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合集下载

广安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安市中心城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基本住房货币安置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安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安市中心城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基本住房货币安置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安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安市中心城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基本住房货币安置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8.02•【字号】广安府发[2016]19号•【施行日期】2016.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广安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安市中心城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基本住房货币安置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广安府发[2016]19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华蓥山景区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广安市中心城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基本住房货币安置补偿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四届市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安市人民政府2016年8月2日广安市中心城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基本住房货币安置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缩短征地拆迁还房安置过渡时限,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维护被征地拆迁群众合法权益,改善被拆迁人征地拆迁后的居住条件,促进征地拆迁安置工作顺利开展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和《广安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安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广安府发〔2013〕13号)、《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广安府发〔2016〕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结合广安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广安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包括广安主城区和前锋辅城,具体实施范围详见附表),经依法批准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符合广安府发〔2013〕13号第四章规定的征地拆迁安置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基本住房货币补偿安置,是指拆迁实施单位按规定标准,将被拆除的房屋换算成货币补偿安置费,支付给被拆迁人,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居住需求的一种安置补偿方式。

第三条坚持被拆迁人自愿的原则,凡在广安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拆迁的房屋,被拆迁人选择基本住房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适用本办法。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城区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城区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城区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8.17•【字号】岳政办发〔2024〕9号•【施行日期】2024.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城区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新港区、南湖新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岳阳市城区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8月1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票印制、核发及使用管理第三章房票资金结算及兑付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岳阳市城区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拓宽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渠道,满足被征收人多元化安置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票是指房屋征收安置部门或征地拆迁实施机构(以下统称房屋征收部门)依据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及相关奖励核算,出具给被征收人用于购买市城区房票安置房源库商品房的资金结算凭证。

本办法所称房票安置是指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并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按照货币补偿安置的政策,将货币补偿金额及相关奖励以房票抵扣购房款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是货币补偿安置的一种特殊形式。

第三条市城区范围内(包括岳阳楼区、云溪区、君山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新港区、南湖新区)的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适用本办法。

拆迁安置工作中重点,难点问题的调研报告

拆迁安置工作中重点,难点问题的调研报告

拆迁安置工作中重点,难点问题近来,我镇的市重点工程项目众多,拆迁安置过程出现了不少问题,由此引起的民间纠纷和群体上访呈上升趋势,严重影响我镇社会稳定,成为当前我镇经济发展不容忽视的障碍。

因此认真研究我镇拆迁安置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规范政府行为,使之在以后的拆迁安置工作中真正做到依法行政,执政为民,切实维护拆迁群众在城市化进程中的实际利益,有现实意义.本人通过领导的开会总结、同动迁户谈话、下村入户实地调查等方式,对动迁情况进行了研究,现将我一些肤浅的意见汇报如下,供领导参考。

一、基本情况达道湾镇总面积××平方公里,其中农村面积××平方公里,农业人口约占总人口的*%,是城乡结合地区.我镇牢牢抓住鞍钢西扩、达道湾工业园区全面启动等机遇,围绕鞍山市政府的“十一五规划”的奋斗目标,确立了“举全镇之力抓园区建设,合万众之心建经济强镇"的发展战略。

全镇24个村屯中的17个均有城建开发任务,共开发征用土地××多亩,累计拆除房屋约××万平方米,拆迁群众××户,其中农民××户××人,农村拆迁安置量大任务重。

我镇拆迁安置工作在各级各部门的高度重视下,在广大拆迁户的理解支持下,总的来说进展顺利,并市级拆迁工作的好典型.二、我镇开展拆迁安置工作中主要经验拆迁安置工作情况复杂、矛盾突出、任务繁重。

在工作中,我镇克服种种困难,冲破重重阻挠,取得了一些成绩,积累了一些经验.1、领导重视是搞好拆迁安置工作的保证。

拆迁安置工作牵涉面广,情况错综复杂,没有强有力的领导组织作保障,工作很难开展,为加强领导力量,强化保障措施.一是镇级领导在严格执行政策的前提下,对各个项目的拆迁安置全权负责。

二是建立了镇机关干部联系村屯制。

由于村屯的拆迁安置任务较重,压力较大,矛盾较多,为减轻村屯的压力,镇里向每个拆迁村屯派出了1至2名镇级机关干部协调指导拆迁安置工作,及时化解矛盾,解决问题,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关于淮安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补助标准的通知

关于淮安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补助标准的通知




23 围 墙 12砖墙 ㎡ 20 整砖墙、连墙基。
18砖墙或空斗墙 ㎡ 30
24砖墙 ㎡ 40
乱砖墙或干码墙 ㎡ 10
24 石 驳 ㎡ 40
5、 古树名木补偿按有关规定办理;
6、 本表未列项的,参照相应品种给予合理补偿;
7、 本表附着物补偿标准只适用于征地拆迁时宅基地等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附属物补偿,宅基地等建设用地范围外的附属物补偿按淮政发[2004]56号文规定标准执行。
钢 质 ㎡ 20 含油漆
扶手栏杆 15 不锈钢扶手、栏杆 m

面 16 室外水泥地坪 ㎡ 15 含垫层
17 室外砖地坪 ㎡ 10
18 塑料地板 ㎡ 15
19 水磨石地面 ㎡ 25 铜嵌条每平方米增加10元
59 霓虹灯广告牌 ㎡ 150 以霓虹灯灯组面积计算
备注:1、拆迁房屋重置价格表内已描述的项目不再另行补偿;
2、补偿后所有附属物归拆迁人所有,被拆迁人不得拆走或破坏(补助拆装费的项目除外);
3、对群众集资铺设的道路、自来水和下水道等已纳入拆迁房屋的等级评定和综合评估,拆迁时不再另行补偿;
中档 ㎡ 80 桦木、榉木等,含楞木、油漆等。
高档 ㎡ 100 山毛榉、进口木材、竹地板等,含楞木、油漆等。
简易拼木地板 ㎡ 20 底层地面未作充分处理,无地笼等;或材质较差;或二次使用;或工艺不规范。
复合地板 ㎡ 25
胶合地板 ㎡ 6 指用三合板、柳胺板、宝丽板等各类胶合板材铺设的地板。
关于淮安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补助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07-26-2007 字体:【大 中 小】 【关闭窗口】

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拆迁政策

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拆迁政策

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拆迁政策国家是人民的土地是农民的,增地权利不是农民的,征地权利却是开发商与政府利益的联合欺压掠夺强占没有国法的,全国各个部门都号称是人民的公仆,在农民征地拆迁问题上公仆都上哪去了呢?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新东村五组被政府拆迁,在没有任何手续的前提下以诱导,空挂,恐吓,威胁,牵驴,关照,捆绑,急拆,断水,断电,断路,欺骗,暗箱操作等方式榨取老百姓的房地产,掏空老百姓的存款,损害国家名誉,玷污政府行为.有法不依,以权谋私,敲诈掠夺老百姓的钱财.我们是海城市新东村失地农民,因政府拆迁以盈利为目的,补偿不合理,造成我们无法生活。

其表现如下:其一、诱导式,动员拆迁起在20日内走,每户得奖金一万元,预期超限者奖金取消。

其二、空挂式,先交房者,可按顺序号得到好楼层,后者只能住顶楼和一楼。

且不知回迁楼的时间、地点、质量,何时交给被动迁居民居住。

其三、恐吓式,动员拆迁人员,时常在居民中散布,不走就强迁,老百姓斗不过政府,小胳膊拧不过大腿。

蒋介石八百万军队都被共产党打败,何况几户不走的被动迁居民。

其四、威胁式,你们不走,我们就交给法院判,法院听谁的,不也听政府的吗?那时你们哭都来不及啦。

其五、牵驴式,查找在被动迁居民中,有一定影响的几户居民,给他们足够的货币,让他们先行,从而带动其他住户随行。

其六、关照式,排查被动迁居民中,有亲属在上级任有重要职务和影响的,暗中多给补偿资金,免除后患。

其七、查税式,动迁居民有经商、办企业、从事第三产业的,动用税务部门查你偷税、漏税、补税等,胁迫你搬迁。

其八、捆绑式,确定动迁户几十户为一组,每组全部在一定期限内走完,每户得奖金五千元,要有一户不从,势必影响其他住户奖金分配。

株连式拆迁,挑动居民之间不合,唯恐天下不乱。

其九、急拆式,每动员走一户居民,签字不足五分钟,房门、窗户等设施即将被毁。

次日,房屋被铲车、抓沟机夷为平地,使被动迁居民没有反悔的余地。

同时,也给其他左邻右舍不走的居民造成心里压力,动摇民心,造成恐慌,这就是海城的文明拆迁。

马鞍山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2024年)

马鞍山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2024年)

马鞍山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2024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5.30•【字号】马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马鞍山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2024年5月30日马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安置行为,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以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花山区、雨山区、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含当涂县托管范围)、马鞍山慈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等附着物的征收补偿和安置。

博望区参照本办法制定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土地征收补偿和安置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开的原则,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保障被征地农民及时足额获得补偿,得到妥善安置。

第四条市政府统一领导全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研究、决定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集体土地征收审查和监督管理。

市土地征迁安置管理机构负责集体土地征收管理事务性工作,根据用地批复和成片开发方案编制年度土地征收计划,对全市集体土地征收工作进行指导、协调,负责土地征收批后监管。

市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归集和市级重点工程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资金保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监督指导。

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等工作的监督指导。

市教育、公安、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审计和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相关工作。

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08]16号

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08]16号

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8.08.04施行日期2008.08.01文号市政发[2008]16号主题类别房地产市场监管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08]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邵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八月四日邵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一条为做好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以下简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拆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以下简称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土地管理体制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因建设征收集体土地,使用国有农用地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以及乡(镇)企业使用集体土地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因土地征收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因建设需要使用其剩余土地,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按本办法执行。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建设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并负责市辖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组织实施。

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马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

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马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

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马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马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已经2021年12月16日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周春雨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征收管理,维护当事人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辖区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和拆迁集体土地上房屋、附着物(以下简称“征迁”)的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征地撤组后剩余土地征迁的补偿安置,亦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省确定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对征迁补偿安置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政府统一领导全市征迁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统一管理征迁补偿安置工作,其所属的市土地征迁事务管理机构负责征迁补偿安置管理的事务性工作。

各区政府负责组织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辖区内征迁工作,其成立的土地征迁事务机构负责辖区内征迁补偿安置的具体事务工作。

慈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其管理的昭明村、杨家村集体土地的征迁实施工作。

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征迁相关工作。

第四条被征迁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应当服从社会经济发展对建设用地的需要,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积极协助做好征迁工作。

第五条建立征迁补偿安置保障联席会议制度,由区政府(慈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牵头,市国土资源、劳动保障、财政、公安、规划、房产、农林、监察等有关部门参与,定期研究解决征迁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第二章征地程序第六条征地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一)申请征地单位按照征地报批要求准备报件,送市国土资源局。

市国土资源局应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年度用地计划及农用地转用计划安排组织报批。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马鞍山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马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马鞍山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马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马鞍山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正文:----------------------------------------------------------------------------------------------------------------------------------------------------马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马鞍山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已经2019年2月12日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和2019年2月19日市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4月15日起施行。

市长左俊2019年3月15日马鞍山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土地及其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花山区、雨山区、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含示范园区范围)、马鞍山慈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简称“慈湖高新区”)范围内集体土地及其地上房屋、附属物的征收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博望区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报市政府备案后执行,被征地农民继续纳入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范围。

征地撤组后剩余土地及房屋、地上附着物的征收补偿安置,亦适用本办法。

国家、省确定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对征收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征收补偿安置遵循程序规范、补偿合理、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市政府统一领导全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集体土地征收管理、指导、协调、监督等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公安、农业农村和审计等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各自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各区人民政府、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慈湖高新区管委会为征收主体(以下简称征收主体),负责组织本区域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征收工作。

辽宁省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和管理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和管理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和管理意见的通知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辽宁省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和管理意见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农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民政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信访局、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和管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和管理的意见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用(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下同)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现就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使用和管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严格执行有关征地补偿费用的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辽宁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辽宁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有关规定,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应当坚持“六个不准”,即:农村土地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不准擅自改变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所有权(已经打乱集体经济组织界限的,可以本着尊重历史、承认现实的原则不再恢复);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不准剥夺和非法限制其获得相应征地补偿费用分配的资格;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定,不准假借村民会议或少数服从多数等办法侵害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依法保护对农村土地投资人的补偿权,不准克扣或剥夺投资者的合理补偿;公开发放征地补偿费用,不准以暗箱操作、欺骗、胁迫等方式克扣、侵占、截留和挪用;保持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不准借征收、征用之机重新调整承包地。

法律法规没有具体规定的,要从实际出发,按照法律法规精神,以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为宗旨,积极探索,统筹兼顾,平稳操作,妥善解决。

姜培胜、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二审行政判决书

姜培胜、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二审行政判决书

姜培胜、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允诺【审理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30【案件字号】(2020)辽行终12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孙弘达席铁斌刘毅【审理法官】孙弘达席铁斌刘毅【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姜培胜;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当事人】姜培胜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当事人-个人】姜培胜【当事人-公司】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代理律师/律所】周红雨辽宁助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周红雨辽宁助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周红雨【代理律所】辽宁助君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姜培胜【被告】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对征收土地应当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作出了明确规定。

【权责关键词】行政允诺合法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对征收土地应当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作出了明确规定。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等事项。

本案中,姜培胜于2017年9月5日在《大地附属物补偿明细表》上签字认可其所有的无照房、葡萄架、鱼塘等共55项财产损失的补偿金额共计为941507元,并于2017年12月7日与高新管委会签订补偿(补助)协议书,且经高新区审计局审核复查后发放补偿补助款。

故原审判决认定姜培胜承租的土地地上附着物等均已获得补偿并无不当,原审判决认定姜培胜的主张无法律依据符合前述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2.27•【字号】厦府办〔2016〕220号•【施行日期】2016.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16〕22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厦门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2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2月27日厦门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土资源部《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行政区域内因建设需要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征收实行区人民政府包干负责制。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推进。

市国土房产局作为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各区房屋征收部门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区人民政府负责发布本辖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告。

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征收项目实际情况委托相关镇(街)组织协调。

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由市、区土地房屋征收事务管理中心或委托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的国有征收实施单位实施,也可由其他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其他征收实施单位应当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名录中产生。

第四条房屋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在依法取得征收批准,并经区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公告后,方可实施征收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拆迁条例(征地补偿新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拆迁条例(征地补偿新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拆迁补偿暂行条例为了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为人民建设更美好安宁的家园,方便交通,充分发挥现代交通工具的便捷,用时间缩小边远地区的距离,实现城乡一体化,希望广大人民群众支持配合,特制定本条例。

(一)征地补偿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二)其他税费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

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

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三)征地工作程序告知征地情况。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确认征地调查结果。

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交通、林业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各市动迁办公室共同确认。

组织征地听证。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制定的补偿标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将协议作为征地报件必备件附征地卷一同上报。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除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衢政发[2010]30号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除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衢政发[2010]30号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除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除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衢政发〔2010〕30号)柯城区、衢江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衢州市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除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七日衢州市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除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衢州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除补偿安置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衢州市区范围内(即柯城区、衢江区行政区域范围)因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而涉及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补偿、安置等事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需拆除房屋的,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征地范围并将征地规划红线图向社会公示的同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在征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宜:(一)通知公安部门暂停办理户口的迁入、分户手续;(二)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房屋的买卖、交换、改(扩)建、析产、赠与、分割、租赁、抵押等手续;暂停办理土地权属、用途变更等相关手续;(三)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暂停办理营业执照、临时营业执照;(四)通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办理建设用地规划审批和补办审批等相关手续;(五)通知综合执法部门加强监管,及时处理违章建筑行为。

暂停期间内,因出生、婚嫁和复转退军人、离退休人员、中专以上院校学生以及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教人员回原籍,确需办理户口迁入且符合户籍管理规定的,可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辽政发[2004]27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辽政发[2004]27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辽政发[2004]27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近年来,我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土地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征用土地行为,保证了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的用地需求。

但在征地工作中,一些地方存在补偿标准低、经费不到位、安置不落实等问题,损害了被征地农民的利益。

为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重要性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生活保障。

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事关国家经济建设,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和长远生计,关系到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

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是党在农村的一项重要政策,也是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原则。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高度重视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全面贯彻《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严格执行法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认真协调解决征地中出现的问题,切实处理好保障各类建设用地与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关系,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二、进一步规范征用土地行为,加快推进集体非农业建设用地使用制度改革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定征地范围。

除能源、交通、水利、环保等重点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国防建设项目等国家为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对集体所有土地实行征用外,一般建设用地应通过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收、购买、租赁等方式取得。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14〕175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14〕175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14〕175号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已经2014年10月22日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1月13日合肥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被征收房屋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人社、规划、房地产、农业、公安、土地储备、监察和审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各自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各区人民政府(包括受市政府委托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管委会,下同)负责辖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区人民政府组织本级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社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称征收房屋实施单位),具体实施辖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四条因建设需要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发展改革、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等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立项、规划范围和土地征收等批准文件,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

辽宁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7号]

辽宁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7号]

辽宁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7号)《辽宁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业经1993年11月12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岳岐峰一九九四年一月七日辽宁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我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均适用《条例》和本细则。

第三条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公安、土地、邮电、供电、城市公用设施管理等部门,以及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单位,应当配合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一般规定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拆迁房屋,必须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经审查批准,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被拆迁房屋使用价值鉴定文件;(三)建设规划用地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房屋拆迁需要变更土地使用权的,必须依法办理土地权属变更手续。

拆迁房产管理部门管理的房屋,应当提交产权调换、交纳租金协议。

第五条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出具委托书。

未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六条房屋拆迁许可证一经发放,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等以房屋拆迁通告或者其他形式予以公布,并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下列手续:(一)房屋买卖、交换、出租、抵押、典当、赠与、分割、析产、调换手续;(二)本细则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居民常住户口的迁入和分户手续;(三)核发营业执照;(四)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及用地审批手续。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鞍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26•【字号】鞍政办发[2007]33号•【施行日期】2007.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鞍政办发〔2007〕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四月二十六日鞍山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制度,更好地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铁东区、铁西区、立山区、千山区、高新区和千山风景区等行政区域内的被征地农民,本办法中的被征地农民是指土地被政府全部征用的在籍农业人口。

第三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由各区政府和高新区、千山风景区管委会负责统一组织实施。

第四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要坚持生存与发展相结合,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凡符合年龄要求(男年满55周岁以上、女年满50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除外)自土地被全部征用的次月起,可按月享受217元/月(鞍山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养老保障待遇;对当时未达到年龄要求的被征地农民,从达到规定年龄的次月起开始享受。

养老保障待遇标准随着鞍山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而调整。

第六条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资金由各区政府和高新区、千山风景区管委会全额承担,个人不缴费。

第七条对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需求的被征地农民,各级政府要采取切实措施,促进其实现就业。

实现就业的被征地农民,按就业的不同情况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障。

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阳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阳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阳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4.16•【字号】咸政发〔2015〕11号•【施行日期】2015.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阳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咸政发〔2015〕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咸阳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已经2015年4月1日市政府第二十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咸阳市人民政府2015年4月16日咸阳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不含西咸新区各新城规划区,以下统称“市区”)的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与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征收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

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

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市国土资源部门可以委托秦都区、渭城区政府或园区管委会承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参与征地拆迁与房屋征收工作。

第四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时孝民与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复议纠纷上诉案

时孝民与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复议纠纷上诉案

时孝民与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复议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26【案件字号】(2021)辽行终7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明李侃杜刚【审理法官】李明李侃杜刚【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政府;时孝民;鞍山市人民政府【当事人】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政府时孝民鞍山市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时孝民【当事人-公司】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政府鞍山市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康平辽宁法理律师事务所;时佳辽宁善勤律师事务所;曹善勤辽宁善勤律师事务所;马健辽宁仁锦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康平辽宁法理律师事务所时佳辽宁善勤律师事务所曹善勤辽宁善勤律师事务所马健辽宁仁锦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康平时佳曹善勤马健【代理律所】辽宁法理律师事务所辽宁善勤律师事务所辽宁仁锦合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政府;鞍山市人民政府【被告】时孝民【本院观点】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第三人质证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行政不作为【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本案中,关于时孝民主张的639.53平方米房屋,虽然其未提交房产证原件,但其提交了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保存的该房屋的档案材料;关于时孝民主张的294.53平方米房屋,其提交了鞍山市千山区规划管理办公室颁发的鞍千建规(97)第010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证记载的面积为294.53平方米。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鞍政办发【2006】10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鞍山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事《鞍山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六年三月二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鞍山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及附属物补偿管理,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参照国家,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市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千山风景区集体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房屋拆迁工作的监督管理。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授权各区政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千山风景区管委会组织拆迁工作,具体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四条被拆迁房屋安置补偿实行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方式,由被拆迁人提出书面申请,自愿选择。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后,拆迁区域内的集体建设用地归政府所有。

第五条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根据被拆迁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积,以县,区政府核发的《房屋产权证》记载为准;《房屋产权证》没有记载的,以房屋产籍记载的为准。

利用合法住宅房屋从事生产经营的,按照住宅房屋予以补偿安置。

第六条宅基地上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一)实行产权调换的,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1.建筑面积的确定:根据被拆迁人原居住有照房屋建筑面积,按照“就进上靠”原则确定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

也可自愿选择“下靠”,原房屋建筑面积大于下靠户型面积部分,按
市场评估价格补偿。

根据实际情况,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为:单室37平方米、46平方米;双室56平方米;叁室75平方米、90平方米。

2.合法住宅房屋补偿安置:原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不收取建设费用,安置户型扩大面积部分按每平方米830元收取建设费用,被拆迁人获得全部产权。

3.无产权产籍住宅房屋补偿安置:
(1)符合在该区域居住、独立开门的唯一住房,有1999年12月31日(含1999年12月31日)前正式户口,具有与户口相符的集体土地使用证3个条件的,可比照合法住宅房屋安置并收取建设费用。

建筑面积以实际测量为准。

(2)本人在此居住,具有与户口相符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拆迁区域内2000年1月1日以后正式户口的无产权产籍房屋,原则上不予安置,按规定标准(见附件1)给予适当补助。

如属独立开户的唯一住房,且具有批准拆迁之日前3年正式户口的,可将原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按50%计算后,比照合法住宅房屋按面积“上靠”确定安置面积,扩大面积部分按每平方米830元收取建设费用,被拆迁人获得全部产权;
(3)本人不在此居住,无拆迁区域内正式户口,户口与集体土地使用证不相符的无产权产籍房屋,不予安置。

按规定标准(见附件1)给予适当补助。

4. 产权调换过渡期限为拆迁之日起18个月。

过渡期间的补助标准为:拆迁合法住宅房屋,由拆迁人一次性付给被拆迁人搬家补助费200元。

对自行安排过渡用房的,拆迁人按照每户每月120元标准付给被拆迁人租房补助费。

无产权产籍房屋不发给上述补助费。

5. 产权调换安置方式:回迁的立体单元,按照被拆迁人迁出顺序号和交纳扩大面积建设费用顺序号相加除以2的先后顺序,公开自选住房。

(二)实行货币补偿的,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货币补偿金额。

计算公式为:补偿金额=原居住房屋建筑面积×市场评估单价
为确保该区域拆迁居民的实际利益,由鞍山市房屋拆迁评估专家委员会评定所在区域住宅房屋最低保障价格。

市场评估价格低于最低保障价格的,按最低保障价格计算;高于最低保障价格的,按实际市场评估价格计算。

实行货币补偿的合法房屋,由拆迁人一次性付给被拆迁人搬家补助费200元。

第七条集体土地非住宅房屋补偿安置
(一)实行产权调换的集体土地非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确定产权调换非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以原非住宅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与产权调换非住宅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结清产权调换差价。

(二)实行货币补偿的,根据原非住宅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货币补偿金额。

(三)实行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还应当补偿被拆迁人以下费用:
1. 对于可拆除的设备(设施),按照货物运输价格和设备安装价格计算运输费和拆装费;对于拆除后无法恢复的设备(设施),给予适当补助。

2.实行产权调换的,对因拆迁而停产停业的企业职工,给予过渡期间补助费。

标准为:商店、门市部、门点等坐落于沿街并经营的商业用房,按照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0元给予补助;拆迁办公用房、车库等,按照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0元给予补助;利用场地从事生产经营的,按照土地面积每月每平方米5元给予补助。

未经营、停业的,不予补偿。

实行货币补偿的,对因拆迁而停产停业的企业职工,按上述标准给予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八条工厂、养殖场等生产性企业合法用房及附属物,一律按市场评估价格实行货币补偿。

第九条宅基地地面附属物以县(市)、区政府核发的《宅基土地使用证》确定的范围为准,补偿按规定标准(见附页2)执行。

第十条电话、有限电视等设施迁移费按实际发生的迁移费标准一次性予以补偿。

第十一条封闭冻结期间擅自进行房屋及其附属物新建、改建、扩建的部分以及在宅基地上栽植的树林等均不予补偿。

第十二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政府责成市有关部门或城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千山风景区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对超过搬迁期限的违章建筑,由各城区、高新区和千山风景区组织拆除。

第十三条阻碍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涂改、伪造房屋证照或以欺骗手段获得房屋证照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的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解释,由2006年三月十日起施行。

附件:1.无产权产箱房屋补助标准。

2.农村宅基地附属物补偿标准。

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
二OO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鞍政办发〔2006〕13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鞍山市集体
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有关事宜的补充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完善政策规定,进一步做好我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有关事宜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与《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鞍山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鞍政办发…2006‟10号)一并遵照执行。

一、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小于房屋证照建筑面积的,以被拆房屋实际建筑面积为准,进行补偿安置。

二、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大于房屋证照建筑面积的,以被拆房屋证照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进行补偿安置。

三、按照户口登记的人口数,以拆迁人合法住宅房屋人均建筑面积
30平方米以内部分“拆一还一”,不收取建设费用;人均建筑面积超过30平方米部分,按市场评估价格实行货币补偿。

如超出面积部分要求产权调换,按照超出建筑面积市场评估价格与所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结清产权调换差价。

特此通知。

二OO六年三月十六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拆迁办法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纪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各新闻单位。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电处2006年3月16日印发。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