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社区文化设施管理办法
《城市社区文化设施管理办法[最终版]》
《城市社区文化设施管理办法[最终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社区文化设施管理,充分发挥社区文化设施的功能,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需求,促进城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根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社区文化设施,是指在城市街道和社区设置的,集书报刊借阅、时政法制科普教育、文艺演出活动、数字文化信息服务、公共文化资源配送和流动服务、体育健身和青少年校外活动等功能于一体的社区文化中心和社区文化活动室。
第三条社区文化设施以社区全体居民为服务对象,以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为服务重点,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具有社会公益性质。
社区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属于非营利性文化机构。
第四条文化部负责全国社区文化设施的监督管理,区(市、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区文化设施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五条文化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全国社区文化设施建设规划和标准,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社区文化设施建设以各级人民政府为主导,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社会力量参与建设。
第六条社区文化设施建设应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建设规模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应纳入当地城市建设规划,社区文化设施建设使用国有土地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划拨方式取得。
第七条城市居住区和新建小区住宅必须配套建设文化设施,配建的文化设施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
第八条城市居住区和新建小区住宅,应从开发投资中提取1%,用于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且须符合《城乡规划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关于各种公共配套设施的规范要求。
居住区(10000-16000户,30000-50000人)文化活动中心应按建筑面积4000-6000平方米、用地面积按8000-1xx平方米,小区(3000-1000户,10000-15000人)文化活动中心按建筑面积400-600平方米,用地面积按400-600平方米进行规划设计。
物业社区文化场馆管理制度
物业社区文化场馆管理制度一、引言社区文化场馆作为社区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提升居民的文化素养、丰富居民的业余生活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保障社区文化场馆的良好运营和管理,制定本管理制度,明确社区文化场馆的管理职责、运营规范和服务标准,提高社区文化场馆的服务质量和居民的满意度。
二、管理职责1. 物业公司1.1 负责社区文化场馆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包括场馆设备的维修保养、环境的清洁卫生等。
1.2 组织场馆的开放时间和使用规定,确保居民能够合理使用场馆资源。
1.3 制定场馆使用收费标准,并进行公示和监督,确保收费合理透明。
1.4 定期组织场馆设备的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安全可靠。
1.5 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居民对社区文化场馆的投诉和意见。
2. 居民2.1 遵守社区文化场馆的使用规定,不得损坏场馆设备和环境。
2.2 文明使用场馆,不得进行违法活动和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
2.3 积极参与社区文化场馆的活动,共同营造良好的文化氛围。
2.4 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意见,参与社区文化场馆的管理和改进。
三、运营规范1. 场馆开放时间1.1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1.2 周末及节假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20:001.3 特殊情况下,可根据需要适当调整场馆开放时间,提前进行公告和通知。
2. 场馆预约和使用2.1 居民可提前一周内预约场馆使用,预约方式包括线上预约和线下预约。
2.2 预约场馆使用时,需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并签署使用承诺书。
2.3 场馆使用期间,居民需自行保管好个人财物,不得擅自改动场馆设备和布置。
2.4 使用完毕后,居民需及时清理场馆,保持场馆的整洁和卫生。
3. 场馆设备维护3.1 物业公司定期对场馆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3.2 发现设备故障时,居民可向物业公司进行报修,物业公司将及时安排维修人员进行处理。
3.3 居民在使用场馆设备时,应注意正确使用,避免造成设备损坏。
城市社区文化设施管理办法
城市社区文化设施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社区文化设施管理,充分发挥社区文化设施的功能,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需求,促进城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根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社区文化设施,是指在城市街道和社区设置的,集书报刊借阅、时政法制科普教育、文艺演出活动、数字文化信息服务、公共文化资源配送和流动服务、体育健身和青少年校外活动等功能于一体的社区文化中心和社区文化活动室。
第三条社区文化设施以社区全体居民为服务对象,以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为服务重点,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具有社会公益性质。
社区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属于非营利性文化机构。
第四条文化部负责全国社区文化设施的监督管理,区(市、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区文化设施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五条文化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全国社区文化设施建设规划和标准,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社区文化设施建设以各级人民政府为主导,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社会力量参与建设。
第六条社区文化设施建设应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建设规模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应纳入当地城市建设规划,社区文化设施建设使用国有土地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划拨方式取得。
第七条城市居住区和新建小区住宅必须配套建设文化设施,配建的文化设施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
第八条城市居住区和新建小区住宅,应从开发投资中提取1%,用于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且须符合《城乡规划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关于各种公共配套设施的规范要求。
居住区(10000-16000户,30000-50000人)文化活动中心应按建筑面积4000 -6000平方米、用地面积按8000-12000平方米,小区(3000-1000户,10000-15000人)文化活动中心按建筑面积400-600平方米,用地面积按400-600平方米进行规划设计。
社区文化活动设施方案
社区文化活动设施方案背景介绍近年来,城市化进程加速,社区已成为城市发展的核心组成部分。
社区的文化建设是保障城市居民获得文化享受、提升城市文化品位、促进城市文化发展的重要内容。
社区文化活动是社区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适应人们闲暇时间的需要,能够为居民提供文化体验空间。
设施建设社区文化活动设施包括文化礼堂、文化广场、文化图书馆等方面。
文化礼堂社区文化礼堂作为社区文化活动的核心场所,在文化活动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对于社区居民特别是下岗职工、空巢老人和儿童来说,文化礼堂是开展文化娱乐和文化教育活动的主要场所。
在社区文化礼堂的建设中,应当注重功能性与观赏性的结合,除了普通的文艺演出和文化教育活动之外,还可以承办庆典、婚礼、葬礼等社区居民事务活动。
文化广场文化广场是社区人们开展体育、文艺、娱乐等活动的主要场所。
它是承载社区集体活动、展示社区新形象的重要场合。
文化广场的规划必须满足广场风景、活动空间、设施配备等方面的要求。
文化广场应该保持开放状态,是社区居民展现自己节日气氛、传递文化价值的地方,成为社区居民身心健康的重要保障。
文化图书馆社区文化图书馆作为一家以文化为主题的公共图书馆,为社区居民提供了丰富的文化娱乐和知识学习的空间。
文化图书馆必须具备现代化的阅览、借阅、讲座等功能,建筑应当注重环保、节能、健康等方面的要求。
文化图书馆应该广泛与社区学校、文化机构和文化团体合作,打造以文化为主的各种活动,让社区居民可以更加方便地参与和享受到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
设施管理社区文化活动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应该根据居民实际需要,明确使用要求。
同时在规划建设初期要注重与当地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沟通,争取政策及资源上的支持。
设施的管理应该以政府部门为主,配备专业管理人才进行日常管理,确保设施的有效运行和管理。
同时也应该积极地发动社区居民参与管理,充分利用社区力量,形成社区共治的良好发展趋势。
结语社区文化活动设施建设是实现城市社区文化多元化、加强社区文化软实力建设的重要举措。
社区文化管理制度
社区文化管理制度社区文化是传承民族文化、弘扬时代精神、促进社会发展的重要方式。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社区内涌入了越来越多的文化元素,社区文化管理成为了一项紧迫的任务。
为了规范社区文化发展,完善社区文化管理制度,保障社区居民的文化权益,我国不断完善社区文化管理制度。
一、社区文化管理体制社区文化管理由政府主管部门、社区文化服务中心、社区文化组织等共同组成的社区文化管理体制共同负责。
政府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社区文化工作的规划、组织、协调、监督等工作。
社区文化服务中心负责社区居民生活服务的提供、文化活动组织以及社区文化设施的管理等。
社区文化组织是居民自发组织开展的文化活动形式,也是社区自我管理、自治的重要方式。
二、社区文化管理职责1、规划和组织社区文化活动。
针对社区实际情况,制定计划,规划和组织社区文化活动,增进社区居民的文化素养,提高社区文化水平。
2、完善社区文化设施。
保障社区文化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提高社区文化设施的可持续性,不断提升社区的形象和品质。
3、建设社区文化品牌。
根据社区文化资源,打造本地特色文化品牌,推动文化旅游发展,进一步提升社区历史文化和自然风光的知名度,促进社区和谐发展。
4、培训社区文化人才。
加强社区文化人才培养、选拔和引进,建立健全的社区文化人才梯队,为社区文化的发展提供人才支持和保障。
5、防止社区文化遗失。
加强历史文化保护工作,不断发掘和传承社区历史文化遗产,推动社区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
三、社区文化管理措施1、制定“一卡通”制度。
通过社区文化“一卡通”制度的建立,实现社区居民文化信息的集成、统计和管理,方便居民了解社区文化信息,并适时参与社区文化活动。
2、完善社区文化设施管理制度。
规范社区文化设施的管理制度,明确文化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使用方式,注重安全管理和节能环保。
3、建立社区文化志愿服务体系。
通过建立社区文化志愿服务体系,鼓励和引导社区居民积极参与社区文化活动,并通过志愿服务的形式,提升社区文化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社区管理制度及细则
社区管理制度及细则社区是城市的基本单元,是居民生活的重要场所。
为了营造一个安全、文明、和谐、有序的社区环境,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特制定以下社区管理制度及细则。
一、社区治安管理1、社区居民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维护社区的治安秩序。
2、严禁在社区内进行盗窃、抢劫、斗殴、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
3、居民要加强自我防范意识,锁好门窗,保管好贵重物品。
4、社区内的车辆应停放有序,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和妨碍他人通行。
5、对来访人员要进行登记,发现可疑人员及时向社区管理人员报告。
二、社区环境卫生管理1、居民应爱护社区公共环境,不得随地吐痰、乱扔垃圾。
2、实行垃圾分类投放,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桶内。
3、不得在楼道、阳台等公共区域堆放杂物,保持通道畅通。
4、爱护社区内的花草树木,不得随意践踏和破坏。
5、社区内的商业网点要保持门前卫生整洁,不得乱倒污水、乱堆物品。
三、社区房屋及设施管理1、居民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不得损坏房屋的主体结构和公共设施。
2、对社区内的水、电、气、暖等设施要爱护使用,不得私自拆改。
3、发现房屋及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应及时向社区管理部门报告。
4、社区内的公共设施如路灯、健身器材等,居民应共同爱护,不得损坏。
四、社区文化活动管理1、社区定期组织开展各类文化活动,丰富居民的精神文化生活。
2、居民应积极参与社区文化活动,增进邻里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3、在文化活动中,要遵守活动规则,尊重他人,不得大声喧哗、扰乱秩序。
4、社区内的文化活动场所要保持整洁,活动结束后要及时清理场地。
五、社区物业服务管理1、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优质的物业服务。
2、及时处理居民的投诉和建议,不断改进服务质量。
3、定期对社区内的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正常运行。
4、公开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和服务内容,接受居民的监督。
六、社区居民行为规范1、邻里之间要和睦相处,互敬互爱,不得争吵、谩骂。
2、不得在社区内大声播放音乐、制造噪音,影响他人休息。
社区文化管理制度
社区文化管理制度
首先,社区居民的权利及义务是社区文化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之一、
社区居民享有自由表达、参与社区事务、公共财产使用等权利,但也应承
担相应的义务,比如遵守社区规章制度、维护社区环境卫生、保护公共财
产等。
其次,社区公共空间的管理也是社区文化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
社区
公共空间如公园、广场、花坛等是居民休闲和社交的重要场所,需要通过
制度管理,保障公共空间的秩序和整洁。
比如,禁止在公共空间乱丢杂物、违规停车等行为,并规定公共设施的开放时间和使用规范,以确保居民的
正常使用权益。
再者,社区文化管理制度还应设立相应的投诉机制和处理流程。
居民
对社区中存在的问题和不满可以通过投诉的形式向社区管理者反映,社区
应及时调查并给予合理的答复和处理。
这一点很重要,可以帮助解决居民
的困难和矛盾,提高社区管理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此外,社区文化管理制度还应弘扬社区文化精神,传承社区传统和优
秀文化。
社区文化是社区的精神支撑和传统传承的重要环节。
社区应通过
制度来推动居民了解和参与社区文化,包括庆祝传统节日、举办文化艺术
展览、开展民俗活动等,以增强居民的归属感和自豪感。
总之,社区文化管理制度旨在规范社区居民的行为,促进社区和谐发展。
该制度的具体内容包括社区居民的权利及义务、社区公共空间的管理、社区活动的组织与开展等方面。
通过建立完善的制度,社区可以更好地管
理和发展,提升居民的生活品质和幸福感。
社区综合文化站管理制度模版
社区综合文化站管理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社区综合文化站的管理,促进社区文化建设,提高居民的文化素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社区综合文化站是社区内的文化活动场所,承担着开展文化教育、文化娱乐、文化展览等综合文化服务功能。
第三条社区综合文化站的管理任务是:(一)组织并开展各类文化活动,满足居民的文化需求;(二)保护社区文化遗产,弘扬社区文化传统;(三)开展文化教育,提高居民的文化素养;(四)推动社区文化产业发展,促进社区经济发展。
第四条社区综合文化站应当坚持公益性原则,为居民提供低收费或免费的文化服务。
同时,也可以通过开展有偿文化活动来为社区的文化建设筹集资金。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社区综合文化站的管理由社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并设立文化站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的运营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社区综合文化站管理办公室的职责包括:(一)制定年度文化活动计划,并组织实施;(二)管理文化设施设备,保障文化活动的正常开展;(三)培训和管理文化活动志愿者,确保文化活动的顺利进行;(四)做好社区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工作。
第七条社区综合文化站管理办公室的人员由社区管理委员会按照需要组织编制,经过招聘和考核后确定。
第八条社区综合文化站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居民的需求,组织开展各类文化活动,如文艺演出、书法培训、音乐欣赏等。
同时,还可以与学校、社会组织等合作,举办各类文化交流活动。
第九条社区综合文化站应当建立健全文化设施设备的管理制度,包括设备的采购、使用、维护和更新等方面,并配备专职维修人员。
第十条社区综合文化站可以邀请专家学者、艺术家、文化名人等作为文化顾问,提供咨询和指导,为社区的文化建设提供支持。
第三章文化活动第十一条社区综合文化站应当根据居民的需求和社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年度文化活动计划,并及时向居民公布。
第十二条社区综合文化站可以举办各类文化活动,如文艺演出、书法培训、音乐欣赏等。
同时,还应当积极开展传统文化传承活动,如戏曲表演、民俗展览等。
文体设施工作制度
文体设施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文体设施的管理与维护,保障文体活动的正常开展,丰富社区居民的文化体育生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街道范围内的文体设施,包括文化中心、图书馆、健身房、篮球场、足球场等。
第三条文体设施管理工作应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社区的原则,努力提高设施利用率,为广大居民提供优质、安全、便捷的服务。
第四条文体设施管理工作应实行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职责,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居民的安全。
第五条文体设施管理工作应注重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二、设施管理第六条文体设施应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包括设施的基本情况、使用状况、维护保养记录等。
第七条设施管理人员应定期对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确保设施安全、完好。
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确保设施正常使用。
第八条设施管理人员应定期对设施进行保养,延长设施使用寿命,提高设施利用率。
第九条设施管理人员应加强对设施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防止乱用、滥用现象,确保设施安全。
第十条设施管理人员应定期对设施进行消毒、清洁,为居民提供卫生、舒适的使用环境。
三、开放与使用第十一条文体设施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对外开放,确保居民正常使用。
第十二条设施管理人员应做好开放期间的值班工作,解答居民疑问,维护设施秩序。
第十三条设施管理人员应加强对活动的组织与指导,提高居民参与度,丰富活动内容。
第十四条居民应遵守设施的使用规定,爱护设施设备,文明使用文体设施。
第十五条居民应按时归还借用的文体设施,如有损坏或丢失,应按价赔偿。
四、安全保障第十六条设施管理人员应定期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加强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设施管理人员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确保设施安全。
第十八条设施管理人员应在设施使用期间加强现场管理,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十九条设施管理人员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社区文化管理制度
社区文化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区文化管理,提高居民的文化素质,加强社区文化建设,树立和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社区文化管理制度适用于社区内的所有居民和相关管理人员。
第三条社区文化管理制度的宗旨是加强社区文化建设,提升居民的文化素质,促进社区和谐发展。
第二章文化设施第四条社区应当配备符合居民文化需求的文化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图书馆、文化广场、文化活动室等。
第五条居民可以凭借居民身份证或社区居住证在社区图书馆、文化广场等文化设施中使用相应的文化服务。
第六条社区应当定期组织文化活动,如文艺演出、书画展览、文化讲座等。
第七条居民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向社区委员会提出文化设施建设和改善的建议。
第三章文化活动第八条社区应当定期组织文化活动,如社区文艺演出、文化讲座、读书会等,以丰富居民的文化生活。
第九条居民可以根据自身兴趣和需求向社区委员会提出参与文化活动的建议和意见。
第十条社区应当鼓励和支持居民自发组织文化活动,如书法班、音乐会、戏剧表演等。
第四章文化宣传第十一条社区应当在合适的场所张贴、播放和传播有益的文化宣传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法律、法规、文化教育内容等。
第十二条社区应当定期开展文明创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活动,引导居民树立正确的文化观念和价值观。
第十三条社区应当建立和维护社区文化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宣传渠道,及时发布社区文化建设相关信息。
第五章文化研究第十四条社区应当定期开展文化调查和研究,了解居民对文化的需求和意见,及时调整文化建设服务。
第十五条社区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文化调查和研究,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居民可以主动参与社区的文化调查和研究活动,为社区文化发展贡献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文化教育第十七条社区应当定期开展文化教育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艺术培训、文化知识普及等。
第十八条社区应当配备专业的文化教育师资力量,提供高质量的文化教育服务。
第十九条社区可以开设文化课程,如书法班、音乐课、舞蹈课等,以提升居民的文化修养。
社区文化管理制度范本
社区文化管理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丰富社区居民的精神文化生活,提高居民的文化素质和文明素养,促进社区文化的繁荣和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管理原则社区文化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一)以人为本,服务居民;(二)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三)弘扬先进文化,培育社区精神;(四)注重特色,丰富多样;(五)加强管理,确保安全。
第三条管理机构社区文化管理工作由社区文化中心负责,社区文化中心设立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成员若干名。
主任由社区党支部书记担任,副主任和成员由社区党支部、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等有关方面人员组成。
第四条管理内容社区文化管理内容包括:(一)社区文化活动策划与组织;(二)社区文化设施建设与维护;(三)社区文化队伍建设;(四)社区文化资源整合与利用;(五)社区文化宣传与推广。
第五条社区文化活动(一)社区文化中心应定期组织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满足居民不同层次的文化需求;(二)鼓励和支持居民自发组织文化团队,参与社区文化活动;(三)积极举办各类文化比赛、展览、讲座、培训等活动,提升居民文化素质;(四)加强节日文化氛围的营造,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
第六条社区文化设施(一)社区文化中心应建立健全文化设施管理制度,确保文化设施安全、完好、有效使用;(二)社区文化中心应合理规划文化设施布局,满足居民就近参加文化活动的需求;(三)定期对文化设施进行维修、保养,确保文化设施正常运行;(四)禁止擅自改变文化设施用途,不得损坏和浪费文化设施。
第七条社区文化队伍(一)加强社区文化队伍建设,培养一支具备一定文化素养和业务能力的社区文化工作者队伍;(二)通过培训、交流等方式,提高社区文化工作者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三)鼓励和支持社区居民参与社区文化工作,发挥居民在社区文化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第八条社区文化资源(一)整合社区文化资源,充分利用社区内的文化设施、文化人才、文化素材等资源;(二)加强社区文化与其他领域的交流合作,促进社区文化发展;(三)鼓励社区居民创作文化作品,推广社区文化品牌。
社区文化活动运作规范和管理办法
社区文化活动运作规范和管理办法
1、社区文化娱乐场所管理规定
为搞好小区文化活动,丰富和方便居民的文化娱乐生活,促进两个文明建设,制订本规定:
(1)使用文化娱乐场所的业户应遵守管理人员的安排。
(2)在文化娱乐场所内,大家要和睦相处,互相尊重,不要高声喧哗、尤其在公众休息期间,不得影响周围业户休息。
(3)要爱护文化娱乐场所内的各种设施,遵守设施的使用、操作规则,不得损坏,因使用不当而造成的损坏照价赔偿,
(4)允许外借的刊物、器具,须经管理人员同意并登记,并付一定的押金后方可外借,
(5)保持文化娱乐场所环境清洁卫生,不得乱丢、乱吐、乱涂,违者除负责清理、恢复原状外并予以相应的处罚。
(6)在文化娱乐场所只能进行健康、合法的娱乐活动,严禁赌博等违法活动,违者参照“治安管理条例”有关条款处理。
(7)娱乐场所分有偿和无偿两类,使用有偿场所时,应按价缴费。
2、社区文化活动设施及道具办法
(1)社区文化部负责小区管理处文化活动设备及道具的管理,如音响、旗帜、锣鼓、摄像饥、摄影机、舞台幕布、彩灯等,(2)社区文化设备、道具由文体干事负责统一保管,列出《社区文化设备、器材、道具清单》。
(3)外借设备、道具须由管理处经理或社区文化部主任批示同
意后,由社区文化部助理办理外借手
续,并进行登记,填写《社区文化设备器材、道具借用登记表》。
(4)因正常工作需要而使用设备、道具的凭管理处经理或社区文化部主任的批条到助理处领用,使用人员负责保管好领用设备、道具,如有损坏要照价赔偿。
(5)助理如发现设备、道具有损坏,要及时向社区文化部主任汇报,经批准后,由专业人员维修。
难以修复而需报废的,经管理处经理批准后作报废理。
物业社区文化场馆管理制度
物业社区文化场馆管理制度一、背景介绍社区文化场馆是物业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社区居民提供文化娱乐、休闲健身等服务。
为了规范社区文化场馆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目标1. 提供优质的文化场馆服务,满足居民的需求。
2. 维护场馆设施设备的安全和良好状态。
3. 加强场馆管理团队的专业化能力。
4. 促进社区居民的交流和互动。
三、场馆使用规定1. 场馆使用范围:社区居民、社区组织和相关单位。
2. 场馆使用时间:根据社区居民需求,制定合理的开放时间。
3. 场馆预约制度:居民可提前预约场馆使用时间,预约方式包括线上和线下。
4. 场馆使用费用:根据不同场馆和使用目的,制定相应的收费标准。
四、场馆设施设备管理1. 设施设备维护:定期检查和维修场馆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
2. 设施设备更新:根据需要,及时更新老化或损坏的设施设备,提升服务质量。
3. 设施设备安全:加强对场馆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确保使用者的人身安全。
五、场馆活动管理1. 活动策划:根据社区居民需求和特点,制定多样化的文化活动计划。
2. 活动宣传:通过社区公告、微信群等方式,及时宣传场馆活动信息。
3. 活动组织:提前制定活动方案,安排专业人员进行组织和指导。
4. 活动评估:对每次活动进行评估,收集居民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活动质量。
六、人员管理1. 建立专业化的场馆管理团队,包括管理员、维修人员等。
2. 培训与考核:定期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提升其专业知识和技能。
3. 岗位责任: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工作的高效运行。
七、居民参与机制1. 设立居民委员会或文化委员会,参与场馆管理的决策和监督。
2. 征集意见:定期征集居民对场馆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回应和解决问题。
3. 居民活动交流:鼓励居民组织各类文化活动,促进社区居民之间的交流和互动。
八、监督与评估1. 建立监督机制:设立监督小组,定期对场馆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
2. 评估与奖励:定期对场馆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对表现优秀的个人和团队给予奖励和表彰。
上海市社区公共文化服务规定
上海市社区公共文化服务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11.21•【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施行日期】2013.04.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上海市社区公共文化服务规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12年11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2年11月21日上海市社区公共文化服务规定(2012年11月21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提高本市社区公共文化服务水平,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繁荣和发展公共文化事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文化行政等部门或者社会力量向社区居民提供的公共文化设施(以下统称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和公益性文化服务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社区公共文化服务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均衡发展、方便群众的原则,坚持把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作为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的主要途径。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制定公共文化服务发展规划,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社区公共文化服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市文化行政部门是本市社区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主管部门。
区、县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教育、科技、农业、财政、规划国土资源、新闻出版、旅游、体育、司法、民政、卫生等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社区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第六条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经费、运行经费和社区公共文化活动经费纳入区县、乡镇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市级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社区文化领域各项规章制度
社区文化领域各项规章制度一、社区文化建设规划(一)社区文化建设规划是社区文化发展的纲领和指导性文件,包括社区文化发展的总体目标、重点任务、实施步骤和保障措施等内容。
社区文化建设规划应当充分考虑社区的特点和需求,注重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与繁荣。
(二)社区文化建设规划应当由社区文化委员会或文化工作领导小组牵头编制,经社区居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社区文化建设规划的实施过程中,应当广泛征求社区居民的意见和建议,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二、社区文化活动管理(一)社区文化活动是社区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丰富居民的精神生活,提升社区文化水平。
社区文化活动应当遵循人文关怀、公益利民、多元共享的原则,积极组织开展文艺演出、书法绘画、手工制作、摄影展览等各类文化活动。
(二)社区文化活动管理应当建立规范的组织机制和运行程序,明确活动的主办方、承办方和协办方,确定活动的内容、形式和时间,制定活动的预算计划和安全保障措施。
社区文化活动的评价和考核应当根据活动的实际效果和参与人数进行,及时总结经验和教训,准确掌握社区文化活动的发展趋势和需求。
三、社区文化志愿服务(一)社区文化志愿服务是社区文化建设的重要支撑,旨在促进社区居民的参与和互动,提升社区文化的影响力和凝聚力。
社区文化志愿服务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奉献友爱、和谐发展的原则,广泛动员和组织社区居民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二)社区文化志愿服务的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的制度和机制,明确志愿服务的范围和内容,规范志愿者的权利和义务,强化志愿服务的培训和指导,加强志愿服务的监督和评估。
社区文化志愿服务的成果和效益应当得到及时肯定和表彰,激励更多的社区居民积极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四、社区文化传统保护(一)社区文化传统是社区文化的根基和灵魂,是社区居民共同的文化记忆和情感纽带。
社区文化传统保护应当注重传承和弘扬社区的历史文化、民俗风情、艺术技艺和地方特色,促进社区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播。
社区会所管理办法
社区会所管理办法社区会所是城市社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居民生活、休闲、娱乐等活动场所。
为了规范社区会所的管理,维护社区秩序,促进社区文化建设,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一、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社区会所管理,包括社区会所的设施、设备、人员、活动等方面。
二、会所设施和设备管理1、社区会所的设施和设备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建设和使用,并定期维护、保养,确保设施、设备完好,安全可靠。
2、会所设施和设备的配置应满足居民日常生活、休闲娱乐的需要,包括体育设施、文化娱乐设施等。
3、会所设施和设备的使用应遵守相关规定,不能超时或超人数使用,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管理人员。
三、人员管理1、社区会所的管理人员应定期进行培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意识,保证服务质量。
2、社区会所的管理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严守保密规定,不得向外透露会员个人信息和会所经营情况。
3、会所保洁人员应定期对会所进行清洁,保证环境卫生,预防疾病传播。
四、活动管理1、社区会所应定期组织各种活动,如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等,丰富居民的生活,促进社区文化建设。
2、会所活动应与社区居民的实际需求结合,避免过度商业化和营利化。
3、会所活动应注意安全管理,制定活动计划并征求居民意见,避免发生意外事件。
五、费用管理1、社区会所的开支、收入等情况应进行详细记录,经过审查批准后方可使用。
2、会员应按照规定缴纳会费,不得因个人原因拖欠会费。
3、会所应定期公示会费收支情况和会费使用情况,确保透明度和公开公正。
六、管理台账1、每个社区会所应建立完整的管理台账,包括设施、设备、人员、活动、费用等方面信息。
2、管理台账应按照规定进行分类汇总,并定期向出资单位和相关部门报告,接受审查。
3、管理人员应定期审核有关台账,发现错误和不当行为及时纠正,确保管理资金的透明度。
七、监督管理1、社区居民应对社区会所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对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业务水平、活动内容等做出客观评价,提出建议和意见。
社区文化建设管理制度
社区文化建设管理制度1. 总则为了加强社区文化建设,推动社区文明进步,营造和谐、健康、向上的社区环境,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社区居民及社区内文化活动组织者和参与者。
2. 社区文化建设目标2.1 提高社区居民的文化素质和道德水平,培养文明、有道德、有纪律的社区居民。
2.2 丰富社区居民的业余生活,提高生活质量,促进居民身心健康。
2.3 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社区凝聚力。
3. 社区文化建设内容3.1 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如文艺演出、书画展览、讲座、比赛等,满足居民不同层次的文化需求。
3.2 加强文化设施建设,完善社区文化活动场所,为居民提供良好的文化活动环境。
3.3 加强文化队伍建设,培养一支有热情、有能力的社区文化工作志愿者队伍,推动社区文化建设的发展。
3.4 开展文化交流,加强与周边社区及企事业单位的文化合作,促进文化资源共享。
4. 社区文化建设组织与管理4.1 社区文化建设工作由社区居委会负责组织、协调和实施。
4.2 社区居委会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年度文化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和具体措施。
4.3 社区居委会应定期召开社区文化工作研讨会,研究解决社区文化建设中的问题,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4.4 社区居委会应建立健全文化活动的报名、参与、退出等管理制度,确保活动顺利进行。
5. 社区文化建设参与与监督5.1 社区居民均有参与社区文化建设的权利和义务,应积极参与社区文化活动,为社区文化建设贡献力量。
5.2 社区居民对社区文化建设工作有监督权,可向社区居委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5.3 社区居委会应对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回应,不断改进社区文化建设工作。
6. 社区文化建设奖励与惩罚6.1 对在社区文化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组织,社区居委会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6.2 对违反社区文化建设规定,破坏社区文化环境的个人或组织,社区居委会应予以制止,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管理办法
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篇: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管理办法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本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的管理,加快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公共文化事业的繁荣和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需求,依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社区文化活动中心是以满足社区群众基本文化需求为目标的多功能、综合性的公益性文化机构。
它是基层群众文化工作的基础平台,也是社区宣传教育的重要阵地。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的建设、使用、运行和管理。
第四条(运行管理原则)社区文化中心的运行和管理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坚持以人为本、因地制宜、运行有效、惠及居民。
第五条(管理部门)**社区居委会是本社区文化中心的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本社区文化中心的工作计划、工作制度、工作规范。
第六条(基本任务)社区文化中心应当为社区群众提供书报阅读、团队活动、教育培训、娱乐健身、影视放映、展览展示、网络信息等各类健康有益的公益文化服务,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科普、普法、思想道德教育和青少年校外活动。
第七条(基本功能配置)社区文化中心内应当根据其基本功能用途和社区居民的实际需要,设立社区学校、社区宣传栏、社区图书馆、健身活动室、娱乐活动室、团队活动室、展览陈列室,和具备放映数码电影、举办文艺表演、开展联谊活动等条件的多功能厅。
社区文化中心内的活动场所应当一室多用,根据功能特点可以悬挂多种标牌,发挥资源共建共享的最大效用。
第八条(设施使用规定)社区文化中心应当开展与其功能、特点相适应的公益文化服务,不得企业化或变相企业化,不得以出租等形式改变其文化设施用途。
第九条(财政保障)社区文化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经费应当纳入社区财政预算。
社区文化中心可以接受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和资助。
社区文化中心的运行经费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以及文化服务和文化产品采购等专项经费。
济南市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济南市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07-4-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推进我市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在丰富群众文化生活、提高市民文明素质、建设文明和谐济南中的作用,不断满足广大市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需求,根据国务院《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公共文化设施,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在社区投资建设,或街道、社区、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面向群众开放的,用于居民群众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的公益性的场所。
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分为室内公共文化设施和室外公共文化设施两类。
第三条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充分利用社区文化设施,传播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传播有益于提高市民素质、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和文化知识,丰富市民文化生活,提高市民文明素质,改善居民生活质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社区公共文化设施,不得利用社区公共文化设施从事无益于公共利益的活动。
第四条社区公共文化设施规划建设要按照新建一批、收回一批、共享一批、置换一批、改造一批、整合一批和租赁一批等“七个一批”的方式加快推进。
要注意创新开发建设思路,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社会力量参与建设。
第五条市及各县(市)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社区公共文化设施的监督管理。
鼓励机关、学校等单位内部的文化体育设施向社区公众开放;鼓励通过自愿捐赠等方式建立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基金;鼓励依法向社区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捐赠财产。
捐赠人按照税法有关规定享受优惠。
第六条社区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维修、管理资金,应当列入各级人民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
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七条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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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社区文化设施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社区文化设施管理,充分发挥社区文化设施的功能,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需求,促进城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根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社区文化设施,是指在城市街道和社区设置的,集书报刊借阅、时政法制科普教育、文艺演出活动、数字文化信息服务、公共文化资源配送和流动服务、体育健身和青少年校外活动等功能于一体的社区文化中心和社区文化活动室。
第三条社区文化设施以社区全体居民为服务对象,以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为服务重点,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具有社会公益性质。
社区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属于非营利性文化机构。
第四条文化部负责全国社区文化设施的监督管理,区(市、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区文化设施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文化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全国社区文化设施建设规划和标准,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社区文化设施建设以各级人民政府为主导,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社会力量参与建设。
第六条社区文化设施建设应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建设规模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应纳入当地城市建设规划,社区文化设施建设使用国有土地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划拨方式取得。
第七条城市居住区和新建小区住宅必须配套建设文化设施,配建的文化设施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
第八条城市居住区和新建小区住宅,应从开发投资中提取1%,用于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且须符合《城乡规划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关于各种公共配套设施的规范要求。
居住区(10000-16000户,30000-50000人)文化活动中心应按建筑面积4000 -6000平方米、用地面积按8000-12000平方米,小区(3000-1000户,10000-15000人)文化活动中心按建筑面积400-600平方米,用地面积按400-600平方米进行规划设计。
第九条旧城区社区文化设施达不到标准和要求的,可以通过改扩建或置换、租赁、共享等方式,配置设备器材图书,完善功能,提高配套程度,达到相应标准要求。
第十条社区文化设施应位于交通便利、人口集中、便于群众参与活动的区域。
社区文化中心(街道文化站)的选址、设计、功能安排等应征得上一级文化行政部门的同意,一般不设在街道办公场所内。
第十一条社区文化中心基本功能空间应包括:多功能活动厅、
书刊阅览室、健身活动室、展览陈列室、培训教室、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基层点和管理用房,以及室外活动场地、宣传栏等配套设施。
建筑面积应在300平方米以上,占地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并满足通讯、给排水、消防的要求。
第十二条社区文化设施应配置开展公共文化服务必需的设备、器材和图书等文化资源,并有计划地予以更新、充实。
社区文化设施和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资产登记及相关手续,依法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
第十三条因城市建设规划需拆除社区文化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择地重建。
经批准拆除或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坚持先建后拆或拆建同时进行的原则,重新建设的一般不能小于原有规模。
作出决定前,应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并征得文化行政部门同意,报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设置和服务
第十四条社区文化中心原则上按街道办事处范围设置,以政府为主举办。
社区文化活动室原则上按社区居委会范围设置,应与社区内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的文化设施,以及民政部门社区服务中心和社区服务站等设施建设统筹考虑,配套建设,共建共享。
第十五条政府设立的街道文化站应逐渐转型为社区文化中心。
在人口较多、服务半径较大,社区文化活动中心难以覆盖的社区,可适当设置社区文化活动室或增设社区文化活动中心。
人口规模大于10万人的街道办事处,应增设社区文化中心。
人口规模小于3万人
的街道办事处,其社区文化中心的设置由区(市、县)文化行政部门确定。
第十六条社区文化中心一般由政府设立,也可按照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社区文化中心举办者,鼓励社会力量参与。
第十七条社区文化中心、社区文化活动室是专有名称,未经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或设施不得以社区文化中心、社区文化活动室命名。
第十八条社区文化中心、社区文化活动室提供以下公共文化服务:
(一)举办各类展览、讲座,提供图书报刊借阅服务,普及科学文化知识,传递经济信息,为促进当地经济建设服务。
(二)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群众喜闻乐见的文体活动和广播、电影放映活动;指导群众业务文艺团队建设,辅导和培训群众文艺骨干。
(三)协助区(市、县)文化馆、图书馆等文化单位配送公共文化资源,开展流动文化服务,保证公共文化资源进村入户。
(四)建成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基层服务点,开展数字文化信息服务。
(五)协助区(市、县)文化行政部门开展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保护等工作。
(六)受区(市、县)文化行政部门的委托,协助做好文化市场
管理及监督工作。
发现重大问题或事故,依法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上报。
第十九条社区文化设施应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服务规范,并根据其功能、特点向公众开放,保障其设施用于开展文明、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出租等形式擅自改变设施功能或用途,如需调剂或改变其功能、用途的,需经区(市、县)人民政府同意,并且依照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办理手续。
第二十条社区文化设施应悬挂标识牌,各功能空间也应有相应标识,并应在醒目位置标明服务内容、开放时间和注意事项。
第四章人员和经费
第二十一条社区文化设施应根据所承担的职能任务、服务人口、居民需要,按照精干、效能的原则设置工作岗位。
社区文化中心(街道文化站)应配备专职人员进行管理,同时也可招募社区志愿者辅助管理文化中心(街道文化站)事务。
第二十二条政府举办的社区文化中心(街道文化站)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具备相当于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热爱文化事业,善于组织群众开展文化活动,具备开展群众文化工作的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
文化中心(街道文化站)负责人可由街道办事处任命或聘任,事先应征求区级文化行政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社区文化中心(街道文化站)从业人员应具有文化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须接受文化行政部门或专业机构的培训,通过
文化行政部门或委托的有关部门组织的相应考试、考核,取得职业资格或岗位培训证书。
文化中心(街道文化站)从业人员可根据本人的学历条件、任职年限、工作业绩和业务水平等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十四条政府举办的社区文化中心(街道文化站)须定编定岗,实行聘用制和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建立绩效考核、解聘辞聘等项制度。
在岗人员退休或被调离、辞退后,应及时配备相应人员,确保文化中心正常工作不受影响。
非政府举办的社区文化中心,实行自主用人制度。
第二十五条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对社区文化中心和社区文化活动室从业人员进行定期培训。
各级文化培训机构、群艺馆、文化馆、图书馆、艺术学校、艺术院团等具体承担人员培训任务。
第二十六条社区文化设施建设、维修、日常运转和业务活动所需经费,应列入市、区人民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不得随意核减或挪用。
中央、省、市级财政可对社区文化设施建设和内容建设予以经费补助。
第二十七条鼓励企业、社会团体、个人捐赠或资助社区文化设施。
依法向社区文化设施捐赠财产的,捐赠人可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享受优惠。
第五章检查和考核
第二十八条区(市、县)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定期对社区文化设施建设、管理和服务等情况实施日常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监督考核
制度,实行信息公示和奖惩制度。
社区文化设施建设情况应纳入全国和地区性文化先进单位评选和复查的考核指标体系。
第二十九条群众艺术馆、文化馆、图书馆等文化单位在职责范围内,对社区文化中心和社区文化活动室的公共文化服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辅导。
第三十条政府文化部门应建立社会民主监督制度,定期收集社区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将公众满意度作为考核社区文化中心和社区文化活动室从业人员业绩的重要标准。
第三十一条对在社区文化设施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文化中心及其从业人员,由区(市、县)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第三十二条社区文化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依据职责,按照《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依法查处:(一)未按规定的最低时限对公众开放的;
(二)未公示其服务项目、开放时间等事项的;
(三)未在醒目位置标明设施的使用方法或者注意事项的;
(四)开展与社区文化设施功能、特点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
(五)违反《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规定出租社区文化设施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文化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