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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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1987年9月23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1月10公安部发布)第一条为了保障旅馆业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生命财物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客货栈、车马店、浴池等(以下统称旅馆),不论是国营、集体经营,还是合伙经营、个体经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不论是专营还是兼营,不论是常年经营,还是季节性经营,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开办旅馆,其房屋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规定,并且要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

第四条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3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

第五条经营旅馆,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指定安全保卫人员。

第六条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

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

接待境外旅客住宿,还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送住宿登记表。

第七条旅馆应当设置旅客财物保管箱、柜或者保管室、保险柜,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工作。

对旅客寄存的财物,要建立登记、领取和交接制度。

第八条旅馆对旅客遗留的物品,应当妥为保管,设法归还原主或揭示招领;经招领3个月后无人认领的,要登记造册,送当地公安机关以拾遗物品处理。

对违禁物品和可疑物品,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处理。

第九条旅馆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分子,形迹可疑的人员和被公安机关通缉的罪犯,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不得知情不报或者隐瞒包庇。

第十条在旅馆内开办舞厅、音乐茶座等娱乐、服务场所的,除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外,还应当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一条严禁旅客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旅馆。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一、概述旅馆业是指以提供住宿为主要经营活动的企业,对于旅馆业来说,治安管理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

保持旅馆的安全、稳定和良好的秩序,不仅对旅客的出行安全负有责任,也是旅馆企业自身发展的基础。

针对旅馆业的特殊性,特制定了本《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二、旅馆业治安管理的职责1.管理层必须严格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建立健全旅馆业治安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

2.设立安全岗位,配备专业的安全保卫人员,定期开展安全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变能力。

3.建立治安摄像监控系统和报警系统,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事件和突发情况。

4.提供安全设施和消防设备,并保持其正常运行。

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安全性能达标。

三、安全检查与管理措施1.对于每位入住旅客,前台登记记录必须齐全,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

并在入住时提醒旅客保管好贵重物品,妥善保护个人财物安全。

2.在旅馆的公共区域,需要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提醒旅客注意安全。

例如:楼梯口、电梯内、通道口等,都应该设置防滑垫和明亮的照明设施。

3.对于可疑人员的进出,旅馆管理层要加强监控和管控。

如有必要,可以要求可疑人员出示身份证件,并留存相关信息,确保旅客的安全。

4.特别注意防范火灾的风险。

旅馆应制定火灾应急预案,明确组织架构和责任分工,定期开展火灾演练,确保火灾事故发生时的迅速应对能力。

四、突发事件处理措施1.对于突发事件,旅馆管理层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并配合相关部门的工作。

2.在发生火灾、爆炸或其他突发事件时,可以采取紧急疏散措施,引导旅客迅速撤离,并通过公共广播、短信等方式通知旅客避难处所。

3.针对突发事件,旅馆应建立应急救援预案,组织人员疏散、灭火和施救等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五、违规行为处罚措施1.对于违反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行为,从轻处罚起,严禁打骂、侮辱旅客,以及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2.对于情节严重的违规行为,如盗窃、抢劫等犯罪行为,旅馆管理层要立即报警,并配合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和处理。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_办法_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_办法_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为了保障旅馆业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生命财物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旅店业管理办法。

下文是小编收集的最新旅店业管理办法,欢迎阅读!!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一第一条为了加强旅馆业治安管理,维护旅馆、旅客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向社会公众提供住宿服务的宾馆、饭店、旅店、酒店、大厦、山庄、会所、客栈、招待所、家庭式旅馆,以及向社会公众提供计时休息或者住宿服务的洗浴、度假等经营场所(以下统称旅馆)。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消防、卫生、旅游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旅馆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开办旅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对经营场所拥有合法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二)房屋建筑安全,经营场所消防设施、安全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三)安全出口不少于两个;利用地下空间开办旅馆的,安全出口直通室外。

(四)客房内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四平方米。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申请开办旅馆,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旅馆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二)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使用证明,标明房间号、服务台、安全和消防设备设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入口等的旅馆方位图及其内部平面图;(三)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合格证明;(四)旅馆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方案;(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对旅馆的开办条件进行实地勘验,作出书面决定;对外承诺的时限少于七个工作日的,应当在承诺的时限内作出书面决定。

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许可的书面决定,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青岛市旅馆业治安管理细则(2024修正)

青岛市旅馆业治安管理细则(2024修正)

青岛市旅馆业治安管理细则(2024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6.04•【字号】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305号•【施行日期】2024.06.0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青岛市旅馆业治安管理细则(1991年8月30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公布根据2004年9月29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等37件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8年2月7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岛市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费的实施办法>等27件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24年6月4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条为保障旅馆业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用于常年或季节性接待中外旅客住宿的旅馆、宾馆、饭店、酒店、旅社、招待所、疗养院、度假村、浴池等(以下统称旅馆)的治安管理,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青岛市公安局是全市旅馆业治安管理的主管机关。

各区(市)公安机关依照本细则规定,负责辖区内旅馆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安机关对旅馆业进行治安管理的职责:(一)审核申请开业旅馆的安全条件,核发有关证书;(二)指导、协助旅馆建立保卫机构和群众性治保组织;(三)指导、督促旅馆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四)协助旅馆对重要岗位的工作人员进行治安业务培训;(五)依法对旅馆住宿人员的情况进行检查;(六)查处旅馆内发生的治安、刑事案件。

第五条申请开办旅馆必须具备下列安全条件:(一)旅馆建筑符合建筑安全标准;(二)通道和出入口畅通;(三)与居民住宅或企业、事业单位用同一幢楼房的,应有独立的门户和通道;(四)门、窗牢固并配有保险锁,可爬越的客房门、窗须有防盗装置;(五)单独设置行李房和贵重物品寄存柜;(六)服务台须设在便于安全管理的位置。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旅馆业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安宁,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旅馆业经营者、从业人员及旅馆业客户行为的治安管理。

第二章从业人员管理第三条旅馆业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严格的政治、业务和法律法规培训,确保其具备从业所需的知识和技能。

第四条旅馆业从业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并严格遵守旅馆业相关法律法规。

第五条旅馆业从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佩戴工作证件,不得擅自改动证件内容。

第六条旅馆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人事档案和培训档案,记录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和培训情况。

第三章客房管理第七条旅馆业经营者应当对客房进行严格安全检查,确保客房内设施设备完好。

如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进行维修和整改。

第八条旅馆客房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登记入住,并及时报备公安机关有关信息。

第九条旅馆客房应当配备应急疏散示意图,并保持畅通。

同时,在客房内应当设置紧急求助电话等手段,方便客户在紧急情况下与旅馆及公安机关联系。

第四章客户管理第十条旅馆业经营者应当要求客户凭有效证件登记入住,并记录有关信息,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安全排查。

第十一条旅馆业经营者不得随意泄漏客户隐私信息,确保客户个人信息的安全性。

第十二条旅馆业经营者对具有妨碍其他客户正常休息、扰乱公共秩序等行为的客户有权制止并报警处理。

第十三条旅馆业经营者应当做好客户货物和财物的保管工作,并做好相关记录。

如客户丢失财物或货物,应当积极配合客户报警处理。

第五章治安防范第十四条旅馆业经营者应当配备专职保安人员,并依照规定设置安全巡查制度,确保旅馆内外的治安秩序。

第十五条旅馆业经营者应当配备视频监控设备,并保持正常运行,记录关键区域的视频画面。

视频监控设备的录像资料应当保存至少15天以上。

第十六条旅馆业经营者应当加强对旅馆周边环境的管理,清除卫生死角、堆放物品等容易造成安全隐患的地方。

第十七条旅馆周边的街道、巷道、人行道等公共环境应当加强治安巡逻,及时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确保市民、游客的人身安全。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旅馆业的治安管理工作,维护旅客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的安宁和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旅馆业的各类旅馆。

第三条旅馆业包括住宿、餐饮、娱乐等服务,旅馆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行管理。

第二章旅馆管理责任第四条旅馆业单位应设立治安管理部门和专职治安管理人员,负责旅馆内部的治安工作。

第五条旅馆业单位应落实安全责任,加强对客房及公共区域的安全设施和设备的维护和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六条旅馆业单位应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七条旅馆业单位应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工作流程,划定责任区域和范围,并定期组织安全演练演练。

第三章客房管理第八条旅馆业单位应对客房进行严格管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客房的安全和卫生。

第九条客房内应配置有效的防盗门、防护网,提供安全可靠的窗户和门锁,确保客人的人身安全。

第十条旅馆业单位应定期对客房进行检查和维修,确保电路、家具、卫生间等设施设备完好,避免发生火灾、漏电等事故。

第十一条旅馆业单位应加强对客房内人员的身份核验,禁止无身份证明的人员入住。

第四章人员管理第十二条旅馆业单位应建立健全人员管理制度,核实员工的身份信息,确保员工的合法身份。

第十三条旅馆业单位应对员工进行严格的背景调查,禁止有犯罪记录或不良背景的人员从事敏感岗位的工作。

第十四条旅馆业单位应对员工进行定期的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五条员工从业人员应依法穿戴工作牌,随时配合公安机关和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第五章安全防范第十六条旅馆业单位应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对楼道、通道、楼梯、电梯等公共区域的监控和巡查。

第十七条旅馆业单位应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对重要区域进行全天候监控,并设立监控中心进行监控。

第十八条旅馆业单位应加强对来宾的身份确认和登记,收集有效的身份信息,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公安管理工作。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旅馆业作为服务行业的一部分,承载着提供安全、舒适住宿环境的重要责任。

为了保障旅客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各级政府出台了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本文将从旅馆设施要求、员工管理和安全措施等方面对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进行探讨。

一、旅馆设施要求1. 安全设备旅馆应配置必要的安全设备,如消防器材、安全门锁等。

每个房间应配备自动报警装置,以便旅客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报警求助。

消防器材的设置和维护应符合相关标准。

2. 水电设施旅馆应进行定期的水电设施检查和维修,确保供水供电正常。

特别是防止电线老化和漏电等问题,以免引发火灾和电器故障。

3. CCTV 监控系统旅馆应安装并正常运行闭路电视(CCTV)监控系统,监测公共区域和入口出口。

监控录像数据需保存一定期限,以备需要时进行查看和证据调取。

二、员工管理1. 员工背景调查旅馆对招聘新员工应进行严格的背景调查,包括身份验证、犯罪记录和信用记录等。

确保员工的品行和背景符合从业资格要求,减少潜在的安全风险。

2. 培训与管理每位员工在入职前应接受相关培训,了解旅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流程。

定期组织安全培训,提高员工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能力。

同时,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机制,加强对员工的监督和激励,确保员工遵守规定。

三、安全措施1. 接待登记旅馆应对每位入住旅客进行有效的身份登记,收集并保留其有效证件信息。

这有助于管理者掌握入住人员的基本情况,并在必要时提供线索给执法机关。

2. 安全巡逻旅馆应每天安排专人进行安全巡逻,特别是夜间。

确保旅馆内外区域的安全,监测可疑人员和行为,并及时报警处理。

3. 客房保障旅馆应加强对客房的保障措施,例如安装紧急呼叫装置和一键开关门系统等。

进一步加强防火、防盗措施,并及时修复房间设施中的故障。

4. 安全宣教旅馆应定期向员工和旅客进行安全教育和宣传。

通过张贴宣传海报、提供安全须知等方式,提高旅客的安全意识,降低事故和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1987年9月23日国务院批准)第一条为了保障旅馆业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生命财物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客货栈、车马店、浴池等(以下统称旅馆),不论是国营、集体经营,还是合伙经营、个体经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不论是专营还是兼营,不论是常年经营,还是季节性经营,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开办旅馆,其房屋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等有关规定,并且要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

第四条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三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

第五条经营旅馆,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指定安全保卫人员。

第六条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

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

接待境外旅客住宿,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送住宿登记表。

第七条旅馆应当设置旅客财物保管箱、柜或者保管室、保险柜,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工作。

对旅客寄存的财物,要建立登记、领取和交接制度。

第八条旅馆对旅客遗留的物品,应当妥为保管,设法归还原主或揭示招领;经招领三个月后无人认领的,要登记造册,送当地公安机关按拾遗物品处理。

对违禁物品和可疑物品,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处理。

第九条旅馆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分子,行迹可疑的人员和被公安机关通辑的罪犯,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不得知情不报或隐瞒包庇。

第十条在旅馆内开办舞厅、音乐茶座等娱乐、服务场所的,除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外,还应当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一条严禁旅客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旅馆。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随着旅游业的蓬勃发展,旅馆业在国内外得到了广泛关注。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治安问题的增加。

保障旅客的安全成为旅馆业管理的重中之重。

为了有效解决旅馆业治安问题,制定一套完备的治安管理办法势在必行。

一、加强旅馆的安保设施建设安全是旅馆业的基本要求,旅馆应增设闭路电视监控系统、门禁系统等设施,提高对外来人员和物品进出的管控能力。

同时,安装报警装置,落实火灾报警、防盗报警等安全设备,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及时发出报警信号,并与相关部门建立紧密的联络机制。

二、加强旅客身份核实旅馆业应加强对旅客身份的核实,确保每位旅客的身份证明和登记信息真实有效。

并实行住宿登记制度,凡是住宿的旅客都要进行登记备案,将相关信息上报给公安机关,以便在发生突发事件时能够及时取得相关信息,提供协助和处理。

三、加强保安队伍建设旅馆业应加强保安队伍建设,提高保安员的业务水平和安全意识。

设立专门的保安岗位,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保安员的执勤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

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快速、果断地处理突发事件,保障旅客的安全。

四、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合作旅馆业应与公安机关建立密切的合作关系,共同推进治安管理工作。

加强信息共享,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可疑情况,协助公安机关开展治安巡逻和打击犯罪行为。

同时,公安机关也应给予旅馆业必要的支持和指导,提供技术和人力支持,共同维护旅客的安全。

五、加强内部员工管理旅馆业应加强对内部员工的管理,建立健全的人事档案和考核制度。

对于从业人员,要进行严格的背景审查,确保员工的身份真实可靠。

并加强员工的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服务意识,规范员工的行为,防止内部人员参与违法犯罪活动。

六、加强宣传教育旅馆业应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增强旅客的安全意识。

通过展示宣传资料、播放安全教育视频等方式,向旅客普及安全知识,提醒他们注意旅行安全问题,防范各种风险。

同时,在旅馆内部也可以设置宣传栏,发布安全提示和警示,提醒员工和旅客关注安全。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旅馆业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旅馆品质管理第二条旅馆业经营者应定期对旅馆内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确保设施设备完好。

第三条旅馆业经营者应设置监控设备,对关键区域进行全天候监控,确保旅客人身安全。

第四条旅馆业经营者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三章旅客管理第五条旅客入住需提供有效联系明,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需有成年人陪同方可入住。

第六条旅客需遵守旅馆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从事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第七条发现可疑行为或违规行为的旅客,应及时向旅馆工作人员报告,配合协助处理。

第四章应急处理第八条旅馆业经营者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配备应急处理设施和器材。

第九条旅馆业经营者应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员工应急处理能力和协调能力。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条相关部门应定期对旅馆业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立即要求整改。

第十一条旅馆业经营者应配合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六章处罚规定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将有可能吊销旅馆营业执照。

第七章补充规定第十三条对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旅馆业管理部门所有。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便是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的全部内容,各旅馆业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务必遵守,共同构建安全舒适的旅馆环境。

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

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

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文件编码(008-TTIG-UTITD-GKBTT-PUUTI-WYTUI-8256)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颁布机关】公安部【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11-01-08【实施日期】2011-01-08【备注】1987年9月23日国务院批准 1987年11月10日公安部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第一条为了保障旅馆业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生命财物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客货栈、车马店、浴池等(以下统称旅馆),不论是国营、集体经营,还是合伙经营、个体经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不论是专营还是兼营,不论是常年经营,还是季节性经营,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开办旅馆,其房屋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规定,并且要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

第四条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3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

第五条经营旅馆,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指定安全保卫人员。

第六条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

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

接待境外旅客住宿,还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送住宿登记表。

第七条旅馆应当设置旅客财物保管箱、柜或者保管室、保险柜,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工作。

对旅客寄存的财物,要建立登记、领取和交接制度。

第八条旅馆对旅客遗留的物品,应当妥为保管,设法归还原主或揭示招领;经招领3个月后无人认领的,要登记造册,送当地公安机关按拾遗物品处理。

对违禁物品和可疑物品,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处理。

湖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2023年)

湖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2023年)

湖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2023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2.28•【字号】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20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治安管理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20号《湖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12月18日省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毛伟明2023年12月28日湖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旅馆业治安管理,规范旅馆业经营行为,促进旅馆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旅馆、住宿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旅馆,是指按日或者小时计价收费向社会公众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场所,包括宾馆、饭店、旅店、公寓式酒店、客栈、招待所、家庭式旅馆、电竞酒店、乡村(旅游)民宿以及提供住宿服务的洗浴、度假等经营场所。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住房和城乡建设、消防救援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旅馆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申请开办旅馆,应当先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再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方准开业。

申请特种行业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合法、固定、客房相对集中的经营场所;(二)具有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三)具有符合要求的住宿信息采集、上传条件;(四)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指定安全保卫人员;(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申请特种行业许可证,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表;(二)营业执照;(三)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租赁经营的还应当提供租赁合同;(四)治安防范设施、安全管理制度、治安保卫组织或者安全保卫人员相关材料;(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健全旅馆业治安管理制度,维护旅客人身财产安全,保护社会公共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旅客登记管理第一条旅馆业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对入住旅客进行登记管理。

第二条旅客登记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旅客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或者地区、证件类型及号码;(二)旅客住宿期间及房间号码;(三)旅客联系或者地址;(四)旅客签订的住宿协议。

第三条旅客提供证件应当真实有效,旅馆业单位对提供证件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四条旅客登记表应当保存至少一年以上。

第三章旅客房间安全管理第五条旅客房间应当保证门窗的不漏洞、不漏风、不漏水,门窗应当配有有效锁具及防盗门栓。

第六条旅客房间内应当配备应急灯、灭火器等安全设施,供旅客在紧急情况下使用。

第七条旅客房间内不得放置易燃、易爆、易致病等物品。

第八条旅客房间内禁止使用明火、燃煤燃气等危(wei)险物品,不得在室内吸烟。

第九条旅客退房时应当将房间内电器电源断开,水、气等管道关闭。

第四章旅客出入管理第十条旅馆业单位应当在出入口设置监控设备,实现监控录相,并定期保存有关录相资料。

第十一条旅客进出旅馆的行李及物品应当经过安检。

第十二条旅客进入旅馆前应当接受安全教育和讲解,在知晓安全规定的前提下办理入住手续。

第五章管理维护第十三条旅馆业单位应当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安排专人负责安全工作。

第十四条旅馆业单位应当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员工安全防范意识和安全技能水平。

第十五条旅馆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检查机制,定期对旅馆内部设施、安全设备等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旅馆业单位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或者更新旅馆内部设施、安全设备等,避免因设施老化导致的安全隐患。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旅馆业单位未按照本办法执行,造成旅客人身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旅馆业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安全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所称旅馆业单位是指以提供住宿服务为主营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2022修订)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2022修订)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2022修订)【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2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公布日期】2022.03.29【实施日期】2022.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1987年9月23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1月10日公安部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条为了保障旅馆业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生命财物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客货栈、车马店、浴池等(以下统称旅馆),不论是国营、集体经营,还是合伙经营、个体经营、外商投资经营,不论是专营还是兼营,不论是常年经营,还是季节性经营,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开办旅馆,要具备必要的防盗等安全设施。

第四条申请开办旅馆,应取得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向当地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方准开业。

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3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

第五条经营旅馆,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指定安全保卫人员。

第六条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

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

接待境外旅客住宿,还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送住宿登记表。

第七条旅馆应当设置旅客财物保管箱、柜或者保管室、保险柜,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工作。

对旅客寄存的财物,要建立登记、领取和交接制度。

第八条旅馆对旅客遗留的物品,应当妥为保管,设法归还原主或揭示招领;经招领3个月后无人认领的,要登记造册,送当地公安机关按拾遗物品处理。

对违禁物品和可疑物品,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处理。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范文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范文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旅馆业的治安管理,维护旅客生命财产安全,确保旅馆业的正常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从事旅馆业的经营者、经营人员以及旅馆内住宿的旅客。

第三条旅馆业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保护旅客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责任,落实好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条旅馆业的治安管理应当与公安、消防等部门互相配合,共同落实防范措施,保护社会治安。

第二章旅馆设置第五条旅馆应当按照防范治安案事件的需要,设置安保措施设施,包括但不限于物理围栏、电子监控、安保人员等。

第六条旅馆内应当设置安全通道,保证旅客在紧急情况下迅速疏散。

第七条旅馆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对安全隐患进行整改,并委托专业机构开展消防、安全设施的定期维修保养。

第三章安保人员第八条旅馆应当聘请安保人员,提供安全保障服务。

第九条旅馆安保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通过岗前培训和年度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条旅馆安保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与旅客以及其他员工发生纠纷和冲突。

第十一条旅馆安保人员应当主动发现和制止不法行为,如发现盗窃、抢劫等违法活动,应立即报警,并配合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章安全管理制度第十二条旅馆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明确应急处理流程。

第十三条旅馆应当配备安全宣传教育材料,向旅客宣传安全知识,提醒旅客保管好个人财物,防止被盗抢。

第十四条旅馆应当配备安全设施,包括火灾报警器、灭火器、紧急呼叫设备等,设施应定期检修并保持有效。

第十五条旅馆应当配备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日常安全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如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进行整改。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旅馆业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公安机关可以责令限期改正,处以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旅馆业经营者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旅客对旅馆的服务质量有异议的,可以向旅馆投诉,旅馆应当依法受理并及时解决。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本月修正2023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本月修正2023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一、总则为加强旅馆业治安管理,维护社会安全稳定,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旅馆业治安管理的基本要求1. 旅馆业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治安安全管理制度,保证旅客人身财产安全。

2. 旅馆业经营者应当配备专职治安员,开展治安巡逻、执勤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治安隐患。

3. 旅馆业经营者应当落实客人登记管理制度,完善住宿信息登记、留存、查询系统,确保公安机关能够及时获取有关信息。

4. 旅馆业经营者应当配备合格的技术设备,如安全监控系统、消防设备等,保障旅客人身安全。

5. 旅馆业经营者应当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治安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三、旅馆业治安管理的具体规定1. 旅客登记管理1. 旅馆业经营者应当在旅客办理入住手续时,要求旅客出示有效证件,并将身份信息、住宿时间等相关信息登记在旅客登记簿上。

2. 旅馆业经营者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工作,按照要求提供旅客登记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 旅馆业经营者应当对未登记或提供虚假信息的旅客,拒绝其入住,并报告公安机关。

2. 旅馆安全设施的管理1. 旅馆业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配置适量、合理安装消防设备,并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2. 旅馆业经营者应当定期对消防设备进行检查、保养和演练,确保其正常运行。

3. 旅馆业经营者应当安装安全监控系统,对重要区域进行全天候监控,并保存监控记录不少于30天。

3. 旅馆业员工管理1. 旅馆业经营者应当对员工进行背景调查,拒绝录用有重大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

2. 旅馆业经营者应当定期组织员工参加治安管理和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治安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3. 旅馆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员工考勤制度,严禁员工擅自离职、调离工作岗位。

四、旅馆业治安管理的责任和处罚1. 对违反本办法的旅馆业经营者,公安机关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一、总则为了加强旅馆业的治安管理,保障旅馆、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本地区范围内所有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客货栈、车马店、浴池等(以下统称旅馆)。

二、经营许可(一)开办旅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房屋建筑安全,消防设施、设备符合有关规定。

2、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

3、有健全的治安管理制度,配备与治安管理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人员。

(二)申请开办旅馆,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1、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2、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者租赁使用证明。

3、旅馆方位图及其内部平面图。

4、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

5、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保卫人员配备情况说明。

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三、治安责任(一)旅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旅馆治安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旅馆的治安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二)旅馆应当建立健全以下治安管理制度:1、住宿登记制度。

如实登记旅客的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住址、入住和退房时间等信息。

2、值班巡查制度。

加强对旅馆内部及周边的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类安全隐患和违法犯罪行为。

3、财物保管制度。

为旅客提供财物保管服务,保障旅客财物安全。

4、情况报告制度。

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可疑人员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三)旅馆应当在前台、出入口、主要通道等公共区域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并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监控录像资料应当保存 30 日以上。

四、住宿登记(一)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应当逐一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如实登记旅客的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住址、入住和退房时间等信息。

(二)旅客登记时,应当做到“四实”,即实名、实数、实情、实时。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2011修订)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2011修订)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1987年9月23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1月10日公安部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了保障旅馆业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生命财物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客货栈、车马店、浴池等(以下统称旅馆),不论是国营、集体经营,还是合伙经营、个体经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不论是专营还是兼营,不论是常年经营,还是季节性经营,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开办旅馆,其房屋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规定,并且要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

第四条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3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

第五条经营旅馆,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指定安全保卫人员。

第六条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

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

接待境外旅客住宿,还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送住宿登记表。

第七条旅馆应当设置旅客财物保管箱、柜或者保管室、保险柜,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工作。

对旅客寄存的财物,要建立登记、领取和交接制度。

第八条旅馆对旅客遗留的物品,应当妥为保管,设法归还原主或揭示招领;经招领3个月后无人认领的,要登记造册,送当地公安机关按拾遗物品处理。

对违禁物品和可疑物品,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处理。

第九条旅馆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分子,行迹可疑的人员和被公安机关通缉的罪犯,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不得知情不报或隐瞒包庇。

第十条在旅馆内开办舞厅、音乐茶座等娱乐、服务场所的,除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外,还应当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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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障旅馆业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生命财物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客货栈、车马店、浴池等(以下统称旅馆),不论是国营、集体经营,还是合伙经营、个体经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不论是专营还是兼营,不论是常年经营,还是季节性经营,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开办旅馆,其房屋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等有关规定,并且要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

第四条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三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

第五条经营旅馆,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指定安全保卫人员。

第六条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

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

接待境外旅客住宿,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送住宿登记表。

第七条旅馆应当设置旅客财物保管箱、柜或者保管室、保险柜,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工作。

对旅客寄存的财物,要建立登记、领取和交接制度。

第八条旅馆对旅客遗留的物品,应当妥为保管,设法归还原主或揭示招领;经招领三个月后无人认领的,要登记造册,送当地公安机关按拾遗物品处理。

对违禁物品和可疑物品,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处理。

第九条旅馆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分子,行迹可疑的人员和被公安机关通缉的罪犯,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不得知情不报或隐瞒包庇。

第十条在旅馆内开艾还应当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一条严禁旅客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旅馆。

第十二条旅馆内,严禁卖淫、嫖宿、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三条旅馆内,不得酗酒滋事、大声喧哗,影响他人休息,旅客不得私自留客住宿或者转让床位。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对旅馆治安管理的职责是,指导、监督旅馆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协助旅馆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业务知识的培训,依法惩办侵犯旅馆和旅客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分子。

公安人员到旅馆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证件,严格依法办事,要文明礼貌待人,维护旅馆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合法权益。

旅馆工作人员和旅客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开办旅馆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未经登记,私自开业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旅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旅馆负责人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其所经营的旅馆已成为犯罪活动场所的,公安机关除依法追究其责任外,对该旅馆还应当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六、十一、十二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条款的规定,处罚有关人员;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当事人对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并报公安部备案。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五一年八月十五日公布的《城市旅栈业暂行管理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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