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方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西宁市关于危旧房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西宁市关于危旧房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03.02.14•【字号】青政办[2003]24号•【施行日期】2003.0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西宁市关于危旧房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3]24号西宁市人民政府,省计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地税局、省人防办:西宁市人民政府上报的《西宁市危旧房改造实施意见》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二月十四日西宁市危旧房改造实施意见随着西部开发战略的实施及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西宁市做为我省政治、经济、文化中心,起着外树形象、内提品位、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作用。
目前西宁市仍有相当一部分危旧房分布于市内务区域,不仅影响西宁市的城市形象,更影响到西宁市的投资环境及经济发展。
为加快西宁市危旧房改造步伐,改善城市环境,增强城市功能,提高城市品位和综合竞争能力,拉动经济增长,对西宁市危旧房改造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通过“政府主导、统一规划、市场运作、社区居民参与”的运作机制,制定优惠政策,调动社会力量,集中连片开发。
注重综合配套,增强服务功能,改善居住条件,提高城市品位。
(二)工作目标:在3年内完成西宁市207.58万平方米的危旧房改造工作。
二、组织领导(一)成立“西宁市危旧房改造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西宁市有关部门组成。
其主要职责:组织开展危旧房普查统计工作;制定政策和实施方案;划定改造片区,确立改造项目;对重点片区做好详规,编制改造计划;确立项目实施管理部门,并负责对全市危旧房改造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二)建立《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即在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划拨前,由规划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开发项目的规划设计、开发期限、基础设施和配套建设、拆迁安置、物业管理提出要求,并出具《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后,方能进行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开发建设。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和《西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场交易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宁政办[2015]91号【发布部门】西宁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6.26【实施日期】2015.06.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和《西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场交易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办〔2015〕9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西宁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和《西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场交易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西宁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办法》2.《西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场交易实施意见》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6月26日附件1西宁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制,加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交易行为,建立公平、诚信的市场竞争环境,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青海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西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出让以及按规定应当统一进场交易的其他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当遵循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以及国有控股企业和被授权的组织所有或者管理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依法需要通过竞争方式确定中标者的活动。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站改及相关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安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站改及相关工程征地拆
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搬迁拆迁安置
【发文字号】宁政办[2011]179号
【发布部门】西宁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8.09
【实施日期】2011.08.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站改及相关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宁政办〔2011〕17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西宁站改及相关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八月九日
西宁站改及相关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为保障国家重点铁路基础设施工程顺利进行,全面推进西宁站改及相关工程建设,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省政府《关于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实施意见》(青政[2011]24号)、省政府《西宁火车站站改及相关工程建设专题会议纪要》(青阅[2011]11号)和省国土资源厅2011年第6次专题会议精神,参照我省高等级公路、铁路等重点工程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地范围
西宁站改造及相关工程征地拆迁涉及土地2130亩,房屋拆迁面积约132万平方米,其中村、居民约5700户,房屋面积约105.5万平米(铁路内部生活房屋20.5万平米);生产办公用房约26.5万平米(铁路内部生产办公用房16万平方米)。
最终数据以省国土规划研究院勘测定界的数据为准。
二、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原则
(一)根据《。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若干措施的通知-宁政办〔2017〕217号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若干措施的通知正文:----------------------------------------------------------------------------------------------------------------------------------------------------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若干措施的通知宁政办〔2017〕21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西宁市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9月30日西宁市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6〕190号)精神,进一步优化公共资源配置,增加资金有效供给,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应对经济下行压力,支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推进政府预算体系间统筹协调(一)加大政府性基金预算转列一般公共预算力度。
在地方教育附加、从地方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和教育资金、森林植被恢复费、政府住房基金等政府性基金项目已调整转列一般公共预算统筹使用的基础上,持续跟进落实国家部署,将政府性基金预算中未列入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的收入项目逐步调整转列到一般公共预算,并统筹使用。
(二)加大政府性基金预算调入一般公共预算力度。
对政府性基金预算中安排用于桥梁检测、路灯耗材、道路维修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类项目,以及其他政府性基金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投向类似、共同安排资金的项目,全部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使用。
按照政府性基金项目和主管部门分别单独核算资金结转情况,对结转资金规模超过该项基金当年收入30%的部分,全部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用于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中共西宁市委办公厅、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西宁市委办公厅、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2.22•【字号】宁办发[2006]15号•【施行日期】2006.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中共西宁市委办公厅、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办发[2006]15号)各区、县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门,市直各机关单位、西宁警备区、武警西宁支队:《西宁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西宁市委办公厅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二月二十二日西宁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中央、全省农村工作会议精神,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扎实推进西宁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和《西宁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现就西宁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试点单位(共12个村1个镇)1、大通县:景阳镇甘树湾村,桥头镇南关村,塔尔镇塔尔湾村;2、湟中县:拦隆口镇班中营村;3、湟源县:日月乡山根村,城郊乡河拉台村;4、城西区:殷家庄村;5、城东区:杨沟湾村;6、城北区:严小村,吧浪村;7、城中区:红光村;8、城南新区:逯家寨村。
同时,市上选定多巴镇为试点镇,并把北山特大地质灾害综合治理、海湖新区开发建设和“城中村”改造纳入新农村建设。
二、工作步骤(一)宣传动员阶段(2005年12月8月)由市、区(县)、乡镇在试点村宜讲建设新农村的重大意义、内容等,开展群众宣传、动员工作。
(二)制定规划阶段(2006年1月--2006年6月)由各区(县)对试点村进行调查摸底,科学制定切合实际的村镇规划和具体实施方案。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宁市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宁市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5.15•【字号】宁政办〔2020〕55号•【施行日期】2020.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宁市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办〔2020〕5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西宁市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西宁市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办法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5月15日附件西宁市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办法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4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20〕5号),进一步促进西宁市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加快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盘活利用存量土地资源,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开发,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二级市场,推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一、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机制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包括买卖、交换、赠与、出资及司法处置、资产处置、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或分立等形式涉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行为。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应一并转移,涉及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的,按照房地产转让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将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有偿转让、无偿划转、置换、出资入股、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或分立等形式导致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视为涉地资产处置。
(一)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
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2.06•【字号】宁政〔2017〕26号•【施行日期】2017.0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宁政〔2017〕2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根据《西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市政府令第137号)中相关规定,市政府对现行有效的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的29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1)予以保留,继续有效。
对继续有效的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其起草部门或承担该项职能的部门应根据文件实施情况,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政策实行动态管理,在执行过程中需进行清理的,按规定程序及时提出意见报市政府。
二、对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及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或不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或与政府职能转变要求不一致的1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2)予以废止。
予以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不再执行。
三、对部分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相抵触的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目录见附件3)。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西宁市政府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西宁市政府废止和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3.西宁市政府建议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西宁市人民政府2017年2月6日附件1附件2附件3。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宁市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宁市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8.10•【字号】宁政办〔2021〕56号•【施行日期】2021.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宁市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2021〕5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西宁市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经市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8月10日西宁市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为全面推进我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和《青海省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青政办〔2021〕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严格落实省委十三届历次全会精神及市委十四届历次全会部署,奋力推进“一优两高”战略,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片区联动的原则和共同缔造聚力、治管并举固本的老旧小区改造路径,补齐城市配套设施短板,完善社区管理服务,改善城镇居民居住环境,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的需要,力争到“十四五”末,基本完成全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任务。
二、改造范围和内容(一)改造范围城市或县城建成年代较早、失养失修失管、市政配套设施不完善、社区服务设施不健全、建筑主体结构完好(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在合法建设使用期内、基础和主体部分没有明显损坏或经加固完善后达到安全要求的)、未来5年内未列入政府征收计划且居民改造意愿强烈的住宅小区纳入老旧小区改造范围。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2016年改造提升工程项目实施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2016年改造提升工程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工程质量监督【发文字号】宁政办[2016]97号【发布部门】西宁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06.03【实施日期】2016.06.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2016年改造提升工程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2016〕9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园区管委会:《西宁市2016年改造提升工程项目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6月3日西宁市2016年改造提升工程项目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加大技术改造投入,增强企业内生动力和活力,带动工业经济提质增效,省政府办公厅《2016年百项改造提升工程项目实施方案》(青政办〔2016〕50号)提出2016年在全省实施100项改造提升项目及100项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我市42个改造提升项目和66个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列入实施方案,为全面提升我市工业企业的产品技术、工艺装备、能效环保等水平,推动产业向高端化、高质化、高新化发展。
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以提高产业竞争力为主攻方向,坚持调存量与优增量相结合,培育发展新动能与增强持续增长动力相结合。
围绕补短板、补链条,实施改造提升项目及企业技术改造项目,重点建设一批市场前景好,装备技术水平高的项目;发挥投资对稳增长调结构的关键作用,进一步扩大有效投资,培育增长新动能。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现有企业实施一批技术改造项目,提升传统优势产业,壮大新兴产业及生产性服务产业,增强持续增长动力。
促进产业结构在延伸中调整,提高工业发展的质量和效益,促进工业转型发展。
二、主要目标百项改造提升工程滚动实施42项改造提升项目及66项企业技术改造项目,项目总投资329亿元,2016年计划投资115亿元。
中共西宁市委办公厅、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市委、市政府民生工程办实事项目的通知
中共西宁市委办公厅、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市委、市政府民生工程办实事项目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1.01.21
•【字号】
•【施行日期】2011.01.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
正文
中共西宁市委办公厅、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市委、市政府民生工程办实事项目的通知
各区县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门,市直各机关单位,各人民团体,西宁警备区,武警西宁支队:
现将2011年市委、市政府民生工程办实事项目印发给你们,请各责任单位牵头,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认真组织实施。
市委督查室和市政府办公厅督查处做好项目进展情况的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按期完成。
中共西宁市委办公厅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1年1月21日2011年市委、市政府民生工程办实事项目。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宁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调整意见的通知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宁市政府部门权责
清单动态调整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0.10.26
•【字号】宁政办〔2020〕93号
•【施行日期】2020.10.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西宁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调整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2020〕9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西宁市政府部门权责动态调整意见》已经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附件:《西宁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调整意见(讨论稿)》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两基”迎“国检”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两基”迎“国检”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0.11•【字号】•【施行日期】2010.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两基”迎“国检”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由市“两基”迎国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订的《西宁市“两基”迎国检整改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区县按《方案》要求制订本地区整改方案,并积极进行整改,年底前将整改情况上报市“两基”迎国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十月十一日西宁市“两基”迎“国检”整改工作方案按照省政府《迎接“两基”国家督导检查工作方案》和省“两基”迎检办《关于各州(地、市)开展“两基”迎国检自查自评工作的通知》精神,我市成立了自查自评工作领导小组,制订并印发了《西宁市开展“两基”迎国检自查自评工作实施方案》,在全市认真开展了自查自评,市督查组于2010年6月21-30日对我市四区三县“两基”迎国检工作进行了全面的督导检查,省政府督导组于2010年7月12-14日对我市“两基”迎“国检”巩固提高工作进行了专项督导检查。
7月14日,省督导组在反馈会上明确指出了我市“两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就继续做好我市“两基”迎“国检”工作提出了具体意见。
结合省、市督查组的督导意见和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整改目的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制订措施,认真实施,严格督查,注重过程,狠抓落实。
确保我市“两基”迎国检各项工作按质如期完成任务,各项指标达到验收标准,从而顺利通过国家“两基”评估验收。
二、亟待整改的主要问题及措施(一)政策管理问题1. “两基”电子档案的数据录入进度相对滞后,对电子档案基础的文化分户册中信息录入不够全面,错误信息较多。
部分乡镇办及学校“两基”文书档案整理归类工作滞后。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西宁市“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协调领导小组的通知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西宁市“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协调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9.17•【字号】宁政办〔2018〕164号•【施行日期】2018.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西宁市“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协调领导小组的通知宁政办〔2018〕16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工作,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成立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及主要职责如下:一、人员组成组长:陈红兵副市长副组长:祁化仍市政府副秘书长刘毅市政府副秘书长刘海云市农牧和扶贫开发局局长李锋市国土局副局长成员:陈宗君市委宣传部副部长李予兵市委深改办副主任王重斌市监委副主任刘昌瑛市委网安办副主任石彪市发改委副主任袁建青市公安局副局长宋晓兰市民政局副局长汪发茂市财政局副局长郭有库市人社局副局长张志山市国土局总工程师马崇亮市农牧和扶贫开发局总农艺师戴航市旅游局副局长王魁久市文广局副局长刘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牧和扶贫开发局,马崇亮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主要职责(一)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负责专项清理整治行动的安排布置、组织实施、综合协调、监督检查、清理结果分析评定等工作。
2.负责组织专项清理整治行动的开展、组织、协调、督导和检查。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1.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2.负责清理整顿工作的全面协调和收集相关工作意见,及时将有关意见和问题反馈领导小组。
3.负责对各地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整治工作的指导,对有关法律政策问题及时答询。
4.负责对专项清理整治工作进行宣传发动、调查摸底、查处整改各阶段任务完成与进度情况的督查。
5.承办省、市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协调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制定的西宁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制定的西宁市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119【发文字号】宁政办[2014]209号【发布部门】西宁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11.25【实施日期】2014.11.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制定的西宁市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宁政办〔2014〕20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制定的《西宁市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的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1月25日西宁市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工作方案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青政〔2012〕65号)、建设部《关于鼓励民间本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2〕91号)等相关规定和《西宁市棚户区改造规划(2013-2017年)》,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我市的棚户区改造工作范围广、任务重、时间紧,政府财政资金有限,难以筹措全部改造资金,资金问题已成为制约我市城市棚户区改造的瓶颈。
近年来,我省民间资本快速积累增长,对经济发展的贡献越来越大,对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重要的主导作用。
因此,将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作为重点改革工作,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金融支持、滚动发展”的模式,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参与棚户区改造,将是解决棚户区改造瓶颈的重要手段。
二、基本原则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积极参与棚户区改造工作,实现“国家补一块,平台融一块,企业出一块,政策让一块,个人筹一块”的多渠道融资新机制。
民间资本参与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可按政策规定纳入年度中央、省级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补助范畴,依法。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农村危旧房改造扶贫专项方案的通知-宁政办〔2016〕91号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农村危旧房改造扶贫专项方案的通知正文:----------------------------------------------------------------------------------------------------------------------------------------------------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农村危旧房改造扶贫专项方案的通知宁政办〔2016〕9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西宁市农村危旧房改造扶贫专项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5月25日西宁市农村危旧房改造扶贫专项方案根据市委、市政府《西宁市脱贫攻坚行动方案》(宁发〔2016〕3号)精神及其主要目标任务责任分工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专项方案。
一、对象范围将全市2.25万户7.6万人贫困人口中,有建房需求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不包括建档立卡易地搬迁贫困户)和非建档立卡但需要与建档立卡贫困户同步易地整村整社搬迁的建房户,纳入全市农村危旧房改造范围,实施精准扶贫。
二、目标任务依据《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认真做好全省农牧民危旧房改造扶贫工作的通知》(青建村〔2016〕124号)下达我市的任务分解,“十三五”期间,全市将对10010户贫困农户实施危旧房改造扶贫工作。
其中,建档立卡贫困户就地房屋改造4788户(大通县1436户,湟中县2394户,湟源县958户),非建档立卡与建档立卡贫困户同步易地整村整社搬迁农户5222户实施危旧房改造(大通县1855户,湟中县672户,湟源县2695户)。
三、实施原则(一)突出扶贫效应,精准施策。
农村危旧房改造及各类住房配套扶贫资金,集中向建档立卡贫困农户倾斜。
采取差别化农村危房改造措施,注重改造实效。
(二)尊重农户意愿,帮扶引导。
充分发挥农户的主体作用,始终把维护农民群众切身利益放在首位,引导农户自行建设安全舒适、经济美观的住房,改善居住条件。
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住房消费意见的通知-宁政〔2016〕60号
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住房消费意见的通知正文:----------------------------------------------------------------------------------------------------------------------------------------------------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住房消费意见的通知宁政〔2016〕6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现将《促进住房消费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宁市人民政府2016年3月31日促进住房消费的意见为扩大住房消费,有效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城市工作会议要求及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青政〔2015〕58号)文件精神,结合西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优化用地及住房供应结构按照严控增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的思路,科学确定商品房用地年度供应计划、供应结构,合理把握供应规模、节奏,保持房地产市场供需总体平衡。
促进房地产用地结构调整。
对已供应但未开发的房地产用地,可通过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引导未开发房地产用地转型利用,用于国家支持的新兴产业、养老产业、文化产业、体育产业等项目用途的开发建设,促进其它产业投资。
对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开发建设的项目,应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重新核定相应的土地价款。
优化住房供应套型结构。
对在建商品住房项目,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等必要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适当调整套型结构,对不适应市场需求的住房户型做出调整,开发适销对路产品,满足市场多种需求。
二、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大力推进城镇棚户区改造,稳步实施城中村改造,有序推进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危房改造,加快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切实解决群众住房困难。
打好棚户区改造三年攻坚战,到2020年,基本完成现有的城镇棚户区、城中村和危房改造。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地区省市属国有破产改制企业生活区属地化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地区省市属国有破产改制企业生活区属地化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地区省市属国有破产改制企业生活区属地化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市房产局制定的《西宁地区省市属国有破产改制企业生活区属地化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一0年一月六日西宁地区省市属国有破产改制企业生活区属地化管理实施意见为做好西宁地区省、市属国有破产改制企业生活区属地化管理工作,根据省政府第15 次常务会议和市政府、青海省经济委员会《青海省省属破产改制企业职工生活区属地化移交协议书》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移交目的妥善解决省、市属国有破产改制企业生活区遗留问题,彻底解决企业办社会的问题,减轻企业负担,使企业真正成为市场竞争主体,进一步盘活破产改制企业生活区存量土地资产,加快生活区危旧房改造步伐,不断完善职工群众居住环境,提升城市建设品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移交范围(一)省、市属国有破产改制企业移交属地管理的社会职能:1、企业的党团等组织关系;2、企业的文书档案、技术档案和职工档案;3、企业改制、破产前承担的计划生育、治安管理、户籍管理、社会保障、劳动就业、医疗卫生、离退休人员管理等公共管理服务职能。
生活区的维修改造和社区环境治理,卫生、水、电管理等物业管理职能。
(二)省、市属国有破产改制企业移交资产的范围和内容:1、破产改制企业职工生活区内的非经营性资产及土地;2、企业未出售的职工住宅。
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住房消费意见的通知
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住房消费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住房制度改革【发文字号】宁政[2016]60号【发布部门】西宁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03.31【实施日期】2016.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住房消费意见的通知(宁政〔2016〕6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现将《促进住房消费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宁市人民政府2016年3月31日促进住房消费的意见为扩大住房消费,有效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城市工作会议要求及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青政〔2015〕58号)文件精神,结合西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优化用地及住房供应结构按照严控增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的思路,科学确定商品房用地年度供应计划、供应结构,合理把握供应规模、节奏,保持房地产市场供需总体平衡。
促进房地产用地结构调整。
对已供应但未开发的房地产用地,可通过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引导未开发房地产用地转型利用,用于国家支持的新兴产业、养老产业、文化产业、体育产业等项目用途的开发建设,促进其它产业投资。
对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开发建设的项目,应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重新核定相应的土地价款。
优化住房供应套型结构。
对在建商品住房项目,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等必要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适当调整套型结构,对不适应市场需求的住房户型做出调整,开发适销对路产品,满足市场多种需求。
二、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大力推进城镇棚户区改造,稳步实施城中村改造,有序推进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危房改造,加快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切实解决群众住房困难。
打好棚户区改造三年攻坚战,到2020年,基本完成现有的城镇棚户区、城中村和危房改造。
推动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构建多元化棚改实施主体,发挥开发性金融支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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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
置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交易与市场
【发文字号】宁政办[2015]97号
【发布部门】西宁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7.01
【实施日期】2015.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方案的通知
(宁政办〔2015〕9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西宁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7月1日
西宁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方案
加快我市棚户区改造步伐,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6号)和《关于优化2015年住房及用地供应结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37号)以及住建部房地产市场形势座谈会精神,为打通保障房和商品房的通道,保持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切实满足棚户区居民多样化安置需求,提高群众满意度,促进棚户区改造项目顺利实施,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棚户区货币化安置是指由政府搭建平台,通过市场筹集房源,开发企业让利,组织居民自主购买或由政府统一购买。
货币化安置要充分尊重群众的意愿,按照有利于棚户区居民自主选择满意住房,保证群众居住权,方便群众就业、就学、就医;有利于减少安置过渡时间,降低安置成本,加快住房安置工作;有利于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运行,消化存量商品房,稳定商品住房交易量;有利于加快棚户区改造步伐,推动棚户区改造工作;有利于集约节约利用土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和城市综合承载能力;有利于棚改安置后续管理,促进社会和谐的工作要求。
二、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民生为重。
坚持以人为本,改善棚户区居民居住条件,创造优美宜居环境。
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确定和安置补偿方案的制定,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二)政府主导,市场参与。
全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在市政府统一主导下,在政策和资金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
采取政府主导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办法,充分调动民间资本及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三)异地安置,方便生活。
棚户区改造坚持异地货币化安置,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
的前提下,按照“就近安置、方便生活、价格合理、环境适宜、质量放心”的原则,鼓励“以购代建”的方式,采取购买存量商品房作为安置房房源。
(四)统筹安排,分步实施。
由市房产部门牵头,四区、三县政府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统筹安排本辖区内棚户区改造工作,制定工作计划,分步实施,确保在2017年底前完成棚户区改造任务。
三、改造范围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棚户区界定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保函〔2014〕535号)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