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孕产妇保健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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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修订印发《上海市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管理办法(2021版)》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修订印发《上海市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管理办法(2021版)》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修订印发《上海市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管理办法(2021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2.29•【字号】沪卫规〔2021〕22号•【施行日期】2022.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妇幼健康正文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修订印发《上海市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管理办法(2021版)》的通知沪卫规〔2021〕22号各区卫生健康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市卫生健康委监督所、市妇幼保健中心,有关医疗机构:为进一步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加强本市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管理,积极应对国家调整完善生育政策后妇幼健康服务需求增加和质量提升,保障母婴安全和健康,降低孕产妇、婴儿死亡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上海市母婴保健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妇幼健康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21〕14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委对《上海市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管理办法(2016版)》进行了修订,形成《上海市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管理办法(2021)版》,并经2021年12月17日市卫生健康委第32次委务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关于修订印发〈上海市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管理办法(2016版)〉的通知》(沪卫计妇幼〔2016〕34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1年12月29日上海市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管理办法(2021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置规划及原则第三章机构审批第四章人员审批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加强本市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管理,积极应对国家调整完善生育政策后妇幼健康服务需求增加和质量提升,保障母婴安全和健康,降低孕产妇、婴儿死亡率,维护妇女生殖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上海市母婴保健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妇幼健康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通知》《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奉贤区进一步加强孕产妇保健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奉贤区进一步加强孕产妇保健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奉贤区进一步加强孕产妇保健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0.11.10•【字号】沪奉府办〔2010〕119号•【施行日期】2010.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妇女保障正文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奉贤区进一步加强孕产妇保健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沪奉府办〔2010〕119号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区卫生局制订的《奉贤区进一步加强孕产妇保健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日奉贤区进一步加强孕产妇保健管理工作的意见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上海市母婴保健条例》,进一步加强我区孕产妇保健管理,力争使辖区内所有孕产妇(包括来奉人员孕产妇)均享有基本的孕产期保健服务,不断提高孕产妇的早孕建册率和系统管理率,降低孕产妇死亡率。

根据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孕产妇保健和医疗救治工作的通知》(沪卫疾妇〔2010〕48号)等要求,结合区域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区孕产妇保健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明确目标,探索推进孕产妇保健服务新模式建立健全孕产妇保健全覆盖管理网络,以“网格化”管理方式积极推进孕产妇保健服务“重心下沉”、“关口前移”,充分发挥部门合作优势,及早发现孕妇并及时纳入孕产期保健服务网络,切实保护母婴安全,进一步控制本区孕产妇死亡率和围产儿死亡率。

二、加强领导,进一步明确孕产妇保健管理工作职责在区政府领导下,由区卫生行政部门统筹协调,建立以镇(开发区)管理为基础,部门密切合作,全区医疗保健机构为技术支撑的孕产妇保健管理网络。

各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到加强孕产妇保健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将该项工作纳入各自职责范围,建立工作网络,切实落实各项服务管理措施。

(一)各镇(开发区)1、加强本辖区孕产妇保健管理的组织领导,指定专门科室与专人负责;建立孕产妇保健“网格化”管理组织,明确责任分工,对孕产妇保健实行居住地管理。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加强本市医疗机构助产技术、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服务设置规划和规范审批的意见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加强本市医疗机构助产技术、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服务设置规划和规范审批的意见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加强本市医疗机构助产技术、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服务设置规划和规范审批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2.06.13•【字号】沪卫疾妇[2012]026号•【施行日期】2012.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正文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加强本市医疗机构助产技术、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服务设置规划和规范审批的意见(沪卫疾妇〔2012〕026号)各区县卫生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国福利会、上海市卫生监督所、市妇女保健所、市计划生育技术指导所:为进一步规范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管理,提高出生人口素质,降低孕产妇、婴幼儿死亡率,维护妇女生殖健康,合理配置和优化卫生资源,满足市民多层次、多元化的医疗保健服务需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卫生部《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区域卫生规划、育龄人群动态变化、现有医疗资源分XXX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需求,对各区县做好医疗机构助产技术、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服务的设置规划和规范审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市设置规划的总体原则助产技术、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内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必须加强严格管理,充分保障母亲和婴儿安全与健康,降低孕产妇和婴幼儿死亡率,维护妇女生殖健康。

做好本市医疗机构助产技术、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服务的规划设置和规范审批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母婴安全、优质服务原则。

开展助产技术、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必须以保障母婴安全和维护妇女健康为首要责任,确保基本设施设备,医护人员配置、综合技术能力以及医疗质量管理等符合规范要求。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修订下发《上海市孕产妇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修订下发《上海市孕产妇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修订下发《上海市孕产妇保健工作
规范》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局
•【公布日期】2012.12.11
•【字号】沪卫疾妇〔2012〕62号
•【施行日期】2013.0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妇幼健康
正文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修订下发《上海市孕产妇保健工作规范》
的通知
沪卫疾妇〔2012〕62号
各区县卫生局、上海市妇女保健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市孕产期保健工作,保障母婴安全和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卫生部《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遵循保健与临床相结合的妇幼卫生工作方针和“目标上移、重心下移、工作前移”的发展思路,我局在原《上海市孕产期系统保健工作规范》(沪卫妇基〔2002〕10号)的基础上,结合本市孕产妇保健服务与管理的新发展和新需求,组织修订《上海市孕产妇保健工作规范》,现已经2012年第21次市卫生局局务会议讨论通过,于2013年2月1日实施,有效期为5年。

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孕产妇保健工作规范》下发给你们,请各区县卫生局将
文件转发至本辖区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并认真贯彻执行。

原《关于下发〈上海市孕产期系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沪卫妇基〔2002〕10号)同时废止。

本局原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

上海市卫生局
2012年12月11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孕产妇早孕建册、产前检查和住院分娩的有关事项-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孕产妇早孕建册、产前检查和住院分娩的有关事项-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孕产妇早孕建册、产前检查和住院分娩的有关事项正文:----------------------------------------------------------------------------------------------------------------------------------------------------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孕产妇早孕建册、产前检查和住院分娩的有关事项(2005年9月20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上海市孕产期系统保健工作规范》和《关于实施城镇生育保险医疗保健服务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医疗保健机构为孕产妇提供必要和系统的保健服务,具体内容如下:一、早孕建册(孕12周内):妇女怀孕后,凭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外来孕产妇到居住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建立《上海市孕产妇健康手册》。

项目:妇科检查、孕期保健与遗传咨询。

化验:血常规、尿常规、白带常规、梅毒筛查(当天出具报告)二、产前检查:孕妇建立《上海市孕产妇健康手册》后,从孕16周开始,自行选择到准备分娩的(经过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名单可在网上查阅),进行产前检查。

1、一般正常孕妇孕期检查9次,检查项目纳入生育医疗费补贴。

具体如下:第一次检查:(16-18周)●产科检查●血型(ABO、Rh)检查●尿常规●白带常规●肝功能●二对半●肾功能●心电图●淋球菌培养●脱落细胞学检查●B超第二次检查:(20-24周)●产科检查●尿常规●B超●胎心多普勒听诊第三次检查(24-30周)●产科检查●胎心多普勒听诊●糖尿病筛查●梅毒筛查(早孕未筛查者或可以感染者)●尿常规●营养咨询第四次检查:(30-34周)●产科检查:●尿常规:●血常规:●胎心多普勒听诊第五次检查:(34-36周)●产科检查●胎心多普勒听诊●B超第六次检查:(37周)●产科检查●胎心多普勒听诊●尿常规第七次检查(38周)●产科检查●胎心多普勒听诊●尿常规●胎儿监护第八次检查(39周)●产科检查●胎心多普勒听诊●尿常规●B超第九次检查:(40周)●产科检查●胎心多普勒听诊●尿常规●胎儿监护2、高危孕妇在上述检查项目的基础上,医师根据病情需要,可以增加相应的检查项目。

《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

《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

《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卫妇社发〔2011〕56 号)为规范孕产期保健工作,保障母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范。

孕产期保健是指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为准备妊娠至产后42 天的妇女及胎婴儿提供全程系列的医疗保健服务。

第一部分工作职责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一)制订辖区内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建立健全辖区内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体系和高危孕产妇转诊、会诊网络,明确各级职责,实行统一管理。

(三)组织建立由妇幼保健、妇产科、儿科等相关学科专家组成的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

负责对孕产期保健专业人员的培训。

(四)建立健全辖区孕产期保健信息系统,监督管理孕产期保健信息的收集、上报工作。

(五)组织管理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

(六)组织制订孕产期保健工作质量评价标准及相关制度,定期进行质量检查与评价。

(七)协调同级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对医疗保健机构提供的孕产期保健服务进行监督,处罚违法行为。

二、各级妇幼保健机构(一)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组织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对辖区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的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与评价。

同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和上级妇幼保健机构的指导。

(二)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订本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相关规章制度。

(三)负责对本辖区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及出生缺陷进行监测、报告、分析,对监测数据进行质量控制;开展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有条件的可开展孕产妇危重症评审工作。

(四)组织开展辖区内孕产期保健业务培训,推广适宜技术,组织对专业人员的考核。

(五)负责指导和开展本辖区孕产期健康教育工作,制订健康教育计划,开发适宜健康教育材料。

(六)做好辖区内孕产期保健相关信息的收集、核实、质控、统计、分析、上报等工作。

定期总结本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情况,上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及上级妇幼保健机构,并向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反馈。

上海市母婴保健条例

上海市母婴保健条例

上海市母婴保健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母亲和婴幼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母婴保健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母婴保健工作实行以保健为主,保健与医疗相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母婴保健工作,应当将母婴保健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增加母婴保健经费投入,为母婴保健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和保障。

第五条市卫生行政部门是本市母婴保健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母婴保健工作。

各级财政、民政、教育、劳动、公安、计划生育等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

市和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设立母婴保健监督员,执行对母婴保健工作的监督检查任务。

第六条本市实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制度。

第七条本市鼓励和支持母婴保健领域的宣传、教育、科研工作,普及母婴保健科学知识,推广先进、实用的母婴保健技术。

第八条对在母婴保健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和在母婴保健科学研究中取得显著成果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予以奖励。

第二章保健机构与人员第九条本条例所称的医疗保健机构,是指各级妇幼保健所、妇幼保健院、妇产科医院、儿童(儿科)医院和开展母婴保健业务的其他医疗机构。

第十条市妇女保健所、市儿童保健所和市计划生育技术指导所根据各自职责,从业务上指导全市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的母婴保健工作。

区、县妇幼保健所从业务上指导本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的母婴保健工作。

第十一条地段医院和乡、镇卫生院负责开展本地区孕产妇、婴幼儿保健服务。

第十二条申请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一)从事终止妊娠术、节育手术、助产等技术服务的,向所在地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审查合格的,发给《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对审查不合格的,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卫生部关于印发《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及《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及《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及《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卫生部关于印发《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XXX发〔2011〕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XXX,XXX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实施办法,适应新形势下孕产期保健管理要求与工作需要,进一步规范孕产期保健工作,我部组织制定了《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1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孕产期保健工作,保障母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孕产期保健是指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为准备妊娠至产后42天的妇女及胎婴儿提供全程系列的医疗保健服务。

孕产期保健该当以保障母婴平安为目标,遵守保健与临床相联合的工作方针。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监督管理。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及其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开展孕产期保健服务工作。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五条卫生部负责制订相关的工作标准和技术指南,建立孕产期保健工作信息体系,对孕产期保健工作举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分负责本辖区的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一)落实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定期对辖区的孕产期保健工作举行督导、考核;3(二)完善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和孕产妇危重症抢救网络,确定承担孕产妇危重症抢救工作的医疗保健机构,确保辖区内至少有一所承担抢救义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三)组建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负责孕产期保健的技术管理工作。

组织开展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

第七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受辖区卫生行政部分委托,负责孕产期保健技术管理的详细组织和信息处置惩罚工作,包括以下内容:(一)定期组织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对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的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及质量控制评价;(二)组织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开展专业人员技术培训;(三)具体实施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有条件的可开展孕产妇危重症评审工作;(四)负责信息资料的收集、分析和上报。

孕期保健工作流程及规范

孕期保健工作流程及规范

孕期保健工作流程及规范为规范妇保门诊孕产妇系统管理,提高医疗保健质量,杜绝安全隐患,特制定如下孕期保健工作流程及规范。

一、对怀孕孕妇做到早发现、早确诊。

二、对所有的孕产妇建立《孕产期保健手册》,进行孕产妇管理系统管理。

三、对早孕孕妇进行早期卫生保健知识的指导,避免接触有毒有害物质,逐步优生筛查。

四、对发现高危因素或异常症状的孕妇及时随诊、指导,并列入高危孕妇个案管理。

五、孕期检查时间:孕早期12周之前、孕20周、24周、28周、32周、36周、37周、38周、39周、40周。

城市孕妇至少8次以上,农村孕妇5次以上,高危孕妇应酌情增加产检次数。

孕产妇系统管理流程:一、接诊前来就诊的人员,询问末次月经,确定是否宫腔妊娠。

二、确定妊娠后,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

三、检查内容1、孕早期(孕12周内)①详细询问病史:包括既往史、孕产史、家族史、遗传病史等,推算预产期。

做好孕早期健康教育。

②体格检查:包括测身高、体重、血压等内科检查、妇科检查、骨盆测量。

③辅助检查:血常规、血型、尿常规、乙肝表面抗原、肝功能检查、B超、HIV抗体检测等,必要时作宫颈涂片、尿糖检测。

④筛查高危因素,进行高危因素评分,实行分级管理。

⑤逐项填写《孕产妇保健手册》并提出医学建议,预约检查时间。

2、孕中期(孕13~28周)①询问胎动情况及孕妇健康状况②产科检查:血压、体重、宫高、腹围、胎方位、胎心率、胎动、有无浮肿。

③辅助检查:定期复查血常规、尿常规、B超,必要时作产筛查与诊断及其他检查。

④筛查高危因素,进行高危因素评分,实行分级管理。

⑤做好孕中期健康教育。

3、孕晚期(孕28周至分娩前)①产科检查:血压、体重、宫高、腹围、胎心率、胎方位、先露、是否衔接,注意有无浮肿,孕34周开始,每周一次胎心监护,确保胎儿宫内安全。

②辅助检查:定期复查尿常规、血常规、肝功能、B超。

③筛查高危因素,进行高危因素评分,实行分级管理。

④做好孕晚期健康教育。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婚孕保健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婚孕保健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婚孕保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10.10•【字号】沪卫妇幼〔2024〕39号•【施行日期】2024.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婚孕保健工作的通知沪卫妇幼〔2024〕39号各区卫生健康委,上海市妇幼保健中心:婚前、孕前、孕早期保健是出生缺陷一级、二级预防的重要环节,整合资源开展婚孕保健一体化工作是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促进优生优育的关键举措。

为更好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妇女儿童发展“两纲”和健康中国、健康上海有关工作要求,助力生育友好型社会建设,现就加强本市婚孕保健一体化工作通知如下。

一、基本目标重点围绕婚前、孕前、孕早期服务需求,优化整合不同阶段医疗保健服务资源,建成布局合理、环境友好、便捷优质、多元高效的婚孕保健一体化服务体系,生殖健康和优生优育知识全面普及,出生缺陷筛查新技术广泛应用,出生人口素质进一步提高。

到2025年,婚孕保健一体化服务覆盖面、能力和水平明显提升;到2030年,婚孕保健一体化服务实现全覆盖。

二、主要任务(一)拓展婚孕保健服务网络,提升服务便捷性各区要结合新一轮母婴保健专项技术规划的制定和辖区实际,做好婚前医学检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和产前筛查机构的布点设置;鼓励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申请婚前医学检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和产前筛查机构,开展婚孕保健一体化服务,必要时可动态调整母婴保健专项技术规划。

市妇幼保健中心要健全完善婚前医学检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和产前筛查机构的建设标准,做好各区新设、改建机构的指导。

(二)推动婚孕保健一体化,满足多元化需求各区要坚持分类指导和需求导向原则,针对服务对象的不同婚育阶段,既提供免费的基本项目,又提供个性化的自选项目,满足多元化需求。

对于准备结婚、暂无怀孕计划的男女双方,提供婚前医学检查和生殖健康咨询服务;对于新婚、已婚待孕的计划怀孕夫妇,优化选择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见附件1、2),推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联互认,避免重复检测。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婚前保健工作规范(2009修订版)》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婚前保健工作规范(2009修订版)》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婚前保健工作规范(2009修订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0.03.23•【字号】沪卫疾妇[2010]015号•【施行日期】2010.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正文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婚前保健工作规范(2009修订版)》的通知(沪卫疾妇〔2010〕015号)各区县卫生局、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卫生部关于印发<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的通知》(卫基妇发〔2002〕147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婚前保健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05〕45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我局对2002年下发的《上海市婚前保健工作规范》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婚前保健工作规范(2009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关于印发<上海市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的通知》(沪卫妇基〔2002〕41号)同时废止。

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上海市婚前保健工作规范(2009修订版)为向公民提供优质保健服务,提高生活质量和出生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修订本规范。

一、婚前保健服务内容婚前保健服务是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以下简称服务对象)所进行的婚前卫生指导、婚前医学检查和婚前卫生咨询服务。

(一)婚前卫生指导婚前卫生指导是获准开展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以下简称婚检机构)通过多种方法和途径,系统地为服务对象进行有关结婚、生育、预防出生缺陷、减少疾病遗传和传播等医学知识的健康教育和指导。

1、婚前卫生指导内容(1)有关性保健和性教育;(2)新婚避孕知识及计划生育指导;(3)受孕前的准备、环境和疾病对后代影响等孕前保健知识;(4)遗传病和传染病的基本知识;(5)影响婚育的有关疾病的基本知识;(6)孕期保健和产前诊断的有关知识;(7)获得其他生殖健康知识的途径。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制定印发《上海市母婴保健专项技术及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制定印发《上海市母婴保健专项技术及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制定印发《上海市母婴保健专项技术及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4.06.29•【字号】沪卫妇基[2004]24号•【施行日期】200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制定印发《上海市母婴保健专项技术及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卫妇基〔2004〕24号)各区(县)卫生局,市、区(县)妇幼保健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本市母婴保健专项技术及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的管理,我局制定了《上海市母婴保健专项技术及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管理办法》。

已经2004年6月29日第10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原《上海市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管理办法》(沪卫妇儿〔1997〕36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母婴保健专项技术及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管理办法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上海市母婴保健条例》、《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是指:婚前医学检查、助产技术、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筛查)技术。

本办法中所称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是指:夫精人工授精、供精人工授精和体外人工受精-胚胎移植技术及其衍生技术。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有关医务人员。

第四条母婴保健专项技术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以保障母婴健康,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为目的。

应当在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中进行。

第五条市卫生局主管本市母婴保健专项技术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母婴保健专项技术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设置规划、机构和人员的条件与相关标准,以及各项技术服务规范。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妇幼健康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妇幼健康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妇幼健康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2.21•【字号】沪卫妇幼〔2024〕6号•【施行日期】2024.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妇女权益保护正文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妇幼健康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区卫生健康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上海市妇幼保健中心,有关单位:现将《2024年上海市妇幼健康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4年2月21日2024年上海市妇幼健康工作要点2024年,本市妇幼健康工作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十二届市委四次全会部署,坚持以妇女儿童健康为中心,以妇女生命全周期、儿童生长全过程为主线,以强基固本、拓展服务链、提升内涵为目标,持续提升妇幼健康服务能力和精细化管理水平,推动妇幼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

一、加强妇幼健康服务能力建设1.实施妇幼健康相关规划。

深入实施妇女儿童发展“两纲”和妇幼健康相关“十四五”规划,谋划“十五五”规划。

推进母婴安全行动提升、健康儿童行动提升、母乳喂养促进等行动计划。

推进本市第六轮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妇幼相关项目。

组织推进落实《上海市推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卫生工作任务,出台本市儿童友好医院建设指引。

推进儿童友好医院建设,开展建设评估;推动儿童健康综合发展示范创建工作。

组织开展妇幼保健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策略研究。

2.优化妇幼健康资源布局。

指导各区结合区域资源、服务需求、服务能力等制定助产技术、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等新一轮设置规划。

加强五个新城新建妇产科、儿科专科医院有关业务指导和管理。

启用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上海儿童医学中心张江院区,推进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儿童医院(上海市儿童医院青浦院区)重大项目建设。

孕产妇保健工作管理规范

孕产妇保健工作管理规范

孕产妇保健工作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孕产妇保健工作,保障母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孕产期保健是指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为准备妊娠至产后42天的妇女及胎婴儿提供全程系列的医疗保健服务。

第三条孕产期保健应当以保障母婴安全为目的,遵循保健与临床相结合的工作方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五条卫生部负责制订相关的工作规范和技術指南,建立孕产期保健工作信息系统,对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一)落实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定期对辖区的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督导、考核。

(二)完善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和孕产妇危重症急救网络,确定承担孕产妇危重症抢救工作的医疗保健机构,确保辖区内至少有一所承担抢救任务的医疗保健机构。

第七条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及其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开展孕产期保健服务工作。

第三章孕产期保健服务内容第八条孕产期保健服务内容包括:(一)孕前保健:提供孕前咨询、生育指导、健康教育等服务。

(二)孕期保健:提供孕期检查、胎儿监护、孕期营养指导、心理健康服务等。

(三)分娩期保健:提供安全、科学的分娩服务,确保母婴安全。

(四)产后保健:提供产后访视、产后康复、母乳喂养指导等服务。

第四章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第九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的需要,合理配置医疗资源,提高孕产期保健服务水平。

第十条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孕产期保健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职责,确保孕产期保健服务质量。

第十一条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加强孕产期保健专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专业素质和服务能力。

第十二条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加强孕产期保健服务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妇女儿童的自我保健意识。

孕产期保健管理及工作规范

孕产期保健管理及工作规范

孕产期保健管理及工作规范一、背景介绍在现代社会中,孕妇的健康问题备受关注。

为了确保孕产期的安全和健康,保障母婴的生命安全,建立合理的孕产期保健管理及工作规范是至关重要的。

二、孕产期保健管理(一)孕妇个人保健1. 合理饮食:孕妇应保证充足的营养摄入,均衡饮食。

多食用新鲜蔬菜、水果,适度摄入蛋白质、脂肪和碳水化合物。

2. 维持适量活动:适度的运动可以提高孕妇的身体素质,促进胎儿和母体的健康发展。

但需要避免剧烈运动和过度劳累,遵循医生的指导。

3. 充足休息:孕妇应确保充分的睡眠和休息,尽量避免长时间站立,减轻腰椎和腿部的压力。

4. 避免有害物质:避免接触尼古丁、酒精、放射线、化学物质等对胎儿有害的物质。

(二)孕产期定期检查1. 孕妇应按时前往医院进行产前定期检查,包括妊娠高血压疾病筛查、糖尿病筛查、产前超声、产前检验等项目。

2. 定期检查有助于早期诊断和干预高风险妊娠,确保孕妇和胎儿的安全。

3. 孕妇应密切配合医生的治疗和建议,定期进行产检,以及进行孕期防御接种。

(三)孕妇心理疏导1. 建立稳定的家庭和社会关系,提供良好的情感支持。

2. 孕妇应定期参加心理疏导课程,学会应对孕产期的情绪波动和压力。

3. 孕期应尽量避免大的心理冲突和生理紧张,营造轻松愉快的环境。

三、工作规范(一)孕妇工作安排1. 孕妇工作时间应合理安排,避免长时间连续工作,保证充足的休息。

2. 孕妇从事高强度体力劳动、长时间站立、剧烈运动等工作应特别注意,避免过度劳累。

(二)工作环境保障1. 孕妇工作场所应保持安静、整洁、通风良好,避免暴露在有害物质环境中。

2. 公司应提供符合孕妇需求的工作环境,配备合适的办公设施和座椅。

(三)产假安排1. 孕产期产假的安排应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定。

2. 公司应提供良好的产假政策和机制,帮助孕妇顺利产假,减少产前和产后的工作压力。

四、总结孕产期保健管理及工作规范对于孕妇和胎儿的健康至关重要。

合理的饮食、定期的孕期检查、心理疏导等都能够提高孕妇的健康水平,确保胎儿的良好发展。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孕产妇保健和医疗救治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孕产妇保健和医疗救治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孕产妇保健和医疗救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0.06.02•【字号】•【施行日期】2010.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妇幼健康正文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孕产妇保健和医疗救治工作的通知各区县卫生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中国福利会、各有关大学、市妇女保健所:为孕产妇提供安全、优质的孕产期保健服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上海市母婴保健条例》规定的首要任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妇幼保健专业机构、医疗保健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必须严格依法行政、依法行医,认真履行妇幼公共卫生服务的职责,努力提高本市出生人口素质,降低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进一步突出以保健为基础,强化预防保健功能,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确保母婴安全和健康。

现将进一步加强本市孕产妇保健和医疗救治等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强化对孕产妇系统保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严格按照《上海市产科质量管理工作要求》、《上海市危重孕产妇会诊、转诊工作原则与处置流程》等文件要求,全面开展全覆盖孕情监测、妊娠风险预警评估,进一步完善危重孕产妇报告和会诊抢救等各项工作制度,切实落实本市深化“一高一低”、降低孕产妇死亡率的各项工作要求,切实落实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与有关职能部门积极合作,形成工作机制,及时掌握外来人口孕产妇信息并加强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

要定期组织辖区的孕产妇系统保健工作质量、危重孕产妇抢救绿色通道等重点环节的督查,及时发现存在的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整改。

二、市、区县妇幼保健机构要全面开展全覆盖孕情监测和妊娠风险预警评估的技术工作。

建立高风险孕妇的报告和干预制度,对低风险的孕妇建立动态监测和随访制度,降低孕产妇的妊娠风险;进一步完善危重孕产妇报告制度和会诊抢救制度(转会诊的前期处置、转运护送、信息沟通、诊治和追踪随访等工作),保证抢救“绿色通道”通畅;加强督导和质控,定期全面开展全覆盖孕情监测和妊娠风险预警评估的质控,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相关信息资料,确保孕产妇系统保健工作的各项要求有效落实。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母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母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母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正文:----------------------------------------------------------------------------------------------------------------------------------------------------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母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各区卫生健康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市妇幼保健中心、市血液中心、市医疗急救中心: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母婴安全行动计划(2018-2020年)》(国卫妇幼发〔2018〕9号)、《上海市母婴安全行动计划(2018-2020年)》(沪卫计妇幼〔2018〕48号)有关要求,持续提高妇幼健康服务质量和水平,切实保障母婴安全,维护妇女儿童健康权益,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母婴安全保障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加强领导,进一步提升对母婴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母婴安全是妇女儿童健康的前提和基础。

各区卫生健康委、各办医主体、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母婴安全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对母婴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加强母婴安全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区卫生健康委、各办医主体要始终将保障母婴安全作为妇幼健康工作的重中之重,作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的重点领域,将危重孕产妇救治情况纳入公立医院绩效考核,严格落实各级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督促医疗保健机构落实母婴安全保障各项工作任务,确保母婴安全。

二、各司其职,进一步强化母婴安全各项工作制度(一)加强安全教育。

各区卫生健康委、各办医主体要强化属地化管理职能,全面开展所辖助产医疗机构和非助产医疗机构母婴安全形势和重要性教育,将保障母婴安全作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常抓不懈,使相关管理人员、一线临床医护人员树立母婴安全重中之重以及“尊重生命、生命至上”的理念。

上海市孕产妇保健工作规范

上海市孕产妇保健工作规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危重孕产妇抢救报告工作的通知》+《上海市孕产妇保健工作规范》工作方针:保健与临床相结合发展思路:目标上移、重心下移、工作前移目的:保障母婴安全孕产期保健服务的目的+提高孕产妇的自我保健意识+保障妊娠过程的正常进展+早发现、早干预妊娠风险+帮助产妇安全分娩,危急时得到及时和有效的救治+产后母亲顺利康复、婴儿健康成长孕产期保健服务+孕产期指——妊娠至产后42天孕前孕期分娩期产褥期妊娠风险预警分类+绿色(正常孕妇)+黄色+橙色+红色+紫色红色预警1.严重心脏病变心功能III-IV级、中度以上肺动脉高压(≥50mmHg),右向左分流型先心,严重心律失常,风湿热活动期,各类心肌病等2.胸廓或脊柱严重畸形3.呼吸系统疾病:如哮喘反复发作、肺纤维化等伴严重肺功能不全4.急性、亚急性肝衰竭,慢加急性肝衰竭,慢性肝衰竭,肝硬化失代偿、妊娠期急性脂肪肝5.急、慢性肾脏疾病伴严重高血压、蛋白尿、肾功能不全(肌酐>177umol/L)6.糖尿病并发肾病V级、严重心血管病、增生性视网膜病变或玻璃体出血,甲亢危象等内分泌疾病7.严重的血液系统疾病,如再障、重度血小板减少(<5×10/L)或进行性下降、极重度贫血(≤Hb30g/L)、白血病等8.严重的免疫系统疾病:如SLE(活动期)、重症IgA肾病等9.精神病急性期10.危及生命的恶性肿瘤11.其他严重内、外科疾病橙色预警1.心脏病变较严重:心功能I-II级,心肌炎后遗症,心律失常需药物治疗2.胸廓畸形、哮喘等伴轻度肺功能不全3.慢性肾脏疾病伴肾功能不全代偿期(肌酐133-177umol/L)4.需用药物治疗控制的内分泌疾病,如糖尿病、甲状腺疾病等5.血小板减少(PLT50-100×109/L)并伴有出血倾向,重度贫血(31-60g/L)6.原因不明的肝功能异常7.癫痫8.病情稳定自身免疫性疾病,如SLE静止期、干燥综合征等9.智力障碍10.妊娠期并发症:三胎妊娠,Rh血型不合可能,疤痕子宫伴中央性前臵胎盘、可疑胎盘植入,重度子痫前期等11.其他黄色预警1.心肌炎后遗症、心律失常等心脏病变,目前无症状、无需药物治疗,心功能正常2.哮喘等呼吸系统疾病,肺功能正常,孕期未发病3.肾脏疾病,目前病情稳定,肾功能正常4.肝炎病毒携带(表面抗原阳性,肝功能正常)5.病情稳定、无需药物治疗的内分泌疾病,如糖尿病、甲状腺疾病等6.血小板减少(PLT50-100×109/L)但无出血倾向,中度贫血(61-90g/L)7.精神病缓解期8.尖锐湿疣、淋病等性传播疾病9.基本情况:年龄≥35岁或≤16岁,BMI≥24或≤18.5,生殖道畸形,骨盆狭小,不良孕产史,疤痕子宫,子宫肌瘤或卵巢囊肿≥5cm10.妊娠并发症:双胎妊娠、先兆早产,胎儿宫内生长受限,ABO血型不合可能,妊娠期高血压疾病,妊娠期肝内胆汁淤积症,胎膜早破,羊水过少,羊水过多,≥36周胎位不正,前臵胎盘(除外橙色已列入的前臵胎盘种类)11.其他紫色预警+所有妊娠合并传染性疾病——如HIV、梅毒、肺结核、肝炎等妊娠风险预警评估报告+产科初诊首诊孕妇均应根据《妊娠风险预警评估分类表》进行首次妊娠预警风险评估分类+“红色预警”——1个工作日内上报+“橙色预警”——3个工作日内上报+其他颜色预警——7个工作日内上报+对于患有可能危及生命的疾病不宜继续妊娠的孕妇,由副主任及以上医师进行评估和确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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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孕产妇保健工作规范(目录)第一部分总则------------------------------------ 2第二部分机构与职责------------------------------------- 2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 2二、各级妇幼保健专业机构---------------------------------- 3三、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 4第三部分孕产期保健服务----------------------------------- 6一、孕产期保健服务内容----------------------------------- 6二、孕妇健康管理--------------------------------------- 17三、场所及设备基本要求------------------------------------ 21四、人员及配置基本要求------------------------------------ 25第四部分质量管理-------------------------------------- 28一、评价指标--------------------------------------――――28二、质量控制--------------------------------------――――29三、特殊病例管理和评审------------------------------------- 30四、专业培训--------------------------------------------- 36第五部分信息管理-------------------------------------- 37第一部分总则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市孕产期保健工作,保障母婴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卫生部《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遵循保健与临床相结合的妇幼卫生工作方针和“目标上移、重心下移、工作前移”的发展思路,结合本市孕产妇保健服务与管理的新发展和新需求,制定本工作规范。

孕产期保健是指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为准备妊娠至产后42 天的妇女及胎婴儿提供全程系列的医疗保健服务。

孕产期保健应当以保障母婴安全为目的,遵循保健与临床相结合的工作方针。

上海市卫生局负责本市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监督管理。

各区县卫生局负责本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监督管理。

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及其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本规范的相关规定开展孕产期保健服务工作。

第二部分机构与职责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一)制定规范:制订辖区内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和工作流程并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二)网络建设:健全辖区内孕产期保健服务体系,包括孕产期系统保健服务网络、重点孕产妇管理网络和危重孕产妇会诊抢救网络。

(三)技术管理:组织建立以妇产科、新生儿和妇幼保健为主的多学科专家组,加强技术指导。

(四)信息管理:建立健全并规范管理辖区内孕产期保健信息系统。

监督管理孕产期保健信息的收集审核上报工作。

(五)质量管理:实施严格质量管理,包括组织定期质控检查、开展各类特殊病例的管理和评审。

(六)监督管理:协调同级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对医疗保健机构开展的孕产期保健服务进行监督,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二、各级妇幼保健专业机构(一)贯彻工作规范:指导辖区内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贯彻执行《上海市孕产妇保健工作规范》并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二)发挥网络作用:巩固本市孕产期保健服务的三级网络,做好各级机构间的协调工作,提高网络服务与管理效能。

(三)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同级专家组对辖区内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开展多种形式的专业培训,提高专业队伍的业务水平,推广适宜技术。

(四)质量督导评估:定期对辖区内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的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质量检查与督导;开展各类特殊病例的管理和评审。

(五)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制定孕产期健康教育工作要求,通过培训师资、开发宣教资料、举办多种形式的活动等,提高孕产妇自我保健意识和能力。

(六)信息管理:对孕产期保健信息系统应用进行监测评估和质控;建立信息科(室),指定专人负责做好辖区内孕产期保健信息的汇总、审核、上报工作,对收集的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汇报。

完成卫生部妇幼卫生监测相关信息上报和专项调查的信息收集等工作。

定期对辖区内各级医疗保健机构信息工作进行质量检查;组织召开信息管理例会;对信息人员进行培训。

(七)调查研究:针对孕产期保健工作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开展调查研究,为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决策提供依据和参考;申报和实施公共卫生项目及各级课题的研究。

(八)保健服务:结合孕产妇不断增长的保健新需求开展保健服务,如孕前咨询、心理、营养门诊等。

三、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孕前保健健康教育和指导、孕情监测、早孕建册、妊娠风险预警初筛、孕妇随访和产后家庭访视等工作;及时收集、记录、上报相关信息;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和专业机构的专业培训、质量检查和督导管理。

(二)经许可开展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以下简称“助产医疗机构”)1、各级助产医疗机构:协助开展孕情监测;规范开展助产技术服务,设置孕妇学校、产科门诊、产科病区、分娩区以及新生儿区,提供健康教育、产前检查、妊娠风险预警评估、住院分娩、孕产期疾病防治、产褥期保健和产后42天健康检查等服务;做好重点孕妇管理和危重孕产妇抢救工作。

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加强业务培训、质量管理和做好相关信息的收集、记录和上报;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和专业机构的质量检查和督导管理。

2、二、三级助产医疗机构:为下级医疗保健机构提供相应的业务指导,并承担重点孕妇的转诊和会诊等工作;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严禁推诿、拒绝孕产妇;加强对怀孕妇女重点监护,尤其是综合性医院应充分发挥综合诊治和抢救能力优势。

3、危重孕产妇会诊抢救中心: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本市危重孕产妇会诊抢救中心应当按要求加强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接受对口区域危重孕产妇的会诊和转诊,确保绿色通道畅通,提高危重孕产妇救治能力;做好会诊、转诊和抢救的各项记录、报告和管理;组织疑难和危重病例讲解、分析,举办讲座等业务活动,帮助对口区县医疗机构的专业人员提高业务水平和救治能力。

4、产前诊断中心:经许可开展产前诊断(筛查)的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及本市制定的有关产前诊断、产前筛查技术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提供经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相关服务,包括:遗传咨询、医学影像、生化免疫、细胞遗传和分子遗传等技术服务;接受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发现的拟进行产前诊断孕妇的转诊;加强信息管理和质量管理。

(三)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应协助开展孕情监测,发现孕情应按要求及时上报所在区(县)妇幼保健专业机构。

育龄妇女到门急诊就诊时,首先应当排除怀孕可能;对在内外科等非妇产科就诊的孕产妇须请妇产科医生会诊并进行妊娠风险评估,在向所属辖区妇幼保健专业机构报告信息的同时落实追踪管理。

第三部分孕产期保健服务孕产期保健服务包括孕前、孕期、分娩期、产褥期全程系统保健服务。

目的在于提高孕产妇的自我保健意识,建立健康的生活方式,改善胎儿发育的大小环境,维护孕妇身心健康;保障妊娠过程的正常进展;早发现、早干预妊娠风险,预防不良后果的发生;帮助产妇安全分娩,危急时得到及时和有效的救治;产后母亲顺利康复,婴儿健康成长。

孕产期保健服务流程图(附件1)。

一、孕产期保健服务内容(一)孕前保健孕前保健服务是为准备妊娠的夫妇在怀孕前4~6个月提供以健康教育与咨询、孕前医学检查、健康状况评估和健康指导为主要内容的系列保健服务。

其目的是使妇女做到有计划、有准备的怀孕,预防和减少影响妇女健康和妊娠的不利因素,减少出生缺陷的发生。

内容包括:1、健康教育与咨询:通过面对面咨询、讲座、宣传单、录像等形式,为服务对象提供孕前保健的基本知识,并介绍孕前保健服务的内容及流程。

2、孕前医学检查:重点了解是否患有影响生育/不宜生育和影响后代健康的相关疾病。

(1)询问病史:包括遗传性疾病、传染性疾病及其他影响生育的疾病史及家族史等;(2)体格检查:包括对男女双方全身体检,尤其是生殖系统的专科检查等;(3)常规辅助检查:血常规、尿常规、血型(ABO和Rh)、血糖、血脂、肝肾功能、宫颈脱落细胞学检查、阴道分泌物、B超等;(4)特殊检查项目:如弓形体、风疹病毒、巨细胞病毒、单纯疱疹病毒(TORCH筛查),乙型肝炎病毒、淋病、梅毒和艾滋病筛查,妇科内分泌测定、甲状腺功能检测等。

3、健康状况评估(1)对未发现异常者,进行孕前一般心理和生理保健指导;(2)对有不良因素暴露史(如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等)者,建议其改善或避免不良的生活、工作环境后考虑生育;(3)对有不良生育史、遗传病家族史,或有重要脏器疾病、传染性疾病(包括生殖道感染及性传播性疾病)等特殊人群需转遗传咨询门诊或相关专科门诊,明确诊断、进行治疗和指导,提出是否适宜妊娠的意见。

4、健康指导(1)建立健康生活方式,必要时建议补充叶酸、口腔检查与矫治牙病、疫苗接种等;(2)指导适宜的避孕方法,选择适宜受孕时机和监测排卵的方法;(3)介绍早孕症状以便做到早发现、早诊断,及早进行早孕建册,落实孕期保健。

(二)孕早期保健孕早期保健服务是对妊娠13周前孕妇进行的服务和指导,其目的在于预防有害/致畸因素对胚胎的影响,及早发现不宜继续妊娠的妇女,及早采取干预措施。

内容包括:1、孕情监测:通过孕情监测网发现孕情,及时上报(填写“孕情卡”或“孕情上报单”),并指导孕妇及早建立《上海市孕产妇健康手册》(以下简称“孕册”)。

2、早孕建册(孕册)与妊娠风险初筛(1)确定孕周;(2)询问孕妇基本情况、现病史、既往史、月经史、生育史、避孕史、夫妇双方家族史和遗传病史等;(3)体格检查:测量身高、体重、血压及妇科检查等;(4)辅助检查:血、尿常规及阴道分泌物检查;梅毒、艾滋病筛查;(5)妊娠风险初筛:按《妊娠风险预警初筛表》(附件2)对孕妇进行妊娠风险初筛,筛查结果阳性者(即筛查时有任何一项指标与《妊娠风险预警初筛表》中相符者)应按规范要求及时转诊,并做好专案管理,落实随访。

3、健康教育:(1)孕早期主要生理变化和胚胎发育特点;(2)营养、心理、口腔卫生和避免接触致畸因素的咨询指导;(3)孕早期异常情况的识别及疾病预防知识;(4)确定分娩医院以及规范产前检查和住院分娩的意义。

(三)孕中期保健孕中期保健是指对妊娠13周-27周末的孕妇进行的服务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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