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部分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核定及相关管理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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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配制酒消费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配制酒消费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配制酒消费税适⽤税率问题的公告
⽂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3号
颁布⽇期:2011-09-28
执⾏⽇期:2011-10-01
时效性:现⾏有效
效⼒级别:部门规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配制酒消费税适⽤税率问题的公告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消费税暂⾏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现将配制酒消费税适⽤税率问题公告如下:
⼀、配制酒(露酒)是指以发酵酒、蒸馏酒或⾷⽤酒精为酒基,加⼊可⾷⽤或药⾷两⽤的辅料或⾷品添加剂,进⾏调配、混合或再加⼯制成的、并改变了其原酒基风格的饮料酒。

⼆、配制酒消费税适⽤税率
(⼀)以蒸馏酒或⾷⽤酒精为酒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配制酒,按消费税税⽬税率表“其他酒”10%适⽤税率征收消费税。

1. 具有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国⾷健字或卫⾷健字⽂号;
2. 酒精度低于38度(含)。

(⼆)以发酵酒为酒基,酒精度低于20度(含)的配制酒,按消费税税⽬税率表“其他酒”10%适⽤税率征收消费税。

(三)其他配制酒,按消费税税⽬税率表“⽩酒”适⽤税率征收消费税。

上述蒸馏酒或⾷⽤酒精为酒基是指酒基中蒸馏酒或⾷⽤酒精的⽐重超过80%(含);发酵酒为酒基是指酒基中发酵酒的⽐重超过80%(含)。

三、本公告⾃2011年10⽉1⽇起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84号)第三条规定同时废⽌。

特此公告。

备注:
本条例⽣效时间为:2011.10.01,截⾄2022年仍然有效
最近更新:2021.12.0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1.05.11•【文号】财税[2001]84号•【施行日期】2001.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消费税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一条第二款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2月25日实施日期:2009年2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粮食白酒、薯类白酒消费税税率。

粮食白酒、薯类白酒消费税税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比例税率调整为定额税率的比例税率。

(一)定额税率:粮食白酒、薯类白酒每斤(500克)0.5元。

(二)比例税率:1、粮食白酒(含果木或谷物为原料的蒸馏酒,下同)25%。

下列酒类产品比照粮食白酒适用25%比例税率:--粮食和薯类、糠麸等多种原料混合生产的白酒--以粮食白酒为酒基的配置酒、泡制酒--以白酒或酒精为酒基,凡酒基所用原料无法确定的配置酒、泡制酒2、薯类白酒15%。

二、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计税办法。

粮食白酒、薯类白酒计税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实行从价定率计算应纳税额的办法调整为实行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计算应纳税额的复合计税办法。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单位和个人,都应依照本通知的规定缴纳从量定额消费税和从价定率消费税。

三、粮食白酒、薯类白酒计税依据。

(一)生产销售粮食白酒、薯类白酒,从量定额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为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实际销售数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6号颁布时间:1993-12-28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一、关于卷烟分类计税标准问题(一)纳税人销售的卷烟因放开销售价格而经常发生价格上下浮动的,应以该牌号规格卷烟销售当月的加权平均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

但销售的卷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1.销售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2.无销售价格的。

在实际执行中,月初可先按上月或者离销售当月最近月份的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预缴税款,月份终了再按实际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并结算应纳税款。

(二)卷烟由于接装过滤嘴,改变包装或其他原因提高销售价格后,应按照新的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

(三)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卷烟应当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牌号规格的卷烟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

没有同牌号规格卷烟销售价格的,一律按照甲类卷烟税率征税。

(四)委托加工的卷烟按照受托方同牌号规格卷烟的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征税。

没有同牌号规格卷烟的,一律按照甲类卷烟的税率征税。

(五)残次品卷烟应当按照同牌号规格正品卷烟的征税类别确定适用税率。

(六)下列卷烟不分征税类别一律按照甲类卷烟税率征税:1.进口卷烟;2.白包卷烟;3.手工卷烟;4.未经国务院批准纳入计划的企业和个人生产的卷烟。

国家计划内卷烟生产企业名单附后。

(七)卷烟分类计税标准的调整,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二、关于酒的征收范围问题(一)外购酒精生产的白酒,应按酒精所用原料确定白酒的适用税率。

凡酒精所用原料无法确定的,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

(二)外购两种以上酒精生产的白酒,一律从高确定税率征税。

(三)以外购白酒加浆降度,或外购散酒装瓶出售,以及外购白酒以曲香,香精进行调香,调味生产的白酒,按照外购白酒所用原料确定适用税率。

凡白酒所用原料无法确定的,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

(四)以外购的不同品种白酒勾兑的白酒,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5.15•【字号】鲁国税发[2009]67号•【施行日期】2009.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鲁国税发〔2009〕67号)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9〕8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加强货物劳务税征管(一)加强增值税管理1、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一是深入了解农产品收购加工企业的生产经营规律,摸清生产环节农产品消耗率、业务成本构成、投入产出比等情况,有针对性地加强农产品收购企业管理。

二是深入开展农产品收购企业分析评估工作。

充分依托分析预警和纳税评估两个系统,按照分级分类评估的思路,省局将筛选部分重点疑点大户,认真开展分析评估,深入核查农产品进项税额的真实性。

对以现金支付农产品收购款且数额较大的,予以重点评估。

同时,各市、县局应根据自身实际,选定本地区的重点企业,深入开展专项评估,进一步防范增值税虚开虚抵问题。

对于管理中发现的涉嫌偷骗税问题,要及时移交稽查部门,依法严肃查处。

三是继续落实农产品抵扣管理长效机制。

继续落实购进价格信息采集、预约定耗、重点企业信息备案等措施,不断强化农产品收购企业管理。

有条件的市,可应用农产品发票分析监控系统,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进一步规范发票开具,及时采集发票信息,强化数据分析评估,不断提高信息化应用水平。

2、切实抓好异常海关缴款书清查工作对2008年下半年稽核比对异常海关缴款书的清查工作,总局已经下文做出专门部署。

各地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成立专门的工作小组,加强对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按照全省统一的清查方案要求,分阶段分步骤做好清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标 签】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颁布单位】财政部【文 号】财税﹝2001﹞84号【发文日期】2001-05-11【实施时间】2001-05-01【 有效性 】条款失效【税 种】消费税 注释: 条款失效。

第一条第二款失效,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18号。

经国务院批准,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粮食白酒、薯类白酒消费税税率。

粮食白酒、薯类白酒消费税税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比例税率调整为定额税率和比例税率。

(一)定额税率:粮食白酒、薯类白酒每斤(500克)0.5元。

(二)比例税率: 1.粮食白酒(含果木或谷物为原料的蒸馏酒,下同)25%。

下列酒类产品比照粮食白酒适用25%比例税率: —;—;粮食和薯类、糠麸等多种原料混合生产的白酒 —;—;以粮食白酒为酒基的配置酒、泡制酒 —;—;以白酒或酒精为酒基,凡酒基所用原料无法确定的配置酒、泡制酒 2.薯类白酒15%。

二、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计税办法。

粮食白酒、薯类白酒计税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实行从价定率计算应纳税额的办法调整为实行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计算应纳税额的复合计税办法。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单位和个人,都应依照本通知的规定缴纳从量定额消费税和从价定率消费税。

三、粮食白酒、薯类白酒计税依据。

(一)生产销售粮食白酒、薯类白酒,从量定额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为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实际销售数量。

(二)进口、委托加工、自产自用粮食白酒、薯类白酒,从量定额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分别为海关核定的进口征税数量、委托方收回数量、移送使用数量。

浅析核定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原因及税收效果

浅析核定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原因及税收效果

一、引言2009年7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规定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的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的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70%以下的,税务机关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采取该措施的目的是为了遏制白酒生产企业利用关联方交易规避交纳消费税。

因为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白酒的消费税应纳税额采用从价从量复合计征的方法,从价税率为20%,从量定额税率为0.5元/500克(或者500毫升),又由于纳税人生产的白酒只在出厂销售时缴纳消费税,所以有些白酒生产企业为了避税就设立了自己的销售公司,先将生产出来的白酒低价出售给销售公司,然后销售公司再高价出售给经销商,以此手段达到白酒生产企业少缴纳消费税的目的。

消费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是紧密相连的税费种类,本文将结合数学分析的方法,运用一个案例,以上述五个税费种类为考查对象,从一个全新的角度来剖析对白酒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原因及其税收效果,以期能对分析其他类似问题提供一种思路。

二、剖析[案例]A 白酒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 公司)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B 白酒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 公司)是A 公司设立的存在关联关系的销售公司,A 公司和B 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0年A 公司只生产甲规格的白酒且全部销售给B 公司,再由B 公司销售给与A 公司和B 公司都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

假设甲规格的白酒销售前负担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只在购进所用原材料时产生,且金额为a 元。

甲规格的白酒包装形式为每瓶1公斤,A 公司以每瓶p 元(不含增值税)销售给B 公司,B 公司再以每瓶s 元(不含增值税)销售给与A 公司和B 公司都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

如果只分析销售1瓶甲规格的白酒的情况,则A 公司和B 公司的税款计算和会计处理如下。

酿酒行业税负分析及纳税筹划

酿酒行业税负分析及纳税筹划

酿酒行业税负分析及纳税筹划——以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为例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位于四川省宜宾市北面的岷江之滨。

其前身为50年代初几家古传酿酒作坊联合组建而成的“中国专卖公司四川省宜宾酒厂”,1959年正式命名为“宜宾五粮液酒厂”,1998年改制为“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

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是以五粮液及其系列酒的生产经营为主,现代制造业、现代工业包装、光电玻璃、现代物流、橡胶制品、现代制药等产业多元发展,具有深厚企业文化的特大型现代企业集团。

公司下属5个子集团公司、12个子公司,占地10平方公里,现有职工30000人。

五粮液人以质量规模效益为工作中心,成功实施了阶段性战略突破和高速发展,使公司已经具备了年酿造五粮液及其系列酒40多万吨的生产能力,以及年包装各类成品酒40多万吨的配套生产能力。

公司系统研制开发了五粮春、五粮神、五粮醇、六和液、长三角、两湖春、现代人、金六福、浏阳河、老作坊、京酒等几十种不同档次、不同口味,满足不同区域、不同文化背景、不同层次消费者需求的系列产品。

自古以来,白酒就是我国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进入现代社会,为了规范白酒企业的发展,引导人们的消费方向,我国一直不断地修改和调整白酒的税收政策。

现行白酒税政的分界点是1994年的税制改革。

1994年之前,对白酒征收的最主要税种是产品税,税率高达 60 %。

1994年之后,酒类企业的产品税被增值税和消费税取代。

当前,对于一个典型的白酒企业,需要缴纳的主要税种有消费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此外还有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印花税、房产税、车船税等地方税种。

白酒企业适用普遍征收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此外和大多数生产企业不同,白酒企业还需要缴纳消费税。

消费税是我国于 1994年新设立的税种,最早有 11个税目,其中包括酒及酒精,该税目下设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黄酒、啤酒、其他酒、酒精等六个子目。

白酒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征收,粮食白酒税率为25%,薯类白酒税率为 15%。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问题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15.05.1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7号
•【施行日期】2015.06.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7号
现将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将委托加工收回的白酒销售给销售单位,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70%以下,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应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规定的核价办法,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上述销售单位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附件《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规定的情形。

本公告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此前已发生但尚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5月19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2.03.29•【字号】赣国税函[2012]78号•【施行日期】2012.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消费税正文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工作的通知(赣国税函【2012】78号)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为加强白酒消费税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结合我省实际,对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核定权限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产品,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下同)70%以下的,按以下权限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50%至70%幅度内,逐级上报、分级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一)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年销售额1000万元(含)以上的产品。

(二)省国家税务局核定1.年产量500吨(含)以上的白酒生产企业的除国家税务总局核定以外的全部产品;2.年产量500吨以下的白酒生产企业的年销售额100万元(含)-1000万元的产品。

(三)设区市国家税务局核定年产量500吨以下的白酒生产企业的年销售额100万元以下的产品。

二、资料报送(一)白酒生产企业主管国税局3月底前将《白酒生产企业相关经济指标调查表》(附件1)、《白酒平均经销价格或市场零售价格采集表》(附件2)、《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申请表》(附件3)上报设区市国税局。

(二)设区市国税局1.4月15日前将由上级核定的白酒产品的《白酒生产企业相关经济指标调查表》、《白酒平均经销价格或市场零售价格采集表》、《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申请表》上报省局。

2.4月15前汇总辖区内白酒企业上一年度相关情况,将《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情况汇总表》(附件4)和《未设立销售公司白酒企业经营及税收情况汇总表》(附件5)上报省局。

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

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

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下同)70%以下的,税务机关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第三条办法第二条销售单位是指,销售公司、购销公司以及委托境内其他单位或个人包销本企业生产白酒的商业机构。

销售公司、购销公司是指,专门购进并销售白酒生产企业生产的白酒,并与该白酒生产企业存在关联性质。

包销是指,销售单位依据协定价格从白酒生产企业购进白酒,同时承担大部分包装材料等成本费用,并负责销售白酒。

第四条白酒生产企业应将各种白酒的消费税计税价格和销售单位销售价格,按照本办法附件1的式样及要求,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限内填报。

第五条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白酒生产企业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核定。

第六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将白酒生产企业申报的销售给销售单位的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下、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各种白酒,按照本办法附件2的式样及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逐级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

税务总局选择其中部分白酒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第七条除税务总局已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外,其他符合本办法第二条需要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核定。

第八条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标准如下:(一)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高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含70%)以上的,税务机关暂不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二)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下的,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税务机关根据生产规模、白酒品牌、利润水平等情况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50%至70%范围内自行核定。

关于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关于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标 签】白酒,最低计税价格,【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税总函﹝2015﹞384号【发文日期】2015-07-15【实施时间】2015-07-15【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消费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文件要求,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核定审批已列为其他权力事项。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提高工作效率,现就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白酒生产企业申报的销售给销售单位的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下、年销售额1000万以上的各种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调整为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国税局)核定,核定比例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核定及相关管理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9]416号)第一条有关规定执行。

二、省国税局在接到市国税局上报的核定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请示后,原则上于20个工作日内完成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核定工作。

三、省国税局于每季度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填写《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情况统计表》(见附件),将所有已核定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情况上报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劳务税司)。

四、省国税局要切实加强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工作。

一是按照通知要求,进一步细化本地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措施。

二是按时完成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和核价情况上报工作。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此前已达到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标准且尚未核定的,一律按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情况统计表(略)关联知识:1.关于部分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核定及相关管理事项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发布部门】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发布日期】2011.09.05【实施日期】2011.09.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省级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60号)要求,我局对截至2010年12月31日前,由省局机关制定发布或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在本辖区内对征纳双方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全部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其中增值税部分已以公告(2011)4号发布,现将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其他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1.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2.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全文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二〇一一年九月五日附件1: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2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锻压金首饰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1997-1-27鲁国税流二[1997]1号3关于印发《加强餐饮业、商业、娱乐业自制啤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意见》的通知1998-12-24鲁国税流[1998]88号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烟酒产品消费税调整政策的通知2001-7-23鲁国税发[2001]166号5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烟酒消费税政策调整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2001-8-13鲁国税发[2001]174号6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税系统小酒厂消费税税源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2004-1-19鲁国税发[2004]13号7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2005-10-23鲁国税发[2005]142号8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总局<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2006-1-4鲁国税发[2006]2号9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2006-5-15鲁国税函[2006]110号10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2006-6-6鲁国税发[2006]94号11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消费税纳税申报及税款抵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2006-9-18鲁国税函[2006]248号12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山东中烟工业公司“四统一”改制有关税收管理的意见(暂行)》的通知2006-12-25鲁国税函[2006]337号1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有关工作的通知2007-1-29鲁国税函[2007]27号1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消费税收入分析工作的通知》的通知2007-3-29鲁国税函[2007]81号15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子午线轮胎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7-4-6鲁国税函[2007]91号16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消费税收入分析和调研工作的通知2007-7-10鲁国税函[2007]197号17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消费税收入分析工作的通知2007-12-24鲁国税函[2007]357号18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消费税税源调查及收入分析工作的通知2008-1-9鲁国税函[2008]8号19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2008-4-10鲁国税函[2008]114号20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酒类产品消费税计税价格专项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2008-5-13鲁国税函[2008149号21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2008-6-3鲁国税函[2008]173号22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成品油消费税专项纳税评估工作的意见2008-11-21鲁国税函[2008]323号2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山东中烟工业公司及所属济南卷烟厂纳税地点调整问题的批复2008-12-11鲁国税函[2008]337号24山东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2009-2-12鲁国税函[2009]37号25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通知2009-5-12鲁国税函[2009]117号26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总局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核定及相关管理事项的通知2009-8-11鲁国税函[2009]260号27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卷烟批发单位名单的通知2009-9-28鲁国税函[2009]297号28山东省国税局关于推广应用《成品油消费税信息管理系统》的通知2009-12-18鲁国税函[2009]351号29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成品油消费税管理的意见2010-6-4鲁国税函[2010]243号30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成品油消费税信息管理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8-24鲁国税函[2010]304号31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成品油消费税管理的意见》的补充通知2010-11-23鲁国税函[2010]368号32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的实施意见2010-12-30鲁国税函[2010]446号3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做好代征车辆购置税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2000-12-25鲁国税发[2000]66号3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交通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车辆购置税若干政策及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2001-4-17鲁国税发[2001]85号35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交通厅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2001-7-18鲁国税发[2001]163号36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车计征车辆购置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2001-9-20鲁国税函[2001]493号37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0年至2001年计划生育流动服务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的通知2001-11-12鲁国税函[2001]572号38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4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的通知2005-3-25鲁国税函[2005]94号39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过渡期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2005-3-30鲁国税发[2005]37号40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达2005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指标分配计划的通知2006-2-5鲁国税函[2006]23号41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机动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2006-3-1鲁国税函[2006]39号42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离任回国进境自用车辆缴纳车辆购置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2006-3-28鲁国税函[2006]65号4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车辆购置税驻点征收所需档案合并程序2006-鲁国税函问题的批复5-15[2006]109号4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调拨车辆购置日期的通知》的通知2007-1-7鲁国税函[2007]12号45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税证明遗失刊登遗失声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2005-6-24鲁国税函[2005]209号46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切实加强机动车辆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6-30鲁国税发[2005]89号47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5年第一批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的通知2005-7-28鲁国税函[2005]256号48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5年第一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的通知2005-8-23鲁国税函[2005]294号49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6年第二批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的通知2006-11-6鲁国税函[2006]303号50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价格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2006-11-24鲁国税发[2006]176号51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2006年第三册、总第六册)>的通知》的通知2006-12-7鲁国税函[2006]328号52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的通知》的通知2007-5-15鲁国税函[2007]123号5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刊登《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遗失声明有关事项进行调整的通知2007-8-15鲁国税函[2007]226号5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产品已列入《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的企业变更名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6-13鲁国税函[2008]190号55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的通知2008-9-27鲁国税函[2008]278号56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9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的通知2009-9-2鲁国税函[2009]273号57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山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车辆购置税征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2009-12-11鲁国税发[2009]166号58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车辆购置税价格信息管理工作的意见2010-6-2鲁国税函[2010]240号59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0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的通知2010-8-30鲁国税函[2010]312号发文日期 文号60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1995-7-5 鲁国税函发[1995]160号 61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的通知》的通知 2003-4-16 鲁国税函[2003]91号 62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2004-2-6 鲁国税函[2004]39号 63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5-5-31 鲁国税发[2005]72号 64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的通知2006-12-5 鲁国税函[2006]327号 65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的通知2007-9-21 鲁国税发[2007]131号 66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办理指南》的通知2010-4-6 鲁国税发[2010]65号 67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抵扣审核管理的意见2010-4-6鲁国税发[2010]66号序号 标题 发文日期文号68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做好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1999-10-29 鲁国税发[1999]67号 69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外币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1999-10-29 鲁国税所[1999]68号 70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在储蓄机构开设专门帐户取得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的通知 1999-12-21 鲁国税所[1999]88号 71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2000-2-28 鲁国税所[2000]25号 72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和港澳台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2000-4-11鲁国税所[2000]36号 73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储蓄存款利息清单的通知》的通知 2000-9-14 鲁国税发[2000]47号 7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征免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2001-4-9鲁国税发[2001]80号75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2007-5-31鲁国税发[2007]79号76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所属汇总纳税成员企业的通知2008-1-3鲁国税函[2008]3号77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的通知2008-1-22鲁国税函[2008]21号78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所属汇总纳税成员企业的通知2008-3-11鲁国税函[2008]72号79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中国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所属汇总纳税成员企业的通知2008-3-11鲁国税函[2008]73号80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华电国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整体资产转让业务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8-3-21鲁国税函[2008]90号81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2008-3-26鲁国税发[2008]39号82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2008-3-31鲁国税函[2008]105号8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2008-4-18鲁国税发[2008]55号8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的通知2008-11-17鲁国税函[2008]319号85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2009-1-4鲁国税函[2009]4号86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2009-4-30鲁国税函[2009]113号87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2009-5-4鲁国税发[2009]63号88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管理方式问题的通知2009-5-18鲁国税发[2009]68号89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征企业所得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2-2鲁国税函[2010]28号90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2010-3-2鲁国税发[2010]45号91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省级联合社收取服务费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2010-4-30鲁国税函[2010]116号92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2010-6-7鲁国税发[2010]95号93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2002-8-15 鲁国税函[2002]486号94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协定股息税率情况一览表的通知》的通知2008-4-14 鲁国税函[2008]116号 95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号96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的通知 2008-10-21 鲁国税函[2008]303号 97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的通知2008-10-29 鲁国税函[2008]302号98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2008-12-30 鲁国税发[2008]177号99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的通知 号 100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2009-2-13 鲁国税发[2009]17号 101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9-3-11 鲁国税函[2009]62号 102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2009-3-31 鲁国税函[2009]84号 103 山东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特别纳税调整工作的意见 2009-6-25 鲁国税发[2009]88号 104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关联交易同期资料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9-9鲁国税函[2009]276号105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2009-10-28 鲁国税发[2009]146号 106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取得我国上市公司股票股息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2010-5-26鲁国税函[2010]230号107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补充通知》的通知2010-6-1鲁国税函[2010]237号108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关联方业务往来税收基础信息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0-6-17鲁国税发[2010]99号109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2010-6-17鲁国税发[2010]100号110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调查审计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2010-6-17鲁国税发[2010]101号111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非居民企业税务证明开具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10-6-21鲁国税发[2010]103号112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0-6-23鲁国税发[2010]105号11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10-7-5鲁国税函[2010]268号11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走出去"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2010-7-20鲁国税发[2010]116号115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境外投资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的通知2010-10-27鲁国税发[2010]192号2006-11-14鲁国税函[2006]310号2006-12-29鲁国税函[2006]344号2006-12-30鲁国税发[2006]〕209号2007-7-13鲁国税办发[2007]25号2007-8-17鲁国税函[2007]229号2008-1-15鲁国税函[2008]13号2008-2-26鲁国税函[2008]60号2008-3-12鲁国税函[2008]77号2008-4-14鲁国税发[2008]59号2008-9-23鲁国税发[2008]138号2008-12-24鲁国税函[2008]364号2009-3-20鲁国税发[2009]46号2009-3-20鲁国税函[2009]69号2009-6-18鲁国税函[2009]213号2009-9-27鲁国税函[2009]293号2009-10-10鲁国税函[2009]306号2009-11-5鲁国税函[2009]3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9]8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9]85号)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号】国税发[2009]85号【发布日期】2009-04-29【生效日期】2009-04-29【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9]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依法加强税收征管,做到应收尽收”的要求,进一步推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16号)的落实,确保2009年税收收入增长预期目标的实现,提出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望各地税务机关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货物劳务税征管(一)增值税1.加强农产品抵扣增值税管理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农产品抵扣增值税管理,严厉打击利用农产品收购发票和销售发票偷骗税违法犯罪活动。

及时了解农产品收购加工企业的生产经营规律,摸清生产环节农产品消耗率、业务成本构成、投入产出比等情况。

对于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的加工企业要定期进行纳税评估,结合企业申报资料深入检查农产品进项税额是否属实,凡以现金支付农产品收购款且数额较大的,应重点评估,认真审核。

对于管理中发现的涉嫌偷骗税问题,要及时移交稽查部门,依法严肃查处。

2.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管理和海关部门共同推行海关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

由海关向税务机关传递专用缴款书电子信息,将“先抵扣、后比对”调整为“先比对、后抵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专用缴款书,必须经稽核比对相符后方可申报抵扣税款,从根本上解决利用伪造海关专用缴款书骗抵税款问题。

自2009年4月起,海关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的管理办法已在部分地区试行,待条件成熟时在全国范围内实行。

税务总局于2009年4月至7月,统一部署各地对2008年下半年稽核异常的海关专用缴款书进行清查,以打击偷骗税犯罪,减少税收流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0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0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09号2002年8月26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近接一些地区反映,基层税务机关在白酒专项检查中发现了一些政策界限不够清晰、处理尺度难以掌握的业务问题,要求总局予以明确。

经研究,现明确如下:一、关于酒类生产企业利用关联企业之间关联交易规避消费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纳税人与关联企业之间的购销业务,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调整其计税收入额或者所得额,核定其应纳税额:(一)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二)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三)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四)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对已检查出的酒类生产企业在本次检查年度内发生的利用关联企业关联交易行为规避消费税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可根据本地区被查酒类生产企业与其关联企业间不同的核算方式,选择以上处理方法调整其酒类产品消费税计税收入额,核定应纳税额,补缴消费税。

二、关于粮食白酒的适用税率问题(一)对以粮食原酒作为基酒与薯类酒精或薯类酒进行勾兑生产的白酒应按粮食白酒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二)对企业生产的白酒应按照其所用原料确定适用税率。

凡是既有外购粮食、或者有自产或外购粮食白酒(包括粮食酒精),又有自产或外购薯类和其他原料酒(包括酒精)的企业其生产的白酒凡所用原料无法分清的,一律按粮食白酒征收消费税。

加强白酒消费税征管的建议

加强白酒消费税征管的建议

M正税类<5------征管广角-^如果某白酒生产企业将委托加工的白酒收回后,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给销售单位,但出售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的70%.,在这种情况下,按财法[2012 ]8号规定是不需要再缴纳消费税的,但按总局公告2015年第37号规定,应对该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进行核定,并补缴消费税,财法字与总局文件存在矛盾。

3.税收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带来的涉税风险。

一是与增值税管理相比,消费税管理信息化建设相对滞后。

比如从申报环节看,增值税 早已在申报环节实行了“票表比对”,可通过技术手段监控增值税申 报数据,提高了申报数据的质量,同时将税收管理人员从繁重的人工核 对工作中解脱出来,提高了税收管 理效率。

而消费税管理P前还没有 建立起一整套的信息化监控机制,税务机关监管信息化程度不高,申报环节还没有实现“票表比对”,申报数据缺少自动化的审核监控,消费税申报环节存在较大管理漏洞。

二是白酒生产企业制酒流程复杂且 专业程度高.即使生产同一种产品,受设备状况、工艺流程、发酵期限等黎涛加强白酒消费税征管的建议白酒是消费税税目的重要部分,一些知名酒企多是当地的重点税源,白酒消费税也成为当地消费税收入的重要来源。

但是,白酒消费税一直是消费税管理中的重点和难点,本文深人分析白酒消费税管理面临的问题,提出提高白酒消费税管理水平的建议。

_、白酒消费税管理面临的涉税风险白酒消费税实行的是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复合征收方式,为防止税款流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加强卩丨酒消费税管理,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白酒消费税管理仍面临•些问题.1.企业经营多样化带来的涉税风险。

一是设立多级销售 公司偷逃消费税。

白酒产品是生产企业在生产销售环节缴纳消费税,为逃避缴纳消费税,少数白酒生产企业纷纷设立销售公将内酒低价卖给销售公司,然后销售公司再加价销售,有的生产企业甚至设立二级销售公司或多级销售公司。

二是成立关联企业通过委托加工少缴消费税。

货劳税热点问题解读

货劳税热点问题解读

关于货物和劳务税热点问题解读一、增值税方面(一)“营改增”运行情况及热点问题1.1—6月“营改增”运行情况截至6月底,本省(区、市)营改增试点纳税人12.90万户,其中:一般纳税人1.65万户,小规模纳税人11.25万户。

应税服务增值税应纳税额29.13亿元,其中:一般纳税人23.44亿元,小规模纳税人5.69亿元。

试点纳税人整体减少税收19.87亿元,其中:一般纳税人减少税收16.08亿元,小规模纳税人减少税收3.79亿元。

“营改增”后,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新增应税服务抵扣16.72亿元,其中:接受省内应税服务抵扣10.17亿元,接受省外应税服务抵扣6.55亿元。

2.电信业增值税预征率及申报纳税方式截止6月底,电信业“营改增”登记户数992户,其中一般纳税人626户。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规定,中国电信、移动、联通、铁通四川公司等4户企业实行增值税汇总申报、分别入库模式。

经测算,预征环节预征率为1.3%。

该预征率是按保持原营业税3%的税率计算的,比其实际税负略高(4大电信业营运商2013年营业税税负分别为:电信2.85%、移动2.94%、联通2.99%、铁通2.92%),此外,实行营业税时,预收款没有作为计算营业税的税基,改征增值税后预收款应作为预征环节计税依据,即预征环节计税依据为销售额与预收款之和,预征税款的计税依据比原营业税扩大。

据统计,四大电信业纳税人销售额与预收款合计1083亿元,其中预收款为574.7亿元,占预征环节税基的53%,考虑税基的扩大,预征率为1.3%。

综合上述两个因素,从全省整体看预征环节的税负比原营业税税负略高。

电信企业实行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的,以市(州)或县级分支机构为预征单位,按月预缴增值税。

预缴税款由市(州)分支机构统一计算,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

原则上,分支机构在扩权试点县(市)的,预缴税款应在该县(市)入库,按照该县(市)分支机构实现的应税服务收入占本市(州)应税服务收入的比例计算税款。

白酒消费税税率是如何计算的

白酒消费税税率是如何计算的

⽩酒消费税税率是如何计算的我们国家对于税收来说⼀直以来都是强制规定的,并且有着不同的要求,国家为了调整相关的消费结构,增加了消费税,下⾯店铺⼩编就⽩酒消费税税率是如何计算的,为⼤家介绍⼀下。

⽩酒消费税税率是怎样计算的⽩酒消费税定额税率为0.5元/⽄,⽐例税率为20%。

⽩酒消费税税费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额×⽐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法律⽩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标准是怎么规定的?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附件《⽩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第⼋条规定,⽩酒⽣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酒,⽣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含70%)以上的,税务机关暂不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2、⽩酒⽣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酒,⽣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下的,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税务机关根据⽣产规模、⽩酒品牌、利润⽔平等情况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50%⾄70%范围内⾃⾏核定。

其中⽣产规模较⼤,利润⽔平较⾼的企业⽣产的需要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酒,税务机关核价幅度原则上应选择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60%⾄70%范围内。

”消费税的计税⽅法:按照现⾏消费税法的基本规定,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分为实⾏从价定率、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算三种⽅法。

1、从价定率:在从价定率计算⽅法下,应纳税额的计算取决于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和适⽤的税率两个因素。

基本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额×适⽤税率2、从量定额:在从量定额计算⽅法下,应纳税额的计算取决于消费品的应税数量和单位税额两个因素。

基本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适⽤税额标准3、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算:现⾏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中,只有卷烟、粮⾷⽩酒、薯类⽩酒采⽤复合计算⽅法。

基本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销售数量×定额税率+应税销售数量×⽐率税率红酒进⼝报关需要办理的资料1、境外发货⼈或其代理⼈公司备案,需要其在进⼝海关办理;2、国内收货⼈抬头备案,需要在我国海关办理备案⼿续;3、官⽅产地证,需要国外客⼈提供;4、官⽅卫⽣证需要国外客⼈提供;5、⾷品标签备案,需要在当地检验检疫局办理;6、提单;7、整套报关资料,包含报关单、装箱单、发票、合同、代理报关委托书和代理报检委托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16号)文件精神,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要组织开展白酒消费税政策执行情况检查,及时纠正税率适用错误等政策问题。

二、各地要加强白酒消费税日常管理,确保税款按时入库。

加大白酒消费税清欠力度,杜绝新欠发生。

三、加强纳税评估,有效监控生产企业的生产、销售情况,堵塞漏洞,增加收入。

四、为保全税基,对设立销售公司的白酒生产企业,税务总局制定了《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见附件),对计税价格偏低的白酒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各地要集中力量做好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工作,确保自2009年8月1日起,执行核定的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五、各地要加强小酒厂白酒消费税的征管,对账证不全的,采取核定征收方式。

六、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领导,加强对本通知提出的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各项工作要求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及时上报。

附件: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二○○九年七月十七日附件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下同)70%以下的,税务机关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消费税计税依据

消费税计税依据

消费税计税依据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或者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三种计征办法。

一、从价定率计征的计税依据实行从价定率办法征税的应税消费品,计税依据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

由于消费税实行价内税,增值税实行价外税,这种情况决定了实行从价定率征收的消费品,原则上消费税税基和增值税税基是一致的,即都是以含消费税而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作为计税依据。

(一)销售额的确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从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销售,是指有偿转让应税消费品的所有权。

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是随着应税白酒的销售而向购货方收取的,属于应税白酒销售价款的组成部分,因此,不论企业采取何种方式以何种名义收取价款,均应并入白酒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下列款项不属于价外费用:1.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二)含税销售额的换算销售额不包括应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

如果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款或者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发生价款和增值税税款合并收取的,在计算消费税时,应当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

其换算公式如下: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三)包装物销售收入及押金收入1.包装物销售收入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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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关于部分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核定及相关管理事项的通知
【标 签】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审核管理总局核价总局核价,白酒消费税总局核价,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核定总局核价,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函﹝2009﹞416号
【发文日期】2009-08-05
【实施时间】2009-08-0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消费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第六条规定,现将由税务总局核价的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核定及相关管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税务总局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的白酒(具体生产企业及品牌、规格见附件),核定比例暂统一确定为60%。

二、 纳税人应按下列公式计算确定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

当月该品牌、规格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该品牌、规格白酒销售单位上月平均销售价
格×;核定比例
当月该品牌、规格白酒出厂价格大于按本公式计算确定的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按出厂价格申报纳税。

三、纳税人应按下列公式计算确定白酒消费税应纳税额。

当月该品牌、规格白酒消费税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当月该品牌、规格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四、主管税务机关应做好纳税人计算确定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和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辅导工作。

五、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计算确定的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和消费税应纳税额做好日常检查工作,定期开展白酒消费税纳税评估,税务总局将不定期地进行抽查。

附件:税务总局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白酒生产企业及品牌、规格名单(略)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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