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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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指南》
事项名称: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审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行政许可)
适用范围:申请在防城港市区内设立分公司的融资担保公司
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1. 国务院《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6月21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17年8月2日发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2.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2016年8月25修订,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附件《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2016年8月25修订,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附件第十二项“跨省区或规模较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48号(2009年1月29日发布)一、将第12项的项目名称,由“跨省区或规模较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审批”修改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变更审批”;将实施机关,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
四、受理机构:防城港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金融办窗口
五、决定机构: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融资担保公司监管处
六、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桂政发〔2010〕49号)第十四、十五条和《广西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申报指引(2015年版)》第二大点的相关规定,设立融资性担保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设立分公司
(一)区内的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分公司
1.经营融资担保业务一年以上,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放大倍数5倍以上。
2.稳健、合规经营,最近2年盈利。
3.最近一年无违法违规记录。
4.对每个分公司拨付不少于2000万元人民币的营运资金并完成资本金托管,拨付各分公司营运资金累计总额不得超过总公司净资产的50%。
5.设立分公司须征得总公司注册地市级监管部门的同意。
6.总公司及其公司的全体股东对分公司管理、风险处置和代偿承担连带责任。
(二)区外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在广西设立分公司
1.分公司名称直冠市区划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5亿元以上,上一年度放大倍数4倍以上,融资性担保在保余额全国排名前30名,且经营融资担保业务5年以上;分公司名称直冠“广西”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上,上一年度放大倍数5倍以上,融资性担保在保余额全国排名前30名,且经营融资担保业务5年以上。
2.经营合规稳健,未发生违约,最近2年盈利。
3.总公司及其股东最近一年无违法违规记录。
4.名称直冠市区划的分公司,拨付营运资金不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名称直冠“广西”的分公司,拨付营运资金不少
于1亿元人民币;完成资本金托管手续,拨付各分公司营运资金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
5.须同时征得总公司和分公司注册地省级监管部门同意。
6.总公司要对分公司的管理、风险处置和代偿承担连带责任,总公司必须接受分公司注册地监管部门的延伸监管,分公司必须接受注册地监管部门的属地监管。
7.总公司经营模式好,可持续盈利能力强。
8.连续三年以上获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资信等级为优秀。
(三)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并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八、申请材料目录:
1. 分公司所在地监管部门的请示文(包括股东约谈记录、监管及风险处置责任承诺书)
2. 总公司所在地监管部门出具的同意文件和合规经营证明
3. 分公司设立申请书(总公司提出)
4. 总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5. 总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决议或决定(内容需包括总公司与分公司的权责界定、业务关系)
6. 总公司承诺书
7. 经审计的总公司上一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8. 分公司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信息表
9. 分公司主要管理制度
10.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11.营业场所证明材料(复印件,包括监管部门现场核查意见书)
12.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13. 总公司拨付给分公司资金证明材料(拨付凭证等,可在设立申请审核获通过后提交)
14. 区外融资性担保公司在广西设立分公司,须提交企业基本情况简介、经审计的近两年财务报告、人民银行信用报告、首席风险官和首席合规官的执业资格证书、业务流程
15. 区外融资性担保公司在广西设立分公司,须提交申报前近三年由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信用评级报告
16. 注册资本银行托管协议、托管帐户对帐单
17. 银担合作意向书
18. 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审查意见表
九、办理基本流程:服务窗口受理→业务科室检验、审核和签发→服务窗口办结
十、办结时限:(不包含现场检验所需的时间)
(一)申请与受理(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
1、法定办结时限:无
2、承诺办结时限:无
(二)审查与决定
1、法定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三)制证与结果送达
1、法定办结时限:无
2、承诺办结时限:无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十二、结果送达:限期送达。送达时限为5个工作日;决定的送达方式:防城港市金融办将初审结果制作请示文上报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由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审批并送达。
十三、监督投诉渠道:防城港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投诉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