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新简易人身两全保险利益条款
中国人寿新简易人身两全保险18页
六、理赔案例 河北省新简身险第一、二例保险事故基本情况
河北省分公司先后于3月30日和4月2日发生两起新简身险保险事故, 被保险人均因交通事故身故,保险金额分别为52240元和41840元。具 体情况如下: 一、第一例保险事故基本情况 石家庄高邑支公司于3月30日接到业务员报案称:新简身险被保险人 程光义(男,40岁)于2007年3月28日在去山东途中到即墨境内时停 车休息时,被一辆大货车撞伤,当场死亡。 承保情况:被保险人2007年3月20日投保国寿新简易人身保险,保单 号2007-132300-405-1670582-4,保险生效日2007-3-20,基本保额 6530元,身故保险金额:52240元,年交保费500元。
(四)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第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 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 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 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 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八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3、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 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该产品责任的确Biblioteka 主要基于以下几方面考虑:一是该产品在设计时要力 求延续老简身险责任简单、投保手续简便等特点,二是要保证产品对客户有 吸引力,比如高额保障、满期在保证本金的同时略有升值,三是要兼顾到将 该产品设计为风险型产品确保产品适应公司的需要。
(五)保单借款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本合同生效满二年以 上且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本合同已经 具有现金价值的,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 申请借款,但最高借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 的现金价值扣除欠交保险费、借款及利息后余额 的百分之七十,且每次借款期限不得超过六个 月。
新简易保险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新简易人身两全保险利益条款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国寿新简易人身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新简易人身两全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凡十八周岁以上、五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分十年、二十年两种,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但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不得超过六十周岁。
第四条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第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八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五条 责任免除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六、被保险人在本合同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
人寿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通用3篇)
人寿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通用3篇)人寿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篇1第一条保险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一、年龄在16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不足16周岁或66周岁以上者,本公司将根据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承保。
二、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死亡或残疾的,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制定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1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1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1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1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第四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残疾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流产、分娩;七、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九、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十、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十一、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简易人身保险条款[页4]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简易人身保险条款[页4]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简易人身保险条款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简易人身保险条款18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之一关节或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19 一下肢永久缩短五公分以上五20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手指以上之丧失21 十足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22 一足五趾丧失六23 一手拇指及食指丧失,或含拇指或食指有三手指以上丧失15%24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三手指以上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25 一足五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26 鼻丧损,且机能永久遗留显著障碍(注11)七27 一手拇指或食指丧失,或中指、无名指、小指中有二手指以丧失10%28 一手拇指及食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注:1.失明的认定(1)视力的测定,依据国际视力表两眼分别依矫正视力测定。
(2)失明指视力永久在国际视力表0.02以下。
2.言语机能的丧失指下列情形之一:(1)指构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喉头音等四种语音中,有三种以上不能发出。
(2)声带全部剔除。
(3)因脑部言语中枢神经的损伤而患失语症。
3.咀嚼机能的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机能障碍,以致不能做咀嚼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食物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者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都不能自己完成,经常需要他人扶助的状态。
5.关节机能的丧失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6.(1)手指丧失指近位指节间关节(拇指则为指节间关节)丧失。
(2)若经接指手术后机能仍永久完全丧失的,视为丧失。
足趾亦同。
(3)截取拇趾接合于拇指时,若拇指原本的丧失已符合残疾标准,接合后机能虽完全正常,拇指仍视为丧失,而拇趾被截取部分不予计入。
7.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自远位指节间关节丧失,或自近位指节间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8.足趾丧失指自趾关节切断而足趾全部丧失。
9.听力丧失的认定(1)听力的测定,依国家规定的标准听力测定器测定。
人寿保险公司少儿两全保险条款
人寿保险公司少儿两全保险条款
以下是一家人寿保险公司提供的少儿两全保险条款的一般内容。
请注意,不同的保险公司可能会有不同的条款和细节规定,所以您应该参考具体保险公司提供的条款来了解详细信息。
1. 保险产品名称:少儿两全保险
2. 投保对象:年龄在出生后30天至18周岁的未成年人
3. 保险期限:通常为终身保险,保险期限从投保时开始至被保险人去世时终止。
4. 保险责任:
- 意外身故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支付约定的保险金额给指定受益人。
- 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伤残,保险公司将根据伤残程度支付约定的保险金额。
- 重大疾病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被诊断出某些列明的严重疾病,保险公司将支付约定的保险金额。
- 保单红利:在满足一定条件后,保险公司可能会向被保险人支付保单红利。
5. 保险费:
- 保险费可以一次性交付或分期交付。
- 保险费的金额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限等因素确定。
6. 保险金申请:
- 对于意外身故或伤残,被保险人的受益人应在事故发生后尽快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
- 对于重大疾病,被保险人应在被诊断出疾病后及时向保险公司提供相关的医疗证明文件。
请注意,以上内容只是一般性的条款说明,具体的保险产品条款和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
在购买保险前,请仔细阅读保险合同条款,并咨询保险公司或相关专业人士以获取详细信息。
【免费下载】国寿如意随行两全保险利益条款
国寿如意随行两全保险利益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如意随行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如意随行两全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十八周岁以上、五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三十年。
第四条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指本合同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
第五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105%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125%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二、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后,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扣除已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的余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后,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的余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三、自驾车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以驾驶员身份驾驶或乘客身份乘坐私家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上述第二款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后,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3倍给付自驾车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国寿新简易人身两全保险产品培训教案67页
20年期 20年交 2203 2197 2186 2168 2142 -
★投保国寿新简易人身两全保险可以同时投保附加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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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新简易人身两全保险现金价值示例表 (投保年龄 20 岁、基本保险金额 1046 元、每年交 100 元、交十年、保险期间 十年) 说明: 第一年解除合同手续费为第一年所交保险费的 24% 第二年解除合同手续费为第一年所交保险费的 24%+第二年所交保险费 的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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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三):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 生效对应日,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 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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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分十年、二十年两种,投 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保险 期间,但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的年 龄不得超过六十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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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免除 :
七、被保险人在本合同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八、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 止。保险合同生效满二年以上且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 的,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保险合同生效未满二年或投 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公司在扣除本合同载明的手续费后, 退还保险费。
★国寿新简易人身两全保险意外风险保额小于等于10万元的 可不与其他险种累计风险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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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大纲
I. II. III. IV. V. VI. VII. 开发背景 产品介绍 投保实务 产品特点 目标人群及需求 销售话术 销售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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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新简易人身两全保险销售手册 (1)
国寿新简易人身两全保险销售手册目录一、开发背景二、产品解读-定位-卖点-利益三、销售解读-目标市场-销售话术四、销售工具-计划书-产品组合示例五、保险实务-投保实务-理赔实务六、理赔案例附:条款、费率表一、开发背景为积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响应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业应提高服务“三农”的广度和深度的号召,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充分满足农村市场需求,为广大农民提供合适的保险产品,总公司开发了“国寿新简易人身两全保险”产品(以下简称“新简身险”)。
建设新农村、服务“三农”的社会使命,为“新简身险”出台提供了外在动力。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和谐社会、建设新农村的号召以及中国保监会的要求,为公司开发新简身险产品提供了外在动力。
作为我国保险市场上最大的寿险公司,中国人寿应积极响应中央和保监会号召,以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充分发挥保险三大职能,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统筹城乡保险发展,以“新简身险”为突破口,有效拓展农村市场业务,提高保险覆盖面。
农民生活的不断提高为“新简身险”销售奠定了坚实的经济基础。
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农民生活不断提高,在客观上为农民购买保险产品提供了经济基础。
目前在广大农村地区存在大量潜在的保险需求,如何利用新产品激发农民购买保险的热情一直是公司面临的重要课题。
公司推出“新简身险”,旨在为农民保险需求的有效转化提供一条捷径。
公司加大风险型期交业务规模、拓展“两乡”的战略目标是“新简身险”推出的内在动力。
公司“十一五”发展规划,提出了业务结构调整以及加大风险型期交业务保费收入等目标,这在客观上要求我们必须在农村市场的开拓上下功夫。
开发和培育农村保险市场,开发适合农民需求的保险产品,成为“新简身险”开发的内在驱动。
总公司希望通过新简身险产品的销售,培育新的业务增长点,提高公司风险型期交保费收入,同时达到推动公司农村网点建设、提高代理人收入、稳定农村代理人队伍的目的,进而为公司可持续发展提供动力。
两全保险保险条款
两全保险保险条款
一、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二、投保范围
1. 年龄在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生活工作且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的公民,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2. 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三、保险责任
1. 身故保障: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2. 期满保险金: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满,则保险公司将按约定给付期满保险金。
四、保险期限
本保险合同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生效,至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或约定缴费期满之日止。
五、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1.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2. 投保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缴纳保险费。
六、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1.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受益人应向保险公司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医院诊断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等。
2.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满,被保险人可向保险公司提交书面申请,领取期满保险金。
七、责任免除
若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而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2.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等行为;
3.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等核事故;
4. 酒后驾驶、无证驾驶等违法行为;
5. 先天性畸形、遗传性疾病或其他疾病。
国寿育才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
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生效对应日以该日期计算。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三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第十三条 附则
一、本合同“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事项以本合同利益条款第三条约定为准;本合同基本条款中“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事项不适用于本合同。
二、本合同基本条款与本合同利益条款相抵触的,以本合同利益条款为准。
第十四条 释义
基本保险金额:指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
暴乱: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动,以政府宣布为准。
会计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做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意外伤害:
身体高度残疾: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4.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第十一条 借款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本合同已经具有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借款,但最高借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欠交保险费、借款及利息、已给付的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后余额的百分之八十,且每次借款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保险合同)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简易人身保险条款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简易人身保险条款保险合同构成第一条简易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投保条件第二条凡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或单位可作为投保人,向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缴付保险费第三条保险人对本保险单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保险人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保险人同意承保且收取第一期保险费时,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保险期间第四条本保险的保险期间有五年、十年、十五年、二十年、三十年五种,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或多种,但以保险期满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不超过70周岁为限。
保险责任第五条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满,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的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二、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一百八十天内因疾病而身故,保险人无息退还投保人所缴全部保险费,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一百八十天后因疾病而身故,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三、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身故,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的保险金额的两倍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但因同一意外伤害保险人已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应予扣除。
四、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身体残疾,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及保险单附表所列残疾比例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但每年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的给付以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为限。
意外伤害残疾给付比例达到75%及以上的,免缴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责任免除第六条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而身故或身体残疾时,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二、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身体;三、故意犯罪、吸毒、殴斗、酒醉;四、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五、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及其并发症;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七、无驾驶执照、酒后驾驶。
简易人身保险条款
简易人身保险条款第一部分保险对象1.保险公司向保险人承保,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发生身故、残疾、疾病的保险。
2.被保险人必须在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且在保险合同生效前,保险人必须经过了体检,并且填写完整、真实的健康告知表。
第二部分保险费与保额1.本合同的保险费为一次性缴纳,金额为保额的5%。
2.本合同的保险保额为1万元。
3.保险期限为一年。
第三部分保险责任1.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疾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金额为1万元。
2.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疾病导致身体残疾,且符合国家有关残疾程度的规定,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给付残疾保险金,金额为1万元。
3.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被确诊患有本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金额为1万元。
第四部分免除保险责任1.被保险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1)被保险人故意实施犯罪行为;(2)被保险人酗酒、吸毒、自杀或故意伤害自己。
2.被保险人隐瞒、谎报有关情况,或不如实回答健康告知中的问题,以致保险公司无法正确评估任务的健康风险,保险公司可解除合同。
第五部分保险事故和赔偿1.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身故、残疾、疾病的,或投保人依照本合同规定解除合同的,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填写保险理赔申请书,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2.保险理赔申请书应当加盖被保险人单位或有关部门的公章并经被保险人签字,随有关证明和资料,向保险公司递交。
3.保险公司应自收到保险理赔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保险理赔申请进行审核,同意赔偿的,应当按约定向被保险人或其指定的受益人支付人身保险金。
第六部分退保如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满一年且未发生身故、残疾、疾病,可申请保险合同退保,退保金额为已缴纳保险费金额的80%。
第七部分合同变更当本合同中涉及有关条款,需要变更时,应由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书面确认。
新简易人身两全保险产品培训教案
新简易人身两全保险产品培训教案第一章:新简易人身两全保险产品简介1.1 教学目标了解新简易人身两全保险产品的定义和特点理解新简易人身两全保险产品的适用人群和优势1.2 教学内容新简易人身两全保险产品的概念和定义新简易人身两全保险产品的特点和优势新简易人身两全保险产品的适用人群和案例分析1.3 教学方法讲授法:介绍新简易人身两全保险产品的定义和特点案例分析法:分析适用人群和案例,加深对产品的理解第二章:新简易人身两全保险的保险责任2.1 教学目标掌握新简易人身两全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理解保险责任的具体内容和实施方式2.2 教学内容新简易人身两全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责任的具体内容:包括人身保险保障和全保险保障保险责任的实施方式:赔付标准和流程2.3 教学方法讲授法:介绍保险责任的范围和内容流程图演示法:展示保险责任的实施方式和流程第三章:新简易人身两全保险的保险条款3.1 教学目标熟悉新简易人身两全保险的保险条款理解条款中的重要内容和注意事项3.2 教学内容新简易人身两全保险的保险条款概述条款中的重要内容:包括保险金额、保险期间、赔付比例等条款中的注意事项:包括保险合同的签订、保险费的缴纳等3.3 教学方法讲授法:介绍保险条款的概述和重要内容互动问答法:解答学员对条款的疑问和问题第四章:新简易人身两全保险的保险费用4.1 教学目标理解新简易人身两全保险的保险费用构成掌握保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4.2 教学内容新简易人身两全保险的保险费用构成保险费用的计算方法:根据保险金额、保险期间等因素计算保险费用的支付方式:一次性支付和分期支付等4.3 教学方法讲授法:介绍保险费用的构成和计算方法计算演示法:演示保险费用的计算过程第五章:新简易人身两全保险的理赔流程5.1 教学目标熟悉新简易人身两全保险的理赔流程理解理赔流程中的重要环节和注意事项5.2 教学内容新简易人身两全保险的理赔流程概述理赔流程中的重要环节:包括报案、提交资料、审核赔付等理赔流程中的注意事项:包括理赔资料的要求、理赔时效等5.3 教学方法讲授法:介绍理赔流程的概述和重要环节流程图演示法:展示理赔流程的具体步骤第六章:新简易人身两全保险产品的设计理念6.1 教学目标理解新简易人身两全保险产品的设计理念认识到设计理念对于产品的重要性6.2 教学内容新简易人身两全保险产品的设计理念:包括客户需求、市场趋势等设计理念对于产品的影响:如何指导产品的开发和优化6.3 教学方法讲授法:介绍新简易人身两全保险产品的设计理念小组讨论法:分组讨论设计理念在实际工作中的应用第七章:新简易人身两全保险产品的市场定位7.1 教学目标熟悉新简易人身两全保险产品的市场定位理解市场定位对于产品销售的重要性7.2 教学内容新简易人身两全保险产品的市场定位:包括目标客户、竞争产品等市场定位对于产品销售的影响:如何提升产品的竞争力7.3 教学方法讲授法:介绍新简易人身两全保险产品的市场定位案例分析法:分析市场定位在实际工作中的成功案例第八章:新简易人身两全保险产品的销售策略8.1 教学目标掌握新简易人身两全保险产品的销售策略理解销售策略对于产品销售的重要性8.2 教学内容新简易人身两全保险产品的销售策略:包括促销活动、渠道选择等销售策略对于产品销售的影响:如何提升产品的销售业绩8.3 教学方法讲授法:介绍新简易人身两全保险产品的销售策略角色扮演法:模拟销售场景,提升学员的销售技巧第九章:新简易人身两全保险产品的客户服务9.1 教学目标熟悉新简易人身两全保险产品的客户服务内容理解优质客户服务对于产品的重要性9.2 教学内容新简易人身两全保险产品的客户服务内容:包括咨询、报案、理赔等优质客户服务对于产品的影响:如何提升客户满意度和忠诚度9.3 教学方法讲授法:介绍新简易人身两全保险产品的客户服务内容情景模拟法:模拟客户服务场景,提升学员的服务技巧第十章:新简易人身两全保险产品的风险管理10.1 教学目标理解新简易人身两全保险产品的风险管理掌握风险管理对于产品的重要性10.2 教学内容新简易人身两全保险产品的风险管理:包括风险识别、评估、控制等风险管理对于产品的影响:如何降低产品的风险10.3 教学方法讲授法:介绍新简易人身两全保险产品的风险管理小组讨论法:分组讨论风险管理在实际工作中的应用重点解析重点:1. 新简易人身两全保险产品的定义、特点和优势。
国寿保险条款
国寿保险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寿保险的业务经营,加强风险管理,保护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保险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本条款适用于国寿保险公司的各项保险业务,对于保险合同生效后的保险责任、保险金给付等事项,均应遵守本条款的规定。
第三条国寿保险条款内容包括:保险合同内容、保险责任、保险金给付、保险费缴纳及退还、保险合同解除、终止等内容。
第四条国寿保险条款的解释权归国寿保险公司所有。
第二章保险合同内容第五条国寿保险条款中的保险合同内容应当包括以下要素:(一)被保险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职业等基本信息;(二)保险标的的名称及投保金额;(三)保险期限及保险期间;(四)保险费的缴纳方式、时间及金额;(五)保险责任、免除责任及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的情况;(六)保险金给付的方式及条件;(七)保险合同的解除、终止等情形。
第六条国寿保险条款中的保险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合同签订后立即将保险单交付给被保险人,并在承保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保险单送达被保险人。
第七条国寿保险条款中的保险合同内容应当简明扼要,清晰明了,易于被保险人理解。
第三章保险责任第八条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生效之后对已发生的事故负有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九条保险责任应当明确约定,包括保险公司承担的责任、免除责任、等待期及保险责任的终止等,不得含糊其辞,涉及赔付金额、给付条件、赔偿期限的规定应当清晰明了。
第十条保险责任的免除情形包括但不限于:被保险人故意造成的事故、被保险人在醉酒、酗酒状态下造成的事故、被保险人对事故造成的后果不承担法律责任等情况。
第十一条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终止后,应当及时通知被保险人并无理由拖延给付保险金。
第四章保险金给付第十二条保险金给付是指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生效之后,按照约定给付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保险金。
第十三条被保险人发生事故后,应当及时向保险公司申报索赔,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证明文件以及其他必要的证据。
新简易人身两全保险推广方案
新简易人身两全保险推广方案总公司“惠民第一险”——新简易人身两全保险(以下简称“新简身险”)于2007年3月11日首选在河北揭幕上市。
分公司按照上级公司的安排并结合我司实际制定新险种推广方案。
一、推广时间2007年3月13日-4月30日。
2007年3月18日为首卖日。
二、销售口号全员销售惠民险国寿服务建和谐农民兄弟第一险和谐社会新举措保险情系黑土地国寿服务到农家情系县域服务三农新农村新农业新农民新保险新农村,新保险,幸福生活新保障!三、推广目标全辖完成10年及以上缴费方式的“新简身险”2380万元。
四、奖励措施(一)市公司奖励1、达标奖完成“新简身险”销售指标的司部,按照实际完成保费的3%奖励。
2、首卖日特别奖截至首卖日完成“新简身险”销售指标15%的司部,另按首卖日(含)前实际销售额的1%进行奖励。
(二)省公司奖励1、“服务三农”先进单位奖根据人口和居民储蓄存款余额,将全省县支公司分为A、B、C三类。
每类按“新简身险”保费收入各取前10名,由省公司授予“服务三农先进单位”锦旗各一面。
A类入围标准为100万元,B类入围标准为60万元,C类入围标准为30万元。
2、“服务三农”销售精英奖活动期间,全省按个人简身险保费收入排序,取前500名,由省公司授予“服务三农销售精英”奖牌各一枚,其中金奖50名、银奖150名、铜奖300名。
并对金奖获得者在省级以上报纸刊登宣传照片。
获奖入围标准为15000元。
(三)“新简身险”保费不参加同阶段其他方案奖励。
保费数据以网页数据为准。
五、要求(一)高度重视,必保达成目标“新简身险”是总公司为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在“两会”期间推出的惠农产品,意义极其深远,特别在河北试销,责任更为重大。
各司部务必要引起高度重视,深刻领会上级公司的工作意图、目标和决心,凝心聚力,确保圆满达成销售目标。
对重视不够、组织不力、完不成销售指标的司部,将在全辖予以通报批评。
(二)政策到位,速战速决为保证基层司部推动到位,分公司决定将该险种首年佣金和费用全部下放到各司部,同时要求各司部务必用足费用,向一线倾斜,打一场短、平、快的战斗。
人寿保险公司少儿两全保险条款
人寿保险公司少儿两全保险条款1. 引言本文档为人寿保险公司少儿两全保险的条款说明,旨在为广大家庭提供保险保障的信息和理解。
少儿两全保险是一款专为未成年人设计的保险产品,为他们未来的成长和发展提供全面的经济保障。
2. 保险范围少儿两全保险保障的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2.1 生存保险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如未发生身故,在保险期满时将获得一定的保险金额及相应的利息。
该保险金额和利息将作为被保险人的经济支持,用于其未来的教育、婚姻、职业发展等方面。
保险金额和利息的具体数额及分配方式将根据保险合同约定。
2.2 身故保险在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不幸身故,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受益人支付相应的身故保险金。
这笔保险金可以用于支付丧葬费、贷款偿还、家庭开支等,为家庭提供经济支持。
2.3 附加保险除了基本的生存保险和身故保险外,少儿两全保险还可根据需要附加一定的附加保险项目。
这些附加保险项目可以包括意外伤害保险、重大疾病保险等,为被保险人提供更全面的保障。
3. 保险责任和免责条款本保险合同在以下情况下免除赔付责任:•被保险人故意自杀或自伤;•战争、军事冲突、核爆炸等人为因素引起的意外;•被保险人从事非法活动或犯罪行为导致的意外;•被保险人患有某些特定的疾病或病症。
4. 保险费用和理赔4.1 保险费用被保险人的保险费用将根据保险金额、保险期限、被保险人的年龄等因素进行计算。
保险费可以一次性支付,也可以分期支付。
4.2 理赔流程当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时,受益人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和证据。
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理赔流程进行审核,如果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将及时支付相应的保险金。
5. 终止保险合同保险合同可以在以下情况下终止:•保险期间满期;•被保险人升级为成人,可以选择继续保险或解除合同;•被保险人违反保险合同约定,如提供虚假资料等。
6. 其他条款6.1 保险合同变更保险公司有权根据市场需求和公司政策对保险合同进行变更。
国寿英才少儿两全保险利益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英才少儿两全保险利益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英才少儿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英才少儿两全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年满20至50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投保人,为其出生满60天至14周岁、身体健康的子女或有抚养关系的少儿(以下称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生存至25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止。
第四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生存至18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30%给付成才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生存至22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30%给付立业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生存至25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40%给付安家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四、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公司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的1.5倍,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生效对应日后身故,本公司一次性给付其尚未领取的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五、投保人在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以前身故而被保险人生存,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五条责任免除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本合同利益条款第四条第四款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六、被保险人因先天性疾病;七、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八、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人寿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最新版)
编号:YB-HT-2795人寿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Personal accident insurance甲方:乙方:签订日期:年月日精品合同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编订:Yunbo Design人寿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最新版)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一、年龄在16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不足16周岁或66周岁以上者,本公司将根据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承保。
二、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死亡或残疾的,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制定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1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1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1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1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第四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残疾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流产、分娩;七、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九、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十、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十一、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简易人身保险条款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简易人身保险条款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简易人身保险条款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简易人身保险条款保险构成第一条简易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健康声明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投保条件第二条凡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或单位可作为投保人,向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缴付保险费第三条保险人对本保险单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保险人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保险人同意承保且收取第一期保险费时,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保险期间第四条本保险的保险期间有五年、十年、十五年、二十年、三十年五种,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或多种,但以保险期满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不超过70周岁为限。
保险责任第五条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满,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的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二、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一百八十天内因疾病而身故,保险人无息退还投保人所缴全部保险费,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一百八十天后因疾病而身故,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三、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身故,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的保险金额的两倍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但因同一意外伤害保险人已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应予扣除。
四、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身体残疾,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及保险单附表所列残疾比例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但每年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的给付以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为限。
意外伤害残疾给付比例达到75%及以上的,免缴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责任免除第六条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而身故或身体残疾时,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二、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身体;三、故意犯罪、吸毒、殴斗、酒醉;四、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五、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及其并发症;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七、无驾驶执照、酒后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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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新简易人身两全保险利益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新简易人身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新简易人身两全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十八周岁以上、五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分十年、二十年两种,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但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不得超过六十周岁。
第四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第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八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五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在本合同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
第六条保险费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为年交。
保险期间为十年的,保险费的交费期间分为五年和十年两种;保险期间为二十年的,保险费的交费期间分为十年和二十年两种;以上交费期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第七条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
一、申请满期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1.保险单;
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
二、申请身故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1.保险单;
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5.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第八条附则
一、本合同基本条款中“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事项不适用于本合同。
二、本合同基本条款与本合同利益条款相抵触的,以本合同利益条款为准。
第九条释义
基本保险金额:指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战争: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以政府宣布为准。
军事冲突:指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以政府宣布为准。
暴乱: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动,以政府宣布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