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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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

2 二级标准:开发建设项目生产建设活动对国家和省、地级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防 洪河段、水源保护区、水库周边、生态功能保护区、景观保护区、经济开发区等直接产生较大水土流失影 响,并经水土保持方案论证确认作为二级标准防治的区域。
3 三级标准:一、二级标准未涉及的区域。
5.0.4 当按第 5.0.2 条、第 5.O.3 条的规定确定防治标准执行等级出现交叉时,按下列规定执行:
3.0.3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指标应包括扰动土地整治率、水土流失总治理度、土壤流失控制比、 拦渣率、林草植被恢复率、林草覆盖率等六项,根据开发建设项目所处地理位置可分为三级。
4 项目类型及时段划分
4.0.l 开发建设项目按建设和生产运行情况可划分为建设类和建设生产类。并按类别划分时段。
4.0.2 建设类项目可包括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码头、水工程、电力工程(水电、核电、风电、输变 电)、通信工程、输油输气管道、国防工程、城镇建设、开发区建设、地质勘探等水土流失主要发生在建设 期的项目,其时段标准划分为施工期、试运行期。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 本标准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条文说明
l总 则
1.0.2 本标准主要适用于各类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的设计目标控制、水土流失预测结果检 验校核、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布局合理性论证、水土流失防治效益分析以及开发建设项目竣工检查监督、验 收中,水土保持设施的总体评估与竣工达标验收。
本标准共 6 章,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基本规定、项目类型及时段划分、防治标准等级与适用范 围、防治标准。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50434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50434

防治目标计算表
设计水平年水土流失防治目标可参照下面的表格 进行计算。
防治指标 标准规定
扰动土地整 治率(℅)
水土流失总 治理度(℅)
土壤流失控 制比
按降水量 修正
按土壤侵 蚀强度修

按地形修 正
采用标准
拦渣率(℅)
林草植被恢 复率(℅)
目标值的修正
水土流失总治理度、林草植被恢复率、林草覆盖率 应以多年平均年降水量400~600mm的区域为基准, 降水量不在此范围时可根据下列原则适当提高或降低 表中指标值: 1 降水量300mm以下地区,可根据降水量与有无灌 溉条件及当地生产实践经验分析确定。 2 降水量300~400mm的地区,表中的绝对值可降 低3~5。 3 降水量600~800mm的地区,表中的绝对值宜提 高1~2。 4 降水量800mm以上地区,表中的绝对值宜提高2 以上。
按各段扰动地表面积加权计算综合目标值 同一项目出现不同标准,且不重叠时,防
治目标确定可如下确定:就高不就低;分别 采用不同标准;采用加权平均综合防治标准 通常采用加权平均综合防治标准
按防治分区确定
一级标准:国家级划定的“三区” 和省预防保护区(2006年第2号)
二级标准:省级重点监督区和治理 区
对水土保持方案而言,就制定的水土流失防 治标准应达到那一个级别。
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可以此为依据展开工作。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评估时作主要的依据。
扰动土地整治率
扰动土地整治率:扰动土地整治面积/扰动地
表总面积(%)
扰动土地是指开发建设项目在生产建设活动中 形成的各类挖损、占压、堆弃用地,均以垂直投 影面积计。扰动土地整治面积,指对扰动土地采 取各类整治措施的面积,包括永久建筑物面积。

水土流失防治标准

水土流失防治标准

水土流失防治标准
水土流失防治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禁止打毁水库、湖泊、河道、公路等的坝堰,而应采取源头治理的措施,以保护植被和防治水土流失;
(2)加强防护林建设,以防止洪水、泥石流等水土流失,加固保护坡地,减缓水和土地流失;
(3)开展水土保持技术教育和技术指导,以选择合适的水土保持措施,加强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4)加强水土流失监测,有效掌握区域水源分布,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网;
(5)完善水土保持制度,强化科技管理,提高水土保持与灌溉供水的运行效率。

(6)利用工程技术、自然草原带、人工植被带、植物油脂、黏土等技术手段,提高水土保持能力。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50434-20...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50434-20...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50434-2008)前言本标准是根据建设部建标[2003]102 号文《关于印发二〇〇二~二〇〇三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的要求,由水利部水土保持监测中心会同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前言本标准是根据建设部建标[2003]102号文《关于印发“二〇〇二~二〇〇三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的要求,由水利部水土保持监测中心会同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和北京水保生态工程咨询公司共同编制而成。

在标准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SL 204—98实施9年来的实践经验,吸收了相关行业设计规范的最新成果,认真研究分析了水土保持工作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反复讨论、修改和完善,最后召开相关行业参加的全国性会议,邀请有关专家审查定稿。

本标准共6章,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基本规定、项目类型及时段划分、防治标准等级与适用范围、防治标准。

本标准中用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水利部负责日常管理,由水利部水土保持监测中心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水利部水土保持监测中心评估处(北京市宣武区白广路二条2号,电话:52231359,邮政编码:100053),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主编单位:水利部水土保持监测中心参编单位: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北京水保生态工程咨询公司主要起草人:郭索彦姜德文王治国蔡建勤赵永军李光辉张长印1 总则1.0.1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审查、实施、监理、监测、评估和验收的管理,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流失防治。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SL204-98]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SL204-98]

UDC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PSL 204—98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Technical regulation on water and soil conservationplan of development and construction projects主编单位:水利部水土保持司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1998-02-05发布1998-05-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关于批准发布《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SL204—98的通知水科技[1998]47号根据1995年水利水电技术标准的制定、修订计划,由部水土保持司主持、主编制定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经审查批准为水利行业标准,现予发布。

标准名称和编号为:强制性标准:《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SL204—98。

本标准自1998年5月1日起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各单位应注意总结经验,如有问题请函告水土保持司,并由其负责解释。

标准文本由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出版发行。

1998年2月5日前言编制《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水利部第5号令《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

本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第一部分总则。

简述编制本规范的目的和意义,适用范围,水土保持方案分阶段的要求,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任务及责任范围,水土保持方案应达到的目标等。

第二部分水土保持方集编制要求。

主要有水土保持方案各设计阶段的要求,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编制及其基本情况调查、水土流失预测、防治方案的制定、投资概(估)算和效益分析等。

第三部分水土流失防治工程。

对防治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的拦渣工程、护坡工程、土地整治工程、防洪工程、防风固沙工程、泥石流防治工程、绿化工程等7个方面的措施,分别提出技术要求。

本规范的解释单位:水利部水土保持司本规范的主编单位:水利部水土保持司本规范的参编单位:黄河水利委员会黄河上中游管理局、黄河上中游管理局规划设计院、中国科学院水利部水土保持研究所。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

3 基本规定
3.0.2 开发建设项目在各阶段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应遵循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50433-2008第4 第 章的规定。 章的规定。 3.0.3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指标应包括扰动土地整治 水土流失总治理度、土壤流失控制比、拦渣率、 率、水土流失总治理度、土壤流失控制比、拦渣率、林 草植被恢复率、林草覆盖率等六项指标。 草植被恢复率、林草覆盖率等六项指标。根据开发建设 项目所处地理位置分为三级标准。建设类项目又分为施 项目所处地理位置分为三级标准。 工建设期、试运行期;建设生产类又分为施工建设期、 工建设期、试运行期;建设生产类又分为施工建设期、 试运行期、生产运行期。不同类型项目、 试运行期、生产运行期。不同类型项目、不同时段的水 土流失防治目标须达到本标准的规定。 土流失防治目标须达到本标准的规定。
4 项目类型及时段划分
4.0.1 开发建设项目按建设和生产运行情况划分为两类:建设类 开发建设项目按建设和生产运行情况划分为两类: 和建设生产类。并按类别划分时段。 和建设生产类。并按类别划分时段。 4.0.2 建设类项目可包括公路、铁路、机杨、港口码头、水工程、 建设类项目可包括公路、铁路、机杨、港口码头、水工程、 电力工程(水电 核电、风电、输变电)、通讯工程、 水电、 电力工程 水电、核电、风电、输变电 、通讯工程、输油输 气管道,国防工程、城镇建设、开发区建设、 气管道,国防工程、城镇建设、开发区建设、地质勘探等水 土流失主要发生在建设期的项目, 土流失主要发生在建设期的项目,其时段标准划分为施工建 设期、试运行期。 设期、试运行期。 4.0.3 建设生产类项目可包括矿产和石油天然气开采及冶炼、建 建设生产类项目可包括矿产和石油天然气开采及冶炼、 材、火力发电、考古、滩涂开发、生态移民、荒地开发、林 火力发电、考古、滩涂开发、生态移民、荒地开发、 木采伐等水土流失发生在建设期和生产运行期的项目, 木采伐等水土流失发生在建设期和生产运行期的项目,其时 段标准划分为施工建设期、试运行期、生产运行期。 段标准划分为施工建设期、试运行期、生产运行期。生产运 行期应为从投产使用始至终止服务年, 行期应为从投产使用始至终止服务年,不同类型项目可根据 生产运行期的长短再划分不同的时段,但标准不得降低。 生产运行期的长短再划分不同的时段,但标准不得降低。

水土流失六大防治标准指标体系

水土流失六大防治标准指标体系

水土流失六大防治标准指标体系
建设生态文明必须把水土流失防治目标设计分析到位
水土流失防治目标设计应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的规定和要求。

水土流失防治标准的指标体系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的指标体系包括扰动土地整治率、水土流失总治理度、土壤流失控制比、林草覆盖率、拦渣率,植被恢复系数。

扰动土地整治率:项目防治责任范围内的扰动土地整治面积占扰动土地面积的百分比。

水土流失总治理度:项目防治责任范围内的水土流失防治面积占防治责任范围内水土流失总面积的百分比。

土壤流失控制比:项目防治责任范围内治理后的平均土壤流失量与项目防治责任范围内的容许土壤流失量之比。

拦渣率:项目防治责任范围内实际拦挡弃土弃渣量与防治责任范围内弃土弃渣总量的百分比。

植被恢复系数:项目防治责任范围内植被恢复面积占防治责任区范围内可恢复植被面积百分比。

林草覆盖率:项目防治责任范围内的林草面积占防治责任范围总面积的百分比。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50433~2008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50433~2008

UDCGB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P GB 50433—2008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Technical regulation on water and soil conservation ofdevelopment and construction projects2008-01-14发布2008-07-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Technical regulation on water and soil conservation of development and construction projectsGB 50433—2008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8年7月1日中国计划出版社2008 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 787 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433—2008,自2008年7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1.1、3.2.1(1、2、3、4)、3.2.2(1、2)、3.2.3(1、2、3)、3.2.4(1、2、3、4、5)、3.2.5、3.3.1、3.3.2、3.3.3(1、3、4、5)、3.3.4、3.3.5、3.3.6、5.1.1(5)、5.2.6(2)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00八年一月十四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2003)102号文《关于“二00二—二00三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改计划”的通知》的要求,由水利部水土保持监测中心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SL204—98实施9年来的实践经验,吸收了相关行业设计规范的新成果,认真研究分析了水土保持工作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反复讨论、修改和完善,最后召开相关行业参加的全国性会议,邀请有关专家审查定稿。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及防治措施布设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及防治措施布设

h0 W 墙趾 O
M7.5浆砌石
6.主次图位置
7.图签齐备 f h1 h2
B
三 、典型设计及其图件(制图)
1.土压力计算 土压力计算根据设计不同要求予以计算,参见《水工 挡墙设计规范》SL379-2007.P37\附录A土压力计算。 1)土压力可以根据墙身的位移以及墙后填土所处的应力 状态,分为静止土压力、主动土压力、被动土压力。 2)挡墙静止不动,墙后填土将处于弹性平衡状态,此 时墙背土压力称静止土压力;挡墙向前发生移动,进 而使墙后填土的应力达到极限平衡,此时为主动压力; 挡土墙向后发生移动,使墙后填土的应力达到主动极 限平衡状态,此时为被动压力。 3)在实际工程中,墙体向前移动1‰~3‰,而达到平衡, 是允许发生的,但是在实际工程中,不允许发生被动土 压力。
ΣW—作用在计算截面以上的全部荷载的垂直分力之 和,KN; ΣM—作用在计算截面以上的全部荷载对截面形心的 力矩之和,KN· m; B—计算截面的长度,m;
三 、典型设计及其图件(制图)
3.挡土墙的基础处理: 主要应根据地质条件,确定基础埋置深度,施工中应
強调清基,设置伸缩和深陷缝,按规范要求设置排水孔。
三 、典型设计及其图件(制图)
3)地基承载力的验算:基底应力<地基承载力 地基允许承载力[R]可通过试验或参考有关设计手册 而定;基底应力采用偏心受压公式计算。
σyu=ΣW/B+6ΣM/B² < [R] σyd=ΣW/B—6ΣM/B² < [R] 式中: σyu,σyd 水平截面上正应力, KN· m² ;
2.建设生产类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
表1-2 建设生产类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
分级
一级标准
时段
二级标准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50434-20...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50434-20...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50434-2008)前言本标准是根据建设部建标[2003]102 号文《关于印发二〇〇二~二〇〇三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的要求,由水利部水土保持监测中心会同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前言本标准是根据建设部建标[2003]102号文《关于印发“二〇〇二~二〇〇三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的要求,由水利部水土保持监测中心会同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和北京水保生态工程咨询公司共同编制而成。

在标准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SL 204—98实施9年来的实践经验,吸收了相关行业设计规范的最新成果,认真研究分析了水土保持工作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反复讨论、修改和完善,最后召开相关行业参加的全国性会议,邀请有关专家审查定稿。

本标准共6章,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基本规定、项目类型及时段划分、防治标准等级与适用范围、防治标准。

本标准中用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水利部负责日常管理,由水利部水土保持监测中心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水利部水土保持监测中心评估处(北京市宣武区白广路二条2号,电话:52231359,邮政编码:100053),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主编单位:水利部水土保持监测中心参编单位: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北京水保生态工程咨询公司主要起草人:郭索彦姜德文王治国蔡建勤赵永军李光辉张长印1 总则1.0.1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审查、实施、监理、监测、评估和验收的管理,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流失防治。

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规范 GB50433_2008

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规范  GB50433_2008
土石方虚实系数 自 然 方 项 目 土 方 石 方 沙 方 混合料 1 1 1 1 1· 33 1· 53 1· 07 1· 19 0· 85 1.31 0· 94 0· 88 松 方 实 方
土石方平衡表式
**工程土石方平衡表
分区或 分段代号 调入方 分区或分段 分类 挖方 填方 数量 土石方 来源 数量 去向 数量 堆存位置 数量 来源 数量 去向
水土流失调查
主要内容 水土流失类型、面积及强度、现状土壤侵蚀(流失)量或 模数、土壤流失容许量、水土流失发生、发展、危害及其 造成原因等 基本规定 水土流失类型和面积应采取收集资料并结合现场实地勘察 进行 项目周边地区的土壤侵蚀状况应收集和使用国家最新公布 的土壤侵蚀遥感调查成果,项目区的土壤侵蚀状况应以调 查、实测为主 土壤侵蚀(流失)模数应采用本工程和类比工程实测资料 分析确定,采用数学模型法应有当地3年以上验证的参数 水土流失发生发展、危害及其造成原因以调查和收集资料 为主 扩建工程应调查原工程的水土流失及水土保持情况
主体工程水土保持分析与评价
分析评价主体工程是否满足本规范第3章的基

本规定 分析评价是否满足国家产业政策、水利部184 号文的规定 方案比选与推荐方案的评价 弃渣场及土石方调配的分析评价 从主体工程布置、范围、标准等方面评价主体 工程能否控制水土流失,满足水土保持要求
水土流失防治与措施布局要求(一般规定)
气象与水文调查
气象调查内容:项目区所处的气候带、干旱及湿润气
候类型、气温、 大于等于10℃有效积温、蒸发量、多 年平均降水量和极值及出现时间、降水年内分配、无 霜期、冻土深度、年平均风速、年大风日数及沙尘暴 日数 水文调查内容:一定频率(5年、10年、20年一遇) 的一定时段(1h、6h、24h)降水量,地表水系、河道 不同设计标准对应的洪水位等与工程防护布设和设计 标准相关的水文、气象资料 基本规定

建设部公告第786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786号

建设部公告第786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786号
建设部公告第786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的公告
制定机关
建设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
2008.01.14
施行日期
2008.07.01
文号
建设部公告第786号
主题类别
标准化
效力等级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失效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正文:
----------------------------------------------------------------------------------------------------------------------------------------------------
建设部
二○○八年一月十四日
——结束——
建设部公告
(第786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434-2008,自2008年7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1(3、4、5)、6.0.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建设部公告第786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的公告

建设部公告第786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的公告

建设部公告第786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8.01.14
•【文号】建设部公告第786号
•【施行日期】2008.07.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标准化
正文
建设部公告
(第786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的公告现批准《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434-2008,自2008年7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0.1(3、4、5)、6.0.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建设部
二○○八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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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
【摘要】近年来,社会各界对水土保持与生态环境保护越来越重视,水土保持防治标准作为开发建设项目立项的必编报率日益增加,为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

本文就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进行简要分析。

【关键词】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
0.引言
近年来,社会各界对水土保持与生态环境保护越来越重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是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措施,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利国利民的基础性工程。

本文就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进行简要分析。

1.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应分类、分级、分时段确定,其指标值必须达到表1和表2的规定。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的等级应按项目所处水土流失防治区和区域水土保持生态功能重要性确定。

按开发建设项目所处水土流失防治区确定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等级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级标准:依法划定的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保护区、重点监督区和重点治理区及省级重点预防保护区。

二级标准:依法划定的省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和重点监督区。

三级标准:一级标准和二级标准未涉及的其他区域。

按开发建设项目所处地理位置、水系、河道、水资源及水功能、防洪功能等确定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等级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级标准:开发建设项目生产建设活动对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防洪河段、水源保护区、水库周边、生态功能保护区、景观保护区、经济开发区等直接产生重大水土流失影响,并经水土保持方案论证确认作为一级标准防治的区域。

二级标准:开发建设项目生产建设活动对国家和省、地级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防洪河段、水源保护区、水库周边、生态功能保护区、景观保护区、经济开发区等直接产生较大水土流失影响,并经水土保持方案论证确认
作为二级标准防治的区域。

三级标准:一、二级标准未涉及的区域。

2.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的预防措施
2.1依法规范生产建设行为
凡在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单位和个人,都要把防治水土流失纳入生产建设和开发内容,不得随意开挖土石、倾倒弃土弃渣、破坏地貌植被和水土保持工程设施。

按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50434-2008)规定,市级城市实施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必须按一级防治标准执行;县级在省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内,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应按二级防治标准执行。

为便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监督管理,确保涉及不同县(市)、区生产建设项目不降低水土流失防治标准,凡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一律按一级防治标准执行。

2.2加强水土监督执法工作
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法律法规明确授权的执法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工作,要切实履行监督执法职责,依法开展水土保持监督管理。

要加强对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管理,并监督生产建设单位“三同时”制度的执行情况,对破坏生态环境导致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要依法予以制止;对违反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乱开发、乱开采、乱建设行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进行认真查处,并督促其采取补救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自觉遵守和执行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对违反水土保持法律法规,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单位及个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进行处罚;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3健全水土保持补偿机制
坚决贯彻“谁破坏、谁补偿,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的原则,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必须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负责治理。

因技术等原因无力自行治理的,可以缴纳防治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不进行治理的,由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仍不治理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2.4提高水土流失预报能力
全面完成国家二期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建设,完善监测网络运行管护机制,开展常规水土流失动态监测,没有纳入国家二期监测网络建设的市、县,也要根据
本地情况,结合重点工程建设,开展监测网络建设,为政府宏观决策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综合治理、监督管理、科学研究等工作提供依据。

要切实加强对重点流域、重点地区、重点治理工程以及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动态监测,建立健全监测评价各项管理制度,加强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管理,规范监测行为,强化监测网络运行管理,及时发布水土保持公报。

2.5大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
全面落实地方政府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建立健全考核奖惩制度,将水土保持工作完成情况与政府绩效考核直接挂钩,切实发挥政府在水土保持规划的制定和执行、资金投入保障等方面的主导作用。

加强部门之间、行业之间的协调与配合,建立有效的水土保持协调机制,形成“水保搭台、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全社会参与”的协作机制。

积极探索和建立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机制,以水电、煤炭、矿山、石油天然气等资源开发型企业为重点,推动生态补偿机制取得重大突破。

要建立水土保持投融资机制,综合运用财政转移支付、水利建设基金、金融信贷、税收调节、收益提取等手段和办法,推动水土保持投入多元化,同时建立和完善社会办水保的支持激励办法,大力发展民营水土保持,吸引有实力的企业和个人,积极参与水土流失治理与开发。

【参考文献】
[1]高旭彪.浅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预测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水力发电,2008(1):9-10.
[2]陈国亮.新疆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预测方法初探[J].水利科技与经济,2014(7):5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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