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卫生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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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卫生室管理制度

为加强村卫生室管理工作,为农牧民提供满意低廉、优质的医疗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一、村卫生室的工作人员必须达到中专以上专业学历,具备国家助理医师资格或持乡村医生证,经征求村委会同意,通过卫生院业务考核合格,由卫生院聘任,聘期为一年。

二、村卫生室设置,必须达到甲级本卫生室的标准,房屋使用面积为80平方米,三室分设(治疗室、药房、观察室)。

三、村卫生室必须承担计划免疫、妇幼、计划生育工作及卫生院下达的各项工作,严格执行五统一管理。

四、凡聘用的村卫生室工作人员必须与卫生院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

五、村卫生室必须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和因病施治的原则,认真做好病员登记、传染病登记及其他的各项登记,及时上报各类传染病报告。

六、村卫生室必须接受村委会及卫生院的监督,卫生院每季度对卫生室进行一次督查,一年两次考核。

七、做好本村群众的预防保健工作,及时完成上级布置的各项妇幼保健、卫生防疫工作任务,搞好卫生知识宣传教育。

八、村卫生室工作人员要认真贯彻党和政府的卫生方针、

政策和医疗法规,遵纪守法,工作尽职尽责,全心全意为群众服务,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和宣传教育工作。

九、乡村医生补助费按年终考核得分多少及所承担的工作量一次性发放。

十、对工作不认真、服务态度差、群众反映大的不予聘用,并取消执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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