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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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
实施意见
六安市
六政〔2011〕3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试验区、示范园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大力发展老年社会福利事业,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决定》(皖政〔2011〕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推进我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市场推动的原则,加快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逐步建立健全与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服务方式多元化、投资主体多样化、服务队伍专业化,资金保障和服务保障相匹配,基本服务与选择性服务相结合,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
二、总体目标
到“十二五”期末,力争养老机构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年人30张以上,其中城市养老机构中,社会办养老机构床位数所占比重达到50%以上。
在城市,80%以上的街道建立社区养老服务中心,70%以上的社区建立社区养老服务站,20%的街道和社区建有标准化的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或托老所,80%的城区建立养老服务信息网络平台。
在农村,80%的建制村建立社区综合服务设施,80%的乡镇建立有养老服务设施的社区综合服务中心。
农村五保对象、孤老优抚对象集中供养率达到50%以上,全市40%的敬老院改造成农村养老服务中心。
市城区建立一所示范性养老中心。
三、主要措施
(一)建立市、县(区)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强化行业管理和指导。
依托市、县(区)公办养老机构,建设具有组织、指导、服务、培训等功能的社会化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健全养老服务机构网络,强化对养老服务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的行业管理和指导。
没有公办养老机构的县区,可依托老龄工作机构建立。
到2015年,市、县(区)两级都要建成养老服务
指导中心。
市、县(区)财政应保证其必要的工作经费。
市、县(区)养老服务指导中心设立2-3个工作岗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人员问题,所需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由市、县(区)财政分级承担。
(二)加快农村养老服务中心建设,推动敬老院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转型。
依托乡镇敬老院,加大基础设施改造,加快建设集供养、寄养、社区照料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管理及其他社会福利功能于一体的农村养老服务中心,逐步实现敬老院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转型。
市辖区乡镇敬老院改、扩建为农村养老服务中心并经验收合格的,区财政每年应给予相应的运行经费补助。
(三)加快社区养老服务站(日间照料中心、社区托老所)建设,完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
结合城乡社区建设,在城镇建立功能完善的街道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或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开设“养老服务热线”、居家养老呼叫服务网络等信息沟通求助渠道,为居家老人提供家政服务、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文体娱乐和精神慰藉等服务。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或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承接政府为困难老人购买服务,负责居家养老服务队伍管理,在辖区组织义工队伍,开展义工服务。
城区新建小区开发建设和旧城改造要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规定,结合六安市城区社区布点规划,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使用面积一般不得少于300平方米。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筑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根据社区居住人口规模等因素,1万人以下的社区不低于600平方米,1万人至3万人的社区不低于1000平方米。
老年人集中居住的住宅小区应按一定比例建有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室内老年人活动场所。
已建成的居住区没有养老服务设施的,要逐步补建或者利用闲置的设施改建。
鼓励社会办养老机构进社区,对利用自有房产或租赁房屋创办使用面积不小于300平方米的社区托老所,经民政部门验收合格的,财政给予扶持。
力争到2015年,全市城市70%社区基本建立居家养老服务站或日间照料中心,80%以上的乡镇和农村社区分别建立具有养老服务功能的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和具有生活服务、文化活动、老年教育等基本养老服务功能的综合服务设施。
(四)积极实施为困难老人购买养老服务。
在现有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实施范围,提高经费标准。
全市城镇社区均应实施政府为困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7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购买服务。
市城区为困难老人政府购买服务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00元,经费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
各县(区)均应开展为农村社区困难老人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试点和推广工作。
(五)建立居家养老服务经费长效保障机制。
市、区财政应将居家养老服务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对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建设和日常运行、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及政府为困难老人购买服务经费予以保障。
已建成并正常运行的市城区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由民政、老龄部门根据服务老年人人数、服务质量及工作绩效等内容进行考评,
考评验收合格的,由市财政给予每年每个1万元日常运行经费补助,区财政按照1:1配套,所在街道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的运行经费补助。
(六)建立健全居家养老服务队伍。
把居家养老服务纳入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
养老服务机构招(聘)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并符合公益性岗位条件的人员,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批准,按规定享受岗位补贴等就业扶持政策。
居家养老服务人员实行职业培训,纳入全市职业培训规划和计划,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市、县(区)民政部门应组织居家养老服务人员参加必要的培训和考核鉴定,培训鉴定费用从就业专项资金等有关规定渠道解决。
(七)加大对养老服务机构财政扶持力度。
对用房自建、床位数达到30张(含)以上的市城区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含日间照料中心),取得《社会养老机构批准设置证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验收合格的,按照核定的床位数每张床位给予2000元一次性财政补助,并根据实际入住人数,每年给予每人每月100元的运营补贴;对租房、租期在5
年(含)以上,床位数达到30张(含)以上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经验收合格的,财政按照核定的床位数分5年每张床位每年补助300元,并根据实际入住人数,每年给予每人每月100元的运营补贴。
上述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
市城区30张床位以下民办社区托老所,经民政部门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按实际入住人数,给予每人每月100元运营补贴。
补贴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
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接收安置孤老优抚对象、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老人的,各地应按规定标准将其生活、医疗费等补助转入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用于支付其生活、医疗、照料服务等所需费用,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养老服务机构接收需要生活照料的最低生活保障老人、因病、因灾造成生活困难的老人、高龄老人和重度残疾老人等特殊困难老人的,各县区要确定补助范围和标准,给予适当补助。
卫生部门应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医疗保健服务。
养老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符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条件的,要纳入城乡医疗保障定点治疗单位范围。
积极开办社区老年人家庭病床,方便老年人居家就医需要。
鼓励市区二级、三级医疗卫生机构利用自身资源,兴办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市、区将给予一定财政补贴。
(八)加大对养老机构的土地、金融支持力度。
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老年服务机构建设的扶持政策,优先保障养老机构建设用地。
对各类投资主体新建、改建、扩建的养老服务项目和养老服务设施,优先予以立项。
对新办的养老机构建设用地采用划拨方式,划拨方式
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鼓励通过对旧厂房、闲置的学校、医院、村部及民用设施改建扩建的方式,兴办民间养老机构。
乡(镇)、村公益性的养老机构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以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
对于规模较大、前景较好、市场急需的养老服务项目,财政部门可通过贴息方式予以支持。
金融部门要加大对社会办养老机构信贷支持力度,放宽贷款条件,提供优惠利率。
(九)落实各类养老服务机构税费优惠政策。
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收入按规定免征营业税;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福利性、非营利性的养老机构免征其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养老机构纳税确有困难的,按规定经报批可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政府部门,用于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予以全额扣除。
免收建设养老机构的征地管理费,免收或减收兴办养老机构设施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相关费用。
养老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管道燃气)、取暖费用按居民收费标准执行;减半收取养老机构有线(数字)电视视听维护费;免收电话、宽带互联网入网费,通信费给予适当减免;免收电表、水表接入费。
(十)健全公办养老服务机构运行机制。
大力倡导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养老机构运作模式。
有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要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探索将所有权、经营权进行分离,逐步实现养老机构管理社会化。
加强对公办养老服务机构的运营管理。
以国有资产为投资主体建设的养老服务机构必须用于养老服务,严禁改作宾馆、饭店、写字楼和其它商业用途。
鼓励公办养老机构向社会开放,在满足当地五保、“三无”老人集中供养的前提下,利用闲置设施、空余床位接收社会老人自费寄养。
向社会自费寄养老人服务的收费标准,根据设施条件、服务项目和标准,通过市场化确定收费标准,报同级物价部门核准。
(十一)建立严格的政府监管制度和从业人员准入制度。
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养老机构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予以认定。
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机构的管理,依据《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无障碍设施建设设计规范》、《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标准》、《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等,制定养老服务行业准入标准,大力促进养老服务行业向规范化、专业化、标准化方向发展。
对养老机构存在的侵犯老年人权益等严重服务质量问题,要限期予以整改,直至取消执业资格。
积极开展养老护理员培训、考核和职称评定工作,规范服务标准,提高服务质量。
(十二)建立高龄老人津贴制度,完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
根据我市财力,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从2012年起,在全市建立普惠制高龄老人津贴制度。
市区(含金安区、裕安区、开发区)标准为85周岁至99周岁,每人每年200元; 100周岁以上每人每年3600元。
市财政按市城区户籍高龄老人实际发放人数给予50%补贴。
鼓励有条件的县区提高标准,扩大范围。
加快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步伐,逐步建立“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
积极探索农村和城镇基本养老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妥善做好新农保制度与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的衔接配套。
继续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
(十三)积极开展老年文化体育活动,丰富广大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
把老年文化和体育纳入全民文化和体育健身的发展规划。
继续办好我市三年一届的老年人体育运动会。
有计划地组织老年文艺汇演、老年才艺展演和老年体育健身展示。
支持各类老年群众文体组织开展活动。
(十四)加快建立完善老年人合法权益保障体系。
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把法制教育和敬老道德教育结合起来,推动形成社会主义敬老思想道德观。
建立并完善老年法律服务与援助体系,建立老年维权岗,及时调处涉老纠纷。
对于符合司法救助或者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要及时给予司法救助或法律援助。
对侵害老年人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不法行为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构成犯罪的要依法严厉惩处。
依法惩处不赡养或遗弃老年人的行为。
继续做好签订农村家庭赡养协议书工作的组织指导。
四、组织领导
(一)成立组织,加强领导。
市政府成立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由民政、老龄、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卫生、司法、教育、体育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统筹协调全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
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年度重点目标计划和考核范围,根据老年人口发展速度、老龄化程度、养老需求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制定发展养老服务的战略规划和“十二五”市区社会化养老机构布局专项规划,明确发展目标。
(二)各司其职,合力推进。
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列入中长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及时办理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审批手续,组织好重大养老服务项目的论证、筛选和推进工作。
民政部门要制定“十二五”农村养老服务专项规划,进一步推动公办示范性养老机构建设,加强对社会办养老机构的监督管理、行业规范和业务指导,积极开展养老服务示范活动。
财政部门要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所需经费纳入预算,建立经费刚性增长机制,通过每年从福利彩票公益金集中切块专项用于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养老服务人员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建立健全养老保险体系,提
高养老服务人员的专业技能,做好有关养老保障工作。
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机构医疗服务的支持和指导。
住房城乡建设、规划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养老机构建设纳入城乡公共设施建设,统一规划、同步实施。
国土资源部门要优先安排养老机构设施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金融部门要积极引导和协调金融机构解决兴办养老机构中的相关问题。
市属专科院校和科研机构要积极开展养老服务社会化、产业化的综合研究与开发。
精神文明建设部门要积极倡导敬老、养老、助老的社会风尚。
新闻媒体要加大对老龄事业发展,敬老、爱老、助老先进典型及公益广告的宣传力度。
老龄工作机构要积极履行综合协调、参谋助手、监督检查的职责,牵头组织、积极协调各部门共同推动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