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拒绝有偿补课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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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第十二中学
教师拒绝有偿补课管理制度为切实做到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规范教师的从教行为,树立人民教师的良好社会形象,维护学校教育正常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制定本制度:
一、在职教师要自觉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严格执行教育局和学校师德师风建设的有关规定;
二、不得招收本班学生在家或到学生家中或校内外租(借)用场地进行收费补课、辅导、办班或变相收费;
三、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强制、诱导或暗示本班学生参加有偿家教辅导;
四、不得在教师之间相互介绍学生进行有偿补课,不为对方提供有偿家教生源;
五、不得单独或与他人合伙租(借)场地、占用其他场地进行有偿补课、有偿辅导、有偿办班、参与有偿家教或管理;
六、不得以各种名目举办奥数班、提高班、实验班、辅导班等收取费用;
七、不得以各种名义开办托管班、寄读所、少儿之家等收取费用或从中获利;
八、不得在校外办学机构有偿兼课或在社会办学机构中兼课;
九、不得在家中有偿托管本班学生并收取费用;
十、不得从事其他形式的有偿家教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