作为医疗或诊断为目的的照射;频率在3MHz以下的高频电磁场,可选择电场强度或磁场强度;工频电场工频电场职业接触限值适用于交流输电系统中接触电磁场的电力工作人员及带电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必须进入超过接触限值的工频电场地点或延长接触时间时,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带电作业人员应该处在"全封闭式"的屏蔽装置中操作,或应穿包括面部的屏蔽服;微波辐射工作场所微波辐射接触限值适用于接触微波辐射的各类作业,不包括居民所受环境辐射及接受微波诊断或治疗的辐射;脉冲微波固定辐射和非固定辐射的平均功率密度限值相同;肢体局部辐射不区分连续微波和脉冲微波;短时间暴露功率密度>1mW/cm2时,除控制暴露时间按日剂量接触限值计算外,还需使用个人防护;紫外辐射本限值适用于人工紫外辐射;紫外线混合光源包括各段波长紫外线的光源,如电焊弧光;测量时,可选择辐照度或照射量;工作场所手传振动接触限值适用于生产中使用手持振动工具或手接触受振工件的作业;在日接振时间不足或超过4小时时,要将其换算为相当于接振4小时的频率计权振动加速度值,可用式2计算:……………………式中:ahwT--频率计权振动加速度;T--日接振时间,h/d;煤矿井下采掘作业地点气象条件煤矿井下采掘作业地点气象条件适用于煤矿井下采掘作业,也适用于其他矿井下的采掘作业;表12中的上限及下限值均不是舒适限值;在上限条件下,劳动者仍有一定的闷热感;在下限的条件下,部分人尚有"稍冷"感;但在此标准范围内可保证劳动者不发生中暑,并能防止常见病、多发病的高发;附录B 常见职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资料性附录表常见职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20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20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 2-200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 for Hazardous Agents in the Workplace
说明
PC-TWA 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8小时)。

PC-MAC 最高容许浓度,指在一个工作日内任何时间都不应超过的浓度。

PC-STEL 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15分钟)。

* 表1:数值系根据“超限系数”推算;表2:粉尘TWA的接触上限值。

** 表1:“其他粉尘”指不含有石棉且游离SiO2含量低于10%,不含有毒物质,尚未制订专项卫生标准的粉尘。

总粉尘指直径为40mm的滤膜,按标准粉尘测定方法采样所得的粉尘。

呼尘呼吸性粉尘,指按呼吸性粉尘采样方法所采集的可进入肺泡的粉尘粒子,其空气动力学直径均在
7.07μm以下,空气动力学直径5μm粉尘粒子的采样效率为50%。

选编内容
表1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容许浓度
表2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容许浓度
表1工作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容许浓度(mg/m3)
表2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容许浓度(mg/m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5.3 监督监测 适用于职业卫生监督部门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时,对工作场所 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进行的监测。
5.3.1 在评价职业接触限值为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时,应选定具有代表性的 工作日和采样点进行采样。 5.3.2 在评价职业接触限值为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或最高容许浓度时,应选定 具有代表性的采样点,在一个工作班内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最高的时段进行采 样。
点;逸散不同种有害物质时,将采样点设置在逸散待测有害物质设备的工作地 点,采样点的数目参照 7.2.2 确定。 7.2.4 劳动者在多个工作地点工作时,在每个工作地点设置 1 个采样点。 7.2.5 劳动者工作是流动的时,在流动的范围内,一般每 10 米设置 1 个采样 点。 7.2.6 仪表控制室和劳动者休息室,至少设置 1 个采样点。
7 定点采样 7.1 采样点的选择原则 7.1.1 选择有代表性的工作地点,其中应包括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最高、劳动 者接触时间最长的工作地点。 7.1.2 在不影响劳动者工作的情况下,采样点尽可能靠近劳动者;空气收集器 应尽量接近劳动者工作时的呼吸带。 7.1.3 在评价工作场所防护设备或措施的防护效果时,应根据设备的情况选定 采样点,在工作地点劳动者工作时的呼吸带进行采样。 7.1.4 采样点应设在工作地点的下风向,应远离排气口和可能产生涡流的地 点。 7.2 采样点数目的确定 7.2.1 工作场所按产品的生产工艺流程,凡逸散或存在有害物质的工作地点, 至少应设置 1 个采样点。 7.2.2 一个有代表性的工作场所内有多台同类生产设备时,1~3 台设置 1 个采 样点;4~10 台设置 2 个采样点;10 台以上,至少设置 3 个采样点。 7.2.3 一个有代表性的工作场所内,有 2 台以上不同类型的生产设备,逸散同 一种有害物质时,采样点应设置在逸散有害物质浓度大的设备附近的工作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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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范由全国职业病诊断标准委员会提出。
本规范由中华人民共和卫生部批准。
本规范负责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参加起草单位有: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广州市职业病防治院、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山东省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研究院、华中科技大学公共卫生学院。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李德鸿、江朝强、王祖兵、余晨、王佩丽、徐孝华、周伟民、刘移民、杨磊、王建新、李霖、齐放、侯强、卢伟。
附录B(规范性附录)职业健康监护中医学常规检查方法
附录C(资料性附录)无机粉尘作业劳动者呼吸系统症状调查问卷
附录D(资料性附录)棉尘作业劳动者呼吸系统症验方法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职业健康监护的基本原则和有关职业病危害因素开展健康监护的目标疾病、健康检查的内容和监护周期。
GBZ94职业性肿瘤诊断标准
3.定义
下列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职业健康监护occupationalhealthsurveillance
是以预防为目的,根据劳动者的职业接触史,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医学健康检查和健康相关资料的收集,连续性地监测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分析劳动者健康变化与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并及时地将健康检查和资料分析结果报告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以便及时采取干预措施,保护劳动者健康。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离岗后医学随访以及应急健康检查。
(3)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维护和保证其工作的独立性,包括不受用人单位、劳动者和其他行政意见的影响和干预。当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或职业健康检查专业人员开展工作的独立性受到干扰或破坏时,可向其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4.9职业健康监护方法和检查指标的确定
4.10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的报告与评价
4.11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管理档案
4.12常规医学检查的内容
5.接触有害化学因素作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
5.1铅及其无机化合物
5.2四乙基铅
5.3汞及其无机化合物
5.4锰及其无机化合物
5.5铍及其无机化合物
5.6镉及其无机化合物
5.7铬及其无机化合物
本规范适用于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的健康监护。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5.55拟除虫菊酯类
5.56酸雾或酸酐
5.57致喘物
6.粉尘作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
6.1游离二氧化硅粉尘(结晶型二氧化硅粉尘)
6.2煤尘(包括煤矽尘)
6.3石棉粉尘
6.4其它粉尘
6.5棉尘(包括亚麻、软大麻、黄麻粉尘)
7.接触有害物理因素作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
7.1噪声
7.2振动
7.3高温
7.4高气压
7.5紫外辐射(紫外线)
7.6微波
8.接触有害生物因素作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
8.1布鲁菌属
8.2炭疽芽孢杆菌(简称炭疽杆菌)
9.特殊作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
9.1电工作业
9.2高处作业
9.3压力容器作业
9.4结核病防治工作
9.5肝炎病防治工作
9.6职业机动车驾驶作业
9.7视屏作业
9.8高原作业
9.9航空作业
附录A(资料性附录)正确使用本规范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GBZ188-2007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TechnicalspecificationsforOccupationalHealthSurveillance
2007-03-16发布2007-10-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
前言
本规范的附录A、C、D是资料性附录,附录B、E是规范性附录。
GBZ3职业性慢性锰中毒诊断标准
GBZ4职业性慢性二硫化碳中毒诊断标准
GBZ5工业性氟病诊断标准
GBZ6职业性慢性氯丙烯中毒诊断标准
GBZ7职业性手臂振动病诊断标准
GBZ8职业性急性有机磷杀虫剂中毒诊断标准
GBZ9职业性急性电光性眼炎(紫外线角膜结膜炎)诊断标准
GBZ10职业性急性溴甲烷中毒诊断标准
(3)劳动者应学习和了解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应掌握作业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及时报告。
(4)劳动者应参加遵照本规范指导原则、由用人单位安排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在其实施过程中与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和用人单位合作。如果该健康检查项目不是国家法律法规制定的强制性进行的项目,劳动者参加应本着自愿的原则。
(2)用人单位要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由专人负责管理,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要确保医学资料的机密和维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
(3)用人单位应保证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能按时参加安排的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接受健康检查的时间应视为正常出勤。
(4)用人单位应安排即将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健康检查,但应保证其就业机会的公正性。
GBZ84职业性慢性正己烷中毒诊断标准
GBZ85职业性急性二甲基甲酰中毒诊断标准
GBZ86职业性急性偏二甲基肼中毒诊断标准
GBZ87职业性慢性铊中毒诊断标准
GBZ89职业性汞中毒诊断标准
GBZ90职业性氯乙烯中毒标准
GBZ91职业性急性酚中毒诊断标准
GBZ92职业性高原病诊断标准
GBZ93职业性航空病诊断标准
5.42氯丁二烯
5.43有机氟
5.44二异氰酸甲苯酯
5.45二甲基甲酰胺
5.46氰及腈类化合物
5.47酚(酚类化合物如甲酚、邻苯二酚、间苯二酚、对苯二酚等参照执行)
5.48五氯酚
5.49氯甲醚[双(氯甲基)醚参照执行]
5.50丙烯酰胺
5.51偏二甲基肼
5.52硫酸二甲酯
5.53有机磷杀虫剂
5.54氨基甲酸酯类杀虫剂
(5)用人单位应根据企业文化理念和企业经营情况,鼓励制订比本规范更高的健康监护实施细则,以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特别是人力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4.2.2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有获得职业健康检查的权力,并有权了解本人健康检查结果。
(2)劳动者有权了解所从事的工作对他们的健康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危害。劳动者或其代表有权参与用人单位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和制订健康监护实施细则的决策过程。劳动者代表和工会组织也应与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合作,为预防职业病、促进劳动者健康发挥应有的作用。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定义
3.1职业健康监护
3.2职业病
3.3职业禁忌证
4.总则
4.1职业健康监护目的
4.2责任和义务
4.3工作程序
4.4职业健康监护资料的应用
4.5职业健康监护的目标疾病
4.6开展职业健康监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界定原则
4.7职业健康监护人群的界定原则
4.8职业健康监护的种类和周期
GBZ61职业性牙酸蚀病诊断标准
GBZ62职业性皮肤溃疡诊断标准
GBZ63职业性急性钡中毒诊断标准
GBZ64职业性急性铊中毒诊断标准
GBZ65职业性急性氯气中毒诊断标准
GBZ66职业性急性有机氟中毒诊断标准
GBZ67职业性铍病诊断标准
GBZ68职业性苯中毒诊断标准
GBZ69职业性慢性三硝基甲苯中毒诊断标准
GBZ50职业性慢性丙烯酰胺中毒诊断标准
GBZ51职业性化学性皮肤灼伤诊断标准
GBZ52职业性急性氨基甲酸酯杀虫剂中毒诊断标准
GBZ53职业性急性甲醇中毒诊断标准
GBZ54职业性化学性眼灼伤诊断标准
GBZ56棉尘病诊断标准
GBZ57职业性哮喘诊断标准
GBZ58职业性急性二氧化硫中毒诊断标准
GBZ59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
GBZ40职业性急性硫酸二甲酯中毒诊断标准
GBZ41职业性中暑诊断标准
GBZ42职业性急性四氯化碳中毒诊断标准
GBZ43职业性急性拟除虫菊酯中毒诊断标准
GBZ44职业性急性砷化氢中毒诊断标准
GBZ45职业性三硝基甲苯白内障诊断标准
GBZ47职业性急性钒中毒诊断标准
GBZ48金属烟热诊断标准
GBZ49职业性听力损伤诊断标准
4.总则
4.1职业健康监护目的
4.1.1早期发现职业病、职业健康损害和职业禁忌证;
4.1.2跟踪观察职业病及职业健康损害的发生、发展规律及分布情况;
4.1.3评价职业健康损害与作业环境中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及危害程度;
4.1.4识别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和高危人群;
4.1.5进行目标干预,包括改善作业环境条件,改革生产工艺,采用有效的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对职业病患者及疑似职业病和有职业禁忌人员的处理与安置等;
GBZ11职业性急性磷化氢中毒诊断标准
GBZ12职业性铬鼻病诊断标准
GBZ13职业性急性丙烯腈中毒诊断标准
GBZ14职业性急性氨中毒诊断标准
GBZ15职业性急性氮氧化物中毒诊断标准
GBZ16职业性急性甲苯中毒诊断标准
GBZ17职业性镉中毒诊断标准
GBZ18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总则
GBZ19职业性电光性皮炎诊断标准
3.2职业病occupationaldisease
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3.3职业禁忌证occupationalcontraind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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