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新建住宅市政配套项目建设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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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新建住宅市政配套项
目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
【发文字号】沪房管配[2015]68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5.02.28
【实施日期】2015.02.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新建住宅市政配套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沪房管配〔2015〕68号)
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投资的市政配套项目(以下简称市政配套项目)的建设管理,明确各单位和部门的责任,确保市政配套项目的建设质量和投资效能,根据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相关规定以及本市《关于调整城市维护项目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沪建交〔2009〕1052号)、《关于调整本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和使用范围的通知》(沪建交联〔2011〕405号)和《上海市保障性住房大型居住社区配套建设和管理导则(基地内市政公建配套)》(沪建交联〔2012〕1398号)的规定,结合本市新建住宅市政配套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设管理的总体要求
(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统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使用管理,负责本市市政配套项目的审批管理、计划编制和建设监管;各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区房管局)负责本区域内市政配套项目的组织实施和建设管理。
(二)市政配套项目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城市维护项目的管理要求,遵循“市区结合、以区为主”、“统筹建设、管办分离”、“统一平台、竞争择优”的工作原则,确保配套项目按规划、成系统建设,满足基本需求,逐步完善,并与住宅开发“同步建设、同步交付”。
(三)市政配套项目的建设管理必须贯彻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等“四制”规定。严格控制项目安全、质量、进度和投资。
(四)市政配套项目建设管理的全过程应做到程序规范、公开透明,涉及实施单位产生、大额资金使用、工程方案调整等应严格按照“三重一大”的相关制度和规定执行。同时要强化项目代建、设计勘察、管线综合(管线咨询)、工程监理、投资监理等管理单位对投资控制的作用,提高配套费使用的效能。
二、项目储备的管理要求
(一)每年初,区房管局根据土地出让、住宅建设等情况,提出区域内年度市政配套储备项目,经市房管局综合平衡后发布全市年度市政配套储备项目目录。
(二)市政配套项目的申报条件为:
1.符合地区相关规划要求;
2.与新建住宅相关的市政配套项目(即周边有相应的住宅开发地块);
3.已有住宅地块出让计划。
(三)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每年进行更新发布,其中储备项目统一纳入市建设管理委城市维护项目储备库。
(四)对新建项目,应先列入项目储备库后,方可办理前期手续。
三、前期工作的管理要求
(一)区房管局应严格遵守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组织做好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三阶段工作。总投资小于500万元的项目可简化为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达到初步设计深度)的两阶段工作。
(二)区房管局在前期工作中,应根据住宅配套工程直接服务于新建住宅基地的特点,处理好市政配套工程与住宅基地建设、区域性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关系,满足住宅基地在交通、管线等方面的配套需求。
(三)区房管局应支持和帮助设计单位收集规划等涉及政府部门的前期基础资料。
(四)区房管局应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征询道路、排水、交通等行业管理部门对设计方案的意见,若初步设计阶段方案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征询。
(五)区房管局应加强管线搬迁的前期调查、摸底和方案编制。在技术可行、投资节约的前提下,应以管线保护为主;管线摸底咨询单位和实施单位相分离。具体按照《上海市住宅市政配套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