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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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
【摘要】近年来,社会各界对水土保持与生态环境保护越来越重视,水土保持防治标准作为开发建设项目立项的必编报率日益增加,为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本文就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进行简要分析。
【关键词】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
0.引言
近年来,社会各界对水土保持与生态环境保护越来越重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是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措施,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利国利民的基础性工程。本文就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进行简要分析。
1.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应分类、分级、分时段确定,其指标值必须达到表1和表2的规定。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的等级应按项目所处水土流失防治区和区域水土保持生态功能重要性确定。按开发建设项目所处水土流失防治区确定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等级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级标准:依法划定的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保护区、重点监督区和重点治理区及省级重点预防保护区。
二级标准:依法划定的省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和重点监督区。
三级标准:一级标准和二级标准未涉及的其他区域。
按开发建设项目所处地理位置、水系、河道、水资源及水功能、防洪功能等确定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等级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级标准:开发建设项目生产建设活动对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防洪河段、水源保护区、水库周边、生态功能保护区、景观保护区、经济开发区等直接产生重大水土流失影响,并经水土保持方案论证确认作为一级标准防治的区域。
二级标准:开发建设项目生产建设活动对国家和省、地级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防洪河段、水源保护区、水库周边、生态功能保护区、景观保护区、经济开发区等直接产生较大水土流失影响,并经水土保持方案论证确认
作为二级标准防治的区域。
三级标准:一、二级标准未涉及的区域。
2.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的预防措施
2.1依法规范生产建设行为
凡在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单位和个人,都要把防治水土流失纳入生产建设和开发内容,不得随意开挖土石、倾倒弃土弃渣、破坏地貌植被和水土保持工程设施。按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50434-2008)规定,市级城市实施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必须按一级防治标准执行;县级在省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内,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应按二级防治标准执行。为便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监督管理,确保涉及不同县(市)、区生产建设项目不降低水土流失防治标准,凡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一律按一级防治标准执行。
2.2加强水土监督执法工作
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法律法规明确授权的执法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工作,要切实履行监督执法职责,依法开展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要加强对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管理,并监督生产建设单位“三同时”制度的执行情况,对破坏生态环境导致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要依法予以制止;对违反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乱开发、乱开采、乱建设行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进行认真查处,并督促其采取补救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自觉遵守和执行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水土保持法律法规,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单位及个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进行处罚;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3健全水土保持补偿机制
坚决贯彻“谁破坏、谁补偿,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的原则,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必须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负责治理。因技术等原因无力自行治理的,可以缴纳防治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不进行治理的,由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仍不治理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2.4提高水土流失预报能力
全面完成国家二期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建设,完善监测网络运行管护机制,开展常规水土流失动态监测,没有纳入国家二期监测网络建设的市、县,也要根据
本地情况,结合重点工程建设,开展监测网络建设,为政府宏观决策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综合治理、监督管理、科学研究等工作提供依据。要切实加强对重点流域、重点地区、重点治理工程以及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动态监测,建立健全监测评价各项管理制度,加强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管理,规范监测行为,强化监测网络运行管理,及时发布水土保持公报。
2.5大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
全面落实地方政府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建立健全考核奖惩制度,将水土保持工作完成情况与政府绩效考核直接挂钩,切实发挥政府在水土保持规划的制定和执行、资金投入保障等方面的主导作用。加强部门之间、行业之间的协调与配合,建立有效的水土保持协调机制,形成“水保搭台、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全社会参与”的协作机制。积极探索和建立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机制,以水电、煤炭、矿山、石油天然气等资源开发型企业为重点,推动生态补偿机制取得重大突破。要建立水土保持投融资机制,综合运用财政转移支付、水利建设基金、金融信贷、税收调节、收益提取等手段和办法,推动水土保持投入多元化,同时建立和完善社会办水保的支持激励办法,大力发展民营水土保持,吸引有实力的企业和个人,积极参与水土流失治理与开发。
【参考文献】
[1]高旭彪.浅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预测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水力发电,2008(1):9-10.
[2]陈国亮.新疆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预测方法初探[J].水利科技与经济,2014(7):52-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