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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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日常登记管理办法

公务员日常登记管理办法

XX县公务员日常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依法管理好公务员队伍,推进公务员管理制度建设,规范全县公务员日常登记工作,根据•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工作方案‡的通知‣(A发…2007‟25号)和•中共XXX市委XXX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X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工作方案‡的通知‣(Z发…2007‟33号)等文件精神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务员日常登记工作必须符合公务员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必须在国家行政编制限额和核定的职数之内进行,不得超编和扩大登记范围。

第三条日常登记范围包括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各级行政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各级审判机关,各级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的各级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群众团体、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

第四条日常登记对象为新录用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公务员,政策性安置到机关的军队转业干部,市委组织部选调到机关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条件和程序调任到机关担任领导职务(乡科级副职以上)人员,按规定条件和程序由参照管理机关(单位)转任到公务员机关的公务员,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立案审查结案后符合登记条件等暂缓登记人员,其他符合中央和省上有关规定进入机关并符合登记条件的人员。

第五条公务员日常登记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经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研究后,逐级上报登记材料。

第六条县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定期受理公务员日常登记材料,一般每年审批一次。

对干部调整或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等情况及时上报登记,各单位应在拟登记人员的任职文件下发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公务员登记的申报工作。

第七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符合公务员登记条件的人员,由所在机关填写登记表,报县(县)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公务员登记审核、审批、发文、备案、归档、数据录入和上报、注销等日常管理工作由组织、人事部门按分工具体承办。

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

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

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与定义第一条为规范公务员试用期管理,提高公务员队伍素质,确保公务员试用期内的培养、考核与使用有序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机关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管理。

第三条试用期是指新录用的公务员在正式任职前,按照法定程序和本办法规定进行的职业适应和考核的期间。

第二章培养与教育第四条各级机关应当制定试用期公务员培养计划,包括思想政治素质提升、业务能力培养、工作技能提高等方面的内容。

第五条试用期公务员应当参加各级机关组织的培训活动,提高个人综合素质和履行职务所需的能力。

第三章工作职责明确第六条试用期公务员应当明确岗位职责,熟悉工作流程,并按照岗位职责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

第七条试用期公务员应当在试用期内完成规定的岗位任务,并在实际工作中不断提升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四章培训与考核第八条各级机关应当定期对试用期公务员进行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的考核,确保试用期公务员能够胜任岗位工作。

第九条考核内容应当包括思想政治表现、工作完成情况、业务能力和工作态度等方面。

第五章试用期满考核第十条试用期公务员在试用期满时,应当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是否正式任职的依据。

第十一条试用期满考核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确保考核结果客观、准确。

第六章考核结果与等次第十二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十三条考核结果作为试用期公务员是否正式任职、职务晋升、奖惩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试用期顺延情形第十四条在试用期内,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试用期,应当经过审批,并明确延长的时间和原因。

第十五条试用期顺延期间,试用期公务员应当继续履行岗位职责,并按照要求接受考核。

第八章考核结果反馈第十六条各级机关应当及时将考核结果反馈给试用期公务员,并指出其优点和不足,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试用期公务员应当认真听取考核反馈意见,及时改进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九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各级机关负责解释和执行。

公务员考勤管理办法

公务员考勤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所公务员的纪律性、组织性,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 ,提高工作效率 ,保障我所公务员的合法权益,提高我所队伍建设的规范化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坚持严格执法,依法行政原则;从严治警,从优待警原则;实事求是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省机关工作人员事假期间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的通知》、《关于**省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的通知》、《**省财政厅、人事厅关于提高驻*省直机关公务员津贴补贴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关于规范**市机关公务员津贴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关于职工探亲待遇实施细则》、《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我所实际情况制定。

第四条本办法中无称呼或者其他称呼者统指我所行政编制公务员。

第五条加强考勤工作,所属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考勤负全责, **处负责全所公务员的考勤管理。

第六条以科室、大队为单位,按照实际出勤情况认真填写《***所考勤表》,考勤表要整洁无涂改,不许弄虚作假。

每月迟到、早退达到 3 次,按旷工一天对待。

考勤表考勤内容必须与请假登记、考勤机考勤结果一致。

不一致者, **处会同相关部门处理。

第七条各部门月底将考勤表汇总,由部门负责人签字,经主管所领导审核,于下月 3 日前报**处。

**处根据考勤结果,向财务科开处工资变动发放通知。

考勤表逾期不报的部门,政治处将会同相关部门处理。

第八条年休假、婚丧假、产假、晚婚晚育配偶护理假、探亲假视为出勤。

第十条在歇息日因工作需要不能正常歇息的,可由所在科室、大队自行安排调休,但月歇息时间不能超过当月正常歇息天数。

新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

新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

新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新公务员法,规范公务员管理,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提高公务员服务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务员应当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忠于国家,履行公务员职责,遵守公务员行为准则,保持公务员的政治纪律性、组织纪律性、廉洁纪律性和工作纪律性。

第三条公务员应当具备政治素质、业务能力、道德品质和公民道德修养,具备与担任职务所需的学历、学位、资格和专业技能。

第四条公务员选拔、任用、管理、监督、考核、奖惩等工作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依法实施。

第五条公务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严格遵循职业道德,坚决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忠诚履行职责,服务人民。

第六条公务员应当始终保持良好的工作作风,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勤勉尽责,廉洁奉公,依法行政。

第七条公务员应当自觉接受党和人民的监督,接受组织的教育、培训和考核,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

第八条公务员应当依法享受公务员待遇和权益,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二章公务员的选拔和录用第九条公务员的选拔和录用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依法进行。

第十条公务员的选拔和录用应当坚持德才兼备、公开择优的原则,注重考察和评价公务员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道德品质。

第十一条公务员的选拔和录用应当采取综合评价的方式,包括考试、考察、面试、体检等环节。

第十二条公务员的选拔和录用应当按照招录计划和岗位需求,结合公务员职位特点和工作要求,制定相应的选拔和录用办法。

第十三条公务员的选拔和录用应当实行统一的公务员考试制度,建立健全公务员考试内容、方式、程序和评价标准。

第十四条公务员的选拔和录用应当严格执行公务员录用资格条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人员,不得录用。

第十五条公务员的选拔和录用应当根据招录计划和岗位需求,确定相应的招录范围、招录条件和招录程序。

第十六条公务员的选拔和录用应当注重公平竞争,打破地区、户籍、性别、年龄等限制,保证择优录用。

公务员休假规定管理办法

公务员休假规定管理办法

公务员休假规定管理办法公务员休假管理制度(范本)之相关制度和职责,(一)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

1、参加工作满一年不满五年的员工,每年休假5天;2、参加工作满五年不满十五年的员工,每年休假10天;3、参加工作满十五年不满二十五年的员工,每年休假.(一)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

1、参加工作满一年不满五年的员工,每年休假5天;2、参加工作满五年不满十五年的员工,每年休假10天;3、参加工作满十五年不满二十五年的员工,每年休假15天;4、参加工作满二十五年以上员工,每年休假20天;5、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

以上,年休假均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二)下列人员不享受公休假:1、在各类学校脱产学习、培训、进修享受寒暑假的人员。

2、当年连续病假两个月或累计病休三个月以上的人员。

3、当年事假累计达到1个月以上的人员。

4、超出国家规定产假假期继续休息的人员。

5、当年从外单位调入公司系统的人员。

6、并事假人员中如果当年假已休完且年出勤率未达到90%以上,则下一年不再安排休假。

7、员工在受处分期间。

(三)休假的方式1、休假可串不可占,根据工作需要可分别串休,也可零休,但累计天数不可超过规定休假期。

2、集体休假,由局领导议定。

3、个人休假,须提前7天向分管领导申请,报局长审批后执行。

4、加班补休的,由个人提出申请、股室负责人签字、分管领导批示、局长审查批准后执行。

5、休假应按规定时限休假。

期满后要按时上班,逾期不归的按无故旷工论处。

(四)对违纪问题的处理1、对轻微的违纪以教育为主,令其自觉改正;2、对未经领导批准,又未通报给任何人,擅自休假的,视对工作影响的程度,给予警示教育、或通报批评;3、对休假逾期不归者,视为无故旷工,按公务员法有关规定处理。

一、根据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年限分别确定:(一)参加工作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每年休假期为3天;(二)参加工作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期为7天;(三)参加工作时间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期为10天;(四)参加工作时间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年休假期为15天;(五)参加工作时间满30年及以上的,每年休假期为20天。

公务员管理制度

公务员管理制度

公务员管理制度导读:本文公务员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公务员管理制度(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对国家公务员的科学管理,保障国家公务员的优化、廉洁,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公务员制度贯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国家公务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国家公务员中的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产生和任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二章义务与权利第六条国家公务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公务;(三)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五)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尽职尽责,服从命令;学习国家公务员条例(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七)公正廉洁,克己奉公;(八)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国家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一)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行政处分;(二)获得履行职责所应有的权力;(三)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待遇;(四)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培训;(五)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六)提出申诉和控告;(七)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辞职;(八)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职位分类第八条国家行政机关实行职位分类制度。

入职级别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确定职能、机构、编制的基础上,进行职位设置;制定职位说明书,确定每个职位的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作为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核、培训、晋升等的依据。

国家行政机关根据职位分类,设置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和等级序列。

第九条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非领导职务是指办事员、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助理调研员、调研员、助理巡视员、巡视员。

公务员管理办法

公务员管理办法

公务员管理办法《公务员管理办法》一、引言公务员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公务员队伍建设和管理,提高公务员队伍素质和绩效,促进公务员队伍能力和水平的全面提升而制定的。

为了更好地落实《公务员法》,进一步推动政府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加强对公务员队伍的管理和监督,制定本办法。

二、公务员招录与选拔1. 招录对象本办法所称公务员是指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划定的行政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招录对象应符合国家有关公务员招录的基本条件和岗位要求,具备相应的学历、专业知识和职业素养。

2. 招录方式公务员的招录方式分为公开招考和内部选拔。

公开招考应当通过网上申报、资格审查、笔试、面试等环节进行,确保选拔过程公平、公正、透明。

内部选拔应当按照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进行,确保选优录用。

三、公务员职业发展与管理1. 岗位职责明确公务员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明确职责范围,并逐级分解、明确岗位职责。

所分解的职责要与公务员在岗位表现、绩效考核、晋升等方面具有直接关联。

2. 职业培训与发展公务员应具备与所从事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单位应根据公务员的岗位需求,提供相应的培训和发展机会,提升公务员的综合素质。

3. 绩效考核和奖惩机制建立健全公务员的绩效考核和奖惩机制,确保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激励公务员提高工作业绩。

对于表现突出的公务员,应当给予适当的奖励和荣誉称号;对于工作不力的公务员,应当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

四、廉政和纪律建设1. 廉政管理公务员应当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廉洁纪律,做到廉洁自律、清正廉洁。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加大对公务员廉洁教育和纪律监督力度,对违纪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2. 纪律建设建立健全公务员纪律建设制度,明确各项纪律要求和处罚措施。

对于违反纪律的公务员,依法严肃处理,形成严明的纪律约束机制。

五、公务员福利保障与退出机制1. 报酬福利公务员的工资、津贴、福利待遇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政策执行,确保公务员工资待遇的公平合理。

《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全文

《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全文

《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公务员的选拔、录用、培养、管理和监督工作,维护公务员队伍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加强国家公务员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公务员是指在党和人民政府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机构中担任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或执法执纪岗位的人员。

第三条国家公务员管理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法实行职位管理、用人机制。

第四条国家公务员应当忠诚于党和人民,维护党的领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恪守公务纪律,服务人民,勤勉尽责,廉洁奉公,保守国家秘密。

第五条国家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二)具备从事本职工作所需的专业技能和业务能力;(三)具备较高的道德水平和职业操守;(四)年龄、学历、资格条件等符合国家规定。

第二章招考与录用第六条国家公务员的招考和录用实行公开招聘制度。

国家公务员招考工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宣传,并建立招考信息发布和查询制度。

第七条国家公务员招考按照平等、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

招考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专业要求,制定招考计划,公布招考职位,设定招考条件。

第八条国家公务员招考报名一般采取网上报名方式,鼓励线上线下相结合,提高报名便利性和透明度。

第九条国家公务员招考按照岗位所需的劳动者有关权益,设定招考科目和内容,组织进行笔试、面试、考察、体检等环节。

第十条国家公务员录用应当公开、公正、公平。

录用单位应当将招考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与录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国家公务员录用期满和转正工作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应当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二条国家公务员录用应当注重选拔有德、有才、有能、年富力强、富有潜力的青年人才,鼓励招聘退役军人和优秀大学毕业生。

第三章人员培训和管理第十三条国家公务员培训要适应职位需要和事业发展要求,通过集中培训、在职培训、海外培训等多种方式,加强公务员队伍的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培养。

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

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

04
CATALOGUE
培训、交流与回避
培训内容、方式和要求
培训内容
包括政治理论、法律法规、业务 知识、工作技能等方面,旨在提 高公务员的综合素质和履职能力

培训方式
采用集中培训、在线学习、实践 锻炼等多种形式,确保培训效果

培训要求
公务员应按规定参加培训,完成 培训任务,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 能力。同时,培训机构和人员也 应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培训质量
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
受理机构
原处理机关、同级公务员主 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 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为受理
公务员申诉的机构。
处理程序
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应当 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 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 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时间 不得超过三十日。
控告对象、条件和立案标准
控告对象
公务员认为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 向上级机关或者有关的专门机关提出控告。
05
CATALOGUE
考核与奖惩
考核内容、标准和程序
考核内容
01
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考核标准
02
以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
、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考核程序
03
包括制定考核方案、实施考核、考核结果反馈等步骤,确保考
核过程公正、公开、透明。
解聘
聘任制公务员在聘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任机关应当解除聘任合同,包括年度考核 不称职或者有两年为基本称职等。
辞职
公务员辞去公职,应当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任免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 内予以审批,其中对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申请,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日内予以审批 。

公务员登记管理制度规定

公务员登记管理制度规定

公务员登记管理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务员登记管理工作,提高公务员管理水平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务员登记管理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公务员登记管理工作。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公务员登记管理工作必须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务员登记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保证公务员的登记管理工作严格依法进行。

第五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员登记管理信息系统,确保信息的准确、完整、及时和可追溯。

第六条公务员登记管理工作应当与人才库建设相衔接,实现公务员的统一登记、统一管理和统一调配。

第七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务员登记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素质和能力,保证公务员登记管理工作的专业化和提高效率。

第八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务员登记信息的保密工作,确保公务员个人信息的安全和合法性。

第九条对于违反公务员登记管理制度的行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将其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章公务员登记管理的适用范围第十条公务员登记管理制度适用于以下范围内的公务员:(一)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报考人员;(二)公务员录用考试的录用人员;(三)公务员转岗调配的公务员;(四)公务员辞退的公务员;(五)其他需要进行登记管理的公务员。

第十一条公务员登记管理工作应当依法纳入公务员档案管理的范围,与公务员档案管理相衔接,相互协调,实现公务员个人信息的全面、统一管理。

第三章公务员登记管理的程序和要求第十二条公务员登记管理工作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一)登记资料的准确性、完整性和真实性;(二)公务员个人信息的及时更新和维护;(三)公务员报考、考核、录用、培训、调配、辞退等各个环节的登记管理;(四)对公务员档案的报送、审核、审批和归档等环节的登记管理;(五)对公务员个人信息的纳入人才库和公务员登记信息系统,实现信息的全面、统一、共享和利用。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办法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办法

深圳市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公务员分类管理,建设高素质行政执法类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市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2010〕22号),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试行办法所称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是指在本市各级行政机关所属执法单位中主要履行监管、处罚、稽查等执法职责的职位上工作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包括委任制公务员和聘任制公务员。

第三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坚持公开、平等、规范、效能的原则,坚持激励保障与监督约束并重,实行统筹调度、分类管理。

第四条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执法单位中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的界定及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综合管理。

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执法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职位设置与职务序列第五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根据执法内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若干职组,职组可进一步划分为若干职系。

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应编制职位目录,对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职组、职系、职位设置情况进行明确。

各执法单位的主管部门应编制职位说明,对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各职位的主要职责、任职条件等予以明确。

第六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统称为执法员,根据任职条件、年功和工作业绩要求,划分为7个职级,由高至低为:一级执法员、二级执法员、三级执法员、四级执法员、五级执法员、六级执法员、七级执法员。

根据工作实际及对公务员学历、能力等的要求,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可在行政执法类部分职组、职系的七级执法员之下增设助理执法员、见习执法员职级。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各职级间不存在上下级隶属关系。

第七条一、二级执法员实行任职条件和职数管理,职数由执法单位的主管部门统筹使用,其中,一级执法员职数不超过本部门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编制总数的3.5%,二级执法员职数不超过本部门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编制总数的15%。

三级执法员以下职级实行任职条件管理。

公务员管理办法

公务员管理办法

公务员管理办法公务员是国家机关和其他事业单位从事行政、法律、财务、人事、计划、技术等工作的人员。

为了加强对公务员队伍的管理,确保公务员队伍的专业素质、廉洁从政和公正执行公务,我国制定了《公务员管理办法》。

该管理办法旨在建立健全的公务员管理制度,促进公务员队伍的健康发展。

一、招录与晋升公务员管理办法规定了公务员的招录和晋升制度。

根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需要,根据公务员的岗位职责和相关要求,以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进行招录。

晋升则根据公务员的绩效、能力和岗位要求进行评定。

这不仅保证了公务员的选拔公正,也激励了公务员的积极进取。

二、职业规范与职责公务员管理办法规定了公务员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公务员应当具有高尚的政治道德、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奉献精神。

公务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履行职责,保守国家秘密,勤勉尽责,保持廉洁从政的品质。

这保障了公务员的政治素质,同时也保证了公务员队伍的高效运转。

三、培训与考核公务员管理办法强调了培训和考核的重要性。

公务员应当参加规定的培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综合素养。

同时,公务员也要接受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评估其在工作中的表现和成绩。

这有助于公务员不断提升自己的能力和水平,同时也对工作表现不佳的公务员进行警示和调整。

四、奖惩与监督公务员管理办法明确了对公务员的奖惩和监督措施。

对于表现突出的公务员,应当给予适当的奖励和荣誉。

而对于违反职业规范和失职渎职的公务员,应当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和行政处理。

同时,公务员的日常工作也将接受组织的监督,确保公务员队伍的诚信和廉洁。

五、退休与离职公务员管理办法规定了退休和离职的相关事项。

公务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申请退休。

同时,公务员也可以根据个人意愿和工作需要申请离职。

这保证了公务员队伍的流动性和灵活性,同时也为新人的进入提供了机会。

总结通过《公务员管理办法》,我国建立了一整套科学的公务员管理制度。

该办法规范了公务员的招录、晋升、职责、培训、考核、奖惩、监督、退休和离职等方面的事项,目的在于提高公务员队伍的素质和能力,保证公务员的廉洁从政和公正履职,确保政府工作的高效运转和社会的稳定发展。

公务员管理办法

公务员管理办法

公务员管理办法2019-09-22第⼀章总则第⼀条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建设⾼素质的公务员队伍,促进勤政廉政,提⾼⼯作效能,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条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公职、纳⼊国家⾏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资福利的⼯作⼈员。

第三条公务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适⽤本法。

法律对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的产⽣、任免、监督以及法官、检察官等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公务员制度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贯彻中国共产党的⼲部路线和⽅针,坚持党管⼲部原则。

第五条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

第六条公务员的管理,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

第七条公务员的任⽤,坚持任⼈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注重⼯作实绩。

第⼋条国家对公务员实⾏分类管理,提⾼管理效能和科学化⽔平。

第九条公务员依法履⾏职务的⾏为,受法律保护。

第⼗条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的综合管理⼯作。

县级以上地⽅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的综合管理⼯作。

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管理⼯作。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管理⼯作。

第⼆章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第⼗⼀条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有中华⼈民共和国国籍;(⼆)年满⼗⼋周岁;(三)拥护中华⼈民共和国宪法;(四)具有良好的品⾏;(五)具有正常履⾏职责的⾝体条件;(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化程度和⼯作能⼒;(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条公务员应当履⾏下列义务:(⼀)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职责,努⼒提⾼⼯作效率;(三)全⼼全意为⼈民服务,接受⼈民监督;(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五)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六)保守国家秘密和⼯作秘密;(七)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清正廉洁,公道正派;(九)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全文

《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全文

《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对国家公务员的科学管理,保障国家公务员的优化、廉洁,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公务员制度贯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国家公务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国家公务员中的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产生和任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二章义务与权利第六条国家公务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公务;(三)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五)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尽职尽责,服从命令; 学习国家公务员条例(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七)公正廉洁,克己奉公;(八)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国家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一)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行政处分;(二)获得履行职责所应有的权力;(三)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待遇;(四)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培训;(五)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六)提出申诉和控告;(七)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辞职;(八)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职位分类第八条国家行政机关实行职位分类制度。

入职级别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确定职能、机构、编制的基础上,进行职位设置;制定职位说明书,确定每个职位的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作为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核、培训、晋升等的依据。

国家行政机关根据职位分类,设置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和等级序列。

第九条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非领导职务是指办事员、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助理调研员、调研员、助理巡视员、巡视员。

公务员职务、职级与级别管理办法

公务员职务、职级与级别管理办法

公务员职务、职级与级别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组织部•【公布日期】2020.03.03•【文号】•【施行日期】2020.03.03•【效力等级】办法•【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组织建设正文公务员职务、职级与级别管理办法(2019年12月23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制定2020年3月3日发布)第一条为了完善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与级别设置和管理制度,健全公务员激励和保障机制,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与级别设置和管理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加强党对公务员队伍的集中统一领导,遵循依法、科学、规范、效能的原则。

第三条领导职务、职级与级别是实施公务员管理,确定公务员工资以及其他待遇的依据。

第四条公务员级别由低至高依次为二十七级至一级。

第五条公务员领导职务层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一)国家级正职:一级;(二)国家级副职:四级至二级;(三)省部级正职:八级至四级;(四)省部级副职:十级至六级;(五)厅局级正职:十三级至八级;(六)厅局级副职:十五级至十级;(七)县处级正职:十八级至十二级;(八)县处级副职:二十级至十四级;(九)乡科级正职:二十二级至十六级;(十)乡科级副职:二十四级至十七级。

副部级机关内设机构、副省级城市机关的司局级正职对应十五级至十级;司局级副职对应十七级至十一级。

第六条公务员领导职务与职级的设置、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对应的最低职级、职级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确定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应当在规定的领导职务、职级序列和职数限额内,按照有关任职条件和程序进行。

公务员职务、职级与级别管理办法

公务员职务、职级与级别管理办法

公务员职务、职级与级别管理办法一、基本原则(一)公务员职务、职级与级别管理,必须贯彻公务员法的规定,坚持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实行分类管理,注重岗位适用、能力发挥和职业生涯规划,促进公务员队伍素质的提高。

(二)公务员职务、职级与级别管理,必须与公务员考试、录用、调任、晋升、考核和奖惩相结合,形成科学、合理的公务员人事管理制度。

二、职务、职级与级别的定义和名称(一)职务是指公务员在国家机关或其他事业单位工作的具体职责和应对任务的职务名称,如部门干部、科长等。

(二)职级是指公务员根据担任职务的要求和具备的知识、能力、工作经历等条件确定的等级,如副科级、正科级等。

(三)级别是指公务员已取得或可以取得的具有普遍性的资格或职业水平的等级,如专业技术职务、专业技术资格等级。

三、职务、职级与级别的管理(一)职务的设立和调整应当按照国家机构改革和工作需要,在上级机关批准的范围内进行。

职务名称应当符合工作实际和职级等级的要求,不得乱设、乱用。

(二)职级的设立和调整应当实行分类管理。

公务员职级的晋升应当按照一定的年限、专业和工作经历等条件确定。

(三)级别的确定应当根据公务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任职经历、学历、工作业绩等因素,通过选用、任职、考核等多种方式进行。

四、职务、职级与级别的使用(一)公务员职务、职级与级别必须与岗位适用相衔接,岗位的评估和设置必须与职务、职级与级别的分配相一致,避免同一岗位分配过高职务、职级与级别。

(二)公务员职务、职级与级别的使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公务员特长和合理的职业生涯规划,坚持择优录用、绩效导向、能力为本和公开透明等原则,实行科学管理,提高公务员队伍素质。

五、职务、职级与级别的晋升、降职和调整(一)公务员职务、职级与级别的晋升、降职和调整,应当按照国家机构改革、工作需要及公务员人事管理规定进行。

(二)公务员职务、职级与级别的晋升应当以考核为基础,以绩效为导向,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选拔机制,促进干部队伍能上能下、优胜劣汰。

公务员职务职级管理办法

公务员职务职级管理办法

公务员职务职级管理办法一、公务员职务职级的定义公务员是指依法录用,履行行政管理、社会管理职能并领取国家财政拨款或者依法用人单位依规定给予报酬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公务员职务是指公务员所担任的具体岗位,而公务员职级是指公务员在体制内的等级。

二、公务员职务职级的设定1. 公务员的职务由所在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设置,采取考核选拔的方式产生。

2. 公务员职级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职务职级并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设定,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等级,初级又细分为初级甲等、初级乙等。

3. 公务员职务职级的晋升需要经过一定年限的工作积累和考核评定,才能获得提升。

三、公务员职务职级的管理1. 公务员职务职级管理应该依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保证人员结构的合理性和工作的高效性。

2. 公务员职务职级管理需要遵守法律法规,公平、公正、公开进行,确保公务员的权益得到保障。

3. 公务员职务职级的晋升应当严格按照相关程序和条件进行,不得有任何形式的违规操作。

四、公务员职务职级的调整1. 公务员职务职级的调整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个人表现做出相应的调整,但必须遵守程序和规定,不能随意变动。

2. 公务员职务职级的降级应当有充分的理由和依据,不得损害公务员的合法权益。

3. 公务员职务职级的晋级应当建立公正的评价机制,避免利用权力进行人为干预。

五、公务员职务职级的评定1. 公务员职务职级的评定应该根据工作表现、考核结果等综合因素进行,重点考虑公务员在岗位上的实际表现。

2. 公务员职务职级的评定结果应该公示,接受公众监督,确保评定的公正性和公开性。

3. 公务员职务职级的评定需要建立完善的数据库和档案系统,以备查证和调查。

综上所述,公务员职务职级管理办法对公务员的职务职级设置、管理、调整、评定等方面都有详细规定,旨在维护公务员队伍的稳定与公平,保证公务员在工作中得到应有的尊重和保障。

希望各级单位能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做好职务职级管理工作,为公务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提供有力支持。

公务员考勤管理办法最新

公务员考勤管理办法最新

公务员考勤管理办法最新一、目的为确保公务员队伍的纪律性和规范性,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国家机关的正常运转,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公务员考勤管理办法最新》。

本办法旨在明确公务员的考勤管理要求,规范公务员的工作时间、请假、休假及迟到、旷工等行为,以促进公务员队伍的健康发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依法设立的公益性单位中的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三、工作时间1. 公务员工作时间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每日8小时工作制,每周工作5天,周六、日休息。

2. 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在保证公务员身心健康的前提下,对工作时间进行调整。

调整方案需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通知全体公务员。

3. 公务员应当按时到岗,不得迟到、早退。

因工作需要加班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休或支付加班费。

4. 公务员在工作时间内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擅离职守,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四、考勤制度1、每日签到制度公务员需每日进行签到,以记录出勤情况。

签到采用电子考勤系统或纸质签到表,确保考勤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签到时应本人亲自进行,不得代签、漏签。

2、签到次数和时间每日签到分为上班签到和下班签到,共计两次。

具体签到时间为:- 上班签到:上午8:30前完成签到;- 下班签到:下午5:30后进行签到。

特殊岗位或特殊工作需要调整签到时间的,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规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3、因公外出未签到处理因公外出未能按时签到的,公务员应提前向上级主管报告外出事由及预计返回时间,并采取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告知考勤管理人员。

返回单位后,需及时补签,并注明外出原因。

4、忘记签到处理公务员因个人原因忘记签到的,应在发现未签到情况后的2个工作日内向考勤管理人员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经核实无误后,由考勤管理人员进行补签。

5、考勤管理责任分配- 考勤管理人员:负责考勤系统的日常维护、数据统计、异常情况处理等工作,并对考勤数据进行定期汇总和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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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管理办法
《公务员法》
第十三条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三)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四)参加培训,
(五)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提出申诉和控告,
(七)申请辞职,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十三条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第八十四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务员~不得辞退:
(一)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国家公务员局发布公务员考核规定》
第十九条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四)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

第十条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
(二)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
(三)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
(四)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
社会影响;
(五)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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