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聘用协议(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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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师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聘用协议
甲方:河南师林律师事务所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全国律协《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则的规定,乙方在充分了解甲方的工作性质、业务范围、章程、规章制度以及工作要求的前提下,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工作部门和职务
甲方聘用乙方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二条聘用合同期限
甲方聘用乙方的期限为3年。
本协议期满前三个月,协议双方其中一方对是否续聘应当提出意见,否则本协议自动延期一年。
第三条工作时间
乙方根据业务情况和案件需要灵活掌握工作时间,但除因工出差、开庭、调查之外工作地点应在本所,提倡每周5个工作日,每日不超过8小时,不提倡加班。
应必须保证按甲方规定参加政治、业务学习和重大疑难案件讨论的时间安排。
第四条业务工作的开展
甲方实行统一收案、统一分配案件制度。
甲方鼓励和提倡律师大力开拓案源,原则上谁开拓的案源由谁承办,但重大案件一人难以承办和专业性强的案件,由甲方统一协调和分配,也可以指派其他律师承办。
甲方实行统一收取律师服务费制度。
应委托人请求或者其他原因,乙方可以代交费用,但应当向甲方提供经委托人签字并载明交费数额的委托书或法律服务合同。
第五条业务工作量和财务分配方式
(一)乙方每年度应完成一定的业务工作量。
(二)财务分配方式: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甲方具有代扣、代缴税费的义务。下列分配方案均属税后分配方案:
1、本所采用按业务提成的方式进行财务分配,对于乙方寻找并承办的案件,本着多劳多得的原则,甲方采取累进制的提成分配方式,提成收入归乙方所有,提成比例按照本所《工作目标》执行,《工作目标》规定的提成比例中已包括甲方应为乙方承担的本条第三项所列社会保险等各项费用;
2、乙方和甲方其他律师共同承办的,双方协商分配比例;
3、为计算上方便,属于甲方应向有关部门交纳的乙方的社会养老、医疗、人事代理费、住房公积金、律师注册费、律师会费等费用已包括在乙方的提成中,在计算乙方提成时,暂将上述全部费用由乙方随同业务提成一并领走,当甲方为乙方办理上述各种手续时,再由乙方向甲方交纳或从乙方下次提成中扣除。当乙方无业务创收时,由本人将上述费用(含单位和个人部分)交到律师所,由律师所统一办理。
第六条关于异地办案差旅费的确定
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不包括异地办案所需的差旅费用,异地办案差旅费用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甲方可以采取以下方式统一向委托人收取差旅费用:
1、预收差旅费。预收差旅费用的,甲方应当向委托人提供费用概算。
2、垫付差旅费用。由甲方暂时垫付差旅费用,乙方根据出差时间、行程向甲方借支差旅费用。委托事项完结后,由甲方与委托人据实结清。
甲方在办结委托事项后,应当及时与委托人结算异地办案差旅费用,结算时,应当向委托人提交费用使用清单和开支的有效凭证,由委托人审验确认。
甲方有义务对乙方使用差旅费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七条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聘用期间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工作技巧及各种规章制度的培训和教育;
2、对乙方的执业活动实施检查和监督;
3、对乙方不遵守规章制度有处分权;
4、对乙方完成工作任务情况有奖惩权。
(二)甲方的义务
1、为乙方办理《律师执业证》、年度注册等其他应当由甲方承担的事务,相关费用按本协议第五条办理;
2、为乙方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和办公环境;
3、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办公、业务工作设备、工具和物品;
4、根据工作需要及所效益情况为乙方提供劳动保护,并按国家规定对女同志进行必要的照顾。
5、为乙方办理社会养老统筹和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事务,所需费用全部从乙方提成中提取,由甲方统一办理手续,具体操作按本协议第五条办理;
6、采纳乙方对工作方法、管理制度、业务发展和工作计划等的合理建议。
第八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获得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
2、获得劳动报酬、享受社会保障权;
3、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享受医疗、抚恤、休假、退休等方面的待遇;
4、享受节假日、婚丧假、产假、探亲假等福利待遇;
5、非因法定事由或本协议约定不被辞退;
6、按本协议约定提出辞职;
7、提出申诉和控告;
8、对甲方的业务发展、工作计划、规章制度、分配方案提出建议。
9、代理疑难及敏感性案件有提请甲方组织律师研讨的权利。
(二)乙方的义务
1、应当向甲方如实提供办理执业证或注册材料;
2、认真履行甲方规定的工作职责,完成甲方分配的工作任务;
3、代理大要案及敏感性群体诉讼案件及时告知甲方并服从经集体研究的代理意见;
4、代理案件时及时告知委托人案件风险和办案进展情况;
5、不得私自收案、私自收费,自觉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6、遵守律师法、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规范及甲方的工作纪律、财务等各项规章制度及业务操作规程;
7、爱护甲方提供的办公、交通、房屋设备、工具和物品及甲方的其他财产;
8、勤勉尽责、诚实守信,加强学习,为委托人提供最佳服务,因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害或使律师事务所名誉及经济受损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9、应当参加社会统筹和医疗保险,及时缴纳税费。
10、履行法律援助的义务。
11、案件办理完结后,有及时订卷归档的义务。
第九条协议的变更、解除
(一)、合同有效期间内,任何一方提出变更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方可就合同内容进行变更,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
(二)、非因法定事由出现,甲方不得解除合同;乙方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前60日向甲方书面提出解除合同申请,并应向甲方交清所有手续,甲方为其配备的办公设备、物品器具及钥匙;整理装订交清所有接办案件的卷宗材料,结清财务手续;未办清的案件或已接受委托的法律事务,应与当事人、甲方、三方办理移交手续。在交清社保、医保等保险费用后,办理社保移交手续,转入调入单位。
第十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非因违反劳动法、律师法及有关律师行业规定之情由,无故解除聘用劳动合同辞退乙方的,应根据乙方在甲方的工作年限和贡献大小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金。
(二)乙方非因(劳动法)第三十二条之情由,擅自解除合同、辞去职务的,应支付违约金。凡经甲方出资培训、注册的,乙方应在辞聘离职前一次性赔偿甲方因此而花费的费用;未按年度目标完成任务的,应按比例分担办所设施等费用(培训费的赔偿标准为按乙方培训后在甲方的工作年限期、以每年递减20%的比例计算。
(三)乙方违反工作纪律或违反律师职业道德等方面的规定(包括触犯刑律),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或有损于律师声誉和形象的,甲方有权给予其处分,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一条争议的处理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任何一方可以提请当地律师协会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其他事项
(一)本协议未尽事宜,在本协议生效后经双方协商,可做出补充规定,补充内容应当符合《律师法》、《劳动法》和司法部律师管理规章的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二)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三)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四)附件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五)其它约定:
甲方:河南师林律师事务所乙方: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