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经营管理八项自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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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管理八项自律制度

一、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1、食品经营者必须依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和国家工商总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及《厦门市生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食品经营者为第一责任人。

2、食品经营者对购入的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和许可证件,并由食品经营者保存供应商的有效期内的相关证照复印件备查,并每年进行一次核对。

3、食品经营者按食品品种和批次查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质量检验合格报告、进口食品的商检证明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由食品经营者保存供应商的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备查。

4、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者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者,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可将有关资料复印件留存所属经营者备查,也可以采用信息化技术联网备查。

5、食品经营者对进入商场、超市、便利店悬挂“总经销”、“总代理”字样牌匾的必须查验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授权文书,并将文书复印件留存归档备查。

6、严禁准入的食品:

(1)假冒伪劣食品;

(2)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过期、失效、变质食品;

(3)不符合人身安全健康要求的食品;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检验、验收不合格的食品;

(5)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污秽不洁、腐烂变质经及其它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规定的食品;

(6)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标准号、中文说明和标识的食品;

(7)非合法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

(8)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入市销售的其它食品。

7、食品经营者要针对消费者的投诉、新闻媒体对不合格食品的曝光,及时开展食品经营情况自查,发现问题立即下架处理,并将自检结果通报工商部门,主动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食品进货验收情况的指导和检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依据有关规定积极督促食品经营者建立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二、购销台账制度

按照国家对食品安全管理的要求,商场、超市、集贸市场、批发市场等食品经营者要建立食品购销台帐制度。

1、食品批发企业、商场、超市、集贸市场、批发市场等者要建立完整的食品购销台帐。

2、食品经营者要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进货票据,并按照供货商或进货时间等标准,将载有记录内容的票据统一规范装订或者粘贴成册。台账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3、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者依法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者,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可将有关资料复印

件留存所属经营者备查,也可以采用信息化技术联网备查。

4、食品批发企业按照每次批发食品的情况如实制作批发记录台账,记录应当包括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销售票据。台账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年。

5、有条件的经营者依法对查验的许可证件、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以及建立的进销货台账,采用扫描、拍照、数据交换、电子表格等科技手段,实行计算机管理。

三、质量承诺制度

1、不销售无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无产品检疫质量合格证和无中文标识的食品。

2、杜绝销售过期食品和露天摆放直接入口食品。

3、杜绝误导消费者行为和带有欺骗性的虚假宣传。

4、保证具有认证资格机构认证的食用农产品的品质和认证证书及专用标志的质量标准一致。

5、保证食品进货供货商主体资格的合法性,确保各种法定要件和约定的履行。

6、保证对销售的无认证证书、无产品检测合格证明的每一批次蔬菜、水果等进行药检抽检。

四、协议准入制度

1、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明确食品来源和责任,提高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确保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协议准入制度是指食品经营者(包括集贸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以协议的方式与优质农产品基地、食品质量合格的生产厂家和管理规范的批发市场、大型批发商建立购销挂钩关系,明确供货单位和供货产品质量责任,建立

优质食品进入市场的快速通道,保障上市食品的安全。

3、对以下食品大力推行购销挂钩制度:蔬菜、肉禽类及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熟食。

4、食品经营者应当与供货单位建立“场厂挂钩”“场地挂钩”的购销挂钩关系,双方应当签定合同,并使用规范的合同文本。在合同中就产品质量要进行详细的说明,对不合格食品的召回、退货、赔偿和出现不合格食品时解除合同等条款要有明确约定。

5、食品经营者应当将建立的购销挂钩的供货方情况和食品名录,报所管辖的工商行政管理所备案。并提供供货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食品品名、品种、规格、商标;证明供货方主体资格及产品质量合格的相关票证信息。

五、食品质量责任制度

1、本制度所称市场,是指由投资者开办的,吸收其他经营者在其中经营的商品交易场所,包括有形集市贸易市场、批发企业、超市、商场等。

2、本制度所称市场开办者,指市场的投资开办者及市场经营服务机构。

3、本制度所称食品质量责任制度,是指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对入场经营者的资格进行审查,明确和落实对入场经营者的食品质量管理责任。负有保证上市食品符合国家、企业或者地方制定的质量标准与卫生标准,保证上市食品不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及生命安全的责任。

4、建立市场开办者食品质量组织机构,建立市场内食品质量和食品卫生制度,负责食品质量和食品卫生日常管理工作,督促经营者保持经营场所整洁卫生,保证经营的食品符合法定标准。

5、督促市场内食品经营者履行《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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