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最全私募基金管理人员工(含高管)问题全解(附法条规定)
私募基金管理人员工个人投资管理制度
【公司名称】员工个人投资管理制度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公司员工个人投资行为准则 (2)第三章公司员工个人投资限制 (3)第四章员工个人投资信息申报、备案管理 (4)第五章日常管理 (5)第六章附则 (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名称】(以下简称“公司”)投资业务的规范化管理,建立有效的风险约束机制,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树立公司员工的良好职业形象和维护公司声誉,规范公司员工的执业行为,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制订。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范围为全体与公司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的员工,包括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员工及派遣制员工(以下统称“员工”)。
第四条本制度所规范的证券和股权投资行为包括:(一) 股票投资,包括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如权证、股指期货等)投资;(二) 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三) 股权投资,指投资于未公开上市的公司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设立时的初始投资以及通过股权转让、赠与、继承或增资等方式对公司进行投资。
第五条本制度中所指直系亲属,指员工的配偶、父母、子女。
第二章公司员工个人投资行为准则第六条公司员工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相关监管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要求,只能从事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允许的交易行为。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及其他未公开信息违规进行交易,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交易活动或做出投资决策,不得为他人提供交易信息或建议,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
第七条公司员工应坚持勤勉、谨慎、尽责原则,诚实、公正地对待基金份额持有人,遵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信守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监管机构和公司做出的承诺,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不得从事任何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利益冲突的活动。
私募基金公司员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内部管理,规范员工行为,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公司稳定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正式员工、试用期员工及临时员工。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员工招聘与入职第四条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制定招聘计划,明确招聘条件、岗位职责及任职资格。
第五条招聘过程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面试、笔试等方式,选拔优秀人才。
第六条新员工入职前,公司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七条新员工入职后,应参加公司组织的入职培训,了解公司文化、规章制度及业务流程。
第三章员工培训与发展第八条公司重视员工培训,定期组织内部培训,提高员工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九条员工应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提升自身综合素质。
第十条公司鼓励员工参加外部培训,提升专业能力,为员工提供学习补贴。
第四章员工考核与晋升第十一条公司实行绩效考核制度,对员工的工作表现进行定期考核。
第十二条考核内容包括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团队合作、创新能力等方面。
第十三条考核结果作为员工晋升、调薪、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公司设立晋升机制,为员工提供公平的晋升机会。
第五章员工薪酬与福利第十五条公司根据员工岗位、工作表现、工作年限等因素,制定合理的薪酬体系。
第十六条公司定期调整薪酬,确保员工薪酬水平与市场接轨。
第十七条公司为员工提供以下福利:1. 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法定福利;2. 带薪年假、婚假、产假、丧假等法定假期;3. 生日福利、节日福利等;4. 员工体检、培训补贴等。
第六章员工纪律与奖惩第十八条员工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及行业规范。
第十九条员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包括警告、记过、降职、辞退等。
第二十条员工表现突出,公司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包括晋升、加薪、奖金等。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私募管理人自查整改合规问题清单
私募管理人自查整改合规问题清单一、登记备案相关问题1、管理人是否按照规定在中基协完成登记,登记信息是否准确、完整,如实际控制人、股东、高管等信息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
2、管理人的经营范围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存在与私募业务无关或冲突的业务。
3、管理人是否按时更新登记信息,如重大事项变更、高管人员变动等。
二、募集行为相关问题1、募集过程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向合格投资者募集,是否存在公开宣传、承诺保本保收益等违规行为。
2、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否到位,是否对投资者进行风险评估和分类,是否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推荐合适的产品。
3、募集资金是否按照规定存入专用账户,是否存在挪用、侵占募集资金的情况。
三、投资运作相关问题1、投资决策流程是否清晰、合理,是否有健全的投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2、投资范围是否符合基金合同约定,是否存在超范围投资、违规投资的情况。
3、投资集中度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存在过度集中投资于某一资产或行业的情况。
4、关联交易是否合规,是否按照规定进行披露和审批。
四、信息披露相关问题1、是否按照规定向投资者披露基金的基本信息、投资情况、收益分配等重要信息。
2、信息披露是否及时、准确、完整,是否存在误导投资者的情况。
3、对于重大事项是否及时进行披露,如基金净值大幅波动、重大投资损失等。
五、内部控制相关问题1、内部治理结构是否健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是否有效运作。
2、风险管理体系是否完善,是否能够有效识别、评估和控制各类风险。
3、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建立,是否能够对业务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检查。
4、员工管理是否规范,是否对员工进行合规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六、财务与税务相关问题1、财务核算是否规范,是否按照相关会计准则和制度进行核算。
2、费用列支是否合理,是否存在虚列费用、侵占基金财产的情况。
3、税务申报是否及时、准确,是否按照相关税法规定缴纳税款。
七、其他问题1、基金合同是否合规,条款是否清晰、明确,是否存在歧义或不公平的条款。
私募基金高管及从业人员相关要求的规定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2023年12月更新)三、高管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相关规定(一)【高管定义】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等的规定, 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 其高管人员(涉及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作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均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从事非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 至少2名高管人员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作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规/风控负责人不得从事投资业务。
(二)【资格认定】根据《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九)》, 高管人员通过协会资格认定委员会认定的基金从业资格, 仅合用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含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
(三)【竞业严禁】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出资人应当遵守竞业严禁原则, 恪尽职守、勤勉尽责, 不应当同时从事与私募业务也许存在利益冲突的活动。
(四)【高管任职规定】根据《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二)》, 为维护投资者利益, 严格履行“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义务, 防范利益输送及道德风险,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应当勤勉尽责、恪尽职守, 合理分派工作精力, 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相关高管人员提出变更申请时, 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不得在非关联的私募机构兼职;2.不得在与私募业务相冲突业务的机构兼职;3.除法定代表人外,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其他高管人员原则上不应兼职;若有兼职情形, 应当提供兼职合理性相关证明材料(涉及但不限于兼职的合理性、胜任能力、如何公平对待服务对象、是否违反竞业严禁规定等材料), 同时兼职高管人员数量应不高于申请机构所有高管人员数量的1/2;4.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兼职高管人员应当合理分派工作精力, 协会将重点关注在多家机构兼职的高管人员任职情况;5.对于在一年内变更2次以上任职机构的私募高管人员, 协会将重点关注其变更因素及诚信情况;6.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应当与任职机构签署劳动协议。
最新最全私募基金管理人员工(含高管)问题全解(附法条规定)
问题汇总目录1、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能不能兼职?2、副总经理、监事、财务总监等算高管吗?3、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几名高管?4、高管是否都需要具有基金从业资格?5、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可以计入员工人数吗?6、员工需要几人?7、法律意见书要怎么写?8、参考法规(高管员工问题相关法规全汇编)解析1、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能不能兼职?可以在存在关联关系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中兼职,不能在不存在关联关系的私募机构中兼职.另经检索,近期通过登记的案例中存在高管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关联公司中兼任董事乃至具体职位的情况。
但笔者认为,根据基金业协会的监管精神,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尽快配备专人担任高管,加强监管,以提高投资管理质量,更好地对投资者负责。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二)》有如下内容:问: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相关高管人员提出变更申请时,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合规/风控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哪些要求?答:为维护投资者利益,严格履行“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义务,防范利益输送及道德风险,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恪尽职守,合理分配工作精力,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相关高管人员提出变更申请时,应当遵守以下要求:(一)不得在非关联的私募机构兼职.(二)在关联私募机构兼职的,协会可以要求其说明在关联机构兼职的合理性、胜任能力、如何公平对待服务对象等,协会将重点关注在多家关联机构兼职的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
(三)对于在1年内变更2次以上任职机构的私募高级管理人员,协会将重点关注其变更原因及诚信情况。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任职机构签署劳动合同。
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相关高管人员提出变更申请时,应上传法定代表人、合规/风控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高管任职相关决议及劳动合同。
已登记机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自查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的兼职情况。
下一步协会将按照有关规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的兼职情况进行核查,要求不符合规范的机构整改。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附全文及解读)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的募集行为,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以下统称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可以自行募集其设立的私募基金,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以下简称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受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委托募集私募基金。
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动。
本办法所称募集行为包含推介私募基金,发售基金份额(权益),办理基金份额(权益)认/申购(认缴)、赎回(退出)等活动。
第三条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就其参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环节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包括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募集服务的基金销售机构,为私募基金募集机构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监督、份额登记等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相关服务的机构。
前述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应当遵守中国基金业协会基金业务外包服务相关管理办法。
第四条从事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人员应当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包含原基金销售资格),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自律规则,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应当参加后续执业培训。
第五条中国基金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对私募基金募集活动实施自律管理。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募集机构应当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防范利益冲突,履行说明义务、反洗钱义务等相关义务,承担特定对象确定、投资者适当性审查、私募基金推介及合格投资者确认等相关责任。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员工人数有什么要求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员工人数有什么要求高管人员:最好有5-10的员工,组织架构有:总经理,投资部,风控部,行政部,市场部,人事部等,各1-2名员工,其中总经理,风控负责人,投资经理最好是全职,其他人员可以兼职。
随着国家对私募基金监管力度的加大,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
企业或个人在进行私募基金备案申报时,相关法律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员工人数作了明确的规定,到底要多少管理人的员工人数方可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该如何进行私募基金备案?下面小编将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问题。
在协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第四条第一款进行了如下规定:“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其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均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从事非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至少2名高管人员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规/风控负责人不得从事投资业务。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员工人数:1、高管资格:从事证券类的私募基金必须至少有2名高管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其中法定代表人,总经理,风控负责人一定要基金从业资格。
2、高管人员:最好有5-10的员工,组织架构有:总经理,投资部,风控部,行政部,市场部,人事部等,各1-2名员工,其中总经理,风控负责人,投资经理最好是全职,其他人员可以兼职。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的员工的要求: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从事私募基金业务的专业人员应当具备私募基金从业资格。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私募基金从业资格:1、通过基金业协会组织的私募基金从业资格考试;2、最近三年从事投资管理相关业务;3、基金业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私募基金牌照的申请条件1、私募管理型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低于 3000 万元,单个投资者的投资数额不低于 100 万元。
【资本】私募基金人员兼职问题全解析
并购达人经常会有小伙伴提问私募公司中的员工兼职问题,比如,风控能不能兼职?基金经理能不能兼职?普通从业人员可以兼职吗?另外,因为专业的私募人才短缺,有些地区的小伙伴反应有基金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都比较有限,甚至会有将“兼职”与“挂靠”两个有本质区别的行为混淆,出现人员“挂靠”的现象。
今天我们就从以下几个方面给大家梳理清楚。
一、私募基金高管是否能兼职二、私募基金一般员工是否能兼职三、人员“挂靠”的风险参考:华律网、PE法律视野、伴KEin、深圳市私募基金律师、《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首先,我们看看高管的定义:《公司法》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是指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督察长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
《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其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均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从事非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至少2名高管人员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规/风控负责人不得从事投资业务。
其次,我们再来探讨下协会对于全职和兼职的界定:2018年12月更新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提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应当与任职机构签署劳动合同。
私募基金员工管理制度
私募基金员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内部管理秩序,提高员工工作效率,加强公司内部监督,保护公司利益,根据《公司法》、《劳动法》及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所有员工,任何员工都应严格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公司建立健全员工管理制度,依法保护在公司工作的员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司的正常秩序。
第四条公司员工管理制度以合法、公正、公平为原则。
第五条公司员工管理制度须与公司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相衔接,有法可依,能够有效地规范员工的行为。
第六条公司员工管理制度由公司总经理负责组织实施,具体负责管理工作。
人力资源部门主管负责落实具体的工作。
第七条公司员工管理制度经公司董事会讨论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章用工管理第八条公司对员工的录用、解聘、聘用合同签字的真实性及劳动合同是否规范执行负有责任和义务。
第九条公司严格按照国家劳动法、国家规定的聘用员工的资格条件和程序,自主择业、自由劳动等基本权利,对员工实行平等就业和不因婚育、性别、民族、宗教信仰、种族等非职业能力因素就业歧视。
第十条公司用工的政策原则:公正、公平、公开、竞争。
第十一条公司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的用工劳动合同及实际所付工资必须符合国家用工管理规定。
第三章员工考核评价第十二条公司对员工的考核评价,主要通过绩效评估、考核等方法进行。
第十三条公司实行“以人为本、绩效为先”的用人导向。
第十四条公司实行绩效考核的目的是为了发现员工的工作状况,为员工提高工作绩效提出建议和改进建议。
第十五条公司对员工的考核评价实行量化和现金奖励制度,有效激励员工,鼓励员工奋发有为。
第十六条公司对绩效优秀者给予奖金、晋升、培训等奖励,以体现公司对绩效的肯定。
第四章工资福利第十七条公司对员工的工资福利实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行中国家现有效的工资标准。
第十八条公司向员工发放工资必须合法,及时、完整。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根据员工年龄,工作年限、岗位重要性等因素,制定合适的工资水平。
私募基金员工个人投资管理制度(仅供参考)
私募基金员工个人投资管理制度(仅供参考)一、背景随着私募基金行业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投资机构开始实施员工个人投资管理制度。
该制度的目的是帮助员工规范个人投资行为,防止出现潜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保障机构和投资者的权益。
本文就私募基金员工个人投资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进行介绍。
二、适用范围该制度适用于私募基金公司及其全体员工,包括高管、基金管理人员、投资顾问、研究员、财务人员等。
三、规定内容1. 投资标的范围(1)员工禁止投资私募基金及公司投资的标的资产。
(2)员工可投资上市公司股票、债券、基金、期货等标准化产品,但需事先向公司申请并获得批准。
(3)员工禁止投资公司投资过程中涉及的供应商、客户、竞争对手等相关标的资产,防止出现利益冲突情况。
(4)员工禁止使用机密信息进行投资。
2. 投资限制(1)员工个人资产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其一年工资的三倍。
(2)员工个人投资不得占用工作时间,确保工作任务得到充分的履行。
(3)员工个人投资须自行承担风险,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3. 投资申报及审批(1)员工须在离职报备期限内通报投资情况。
(2)员工需在投资前向公司申报所投资标的、数量、金额等详细信息,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公司进行审核。
(3)公司可以拒绝员工投资某些标的资产,若员工仍然选择投资,则需自行承担风险,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审计及惩罚措施(1)公司每年对员工个人投资情况进行审计,并在公司内部公示,防止出现利益冲突情况。
(2)如员工违反规定,公司将依据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相应的惩罚措施。
四、总结私募基金员工个人投资管理制度,是保障机构和投资者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
在实施过程中,公司应加强对员工的管理,规范其个人投资行为,避免利益冲突,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提高员工和公司的整体利益。
同时,员工也应自觉遵守公司规定,准确把握规范自身投资行为的重要性。
私募股权架构下员工跟投与涉税问题
私募股权架构下员工跟投与涉税问题1、员工跟投有几类模式?以组织形式跟投作为员工投资的主体,这个主体可以是个人、公司,以及合伙企业平台等。
按照投资对象的不同,员工跟投一般可以分为项目跟投和基金跟投。
以下为员工跟投的几种模式:模式1. 以投资项目的名义跟投项目跟投一般是员工直接投资被目标企业。
这种模式分为个人以自有资金直接跟投项目,以及团队组建公司或者有限合伙企业跟投项目(这种模式被称为Special Purpose Vehicle,缩写SPV,意为特殊目的机构/公司)。
模式2. 以基金名义跟投基金跟投一般是员工投资于管理人管理的基金。
这种模式也分为两类情况:一类是员工个人直接作为LP认购基金份额,另一类是员工以自有资金出资设立持股平台作为LP认购基金份额。
2、员工跟投要不要符合合格投资者要求?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规定出自《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那么问题来了,员工跟投要不要符合合格投资者要求呢?对于这个问题,《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视为合格投资者。
私募基金符合条件的员工可豁免合格投资者认定的条件需要掌握几个要点:第一,员工应当具备基金从业资格;第二,员工与私募基金管理人要存在劳动关系;第三,从业人员投资于供职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值得一提的是,除了基金管理人和从业人员以外,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也被视为天然合格投资者。
6月22日私募基金高管任职新规定
6月22日私募基金高管任职新规定一、日私募基金基金高管人员工作经验要求申请机构高管人员应当具备3年以上与拟任职务相关的证券、基金、期货、金融、法律、会计等相关工作经历,具有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管理经历和经营管理能力。
负责投资的高管人员应当具备3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投资管理等相关工作经历。
二、日私募基金基金基金高管人员专业能力1.负责投资的高管人员应提供2年以上可追溯的担任基金经理或投资决策负责人的证券期货产品投资业绩证明材料,单只产品净资产规模原则上不低于1000万(多人共同管理产品规模平均计算)。
投资业绩证明材料应体现负责投资的高管人员担任基金经理或投资决策负责人的任职起始时间、年度管理净资产规模、年化收益等情况,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签章齐全的基金合同、离任审计报告、净值报告或协会认可的其他材料。
涉及境外投资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
律师应在法律意见书中逐一论述,并对其真实性发表结论性意见。
2. 个人证券期货投资、在基金产品中作为投资者(主动管理的FOF除外)、企业自有资金证券期货投资、管理他人证券期货账户资产、模拟盘等其他无法体现投资能力或不属于证券期货投资,原则上不作为证券类投资业绩证明。
三、日私募基金股权基金高管人员工作经验要求申请机构高管人员应当具备3年以上与拟任职务相关的股权投资、创业投资、投行业务、资产管理业务、会计业务、法律业务、经济金融管理、拟投领域相关产业科研等工作经历,具有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管理经历和经营管理能力。
负责投资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相关工作经历。
四、日私募基金股权基金高管人员专业能力1.负责投资的高管人员应提供其在曾任职机构主导的至少2起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项目证明材料,所有项目初始投资金额合计原则上不低于1000万。
其中,主导作用是指相关人员参与了尽职调查、投资决策等重要环节,并发挥了关键性作用。
投资项目证明材料应完整体现尽职调查、投资决策、工商确权、项目退出(如有)等各个环节,包括但不限于签章齐全的尽职调查报告(需原任职机构公章)、投决会决议(原则上需原任职机构公章)、投资标的确权材料、股权转让协议或协会认可的其他材料。
私募基金管理人员工个人投资管理制度
私募基金管理人员工个人投资管理制度私募基金管理人员的个人投资管理制度是为了确保管理人员在履行职责的同时,遵守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保护私募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并防止潜在的利益冲突。
以下是一个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员个人投资管理制度的详细说明。
一、制度目标1.确保管理人员遵守内外部规定,诚实守信,严守道德底线。
2.防范管理人员滥用信息,操纵市场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个人投资的行为。
3.保护私募基金投资者的利益,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员、研究人员、交易员等所有与投资相关的从业人员。
三、禁止行为1.任何管理人员在掌握内幕信息时,禁止利用该信息进行个人投资。
2.任何管理人员在执行投资决策前,禁止进行个人投资。
3.任何管理人员不得在私募基金运作期间违规交易或违规抵押资产。
4.任何管理人员不得参与公司及其关联方拟投资的项目或公司。
5.任何管理人员不得进行违法违规投资活动。
1.投资限额(1)管理人员的个人投资金额不得超过其年度收入的30%。
(2)管理人员的个人投资不得超过其总净值的25%。
(3)管理人员的个人投资持股不得占公司投资项目总股本的20%以上。
2.投资申报(1)管理人员在决定进行个人投资前,应向公司提交个人投资申报表。
(2)个人投资申报表应包含投资金额、投资方向、投资目的等信息。
(3)公司应对管理人员的投资申报进行审查,并告知是否存在利益冲突。
3.停牌期限(1)在公司存在投资意向或收到内幕信息的情况下,管理人员应停止个人交易活动,并报告公司并等待公司的指示。
(2)停牌期限通常为五个交易日,但有特殊情况应及时报告公司并等待公司的安排。
4.报告义务(1)管理人员在发生个人交易或投资行为后,应及时向公司报告相关情况。
(2)公司有权要求管理人员提供相应的交易凭证或文件。
五、处罚措施1.如发现管理人员违反个人投资管理制度,公司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终止合同等。
私募基金公司员工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员工管理,保障公司正常运营,提高员工工作效率,激发员工潜能,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员工、实习生等。
第三条公司员工管理遵循以下原则:1. 依法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障员工合法权益;2. 人本管理:关注员工需求,关心员工成长,营造和谐劳动关系;3. 绩效导向:以业绩为导向,实行公平、公正、公开的考核制度;4. 透明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提高管理透明度。
二、员工招聘与入职第四条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通过招聘渠道选拔优秀人才。
第五条招聘流程:1. 发布招聘信息;2. 应聘者提交简历;3. 面试与考察;4. 录用与签订劳动合同。
第六条入职手续:1. 新员工报到,提交相关证件;2. 公司进行入职培训;3. 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三、员工培训与发展第七条公司定期组织员工培训,提高员工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八条员工培训形式包括:1. 内部培训:邀请行业专家进行专题讲座、实操演练等;2. 外部培训:组织员工参加行业会议、研讨会等;3. 在职培训:鼓励员工自学,提高个人能力。
第九条公司设立员工晋升通道,为员工提供职业发展空间。
四、员工考核与绩效管理第十条公司实行绩效考核制度,以业绩为导向,激发员工潜能。
第十一条考核内容:1. 工作业绩:完成工作任务的质量、效率、效果;2. 团队协作:与同事的沟通、协作能力;3. 职业素养: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十二条考核流程:1. 制定考核标准;2. 定期收集考核数据;3. 综合评估,评定绩效等级;4. 根据绩效等级进行奖惩。
五、员工福利与待遇第十三条公司为员工提供以下福利待遇:1. 基本工资:按照国家规定和公司薪酬制度执行;2. 五险一金:按照国家规定为员工缴纳;3. 带薪年假:根据国家规定和公司制度执行;4. 节假日福利:按照国家规定发放;5. 员工关怀:关注员工身心健康,提供心理咨询、健康体检等。
私募新规后基金管理人高管任职要求有哪些
私募新规后基金管理人高管任职要求有哪些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具备与所任职务相适应的专业胜任能力和符合要求的相关工作经验,具体而言:1.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的情形:(1)最近5年从事过冲突业务;(2)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基金从业资格、执业条件;(3)没有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能力,或者没有符合要求的相关工作经验;(4)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2.兼职要求:应当符合《登记备案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对外兼职的应当具有合理性。
不得在非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冲突业务机构等与所在机构存在利益冲突的机构兼职,或者成为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3.诚信要求:有《登记备案办法》第十六条所列情形的,不得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
有《登记指引第3号,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第三条所列情形的,协会加强核查,并可以征询相关部门意见;4.工作经验要求:应当符合《登记指引第3号,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5.投资管理业绩要求:需符合《登记指引第3号,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6.不得挂靠: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聘用挂靠人员,不得通过虚假聘用人员等方式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私募基金管理人聘用短期内频繁变更工作岗位的人员作为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对其诚信记录、从业操守、职业道德进行尽职调查。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24个月内在3家以上非关联单位任职的,或者24个月内为2家以上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同业绩材料的,前述工作经验和投资业绩不予认可。
私募基金管理人新规解读
私募基金管理人新规解读随着中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监管环境的不断完善,私募基金管理行业也在逐步规范化和专业化。
2020年12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了《私募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了全面规定。
本文将对该新规进行解读,以便更好地理解私募基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新规从监管层面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合规管理制度,完善基金投资决策、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各项制度,加强内部合规管理,防范违法违规行为。
这意味着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加强对内部流程和操作的监管,从而提高业务的合规性和风险控制能力。
新规对私募基金的运作和投资行为作出了一系列具体规定。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诚实信用、谨慎勤勉地履行职责,保护投资者利益。
在投资决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资产估值等方面,私募基金管理人都要严格按照规定履行义务,以保证基金运作的正常和稳健。
新规还对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和报告要求做出了明确规定。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向投资者和相关部门披露信息。
私募基金管理人还应当按照规定向监管部门提交相关报告和信息,接受监管部门的检查和审核。
新规还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资本实力、组织架构、从业资格等方面提出了一些新的要求。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一定的净资产要求,建立健全组织架构,保证从业人员的资格和素质,并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
这些规定旨在提高私募基金行业的专业度和稳健性,保障投资者的权益和市场的健康发展。
新规的发布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更严格的监管,将有助于推动私募基金行业的规范化和专业化发展。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充分理解和遵守新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制度,加强内部管理,保障投资者权益,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监管部门也应当加强对私募基金行业的监管力度,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为行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人员管理制度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人员管理制度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的人员管理制度是一个组织管理的重要制度,它是公司规范内部管理、促进公司文化建设、确保公司经营目标实现的重要措施。
本文中,我将详细阐述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人员管理制度的内容。
一、人员招聘及管理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的人员招聘应遵循三个原则:守法合规,公正公平和必要性原则。
公司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同时采用公正公平的选拔方法,确保每一个招聘决定都是基于业务需要和人才素质的合理考虑。
公司还需要建立健全的人员档案管理制度,对员工的信息进行统一管理和使用,定期进行档案审查和修正。
二、人员考核为了有效地激励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私募基金管理公司需要建立完善的人员考核体系。
该体系应当包括岗位职责、绩效标准、考核周期、考核结果处理等内容。
公司应当根据实际业务情况制定不同的考核目标和绩效标准,并明确权责分工、明确业绩指标,做到事先约定、公开透明,考核结果与工资、晋升等产生相应联系,同时还应当注重员工反馈和认可度。
三、人员培训和发展在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的经营过程中,员工的专业素质和知识水平至关重要。
为了提高员工的能力和素质,公司需要建立健全的培训和发展制度。
这种制度将包括公司的业务培训、知识普及、技能培训和管理培训。
公司应当提供有效的培训课程,并在其职业生涯中为员工提供持续发展的机会,以使员工能够保持领先。
四、人员福利为了吸引和留住优秀的人才,私募基金管理公司需要提供优厚的福利待遇。
公司应当设立完善的福利制度,如医疗保险、人身保险、住房公积金、目标奖金、年终奖金等等。
公司还应当关注员工生活和职业的平衡,为员工提供灵活的工作方式和时间管理。
五、人员流动新员工的加入和老员工的离开对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的发展都具有巨大的影响。
为了保持公司的稳定性,同事激励个人发展,私募基金管理公司需要建立严格的人力资源管理程序,让每个员工都清楚自己的职业生涯,如何在公司获得更好的发展。
同时,公司应当注重为员工提供职责内外的发展机会,帮助员工在公司内部流动,实现个人价值和贡献。
私募基金管理新规
私募基金管理新规一、总则1.1 为加强私募基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及其从业人员。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与备案2.1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申请登记,并按照规定报送基本信息。
2.2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章程或者合伙协议;(3)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4)有与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3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募集私募基金前,向协会备案,并报送以下材料:(1)私募基金合同;(2)私募基金招募说明书;(3)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证明文件;(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私募基金募集与投资3.1 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应符合以下条件:(1)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2)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3)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3.2 私募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应当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审查义务,确保投资者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
3.3 私募基金投资范围包括:(1)股票、债券、期货、期权、基金等金融资产;(2)股权、债权、收益权等非金融资产;(3)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投资范围。
3.4 私募基金投资应当遵循分散投资原则,单个投资者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得超过该基金净资产的20%。
四、私募基金信息披露与报送4.1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投资者披露基金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投资组合、财务报告等。
4.2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协会报送以下信息:(1)私募基金募集情况;(2)私募基金运作情况;(3)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基本情况;(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信息。
私募基金问题整理
私募基金问题咨询汇总
一、管理人备案登记
1、高管以外的员工可否兼职,是否有限制性条件?
员工可以兼职,需和高管一样作出合理说明即可
2、高管是否需要提交社保缴纳凭证,社保缴纳时间为多久?
如实提供,如无社保缴纳凭证可以说明,但协会不鼓励为保壳而火箭上任的高管
3、实缴资本应涵盖6个月运营成本,需提交什么证明?
企业六个月的支出明细,符合平均值要求即可
4、主营证券投资基金,兼营其他类型基金是否受限
看工商营业执照是否许可,但是都会按照证券投资基金的标准去审核
5、高管兼职可以身兼几个岗位
按照协会目前情况,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风控、财务均可由一人兼任,但是部分审核员会质疑,如该高管生病,有无应急方案确保公司正常运行。
6、关联方存在冲突业务,是否影响管理人登记
履行披露义务,做好防火墙隔离及防治利益输送机制即可
7、保壳是指在截止日期前通过产品备案
8、推定为合格投资者的备案投资计划包括合伙企业
9、合规和风控的投资限制仅限于管理人自己的产品,其他属于其个人投资行为,不受限制
10、管理人内控制度需要提供必要的材料证明其内控制度切实运作,而非止于纸面。
二、产品备案
1、产品是否必须募集到100%以后方可备案
如达到基金合同中约定的首轮募资计划后20日内,可以申请备案(如果超过20日尚未给出答复)
2、产品备案后如发生重大事项变更(如GP减持认购份额)该如何应对
先做工商变更,然后再协会信息披露
3、如基金业务没有外包,应该提交什么材料
如实填写备案表格,但如无外包相关材料,需审核员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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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汇总目录1、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能不能兼职?2、副总经理、监事、财务总监等算高管吗?3、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几名高管?4、高管是否都需要具有基金从业资格?5、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可以计入员工人数吗?6、员工需要几人?7、法律意见书要怎么写?8、参考法规(高管员工问题相关法规全汇编)解析1、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能不能兼职?可以在存在关联关系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中兼职,不能在不存在关联关系的私募机构中兼职。
另经检索,近期通过登记的案例中存在高管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关联公司中兼任董事乃至具体职位的情况。
但笔者认为,根据基金业协会的监管精神,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尽快配备专人担任高管,加强监管,以提高投资管理质量,更好地对投资者负责。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二)》有如下容:问: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相关高管人员提出变更申请时,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合规/风控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哪些要求?答:为维护投资者利益,严格履行“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义务,防利益输送及道德风险,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恪尽职守,合理分配工作精力,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相关高管人员提出变更申请时,应当遵守以下要求:(一)不得在非关联的私募机构兼职。
(二)在关联私募机构兼职的,协会可以要求其说明在关联机构兼职的合理性、胜任能力、如何公平对待服务对象等,协会将重点关注在多家关联机构兼职的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
(三)对于在1年变更2次以上任职机构的私募高级管理人员,协会将重点关注其变更原因及诚信情况。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任职机构签署劳动合同。
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相关高管人员提出变更申请时,应上传法定代表人、合规/风控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高管任职相关决议及劳动合同。
已登记机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自查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的兼职情况。
下一步协会将按照有关规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的兼职情况进行核查,要求不符合规的机构整改。
2、副总经理、监事、财务总监等算高管吗?《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第四条规定:“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如有)和合规风控负责人等”。
另外,《中华人民国》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3、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几名高管?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至少需要3名高管:法定代表人、风控负责人及基金经理。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至少需要2名高管:法定代表人及风控负责人。
4、高管是否都需要具有基金从业资格?法定代表人、风控负责人必须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经理也需要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5、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可以计入员工人数吗?如果高管与基金管理人签订有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该高管可计入员工人数。
6、员工需要几人?目前,仅有全职员工可以计入员工人数,全职员工1人亦有通过登记的案例,但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其业务情况配备合适数量的人员,而非以此最低标准申请登记。
7、法律意见书要怎么写?法律意见书中关于高管和员工部分应当包含以下容:高管的人数、6个月薪酬、部门、职责、、基金从业资格取得情况、学历、工作经历、兼职情况。
(务必注意AMBERS系统、从业人员管理平台及法律意见书中对于以上容的表述的一致性,否则可能被反馈)员工的人数、6个月薪酬、部门、职责、、基金从业资格取得情况、学历、工作经历、兼职情况、劳动合同基本信息。
另外,建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计《公司高管及人员兼职管理办法》,从兼职的合理性、胜任能力、如何公平对待服务对象等多角度规兼职行为。
参考法规(高管员工问题相关法规全汇编)中华人民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中国基金业协会关于进一步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中基协发〔2016〕4号)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中国基金业协会负责人就发布《关于进一步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答记者问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四)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九)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864号)外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说明(试行)律师办理私募投资基金法律业务操作指引(2016)中华人民国公司法第五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六十九条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第一百一十六条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
第一百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四十七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条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第十三章附则第二百一十六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中华人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七条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报送以下基本信息:(一)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三)主要股东或者合伙人;(四)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五)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齐备后的20个工作日,通过公告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六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登记,应当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如实填报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股东或合伙人基本信息、管理基金基本信息。
第八条基金业协会可以采取约谈高级管理人员、现场检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相关专业协会征询意见等方式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核查。
第十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基金业协会报送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基金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及变更信息。
第十七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诚实守信,最近三年没有重大失信记录,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前款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指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一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年度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更新私募基金管理人、股东或合伙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所管理的私募基金等基本信息。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年度四月底之前,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受托管理享受国家财税政策扶持的创业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还应当报送所受托管理创业投资基金投资中小微企业情况及社会经济贡献情况等报告。
第二十二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向基金业协会报告:(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更;(四)私募基金管理人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重大违规行为;第三十条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存在以下情形的,基金业协会视情节轻重可以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采取警告、行业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受理基金备案、取消会员资格等措施,对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采取警告、行业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从业资格等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
情节严重的,移交中国证监会处理:(一)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及本办法规定;(二)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基金备案及其他信息报送中提供虚假材料和信息,或者隐瞒重要事实;(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国基金业协会关于进一步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中基协发〔2016〕4号)四、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员基金从业资格相关要求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其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一)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