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作为犯罪若干问题研究毕业论文
《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法律解释研究》范文
《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法律解释研究》篇一一、引言不真正不作为犯,作为一种法律现象,近年来在法学界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本文旨在探讨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法律定义、构成要件、法律责任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以期为相关法律问题的解决提供理论支持。
二、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法律定义不真正不作为犯,是指行为人负有法律上、道德上的义务,能够履行而未履行,导致危害结果发生,从而构成犯罪的情形。
与真正的不作为犯(即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应履行特定职责的犯罪)相比,不真正不作为犯并非因行为人的法定职责导致犯罪结果,而是在某种情境下未能履行其应尽的义务。
三、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构成要件(一)行为人负有法律上或道德上的义务行为人必须负有某种法律上或道德上的义务。
这种义务可能源于法律、法规的规定,也可能源于公共道德的约束。
例如,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救助者对受伤者的救助义务等。
(二)行为人能够履行而未履行行为人具备履行义务的能力,但未能履行。
这是不真正不作为犯的重要特征之一。
如若行为人因客观原因无法履行义务,则不构成不真正不作为犯。
(三)未履行义务导致危害结果发生行为人的不作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即因行为人的不作为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
例如,因救助者未及时救助导致受伤者死亡。
四、法律责任及司法实践应用(一)法律责任对于不真正不作为犯,行为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其行为情节及后果严重程度,可能面临刑事处罚、民事赔偿等法律责任。
此外,根据具体情况,还可能承担行政责任。
(二)司法实践应用在司法实践中,不真正不作为犯的认定及处理具有一定的复杂性。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需根据案件事实、证据及法律规定,综合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不真正不作为犯。
同时,还需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危害结果等因素。
在具体案件中,应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运用法律规定,确保司法公正。
五、结论本文通过对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法律解释研究,明确了其定义、构成要件及法律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应结合案件事实、证据及法律规定,综合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不真正不作为犯。
不作为犯罪若干问题探析
不作为犯罪若干问题探析摘要:所谓不作为犯罪,是指行为人负有刑法上规定的特定义务,能够履行而没有履行,造成刑法上规定了法定刑后果的犯罪形态。
通过对比国内外立法规定以及我国的国情,认为重大道德义务应当作为不作为犯罪的来源之一;通过案例分析,认为不作为犯罪的认定过程中存在“紧急情况无法律”的情形。
关键词:不作为;犯罪;义务来源;道德义务;义务冲突在刑法的历史发展长河中,一直秉持着“无行为则无犯罪”的刑法格言。
可以看出行为在犯罪构成中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而不作为相对于作为而言是一种特殊的行为,它存在的特殊性不但丰富了法学理论,也促进了行为犯罪理论发展的完善。
因此,不作为犯罪一直是刑法领域研究的重点。
本文拟对不作为犯罪的概念、构成条件、义务来源进行分析,并针对不作为犯罪的若干问题进行探讨。
一、不作为犯罪的概念由于不作为犯罪是与作为犯罪相对应的概念,所以,在对不作为犯罪做出规范性概念总结之前,首先要明确不作为犯罪和作为犯罪的区别方法。
在理论上,曾有人将区别方法分为三类:[1]一是以实际实施犯罪的行为形态为标准来区分的方法。
二是以通常情况下实现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行为形态为标准来区分的方法。
这种区分方法是按照犯罪的一般表现形态把刑法条文上的各种犯罪区分为作为犯罪和不作为犯罪。
三是以法规的规定形式为标准的区分方法。
即,法律明文规定以作为的形式为其构成要件行为的,是作为犯,以不作为的形式为其构成要件的,是不作为犯。
笔者比较支持第一种区分标准。
这种标准以实际实施的行为形态来探析不作为犯罪的内涵,针对具体的实施犯罪的形态来确定是否为不作为犯罪,具有明确、清楚的优点,加以法理学的基本原理得出的结论应该能够使当事人及公众信服。
因此,笔者认为所谓不作为犯罪,是指当为而不为,即行为人负有刑法上规定的防止某种危害社会性的特定义务,能够履行而没有履行,刑法对其没有履行的结果规定了法定刑的犯罪形态。
二、不作为犯罪的构成条件就真正不作为犯罪而言,不作为犯必须首先负有法律上规定的作为行为的义务例如遗弃罪中赡养老人、抚育孩子的义务,逃税罪中的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按时向国家缴纳足额税款的义务,等等。
不作为犯罪若干问题研究毕业论文
不作为犯罪若干问题研究毕业论文目录引言 (4)一不作为犯罪概述 (5)(一)不作为犯罪的概念及特征 (5)(二)不作为犯罪的类型 (9)(三)不作为犯罪的演变 (12)二不纯正不作为犯罪与罪刑法定原则的探讨 (14)(一)罪刑法定原则 (14)(二)处罚不纯正不作为犯罪与罪刑法定原则的矛盾 (16)(三)处罚不纯正不作为犯罪与罪刑法定原则的矛盾的解决途径 (18)三不作为犯罪作为义务来源的分析 (25)(一)作为义务在不作为犯罪构成中的地位 (25)(二)形式的作为义务 (27)(三)实质的作为义务 (36)四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的理解 (44)(一)大陆法系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学说 (44)(二)我国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有关理论 (47)(三)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的特点 (51)(四)本文对于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的理解 (52)结语 (56)引言法律世界中各种犯罪纷繁复杂,概括起来,犯罪的表现方式主要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
现代刑法学已经以作为犯罪为中心,构建了一个试图容纳一切可能出现的现象和问题的庞大体系,但是,对于不作为犯罪,它却显得力不从心。
如何将不作为这种犯罪形态纳入到以作为犯罪为基础而构建的现代刑法学体系中,这是现代刑法学所面临的课题之一。
我国不作为犯罪的研究起步较晚,近年来,许多学者虽有重视,但在广度和深度方面还有待进一步深化。
随着我国社会形势的迅速发展及法制建设水平的进一步提高,不作为犯罪问题也正在由纯理论问题向现实问题转变。
基于理论上的缺陷,在司法实践中,人们对不作为犯罪常感棘手,造成错误定性的案例时有发生。
对不作为犯罪的研究,既是理论上的要求,也是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为此,有必要深入研究。
一不作为犯罪概述研究不作为犯罪一般是从其概念开始,由概念总结出特征,根据特征划分总类,然后再大致回溯一下其发展过程,从而完整有序的把握不作为犯罪的轮廓。
长期以来,中外刑法理论界对不作为犯的研究材料可谓汗牛充栋,学说各异,每一篇关于不作为犯的论文都有作者对不作为犯所做的理解,可谓是百花齐放、百家争鸣。
不作为犯罪问题研究
不作为犯罪问题研究摘要:不作为犯是犯罪论的难点,不纯正不作为犯是不作为犯中最有争议、刑法学界讨论最多的焦点问题。
各国的刑法理论和刑法立法对不纯正不作为犯的处罚采取了不同的态度。
以往对不作为犯的研究过于集中在作为义务上,忽略了对不作为的研究,而不作为与不作为犯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后者是对前者进行犯罪构成符合性评价后的结果。
不作为犯罪问题的解决取决于不作为这个基本概念的理解,即选择怎样的行为性理论来界定不作为问题。
本文从社会行为论的理论下,对不作为犯罪的相关问题作了分析。
关键词:不作为;不纯正不作为犯;作为义务一、不作为犯罪的概念不作为是危害行为的—种表现形式,不作为犯罪是以这种形式所构成的犯罪类型。
所以要正确界定不作为犯罪,我们首要的问题就是解释什么是不作为。
在我国刑事立法内容中,没有使用过“不作为”一词。
对于不作为如何定义,刑法理论界观点林立、众说纷纭,几种有代表性的观点都在不同程度上揭示了不作为形式的特征。
特别是有的观点同时突出了不作为的两个要素:“法律义务”和“没有履行义务”,无疑是正确的。
但是,在上述各种表述中,有的为不作为概念规定的某些条件,却是值得商榷的。
如有的定义将不作为行为人的法定义务概括为“负有防止某种危害社会结果发生的特定义务”,未免重复累赘。
笔者认为这个概念和“行为人负有实施的特定的法律义务”是同样的意思,而并不是其他学者指出的“但也有些不作为犯罪中,行为人的义务不在于阻止或防止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如偷税罪,抗税罪的行为人,其特定义务在于向国家缴纳税收,而不在于阻止或防止什么危害结果的发生”。
[1]因为,如果抗税或偷税对于国家的税收制度是一种威胁,对于国家的整体的税收大局就是一种危害。
有的定义强调不作为“不履行应尽义务”的消极性,或者直接称不作为为“消极”的行为,也是值得商榷的。
笔者认为,积极与消极是相对的,以积极消极划分作为与不作为不符合实际,因而不能得出正确得结论。
不作为大多数情况下固然表现为消极的行为,但也不排除积极的行为表现。
关于不作为犯罪若干问题的思考
关于不作为犯罪若干问题的思考内容提要对不作为的含义和性质定性,各国和各种学说有不同的理解和看法,本文作者在分析不同学说存在缺陷的基础上,认为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行为的法定义务,并且能够实行而不实行的危害行为;对不作为的性质从表现形式、权利与义务关系、违反法律规范的性质、行为人的主体性等方面进行了阐述。
关于不作为的义务根据,主要有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职务或业务要求的义务、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和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
本文还对各国不作为的理论分类进行了介绍和评析的基础,作者赞同将不作为分为纯正不作为和不纯正不作为。
一、引言在人的社会生活中,由人的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活动是危害行为。
一般来说,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的共同要件,任何犯罪的成立都必须有刑法上规定的危害行为。
其中,与作为相对而言,刑法上的不作为是危害行为的一种基本表现形式。
在现实生活中,不作为犯罪在当前刑事犯罪案件发案中占据一定的比例,对此研究具有一定的意义。
二、刑法上不作为的基本理解不作为,作为危害行为的基本表现形式之一,其含义如何,刑法理论上众说纷纭。
笔者认为,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特定法律义务(不仅仅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并且能够实行而不实行的行为。
不作为犯罪,则是指以不作为形式实现的犯罪,即负有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该义务而不履行,因而危害社会,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作为义务是不作为犯罪的核心,反映了不作为犯罪的基本犯罪事实和构成要素之本质特征。
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根据或来源有哪些?我国刑法学界存在诸多不同见解。
有代表性的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三来源说。
认为不作为特定义务的来源有:法律有明文规定;职务或业务上的要求;行为人先前的行为;(2)四来源说。
认为应包括: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职务或者业务要求的作为义务;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有的则以“合同签订的义务”取代上述观点中的“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3)五来源说。
论不作为犯若干问题的研究
论不作为犯若干问题的研究摘要:不作为犯罪是通过不作为方式实施的犯罪,随着实践中不作为犯罪的大量出现以及由此引起的一系列问题,理论界已经对不作为犯罪做了相关研究,本文主要通过对先行行为可否为犯罪行为、见危不救犯罪化以及不纯正不作为犯与罪刑法定原则三方面来研究不作为犯罪。
关键词:不作为;先行行为;见危不救;罪刑法定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02-00-02不作为犯罪是指犯罪人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为未实施的行为,因而构成犯罪。
对不作为犯的研究,理论界主要是针对不纯正不作为犯进行研究,因为虽然不纯正不作为犯没有在刑法中明确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却是很普遍的。
在此,笔者仅从三方面来研究不作为犯罪:先行行为可否为犯罪行为、见危不救犯罪化以及罪刑法定原则与不纯正不作为犯。
一、先行行为可否为犯罪行为(一)先行行为是否为故意犯罪首先,在刑法就某种故意犯罪规定了结果加重犯或因发生严重结果而成立重罪时,应当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对行为人依照结果加重犯或者转化犯的规定来定罪量刑,所以此时先行行为不能为故意犯罪。
假设甲故意重伤乙,明知不及时送往医院救治随时都有生命危险,但是由于甲是追求乙重伤的结果的,所以法律如果期待甲对乙进行及时抢救,则是法律对犯罪人的过高要求,这种期待并不具有可能性。
而且法律已经规定了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完全可以将加重结果评价在相应的结果加重犯,不会造成评价不足,从而使罪责刑相适应。
其次,在刑法没有就某种故意犯罪规定为结果加重犯或可成立另一重罪的情况下,如果行为人客观上能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而实际上未予防止,从而致使严重结果发生的,则构成不作为犯罪,且与先前的故意犯罪数罪并罚,即此时先行行为可以认为是故意犯罪。
例如,行为人在禁渔区用爆炸或者强电流捕捞水产品,对此时正在游泳的人造成重伤害,行为人可以救助但不予救助造成被害人重伤,就应该把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和此不作为的故意伤害或过失致人重伤罪实行数罪并罚。
《共同犯罪中的不作为参与问题研究》范文
《共同犯罪中的不作为参与问题研究》篇一摘要: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共同犯罪中不作为参与的界定、法律性质、责任认定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通过对不作为参与的理论基础、案例分析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的梳理,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为共同犯罪中不作为参与的认定提供理论支持。
一、引言共同犯罪是刑法领域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涉及到多个犯罪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
然而,除了作为的共同犯罪外,还存在一种不作为的共同犯罪形式。
不作为犯罪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且能够履行该义务但未履行,从而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
在共同犯罪中,不作为参与的认定和处理具有重要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本文将围绕共同犯罪中的不作为参与问题展开研究。
二、不作为参与的理论基础不作为参与的共同犯罪,要求行为人具有特定的法律义务,即有义务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但未履行该义务,从而与他人共同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
这种法律义务可能源于法律规定的职责、职务要求、先前行为等。
当行为人未履行这种义务时,便构成了不作为的共同犯罪。
三、不作为参与的界定及法律性质不作为参与的界定需要明确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行为人的法律义务;二是行为人未履行该义务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在法律性质上,不作为参与的共同犯罪与作为的共同犯罪具有同样的法律后果,即所有参与者都要对危害结果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四、不作为参与的案例分析本部分将通过具体案例,分析不作为参与的认定过程、责任划分以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通过对案例的深入剖析,揭示不作为参与在司法实践中的复杂性和多变性。
五、不作为参与的责任认定责任认定是不作为参与的核心问题。
在认定责任时,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法律义务来源、未履行义务的主观心态、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
同时,还要注意区分共同正犯和不作为帮助犯的责任认定标准,以确保司法实践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六、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及建议针对不作为参与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本文提出以下建议:一是要加强法律意识教育,提高公众对不作为犯罪的认识;二是要完善相关法律规定,明确不作为参与的认定标准和程序;三是要加强司法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对不作为参与案件的审理水平和能力;四是要确保司法独立,防止权力滥用和不当干预。
《共同犯罪中的不作为参与问题研究》范文
《共同犯罪中的不作为参与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共同犯罪是刑法中一个重要的概念,它涉及到多个犯罪者共同实施犯罪行为。
然而,在共同犯罪中,除了作为的积极参与者外,还存在一种特殊的形式——不作为的参与者。
不作为参与者虽然未直接参与犯罪行为,但其行为或疏忽对于犯罪的完成起到了关键作用。
本文旨在研究共同犯罪中不作为参与的法律界定、特点、影响及法律责任等方面的问题。
二、不作为参与在共同犯罪中的法律界定在刑法中,不作为参与是指犯罪者未采取积极的行动来阻止或防止犯罪的发生。
这并不意味着不作为的参与者是完全无辜的,因为他们在一定程度上违反了社会责任感和道德规范。
因此,对于共同犯罪中的不作为参与行为,我们需要明确其法律界限,即不作为行为必须在特定的社会环境和事实基础上具有客观危害性。
三、不作为参与的特点不作为参与在共同犯罪中具有以下特点:1. 隐蔽性:不作为参与者往往以一种看似无害的方式存在,难以被察觉。
2. 依赖性:不作为参与者的行为往往依赖于其他犯罪者的行为或疏忽。
3. 间接性:不作为参与者的行为对犯罪的完成起到了间接的作用。
4. 主观性:不作为参与者可能存在一定的心理活动或态度,例如轻信或放任等。
四、不作为参与的影响不作为参与在共同犯罪中产生了严重的影响。
首先,不作为的行为往往助长了犯罪的发生,增加了社会的安全隐患。
其次,不作为的参与者往往利用其隐蔽性逃避法律责任,给司法实践带来困难。
最后,不作为的参与者对于社会的道德风尚和法治建设产生了负面影响。
五、法律责任与处理方式针对共同犯罪中的不作为参与行为,我们应当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和追究其法律责任。
首先,需要加强法律的宣传和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感。
其次,完善立法,明确规定共同犯罪中不作为参与的法律责任。
同时,应加大对不作为参与者的惩罚力度,以达到预防和震慑的作用。
最后,需要完善司法制度,加强证据收集和案件审查工作,确保法律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六、研究结论及展望本文通过对共同犯罪中不作为参与问题的研究,明确了其法律界定、特点、影响及法律责任等方面的问题。
犯罪理论论文不纯正不作为犯论文:不纯正不作为犯问题研究
犯罪理论论文不纯正不作为犯论文:不纯正不作为犯问题研究摘要:不纯正不作为犯作为不作为犯罪理论的核心,一直以来备受大陆法系刑法学家关注。
试图通过对不纯正不作为犯概念和理论发展的阐述以及不纯正不作为犯理论中等置问题以及不纯正不作为犯的构成要件等问题进行论述,以期达到抛砖引玉之目的,引起理论界对不纯正不作为犯更加深入、细致的研究。
关键词:不纯正不作为犯;等价值性;构成要件1 不纯正不作为犯的概念及发展过程不纯正不作为犯(亦称不真正不作为犯)的理论研究最早可以追溯到19世纪,因当时的刑法学受到自然科学“无不能产生有”的观点的影响,不作为理论开始引起各国刑法理论研究的重视。
按照“无不能产生有”的观点,不作为即是“无”,因而不可能像作为行为那样对“有”这一结果具有原因力。
但事实情况是不作为在很多时候能现实地引起危害结果的发生。
因而以19世纪的德国法学为中心,展开了对不作为犯罪的理论研究。
首先开始区分不真正不作为犯和真正不作为犯并提出因果关系的问题的是19世纪德国法学者H•卢登(H•Luden)。
后来又历经以迈耶(M•E•Mayer)为代表的违法性说、纳格勒(Johannes Nagler 1876-1951)的“保证人说”以及后来赫尔穆特﹒迈耶提和阿明﹒考夫曼(Armin Kaufman)对“保证人说”违反罪刑法定主义的质疑,一步一步地将不纯正不作为犯的研究推向深入。
由此看来,不作为犯的理论研究比作为犯要复杂的多,而不纯正不作为犯作为不作为犯理论的核心,其理论研究的复杂性在不作为犯的基础上又向前推进了一个层次。
我国刑法没有明确规定不作为的一般概念。
刑法理论认为,所谓不作为,是指行为人具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
关于不纯正不作为犯,刑法亦没有作出规定,历来争论也比较大,关于不纯正不作为犯的见解主要有三种:第一种观点认为,不纯正不作为犯是“不为法律所期待的一定行为因而惹起一定结果发生的场合”,这种观点认为只有在结果犯中才能成立不纯正不作为犯,以危害结果的发生作为该当要件之一。
试述不作为犯罪-本科毕业论文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试述不作为犯罪目录一、不作为义务分类(一)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二)职务或者业务要求的作为义务(三)法律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四)基于自己的先行行为所产生的特定作为义务二、不作为犯罪构成的条件(一)不作为犯罪的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为前提(二)不作为犯罪的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而未履行(三)不作为行为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客体和对象(四)不作为犯罪的主观形式既包括故意也包括过失三、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一)作为犯罪和个别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二)没有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四、不作为犯罪实务中的认定【内容摘要】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基本形式不外乎两种,就是作为和不作为。
作为犯罪是最常见的犯罪表现形式,不作为犯罪是犯罪的另一种形式,它和作为犯罪有很多相同之处:都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都侵害了刑法保护社会关系,都可以以故意或过失的形式构成等。
不作为是相对于作为而言的,由于不作为的复杂性,其一直是行为理论上争论的焦点问题。
“无行为则无犯罪”的刑法格言决定了行为在犯罪构成中的重要意义,不作为作为一种特殊的行为,促使行为理论不断完善。
与作为犯罪相比,不作为犯罪本身有许多特征,其以作为义务为存在之前提,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亦是争论的焦点。
【关键词】不作为;作为义务;因果关系不作为犯罪在理论上已不是陌生的概念,但我国刑法中只对纯正不作为犯罪作了明文规定,而没有对不纯正不作为犯罪作明文规定,因此在认定上存在很多困难。
不作为的作为义务是论证不作为的原因力及其犯罪性的关键所在,是不作为构成的核心要素,是不作为存在之前提。
一、作为义务大致分类(一)法律的明文规定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是不作为之作为义务的主要来源之一,这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必然要求。
在纯正不作为中,其作为义务都是由法律明文规定的。
这里的法律规定不能作扩大解释,只能理解为刑法明文规定或者由其他法律规定而经刑法予以认可。
刑法不作为毕业论文
刑法不作为毕业论文众所周知,在刑法理论上,作为与不作为是危害行为的基本形式,由于现代刑法学体系是以作为为中心而建立的,因此,如何将不作为犯罪纳入到现代刑法学体系中便成了一大课题。
下文是店铺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刑法不作为毕业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刑法不作为毕业论文篇1论述刑法中的不作为【摘要】相对于作为犯罪而言,不作为犯罪历来是刑法学中的一个争议较多、复杂难解的问题。
面对不作为犯罪案件日益增多的严竣现实,加强对刑法中的不作为行为方式的理论研究显得尤为重要。
与作为犯罪相比,不作为犯罪本身有许多特征。
文章将对刑法中不作为的概念、作为与不作为、不作为犯的分类来讨论。
【关键词】不作为的概念;作为与不作为;不作为犯罪的分类一、刑法中不作为的概念不作为是不作为犯罪的行为方式,它与不作为犯罪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刑法上的不作为与作为相对应,是危害行为的另一种表现形式,而不作为犯罪则是以这种行为表现形式所构成的犯罪类型。
因此,要对不作为犯罪科学完整的定义必须从不作为入手。
不作为是相对于作为而言的,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的法律义务,并且能够实行而不实行的行为。
简单概括不作为犯罪,用六个字简述就是应为、能为、不为。
就其法律特征而言则具有隐蔽性、消极性、间接性和违法性等。
二、作为与不作为如何区分作为与不作为,传统的观点是按照行为的物理性质,也就是身体的动静来区分。
即作为是行为人积极地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一般表现为动的状态;不作为是指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而又能够履行这种义务的人,消极地不履行义务,一般表现为静的状态。
对于上述通说,目前也有不同的意见,认为把作为和不作为说成“动”和“静”的两种不同形态是不确切的。
因为,这并不是二者的实质区别。
例如,偷税行为本质上是不履行纳税义务,即不作为,但是,并非为此什么事也不作,相反地,行为人往往为此而要进行伪造帐目等活动。
然而这并不改变其不作为的本质。
《共同犯罪中的不作为参与问题研究》范文
《共同犯罪中的不作为参与问题研究》篇一摘要:共同犯罪是指由数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的情况,不作为参与作为共同犯罪的一种特殊形式,是指虽然行为人没有直接实施具体的犯罪行为,但其因故意或过失未能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从而为共同犯罪创造了条件或助长了犯罪行为的发生。
本文将深入探讨共同犯罪中不作为参与的界定、特点、法律认定以及在司法实践中的处理方式,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一、引言共同犯罪作为刑法中一种重要的犯罪形态,其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复杂多样。
其中,不作为参与是共同犯罪中较为特殊的一种形式。
不作为参与的犯罪行为往往具有隐蔽性、间接性等特点,在司法实践中处理起来具有一定的难度。
因此,本文将对共同犯罪中的不作为参与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其内涵与外延,探讨其法律适用和司法实践中的处理方式。
二、不作为参与的界定及特点(一)不作为参与的界定不作为参与是指行为人未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使得其他行为人有机会或得以实现其犯罪意图。
在共同犯罪中,不作为参与者通常负有特定的法律职责或道德义务,但其故意或过失地放弃或疏忽了这些职责或义务,从而为共同犯罪创造了条件或助长了犯罪行为的发生。
(二)不作为参与的特点1. 隐蔽性:不作为参与往往不易被察觉和发现,其危害结果往往与其他行为人的直接犯罪行为交织在一起,难以区分。
2. 间接性:不作为参与通常不是直接实施犯罪行为,而是通过自己的不作为行为间接地为共同犯罪提供了条件或助长了犯罪行为的发生。
3. 法律责任的不确定性:由于不作为参与的隐蔽性和间接性,其法律责任往往难以确定,需要结合具体案情进行综合判断。
三、不作为参与的法律认定(一)不作为参与的构成要件要构成不作为参与的共同犯罪,需要满足以下要件:一是行为人负有特定的法律职责或道德义务;二是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地放弃或疏忽了这些职责或义务;三是由于这种放弃或疏忽,使得其他行为人有机会或得以实现其犯罪意图;四是这种放弃或疏忽与共同犯罪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
毕业论文:论不作为犯罪
毕业论文:论不作为犯罪1500字不作为犯罪是指有关单位或个人在明知应履行职责或采取必要行动的情况下,却不履行或不采取行动,致使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行为。
不作为犯罪行为不仅能够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也涉及到了法律和道德问题。
不作为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例如对问题的无知、对问题的漠视、对社会责任的缺乏等等。
不作为犯罪的关键在于没有采取行动,导致了一系列负面后果。
而后果则是性质严重且恶劣的,可影响各个方面的社会和个人利益。
因此,不作为犯罪应被严格打击并制订相应的法律措施。
此外,如果不作为犯罪行为者具有职务,其违法性质更为严重。
因为相较于一般人民,这些人受到了更多的权利和利益保障,因此他们有更高的职责和义务去维护公共利益和他人权利。
在我国刑法中,对于不作为犯罪也有明确的规定。
例如,《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以不作为罪定罪。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依据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损害程度、行为人的主观恶意等来量刑量罚。
但不管怎样,对于不作为犯罪的行为,应公正合理地制订法律与裁判标准,并遵循一定的司法程序,以保证社会公正和法律权威。
总之,不作为犯罪不仅是一种损害公共和他人利益的行为,也涉及到了法律、道德和社会责任等问题。
要有效制止这种行为的发生,需要从多方面入手。
一方面,国家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订以及法律的执行,对于违反法规的行为作出惩罚,以示警戒。
另一方面,需要提高全民法制意识,让公众逐渐认识到保障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性,从而减少不作为犯罪行为的发生。
不作为犯罪若干问题研究(DOC)
在刑法学领域中,不作为犯,特别是不纯正不作为犯,历来是刑法学领域研究的重点问题之一。
但是,对不作为犯进行系统研究,是19世纪以后开始的。
威斯特法是最早的研究者,他认为,用不作为的形式也可以进行犯罪,这一论述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以后,很多学者对其进行了不懈的探讨,取得可喜的成果。
但是,在研究不作为犯时,我们会遇到的问题便是:对于不作为的概念是什么,它与作为如何区别,以及不作为的作为义务的根据是什么。
不弄清楚这些问题,我们就无法做更进一步的探讨,在司法实践中也会产生很多问题。
因此,很多学者开始了艰苦的理论研究,形成了各种不同的观点,但是,分歧很大。
因此,对上述问题做探讨,不仅是刑法理论进步的需要,也是在司法实践应用的需要。
本文主要分以下几部分:1.不作为的概念问题。
在德日刑法学理论中,对不作为的研究多是从形式逻辑上下定义。
这样的定义,有着简单和直观的特点,但也存在着很多的问题。
国内学者对不作为的探讨多是从实质入手,与德日刑法学者的定义方法相比较,都强调作为义务在不作为犯成立中的重要地位,因此,该定义方法具有一定的科学性。
但是,其局限性也是非常的明显。
对于什么是作为义务这个问题上分歧很大,有的学者认为是特定义务,还有的学者认为是法律和社会所需要的义务。
因此,笔者在总结上述定义方法优点和缺点的基础上,提出了形式与实质相结合的定义方法,即不作为是负有履行特定法律义务,并且能够履行而没有履行,使法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这样的定义方法是科学的,避免了形式定义和实质定义上的不足。
2.作为与不作为的区分标准。
近代刑法理论认为,犯罪是行为,无行为即无犯罪,这在我国刑事立法和刑法理论已经是不争之论。
作为犯罪基础的行为分为作为与不作为,与此相适应,犯罪也就分为作为犯与不作为犯。
很多学者对作为与不作为的区分标准问题进行了理论研究,取得了大量的成果。
有身体动静说、态度积极消极说、因果关系说、社会意义说、价值说,注入活力说等等。
但是,这些传统的理论有其不足之处,受到了越来越严峻的挑战。
《共同犯罪中的不作为参与问题研究》范文
《共同犯罪中的不作为参与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共同犯罪,即数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历来是刑事法学研究的重要课题。
而在这其中,不作为参与问题,即在共同犯罪中某成员的“不作为”问题,也引起了理论界和实践领域的广泛关注。
本文将深入探讨共同犯罪中不作为参与的界定、特点、责任认定及法律后果等问题,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二、不作为参与的界定及特点(一)不作为参与的界定不作为参与,是指在共同犯罪中,某成员在明知其他成员实施犯罪行为且具有帮助、教唆或协同之可能性时,未能采取行动予以制止或防止。
该不作为行为并非出于主动的自愿,而往往是因疏忽大意或未能充分认识犯罪行为的性质及其危害。
(二)不作为参与的特点不作为参与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主观上的明知性,即行为人明知其他成员正在实施犯罪行为;二是客观上的可预防性,即行为人具有采取行动预防或制止犯罪行为的可能性;三是结果上的关联性,即行为人的不作为与共同犯罪的最终结果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三、不作为参与的责任认定(一)责任认定的依据认定不作为参与者的责任,应依据行为人的主观过错、行为与结果的因果关系等因素。
在主观上,需判断行为人是否明知他人正在实施犯罪行为;在客观上,需考察行为人是否具有防止或制止犯罪行为的可能性及其实施的具体行为。
(二)责任认定的原则在责任认定过程中,应遵循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
即既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也要考虑其行为与结果的因果关系。
同时,应结合具体案情,全面分析证据,确保责任认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四、法律后果及处理建议(一)法律后果对于共同犯罪中的不作为参与者,应根据其主观过错程度、行为与结果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依法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不作为参与者可能面临刑事处罚的减轻、免除或从重等不同处理结果。
(二)处理建议为有效预防和打击共同犯罪中的不作为行为,提出以下建议:一是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二是完善刑事立法,明确不作为参与的界定和责任认定;三是强化司法实践中的证据收集和审查工作,确保责任认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四是加强司法监督和法律援助工作,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共同犯罪中的不作为参与问题研究》范文
《共同犯罪中的不作为参与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共同犯罪,即数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是刑法领域中一个重要的研究课题。
然而,在共同犯罪中,除了作为的积极参与者外,还存在一种特殊的不作为参与形式。
不作为犯罪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且能够履行该义务而未履行,因而构成犯罪。
在共同犯罪中,不作为参与者的角色和行为方式具有其独特性,对犯罪的构成和刑事责任的认定产生重要影响。
本文旨在探讨共同犯罪中的不作为参与问题,分析其特点、类型及法律责任,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二、不作为参与的概述共同犯罪中的不作为参与者,是指本应承担一定的积极行动义务,但在共同犯罪行为中未能履行其职责的个体。
与积极行为的参与者相比,不作为参与者因其消极不作为的行为方式而难以察觉,但其在犯罪中仍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不作为参与者的行为可能直接或间接地助长了犯罪的完成,因此对其法律责任的分析和认定具有重要意义。
三、不作为参与的类型及特点(一)类型1. 监督型不作为参与:指在共同犯罪中担任监督、管理职务的个体,因疏忽或故意未能履行其职责而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或加剧。
2. 协助型不作为参与:指在共同犯罪中协助其他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但因某种原因未能积极行动,而是选择了不作为。
3. 默认型不作为参与:指在他人犯罪行为发生时,明知其行为违法但未制止或报告,选择了默认或沉默。
(二)特点1. 隐蔽性:不作为参与者的行为方式较为隐蔽,难以被察觉和证实。
2. 间接性:不作为参与者的行为对犯罪的完成起到间接作用,但往往对犯罪结果产生重要影响。
3. 责任认定复杂性:由于不作为参与者的行为方式特殊,其刑事责任的认定往往较为复杂。
四、不作为参与的法律责任分析(一)法律责任基础根据刑法理论,不作为犯罪的行为人需具备特定的义务来源,如法律规定的义务、职务上的义务、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以及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等。
在共同犯罪中,不作为参与者需根据其具体情况判断是否具备上述义务来源。
《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法律解释研究》范文
《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法律解释研究》篇一一、引言不真正不作为犯是一种独特的犯罪形态,它不同于作为犯的直接性、主动性,而是以不作为的方式呈现。
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法律解释研究,对于完善我国刑法体系,提高司法实践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通过对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法律解释进行深入研究,探讨其构成要件、认定标准及司法适用,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一定的理论支持。
二、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构成要件不真正不作为犯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因而导致或加重了一定危害结果的行为。
其构成要件主要包括:1. 行为人负有特定的法律义务不真正不作为犯的前提是行为人负有特定的法律义务。
这种义务可能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也可能是基于法律原则、道德伦理等推定的。
例如,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医生有救治病人的义务等。
2. 行为人有能力履行义务行为人不仅要负有法律义务,还要具备履行该义务的能力。
如果行为人没有能力履行义务,则不构成不真正不作为犯。
例如,一个病重的人无法履行救助病人的义务,但可以请求他人代为履行。
3. 行为人的不作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要求行为人的不作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即行为人的不作为是导致或加重危害结果的原因。
例如,一个消防员未及时扑灭火源,导致火灾蔓延,造成严重损失。
三、不真正不作为犯的认定标准认定不真正不作为犯需要综合考虑其构成要件,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义务的认定法律义务的认定是不真正不作为犯认定的关键。
要判断行为人是否负有法律义务,需要结合法律规定、法律原则、道德伦理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同时,还要考虑行为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关联性。
2. 因果关系的认定因果关系的认定是不真正不作为犯认定的核心。
要判断行为人的不作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需要从客观事实出发,运用科学的方法进行推断和分析。
同时,还要考虑其他因素对因果关系的影响。
3. 主观方面的考量主观方面是不真正不作为犯认定中不可忽视的因素。
《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法律解释研究》范文
《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法律解释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法律学领域中,不作为犯作为一种独特的犯罪形式,对于刑法体系的完整性和法律的严格执行起着重要作用。
而不真正不作为犯则是这一概念中的一个重要子集。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法律定义、构成要件、司法实践中的认定及法律解释,以期为法律界人士提供一定的参考。
二、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法律定义不真正不作为犯,是指行为人负有法定义务,能够履行该义务而未履行,导致危害结果发生,从而构成犯罪的情形。
这种犯罪形式的特点在于,行为人未主动实施犯罪行为,而是通过不作为的方式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
三、构成要件(一)行为主体:行为人必须具有法定义务。
这种法定义务可能源于法律规定、职务要求或先前行为等。
(二)行为主观方面:行为人需具有不作为的故意或过失,即明知自己有法定义务而故意或过失地不履行。
(三)行为客观方面:行为人具有履行义务的能力,但未履行,导致危害结果发生。
(四)危害结果:不作为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危害结果是由不作为行为直接导致的。
四、法律解释研究(一)法定义务的认定法定义务的认定是不真正不作为犯认定的关键。
在司法实践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综合判断。
如行为人的职务、先前行为、法律规定等都是判断其是否具有法定义务的依据。
此外,还需考虑行为人的行为能力、认知能力等因素。
(二)因果关系的认定因果关系的认定是不真正不作为犯认定的难点。
在司法实践中,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不作为行为、危害结果以及二者之间的联系等因素。
同时,还需排除其他可能的原因,确保危害结果是由不作为行为直接导致的。
(三)法律解释的适用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不真正不作为犯的认定和处罚,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解释和适用。
同时,还需结合具体案情,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等因素,以实现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五、结论不真正不作为犯作为一种独特的犯罪形式,在刑法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
通过对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法律定义、构成要件及司法实践中法律解释的研究,可以更好地理解这一犯罪形式的本质和特点。
《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法律解释研究》范文
《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法律解释研究》篇一一、引言不真正不作为犯是刑法中一种重要的犯罪形式,与传统的作为犯相比较,它所展现出的隐蔽性、间接性和结果的不确定性等特性使得其在法律界有着独特的价值和争议。
在深入研究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法律解释时,我们不仅要关注其定义和构成要素,还要深入探讨其法律责任和处罚原则。
本文旨在全面解析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法律解释,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二、不真正不作为犯的定义不真正不作为犯,是指在法律规定应履行某种积极行为义务的情况下,行为人未能履行该义务,从而导致了一定的危害结果。
其关键在于行为人本应履行积极的作为义务,却选择以消极的方式不予履行,使本应避免的危害结果发生。
与真正的不作为犯(如不救助犯罪)不同,不真正不作为犯在构成犯罪的义务来源上有所不同,如民法上的作为义务等。
三、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构成要素(一)主体要素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主体是具有特定法律地位和法律义务的自然人或法人。
在刑法中,特定的法律地位和法律义务往往是由法律规定或由相关法律法规所赋予的。
(二)行为要素行为要素是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核心。
行为人应履行某种积极的行为义务,但未能履行,导致了一定的危害结果。
这里的“行为义务”往往来自于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的约定以及某些先例判例等。
(三)危害结果要素危害结果是判断不真正不作为犯的重要依据。
当行为人未履行应尽的义务时,导致了一定的危害结果,如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等。
这种危害结果必须与行为人的不作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四、法律解释与责任认定(一)法律解释对于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法律解释,需要从多个角度进行综合分析。
首先,要明确行为人的法律地位和所承担的法律义务;其次,要分析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符合刑法中关于不作为犯的规定;最后,要判断行为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二)责任认定在认定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法律责任时,应遵循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
即既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如故意或过失),又要考虑其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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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为犯罪若干问题研究毕业论文目录引言 (4)一不作为犯罪概述 (5)(一)不作为犯罪的概念及特征 (5)(二)不作为犯罪的类型 (9)(三)不作为犯罪的演变 (12)二不纯正不作为犯罪与罪刑法定原则的探讨 (14)(一)罪刑法定原则 (14)(二)处罚不纯正不作为犯罪与罪刑法定原则的矛盾 (16)(三)处罚不纯正不作为犯罪与罪刑法定原则的矛盾的解决途径 (18)三不作为犯罪作为义务来源的分析 (25)(一)作为义务在不作为犯罪构成中的地位 (25)(二)形式的作为义务 (27)(三)实质的作为义务 (36)四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的理解 (44)(一)大陆法系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学说 (44)(二)我国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有关理论 (47)(三)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的特点 (51)(四)本文对于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的理解 (52)结语 (56)引言法律世界中各种犯罪纷繁复杂,概括起来,犯罪的表现方式主要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
现代刑法学已经以作为犯罪为中心,构建了一个试图容纳一切可能出现的现象和问题的庞大体系,但是,对于不作为犯罪,它却显得力不从心。
如何将不作为这种犯罪形态纳入到以作为犯罪为基础而构建的现代刑法学体系中,这是现代刑法学所面临的课题之一。
我国不作为犯罪的研究起步较晚,近年来,许多学者虽有重视,但在广度和深度方面还有待进一步深化。
随着我国社会形势的迅速发展及法制建设水平的进一步提高,不作为犯罪问题也正在由纯理论问题向现实问题转变。
基于理论上的缺陷,在司法实践中,人们对不作为犯罪常感棘手,造成错误定性的案例时有发生。
对不作为犯罪的研究,既是理论上的要求,也是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为此,有必要深入研究。
一不作为犯罪概述研究不作为犯罪一般是从其概念开始,由概念总结出特征,根据特征划分总类,然后再大致回溯一下其发展过程,从而完整有序的把握不作为犯罪的轮廓。
长期以来,中外刑法理论界对不作为犯的研究材料可谓汗牛充栋,学说各异,每一篇关于不作为犯的论文都有作者对不作为犯所做的理解,可谓是百花齐放、百家争鸣。
(一)不作为犯罪的概念及特征在刑法理论上,不作为犯罪的概念通常是通过与作为犯罪的概念相互区别来界定的。
关于作为犯罪与不作为犯罪的定义,在国外刑法理论界具有代表性的通常有以下主1:第一种是以犯罪时实际的实行形态来定义。
即主体以作为形态实施的犯罪,是作为犯;以不作为形态所实施的犯罪,是不作为犯。
这是从严格的形式逻辑来给作为和不作为犯罪下的定义,也是德国的通说2。
这种定义方式在日本和亦有支持者,如日本学者西原春夫认为,以作为(方法)犯罪者是作为犯,以不作为(方法)犯罪者是不作为犯3。
学者高仰止认为:“本于意思而为身体积极之动作之犯罪,称为作为犯。
……本于意思而消极的不为身体积极的动作之犯罪,称为不作为犯。
”41【日】日高义博著,王树平译:《不作为犯的理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84-85页2熊选国著:《论作为与不作为的区别》,载《新中国刑法学五十年》,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第488页3黎宏著:《不作为犯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0页。
4高仰止著:《刑法总则之理论与实用》,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3年版,第181页。
第二种是以法律的明文规定来定义。
即,法律明文规定以作为的形式为其构成要件行为的,是作为犯,以不作为的形式为其构成要件的,是不作为犯。
这种定义是日本的通说,认为“在刑法条文中,以所谓‘为……’这一作为形式明确规定构成要件的行为的,是作为犯;而在刑法条文中,以所谓‘不为……’这一不作为形式明确规定构成要件的行为的,是不作为犯。
”5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更科学。
其优点是标准明确、清晰。
有异议者认为,行为的作为和不作为本身是有争议的概念,因个人理解而不同,因此以这样有争议的概念来给另一概念下定义,是否能正确的揭示该被定义项的容,实无定论。
实际上,这种担心是多余的,因为以一定的作为义务为标准,作为与不作为的区分是客观明确的,正如A与非A之间的关系,二者非此即彼,不存在重合的可能。
刑法理论通说认为,以一定的法律义务为标准,违反禁止规的是作为,违反命令规的是不作为。
只要坚持这一评价标准,作为和不作为是相对确定的,而不是一个模棱两可的概念。
至于第二种定义,一般认为,这种定义方法只适用于真正的不作为犯,而对于作为犯和不真正不作为犯却不能做出合理解释,因为刑法并未明确真正不作为犯之外的犯罪的实施形式,并且这种定义认为在作为犯的刑法法规中只存在禁止规而不存在命令规,没有看到刑法规的复合性,也是不妥当的。
德、日等国外学者给不作为犯罪下定义注重形式,我国的刑法学者则侧重于从不作为犯罪的本质特征入手。
但是对不作为犯罪概念的具体表述又有所不同,具有典型代表性的观点:①“不作为犯罪是指行为人负有实5【日】日高义博著,王树平译:《不作为犯的理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85页。
施某种积极行为特定的法律义务,并且能够实行而不实行的行为。
”6②“所谓不作为,亦称犯罪的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负有刑法要求必须履行的某种特定的义务,能够履行而没有履行的行为。
”7③“不作为,是指消极行为,即不实施依法应当实施的行为。
”8④不作为是指“负有防止某种危害社会性的特定义务人,在能够履行该种义务时,消极的不履行的行为。
”9⑤刑法上的不作为,是指“当为而不为,即行为人在意志支配下,违反命令规,消极地不为法律所要求或期待的行为。
”10⑥“不作为犯是未履行法定义务的犯罪。
”11我国学者对不作为犯所下的定义,表述不尽一致,但是都认为不作为犯罪是不履行一定义务的犯罪。
笔者认同这种分类方式,并且认为实质的分类与形式的分类应当是统一的,即实质的分类从根本上揭示不作为犯罪的涵,形式的分类则从外在表现上划分不作为犯罪的类型特征。
通过对不作为犯罪概念的全面分析可以看出,“当为而不为”乃不作为犯罪的主要特征。
具体表述如下:第一,不作为犯罪危害社会,具有违法性。
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是不作为犯罪的本质特征,不作为犯罪侵害了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各国刑法都把不作为形式的严重危害行为规定为犯罪。
同时不作为犯罪违反了法律命令性规,具有违法性。
第二,不作为犯罪的核心是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法律义务。
首先,这里讲的法律义务是一种作为义务,即应为的义务。
其次,义务来6陈兴良著:《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26页。
7马克昌著:《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67页。
8高铭暄著:《中国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98页。
9杨春洗主编:《刑法法学大词书》,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35页。
10何秉松主编:《刑法教科书》,中国法制出版社,1993年版,第140页。
11黎宏著:《不作为犯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2页。
源于法律上的义务。
只有法律上的义务才具有国家强制性,违者才会引起法律后果,其他意义上的义务,比如契约上的义务等,不具有这个特征。
再次,该义务是与刑事法律后果相联系的,违反该义务,达到一定程度,就要受到刑事法律的制裁和惩罚,这是不作为犯罪中的作为义务和其他义务相区别的主要标志。
第三,不作为犯罪中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义务而未履行。
不作为犯罪行为人有能力履行特定义务但是实际上并未履行,但一般认为在下列情形下为不能履行:(1)无作为能力。
如被捆绑、被麻醉或昏迷、抽搐等。
(2)生理上存在缺陷。
如病瘫、极度虚弱、残疾等;(3)空间上限制。
如母亲与异地处在危险中的婴儿;消防队员因交通阻塞未能到达失火地点等;(4)能力、经验、工具等欠缺。
如面对落水者却不会游泳;面对垂危病人却不会医术等。
12第四,不作为犯罪要求达到一定的危害结果。
虽然危害结果不是不作为的构成要件,但达到一定的危害结果是绝大多数不作为犯罪的表现特征。
例如,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才构成遗弃罪。
第五,不作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有些不作为犯罪,只要行为人不依法履行其作为义务就已经构成犯罪,不要求有危害结果的发生(如行为犯),在这种情况下,自然没有必要查明不作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
在结果犯、危险犯、结果加重犯中,查明作为义务之不履行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对于不作为犯罪的定罪量刑却具有重要意义。
12林山田著:《刑法通论》,台北三民书局1986年第2版,第305页。
(二)不作为犯罪的类型学者从不同角度对不作为犯罪进行分类,在刑法理论上争议颇大,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从犯罪形态出发,把不作为犯罪分为纯正不作为犯罪与不纯正不作为犯罪,这是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理论的通说13。
2.根据刑法的规定,将不作为犯罪分为只能由不作为形式构成的犯罪、既可以由作为也可以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同时包含有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的犯罪、共同犯罪中的不作为的犯罪14。
3.从量刑的角度,将不作为犯罪分为积极的不作为犯罪与消极的不作为犯罪15。
4.根据行为人不作为程度,将不作为分为完全的不作为犯罪与怠慢的不作为犯罪16。
第二种分类方法实质上是对危害行为的分类。
第三种分类从量刑角度来划分,在客观上确实能揭示行为的危害轻重,对量刑情节有所作用,但我国刑法中的遗弃罪中既有积极方式,比如驱赶出门;也有消极方式,比如有病不给治疗、不给饭吃。
因此这种分类也无益于定罪量刑。
第四种分类方法对于何谓完全、怠慢,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把握。
笔者赞同将不作为犯罪分为纯正不作为犯罪与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理由如下:首先,这种分类方法揭示了不作为犯罪中客观存在的两种形式在本质上的差异,有利于定罪量刑。
对纯正不作为犯罪而言,行为人只要单纯的违反刑法规定即可构成该类犯罪。
而不纯正不作为犯罪,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不直接违反刑法13高铭暄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中国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98页。
14高铭暄主编:《新中国刑法学研究综述》,河南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153页。
15马克昌著:《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80页。
16李学同著:《论刑法上的不作为行为》载于《刑事法学》1998年第8期,第20页。
的规定,而是由于该行为导致的危害后果严重,侵害了刑法所保护的客体而构成犯罪。
其次,这种分类方法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
我国刑法中规定了一些典型的纯正不作为犯罪,而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不纯正不作为犯罪,故此,需要通过刑法理论加以确定不纯正不作为犯罪。
最后,这种分类方法已获得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理论界的普遍认同,从而避免互相之间不必要的争议。
纯正不作为犯又称真正不作为犯,是指按照刑法的规定,只能由特定的不作为的形式构成的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