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大学研究生助教工作实施办法
复旦大学研究生奖助方案实施办法
复旦大学研究生奖助方案实施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旨在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研究生合理分担培养成本,学校、院系、导师等多渠道筹集经费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进一步明确学校、导师在研究生教育中的责任和权利,努力激发导师、研究生两个主体的能动性,充分发挥奖助学金对研究生的激励与资助作用,着力促进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提高。
第三条我校研究生奖助体系由奖学金、生活津贴、“三助”岗位津贴、困难补助、国家助学贷款等组成。
学校根据财政拨款、学费收入和财务收支状况,动态调整奖助学金标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规定学制年限内已注册的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和非在职的“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研究生。
在职研究生可根据相关规定,参评部分奖学金。
第五条研究生享受生活津贴和参评奖学金的年限,原则上不超过其规定学制。
因各种原因处于休学或保留学籍状态的研究生,不缴纳学费,不享受生活津贴,不参评各类奖学金。
第二章学费第六条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2014年秋季以前入学的研究生仍继续执行原免学费的规定;从2014级研究生开始,全日制学术学位和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费为每生每学年0.8万元(宗教学专业0.7万元),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费为每生每学年1万元(宗教学专业0.9万元);其他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以及已有明确规定实行收费政策的研究生按学校公布的有关标准收取学费;直博生在通过资格考试前按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标准缴纳学费,通过资格考试后按博士研究生标准缴纳学费。
第七条研究生在规定学制年限内,按学年缴纳学费;超出规定学制年限后,按学期缴纳学费(每学年按两学期计算),学期学费为学年学费的一半。
第八条已缴纳学费的研究生,在学年中因保留学籍、休学、退学、提前毕业等原因离校的,可申请退还未就读学期的学费。
关于设立研究生助教、助研、助管岗位的实施细则(试行)
关于设立研究生助教、助研、助管岗位的实施细则(试行)北大化发〔2001〕23号一、按学校有关文件精神,在全院实行研究生(不含在职、委培、定向)助教、助研和助管岗位制度,并实行岗位津贴制度。
二、化学学院每年5月和11月提出设置的岗位并向学生公布,公布后即可受理申请。
三、助教岗位分两类:指导本科生基础化学实验,每周一组8学时或两组4学时;辅导本科生基础课(辅导一个或两个自然班),主要工作为随堂听课,批改作业和答疑。
二年级直博研究生有义务承担助教和助管工作,鼓励高年级研究生参加助教和助管工作,但需经导师同意。
助教岗位申请由院教务办公室受理,每学期放假前完成下学期的岗位聘任。
聘任后主讲教师应向应聘研究生明确岗位工作任务和要求。
从事实验教学的助教必须按主讲教师要求提前进行实验准备。
四、助研岗位由研究生导师根据课题研究需要设置。
助研岗位申请由导师受理,每学期放假前完成下学期的岗位聘任。
聘任后导师应向研究生明确岗位工作任务和要求。
五、化学学院助管岗位由有关行政负责人设定。
助管岗位主要包括:本科生班主任、本科生级主任助理和各机关办公室所需辅助人员。
助管岗位津贴比照助教岗位津贴的标准发放。
助管岗位申请由有关行政负责人受理,每学期放假前完成下学期的岗位聘任。
聘任后有关行政负责人应向应聘研究生明确工作任务和要求。
六、研究生收入分三部分:1、国发普通高校研究生奖学金:博士阶段350元/月,硕士阶段290元/月。
2、助研津贴:博士阶段450元/月,硕士阶段310元/月。
3、助教、助管津贴:300—400元/月。
七、研究生岗位津贴的分担:1、国发普通高校研究生奖学金由学校统一办理。
2、助教或助管津贴由化学学院从学校“三助”津贴专项经费支付。
承担助教或助管的研究生,其助研津贴亦同时由化学学院从学校“三助”津贴专项经费支付。
3、五年制博士研究生一年级助研津贴由化学学院从学校“三助”津贴专项经费支付。
4、不承担助教或助管工作的研究生,其助研津贴由导师从科研经费支付,支付方式按原规定执行。
复旦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管理办法
复旦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管理办法(中共复旦大学第十五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73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高等教育战略部署,深入推进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进一步加强新时代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队伍建设,全面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教研〔2018〕1号)、《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学校在具有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学位类别),设立相应的导师岗位,包括在编人员担任的校内博士生导师(含学术学位博士生导师和专业学位博士生导师)、校内硕士生导师(含学术学位硕士生导师和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和非在编人员担任的兼职博士生导师、校外合作导师和专业学位行业导师等,实行导师任职资格和招生资格分开审核认定。
第二条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担负着国家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重任,应具有过硬的政治素养和高尚的师德师风,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政策,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 2 —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将思想教育与专业教育有机统一,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坚定信仰者、积极传播者、模范实践者。
第三条导师是为适应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培养需要而设立的工作岗位,学校通过明确导师岗位权责、健全导师岗位选聘制度、完善导师岗位退出机制等措施,加强和规范导师岗位管理。
导师考核评价体系突出立德树人职责和人才培养质量要求,通过建立奖优惩劣的管理机制,引导和激励导师潜心育人,成为研究生成长成才的指导者和引路人。
第二章导师岗位权责第四条导师应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严谨的治学态度和较高的学术水准,模范遵守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准则,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特别是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与法规,熟悉研究生的培养目标及培养过程,对研究生培养工作具有高度的责任感。
关于复旦大学研究生助教研修学习星级评定及证书发放的说明
关于复旦大学研究生助教研修学习星级评定
及证书发放的说明
本学期,复旦大学教师教学发展中心试点推出了研究生助教研修方案。
根据学习和任务完成情况,对助教们进行了星级评定1。
评定范围2:完成3次任务助教。
评定依据:
(1)以期初工作计划、期中学情分析和期末总结为主要标准,进行。
(星级范围:★★★★★~★★★)。
(2)结合助教在学习平台上资料学习情况(针对新上岗助教)和论坛讨论情况作为辅助标准(未达标者,减半颗星☆)。
荣誉证书:结合研修学习星级评定,中心将通过email 向评定为五星的助教发放电子版“复旦大学研究生助教研修荣誉证书”,样张见文末。
其他证书:其他星级助教如需电子证书者(非荣誉证书),可与中心联系索取。
评定情况将反馈给各院系和研究生工作部,供各院系在评定优秀助教时做参考。
复旦大学教师教学发展中心
2016年6月
五星助教荣誉证书
样张
1 仅根据研修方案要求作统一评定,院系和授课教师有权对助教进行更加针对性的细致评价。
2 通识核心课程助教,由核心课程办公室进一步根据细化要求评定。
结尾说明 “复旦大学研究生助教研修方案”尚在试点期,需在实践基础上 逐步完善。
试点阶段不足之处,请多谅解。
也欢迎广大助教们为我们提供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网址: email :jxcj@。
教育部关于做好研究生担任助研、助教、助管和学生辅导员工作的意见
教育部关于做好研究⽣担任助研、助教、助管和学⽣辅导员⼯作的意见⽂号:教研[2014]6号颁布⽇期:2014-12-05执⾏⽇期:2014-12-05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中国⼈民解放军总参军训部,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各研究⽣培养单位: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发展改⾰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教育改⾰的意见》(教研〔2013〕1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投⼊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深化研究⽣教育综合改⾰,进⼀步提⾼研究⽣培养质量,现就进⼀步做好研究⽣担任助研、助教、助管和学⽣辅导员(以下简称“三助⼀辅”)⼯作提出以下意见:⼀、重视发挥“三助⼀辅”对研究⽣能⼒培养的重要作⽤1. 进⼀步突出“三助⼀辅”的培养功能。
研究⽣参加“三助⼀辅”⼯作,符合研究⽣培养规律和全⾯能⼒培养要求,并对培养单位的科研、教学以及管理具有重要的⽀撑或补充作⽤。
但在实际⼯作中,还存在将“三助⼀辅”研究⽣单纯作为科研、教学、管理的⽀撑或补充,将“三助⼀辅”⼯作单纯作为助学助困渠道等倾向,相关管理还存在不够科学规范,限制了“三助⼀辅”作⽤的充分发挥。
进⼀步强化“三助⼀辅”的培养功能,改进和加强管理服务,对于推进研究⽣培养模式和培养机制改⾰,提⾼研究⽣培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2. 坚持把助研作为研究⽣科研能⼒培养的重要途径。
“在科研和实践中培养”是培养研究⽣的基本模式。
对于适合以助研⽅式进⾏科研训练的学科,研究⽣均应参加助研⼯作。
要以培养⽬标和学位基本要求为依据,以有利于研究⽣成才成长和长远发展为⽬标,合理安排研究⽣的助研⼯作,避免单纯服从科研任务需要、⼯作内容简单重复,或缺乏必要的科研⼯作⽀撑、研究⽣不能参与⾜够科研训练等问题,保证研究⽣接受全⾯、系统的能⼒培养和训练。
3. 提升助教对研究⽣能⼒培养和知识掌握的有效作⽤。
复旦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简介
复旦大学硕士奖助体系介绍( -04-04 15:30:24)转载▼分类:考研信息标签:杂谈为激励广大硕士潜心钻研,确保每一位学生能够在校安心学习,复旦大学以硕士培养机制改革为契机,在现有国家拨款基础上,深入加大学校各方面资金投入,自起建立和实施以硕士奖学金、硕士“三助”、国家助学贷款、困难补助等为关键内容硕士奖助新体系,尽最大可能帮助广大硕士顺利完成学业。
现简明介绍以下:一、硕士奖学金硕士奖学金是依据硕士培养机制改革方案而实施,关键由学业奖学金、专题奖学金组成。
1.学业奖学金由学校出资设置,面向非定向硕士,依据我校改革方案,博士生学业奖学金覆盖面不低于90%,一等奖奖额10000元;硕士生学业奖学金覆盖面不低于70%,一等奖奖额8000元。
按年评定,按学期发放。
2.专题奖学金由社会团体、企业或个人在我校捐资设置,现在每十二个月约30个奖项,名额为500余名,奖金总额200余万元。
奖额为1000-10000元不等。
二、硕士三助指硕士助管、助教、助研。
学校每十二个月分别提供约600个助管、助教岗位;非定向博士生每生每十二个月可取得不低于5000元助研津贴。
三、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是国家贴息以资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政策性信用商业贷款,是国家最关键帮困助学渠道之一。
和其它贷款相比,国家助学贷款有以下特点:(1)手续简便:无需担保和抵押;(2)条件优厚: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相同,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利息由国家财政补助;(3)还款方法自由,时间宽裕:学生毕业后开始偿还利息;本金由毕业生选择毕业后两年内任意一天开始偿还,还款总时间为毕业后6年。
新生报到注册后由学校组织贫困硕士申请,一次申请,分年发放,即每生在校期间只能申请一次国家助学贷款,每生每年最高贷款额为6000元(博士生)、5600元(硕士生)。
四、困难补助我校困难补助分为两类:(1)应急补助:学校建立“应急基金”,对在读期间学生本人或和本人有直接经济关系家庭组员因灾祸疾病等造成学生生活困难,经本人申请,学校视情况给一定补助,帮助同学度过难关;(2)社会资助:学校接收社会团体和热心人士捐资捐赠,用以资助经济困难学生。
复旦大学经济学院研究生三助工作
复旦大学经济学院研究生“三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三助”工作有利于培养研究生的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负责精神,是对研究生进行素质教育的重要手段。
根据学校研究生教育与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为进一步规范学院三助工作,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组织机构经济学院成立研究生三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党委书记任组长,成员包括主管学生工作党委副书记、分管本科教学副院长、分管研究生教学副院长,分管行政副院长。
领导小组对“三助”工作进行总体指导,制定“三助”工作的总体原则和年度工作方案,审定“三助”工作年度经费分配方案,检查“三助”工作执行情况,评估“三助”工作的年度总结。
学院研工组负责拟订“三助”工作的实施细则,经学院研究生三助工作领导小组核准后负责具体实施。
二、岗位设置经济学院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兼顾,综合考虑,设置校聘和院聘的三助岗位。
(一)岗位津贴如下:助教岗位1个标准工作量助教岗位津贴为900/月,工作时间每周不少于10个小时,部分学生人数达100人以上,配置1个标准工作量,可聘用两位助教。
工作时间助教岗位0.5个标准工作量岗位津贴为450/月,工作时间每周不少于5个小时。
助管岗位1个标准工作量岗位津贴为900元/月,工作时间为每周三个半天,2/3个标准工作量岗位津贴为600元/月,工作时间为每周两个半天,1/3个标准工作量岗位津贴是300元,工作时间为每周一个半天。
(二)岗位设置基本原则和要求如下:1、校聘助管岗位:该岗位的经费由学校下拨的“三助”经费,学院进行设置。
设岗类别主要为三类,第一类学工岗,设岗单位为学生服务中心,第二类行政岗,设岗单位为学院各公共服务部门,第三类教辅岗,设岗单位为系所中心每学期末,由学院三助领导小组制定下一学期的岗位设置。
2、院聘助管岗位:该岗位的经费由学院下拨的“三助”经费,进行设置,主要为解决校聘助管岗位的数量配置不足的问题,设置岗位主要为行政岗。
每学期末,由学院三助领导小组制定下一学期的岗位设置。
复旦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条例
复旦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条例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担负着全面培养研究生的责任。
导师的学术水平、学术道德、学术作风和工作态度直接影响着研究生的成长。
为加强我校导师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导师在研究生培养中的主导作用,落实以科学研究为主导的导师负责制和以科研项目为引导的导师资助制,特制定本条例。
一、岗位性质和上岗审核第一条导师是培养和指导研究生的重要工作岗位,不是教授中一个固定层次或终身制性质的荣誉称号。
导师岗位的设置必须与各院系的研究生教育和学科建设的实际需要相结合,按需设岗、动态管理。
第二条研究生培养采取导师负责、导师与专业指导小组集体培养相结合的方式。
导师小组成员由同一学科或同一学院不同学科点的导师,或者院外、校外专家组成,人数一般为2-3人。
博士生导师小组提倡有交叉学科的专家参加。
第三条凡按学校规定的导师资格遴选程序,经相应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取得博士生导师(简称博导)、硕士生导师(简称硕导)任职资格的教师,且符合下列条件者,均可上岗招收研究生。
1.具有持续的科研活力和较高的学术水平。
2.承担一定的科研课题,有足够的研究经费以保障研究生培养与完成学位论文等工作的需要。
3.有培养研究生和教学工作的经验,能组织起结构合理的导师小组,较好的完成研究生指导工作。
4.能自觉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严谨的治学态度,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5.博导年龄超过62周岁原则上不再招收研究生。
特殊情况须经本人申请,所属院系推荐,由研究生院审核批准,可在上述规定年限的基础上适当放宽1-3年。
两院院士不受此年龄限制。
第四条对学校、院系重点引进人员,按照规定的认定程序,取得导师任职资格后,可上岗招收研究生。
第五条导师上岗招生审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院系根据导师研究水平、研究经费、在研项目的级别与重要性,及以往培养研究生的质量和年度考核情况等对当年上岗招生导师名单进行审核确定,每位博士生导师原则上每年最多招收2名博士生。
关于研究生课程配备助教岗位的实施细则
关于研究生课程设立助教岗位的实施细则(修订版)为了发挥研究生对教学的辅助作用,促进学校的教学改革,保障研究生课程的顺利进行,根据学校校发[2002]258号、259号文件(关于印发《北京大学关于设立研究生助教、助研和助管岗位及实行岗位津贴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及关于印发《北京大学研究生助教岗位的设置与申请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以及2012年学校批准的《北京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调整具体实施方案》,现对研究生课程设立助教岗位的实施细则做出规定:一、对设立助教岗位的研究生理论课程和实验课程的要求1.理论课程40人以上班级(含40人)设置1个研究生助教标准岗位;80人以上班级(含80人)设置2个研究生助教标准岗位;120人以上班级(含120人)设置3个研究生助教标准岗位。
选课人数低于15人不得申请研究生助教岗位。
2.实验课程15—20人为1个实验组,每周承担2个实验组(30—40人)为1个研究生助教的标准岗位的工作量。
二、研究生助教工作岗位职责1.理论课程的研究生助教工作岗位职责(1)担任习题课讲授工作(或组织讨论,或组织社会调查);(2)答疑;(3)批改作业(或联系班务,组织教学的信息反馈);(4)随堂听主讲教师课。
以上四项工作缺一不可。
2.实验课程的研究生助教工作岗位职责提前进行实验准备,带领学生进行实验操作,批改学生实验报告。
三、研究生助教的工作量工作量不低于12学时/周。
四、其他1.满足上述规定的人数标准以及研究生助教能承担规定的工作职责和工作量的班级,方能设立研究生助教岗位,三者缺一不可。
2.主讲教师和研究生助教的教学工作量不能重复计算,即主讲教师理应承担的教学工作量不得依赖于研究生助教。
3.实验课教师、实验员工作量与研究生助教工作量不得重复计算,即实验课教师、实验员理应承担的教学工作量不得依赖于研究生助教。
4.研究生在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实习任务时,计学分但不再享受研究生助教待遇。
北京大学研究生奖助办公室2012年9月。
复旦大学研究生助教工作实施办法
复旦大学研究生助教工作实施办法(试行,2017.10)为加强对研究生担任助教工作的管理,规范助教设置和人员聘任、培训、考核与奖惩制度,充分发挥助教的教学辅助作用,从而推进课程建设,深化教学改革,制定本实施办法。
组织管理第一条担任助教工作是研究生参与、协助课程教学的行为,也是研究生培养的重要环节。
研究生通过担任教学助理,参与教学服务,锻炼工作能力,并获得岗位津贴。
第二条学校研究生工作部负责研究生助教工作的总体实施,对各院系助教工作的实施过程进行指导及监督。
本科生院和研究生院根据各类课程性质及教学要求,审核各院系助教岗位设置,确定助教总体需求。
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汇总并公布助教岗位设置,协助设岗院系具体实施聘任工作,发放助教津贴,协助组织助教考评工作。
第三条院系负责本单位助教工作的具体实施。
包括制订本单位研究生助教工作实施细则,确定助教岗位设置及其聘任、管理、考核办法及工作程序,并予以执行。
岗位设置第四条学校综合考虑全校助教经费投入和各院系教学任务、师资力量,设定各院系的助教岗位数量。
第五条原则上,以下课程可优先设立助教岗位:1、本科生课程:通识教育核心课程、文理基础课程、实验课程、混合式教学课程、书院新生研讨课、全英语课程等;2、研究生课程:学位基础课、研究生FIST课程。
其他类型的课程如需设置助教,可根据课程性质及助教工作安排提出申请。
第六条原则上,理论课程40人可设立一个全岗助教岗位;实验课程15-20人可设立一个全岗助教岗位。
具体可依据课程的不同要求、助教工作量等因素酌情增减上述人数标准,但需经过职能部门讨论确定。
院系应根据课程需求,合理安排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分任相应的助教工作岗位。
第七条全岗助教平均每周工作时间约为10小时,每月工作时间不少于40小时。
院系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全岗和半岗助教。
院系设置助教岗位时,必须对其工作职责进行明确的规定,并报学校审核批准。
第八条助教须在课程主讲教师的指导下做好教学辅助工作,了解每个学生的学习情况,保持每周与主讲教师沟通,及时解决教学环节中出现的问题。
研究生教育教学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研究生教育教学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研究生教育教学辅助人员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组织机构:学校应成立研究生助教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本科教学的副校长任组长,教务处处长任副组长,学生工作处、研究生院、人事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领导、决策和协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同时,应设立研究生助教服务中心,设在教务处,负责组织研究生助教工作。
2. 岗位设置:研究生助教岗位的设置应遵循“按需设岗、明确职责、公开招聘、严格考核”的原则。
根据教学工作实际需要,全校本科生大型公共课程、学生规模较大的本科生专业课程及学校组织实施的慕课、卓越课程等可设置研究生助教岗位。
研究生助教岗位聘期按需确定。
3. 岗位培训:设岗学院须为每一个研究生助教岗位安排指导教师,一般为课程主讲教师。
指导教师必须参加研究生助教岗位培训,对研究生助教进行指导,并参与研究生助教考核评价等工作。
4. 岗位申请:设立研究生助教岗位的学院应负责制定岗位职责、向研究生助教服务中心申请岗位、组织岗位培训和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5. 审核批准:在优先满足全校性公共课、跨专业基础课、慕课、卓越课程及开课班级人数超过80人课程的基础上,学校对学院提出的设岗计划进行审核批准后予以公布。
6. 岗位考核:对于设立的研究生助教岗位,应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
机制,对助教的工作表现进行定期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奖惩。
以上是研究生教育教学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具体实施细节可能因学校而异。
1-1:关于2019年秋季学期助管助教考核工作的通知
关于2019年秋季学期助管助教考核工作的通知各单位:现启动2019年秋季学期助管助教考核工作,请各设岗单位依据《复旦大学研究生助教工作管理办法》、《复旦大学研究生助管工作实施细则》完成本学期考核工作。
考核内容包括工作量、工作态度、工作实效等,本次考核采取线上考核方式。
具体通知如下:一、考核与评优(一)考核基本流程:助管/助教申请-岗位指导老师考核-单位管理员考核并推荐校优(具体操作流程见《研究生助管助教系统考核模块操作流程》)1.工作认真出色、态度端正、较好完成任务者,可考核评价为优秀。
(可获得本单位优秀助管/助教的人数不超过本单位标准岗位数的30%)2.工作不到位者,可考核评价为不合格。
3.经本单位考核特别优秀者,可推荐为校优秀助管/助教候选人。
通过研工部终审者将颁发“复旦大学优秀助管/助教”荣誉证书和500元奖励金(待评定后由研(二)助管/助教考核津贴研工部按照各单位标准岗位数的30%,每个岗位900元的标准核拨考核津贴,单位管理员可在系统“岗位考核”页面查看本单位考核津贴额度。
单位管理员考核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的助管/助教,可给与一定考核津贴奖励,津贴额度标准由设岗单位视可用考核津贴额度决定,原则上不高于本人本学期助管/助教标准月津贴。
(三)2019年1月份助管/助教津贴说明助管/助教上岗时间原则上与学生的学期安排同步,本学期学生放假安排为2019年1月10日,1月实际在岗时间由设岗单位与助管/助教友好协商。
根据助管/助教工作管理办法,每学期助管/助教津贴发放5个月,秋季学期津贴发放为9月、10月、11月、12月和1月。
1月份如需下调助管/助教津贴金额,请于1月11日(周六)-1月14日(周二)由岗位管理员通过解除聘用方式实现,在解除聘用时填写当月需实际发放津贴金额。
二、本学期考核工作时间节点和注意事项1.12月21日(周六)-12月27日(周五),助管/助教研究生登录系统申请考核。
2.12月28日(周六)-1月3日(周五),岗位指导老师登录系统考核。
复旦大学研究生奖助方案实施办法
复旦大学研究生奖助方案实施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旨在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研究生合理分担培养成本,学校、院系、导师等多渠道筹集经费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进一步明确学校、导师在研究生教育中的责任和权利,努力激发导师、研究生两个主体的能动性,充分发挥奖助学金对研究生的激励与资助作用,着力促进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提高。
第三条我校研究生奖助体系由奖学金、生活津贴、“三助”岗位津贴、困难补助、国家助学贷款等组成。
学校根据财政拨款、学费收入和财务收支状况,动态调整奖助学金标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规定学制年限内已注册的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和非在职的“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研究生。
在职研究生可根据相关规定,参评部分奖学金。
第五条研究生享受生活津贴和参评奖学金的年限,原则上不超过其规定学制。
因各种原因处于休学或保留学籍状态的研究生,不缴纳学费,不享受生活津贴,不参评各类奖学金。
第二章学费第六条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2014年秋季以前入学的研究生仍继续执行原免学费的规定;从2014级研究生开始,全日制学术学位和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费为每生每学年0.8万元(宗教学专业0.7万元),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费为每生每学年1万元(宗教学专业0.9万元);其他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以及已有明确规定实行收费政策的研究生按学校公布的有关标准收取学费;直博生在通过资格考试前按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标准缴纳学费,通过资格考试后按博士研究生标准缴纳学费。
第七条研究生在规定学制年限内,按学年缴纳学费;超出规定学制年限后,按学期缴纳学费(每学年按两学期计算),学期学费为学年学费的一半。
第八条已缴纳学费的研究生,在学年中因保留学籍、休学、退学、提前毕业等原因离校的,可申请退还未就读学期的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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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
研究生助教是课程教师进行“大班授课,小班研讨”课堂教学改革的得力助手,为了充分发挥研究生助教的协助作用,现温馨提示如下事项,望设岗课程教师及上岗助教熟知。
一、研究生助教属于教学辅助岗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安排或要求研究生承担本应由主讲教师承担的主讲工作。
每名研究生助教在一个学期只能承担一个助教岗位。
二、研究生助教主要承担的教学辅助工作如下:
1. 协助老师备课,准备讨论议题、案例等教学相关资料;
2. 根据主讲教师的要求随堂听课,协助主讲老师顺利完成课堂教学,包括分发资料、收集作业、辅导答疑、上习题课、组织课堂讨论、协助主讲教师完成实验教学任务等;
3. 在主讲教师的指导下组织学生进行小班研讨。
就课程难点、重点组织学生讨论、集体自习、集中答疑;带领学生参观企业,举行读书沙龙、小型辩论赛等与课程相关的形式多样的课余活动;
4. 协助教师批阅作业、实验报告、试卷等;
5. 在课程负责人的指导下实施课程中心的建设,通过课程网站平台或其它方式对学生进行课后辅导,增进师生的交流和互动。
6. 教学咨询。
协助老师进行课堂观察、课堂设计、课程问卷调查。
7. 主讲教师及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布置的其他教学辅助工作。
三、工作量要求:研究生助教工作量务求饱和,A类岗助教工作量最低不少于10学时/每周;B类岗助教工作量最低不少于5学时/每周
上岗助教签字:设岗课程教师签字:
2016年7月13日。
关于设立研究生助教,助研,助管岗位及岗位津贴制度的规定
关于设立研究生助教、助研、助管岗位及岗位津贴制度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本院研究生的教学助理、研究助理和管理助理(简称三助,下同)工作,有利于提高研究生业务水平和教学、科研、管理能力,就本院研究生的三助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面向本院全体在读研究生设立三助岗位,并实行岗位津贴制度,但不包括本院在职和同等学历在读研究生。
第二章岗位设立第三条研究生的三助工作由学院分管教学院长和分管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院长共同部署,由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监督,研究生教学秘书负责日常办公管理工作。
第四条每一学期所设立的研究生三助岗位数不高于可申请岗位的研究生总数。
第五条研究生教学助理岗位分为三类:A、B、C三类。
1、A类岗位:承担本院基础课的教学助理工作,要求每周两课时的习题课或下班辅导,每周至少一次的批改作业及登记作业,协助主讲教师批改期中和期末考试试卷,完成主讲教师交待的教学辅助工作。
2、B类岗位: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承担部分课程的主讲工作,包括批改作业,批改试卷,答疑和讲授习题课。
3、C类岗位: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承担本院的成人教育包括函授教育的部分课程主讲工作,包括批改作业,答疑和讲授习题课。
4、所有助教岗位以教学班级为单位计算。
A类岗位的主讲教师原则上为助教的指导教师,B类和C类岗位的指导教师由学院分管副院长指定。
第六条研究生研究助理岗位由导师或科研课题组根据课题研究需要以及研究生教学实际出发,报请学院学术委员会和教学工作委员会审批设立。
第七条研究生管理助理岗位由导师及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批设立。
第三章岗位津贴第八条研究生三助岗位实行岗位津贴制度。
津贴来源主要由学校三助补贴费用、学院筹集资金以及课题经费等方式解决。
第九条助教津贴计算:A类岗位:批改作业学生人数⨯批改次数⨯作业系数⨯每份金额+辅导课时数⨯单位课时补贴额+误餐费+期中期末批改试卷定额酬金。
B类岗位:课程实际学时数⨯单位课时酬金+批改作业学生人数⨯批改次数⨯作业系数⨯每份金额+误餐费C类岗位:课程计划学时数⨯单位课时酬金+其他特殊补贴(如高温补贴等)第十条助研津贴计算:由导师及课题组确定,报研究生教学秘书处备案。
博士研究生助教、助研(双助)工作试行办法
博士研究生助教、助研(双助)工作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文件的精神,建立长效、多元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健全研究生助教、助研和助管制度,探索博士生培养机制改革,研究生部(处)经与各研究生培养学院(单位)和学位点沟通协商,决定在2013年下半年度始面向博士研究生设置教学助理(简称“助教”)和科研助理(简称“助研”)岗位(简称“双助”),给予参与教学和科研工作的博士研究生适当经济补贴。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二条学校设立博士研究生“双助”岗位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对全校“双助”工作进行总体指导和宏观管理。
研究生部(处)负责执行“双助”工作的整体方案,协调各学院开展工作。
第三条各博士研究生培养学院(单位)成立“双助”岗位工作小组,由分管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副院长任组长,负责本单位“双助”工作的开展,指导“双助”管理的日常工作(包括设岗、聘任、考评、解聘等)。
各学院可以制定工作实施细则,明确本单位“双助”岗位设置方案、考核办法等,并报研究生部(处)审核后执行。
第三章岗位设置和聘任第四条“双助”岗位的工作内容应是导师在学院、学校承担的教学、科研任务,旨在鼓励博士生通过参加导师承担的教学任务、科研项目,提高教学、研究能力。
对“双助”岗位的设置以充分考虑师生合作、满足博士生发展需求及共同推进学校教学、科研工作为主要指向,面向在读博士生(在职博士生、委托培养和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博士生除外)设置助教岗位和助研岗位。
第五条助教工作主要包括:协助导师承担本科生、硕士生的授课和辅导,实验课程、毕业设计、毕业实习和科研竞赛指导等。
助研工作主要包括:参与导师在研课题或项目的研究工作,导师安排的辅助研究工作等。
第六条导师根据需要以及博士生的情况,设置助教、助研岗位。
第七条博士生按照设置的岗位,填写《博士研究生双助岗位申请表》,提出申请。
导师、学院签署审核意见,并将《博士研究生双助岗位申请汇总表》报研究生部(处),批准后即可聘用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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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大学研究生助教工作实施办法
(试行,2017.10)
为加强对研究生担任助教工作的管理,规范助教设置和人员聘任、培训、考核与奖惩制度,充分发挥助教的教学辅助作用,从而推进课程建设,深化教学改革,制定本实施办法。
组织管理
第一条担任助教工作是研究生参与、协助课程教学的行为,也是研究生培养的重要环节。
研究生通过担任教学助理,参与教学服务,锻炼工作能力,并获得岗位津贴。
第二条学校研究生工作部负责研究生助教工作的总体实施,对各院系助教工作的实施过程进行指导及监督。
本科生院和研究生院根据各类课程性质及教学要求,审核各院系助教岗位设置,确定助教总体需求。
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汇总并公布助教岗位设置,协助设岗院系具体实施聘任工作,发放助教津贴,协助组织助教考评工作。
第三条院系负责本单位助教工作的具体实施。
包括制订本单位研究生助教工作实施细则,确定助教岗位设置及其聘任、管理、考核办法及工作程序,并予以执行。
岗位设置
第四条学校综合考虑全校助教经费投入和各院系教学任务、师资力量,设定各院系的助教岗位数量。
第五条原则上,以下课程可优先设立助教岗位:
1、本科生课程:通识教育核心课程、文理基础课程、实验课程、混合式教学课程、书院新生研讨课、全英语课程等;
2、研究生课程:学位基础课、研究生FIST课程。
其他类型的课程如需设置助教,可根据课程性质及助教工作安排提出申请。
第六条原则上,理论课程40人可设立一个全岗助教岗位;实验课程15-20人可设立一个全岗助教岗位。
具体可依据课程的不同要求、助教工作量等因素酌情增减上述人数标准,但需经过职能部门讨论确定。
院系应根据课程需求,合理安排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分任相应的助教工作岗位。
第七条全岗助教平均每周工作时间约为10小时,每月工作时间不少于40小时。
院系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全岗和半岗助教。
院系设置助教岗位时,必须对其工作职责进行明确的规定,并报学校审核批准。
第八条助教须在课程主讲教师的指导下做好教学辅助工作,了解每个学生的学习情况,保持每周与主讲教师沟通,及时解决教学环节中出现的问题。
助教的主要职责是:
1、理论课程辅导:答疑,组织讨论,上习题课,批改作业等;
2、实践课程辅导:指导实验,批改实验报告,协助组织实习和社会调查等;
3、准备课堂教具及演示装置;
4、参与课程监考,批改试卷等。
详细工作职责,分别参见本科生院及研究生院发布的助教岗位职责有关规定。
第九条助教不得承担课堂主讲任务,不负责选定课程内容、习题、编写考题和确定学生最终成绩等。
第十条主讲教师上课时,助教须随堂听课,了解教学进度和内
容,听从主讲教师的工作安排。
随堂听课时间按一半折算为工作时间。
上岗条件
第十一条研究生应聘助教工作,须符合以下条件:
1、本校生源、非定向在读研究生(“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培养计划”等专项类别除外);
规定学制年限内已注册的中国大陆籍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和非在职的“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研究生、港澳台研究生和外国留学研究生。
2、修读过该门课程且成绩优良,或具备担任相应课程的专业基础知识;
3、有责任心,身体健康,学有余力。
第十二条研究生有以下情况者,不得担任助教:
1、违反校纪校规,院系不予推荐者;
2、此前担任助教时工作考核不合格,或担任助教期间因个人原因被解聘,未满一年者;
3、前一学期修读课程有不及格者;
4、学位论文开题报告、中期考核结果未达到“良”者;
5、正在担任由学校支付津贴的助管、助教工作者(如确有需要,须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批准)。
第十三条一年级硕士生不得担任研究生专业课程助教。
岗位聘任
第十四条开课院系招聘助教,应在本单位的宣传栏、网站公布助教岗位的课程信息、工作要求与应聘条件,公布岗位信息和接受报名的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研究生应聘助教岗位,须填写《复旦大学助教岗位申请—审批表》,经导师签字同意(尚未确定导师的,由学科点负责教师签字),在规定时间内报院系助教工作小组审批。
第十六条院系助教工作小组根据助教岗位要求和应聘人条件,通过集体讨论(必要时可以进行面试),确定助教名单,并在本单位的宣传栏、网站上进行公布。
如有特殊情况,须事先报学校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研究生有以下情况者,同等条件下优先聘任助教:
1、曾经担任助教,学校最终考核成绩为优秀者;
2、修读应聘课程(或相近课程)的成绩优于他人者;
3、学校备案的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
4、所处研究生培养阶段、年级较高者。
管理与培训
第十八条所有助教须参加工作培训,未经培训不得上岗。
第十九条学校教师教学发展中心等部门和院系应对助教分别进行培训。
学校职能部门举行全体助教培训大会,加强岗前总体培训、专项技能培训(如讨论班的组织与引导)等。
院系结合助教工作要求,进行专业方面的指导与培训,帮助助教更好地完成助教、助学、助沟通的教学辅助任务。
第二十条主讲老师需制定助教工作计划,在助教上岗前应与其进行必要的交流,使其全面了解课程的目标、内容、要求、选课学生情况以及工作职责,并及时检查助教工作的完成情况。
在第一次上课时,主讲教师应向选课学生介绍助教及其工作职责。
第二十一条主讲教师对课程质量负全部责任,并负责助教的
工作指导、管理和考核。
第二十二条助教工作的前两周为试用期,试用期满后,由主讲教师决定是否继续聘用。
主讲教师对试用助教决定不予聘用者,可要求院系助教工作小组另行安排助教。
院系助教工作小组补充选拔时,优先考虑曾经申请但未被录用的研究生。
主讲教师对补充推荐人选仍不满意者,原则上在同一学期内不再安排其他助教。
第二十三条助教工作期间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完成主讲教师安排的工作。
助教如因本人失职造成教学事故,须接受相应处理。
第二十四条助教工作期间出现以下情况者,可由主讲教师提出,予以解聘:
1、无故缺课2次或累计缺课3次者;
2、不能完成工作职责者;
3、学生普遍表示不满意者。
第二十五条院系助教工作小组对助教工作进行测评,如发现以下情况,应对助教进行批评教育,直至解聘:
1、不随堂听课者;
2、工作内容达不到或不符合岗位职责规定的;
3、学生普遍表示不满意者;
4、其他不适合担任助教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研究生如因个人原因不能继续承担助教工作,应提前两周向主讲教师提出书面解聘申请,并获得院系助教工作小组批准。
第二十七条主讲教师有以下情况者,一年内不得申请聘任助
教:
1、为助教安排非本职工作,严重影响其正常工作、学习者;
2、不为助教安排相应工作,出现严重的人浮于事者;
3、不对助教进行工作指导,放任自流者;
4、课程评估结果不合格者;
5、发生学术不端行为,经学校调查属实者。
第二十八条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根据各院系助教岗位总数,将助教津贴统一划拨到院系。
院系助教工作小组应逐月按时发放助教津贴,发放名单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备案。
助教津贴应专款专用,院系不得挪用,不得与其他研究生奖助经费混用。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九条研究生助教实行学校和院系两级考评。
第三十条每学期工作结束时,助教须填写并提交《复旦大学助教岗位考核表》。
主讲教师填写助教考核意见后,将考核表提交至院系助教工作小组。
院系助教工作小组结合日常工作测评和课程评估结果,分别给予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的等级;优秀率不超过30%。
第三十一条院系助教工作小组将本单位建议评为优秀的助教考核材料,连同院系助教工作总结,一起提交至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协同教务部门,结合对各院系助教工作的考评,对院系推荐的优秀助教进行评定,评出若干名优秀助教。
第三十二条学校教务部门建议设置的助教岗位,其工作周期与院系设置的助教岗位相同者,按照同一办法进行考核。
工作周期与院系助教岗位不同者,考核方法另定。
第三十三条院系对助教工作的管理、培训与考核情况,将作为学校分配下一轮助教资源的重要依据。
其他
第三十四条研究生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实习、实践任务时,是否发给助教津贴,由各院系自行决定。
第三十五条院系在经费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参照本办法的规定,自行出资聘请研究生担任助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教务处、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制定并负责解释,2018年春季学期起实施。
原《复旦大学研究生助教工作实施细则》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