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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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建设部《业主大会规程》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及其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关系。
第六条
第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可以建立由区主管部门、各区政法委、维稳办、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等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负责召集和主持。联席会议主要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中的疑难问题。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召开联席会议:
(一)有新的物业管理政策法规颁布施行需要贯彻执行的;
(二)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但不主持换届选举工作的;
(三)业主提议召开临时业主大会会议,但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召集的;
(四)发生其他影响物业管理区域稳定的情况。
街道办事处应整理并保管联席会议的记录。
第八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不得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
第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所在社区工作站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可以建议其改正,并将相关情况告知区主管部门。拒绝改正的,物业所在地的区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予以撤销。
业主委员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所在地的区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即时解散,由所在地的社
(一)
(二)
第十条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第二节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成立的法定条件成就后60日内,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和区主管部门;业主也可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和区主管部门。
前款“法定条件”指物业的入住(用)率达到50%以上或自第一个业主入伙之日起满两年。
第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应在收到书面告知后14日内,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
筹备组一般由5名成员组成,其中社区工作站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单位代表各一名、业主代表3名。筹备组的组长由社区工作站或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担任。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由社区工作站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产生。
区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筹备组开展工作。物业管理企业应配合筹备组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筹备组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自成立之日起15日内拟定业主公约(草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草案);
(二)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人数;
(三)确定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做好会务准备工作;
(四)确认业主的身份及其在首次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数;
(五)根据该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办法,并在业主中推选表决票、选票的发放人、计票人和监票人各若干人。
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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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二)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简历表、会议的表决票、业主委员会选票、业主大会会议议程。
业主对上述公示事项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署名向筹备组提出。筹备组应当在5日内予以答复。
第二十二条
筹备组应当于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将会议通知以下列方式送达全体业主:
(一)当面递交书面通知;
(二)将书面通知放入业主信箱内或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内;
(三)邮寄。
此外,会议通知还应当在小区公告栏或其他显着位置公告。
通知应写明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形式、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总投票权数、投票人的权利和义务等。
第三节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
第二十三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内容包括:
(一)表决通过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
(三)其他需要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业主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行使投票权。业主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法定代理人行使
地点
第三十条
筹备组应当自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委员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一名、副主任一至两名。
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结束后,筹备组自行解散。
第四节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三十一条
业主大会会议除首次会议以外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三十二条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由业主委员会按照有关法规和业主公约的规定召集,每年至少应召开一次。
经业主提议,且提议业主达到法定数额的,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召集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前款“法定数额”在特区内指经持有物业全体业主10%以上投票权的业主提议;宝安、龙岗两区指物业管理区域内20%以上业主提议。
提议应附上提议业主本人的签名、联系电话、物业名称、投票权数。
业主委员会有权核实提议业主的业主身份,无法核实业主身份的业主的提议无效。
第三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逾期不召集业主大会会议的,区主管部门可以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召集;仍不召集的,由提议业主提请该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社区工作站或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召集。
第三十四条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的会务准备、召开、表决等参照首次业主大会的相关规定执行。
加。
其定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一)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表;
(二)业主公约;
(三)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
(四)选举和表决结果统计表;
(五)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基本情况及委员分工情况。
区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上述材料后10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通报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物业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
第三十九条
前条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将变更情况向区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