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部分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核定及相关管理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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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部分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核定及相关管理事项的通知

【标 签】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审核管理总局核价总局核价,白酒消费税总局核价,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核定总局核价,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函﹝2009﹞416号

【发文日期】2009-08-05

【实施时间】2009-08-0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消费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第六条规定,现将由税务总局核价的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核定及相关管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税务总局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的白酒(具体生产企业及品牌、规格见附件),核定比例暂统一确定为60%。

二、 纳税人应按下列公式计算确定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

当月该品牌、规格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该品牌、规格白酒销售单位上月平均销售价

格×;核定比例

当月该品牌、规格白酒出厂价格大于按本公式计算确定的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按出厂价格申报纳税。

三、纳税人应按下列公式计算确定白酒消费税应纳税额。

当月该品牌、规格白酒消费税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当月该品牌、规格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四、主管税务机关应做好纳税人计算确定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和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辅导工作。

五、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计算确定的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和消费税应纳税额做好日常检查工作,定期开展白酒消费税纳税评估,税务总局将不定期地进行抽查。

附件:税务总局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白酒生产企业及品牌、规格名单(略)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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