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产开发商和城市运营商战略合作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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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甲方: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开发区第三大街16号中心
法定代表人:
乙方:江苏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南京市玄武区长江后街6号-6东大孵化楼7楼
法定代表人:
鉴于
1、甲方系国内知名的地产开发商和城市运营商,专注于区域开发、地产开发和城市运营业务,拥有雄厚的实力、丰富的经验和较高的声誉;
2、乙方系国内知名的城市文化商业地产运营商,在商业街区投资开发、运营管理等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目前已在国内六个城市成功复制七个商业街区;
甲、乙双方有意形成一种战略合作伙伴关系,通过战略合作,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进一步拓展市场,共同发展。经友好协商,双方达成如下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一、合作宗旨
1、甲、乙双方以“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合作共赢、协同发展”为基本原则。
2、甲、乙双方充分发挥在商业资源、政府关系、资金渠道、企业管理、人
力资源、招标采购等方面的优势,在合作中建立互信、惯例与默契的商业合作
战略伙伴关系,实现双方的合作共赢、协同发展。
3、本协议为框架协议,是双方今后长期合作的指导性文件,也是双方签订
相关合同的基础。
二、合作形式
甲方及其关联公司拟与乙方及其关联公司建立长期的全面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对于乙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已签约投资建设、正在建设或将要建
设开发的商业物业项目,甲、乙双方将探讨由甲方在其认为合适的项目中开展
深层次合作的可能性,合作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合资组建项目公司、提供资金支
持、共享优质资源等,具体合作方式另行协商确定。
三、合作项目的确认方式
1、乙方将根据其商业项目布局安排,将其在全国范围内的项目信息提供给
甲方,以便甲方确认是否参与该项目合作。如甲方需要有关该项目的进一步的详细资料,乙方将根据实际情况尽力提供。若甲方经论证认为乙方的项目符合其合作的要求,则双方将就商业物业项目合作的具体商务条款进行协商,并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签署正式合作协议。
2、依据上款的约定,在乙方向甲方提供其开发建设的项目的信息后,甲方
应当在2个月内向乙方做出是否符合其合作要求的书面确认。双方应当在随后的2个月内完成具体商务条款的协商。
四、合作内容
1、甲、乙双方皆承认对方为自己的战略合作伙伴,并在彼此网站的显著位
置标识合作方的LOGO或文字链接。
2、甲、乙双方发挥各自的优势,在双方认可的区域可共同与政府进行谈判,
以合理的价格获取土地资源。
3、甲、乙双方在具体项目合作过程中,甲方负责项目的工程建设和资金筹集,乙方负责项目地块的获取、方案设计、商业策划与定位、招商及运营管理等。
4、甲、乙双方还将在品牌推广与管理模式、人才培训交流、专业研究等方面进行重点合作。
5、甲、乙双方建立联络沟通机制,及时解决本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执行落实中的重大问题。甲方部和乙方投资发展部负责联系。
五、优先条件
1、若乙方的项目需引入战略合作者,则乙方将在第一时间书面通知甲方。
2、若甲方确认其有意向参与乙方项目,则乙方同意甲方有权优先于其他合作方参与合作。
六、保密责任
甲、乙双方应对本协议的存在和内容,以及因签订和履行本协议而了解或接触到的对方的商业秘密和信息给予保密,并且应仅为履行本协议的目的使用。非经本协议另一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披露上述信息。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终止后,本条规定应仍然有效。
七、协议终止
如本协议因国家法律的颁布或修改、政府政令调整导致其与强制性法律、法规或政府政令相冲突,或受到其他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从而不能履行时,双方同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协商修改本协议;若双方经协商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则本协议应自动终止。
八、争议解决
任何由本协议产生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应先通过双方诚意而友好的协商解决。若在一方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协商起算三十日内未能解决,则该等争议应
交由仲裁委员会根据其现行的仲裁规则仲裁解决,仲裁裁决对双方均应是最终且有约束力的。
九、通知
根据本协议发出的通知应以书面形式作出,以专人递送、传真、邮寄或电子邮件方式发送。如采用专人递送,则在收件时经对方签收视为已送达;如以传真发送,则在发送方收到传真机自动产生的确认回执时视为已送达;如采用邮寄,则在发送方邮寄后五个工作日视为已送达;如采用电子邮件,则在电子邮件首次进入收件人的电子邮件服务器系统时视为已送达。甲乙双方的联系方式如下:
甲方: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开发区第三大街16号中心
传真:
邮编:
联系人:
电子邮件:
乙方:江苏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南京市玄武区长江后街6号-6东大孵化楼7楼
传真:
邮编:
联系人:
电子邮件:
若任何一方在任何时候变更上述联系方式,其应立即以书面方式按照本条款之相应规定通知另一方。
十、其他
1、在本协议有效期间,甲、乙双方均有权对外宣传时表明双方之间的这种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尽管有前述规定,但在发生在某一具体商业项目实施过程中双方有一方未实际参与时,另一方对该具体商业项目进行宣传时,不得做引人误导的宣传。
2、本协议仅为双方合作的指导性文件,遇有具体合作业务,双方另行签订有针对性的正式合同或协议,未尽事宜均在正式合同或协议书中约定。
十一、附则
1、对本协议的任何补充、修改,均需经各方同意并签署书面补充协议。经各方同意并签署的书面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2、本协议须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签署生效,有效期为五年。除非本协议任何一方于上述有效期届满前30日书面通知另一方表示不再续约,否则本协议将在有效期届满后,再自动延长五年。
3、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各份协议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日期:
乙方:江苏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