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更新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与代码的通知
卫生机构(组织)类别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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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肤病医院
H211
口腔病防治所(站、中心)
A523
结核病医院
H212
精神病防治所(站、中心)
A524
麻风病医院
H213
皮肤病防治所(站、中心)
A525
职业病医院
H214
结核病防治所(站、中心)
A526
骨科医院
A527
康复医院
A528
整形外科医院
A529
美容医院
A539
其他专科医院
A6
A600
附件:之欧侯瑞魂创作
创作时间:二零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四、卫生机构(组织)类别代码
中类
小类
类别名称
中类
小类
类别名称
A1
A100
综合医院
B1
B100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A2
中医医院
B2
B200
社区卫生服务站
A210
中医(综合)医院
C1
C100
街道卫生院
A220
中医专科医院
C2
乡镇卫生院
A221
肛肠医院
C210
A513
耳鼻喉科医院
G2
G200
妇幼保健所
A514
肿瘤医院
G3
G300
妇幼保健站
A515
心血管病医院
H1
专科疾病防治院
A516
胸科医院
H111
沾染病防治院
A518
妇产(科)医院
H112
结核病防治院
A519
儿童医院
H1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3
职业病防治院
A520
精神病医院
卫生机构分类代码
![卫生机构分类代码](https://img.taocdn.com/s3/m/22d90e43a8956bec0975e324.png)
关于发放《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的通知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青岛市卫生行业统计管理,根据市卫生局《关于发放〈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的通知》精神,在全区范围内发放《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以下简称《分类代码证》)。
为了使该项工作能够顺利的开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严密组织,确保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分类代码证》是卫生机构的“身份证”,是卫生机构合法性、区域属性、经济属性、机构类别和分类管理类型等的标志,其相关信息更是卫生统计的基本依据和分类标准。
发放《分类代码证》,不仅能使各区市摸清区域内卫生机构状况,还能进一步甄别和确定卫生机构的真实“身份”,同时也使卫生机构自身明确其基本属性,对于加强和规范卫生统计全行业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机构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认真搞好组织协调,安排专门科室和人员做好资料汇总及审核工作,并协调有关科(室)积极参与配合,务必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该项工作。
二、《分类代码证》发放范围及原则(一)范围:除下列二类机构外的各级各类卫生机构和卫生社会团体,均应申办《分类代码证》。
可不申办《分类代码证》的机构为:1.卫生行政机关;2.军队编制内卫生机构。
(二)原则:1.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按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执业机构数发放《分类代码证》;2.其它卫生机构能够提供法人单位登记证书(由民政、工商行政或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发放)的,均应发放《分类代码证》。
三、《分类代码证》申报、审核流程(一)上报申报资料各级各类卫生机构依据属地原则向本区卫生局申办《分类代码证》,并递交以下资料:1.《分类代码证》申报表(详见附件1);2.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血站提供《血站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中心血库提供《中心血库采供血许可证》复印件、单采血浆站提供《采供血浆许可证》复印件、其它卫生机构和卫生社团提供民政、工商或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登记批准证书复印件;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与代码
![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与代码](https://img.taocdn.com/s3/m/1b76634b3169a4517723a38c.png)
附录1.相关标准1.1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与代码(WS218-2002)1.范围1)本标准规定了卫生机构(组织)的分类原则、分类、代码结构及编码方法等。
2)本标准适用于卫生行业管理、卫生机构分类、卫生统计与信息咨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登记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11714 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T 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12402 经济类型分类与代码GB/T 4754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3. 卫生机构(组织)定义卫生机构(组织)是指从卫生行政部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从民政、工商行政、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取得法人单位登记证书,为社会提供医疗保健、疾病控制、卫生监督等服务或从事医学科研、医学教育等卫生单位和卫生社会团体。
不包括卫生行政机构、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所属卫生机构(组织)。
4. 分类原则1)分类原则参照GB/T4754和其他有关国家标准。
2)按照国内通行的经济和社会活动同质性原则划分机构类别。
3)与我国现阶段卫生机构发展状况相适应。
4)医疗机构分类参照1994年国务院第149号令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配套文件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5. 卫生机构分类卫生机构按行政区划、机构登记注册类型、卫生机构(组织)类别和机构分类管理四类属性分类。
1)行政区划和机构登记注册类型完全引用国家标准和通用统计分类。
2)卫生机构(组织)类别系卫生机构分类的主体。
卫生机构(组织)按类别分为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医务室、村卫生室)、急救中心(站)、采供血机构、妇幼保健院(所、站)、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防疫站)、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检验(监测、检测)所(站)、医学科学研究机构、医学教育机构、健康教育所(站)、其他卫生机构和卫生社会团体16大类,大类下面根据需要再划分为中类和小类。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学校(机构)人员基础信息代码编制规则》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学校(机构)人员基础信息代码编制规则》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b4e262b30126edb6f1aff00bed5b9f3f90f720e.png)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学校(机构)人员基础信息代码编制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13.09.18•【文号】教发厅函[2013]91号•【施行日期】2013.09.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学校(机构)人员基础信息代码编制规则》的通知(教发厅函[2013]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机构)人员基础信息管理,全面反映和了解学校(机构)人员基本情况,我部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学校(机构)人员基础信息代码编制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办公厅2013年9月18日学校(机构)人员基础信息代码编制规则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机构)人员基础信息管理,统一编制人员身份标识,全面了解和反映学校(机构)人员基本情况,提高教育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则。
一、适用范围本规则规定了学校(机构)人员基础信息代码的编制方法,赋予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人员获得一个终身不变的唯一识别标识码。
本规则适用于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人员基础信息的代码编制、信息处理和信息交换。
本规则所称学校(机构)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批准设立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公民身份号码(GB/11643);3.个人基本信息分类与代码(GB/T2261);4.中国各民族名称的罗马字母拼写法和代码(GB/T3304);5.数据元和交换格式信息交换日期和时间的表示法(GB/T7408);6.学校(机构)代码管理办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业标准《教育管理信息教育管理基础代码》等七个教育管理信息系列标准。
卫生部关于修订住院病案首页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修订住院病案首页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0eb34b3d0f34693daef5ef7ba0d4a7302766c4f.png)
卫生部关于修订住院病案首页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11.01•【文号】卫医政发[2011]84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卫生部关于修订住院病案首页的通知(卫医政发〔2011〕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进一步提高医疗机构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信息化管理水平,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完善病案管理,为付费方式改革提供技术基础,我部组织专家对2001年下发的住院病案首页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给你们,请于2012年1月1日开始施行(可从卫生部网站下载)。
有关工作情况及时反馈我部医政司。
联系人:卫生部医政司胡瑞荣、焦雅辉电话:************传真:************E-mail:*****************附件:1.住院病案首页2.住院病案首页部分项目填写说明3.住院病案首页项目修订说明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一日附件2住院病案首页部分项目填写说明一、基本要求(一)凡本次修订的病案首页与前一版病案首页相同的项目,未就项目填写内容进行说明的,仍按照《卫生部关于修订下发住院病案首页的通知》(卫医发〔2001〕286号)执行。
(二)签名部分可由相应医师、护士、编码员手写签名或使用可靠的电子签名。
(三)凡栏目中有“□”的,应当在“□”内填写适当阿拉伯数字。
栏目中没有可填写内容的,填写“-”。
如:联系人没有电话,在电话处填写“-”。
(四)疾病编码:指患者所罹患疾病的标准编码。
目前按照全国统一的ICD-10编码执行。
(五)病案首页背面中空白部分留给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结合医院级别类别增加具体项目。
二、部分项目填写说明(一)“医疗机构”指患者住院诊疗所在的医疗机构名称,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机构名称填写。
组织机构代码目前按照WS218-2002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与代码标准填写,代码由8位本体代码、连字符和1位检验码组成。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员人口个案管理信息系统基础数据结构与分类代码(试行)的通知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员人口个案管理信息系统基础数据结构与分类代码(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b90bf15e68eae009581b6bd97f1922791688be70.png)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员人口个案管理信息系统基础数据结构与分类代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9.26•【文号】人口厅发[2008]59号•【施行日期】2008.09.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员人口个案管理信息系统基础数据结构与分类代码(试行)的通知(人口厅发〔2008〕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为建立全员人口个案管理信息系统,经认真调研,充分吸收各省(区、市)的实践经验,国家人口计生委制定了《全员人口个案管理信息系统基础数据结构与分类代码(试行)》,现予发布,请各地遵照执行。
《全员人口个案管理信息系统基础数据结构与分类代码(试行)》是《育龄妇女信息系统(WIS)基础数据结构与分类代码》国家标准的扩展和补充,各省(区、市)人口计生委在建立全员人口个案管理信息系统时要严格执行《全员人口个案管理信息系统基础数据结构与分类代码(试行)》的规定,统一人口个案信息库的数据结构,即:统一数据结构表名称、统一数据项(字段)名称、统一分类代码。
分类代码不符合《全员人口个案管理信息系统基础数据结构与分类代码(试行)》的要加以修改,没有的项目要尽快补充,同时可根据本地工作需要,增设必要的数据结构表、数据项(字段)和分类代码。
凡增设的内容,如已有国家标准或相关行业标准的,原则上要直接采用标准。
2002年以来,婚姻状况代码和文化程度代码国家标准发生了变化,各地要按照新的代码进行相应调整,确保全员人口个案管理信息系统中采用的是最新版本的国家标准。
《全员人口个案管理信息系统基础数据结构与分类代码(试行)》由国家人口计生委发展规划与信息司负责解释。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二○○八年九月二十六日全员人口个案管理信息系统基础数据结构与分类代码(试行)一、数据结构(一)命名规则数据结构表名称和字段名称均同时使用中、英文两种格式。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b88ef12f68a6529647d27284b73f242336c31dd.png)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3.24•【文号】卫规财发[2011]24号•【施行日期】2011.03.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卫规财发[2011]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为规范和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促进医学装备合理配置、安全与有效利用,充分发挥使用效益,保障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我部研究制定了《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促进医学装备合理配置、安全与有效利用,充分发挥使用效益,保障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医学装备,是指医疗卫生机构中用于医疗、教学、科研、预防、保健等工作,具有卫生专业技术特征的仪器设备、器械、耗材和医学信息系统等的总称。
第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利用各种资金来源购置、接受捐赠和调拨的医学装备,均应当按照本办法实施管理。
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权责一致的原则,应用信息技术等现代化管理方法,提高管理效能。
第五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工作,负责制订医学装备管理办法和标准并指导实施。
省级及以下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国家管理办法和标准,负责本地区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监督和指导工作。
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医学工程学科建设,注重医学装备管理人才培养,建设专业化、职业化人才队伍,提高医学装备管理能力和应用技术水平。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学装备管理实行机构领导、医学装备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三级管理制度。
第八条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和县级及以上其他卫生机构应当设置专门的医学装备管理部门,由主管领导直接负责,并依据机构规模、管理任务配备数量适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更新组织机构分类代码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更新组织机构分类代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3d2ae20ae1ffc4ffe4733687e21af45b207fe67.png)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更新组织机构分类代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7.08.27•【字号】•【施行日期】2007.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正文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更新组织机构分类代码的通知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发局:根据卫生部《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与代码》( WS218-2002)的要求,本市医疗机构代码执行新的22位编码标准,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代码作相应更新,由原来的18位更新为22位。
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分类代码更新范围按《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规定取得独立《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本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二、编码部门和编码操作流程根据卫生部分类代码的编码特点和要求,上海市卫生局信息中心为全市医疗机构分类代码编码的唯一机构。
(一)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的代码更新。
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执业的单位,我局已经统一进行了分类代码编码,各单位22位分类代码已经确定,目前本市大部分医疗机构的《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已经下发,少数单位尚未领取。
已编码的医疗机构数据库由我局信息中心按市、区分类后按注册登记权限下发给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下发的数据库代码信息进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编码的更新,同时对照数据库信息通知尚未领取《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的单位补领代码证。
此项工作应于2007年10月30日前完成。
另:《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有效期为5年,请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将代码证已到期的单位资料收齐交由我局信息中心审核后重新核发新证。
(二)新设置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代码编码。
鉴于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先,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在后的顺序,结合卫生部分类编码的规则和指导意见,本市医疗机构的分类代码由卫生行政部门先赋予临时组织机构代码(编码范围在PDY00001-PDY99999之间)予以解决。
卫生机构分类与代码
![卫生机构分类与代码](https://img.taocdn.com/s3/m/82ffc927b4daa58da0114ae1.png)
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与代码(WS218-2002)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与代码》(WS218-2002)的通知直辖市卫生厅局:为执行《全国卫生统计调查制度》,完成卫生机构统计调查任务现将(组织)分类与代码》(WS218-2002)转发给你们,遵照执行。
标准文本见附件。
性附录)机构分类管理代码表构分类管理类说明性医疗机构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注明为“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注明为“营利性”的医疗机构生机构指未实行分类管理的其他各类卫生机构性附录)卫生机构(组织)类别代码表(1)小类类别名称说明医院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医(综合)医院中医专科医院肛肠医院骨伤医院包括正骨医院针灸医院按摩医院其他中医专科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蒙医院藏医院维医院傣医院其他民族医院专科医院不含中医专科医院口腔医院包括牙科医院眼科医院耳鼻喉科医院包括五官科医院肿瘤医院心血管病医院胸科医院血液病医院妇产(科)医院包括妇婴(儿)医院儿童医院精神病医院包括20张床位以上的精神卫生中心生机构(组织)类别代码表(2)小类类别名称说明传染病医院皮肤病医院包括性病医院结核病医院麻风病医院职业病医院骨科医院康复医院整形外科医院包括整容医院美容医院其他专科医院疗养院不包括休养所护理院(站)护理院护理站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生院街道卫生院乡镇卫生院0 中心卫生院0 乡卫生院诊部、诊所、医务室、村卫生室包括卫生所(室) 门诊部0 综合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医(综合)门诊部中医专科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不含中医专科门诊部卫生机构(组织)类别代码表(3)小类类别名称说明普通专科门诊部口腔门诊部眼科门诊部医疗美容门诊部精神卫生门诊部其他专科门诊部诊所普通诊所中医诊所中西医结合诊所民族医诊所口腔诊所医疗美容诊所精神卫生诊所其他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中小学卫生保健所村卫生室救中心(站)急救中心急救中心站急救站供血机构血站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基层血站、中心血库单采血浆站幼保健院(所、站) 包括妇幼保健中心妇幼保健院卫生机构(组织)类别代码表(4)小类类别名称说明妇幼保健所包括妇女、儿童保健所妇幼保健站包括妇幼保健中心生殖保健中心科疾病防治院(所、站)专科疾病防治院传染病防治院结核病防治院职业病防治院其他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站、中心)口腔病防治所(站、中心) 包括牙病防治所(站)精神病防治所(站、中心)皮肤病防治所(站、中心) 包括性病防治所(站)结核病防治所(站、中心)麻风病防治所(站、中心)职业病防治所(站、中心)寄生虫病防治所(站、中心)地方病防治所(站、中心)血吸虫病防治所(站、中心)药物戒毒所(中心)其他专科疾病防治所(站、中心)病预防控制中心(防疫站)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防疫站卫生防病中心预防保健中心卫生监督所(局)卫生监督检验(监测、检测)所(站)卫生(综合)监督检验(监测、检测)所(站)环境卫生监督检验(监测、检测)所(站)放射卫生监督检验(监测、检测)所(站)卫生机构(组织)类别代码表(5)小类类别名称说明劳动(职业、工业)卫生监督检验(监测、检测)所(站)食品卫生监督检验(监测、检测)所(站)学校卫生监督检验(监测、检测)所(站)其他卫生监督检验(监测、检测)所(站)学科学研究机构医学科学(研究)院(所)预防医学研究院(所)中医(药)研究院(所)中西医结合研究所民族医(药)学研究所医学专科研究所基础医学研究所病毒学研究所M613 老年医学研究所肿瘤(防治)研究所心血管病研究所血液学研究所整形外科研究所精神卫生研究所放射医学研究所医学生物学研究所生物医学工程研究所实验动物研究所结核病防治研究所皮肤病与性病防治研究所寄生虫病防治研究所地方病防治研究所血吸虫病防治研究所流行病学研究所医学微生物学研究所环境卫生研究所卫生机构(组织)类别代码表(6)小类类别名称说明劳动卫生(职业病)研究所营养与食品卫生研究所儿少卫生研究所医学信息研究所其他医学专科研究所药学研究所包括药用植物研究所学教育机构医学普通高中等学校0 医学普通高等学校医学院包括医科大学,不包括综合大学的医学院(部)中医(药)学院包括中医药大学民族医(药)学院其他医学普通高等学校0 医学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卫生学校中医(药)学校民族医(药)学校护士学校其他医学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医学成人学校0 医学成人高等学校职工医学院卫生管理干部学院其他医学成人高等学校0 医学成人中等学校卫生职业(工)中等专业学校中医(药)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卫生进修学校其他医学成人中等学校医学在职培训机构包括各类卫生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培训中心等健康教育所(站、中心)机构(组织)类别代码表(7)小类类别名称说明健康教育所包括健康教育研究所健康教育站(中心) 包括卫生宣教馆他卫生机构临床检验中心(所、站)临床检验中心临床检验所(站)卫生新闻出版社卫生图书出版社卫生报纸出版社卫生杂志社其他卫生新闻出版社指卫生音像出版社等其他卫生事业机构精神病收容所麻风村卫生消毒站包括消杀灭站乡防保组农村改水中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心(站)卫生机关服务中心卫生统计信息中心含卫生信息管理中心医学考试中心卫生人才交流中心医学科技交流中心其他生社会团体红十字会医学会包括预防医学会、护理学会、医院管理学会等各类卫生专业学会卫生协会输血协会医师协会其他卫生协会其他卫生社会团体。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系统行政区划代码变更管理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系统行政区划代码变更管理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4dd9b6f8f9951e79b89680203d8ce2f00666596.png)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系统行政区划代码变更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1.11.02•【文号】人社厅函[2011]581号•【施行日期】2011.11.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系统行政区划代码变更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11]5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行政区划代码作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系统中各个地区(机构)的标识项,是确保地区间信息交换源头地和目的地的唯一代码。
为确保业务正常开展和数据完整准确,需在国家有关标准基础上,制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系统统一使用的行政区划代码表,并规定行政区划代码变更的流程和规则。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信息系统适用范围各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系统,原则上均使用统一的行政区划代码。
跨地区业务类系统(异地转移、异地退管、异地就医等)、交换区联网数据管理类系统(联网监测、财务交换库、基金监管、就业监测等)、社会保障卡类系统所用行政区划代码应与部里实现同步更新。
本地业务类系统(社保核心平台、劳动99、新农保系统等)所用行政区划代码可根据统一版本适时更新。
二、变更管理原则(一)统一规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2007)国家标准,结合本行业数据管理层级和经办机构分布特点,制定本行业行政区划代码扩充规则。
具体参见《关于调整养老保险联网指标和加强数据上报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08〕118号)的附件2。
(二)集中管理。
部里根据各地变更申请情况,依据扩充规则,集中编制并发布行政区划代码,全国统一启用。
(三)稳定实用。
凡独立经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的地区(机构),在系统中均须具有对应的所属行政区划代码。
山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的通知-
![山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35dec52fef06eff9aef8941ea76e58fafab04561.png)
山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6.08.28施行日期2006.08.28文号主题类别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山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的通知各市卫生局、厅直医疗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根据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卫医发〔2006〕240号),结合我省实际,省卫生厅制定了山西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现将《山西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山西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山西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2山西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山西省卫生厅二OO六年八月二十八日附件1:山西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社区基本医疗服务。
二、基本要求:(一)符合当地《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得到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准入,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社区卫生服务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具备法定的执业资格。
(二)为独立的法人机构。
(三)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
三、床位根据服务范围和人口合理配置。
至少设日间观察床5张;根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可设一定数量的以护理康复为主要功能的病床,但不得超过50张。
四、科室设置至少设有以下科室:(一)临床科室:全科诊室、中医诊室、康复治疗室、抢救室、预检分诊室(台)。
新版全国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调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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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调查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2012年12月本报表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目录一、总讲明 (1)二、报表目录 (2)三、调查表式 (3)(一)医疗卫生机构年报表-医院类(卫统1-1表) (4)(二)医疗卫生机构年报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类(卫统1-2表) (10)(三)医疗卫生机构年报表-村卫生室(卫统1-3表) (14)(四)医疗卫生机构年报-诊所类(卫统1-4表) (16)(五)医疗卫生机构年报表-急救机构(卫统1-5表) (18)(六)医疗卫生机构年报表-卫生监督机构(卫统1-6表) (21)(七)医疗卫生机构年报表-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类(卫统1-7表) (23)(八)医疗服务月报表(卫统1-8表) (25)(九)卫生人力差不多信息调查表(卫统2-1表) (26)(十)村卫生室人员差不多信息调查表(卫统2-2表) (27)(十一)医用设备调查表(卫统3表) (28)(十二) 住院病案首页(卫统4-1表) (29)(十三)中医住院病案首页(卫统4-2表) (31)(十四) 采供血信息年报表(卫统5-1表、卫统5-2表、卫统5-3表) (33)(十五)采供血信息月报表(卫统5-4表) (36)(十六)采供血信息日报表(卫统5-5表) (38)(十七) 药品网上采购差不多情况年报表(卫统6-1表) (39)(十八)药品网上采购月报表(卫统6-2表) (40)四、要紧指标解释………………………………………………………………………… (41)五、附录 (48)(一) 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T11714-1997) (48)(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2007) (49)(三)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GB/T10114-2003) (50)(四)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与代码(WS218-2002) (51)(五)登记注册类型与代码 (58)(六)人的性不代码(GB/T2261.1-2003) (59)(七)婚姻状况代码(GB/T2261.2-2003) (59)(八)从业状况(个人身份)代码(GB/T2261.4-2003) (59)(九)中国各民族名称的罗马字母拼写法和代码(GB/T3304-1991) (60)(十)学历代码(文化程度代码GB4658-2006) (61)(十一)学位代码(GB/T6864-2003) (61)(十二)所学专业代码(GB/T16835) (62)(十三)专业技术职务代码(GB/T8561-2001) (63)(十四)中医病症分类与代码(GB/T15657-1995) (66)(十五)住院病案首页数据集 (68)(十六)中医住院病案首页数据集 (74)(十七) 设置/主办单位代码 (81)(十八) 政府办医疗卫生机构隶属关系代码 (81)(十九)医疗卫生机构业务科室分类与代码 (82)(二十)医师执业范围代码 (86)(二十一)医疗机构上报设备与代码 (87)(二十二)医院疾病名称目录 (88)(二十三)中医医疗技术目录 (92)一、总讲明(一)调查目的:了解全国卫生资源配置与医疗服务利用、效率和质量情况,为监测与评价医改进展和效果、加强医疗服务监管提供参考,为有效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提供基础信息。
疾病分类与代码)【卫生部2012年2月2日发布】
![疾病分类与代码)【卫生部2012年2月2日发布】](https://img.taocdn.com/s3/m/94814627192e45361066f5a9.png)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疾病分类与代码(修订版)》的通知卫办综发〔2011〕1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各单位,部机关各司局:为加强医疗服务信息监管,满足临床路径管理、医保费用结算、付费方式改革等医改工作需要,做好《疾病分类与代码(GB/T 14396-2001)》修订工作,我部组织专家编写了标准试行稿。
现印发给你们,试行期为1年(可在卫生部网站下载)。
请参照执行,并及时将试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有关建议反馈我部。
联系人:卫生部统计信息中心缪之文、伍晓玲联系电话:(010)68792810、68792482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疾病分类与代码(试行稿).doc疾病分类与代码表(试行稿).rar疾病分类与代码(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目录前言 (1)1 范围 (2)2 术语及定义 (2)3. 符号 (2)4 分类的原则与编码方法 (2)5 疾病分类与代码表 (2)6 章节名称与代码 (4)7 3位代码类目表(ICD-10) (4)8 4位代码亚目表(ICD-10) (4)9 6位扩展代码表 (4)前言《疾病分类与代码(GB/T14396-2001)》等效采用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广泛应用于医疗卫生服务、医疗保险、公安、民政等领域。
为推进疾病分类标准化、规范化,我部组织专家对该标准进行了修订,以满足临床路径管理、按病种付费、医院评审、重点学科评审、传染病报告等需要。
即在4位ICD-10标准代码基础上拓展到6位代码,共对22542个疾病进行了扩展,扩展码的疾病条目来源于部分省市疾病编码字典库及医院出院病人数据库。
本标准由卫生部统计信息中心组织修订,具体工作由中国医院协会病案管理专业委员会承担,北京等18个省份38家医院参与编码工作。
-1-疾病分类与代码1 范围疾病分类与代码规定了疾病、损伤和中毒及其外部原因、与保健机构接触的非医疗理由和肿瘤形态学的分类与代码。
教育部关于印发《学校(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发[2011]6号
![教育部关于印发《学校(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发[2011]6号](https://img.taocdn.com/s3/m/98a1a11a0640be1e650e52ea551810a6f524c8e8.png)
教育部关于印发《学校(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教育部关于印发《学校(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发[201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为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规范管理全国学校(机构)代码,提高教育统计管理水平,我部研究制定了《学校(机构)代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现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充分认识贯彻执行《管理办法》的重要意义。
《管理办法》是对学校(机构)统一编制、及时更新、动态维护学校(机构)代码的管理制度,对于统一规范学校(机构)代码并及时更新、维护,提升教育统计管理标准化、规范化水平,消除信息孤岛,实现教育统计数据快速交换和共享,提高教育数据利用效率和效益,构建国家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具有重要作用。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相关业务机构要互相配合,依据《管理办法》相应工作流程,处理好学校审批工作与学校(机构)代码管理工作的衔接。
教育行政部门内负责学校审批工作的机构在处理学校(机构)的设立、合并、变更和终止等有关业务时,须及时向负责学校(机构)代码管理工作的机构告知相关信息。
三、各地教育行政部门须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提出具体实施办法,认真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学校(机构)做好统一代码申请、登记和更新维护工作。
附件:学校(机构)代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二○一一年七月十二日附件:学校(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反映学校(机构)代码的增减变动情况,规范学校(机构)代码的赋予、更新与维护、使用与管理,明确职责与分工,保证学校(机构)代码信息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医保版中医病证分类与代码更新工作的通知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医保版中医病证分类与代码更新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babb0cdc2dc58bd63186bceb19e8b8f67c1cefba.png)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医保版中医病证分类与代码更新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1.12.21
•【文号】
•【施行日期】2022.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
正文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医保版中医病证分类与代码更新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中医药管理局: 为加快推进统一的医保信息业务编码标准,满足医保业务需求,破除信息壁垒,促进数据共享互认,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医疗保障标准化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医保发〔2019〕39号)有关要求,国家医疗保障局决定按照《中医病证分类与代码》(GB/T 15657-2021)对医保疾病诊断和手术操作分类与代码中的中医病证分类与代码进行更新,定于2022年1月1日起开始使用。
现将相关材料和说明印发给你们,请抓好相关工作落实。
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1.《中医病证分类与代码》(GBT15657-2021)编码规则
2.《中医病证分类与代码》(GBT15657-2021)
3.《中医病证分类与代码》医保版对应《中医病证分类与代码》(GBT15657-2021)映射表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2021年12月21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7123e65bb207e87101f69e3143323968011cf471.png)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04•【字号】晋政办发[2009]143号•【施行日期】2009.09.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4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山西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九月四日山西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发〔2009〕13号),设立山西省卫生厅(以下简称省卫生厅),正厅级建制,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国务院及省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划转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三)划入原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
(四)划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生产企业标准备案职责。
(五)增加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的职责。
(六)增加贯彻执行国家药品法典,建立并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职责。
(七)加强食品安全综合监督职责。
(八)加强对医疗服务、公立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九)加强重点传染病控制及地方病防治。
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
(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
二、主要职责(一)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拟定全省卫生改革与发展战略目标、规划和方针政策;组织实施国家关于卫生、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卫生、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依法拟定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推荐)卫生机构(组织)类别代码
![(推荐)卫生机构(组织)类别代码](https://img.taocdn.com/s3/m/adc9684cb7360b4c2e3f6495.png)
D110
综合门诊部
A229
其他中医专科医院
D120
中医门诊部
A3
A300
中西医结合医院
D121
中医(综合)门诊部
A5
专科医院
D122
中医专科门诊部
A511
口腔医院
D130
中西医结合门诊部
A512
眼科医院
G1
G100
妇幼保健院
A513
耳鼻喉科医院
G2
G200
妇幼保健所
H211
口腔病防治所(站、中心)
A523
结核病医院
H212
精神病防治所(站、中心)
A524
麻风病医院
H213
皮肤病防治所(站、中心)
A525
职业病医院
H214
结核病防治所(站、中心)
A526
骨科医院
A527
康复医院
A528
整形外科医院
A529
美容医院
A539
其他专科医院
A6
A600
疗养院
(注:专业文档是经验性极强的领域,无法思考和涵盖全面,素材和资料部分来自网络,供参考。可复制、编制,期待你的好评与关注)
附件:
四、卫生机构(组织)类别代码
中类
小类
类别名称
中类
小类
类别名称
A1
A100
综合医院
B1
B100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A2
中医医院
B2
B200
社区卫生服务站
A210
中医(综合)医院
C1
C100
街道卫生院
A220
中医专科医院
卫生部关于下发《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下发《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26c7408cd7931b765ce0508763231126edb777f.png)
卫生部关于下发《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05.02•【文号】卫办发[2002]117号•【施行日期】2002.05.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卫生部关于下发《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的通知(卫办发[2002]1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为加强卫生行业管理,我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发放《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以下简称《分类代码证》)。
现将发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发证范围与原则(一)除下列三类机构外的各级各类卫生机构和卫生社会团体,均应申办《分类代码证》。
这三类机构是:1、卫生行政机关;2、军队编制内卫生机构;3、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所属卫生机构。
教育部门登记注册的高中等医学院校、军队编制外医疗机构属发证范围之内。
(二)发证原则:1、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按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执业的机构数发放《分类代码证》;2、其他卫生机构只要提供法人单位登记证书(分别由民政、工商行政或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发放),均应发放《分类代码证》。
二、发证机关(一)《分类代码证》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具体工作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计机构承担。
(二)地区、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统计人员负责收集《分类代码证》申报表、编制代码、审核代码质量、发放证书、办理代码变更手续等,具体分工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三、办证程序(一)各级各类卫生机构(组织)依据属地原则向本县(区)卫生行政部门申办《分类代码证》,并递交以下材料:1、《分类代码证》申报表;2、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血站提供《血站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中心血库提供《中心血库采供血许可证》复印件,单采血浆站提供《单采血浆许可证》复印件;其他卫生机构和卫生社团提供民政、工商或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登记批准证书复印件。
(二)《分类代码证》有效期5年。
山西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更新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与代码的通知
![山西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更新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与代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04c077bdcccda38376baf1ffc4ffe473368fddb.png)
山西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更新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与
代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2006.03.15
•【字号】晋卫办医[2006]6号
•【施行日期】2006.03.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正文
山西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更新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与代码的
通知
(晋卫办医[2006]6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各单位:
按照卫生部的布置,根据省卫生厅《关于执行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与代码国家卫生行业标准的通知》(晋卫[2002]15号)要求,从2006年3月起开始对全省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与代码进行更新,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从2006年3月开始至9月底完成全省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与代码的更新。
二、今年开始的《医疗机构许可证》校验必须使用全国统一的22位代码,该(组织)分类与代码证由省卫生厅信息管理中心负责制发。
三、更换新证时,需携带旧证,如有内容变更应提供相应的变更文件说明。
四、市、县卫生局的统计部门具体负责各单位(组织)分类与代码证的更新工作,统一组织、统一安排。
统一上报省卫生厅信息管理中心办理。
五、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与代码数据库的更新、维护与信息服务费按以前的要求办理。
二〇〇六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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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更新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与代码的
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晋卫办医[2006]6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6.03.15
【实施日期】2006.03.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更新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与代码的通知
(晋卫办医[2006]6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各单位:
按照卫生部的布置,根据省卫生厅《关于执行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与代码国家卫生行业标准的通知》(晋卫[2002]15号)要求,从2006年3月起开始对全省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与代码进行更新,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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