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视角下对第三部门的思考
第三部门的名词解释
第三部门的名词解释在现代社会中,我们经常听到“第三部门”的概念。
那么,什么是第三部门?本文将对这一名词进行解释和探讨。
一、什么是第三部门?第三部门可以被简单地理解为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之外的一个独立存在的机构或组织。
它既不属于政府机构,也不属于盈利性私人机构,而是一种非盈利性组织。
第三部门通常由社会公民组成,旨在满足社会的需求,并促进社会的进步。
二、第三部门的特点1. 非盈利性:第三部门不以牟利为目的,其活动主要通过筹集和利用资源来服务和造福社会。
2. 提供公共服务:第三部门的核心职能是为社会提供各种公共服务,如教育、医疗、福利、环境保护等。
它填补了政府部门和私人企业之间的服务空白,有效地为社会公众提供了一系列各具特色和需求的服务。
3. 独立性:第三部门通常是独立自主的,不受政府行政约束和私人企业经济利益驱动的影响。
这使得第三部门能够更好地保护公众利益,参与公共事务的决策过程,为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4. 主体多样性:第三部门是一个包容性的概念,包括了各种非政府组织(NGOs)、慈善机构、社区组织、志愿者组织等。
它不仅包括非营利性的机构,还包括那些转化了盈余以更好地服务社会的社会企业。
三、第三部门的作用和意义第三部门在现代社会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1. 弥补社会服务的空白:第三部门通过提供各种公益服务,弥补了政府和私人部门无法满足的社会需求。
它们为弱势群体提供支持,为公共事务提供专业技能,提高了社会的文明程度和幸福感。
2. 促进社会发展:第三部门的存在与发展,推动了社会的进步。
它们为社会创造就业机会,提供专业培训,推动创新和科技发展。
通过其独立性和灵活性,第三部门能够更自由地响应社会问题和需求,提出解决方案,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3. 塑造社会文化和价值观:第三部门通过开展教育、文化、体育等活动,传播社会正能量,推动社会文化的繁荣。
其独立自主的特点使其能够对社会价值观念进行独立引导,培养公民的责任感和社会意识。
关于我国高等学校性质的行政法解析
关于我国高等学校性质的行政法解析胡发明摘要:从民法上来讲,高等学校是事业法人,而在行政法上,我国的公立高等学校是行政主体,政府与其的关系是管理与被管理、授权与被授权的关系;在高等学校内部,其与教师、学生的关系是一种公权力关系、外部关系和契约关系,是行政契约的扩张、延伸,因此,其关系后果是一种行政后果,应采取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之救济途径。
随着我国教育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民办教育在近几年有了长足的进步和发展,民办高等院校也逐步发展起来,有些民办高等院校还拥有了相当的规模和较高的教育质量和影响力。
但是,我国目前高等教育的主体仍然是公立高等学校,因此,本文也主要是针对公立高等学校的有关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和探索。
我国目前的高校体制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高等学校无疑是政府的附属产品,一直按照较为严格行政体制进行管理,行政化的程度是非常高的。
国家通过行政手段对各级各类教育实行国家化改造,把所有的高等院校都统合于国家计划经济之中,通过计划来对人才培养实行调控。
教育的行政化管理与我们长期以来认为教育是一种国家权力,应由政府来统一组织的基本观念是分不开的。
改革开放以来,人们已经不再用传统的政治观点片面地来看待教育现象了,教育体制开始打破原先的政府独家经营,社会力量不断介入教育领域。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不断深化,我国的教育体制改革特别是高等教育体制的改革势在必行,长期以来的高等学校的法律性质不明确、法律地位不确定,使高等学校与政府的关系、学校的内部管理关系处于模糊的状态当中,各种矛盾和纠纷不断发生,又由于缺乏相应的救济机制而不能及时妥善地解决,已经严重阻碍了高等学校的健康发展。
因此,明确高等学校的法律性质,理顺高等学校内部、外部的管理关系,将有助于高等学校的发展,使我国的高校体制能尽快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一对高等学校的法律性质问题,我国法律的规定不够明确,在学术界也有不同的观点和看法。
第三部门的法律问题探讨
护 、 球 安 全 、 类 健 康 、 化交 流 等 方 面发 挥 了 无 可 替代 的 全 人 文 作 用 。第 三 部 门 能 够 及 时有 效 地 提 供 和 满 足 不 断 增 长 的 多 样 化 的社 会 公 共需 求 .在现 实 社 会 中 日益 成 为 政 府 在 提 供 公 共 物 品方 面 不 可或 缺 的有 益 补 充 。 二 、 近 基层 的优 势 。 多 第 贴 很 第 三 部 门 以社 会 弱 势 群 体 或 边 缘 性 社 会 群 体 为 服 务 对 象 , 超 越 国家 机 构 的官 僚 作 风 , 增进 人 际 和谐 的优 势 和 功 能 。
三 、 状 反思 : 国第 三部 门存在 的不 足 现 我
中 国 目前 正 处 于 转 型 期 , 法 学 上 看 , 一 转 型 期 表 现 从 这 为从 国家 本 位 向 社 会 本 位 转 变 的 过 程 。 国 的第 三 部 门虽 然 中 较 改革 开 放 之 前 有 了相 当 程 度 的 发 展 , 是 , 西 方 国 家 相 但 与 比 , 国第 三 部 门 的 发 展 状 况 仍 然 相 当 落后 , 要 表 现 在 如 我 主
第三部门的法律问题探讨
口 聂 芳
即它 必须 是 一 个 组 织 . 现 在 法律 上 既 可 以是 一 个 财 团 法 人 表
型 的组 织 也 可 以 是 一个 社 团法 人 型 的组 织 。 只有 同 时具 备 以
上 五 个 条 件 的 , 是 第 三 部 门。 才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六版)问题与思考部分参考答案
问题与思考部分参考答案第一章行政法的概念第1题参考答案(1)行政法上的行政是公共行政。
按照行政对象不同,行政可分为私人行政和公共行政,简称私行政和公行政,行政法是关于行政的法,行政法上的行政是公行政,公行政又可以分为国家行政和非国家行政,行政法主要研究国家行政,非国家的行政(公共事业单位等组织的行政)也是行政法要研究的对象,但是私人行政不是行政法的研究对象。
(2)行政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关系:二者的相同之处在于都是经过法律规范调整后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都包含法律关系主体、内容和客体三部分。
二者的不同之处在于:第一,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一方,行使行政权,而民事法律关系中没有行政主体,即使行政主体参与到民事法律关系中,也不得行使行政权,而是作为一方民事主体而出现;第二,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在行政实体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对等,行政机关具有更多的优越地位。
民事法律关系最主要的特征在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平等性,当事人始终处于平等的地位;第三,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有关法律规范事先加以规定。
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其主体之间不能相互约定权利(职权)、义务(职责),不能自由选择权利(职权)、义务(职责),而必须依据法律规范取得权利(职权)并承担义务(职责);这与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可以相互约定权利、义务,协商改变权利、义务,共同选择权利、义务完全不同;第四,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遵循“法未授权不可为”原则行为,而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遵循“法不禁止皆自由”原则。
(3)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且能够独立承担责任的组织。
要确定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主要从三个方面着手:第一,行政主体自己必须享有并行使行政权,否则可能是民事主体;第二,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活动,从签名盖章上体现;第三,自己能够独立承担因行政活动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只有同时具备以上三要件,才能成为行政主体。
第三部门的概念
第九讲第三部门与基层自治第一节第三部门的概念及分类1.1 第三部门的概念第三部门,即独立于国家组织和市场组织之外,从事政府和私营企业“不愿做,做不好,或不常做的事”的组织。
在西方语境下,第三部门也称为“非政府组织”、“非市场组织”、“非营利组织”或“志愿组织” 。
第三部门的行为具有组织性、民间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志愿性等特征。
而在我国的政治生活中,人民经常所说的“社会团体” ,实际上就是从“第三部门”意义上使用这个概念的。
国务院制定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下列团体不受其规范:(1)参加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2)由国务院机构编制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3)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活动的团体。
除去这三类社团,各类第三部门都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范。
《条例》规定,任何社会团体的成立都必须经过业务主管部门的批准。
因此,中国政治背景下的社会团体,属于第三部门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又不能包括所有的第三部门在内。
1.2 第三部门的重要性关于第三部门的必要性,理论界有两种解释:第一种解释基于公共选择理论,由于政府对公共物品的提供倾向于反映中位选民的偏好,所以一部分人对公共物品的特殊需要就无法满足,第三部门具有自身的独特优势,它可以满足一些特殊需求者的偏好。
第二种解释基于市场失灵理论,由于人们的搭便车行为使市场机制无法有效提供公共物品,只能通过政府或第三部门途径提供公共物品。
由于政府本身存在缺陷,一部分公共物品职能通过第三部门进行提供。
总之,从经济学的角度讲,第三部门社团是不可或缺的,在许多领域有其独特的优势。
上述两个理论解释了第三部门存在的必要性,接下来的问题是:第三部门能否自动生成?奥斯特罗姆的自组织理论回答了这个问题。
奥斯特罗姆认为,对组织而言,如果它能解决以下三个问题,那么这个组织就能自动生成。
第一个问题是制度供给问题,即由谁来设计组织的制度。
行政法视角下的营业自由权保障研究--兼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不足与完善
行政法视角下的营业自由权保障研究兼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不足与完善张治宇内容提要经营自由权是财产权的一项核心权能,是市场主体以财产为基础通过生产和交换以实现财富增值的法定权利。
我国经营自由的行政法规制在合法性、明确性、稳定性和实效性等方面还存在十一个方面问题:不遵守行政许可设定要素规则、忽视规章立法“根据原则”、行政强制措施立法供给不足、规划类行政规范性文件缺少约束、行政规范性文件违法增设义务、行政法规授权立法规则缺位、责令停产停业期限不明、行政许可条件不当联结、无法律依据大范围暂停实施行政许可、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普遍性停产停业措施、选择性处罚。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应该结合这些问题做进一步的制度完善。
关键词营业自由权营商环境依法行政引言在中美贸易冲突和逆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我国出台了多项措施来优化营商环境以提振经济。
优化营商环境的关键在于保障市场主体的营业自由权,“如营业不能自由,则个人不能发挥自己之财力,以行其交易上之自由竞争,势必使工商业无显著之进步”①"可以说,营业自由权奠定了社会繁荣的基础,构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效运转之必要前提。
然而,远有“山西煤改事件”,近有“生猪禁养限养政策”,小有广州亚运会期间的餐馆“禁炒令”,大有以环保为由大范围责令企业停产停业现象,这些侵害营业自由权的行为对我国市场主体的信心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为此,国务院于2019年10月出台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针对我国营业自由权保障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了规范和治理。
但是《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在营业自由权保护的体系性方面还有待完善,在保护的精准度方面还有待提高。
营业自由权的内涵与性质营业自由权是指市场主体享有的不受法律以外之约束,得以自己之意志决定全部营业事项的权利,它是市场主体以财产为基础从事生产和交换以实现财富增值的法定权利,是财产权在收益领域的展开。
(一)营业自由权之内涵营由是市场产由在营的开和扩张,呈现出集合性,具有丰富的权利内涵。
我国第三部门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我国第三部门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目录摘要........................................................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第三部门的概念阐述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我国第三部门的发展现状和前景 (1)三、我国第三部门发展存在的问题…………………………………………………………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行政倾向化严重………………………………………………………………………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所需资源不足,发展不平衡…………………………………………………………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第三部门自身能力不足............................................................... 错误!未定义书签。
(四)有些部门组织存在营利化倾向................................................... 错误!未定义书签。
四、中国第三部门发展的对策研究......................................................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外部环境建设...............................................................................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第三部门组织自身能力的建设………………………………………………………错误!未定义书签。
结论 ................................................................................................................. 错误!未定义书签。
行政法视角下非政府组织的思考
营利性 、 志愿 性 、 政 府 性 。[ 总结 归纳 上 述 各 种概 非 ”2 ]
念 , 于非 政府 组 织 , 这 样 一 种 操 作 性 概 念更 为 直 对 有
、
非政府 组织的定义
观和 容 易接受 —— “ 非政 府组 织是 由持相 同或 相近 志
向的 志愿者组 成 的 , 具有 稳 定 的组织 形 式和 固定 的成 员 , 出于 政 府 机 构 和企 业 之 外 独 立 运 作 , 时发 挥 超 同
性 。 [ 由此可 见 , ”3 ] 非政 府组 织 和 我 们传 统 的所认 为 的
法” 来界定非政府组织, 认为政府和企业分别是第一 和第二部 门, 剩下的部门, 由于并不是很明显地具有 政府 部 门或 者 是市 场经 济组 织 的 明显属性 , 便将 其 定 义为“ 第三部门” 即非政府组织 。这样的一种认识使 ,
对 于 非政 府组 织 的定 义 , 中 国很 多学 者 习惯 将 在
其 称 为 “ 三 部 门” “ 营 利 组 织 ” “ 愿 者 组 织 ” 第 、非 、志 、 “ 民社 会 组 织 ” 。学 界 一 般 比较 普 遍 的 用 “ 余 公 等 剩
特定 的社 会功 能 , 不 以营 利 为 目的而 关注 于特 定 的 是 或普 遍 的公 众 公益 事业 的 民间团体 , 非政府 组织 所具 有 的 最 基 本 和 根 本 的 特 征 就 在 其 民 间性 和 非 盈 利
性 和 自愿性 的属 性 。
式成 立 的组 织 , 至 我 们还 可 以 将 高校 都 包 括进 去 。 甚
笔者 认 为 , 种 定 义 过于 广 义 , 际 上是 对 社 会 分 工 这 实
的简 单 划分 , 够科 学和 精 确 。 不 同时 , 简单 的划 等 号 , 是 但 是 中介 组织 更 多 的 是对 资 源 配 置提 供 一 种 中 介性 的
学行政法心得体会5篇
学行政法心得体会5篇_学行政法心得体会1_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提出〝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对政府机关和政府工作人员来说,最基本的要求就是依法行政.依法办事._99年7月.国务院召开了依法行政工作会议,_月,又发出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议》,这是国务院为贯彻依法治国作出的重要决定.依法行政也是行政法治,是法治的重要内容.依法行政是对行政主体即政府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要求.要求一切政府机关和政府工作人员都要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的准则,把行政行为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依法行政既包括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宪法.法规,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严守法纪,又包括了依法决策,依法办事,依法处理问题,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务.其工作集中概括为行政立法.执法和执法监督.对于行政法,我想,首先应该是用来限制政府的行政权力的!对于强大的政府权力(并有不断加强的趋势)而言,公民的力量太弱了,为了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得以实现,有绝对的必要对政府的权力加以限制!当然,很多法律都在调整这种关系,但应以行政法为最强!而就当行政法的规定来看,也不乏有管理百姓的作用!因为行政法在限权的同时也授予政府相应的权力,同时还对公民提起行政诉讼作了一定的规范!所以行政法应该具有管理百姓的作用!有人说,行政有双重作用,一方面管理百姓,一方面控制权力.显然我觉得行政法不仅是限制政府的,这是西方的红灯理论,限权模式,在当今是不完全的.理是行政的内容,不是行政法的内容,行政法是为了控制行政权,并非要和行政权站在同一阵线上对公民施加双重压力,正如张树义老师所说,行政权本身是一种权力,权力还需要保障吗?也许我们都不想行政权的过度扩张,但是我们也不应忘记行政法规定了很多行政机关的义务,那么与义务相对应的就是权利,是老百姓享有的;而义务的背后是权力,也就是说法律在限制权力的同时也授予了相应的权力,那么这些权力指向谁呢?无疑也是老百姓.所以不应忽视行政法的管理功能,只有在明晰行政法的管理权限才能更好的去探讨对它的限制问题!行政机关本来就享有强大的权力,如果还在法律上再一次强调它对相对方的管理作用恐怕就会在这种平衡的理论中诞生一种真正的不平衡,作为弱势群体如何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行政权力本身需要体现立法者(统治阶级)的意志,权力需要正确行使也需要有制约,不然就很容易因为行使权力者本身具有的优势而滥用权力了.当然,在现实的中国乃至世界,这种限权模式还是很有现实意义和市场的.不过,对行政相对人的激励和约束——对他们的责任和权利的界限的规范的界定也是很重要的,因为政府的合法权利也应得到保证.对公民来讲也是具有教育意义的.而限权模式则更具贮义.法律的终极目的是追求一种公平正义的社会价值,我认为就行政法理论而言它的双重价值看似很公允,可要以这种理论付诸实践的恐怕难以达到法律的终极目的!_学行政法心得体会2_近日,局机关组织了〝三学.三防.三规范〞的学习活动,我受益匪浅.下面我谈谈学习《行政许可法》后的一些体会.行政许可是政府机关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一种重要手段,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事关政府工作的全局.行政许可权运用得好,利国利民;运用不好,轻则影响公民权利,重则影响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长期以来,由于缺乏有效的制度约束,乱设许可.滥用许可权现象时有发生.〝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一度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人民群众热切期盼改革行政许可制度._98年开始,顺应民意,适应时势,各地方先后开展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取消了一批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规范了行政许可行为.项目减少了,手续简便了,时限缩短了.一时间,各种便民措施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办证大厅.办事大厅.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服务.网上办理等新的许可方式成为媒体追踪的热点,成为人民群众关注的焦点._年国务院开始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正是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国外通行做法,行政许可法这部中国特色的法律,历时7年起草.审议,蓄势而发,应运而生.它反映了我们对行政许可的规律性认识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标志着依法行政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体现了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新要求,对我国政府管理必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作为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一部重要法律,行政许可法坚持以人为本,按照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的要求,遵循合法与合理.便民与效能.监督与责任的原则,把制度创新摆在突出位置,对行政许可的设定.实施主体和程序.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作了全面规范.行政许可法通过妥善处理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明确什么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什么事项不可以设定行政许可.这就从制度上防止了作为公权力的行政许可对社会经济生活和公民个人生活的过度干预,有利于政府转变职能,有利于政府管理方式创新.行政许可法规定,只有全国人大及其会.国务院和省级地方人大及其会可以依法设定行政许可,省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法定条件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其他国家机关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这些规定,有利于从源头上改变行政许可过多过滥的现状,有利于维护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畅通.行政许可法规定了行政许可依据.实施过程和结果的公开制度,有利于行政机关减少〝暗箱操作〞,防止滥用行政权力,保证公众对行政许可行为的知情.参与和监督.行政许可法规定了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制度,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一个窗口对外〞制度,实行统一.联合.集中办理制度,规范了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和法定程序和期限.这就有利于行政机关树立服务意识,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保证政府工作更好地实现和维护最大多数人民的最大利益.行政许可法对违法.越权以及不遵守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这有利于强化行政机关的责任意识,确保权力与责任的统一,真正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行政许可法的实施涉及政府管理理念的革新,它所确立的原则和一系列制度,是对现行行政许可制度的重大变革与创新.长期以来,对行政许可的监督与管理脱钩,权力与责任脱钩,权力与利益挂钩;即将施行的行政许可法却对此提出了相反的要求.再如,批条子长期以来泛滥于我们的行政管理领域,从某种意义上讲,批条子就是一种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就是要管住〝条子工程〞.因此,贯彻好行政许可法会〝削弱权力,触动利益,加重责任〞.面对这样一种革命性的巨变,政府法制机构首先要带头学习这部法律,准确理解.正确把握,要在政府工作领域内,帮助转变不适应行政许可法精神的思想观念.这对政府法制机构来讲,的确是一项艰巨的任务.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保障政令畅通,是各级政府法制机构的职责.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有关地方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行政许可的规定都要进行清理.政府法制机构不仅要清理与行政许可法不一致的内容,还要清理无法定授权的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许可原则上只能由行政机关实施,非行政机关的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不得行使行政许可实施权.但有些地方的法制工作机构在地方非常薄弱,上一次机构改革时,有些县市一级的政府法制机构基本被撤并掉了.行政许可法虽然赋予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相当繁重的职能,那么,没有政府法制机构的县.市又如何进行清理工作?如果没有专业的法律工作者帮助当地政府搞好清理工作,行政许可法在当地很可能成为一纸空文.清理主体很难,因为编制这个领域政府法制机构很难进去,如果不确定政府法制机构的权威,行政许可清理.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清理等,都无从谈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加强对实施行政许可法的监督检查是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政府的一项重要责任.政府法制机构作为政府的法律顾问就必须协助本级政府和政府部门建立健全有关的监督制度,加强对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这就要求各级行政领导必须认识到行政许可法在推进依法治国方略过程中的重要性,支持政府法制机构的工作.不可否认的是,行政许可法是一部控权或者减权的法律,没有几个领导愿意削弱行政审批权,如果政府领导对行政许可法的认识和所拥有的法律意识不能达到一个高度,政府法制机构工作再努力,也无法完成这一使命性的任务.因此,应该创新一种实施行政许可法的监督机制,使政府的法制机构能够独立地行使监督权.让随意撤消.藐视政府法制机构的闹剧不再上演古人云: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是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我们坚信,只要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特别是领导干部,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政治高度,坚持执政为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充分认识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自觉性和主动性,扎扎实实工作,就一定能够把这部法律实施好,并通过贯彻实施这部法律,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加快管理方式创新,加快推进依法行政进程._学行政法心得体会3_上了一节课,能感觉到老师的学术造诣,老师能够出口成章,能够滔滔不绝的讲四节课,真想自己也能那样,要做的就是要多读书,多了解,并要深入的思考问题,发现问题,寻求解决的途径,做生活的有心人!将需要做的事情总结如下:迅速转变,和大学是不一样的!1.研一注意夯实基础,巩固专业知识,多读书,多写东西,做一个勤快主动的`人.平时多查资料,找到有价值的问题.2.不要太苛求外界的条件,不要茫然,好好学习,对于学生会和其他的不要花太多时间.3.锻炼自己的文字表达能力,看到人能迅速找到话题,深入了解,这一切的前提是先使自己强大起来!4.写文章要从实际问题入手,不能空谈,只讲制度条文,先从三段论开始吧.看《南方周末》.《经济观察报》.通过读报寻找话题———思维扩散———国外有没有研究,看一份英文报纸——————选一个好的切入点深入研究,不断跟踪,例如:城乡发展,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借鉴国外的.5.好好研究下〝第三部门〞,a,概念来源进行梳理;b,解释,国内外研究,研究到什么程度,需要进行比较才;c,联系中国现实,提出自己的问题,要提出有分量的问题和建议,最终的结课可能要完成论文,好好写,进行修改完善,发表!_学行政法心得体会4_前一段时间,市委聘请法学专家教授,对全市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开展了法律法规培训,通过培训,使我自己的法律意识有了明显提高,以前,对法律条文只是从表面理解,现在能够领悟到法律的深层次内涵,有了质的转变.培训结束后,我静下心来,对照笔记,联系交通系统执法工作实际,觉得在法制建设方面,交通系统还有很多工作要做,还有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比如〝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的问题仍较普遍存在,乱扣滥罚.重费轻管.以权谋私等问题也时有发生.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影响了交通行政机关的形象,如何从根本上解决交通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就这个问题谈谈我的一点体会.行政执法是我们交通行政机关最重要的经常性的工作,它关系到交通管理活动是否能有秩序的正常运转,关系到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和经济的发展.因此,交通行政执法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使交通行政执法活动合法.有效.准确.高效.合法.合法要求我们交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必须注意五个环节.首先自身必须合法,即主体资格合法,必须是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的行政机关;第二,我们的行政执法行为必须合法,必须严格按法律规定办事,任何人都无凌驾法律之上的特权;第三,行政执法的对象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如不能随意给被管理者设置障碍;第四,行政执法活动的依据必须合法,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并须事先公布;第五,行政执法的程序必须合法,手续必须完备,不能随心所欲.合理.合理性是交通行政执法必不可少的补充.首先,交通行政执法行为必须统一,在适用法律.法规上人人平等,不能忽松忽严,畸轻畸重;第二,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公正,不能受不相干的因素影响;第三,行政执法决定必须尊重事实,不能作出无法执行的行政行为;第四,在坚持合法性的原则下应当充分考虑管理对象的意志,使多数管理对象能够接受.理解和支持._学行政法心得体会5_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但依法行政本身却不等同于法治.由于对法治的理解不同,依法行政的表现形式往往多种多样.一.行政法治的内涵第一,法律至上原则.在依法行政中,法律至上原则主要包括以下一些内容:1.法律是依法行政的最高规范.2.依法行政规则.政府的依法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在法律没有规定时,行政机关无权像公民那样自由地活动.3.合法性规则.行政行为的范围和内容必须由法律设定.4.保证实施原则,行政机关必须以自己的行为来保证法律的实施.行政机关的职责是执行和实施法律,对于行政机关来说,不仅有消极的义务遵守法律,而且有积极的义务采取行动,保证法律的实施.第二,正当程序原则.程序是实体的保障.没有正当程序的规范,行政法治要求的法律至上就难以实现.因此,行政法治对法律至上的要求必然要通过正当程序来实现.第三,公平救济原则.依法行政意味着行政相对人能够及时有效地通过法律渠道纠正行政侵权行为,也就是必须存在公平有效的行政救济.二.行政控权依法治国我国依法行政的提法是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大背景下产生的.如果说依法治国的实质是依法治权,体现依法治国实质要求的依法行政,必然以行政控权作为其本质内容,这是我国依法行政的本质特点.三.走向行政法治的具体步骤1.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如果说,有法可依是实现依法行政的前提的话,那么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则是行政执法的关键.十五大文件指出:〝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切实保障公民权利,实行执法责任和评议考核制.〞从而把依法行政与保障人权紧密结合起来.行政执法在国家各种权力中是最活跃.最经常.最普遍.最直接运用权力与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有着最密切关系,因此最容易发生侵权问题.以前,行政机关责任意识淡薄.行政权力必须服从于法律的预设,法律的行政权力处地支配和控制地位,行政机关应积极,主动发挥管理功能,服务功能并适当运用自由裁置权,树立行政机关的新形象至关重要.2.提高公务人员素质.公务员是依法行政的主体,是代表国家的形象,执法的好坏将影响到整个西部开发的成功与否.守法.护法又是一个公民最基本的义务.只有全民法律意识增加了,行政执法才有广泛的基础.总而言之,行政机关应积极能动地发挥其管理功能,服务功能,并适度运用自由裁量权,提高行政效率.必须坚持法治原则.法律至上原则.正当程序原则.公民救济原则.建立依法行政的法律体系,强化依法行政观念,为实现依法治国起引导.桥梁作用.学行政法心得体会。
行政法——行政机关及其下设机构
⾏政机关 ⼀个县级以上⼈民政府的部门权限机关通常会下设四种机构:(在宪法语境下,机构⼤于机关;在⾏政法语境下,机关⼤于机构) 其⼀,⾏政机关的内设机构,即部委下设的司局、局下的处、局下的科(不含乡镇的股),其⼈事、财务也不独⽴,没有专门的授权,内设机构应以该机关的名义作出影响相对⼈权利、义务的⾏政⾏为。
其⼆,⾏政机关的派出机构,政府⼯作部门根据⾏政管理需要在⼀定区域内设⽴的职能单⼀的⾏政机构,如某某派出所、某局之某某分局。
其⼈事、财务不独⽴,没有⾃治权,原则上派出机构的⾏为即为设⽴该机构的机关的⾏为。
其三,⾏政机关的临时性机构或称议事协调机构,往往没有编制,称为某某领导⼩组,或某某办公室。
⾏使临时性⾏政职权,或⼀年之中仅某⼀特定的时间段⾏使职权,事后该机构应被撤销!如财务税收物价⼤检查办公室,“春运办”,清理整顿公司领导⼩组,⾏政审批制度改⾰领导⼩组等。
其四,⾏政机关组建的机构,相对独⽴、往往具有事业单位编制,典型的如某某局执法⼤队、某某稽查⼤队,被赋予⾏政检查权,但⼀般不享有以⾃⼰名义⾏使⾏政处罚和强制的职权。
以上四⼤机构关键是看单⾏法律、法规、规章对其是否有所授权,有授权的⽽其⼜以⾃⼰的名义⾏使该职权,其⾃⼰独⽴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没有授权的,对其⾏为由设⽴其的所属机关承担责任。
见⾏政诉讼被告的确认。
【备考提⽰】国务院各部门与国务院组成部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国务院各部门包括:国务院组成部门、办公厅、办事机构、直属机构、“归⼝局”、直属事业单位!⽽国务院组成部门仅指28个部委⾏署。
⾏政诉讼法第14条规定的以国务院各部门为被告的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即指上述机构。
由部委代管的国家局——“归⼝局”为被申请⼈的复议案件也向其⾃⾝申请复议——⾃⼰管辖,并⾮向管理其的部委申请复议。
【难点辨析】“县局”即有资格,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作。
县级以上地⽅各级⼈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作。
公共管理学试题库及答案(黎明第二版)
公共管理学第一章绪论:公共管理(学)的视野A一、填空1、公共选择学派的奠基者是布坎南。
2、世界银行在20世纪80年代末用政治危机来概括非洲国家在发展中面临的问题。
3、20世纪七八十年代, 公共管理途径在美国大学的公共政策学院逐渐成长起来。
4、B—途径美心发展经验理论,主张在公共部门中引入和人部门的管理经验和模式。
5、波齐曼和斯特拉斯曼于1990出版的《公共管理战略》被认为是第一部较为全面的公共管理教科书。
6、公共管理学更多以经济学为基础。
7、公共管理学主要以政府的公共管理活动作为研究对象。
8、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凯恩斯主义为西方经济学的主流流派,给西方经济国家普遍采用了干预主义政策。
二、多项选择1、我国学者往往以(AC )的角度来区分管理和行政这两个概念.A组织实体 B经济实体 C 管理实体 D 政治实体2、传统公共行政学模式是建立在( AB )基础上A科层制理论 B政治---行政二分法 C委托---代理 D内部取向3、殴文.休斯在<<公共管理与行政>>一书认为(ABC )都是对公共部门的研究A公共行政 B公共政策 C公共管理 D公共组织4、下面是公共管理物品的是( ABCD )A国防 B外交 C教育 D社会保障5、经过20世纪七八十年代的孕育和进化,公共管理的(AC )逐渐汇合形成公共管理新模式.A P—途径 B治理 C B—途径 D善治6、在当代政策分析学科中最有影响的经济途径是( BC )A行为主义学派 B公共选择理论 C新制度学派 D科学管理学派7、孟德斯鸠等人所提出的“三权分立”思想中“三权”是指( ABD )A 立法B 行政 C监督 D 司法三、解释概念1、公共行政答:公共行政是指政府特别是行政机关为公众提提供服务的活动,行政官员或行政人员在这种活动中主要是执行由别人所制定的政策和法律,关注的焦点是过程,程序以及将政策转变为实际的行动,并以内部定向关心机构或人员以及办公室的管理。
行政法视野下城管暴力“执法”论文
行政法视野下的城管暴力“执法”一、行政法视野上的“城管”概念城管起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该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
其将原本分属于不同职能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全部或者部分集中于一个机构,把工商、环保、城市规划等职能部门原本拥有的审批权、管理权和处罚权分离出来,建立一个新的机构部门及制定相关的制度,让这个新的机构部门来履行城市管理过程中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的职责,对违反城市管理法规的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维护城市管理秩序。
这个新的部门即为城市管理部门,而“城管”一词便是城市管理部门中完成城市管理处罚工作的工作者的统称。
二、行政法视野下的城管暴力执法1.城管暴力执法产生的原因。
城管暴力执法现象的层出不穷,究其根本,主要有以下原因:一是部分执法人员素质低下,“执法”观念错误。
城管执法部门的人员招收门槛较低,不进行考核,人员管理没有纪律性和制度性,加上地方城市管理部门结构简单,其内部工作主要依靠工作人员的自我认识进行。
对城管执法人员没有合理的岗位培训和正确的理念指导,导致他们对工作认识不足,把对处罚权的行使扩大成任意进行惩处的权力,忽略了执法的“法”而过于强调“执”,将在执行处罚权的过程中遇到阻碍时使用暴力也当做是执行处罚权的范畴而将自身权力扩大化,忽略了对法律的遵守。
二是城管执法目标考核制度不明确。
许多地方政府为了追求经济效率,给城管部门下硬性指标,使其为了完成指标而采取一些非常手段。
除此之外,城管部门的工资福利、事业经费很多都没有保障,他们将罚款收入当做单位收入来看,这就使得对利益的追求被带入行政执法当中,从而导致违规操作,如增设罚款项目,提高罚款数额等。
三是对城管执法权的监督约束力不够。
城管执法只有《行政处罚法》中的些许规定,涉及内容只有处罚权,而缺乏其他内容。
只规定了权力的行使却没有规定义务的承担,甚至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对城管执法权进行约束,使得城管在进行执法的过程中即使损害了百姓的合法利益,也没有法律法规能对其进行惩处和追究。
从行政法角度解读海关法的新发展——兼谈对“海关法属于典型经济法观点”的不同意见
述》 一文中已做过 的检索 和评论 。 国海关法理论与实务 总论》 一书 中提 出将海关法作 为一个独立 的法律部门看待) 。金维新 、王润 田 :《 海关 法与经济法 、行政法 之比较——
海关法性质浅议》 海关研究》 9 7 ,《 ,18 年第 1 ,该文将行政法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内容以及法 的适用三方 面进行 比较的结果与海关法 期 相对照 ,得出结论认 为海关 法是行 政法 ,而不是经济法。18 97年第 4 《 期 海关研究》 发表了梁文忠的 《《 海关法》 属于行政法 的范畴》一 文 ; 97 18 年第 4期 《 海关教学 与研究》 刊发邵铁 民 《 海关法性质刍议》 99年第 3 刊发丁 良培 《 《 、1 8 期 论 海关法》 的行政法属性》一文 。 ③ 张尚骛 :《谈谈 < 海关法 > 的性质》 海关研究》 9 7 ,《 ,18 年第 3期。张尚鹜 教授得出此结论是从划 分部分法的标准分析人手 ,认 为划分法律部门的标 准主要依据法 律部 门调整的对象 , 有时也可 以手段为主要划分标 准 ,此外 ,还有一个 标准就是 看组成某一法律部门的
・
海 关学 研 究 ・
从 行 政 法 角 度 解 读 海 关 法 的新 发 展
兼谈 对 “ 关 法属 于典 型 经济 法观 点 ” 的 不 同意 见 海
万 曙 春 摘来自要 :对 海 关 法 部 门属 性 的认 识 ,是 构建 海 关 法 学体 系 ,正 确 认 识 和 解 读 海 关 法律 制 度 重 大 问 题 的
法律规范的基本性 质。
l 1
上 海 海 关 学 院 学报
2 1 第 3期 0 0年
范属 于行 政法 或其 他 部 门法 ” ①。2 0 0 5年 ,也有 观
隐瞒第三者责任违规使用医保基金行政处罚案始末与思考
2020年6月第6期 49
〉〉专题分析
复议、法院多次审理,行政诉讼程序全 部走了一遍,耗时长、成本高。对于此 类案件,处罚尺度如何把握?
该案例中,A市医保中心向李从 章下达的《关于对李从章违规行为的 处理决定》,其行政处理措施是恰当 的,理应依法追回李从章违规使用的 医保基金,以维护医保基金的使用安 全和广大参保人的利益。
案例难点 1.A市医保中心向李从章下达《关 于对李从章违规行为的处理决定》, 作为行政处理措施,追回基金是否妥 当?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 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 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 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这条规定中,责 令退回骗取的基金和处以罚款是选择 关系,还是并列关系?在实践中,当事 人退回违规支付的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后,行政处罚能否免除? 3.该起案件经过了行政处罚、行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 七条 规 定:“公民、法 人 或 者其 他 组织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 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 民事责任。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 当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中华人 民 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 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不纳 入 基 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同 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
法》第八十八 条 规 定,明确由社会 保 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 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 的罚款。在本案中,张孟军致李从章 头部受伤,李从章的医疗费用应由第 三人(即 张 孟军)负 担,医保 基 金不 予支付。而实际上,李从章的医疗费 用等也已由张孟军支付,李从章理应 依法退回由医保基金支付的部分。所 以,关于A市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向李 从章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责令其退 回医 保 统 筹 基 金 所支付 的 9466.91元医疗费用,同时对李从章处 以18933.82元(即9466.91元的2倍)的 罚款,既合理也合法。
公共管理中第三部门优势及困境论文
公共管理中第三部门优势及困境论文公共管理中第三部门优势及困境论文公共管理与第三部门作为两个理论界的不同定义,吸引了大批学者对其进行探究。
并且第三部门涉及到的学术范畴十分广泛,包含各个领域。
这两者在发展中既有区别,同样也具备内在联系。
本次研究将第三部门作为研究的重点,分析公共管理视域下第三部门的功能、优势以及困境,实现深入探究。
一、公共管理视域中第三部门功能(一)推动经济发展第三部门凭借着自身优势,已然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经济力量。
第三部门作为独立的组织,属于非经营以及非政府机构,能够填补政府社会投资方面的不足,并针对就业状况提供大量的就业契机。
依据国际标准的调查数据显示,在《全球公民社会》中,调查结果以及涵盖面覆盖了22个国家,其第三部门的规模已经初步形成,非盈利支出已经能够占据国内生产总值的4.6%,可见其规模庞大。
如果将第三部门志愿者的贡献计入其中,非营利组织所能够提供的就业岗位将会大幅度提升,占整体就业比例的60%以上。
(二)提供公共服务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人们生活标准的提升,公共物品多元化需求逐渐扩张。
第三部门能够提供广泛的社会公共服务,满足社会成员多元化的基本需求。
例如,美国50%以上的医院床位与50%的大学由第三部门举办;日本775%以上的大学由第三部门举办。
可见,第三部门发挥出的作用以及多方面的公共服务能力逐渐提升,能够提供传统部门无法提供的服务内容。
(三)维护公民权利第三部门具备维护公民权利的功能,在社会实践与发展中,第三部门能够约束政府行为,推动我国民主政治的发展。
这两者在发展中,本就是相互作用的内容。
第三部门拥有大量的资源,其中的研究团队能够提出专业化的民主政治建设意见,为政府的实际决策科学性提供保障。
当然,探究第三部门的构成也不难发现,其中自由管理的社会生活逐渐养成了民主自由的理念,民主政治的发展同时依赖民主价值观念的养成。
二、公共管理视域中第三部门优势(一)贴近民众贴近民众,则更有利于第三部门发挥出自身优势。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行政法视角下对第三部门的思考【摘要】当今社会,第三部门组织不但大量涌现,而且与政府组织一并在国家治理的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分析了第三部门的概念、法律角色,以及在我国现行的民主法律体制下,以行政法的视角对第三部门的管理机制的创新及制度规制等问题进行了探讨和思考。
对政府对第三部门的依法行政上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和深远的实践意义。
【关键词】第三部门,行政法,思考一、引言第三部门(no govermental organization,简称ngo )也称为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指的是除政府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市场部门(企业)以外的组织或部门,包括志愿团体、社会中介组织或者民间协会等。
第三部门出现的原因有市场提供公共产品的失灵、政府在提供公共产品上的失灵、自由主义的重新兴起和公民自觉意识的觉醒等。
第三部门作为公民社会不断成熟的产物,是公民对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的有效途径。
伴随着我们国家民主以及法治意识的不断增强,非政府组织将在更多的领域中发挥重要作用,它的发展也对我国的宪法和行政法律关系提出了新的问题和思考。
政府对第三部门持什么态度,采取什么样的管理方式,第三部门在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中处于什么地位,需要行政法学予以回应,进行适当的制度安排,顺应社会的发展。
二、第三部门的行政法作用分析第三部门在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不和谐和冲突中充当协调和中介的角色:一方面它代表国家,执行和贯彻国家制度;另一方面它代表公民,参与政府政策的制定与执行,而这些都属于行政法研究的领域。
站在行政法的角度来看,第三部门这种所谓的中介作用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加强政府与社会之间的沟通和联系作为具有较强专业性和独立性的中介组织体系,作为政府与社会之间的桥梁,第三部门向政府传达社会的共同要求,同时协调政府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作为一条重要的联系纽带,非政府组织在其服务的社会基层民众与社会各界以及社会公众之间加强沟通和相互了解,为人们参与社会管理和增强民主意识提供渠道。
此外,在当前改革和发展的全局与局部利益的博弈中,发展非政府组织,还有助于提高社会的自我管理能力,调节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关系,减少社会矛盾,加强社会群体之间的相互合作,提高社会整体的凝聚力和亲和力,更好地推进公共治理社会化。
2.缓解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冲突和矛盾与传统的政府直接对公民生活进行干预产生影响的做法不同,第三部门可以避免使公民个人直接暴露于政府权力之下;同时第三部门还可以通过其组织自身的力量对政府组织形成一种牵制,这样就不仅能使政府的政策通过第三部门的消化转达而被公民所接受,又能使公民因找到有效的表达途径而消除对政府的对立情绪。
可以说,非政府组织的存在改变了政府与公民之间传统的对立关系,使双方能够通过协商对话与相互支持的方式,建立一种“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双赢关系:一方面,社会中分散的利益按照功能分化的原则组织起来,有序地参与到政策形成的过程中去;另一方面,从这种制度化的参与机制中,国家权力获得了稳定的支持来源和控制权。
3、强化行政法制监督第三部门在履行公共管理、利益代表、沟通联系、调节协调的公法职能和作用的过程中,客观上必然对政府组织的决策行为和执法行为形成监督。
这种监督作用是我们建立民主法治国家所不可或缺的要素。
第三部门对政府的监督制约具体通过以下三种途径来实现:第一,通过参与立法和政府决策进行监督。
第二,通过行政复议进行监督。
《行政复议法》中与非政府组织管理密切相关的争议事项有:对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监督行政处罚不服,对有关许可证等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认为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其他违法要求履行义务,认为没有依法办理许可证等证书或有关审批登记事项或没有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等。
第三,通过行政诉讼进行监督。
4、提供社会公共服务作为政府与企业之间的中间环节,第三部门在承担政府分离出来的部分公共事务的同时,也承担了由企业分离出来的部分企业事务。
在现代化生产条件下,有些公共服务职能如果由政府承担,将使得政府由于负担加重而疲惫不堪;如果由企业承担,将使得企业由于价值取向的差异而丧失活力。
现代社会越来越需要专门的组织来承担一些公共服务职能,以减轻政府负担,克服企业的局限性,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扩大公共服务的数量。
第三部门最基本的价值在于它能够为社会提供各个方面的服务。
通过各种不同形式的非政府组织的服务,实现全社会的自我服务。
一个社会中第三部门的服务功能越强,整个社会的整合作用就越大,整个社会的凝聚力也就越强。
三、对第三部门管理机制创新的思考作为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的第三部门,政府是采取控制监管的行为方式,还是鼓励扶持的行为方式,主要取决于政府对这些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作用的认识。
对于第三部门,政府一方面要保护其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对第三部门采取鼓励和扶持的政策,将第三部门作为协同政府实现社会公共服务的重要力量,培育其发展。
1、尊重和保障第三部门的权利第三部门的非营利性,不是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也不是不得有利润、有盈利,它指这种组织的经营、运作目的不是获取利润,而是受“非分配性原则”的限制。
但在立法上规定“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也容易引起歧义和误解。
非营利性是组织性质的非营利性,而不是某项活动的非营利性,因而在概念上应当以“从事社会服务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替代“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取消“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禁止性规定。
作为禁止性规定,法律应当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盈余不得在举办者、理事、监事和从业人员中分配。
”尊重第三部门的权利也表现在要保障其有充分的自主权。
如果诸如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理(董)事会、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理(董)事、监事的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机构和活动准则都由立法规定,登记主管机关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依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都要进行日常监督管理,民办非企业单位就缺乏了活力和自主性。
在实践中,目前有些社会组织的党建工作及其领导权集中在业务主管单位身上,且许多社会组织的负责人由业务主管单位委派、任命甚至兼任。
作为立法,应在原则中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其章程规定开展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涉。
第三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财产。
2、鼓励和扶持第三部门的发展我国第三部门近年来尽管有了长足的发展,但总的来说总量仍明显不足。
在国家财政资金有限的情况下,各地采取措施,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社会服务性的社会组织,对于帮助弱势群体,实现弱势群体的物质帮助权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但总的来说,在税收、土地利用等方面,目前许多地方政府对第三部门展重视还是不够,扶持力度不大。
政府对其优惠政策尚未充分体现出来,第三部门组织生存存在着困难。
在目前的行政法规中,应专章规定对第三部门的鼓励和扶持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社会服务领域转移政府职能,通过购买服务、建立财政性资金支持制度、建立社会组织孵化制度、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方式,扶持第三部门发展。
同时规定,第三部门组织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社会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对新建、扩建第三部门组织用地给予优惠。
作为配套措施,国家税收法律规范中应体现出对新社会组织的税收优惠政策。
3、从相对人到合作伙伴:行政主体地位转换改革开放以来,政府通过在一定领域内的自动退出,通过授权和委托使社会组织享有一定管理权力等方式,不断推动社会组织的发展,这是中国社会组织得以发展的不可或缺的起始因素。
第三部门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教育、科技等各个领域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一支重要力量。
如何充分发挥新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有赖于政府对第三部门主动合作态度。
近年来,政府与第三部门主动合作,有效地履行了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的职能。
随着第三部门的日益壮大和发展,政府将不再是公共事务的惟一治理者,公共事务的治理将更多依赖于社会与市场力量的参与合作。
我们应当改变传统的认知思路,以合作主义的态度建立新型的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实现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共参与”的社会管理新格局。
四、第三部门行政法规制的制度完善1、行政立法方面的制度完善加快建立一整套非政府组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三部门的发展与行政体系的法制建设是同步的,它的发展离不开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的支持。
国家应根据现阶段第三部门的实际情况,并借鉴国外有益经验,逐步制定和完善相互配套、不同层次的第三部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用法律的形式明确各类第三部门的性质、地位、宗旨、组织形式、管理体制、经费来源、财产关系、内部制度、人员保障、登记管理、法律责任、法律救济、权利义务及其与社会成员和政府的关系等,使非政府组织制度化、规范化和法治化。
当前要加紧制定结社法、社会团体管理法、民办事业单位管理法、行业协会法、商会法、基金会法等,并注意克服以往立法层次低、侧重登记管理、片而强调对非政府组织的严厉管理而忽视对其培育、支持和代表其成员合法利益等倾向。
要依法对第三部门进行规范、监督和管理,逐步改变用行政方法对第三部门搞清理整顿的办法,建立和完善对第三部门依法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为非政府组织的快速、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2、行政内部法制方面的制度完善明晰和规范政府与第三部门的关系,实现政社分开,规范政府对第三部门的管理手段。
要使第三部门充满活力和发挥作用,首先要明晰和规范政府和第三部门的关系,摆正政府对第三部门的监督管理态度,纠正政府对第三部门的监督管理手段。
政府组织对第三部门的主要监督管理职责:一是制定适合于各类第三部门的法规、规章和政策,并监督其执行;二是对第三部门及其组成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核和确认。
一般情况下,政府不得干预第三部门在法律范围内的事务。
政府对第三部门进行监督管理的内容应主要从大包大揽唱主角转到为第三部门的合理定位和独立运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政府对第三部门进行监督管理的手段应主要从行政手段转到法律手段。
3、行政司法方面的制度完善要正确处理第三部门的法律救济问题,就必须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在涉及第三部门的司法事务中,我们可以以第三部门管理和服务行为的对象为划分标准,将第三部门的行为分为外部管理行为和内部管理行为两种。
在司法实践中,对这两种不同的第三部门行为应作出不同的处理:第一,对第三部门外部管理行为的司法规制。
外部管理行为是指第三部门对其组织系统以外的个人、组织所进行的管理和服务的行为,即第三部门所进行的社会公共事务管理和服务的行为。
这种行为类似于传统行政法学上通常所说的外部行政行为。
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第三部门此类行为不服的,可以参照我国行政法学界关于对外部行政行为的司法救济方面的规定,即如果相对人认为非政府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利益,就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