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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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2 12号西部开发企业所得税问题

公告2012 12号西部开发企业所得税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条款失效成文日期:2012-04-0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的规定,现将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一、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二、企业应当在年度汇算清缴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相关资料。

第一年须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第二年及以后年度实行备案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审核、备案管理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备案。

凡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难以界定的,税务机关应要求企业提供省级(含副省级)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下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企业主营业务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范围的,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可按照15%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年度汇算清缴时,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按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申报并进行汇算清缴。

三、在《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前,企业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和《中西部地区优势产业目录(2008年修订)》范围的,经税务机关确认后,其企业所得税可按照15%税率缴纳。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后,已按15%税率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企业,若不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条件,可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按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 于 深 入 实 施 西 部 大 开 发 战 略 有 关 税 收 政 策 问题 的 通 知 》 财 税 确 认 , 二 年 及 以 后 年 度 实 行 备 案 管 理 。 、 对 企 业 主 营 业 务 是 关 ( 第 2凡 【0 1 8 , 2 11 号 以下 简 称 “ 8 文 ”。 文 明确 将 西 部 大 开 发 财 税 优 惠 否 属 于 《 部 地 区鼓 励 类 产 业 目录 》 以界 定 的 , 务 机 关 应 要 求 5 5号 ) 该 西 难 税 政 策 延 至 2 1年 1 日 2 2 年 l 月3 N期间 。 而 因当时 并 未 作 出 0 1 月1 至 0 0 2 1 然 企 业 提 供 省 级 ( 副 省 级 ) 府 有 关 行 政 主 管 部 门或 其 授 权 的 下 含 政 具 体 实 施 细 则 , 纳 税 人 与 税 务 机 关 不 能 很 确 定 地 处 理 有 关 税 务 使
确 继 续 深 入 实 施 西 部 大 开 发 战略 , 施 包 括 西 部 地 区 鼓 励 类 产 企 业 应 当在 年 度 汇 算 清 缴 前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提 出书 面 申请 并 附 实 主 企 5 业 企 业 减 按 l%税 率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在 内的 一 揽 子 税 收 优 惠 政 送 相 关 资 料 。 管 税 务 机 关 审 核 确 认 后 , 业 按 照1 %的税 率 计 算 5 策 。0 1 7 7 / 政 部 、 关 总 署 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联 合 发 布 了 申报 并 进 行 汇 算 清 缴 。 要 注 意 : 第 一 年 须 报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审 核 2 1年 月2 1,  ̄财 海 需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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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税降费政策下纳税筹划的实务应用探讨

减税降费政策下纳税筹划的实务应用探讨

减税降费政策下纳税筹划的实务应用探讨阿波近年来,为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转型升级的经济活力,降低公司经营成本,国家实施普惠性减税与结构性减税,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减税降费政策。

本文基于减税降费政策大背景下,梳理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引用实战案例解读,赋能用足用好税收政策,寻找降低税务成本的纳税筹划空间,使纳税人充分享受减税降费红利,依法实现税收效益的最大化,有效防控税务风险,为新冠疫情下复工复产落实纳税规划运作提供实务借鉴。

一、纳税筹划边界纳税筹划(Tax Planning)通常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对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的调整和安排,最大限度地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的行为。

换言之,基于税收优惠政策,对涉税业务进行事先谋划,形成合法合理的纳税操作解决方案,从而达到合法节税的目的。

纳税筹划与偷逃税是有本质区别的。

偷税是指纳税人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为目的,采取各种不正当、不公开的手段以逃脱其纳税义务,隐瞒真实情况,欺骗税务机关的行为。

按照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偷税的手段主要有:一是伪造(设立虚假的账薄、记账凭证)、变造(对账簿、记账凭证进行挖补、涂改等)、隐匿和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二是在账簿上多列支出(以冲抵或减少实际收入)或者不列、少列收入;三是不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仍然拒不申报;四是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即在纳税申报过程中制造虚假情况,不如实填写或者提供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的纳税资料等。

逃税一般是指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税款的行为。

偷逃税都具有故意性、欺诈性、隐蔽性、恣意性,造成少缴或者不缴税款的危害损失。

综上可见,厘定纳税筹划的边界是合法性,纳税筹划的行为是法律所不禁止的行为,遵守合法性的要求充分利用税法规定的各种优惠政策,寻找税收洼地的相关政策,获取税收利益的事先筹划;而偷税、逃税、欠税、抗税、骗税等行为则是违反税法的,存在本质上区别,违法的行为是应当受到法律惩处的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2.05.10•【文号】国税发[2002]47号•【施行日期】2002.05.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7月27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停止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2002年5日10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部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精神,现将落实有关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实施意见通知如下:一、对设在西部地区,以国家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70%的企业,实行企业自行申请,税务机关审核的管理办法。

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企业方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相关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上报,第一年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第二年及以后年度报经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执行。

凡对投资项目是否属于鼓励类项目难以界定的,税务机关应当要求企业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结合其他相关材料审核认定。

二、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基础产业的企业,且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实行企业自行申请,税务机关审核的管理办法。

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
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4号
2015.3.10
为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促进西部地区产业结构调整和特色优势产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发展改革委发布了《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令第15号),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现就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一、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新增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自2014年10月1日起,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第三条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其主营业务如不再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的,自2014年10月1日起,停止执行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凡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难以界定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企业提供省级(含副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其授权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证明文件需明确列示主营业务的具体项目及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的对应条款项目。

四、本公告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第三条中有关重新计算申报的规定停止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执行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具体问题的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执行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具体问题的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执行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有关具体问题的公告

【期刊名称】《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2(000)021
【摘要】第9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2号,以下简称《公告》)的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以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为正确贯彻落实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就有关具体问题公告如下:
【总页数】2页(P19-20)
【作者】无
【作者单位】不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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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

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

关于延续西部⼤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委关于延续西部⼤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推进西部⼤开发形成新格局有关精神,现将延续西部⼤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2021年1⽉1⽇⾄2030年12⽉31⽇,对设在西部地区的⿎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条所称⿎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励类产业⽬录》中规定的产业项⽬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占企业收⼊总额60%以上的企业。

⼆、《西部地区⿎励类产业⽬录》由发展改⾰委牵头制定。

该⽬录在本公告执⾏期限内修订的,⾃修订版实施之⽇起按新版本执⾏。

三、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不能准确判定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国家⿎励类产业项⽬时,可提请发展改⾰等相关部门出具意见。

对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由税务机关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进⾏相应处理。

具体办法由省级发展改⾰、税务部门另⾏制定。

四、本公告所称西部地区包括内蒙古⾃治区、⼴西壮族⾃治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治区、陕西省、⽢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治区、新疆维吾尔⾃治区和新疆⽣产建设兵团。

湖南省湘西⼟家族苗族⾃治州、湖北省恩施⼟家族苗族⾃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治州和江西省赣州市,可以⽐照西部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执⾏。

五、本公告⾃2021年1⽉1⽇起执⾏。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实施西部⼤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赣州市执⾏西部⼤开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4号)中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2021年1⽉1⽇起停⽌执⾏。

特此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委2020年4⽉23⽇。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字体:【大】【中】【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的规定,现将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一、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二、企业应当在年度汇算清缴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相关资料。

第一年须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第二年及以后年度实行备案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审核、备案管理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备案。

凡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难以界定的,税务机关应要求企业提供省级(含副省级)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下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企业主营业务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范围的,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可按照15%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年度汇算清缴时,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按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申报并进行汇算清缴。

三、在《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前,企业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和《中西部地区优势产业目录(2008年修订)》范围的,经税务机关确认后,其企业所得税可按照15%税率缴纳。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后,已按15%税率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企业,若不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条件,可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按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申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

落实税费优惠政策、依法规范组织收入,需要地方各级党委 政府、各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支持帮助。各级税务机关要通过多 种途径、运用有针对性的方法,进一步广泛宣传税费优惠政策和 依法组织收入的要求,及时回应各方面的关切,主动释疑解惑。 要在算好账的基础上,及时与财政、人社等部门沟通协调,推动 合理调整税费收入预算,使预算安排符合税源实际。对存在不符 合依法组织收入原则的情况,要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充分 争取支持处理,并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要进一步深化税务 系统“放管服”改革,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积极加强与 相关部门的协调联动,在减税费优服务、助复产促发展方面,凝 聚更大合力,让纳税人、缴费人更好增便利、获实益。
四、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明纪律强化责任落实 各级税务机关要将落实税费优惠政策、贯彻依法组织收入原 则情况纳入全年税收执法督察工作重点,持续加大监督力度,重 点排查收“过头税费”等不符合“六稳”“六保”工作要求的问 题。要自觉接受和配合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主动报告落实税 费优惠政策、组织税费收入等工作情况。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 要毫不含糊坚决纠正,并举一反三改进,防止问题反弹。对落实 税费优惠政策不力和违反依法组织收入原则,造成不良影响的单 位和个人,要严肃追责问责,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通报等处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要按照本通知 要求,结合当地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重要情况请及时报告税 务总局(政策法规司)。
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由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该 目录在本公告执行期限内修订的,自修订版实施之日起按新版本 执行。
三、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不能准确判定企业主营业务是 否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时,可提请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出具 意见。对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由税务机关按税收征 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具体办法由省级发展改革、 税务部门另行制定。

七项税收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七项税收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不考虑“三险一金”等各项扣除情况下,按照原 预扣预缴方法,小张1月份需预缴个税 (10000-5000)x 3%=150(元),其他月份无需预 缴个税;全年算账,因其年收人不足6万元,故通 过汇算清缴可退税150元。

采用公告规定的新预扣预缴方法后,小张自1月份起即可直接扣 除全年累计减除费用6万元而无需预缴税款, 年度终了也就不用办理汇算清缴。

这项改革进一步简化了税收征管程序,方 便了纳税人,给广大中低收人群体更多便利和 税改实惠,使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提前获得可支 配收人的支配权。

由于中低收人群体的边际消 费倾向相对较高,这一新规可以促进及早消费 和投资,加快国内大循环速度。

二、 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近日发布《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 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1号),自 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 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免征车辆购置税 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 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

根据公告,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 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发布《免征车辆 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实施管理。

自 《目录》发布之日起,购置列人《目录》的新能源 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购置时间为机动车销售 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上注明的日期。

此外, 对2020年12月31日前已列人《目录》的新能源 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继续有效。

对已列人《目录》的新能源汽车,新能源汽 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新能源汽车经销商(以下简 称汽车企业)在上传《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或进口机动车《车辆电子信息单》(以下简称车 辆电子信息)时,在“是否符合免征车辆购置税 条件”字段标注“是”(即免税标识)。

工业和信 息化部对汽车企业上传的车辆电子信息中的免 税标识进行审核,并将通过审核的信息传送至 税务总局。

税务机关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 后的免税标识和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或有效 凭证),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1-07-27字体: 【大】 【中】 【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精神,进一步支持西部大开发,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

二、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另行发布。

三、对西部地区2010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其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可以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

四、本通知所称西部地区包括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蒙古自治区和广西壮族自治区。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可以比照西部地区的税收政策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目录变更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6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西部地区旅游景点和景区经营纳入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07]65号)自2011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2.05.18•【字号】川地税发[2012]47号•【施行日期】2012.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正文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地税发〔2012〕47号)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各扩权试点县(市)地方税务局:为贯彻落实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以下简称优惠政策),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规定,现就优惠政策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企业(含分支机构,下同)申请享受优惠政策的,第一年由税源管理部门依法审核后报县(市、区)地税局、市(州)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省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依法审核确认,第二年及以后年度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管理办法》(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的规定实行事先备案管理。

地税机关对第一年已经审核确认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在以后年度实行事先备案后可按15%的税率预征企业所得税。

本通知所称税源管理部门,是指县(市、区)地税局所属税务所和省、市(州)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内负责税源管理的科(股)。

二、企业申请享受优惠政策的,应在每年4月底前向地税机关报送下列资料:1.《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审核确认表》(表样见附件1);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3.企业收入总额及符合鼓励类产业目录的产业项目收入明细表;4.申请享受优惠政策的税款所属年度财务报表;5.申请享受优惠政策的税款所属年度最后一个月(季)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复印件(原始申报表应加盖企业公章和地税机关受理章);6.税务机关要求企业提供的其他资料。

2020年最新主要税种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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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2020最新增值税税率表: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货物的单位和个⼈,为增值税的纳税⼈,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按应税⾏为类型划分1、销售货物:2、销售加⼯、修理修配劳务3、销售服务4、销售不动产5、销售⽆形资产⼆、按税率档次划分:增值税税率⼀共有4档:13%,9%,6%,0%。

1、⼀档税率:13%这⾥看似⽐较散乱,但是从记忆⾓度,我们可以找⼀些规律,13%的税率基本都是和货物相关的,⽐如货物的销售、货物的加⼯、修理修配、货物的租赁、货物的进⼝。

所以,我们可以这样来记忆,但凡货物相关的⼀些⾏为,除特殊货物或者特殊货物的特殊⾏为外,都使⽤13%的税率。

特殊情况主要有下⾯:(1)涉及货物的这种特殊⾏为,那就是出⼝,税率0%。

(2)下⾯23类特殊货物销售或进⼝⾏为,税率9%。

粮⾷等农产品、⾷⽤植物油、⾷⽤盐;⾃来⽔、暖⽓、冷⽓、热⽔、煤⽓、⽯油液化⽓、天然⽓、⼆甲醚、沼⽓、居民⽤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像制品、电⼦出版物;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2、⼆档税率:9%9%涉及⾏为⽐较全⾯,有货物、服务、不动产、⽆形资产,但是主要还是服务。

9%的税率主要和货物没有太⼤关系,⼤部分都是涉及销售服务、⽆形资产中的⼟地使⽤权转让、不动产的。

当然,不是所有的服务都是9%税率。

(1)有形动产的租赁服务,它适⽤13%(2)除了9%正列举的服务和有形动产的租赁服务的其他服务,适⽤6%。

(3)境内单位和个⼈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形资产,税率为0%。

9%也不是完全不涉及货物,我们23类的货物销售或进⼝⾏为,就适⽤9%的税率。

3、三档税率:6%4、四档税率:0%贰:2020最新增值税征收率表:⼩规模纳税⼈以及采⽤简易计税的⼀般纳税⼈计算税款时使⽤征收率。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企业确认管理办法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企业确认管理办法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企业确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推动我省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和特色优势产业发展,根据《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4号)和《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23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第三条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由企业自行判断符合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政策,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进行相关资料核查。

第四条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难以界定的,应向企业出具提请发展改革部门协助确认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正式文书,明确难以界定的企业主营业务具体内容,由企业依据本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审核确认申请。

第五条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企业审核确认采取分级分类管理原则,其中,中央在甘企业和省属企业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核确认;其他企业由市(州)发展改革委、兰州新区经发局审核确认。

第六条企业向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审核确认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一)税务机关出具的提请发展改革部门协助确认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正式文书;(二)企业申请报告。

报告内容应当包含企业基本情况(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成立时间、主要经营范围等),主营业务的具体项目(产品、工艺、技术、服务等),企业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和主营业务生产经营情况,申请确认主营业务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的具体条目及理由等;(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四)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五)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表;(六)企业对所报材料真实性的书面承诺;(七)从事咨询服务、技术服务及国家专营业务的企业需提供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八)其他所需提供材料。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全国一体化算力网络国家枢纽节点(甘肃)建设运营若干措施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全国一体化算力网络国家枢纽节点(甘肃)建设运营若干措施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全国一体化算力网络国家枢纽节点(甘肃)建设运营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8.28•【字号】甘政办发〔2022〕103号•【施行日期】2022.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全国一体化算力网络国家枢纽节点(甘肃)建设运营若干措施的通知甘政办发〔2022〕103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甘肃矿区办事处,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关于支持全国一体化算力网络国家枢纽节点(甘肃)建设运营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8月28日关于支持全国一体化算力网络国家枢纽节点(甘肃)建设运营的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的决策部署,加快完善我省数字基础设施,引导数据中心合理布局,推进全国一体化算力网络国家枢纽节点(甘肃)建设,构建全省一体化大数据中心协同创新体系,支撑全省数字经济健康发展,制定如下措施。

一、要素供给(一)建设布局。

1.加强省内数据中心建设的统筹布局和审查管理,提高现有数据中心利用水平,引导数据中心绿色、集约、安全和规模化发展。

对于区域内数据中心整体上架率(建成投用1年以上)低于50%的市州,不支持规划新的数据中心集群。

新建大型、超大型数据中心(折合2.5kW标准机架3000架及以上)原则上布局在全国一体化算力网络国家枢纽节点(甘肃)(以下简称甘肃枢纽)规划范围内,“十四五”期间集中部署在庆阳数据中心集群(以下简称庆阳集群)。

原则上,对于在庆阳集群之外新建的数据中心,市县政府不得给予土地、财税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已批未开工或扩建(分期)未开工建设的各类数据中心,与新建数据中心要求相同。

(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牵头,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配合)2.汇聚可用的算力资源,建立统一的算力资源监测、调配、管理和运营机制,构建以庆阳集群为主体的全省一体化算力供给体系,打造面向全国的算力保障基地。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就《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答记者问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就《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答记者问

改革与发展CHINESE INDUSTRY & ECONOMY中国产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就《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答记者问是国家既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包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3年修订)》(后两者已于2019年合并为《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并明确如修订上述目录将按新修订版本执行;二是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即根据西部各省(区、市)实际适当增加的条目,分省列举,仅在相应省份适用。

《目录》作为西部大开发产业政策的重要文件,与西部大开发财税、金融、投资、土地、人才等政策协同发力,共同构成了促进西部地区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体系。

问: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政策取得了哪些成效答: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政策的适用范围包括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含兵团)、内蒙古、广西等西部12省(区、市),面积占全国国土面积的70%以上。

同时,吉林延边、湖北恩施、湖南湘西、江西赣州比照西部地区执行。

政策自实施以来,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

一是在微观层面,有效减轻了企业税负。

据相关地区调研统计,2011—2018年间累计约有25万户(次)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累计减免企日前,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修订出台《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

记者就此采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

问:什么是《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答:对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是西部大开发的重要政策之一。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下称《目录》)界定了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的产业范围,是企业能否享受该政策的重要依据。

现行《目录》于2014年经国务院批准,由我委以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5号令公布施行。

现行《目录》分为两部分:一业所得税约5025亿元。

案例解析财政补贴收入的涉税风险点

案例解析财政补贴收入的涉税风险点

案例解析财政补贴收入的涉税风险点近期,某上市公司发布公告称,集团下属全资子公司收到政府补助款项1.9亿元,按照规定应计算缴纳增值税。

实务中,误把所有财政补贴作为不征税收入,是企业税务处理中的常见现象。

财政补贴作为国家一项积极货币政策,在稳经济、稳产业、促发展等方面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然而,财政补贴有其严格的税务处理规定,如果处理不当,很容易出现“财政补贴前脚到,税务风险后脚来”的现象。

风险一:将财政补贴收入一律确认为不征税收入案情简介:A公司是一家化工企业。

2018年,当地实施重大环境治理工程项目,实行技改搬迁工程,A公司获得财政补贴1250万元。

企业认为,该笔补贴属于从政府部门取得的财政性资金,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收入总额中扣除。

不过,税务部门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该企业虽然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但并未对该笔资金及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不符合将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条件。

案例解析:财政补贴收入能否直接计入不征税收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不能一概而论。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不征税收入包括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其中,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要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应同时符合三个条件:一是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是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是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凡未按规定进行管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4888号(经济发展类367号)提案答复的函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4888号(经济发展类367号)提案答复的函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4888号(经济发展类367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9.26•【文号】•【施行日期】2021.09.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西部开发正文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4888号(经济发展类367号)提案答复的函你们提出的关于推动西部地区农村牧区产业与就业互动发展的提案收悉。

经商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乡村振兴局,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立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与促进就业增长互动机制西部地区地域广阔、资源优势明显,具备一定发展基础,通过优化产业布局、推进区域产业梯度转移不仅能促进西部地区加快发展,也能有效拓展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新空间、保障国家产业链供应链安全。

《国务院关于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着力深化区域合作,促进要素自由流动,实现东中西部地区良性互动,逐步形成分工合理、特色鲜明、优势互补的产业体系,不断增强中西部地区自我发展能力。

我委和有关部门积极抓好贯彻落实。

一是先后在西部地区批复设立了广西桂东、重庆沿江、甘肃兰白经济区、四川广安、宁夏银川—石嘴山等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

二是组织召开2次承接产业转移精准对接现场会,推动中西部和东北地区省区市与东部省市建立结对合作机制,推进包括农业在内的产业转移项目合作。

三是设立中西部和东北重点地区承接产业转移平台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重点支持示范区内重点园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建设。

四是组织开展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试点工作,印发《关于推动返乡入乡创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关于依托现有各类园区加强返乡入乡创业园建设的意见》,持续加大对返乡入乡创业的支持力度。

下一步,我委和有关部门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促进西部地区更好承接产业转移的政策体系,推动承接产业转移和促进就业增长统筹互动,结合推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引导适宜产业转向农村牧区,在推动西部地区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的同时有效带动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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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有关精神,现将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公告:
一、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由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

该目录在本公告执行期限内修订的,自修订版实施之日起按新版本执行。

三、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不能准确判定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时,可提请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出具意见。

对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由税务机关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具体办法由省级发展改革、税务部门另行制定。

四、本公告所称西部地区包括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江西省赣州市,可以比照西部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

五、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4号)中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0年4月23日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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