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暂行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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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
记暂行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企业登记管理119
【发文字号】石政发[2017]38号
【发布部门】石家庄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8.09
【实施日期】2017.08.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暂行规定的通知
(石政发〔2017〕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单位:
《石家庄市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2017年8月9日
石家庄市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完善个体工商户退出机制,优化营商环境,服务地方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工商总局关于推进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试点工作的通知》(工商个字〔2016〕187号)文件精神,依据《行政许可法》、《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是指在两种情形下简化程序,办理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
第一种情形是:登记机关依申请人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时简化程序,适用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的一般程序。
第二种情形是:由登记机关依职权对具备特定条件且不主动申请注销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办理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时简化程序,适用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的特别程序。
第三条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和石家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全市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的指导、督查工作。
各县(市)、区行政审批局、工商(市场监督管理)局,以及市工商局派出机构负责本机关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实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