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职业病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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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职业病报告制度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全体医务工作者有义务做好传染病、职业病的登记、报告。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瞒报、迟报或谎报。
一、临床医生必须按规定做好门诊日志的登记工作,填写项
目要齐全,字迹清晰,住址要详尽,不得有漏项缺项。
二、发现甲类及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须在两小时内报告防
疫科,乙类、丙类传染病要在六小时内报告。
三、发现传染病暴发,食物中毒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首诊
一声医生要以最快速度报告防疫科。
四、发现各种职业病人,应该及时报告卫生主管部门。
五、防疫科每月对辖区内的门诊日志进行一次检查核对。
六、医院防保人员应根据《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
法》对甲、乙、丙类传染病疫情按要求时限网上直报。
七、医务工作者在医疗过程中,对疑似或确诊甲、乙、丙类
传染病不按要求瞒报、缓报、谎报,一经查实将给予教
育、经济处罚,并及时补报,情节严重者按《传染病防
治法》规定追究行政、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