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建委发[2009]72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发包与承包范围管理的通知

合集下载

成建委发2009第721号

成建委发2009第721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发包与承包范围管理的通知成建委发〔2009〕721号各区(市)县建设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的文件精神,落实《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成办发[2009]48号),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发包与承包范围的管理,防止在工程承发包中利用标段划分肢解工程、以不合理资质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建设工程的发包和承包活动应依法进行,工程招标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公开、公平、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项目业主在实施项目招标时,应按照国家资质管理的要求,结合项目实施的可行性和承包企业的承包能力合理划分标段,方便施工管理、提高投资效益。

不得将工程化整为零、随意肢解、规避招标。

二、房屋建筑工程应按照一个或几个单项工程划分标段,项目业主不得将一个单项工程的地下和地面以上部分割裂划分标段分别发包,或将应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个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总承包资质范围内的专业工程应随总承包招标一并进行,不得肢解发包。

总平市政和园林绿化、建筑幕墙、二次装饰装修工程及需先于主体建筑开工的深基坑工程,项目业主可单独发包,但应在总承包招标时明确发包方式、范围和履约责任。

在一个总承包标段内业主单独发包的专业工程不得再划分标段,严禁化整为零规避资质要求。

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发包可分为主体工程(道路排水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及专业工程(交通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道路绿化工程),但道路工程路基和路面不得分别发包。

主体工程应根据工程特性按照一个或几个单项工程划分招标标段,道路工程一般按照长度(桩号)划分,桥梁、隧道工程原则上以座为单位划分(长跨度桥梁、隧道可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划分),每一标段的划分规模(招标控制价)不得低于5000万元。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3.21•【字号】成建委发2011[160]号•【施行日期】2011.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成建委发2011[160]号)各区(市)县建设局,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市政工程)质量管理工作,规范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严格工程建设法定程序,保证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提高我市市政工程建设质量水平,针对我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现况,提出以下要求:一、加强对质量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针对常见质量通病,如检查井周边破损、沉陷、井盖座位移、下沉,伸缩缝处跳车,桥台后背下沉、跳车,沟槽处路面沉陷,沥青路面松散、离析,人行道板松动、碎裂、沉陷、路缘石弯道不顺等,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有效开展防治工作,并按照下列要求认真执行。

(一)质量通病防治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其他参建各方应按各自职责履行责任。

开工前,施工单位编写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有《质量通病防治方案和施工措施》专门章节,并经监理、建设单位核查批准。

(二)施工中,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按《市政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施工方案和施工措施》章节开展质量通病防治工作,检查施工单位的施工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是否落实到位;同时,监理细则应包含《质量通病防治》相关内容,对易出现质量通病的关键环节和重要部位的施工实施旁站监理,并做好记录。

(三)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须组织完成质量通病防治工作的验收及总结。

相关自评报告、监理评估报告及验收报告应包含质量通病防治相关内容,并进入档案。

二、强化工程实测及观感质量监督检查在确保结构安全、使用功能满足设计要求的基础上,强化工程实测及观感质量检查。

成建委发[2009]721号

成建委发[2009]721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发包与承包范围管理的通知成建委发[2009]721号各区(市)县建设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的文件精神,落实《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成办发[2009]48号),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发包与承包范围的管理,防止在工程承发包中利用标段划分肢解工程、以不合理资质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建设工程的发包和承包活动应依法进行,工程招标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公开、公平、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项目业主在实施项目招标时,应按照国家资质管理的要求,结合项目实施的可行性和承包企业的承包能力合理划分标段,方便施工管理、提高投资效益。

不得将工程化整为零、随意肢解、规避招标。

二、房屋建筑工程应按照一个或几个单项工程划分标段,项目业主不得将一个单项工程的地下和地面以上部分割裂划分标段分别发包,或将应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个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总承包资质范围内的专业工程应随总承包招标一并进行,不得肢解发包。

总平市政和园林绿化、建筑幕墙、二次装饰装修工程及需先于主体建筑开工的深基坑工程,项目业主可单独发包,但应在总承包招标时明确发包方式、范围和履约责任。

在一个总承包标段内业主单独发包的专业工程不得再划分标段,严禁化整为零规避资质要求。

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发包可分为主体工程(道路排水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及专业工程(交通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道路绿化工程),但道路工程路基和路面不得分别发包。

主体工程应根据工程特性按照一个或几个单项工程划分招标标段,道路工程一般按照长度(桩号)划分,桥梁、隧道工程原则上以座为单位划分(长跨度桥梁、隧道可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划分),每一标段的划分规模(招标控制价)不得低于5000万元。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我市夏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及防汛工作的通知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我市夏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及防汛工作的通知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我市夏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及防汛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5.05•【字号】成建委发[2009]271号•【施行日期】2009.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我市夏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及防汛工作的通知(成建委发[2009]271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市安监站,在蓉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近期即将进入夏季雨季时节,各地要结合夏季高温和汛期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重点抓好防土方坍塌,防围墙垮塌、防支撑失稳、防中暑中毒,防洪防涝、防雷电、防滑坡等安全工作,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有针对性地做好预防工作,制定汛期安全生产措施和应急预案,加强汛期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确保汛期安全。

为做好建设系统汛期安全生产工作,最大限度地减轻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现就做好我市夏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及防汛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当前,建筑工程即将进入夏季施工,是安全事故多发季节,安全生产形势严峻。

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视夏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及防汛工作,主要领导要深入施工生产第一线,及时研究解决本区域、本单位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完善各项管理制度。

要强化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管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工作的全面落实。

二、突出重点,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对深基坑开挖、塔吊等大型机械设备、临时用电、脚手架、临建设施等重点部位和环节的监控,及时发现隐患,及时排除隐患,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杜绝重大事故的发生,要突出抓好以下工作:(一)要加强对基础开挖、土石方施工的检查、监控。

重点检查基坑壁的有效支护,在施工现场要设置观测点,随时观测基坑边坡及毗邻建筑物、构筑物的变化,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夜间施工管理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夜间施工管理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夜间施工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7.24•【字号】成建委[2012]343号•【施行日期】2012.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夜间施工管理的通知(成建委[2012]343号)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随着“五大兴市”战略的实施,“北改工程”、“两快两射两环”和地铁工程陆续开工建设,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建设迎来建设高潮,为加快工程建设,工地夜间施工扰民问题也日益凸显。

为规范和加强建设工程夜间施工管理,保障居民的良好生活环境,减少夜间施工噪音扰民,根据《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成都市建筑施工现场监督管理规定》、《成都市建筑工程夜间施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建筑工程夜间施工管理是文明施工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根据《成都市建筑工程夜间施工管理办法》,市建委负责本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以下简称中心城区)范围内所管辖的工程项目夜间施工管理工作。

中心城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关于下放调整五城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权限的实施意见》要求,切实做好管辖范围内工程项目的夜间施工管理工作。

其余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切实做好管辖范围内工程项目的夜间施工管理工作。

二、凡中心城区的工程项目禁止在22时至次日6时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因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确需进行夜间施工的必须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证》。

三、市属以上重点建设项目、为民办实事工程项目等因工程建设需要夜间施工的,按《成都市建筑工程夜间施工管理办法》规定流程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夜间施工。

四、各级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要将夜间施工相关规定纳入《文明施工责任书》,并作为工程项目开工前集中安全教育内容。

关于进一步加强成都市国家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2009-5)_secret

关于进一步加强成都市国家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2009-5)_secret

关于进一步加强成都市国家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为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障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有效制止围标、串标行为,促进评标活动体现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国家九部委56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令第12号)、《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七部委令第30号)以及成都市人民政府贯彻省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成府发[2007]44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国家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Array一、发布招标公告,购买招标文件的规定(一)招标公告发布媒体。

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方便投标人获取招标信息,扩大有效投标竞争。

所有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国家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其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必须在《四川建设网》公开发布,也可以同时在《成都招标投标网》、《成都建信网》(《成都招标投标网》、《成都建信网》为免费发布媒体)等其他媒体上发布,但内容必须一致。

(二)潜在投标人凭购买人身份证及介绍信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招标人不得另行设置其他条件限制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

(三)招标工程划分多个标段的,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中明示投标人可以投标的标段数量,招标人不得指定投标人的投标标段,投标人可按公告要求自由选择标段进行投标。

(四)本市国家投资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应按管理权限进入当地有形建筑市场(交易中心),由有形建筑市场(交易中心)对发售活动进行见证,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招投标监督机构的监督。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对我市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开展施工质量和安全随机巡查的通知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对我市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开展施工质量和安全随机巡查的通知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对我市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开展施工质量和安全随机巡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2.23•【字号】成建委发[2009]103号•【施行日期】2009.0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对我市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开展施工质量和安全随机巡查的通知(成建委发[2009]103号)各区(市)县建设主管部门;在蓉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检测机构:为深入学习贯彻中央、省、市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认真查找、整改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落实过程中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着力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全面加强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管,狠抓主体责任的落实,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市政府《关于做好2009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成府发〔2008〕69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成办函〔2009〕4号)以及市政府办公厅《成都市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年活动实施方案》(成办函〔2009〕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委将从今年一季度起对全市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开展施工质量和安全进行随机巡查,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巡查的主要内容:(一)施工质量方面重点检查: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机构履行质量责任情况;工程实体质量;施工技术资料、监理资料以及检测报告等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开展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工作情况。

(二)施工安全及文明施工方面重点检查:建设单位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建设情况,施工企业及项目部学习和执行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情况,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建设情况,“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履职尽责情况,三级教育”落实情况,施工现场重大危险隐患排查及整改落实情况,安全生产专项治理情况及文明施工情况等,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巡视检查及监督整改情况。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推行全面安全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推行全面安全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推行全面安全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2.23•【字号】城建委发[2009]106号•【施行日期】2009.0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推行全面安全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城建委发[2009]106号)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蓉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为进一步强化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以科学发展观指导我市施工安全管理工作,促使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部建立起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实现我市建筑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今年市建委将我市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全面安全管理制度的试点工作。

一、指导思想全面安全管理是指企业及工程项目部以国家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等相关要求为依据,综合运用现代科学管理技术,在“决策、计划、实施、检查、验收、总结”等环节,通过“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管理,有效控制影响安全生产的各种要素,从而达到安全生产目标,提高企业及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水平的系统管理活动。

全面安全管理是企业实现安全生产的前提,是企业对全体职工及施工现场全过程管理的重要手段。

推行全面安全管理对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管理水平,促进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工作目标通过全面安全管理,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落实企业及项目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实现企业安全管理行为规范化、安全管理制度化、作业秩序规范化和防护设施工具化,从而建立起从企业到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实现人、机、料、法、环的高度和谐统一。

我市全面安全管理制度的推行工作计划在三年内全面推开,即:2009年,在全市各区(市)县以及部分大型建筑施工企业展开试点工作;2010年,在总结全市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推广全面安全管理工作,力争30%的新开工工地实施全面安全管理制度;2011年,总结完善全面安全管理制度的相关机制及措施,在全市所有工地全面推行,所有新开工工地实施全面安全管理制度。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建设工地环境综合整治的通知-成建委发[2009]217号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建设工地环境综合整治的通知-成建委发[2009]217号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建设工地环境综合整治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建设工地环境综合整治的通知(成建委发[2009]217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在蓉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根据全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会议部署,结合我市集中治理“六乱”等专项活动的开展,进一步深化建设工地综合整治工作,杜绝工地“脏、乱、差”现象发生,经研究决定,开展2009年建设工地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以省、市政府关于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会要求为目标,以建设工地工作、居住环境,扬尘、污水、噪声等专项治理为重点,严格执行《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暂行标准(环境和卫生)》标准,全面提高我市建设工地环境保护规范化、标准化的管理水平,彻底改变建设工地整体面貌,打造我市建设工地环保新形象。

(二)工作目标1、建设工地达到“整洁、规范、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

2、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作到施工利民、便民、不扰民。

3、建设工地管理符合“场内标准化、场外景观化”标准。

4、建设工地环境保护做到规范化、标准化管理。

二、整治工地范围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的在建工程施工现场(年底前未竣工)。

三、工作步骤集中突击阶段:3月25日-4月25日推进深化阶段:5月1日-9月25日全面提升阶段:10月1日-12月25日四、整治工作内容建设工地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包括建设工地的外部环境、内部环境、防治扬尘、防治污水、防治噪声、环境卫生等六个方面。

(一)外部环境管理整治的主要内容:建设工地实行打围作业、封闭式施工;外墙面的美化装饰;工地“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净化、绿化、美化、亮化”措施等,做到外部景观化。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安全标准化工作的意见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安全标准化工作的意见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安全标准化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2.23•【字号】成建委发[2009]104号•【施行日期】2009.0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安全标准化工作的意见(成建委发[2009]104号)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蓉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为贯彻落实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5〕232号)精神,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实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持续改善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状况,建立起从企业到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保持我市建设施工安全生产的良好势态,现就深化我市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工作目标安全标准化就是通过不断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各类管理要素,实现安全管理行为规范化、安全管理制度化、作业秩序程序化和防护设施工具化,促进企业建立运转有效的安全生产保障体系。

全市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及其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工程造价在100万元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及省、市有关规定进行评价,达到“标准”和“四化”要求。

二、工作措施1.强化管理标准。

通过建立健全企业的专职安全管理机构,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管理措施实现安全行为管理规范化;通过落实和完善各级安全管理责任实现安全管理制度化;通过安全保证体系的运行,建立预防、监控和持续改进机制实现作业秩序程序化;按照《成都市建筑工地安全文明施工设施标准化图例》、《成都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参考图例》、《成都市市政工程文明施工设施图例》、《成都市建筑施工竹笆板安装技术要点(试行)》中规定的临时设施、场容场貌、安全防护、临时用电、竹笆板防护等标准,全面推广工具式安全防护设施,实现防护设施工具化。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的通知【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发文字号】成建委发[2009]111号【发布部门】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发布日期】2009.02.24【实施日期】2009.02.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的通知(成建委发[2009]111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督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各责任主体单位自觉落实质量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生产保证机制、提高质量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我委制定了《成都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贯彻执行。

附件:成都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成都市建设委员会二○○九年二月二十四日成都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为进一步实践和树立科学发展观,确立安全发展的理念,严格落实建设部关于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工作部署,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全面排查整治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认真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逐步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减少建筑安全事故总量,有效防范和遏制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监管组织机构和制度,将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隐患排查工作作为防范建筑安全事故的重要抓手,切实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活动,督促施工企业深入排查各类隐患,加强对重大危险点源的监管,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隐患排查治理的内容:一是建筑施工安全法规、标准规范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二是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的建立和落实情况;三是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四是危险性较大工程特别是地铁工程、深基坑工程、高大模板工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以及脚手架工程等安全专项方案的编制、专家论证和实施情况;五是安全培训教育情况,特别是农民工、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教育和“三类人员”的培训考核及持证上岗;六是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演练以及有关物资、设备配备和维护情况。

关于发布房屋建筑工程建安造价最低控制指标的通知

关于发布房屋建筑工程建安造价最低控制指标的通知

关于发布房屋建筑工程建安造价
最低控制指标的通知
成建价 [2011]25号
各有关单位:
为维护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发包与承包范围管理的通知》(成建委发【2009】721号)的文件精神,结合《关于发布房屋建筑工程建安造价最低控制指标的通知》(成建价【2010】26号)文施行一年以来的成效以及我市工程造价实际情况,成都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现继续公布我市房屋建筑工程建安造价最低控制指标(详见附件),供相关部门参考。

最低控制指标包括房屋建筑土建、安装工程(除业主可单独发包的需先于主体建筑开工的深基坑工程、建筑幕墙、二次装饰装修、总平市政和园林绿化工程外)造价的所有工作内容,包括业主直接采购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价格。

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成都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房屋建筑工程建安造价最低控制指标
附件:
房屋建筑工程建安造价最低控制指标。

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管理实施细则

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管理实施细则

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和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的实施和发展,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川建行规(2023)4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监督管理的通知》(川建行规(2023)19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成都市市本级住建领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实行工程总承包的,适用本细则。

各区(市)县住建领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参照实施。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第四条市住建局对全市住建领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指导和监督,负责市本级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发改委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工作,依据政府投资与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对工程总承包建设单位执行投资决策相关程序的监督管理职责。

市财政局负责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财政资金拨付。

负责加强指导政府投资项目落实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

市审计局按照其职责权限,依法对工程总承包项目建设各环节履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加大对投资政策落实、重大决策、投资绩效、资金使用、项目管理等方面的监督力度,对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

市国资委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的管理和考核,加强对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

市公资交易中心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进场交易工程总承包项目的现场服务和管理工作,加强对交易平台主体登记信息的查验和交易数据信息的统计报送工作。

关于进一步加强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发包与承包范围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发包与承包范围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发包与承包范围管理的通知成建委发[2009]721号各区(市)县建设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的文件精神,落实《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成办发[2009]48号),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发包与承包范围的管理,防止在工程承发包中利用标段划分肢解工程、以不合理资质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建设工程的发包和承包活动应依法进行,工程招标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公开、公平、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项目业主在实施项目招标时,应按照国家资质管理的要求,结合项目实施的可行性和承包企业的承包能力合理划分标段,方便施工管理、提高投资效益。

不得将工程化整为零、随意肢解、规避招标。

二、房屋建筑工程应按照一个或几个单项工程划分标段,项目业主不得将一个单项工程的地下和地面以上部分割裂划分标段分别发包,或将应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个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总承包资质范围内的专业工程应随总承包招标一并进行,不得肢解发包。

总平市政和园林绿化、建筑幕墙、二次装饰装修工程及需先于主体建筑开工的深基坑工程,项目业主可单独发包,但应在总承包招标时明确发包方式、范围和履约责任。

在一个总承包标段内业主单独发包的专业工程不得再划分标段,严禁化整为零规避资质要求。

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发包可分为主体工程(道路排水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及专业工程(交通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道路绿化工程),但道路工程路基和路面不得分别发包。

主体工程应根据工程特性按照一个或几个单项工程划分招标标段,道路工程一般按照长度(桩号)划分,桥梁、隧道工程原则上以座为单位划分(长跨度桥梁、隧道可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划分),每一标段的划分规模(招标控制价)不得低于5000万元。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质量管理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质量管理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加入收藏设为首页首页新闻资讯政务公开行业管理在线办事查询中心专题专栏下载中心你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文件通知文件通知公示公告工作动态办事指南领导分工政策职能机关处(室)区(市)县建设局直属单位协会、学会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质量管理的通知创建日期:2014/12/15 文件号:成建委〔2014〕427号信息来源:勘设处各区(市)县建设局、高新区规建局、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规建局,各勘察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为确保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进一步提高我市勘察质量水平,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关于加强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建质〔2008〕231号)、《关于印发〈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及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建市〔2009〕105号)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建市〔2014〕130号),结合近年来我市实行工程勘察事前报告、提前送审制度、工程勘察现场作业检查及工程勘察成果质量抽查的情况,现就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质量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我市甲、乙级岩土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应由本单位聘用的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担任。

二、为保证勘察成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避免在卵石场地采用单一动力触探方法造成对地层岩性的误判,工程勘探手段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甲级勘察项目1/2以上勘察孔、乙级勘察项目1/3以上勘察孔应采用植物胶等有效护壁方法取芯钻探;(二)当动力触探不能达到规范规定或设计要求的勘探深度以及勘探深度内有基岩分布时,应采用植物胶等有效护壁方法取芯钻探;(三)对取芯孔应进行动力触探对比试验,且对比孔不少于取芯孔总数的1/3。

三、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将勘察文件是否符合以上要求作为审查内容之一并严格把关,必要时应对现场作业原始记录进行核查,对不符合以上要求的勘察文件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

《四川省招标投标法规文件保留目录》

《四川省招标投标法规文件保留目录》

19
成都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从业单位信用信息管理实施办法
川交函〔2018〕631号 川交建便〔2018〕46号
成办发〔2018〕38号 成办函〔2016〕169号
20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 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成办函〔2019〕4号
21 关于实施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承诺制后招投标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 成发改招投标〔2017〕732号
原成都高新区规划建设局
第2页
备注
类别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制定单位(起草单位)
30
成都高新区经济运行与安全生产监管局等5部门关于在高新区范围内试行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两阶段”备案制度的通知
成高经发〔2018〕84号
原成都高新区经济运行与安全生产 监管局
31 关于加强武侯区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成武发改〔2019〕55号
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发展改革委 中共四川省委编办 四川省发展改革委 四川省发展改革委 四川省发展改革委 四川省发展改革委
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备注
类别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14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特许经营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自行建设 有关事宜的通知
25
关于进一步加强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发包与承包范围管 理的通知
成建委发〔2009〕721号
26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在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国家投资 项目执行标准招标文件模板的通知
成建委〔2018〕126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住房重建建材质量监管工作的通知-成办函[2009]111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住房重建建材质量监管工作的通知-成办函[2009]111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住房重建建材质量监管工作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住房重建建材质量监管工作的通知(成办函〔2009〕111号)有关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震灾区农房重建建材质量监管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09〕79号)精神,为确保我市灾后城乡住房重建工作又好又快推进,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城乡住房重建建材质量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摸清需求,保障建材供应有关区(市)县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城乡住房重建的工作进度,摸清重建建材需求,强力推进建材项目尽快投产、达产,大力支持建材企业充分发挥生产能力,多渠道组织货源供应,积极做好建材运输协调,按照建材特供直销机制,确保灾后城乡住房重建建材的供应。

二、强化宣传,增强质量安全意识有关区(市)县政府要强化对重建群众、施工企业以及从业人员的宣传教育工作,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引导群众树立建材质量意识,认识到使用不合格材料对自身生命安全的危害性,增强建筑安全意识;要以形象、直观的方式普及建筑安全知识,提高群众防范和识别伪劣建材的能力,知晓购买合格建材的方法和途径;要向商家进行诚信宣传教育,在建材经营户中全面推行商品质量承诺制。

三、加强监测,保障建材质量各级工商部门要采取定期和专项监测相结合的办法,推行行之有效的检测方法,对钢材、水泥、玻璃、砖等建材质量进行现场监测抽查,对涉嫌有质量问题的要及时封存送检;各级质监部门要加大对产品的抽查频次和后处理力度,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警示企业,引导消费;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要深入施工现场,加强建材使用的检查、检测和监督,强化施工监理,充分发挥重建督导员和村镇建设协管员的监督作用,坚决杜绝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进一步加强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发包与承包范围管理的通知
成建委发[2009]721号
各区(市)县建设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的文件精神,落实《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成办发[2009]48号),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发包与承包范围的管理,防止在工程承发包中利用标段划分肢解工程、以不合理资质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的发包和承包活动应依法进行,工程招标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公开、公平、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项目业主在实施项目招标时,应按照国家资质管理的要求,结合项目实施的可行性和承包企业的承包能力合理划分标段,方便施工管理、提高投资效益。

不得将工程化整为零、随意肢解、规避招标。

二、房屋建筑工程应按照一个或几个单项工程划分标段,项目业主不得将一个单项工程的地下和地面以上部分割裂划分标段分别发包,或将应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个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总承包资质范围内的专业工程应随总承包招标一并进行,不得肢解发包。

总平市政和园林绿化、建筑幕墙、二次装饰装修工程及需先于主体建筑开工的深基坑工程,项目业主可单独发包,但应在总承包招标时明确发包方式、范围和履约责任。

在一个总承包标段内业主单独发包的专业工程不得再划分标段,严禁化整为零规避资质要求。

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发包可分为主体工程(道路排水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及专业工程(交通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道路绿化工程),但道路工程路基和路面不得分别发包。

主体工程应根据工程特性按照一个或几个单项工程划分招标标段,道路工程一般按照长度(桩号)划分,桥梁、隧道工程原则上以座为单位划分(长跨度桥梁、隧道可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划分),每一标段的划分规模(招标控制价)不得低于5000万元。

给水厂、污水处理工程可参照房屋建筑工程标段划分原则划分。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范围包括:土石方工程,各类城市管道
工程,路基工程,路面工程及桥梁工程等,总承包范围内的专业工程应随总承包招标一并进行,不得肢解发包。

专业工程中交通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道路绿化工程,业主可单独发包,但应在总承包招标发包时明确发包方式、范围和履约责任。

在一个总承包标段内业主单独发包的专业工程不得再划分标段,严禁化整为零规避资质要求。

四、在总承包招标时,不能同时与主体工程一并招标的专业工程应由招标人估价,以暂估价形式列入施工总承包招标控制价进行招标,施工总承包招标结束后,由招标人及总承包中标人根据合同约定,依法进行专业分包招标,专业分包招标结束后,由总承包单位与专业承包单位依法签定分包合同。

政府投资项目暂估价应经过评审中心的评审。

五、工程总承包单位可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专业工程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专业分包单位,并签订分包合同。

但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专业分包的工程内容必须在工程总承包投标时予以事先明确,并在总承包合同中予以约定。

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项目业主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次分包。

总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交他人施工的,属于转包行为。

六、对项目业主单独招标发包的专业工程,项目业主应在总承包合同和专业工程施工合同中分别明确总承包企业和专业工程承包企业的责任,专业工程由总承包企业统一协调管理,专业承包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并按规定向总承包企业交纳总承包服务费和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费。

对项目业主单独招标发包的专业工程的工程质量、施工安全专业承包企业承担主要责任,总承包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七、项目招标发包时,总承包工程和专业承包工程资质条件必须达到国家资质标准,不得化整为零规避资质要求,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招标人不得将总承包资质范围中已包含的专业工程作为招标的附加资质条件;有多种资质要求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在设置联合体投标资质条件时,应分别满足相应总承包和各专业承包的资质标准要求,不得拒绝和排斥符合资质条件的联合体投标;不得利用联合体招标方式降低资质标准、规避资质要求。

八、承发包双方在依法签定施工合同后7日内将合同文本及附件
送工程所在地合同备案部门备案,合同中应明确所包含的专业工程内容和范围,列明总承包合同未包含的专业工程的内容和范围。

发承包双方依法对合同另行补充和变更的,应在签定补充或变更合同(协议)后7日内到原合同备案部门办理合同补充或变更备案。

劳务分包合同、商品砼和预拌砂浆采购合同、垂直运输机械安装合同以及由业主单独发包的专业工程合同的备案,发承包人应当在合同订立后7日内,将合同送当地合同备案部门备案。

对项目业主直接采购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其采购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单价、合价应在施工合同中列明,并进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的合同总价内。

项目业主不得将其直接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分离在施工合同以外。

九、相关监督部门要按照相应职责分工加大监管力度。

招标监督机构对工程招标行为和标段划分要严格监督,对违规招标发包的项目不得办理招标备案、合同备案;施工许可核发部门要严格按照招标备案内容发放施工许可证;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严格按照施工许可内容实施监督检查;竣工验收备案部门要严格按照施工许可的内容办理备案手续。

相关监督部门发现违规招标发包、擅自施工、与施工许可内容不相符合及存在其它违法施工行为的工程项目,应及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调查处理并记入相关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记录。

十、本通知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发包与承包△管理通知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09年10月27日印。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