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房产分割规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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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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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研究论⽂2019-08-211、我国夫妻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制度的内容夫妻离婚后的财产分割有⼴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财产分割指对夫妻双⽅共同所有的有形财产和⽆形财产的分割,⼴义的财产分割不仅仅指夫妻双⽅共同所有的有形财产和⽆形财产的分割,也包括对夫妻各⾃所有的财产的分割和夫妻债务的分担。

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制度应当包括⼴义的夫妻财产的分割制度,即有形财产和⽆形财产的分割、债务的清偿的规定,同时还包括⼦⼥抚养费的分担、家务补偿、经济帮助、损害赔偿的规定,即婚姻法所有关于夫妻双⽅之间财产分配和影响财产分配事项的规定。

这些有关财产分配的规定相互结合,形成⼀个系统化的夫妻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制度。

关于财产的分割,包括有形财产和⽆形财产。

有形财产的含义基本上没有争议,关键是⽆形财产。

我国婚姻法第⼗七条规定了知识产权的收益,当然也应包括对知识产权的分割,其他的⽆形财产还有股权,债券,票据,保险等,这些也没有争议。

还有⼈认为谋⽣技能也算是财产[1],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分割,就未免有些牵强。

谋⽣技能作为⼀种劳动能⼒,它依附于⼈⾝,并且很难⽤⾦钱衡量,⽤马克思劳动⼒价值的观点,劳动⼒是没有价值的[2],它只会在劳动中创造价值。

所以,把谋⽣技能也作为财产进⾏分割,是对财产范围的不恰当的扩⼤。

很多⼈认为夫妻离婚时分割的仅仅是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3],我认为不然。

诚然,“离婚时,应分清个⼈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4],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仅仅分割共同财产,因为即使约定夫妻婚后财产各⾃所有,仍然有家务补偿,分担⼦⼥抚养费等问题,也就是说,个⼈财产在离婚的时候并不必然全属于个⼈,还有可能分出来给⼦⼥或者原来的配偶,不应否认,这也算是对个⼈财产的分割。

所以,结论是,夫妻离婚时分割的不仅仅是夫妻的共同财产,还包括⼀部分夫妻各⾃所有的财产。

此外,债务的清偿、⼦⼥抚养费的分担、家务补偿、经济帮助和损害赔偿也是财产分割制度的内容,因为这些都涉及到各⽅最终所分得的财产的数量。

浅谈离婚案件财产的分割论文

浅谈离婚案件财产的分割论文

浅谈离婚案件财产的分割论文离婚案件财产分割文档模板第一部分:背景介绍离婚是一场不幸的家庭事件,而财产分割则是其中一个最棘手的问题。

财产分割是离婚案件中的重要问题,涉及财产的划分和分配,对离婚争议的解决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各种角度分析离婚案件财产分割的规定和实践中的一些问题。

第二部分: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是公正、合理和便利。

公正是指离婚夫妻应该按照法律规定和事实情况,共同协商决定财产的划分和分配。

合理是指应该确保离婚夫妻的结婚财产划分和分配,以及离婚后所得的财产的划分和分配,都是合理的。

便利是指应该尽可能简便有效地解决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

第三部分:财产分割的原则1.结婚财产原则:结婚财产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有证据表明结婚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则应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割。

2.离婚财产原则:离婚财产是指离婚前夫妻名下的财产,应该限制在离婚案件中进行分割。

3.共同财产原则: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取得的财产应该根据比例分配。

具体分配比例应该根据财产的性质、价值、来源等各种因素综合考虑。

4.个人财产原则:个人财产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离婚前夫妻各自名下的财产。

个人财产不应该限制在离婚案件中进行分割。

第四部分:财产分割的具体方法根据上述原则,财产分割的具体方法可以分为以下几点:1.共同协商原则:夫妻应该共同协商财产分割事宜。

在协商过程中,应根据各种因素综合考虑,形成一份合理的分割方案。

2.诉讼原则:如果夫妻在协商过程中无法达成一致,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由法院根据财产的性质、来源、价值等因素进行分割。

第五部分:结论财产分割是离婚案件中的重要问题。

夫妻需要在分割财产的过程中本着公正、合理和便利的原则进行协商和决定。

如果协商无果,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问题。

注释:1.离婚案件:两个配偶因次以下情形之一,自动解除婚姻;情形包括:通奸、重婚、家庭暴力、虐待、冷淡等。

离婚诉讼中按揭房屋分配问题论文

离婚诉讼中按揭房屋分配问题论文

浅谈离婚诉讼中的按揭房屋分配问题摘要:随着社会流动性的增强和家庭观念的变迁,离婚现象日趋常见。

离婚导致了夫妻关系的解除和财产关系的变更。

人身关系的变更相对单纯,婚姻当事人基于夫妻关系所发生的人身权利义务随着婚姻关系的解除而消失,但财产关系的变更则相对复杂。

关键词:离婚诉讼按揭房屋分配问题对策一、房改房的认定及分割(一)房改房的由来及分类房改房是中国内地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产物,是在改革开放背景下,实现住房商品化的重要举措。

20世纪90年代之前,中国的住房一直是以福利分房为主,福利分房简单的说就是单位所建房屋以福利的形式无偿分配给职工居住的一种福利待遇。

这种情况下城市土地实际上归国家、政府支配,政府盖房子,分给老百姓住,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公房”。

90年代中期全国推行城镇公有住房补贴出售,即职工购买公有住房。

在十余年中,中国内地城镇的绝大部分公有住房被私人购买,从而在中国内地的物权领域产生了房改房产权这一颇具特色的形态。

由公有住房产权单位的职工向本单位购买而形成。

因此,房改房产权在形成上有鲜明的“政策”和“单位”色彩。

(二)夫妻以标准价所购公房的分割夫妻以标准价购房只能取得部分产权,即理论上所说的部分产权房,无论比例高低,都与售房单位存在着一种产权共有关系。

我们要探讨的就是属于公民所有的部分,即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我国《婚姻法》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依据这一条款,最高人民法院于1996年印发的《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对夫妻共同出资而取得部分产权的房屋,人民法院可参照上述有关解答,予以妥善处理。

但分得房屋部分产权的一方,一般应按所得房屋产权的比例,依照离婚时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同类住房标准价,给予对方一半价值的补偿。

”我们可以看出,这种规定不大公平、不大符合房改及市场经济发展的趋势。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思考及执行论文(共5篇)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思考及执行论文(共5篇)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思考及执行论文(共5篇)第1篇:论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法学家哈罗德·伯尔曼曾经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

然而,究竟什么是法律一直是法学家难以回答的问题,信仰怎样的法律也是法律人一直追寻的难题。

语词本身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以及法律与生俱来的一般性和普遍性决定了对法律定义的研究永不停滞。

当然,法律始终是社会和生活的产物,正如马克思所言,法律作为一种上层建筑,始终离不开经济基础的制约。

法律要运用于生活,解决社会中各种各样的问题,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更加需要对法律的精确把握,法律从应然走向实然在司法实践中更需要法官本身对法律的确信。

婚姻、婚前、婚后等一系列的法律语词也是如此,如果想要给它们下一个完整的定义也将终归徒劳。

那么,如何才能在司法实践中更好地运用司法解释便成了一个有价值的课题。

《婚姻法解释(三)》并非万能,也仅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作出了一些方向性的指引,如果司法实践中将解释教条化,照本宣科,完全地依“解释”裁判,不仅不能更好地维护夫妻关系,实现法律“天平”的功能,反而可能使得法律沦为暴力。

一、《婚姻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及其理解《婚姻法解释(三)》出台的背景众说纷纭,不一而终。

但总体而言,随着婚姻关系的复杂化,其出台是为了预防社会生活中出现的各类假借婚姻“致富”,“第三者插足”、“傍大款”等社会发展过程中的紧急问题,从而防止社会矛盾的激化,维持婚姻关系的稳定和持久。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学专业(开放本科)毕业论文-论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

法学专业(开放本科)毕业论文-论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

随着时代的进步,观念的不断更新,人们的法制观念也在进一步的加强。

由于社会的一些现实性,离婚率每年都在呈现大幅度的上升,也就不可避免的发生越来越多的离婚纠纷案件。

离婚是指在夫妻双方生存期间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①。

离婚,不仅解除了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也终止了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财产分割是与夫妻人身关系的解除相应产生的。

随着我国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和完善,离婚案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越来越新,认定和处理也越来越困难,它所体现出来的地位也越来越重要,处理的好坏关系到人民法院处理离婚纠纷的质量,关系到社会的安定团结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因此,离婚时夫妻财产的分割作为离婚的重点也倍受关注。

一、明确夫妻约定财产、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范围新《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范围有所改变,并增加了约定财产制度,这就直接影响到夫妻财产的分割。

我国《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处理判决。

应此,分清夫妻约定财产、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范围就显得特别重要,这是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必要前提。

(一)夫妻约定财产1980年《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对夫妻财产“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仅是允许夫妻对财产可以约定的规定,严格说来并无约定财产制度。

在处理离婚案件中遇到有财产约定的情况的,应对夫妻双方的约定进行审查。

审查约定是否遵循《民法通则》、《合同法》与《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若存在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约定无效②。

约定的形式应为书面形式,口头约定只在双方无异议的情况下有效。

合法的约定产生的法律效力,是高于法定财产制度的,应优先适用。

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婚姻法》有关婚后共同财产制度和个人财产制度的规定。

法律毕业论文案例选题(3篇)

法律毕业论文案例选题(3篇)

第1篇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食品安全问题日益突出,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

本文旨在分析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现状,探讨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通过具体案例分析,揭示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在实践中的应用效果,为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完善提供参考。

一、引言食品安全是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要问题,也是我国政府高度重视的民生工程。

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事件频发,暴露出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在构建和实施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

因此,研究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建议,对于保障食品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现状1. 法律法规体系较为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主要包括《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等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涵盖了食品安全生产、流通、消费等各个环节,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了法律依据。

2. 监管机构设置较为合理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包括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

这些机构负责食品安全监管、检验检测、行政处罚等工作,形成了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3. 食品安全标准体系较为健全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主要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这些标准涵盖了食品安全的基本要求、检测方法、标签标识等方面,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了技术支撑。

三、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1. 法律法规层级较低,缺乏权威性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层级较低,很多规定属于部门规章或地方政府规章,缺乏权威性。

这导致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执法力度不够,难以有效遏制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2. 监管体制存在交叉,监管效率低下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存在多头管理、职能交叉等问题,导致监管效率低下。

不同监管机构之间缺乏有效沟通和协调,难以形成合力,导致食品安全问题难以得到有效解决。

3. 法律责任不明确,执法力度不足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中,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不够明确,导致执法力度不足。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浅议论文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浅议论文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浅议论文摘要夫妻财产分割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对债务清偿的法律程序;是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

法律明确规定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前财产约定的,依约定。

夫妻共有财产应当以均等原则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

关键词共同财产夫妻财产分割法律程序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离婚不仅是夫妻婚姻关系的终结,也是夫妻财产关系的结束。

涉及到子女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等问题。

随着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夫妻共同财产的类型不断丰富,名目也不断增加,使得离婚时夫妻财产的分割也越来越困难。

夫妻财产分割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对债务清偿的法律程序;是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

现行《婚姻法》第17条到第19条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

也明确规定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前财产约定的,依约定。

夫妻共有财产应当以均等原则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

一、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直接关系到夫妻双方的切身利益,应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遵照以下基本原则:(一)男女平等原则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不能按照经济收入的多少,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不平等的分割,任何一方都有平等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

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其一,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不管来源如何,夫妻双方都平等的享有分割权;其二,夫妻双方平等的分割权但并不是绝对的平均分割;其三,夫妻双方平等的享有权利的同时也须承担相应的义务。

(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离婚后最大的受害者是子女,他们面临着精神、生活、经济等等的多重压力,法律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列入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从传统因素的影响,从妇女对家务的负担、对子女的扶养,从妇女的生理特点上讲,妇女在离婚后的谋生能力较男人也比较弱。

婚姻法律财产分割案例分析(3篇)

婚姻法律财产分割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居民张三(男)与李四(女)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

婚后,张三在市中心购买了一套房产,价值100万元,登记在张三名下。

2015年,张三与李四协议离婚,双方对子女抚养权达成一致,但对房产分割存在争议。

张三主张房产属于其个人财产,离婚时应归其所有;而李四认为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进行分割。

双方协商不成,遂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1.房产的性质:是张三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2.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三、案例分析(一)房产的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本案中,张三在婚后购买的房产,不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

首先,该房产是在张三婚前购买,属于其婚前财产;其次,该房产并未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归夫妻共同所有。

因此,该房产应属于张三的个人财产。

(二)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本案中,由于房产属于张三的个人财产,离婚时无需进行分割。

但考虑到李四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家庭负担了更多的抚养义务,法院可以判决张三给予李四一定的经济补偿。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房产属于张三的个人财产,离婚时无需进行分割。

但考虑到李四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家庭负担了更多的抚养义务,法院判决张三给予李四经济补偿20万元。

浅谈离婚财产分割探讨

浅谈离婚财产分割探讨

离婚财产分割探讨离婚财产分割是婚姻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在实践中引起了广泛关注和热议。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进步,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数量和种类愈加复杂,因而对离婚财产分割的研究和探讨显得尤为必要。

本文将从离婚财产分割的法律规定、现实问题、分割原则等方面进行浅谈,以期对此问题的了解有所提高。

一、离婚财产分割的法律规定1.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依照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来源、数额和其他有关情况,由人民法院按照平等原则分配。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婚姻家庭财产分割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离婚前取得的财产,离婚时作为离婚财产处理。

离婚后取得的财产,夫妻双方均是单独财产。

”以上两条法规对分割离婚夫妻财产有着明确的规定,其实质是要求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寻求达成协议,如协议不成,再由人民法院按照平等原则分配夫妻共同财产。

此外,离婚后取得的财产均为夫妻双方单独财产,不属于离婚财产。

二、现实问题1.财产的来源问题现实中,夫妻之间的财产来源种类繁多,既有夫妻共同经营的家庭共同财产,也有夫妻个人劳动所得、婚前财产、赠与财产等。

这使得离婚财产分割问题的处理变得十分复杂。

2.财产分割的公平问题在法律规定的平等原则下,夫妻共有的财产应当在离婚后得到平等分配。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夫妻双方的财产来源、数额、贡献程度等原因,实现公平分割并不容易。

3.财产分割的诉讼成本问题离婚财产分割案件往往需要通过法律诉讼来解决,这就意味着要承担一定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等。

对于一些经济状况不佳的离婚当事人来说,这将会是一笔不小的支出。

三、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1.诚信原则夫妻在离婚时应本着诚信原则,对其共同财产进行充分的清查和公开,以便双方能够在财产分割时做出正确的判断。

2.公平与平等原则在夫妻离婚财产分割时,应尊重共同财产的性质、来源、数额和其他有关情况。

应当根据双方的财产情况、财产来源和贡献等因素来进行平等分割。

夫妻离婚财产分割论文

夫妻离婚财产分割论文

关于夫妻双方离婚财产纠纷案一、案由:离婚财产纠纷案二、案例简介段某与高某(女)于2003年结婚,婚后两人租房子住,后段某于2004年8月份改行从事写作,几年无所得,高某渐生怨心,后段某与高某因为感情不和经常争吵,高某欲和段某离婚。

2009年3月段某发表了一篇小说,出版社承诺5月份支付稿酬10万元,2009年4月份,段某与高某办理离婚手续,高某以夫妻共同财产为由,向段某主张稿酬应归自己一半,段某不同意,遂起纠纷。

三、案件焦点1、段某尚未取得的稿酬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高某是否可以主张段某稿酬的权利?四、分析与结论(一)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规定我们首先要明确确定法定夫妻共同财产的意义所在。

总体而言,在现实生活中确定法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主要有三方面的意义:第一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死亡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一分为二,其中的一般才是死者的遗产。

第二是在离婚时,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由双方平分(同时要考虑照顾妇女、儿童的精神,这是有法律的价值追求所决定的)。

第三是根据《物权法》第102条,因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产生的债务(合同之债、侵权之债),共有人对外应负连带责任。

这一点在现实生活中有着更广泛的应用(《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甲与乙结婚后因无房居住,于2000年8月1日以个人名义向丙借10万元购房,约定5年后归还,未约定是否计算利息。

后甲外出打工与人同居。

2004年4月9日,法院判决甲与乙离婚,家庭财产全部归乙。

借期届满后,丙有权要求甲和乙连带清偿10万元。

又如:某甲大学毕业后,见房价上涨很快,立即按揭购买了一套价值100万元(不考虑利息)的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在支付了40万元购房款后,甲和乙结婚。

探析我国夫妻离婚房产分割法律问题

探析我国夫妻离婚房产分割法律问题

争鸣探析我国夫妻离婚房产分割法律问题房忠华摘要:近年来,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以及人们的婚姻观念的不断变化,使结婚不可避免的与买房联系了起来,而随着房价的持续走高,适龄青年在结婚时购买婚房,往往要举全家之力,这就进一步凸显了房产的重要程度。

本文围绕离婚诉讼中的房产分割问题展开论述,针对性地提出了自己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中国;夫妻离婚房产分割法律;问题;探讨一、化解婚姻房产分割确权中法律适用冲突在离婚诉讼中,婚姻法在财产分割方面与一般的财产法仍然存在着很大的冲突。

一方面来看,物权法和合同法等一般财产法更强调市场秩序的维护以及交易双方当事人权利的保障,它不考虑传统的婚姻伦理价值。

而婚姻法关于房产分割的规定则更侧重于如何对房产进行权属划分,以平衡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对家庭的贡献,它利用一般财产法的内容来服务于婚姻家庭中的财产关系,维护婚姻家庭的伦理价值,具有特殊的财产法属性。

但从另一方面来说,婚姻法出台于一般财产法之后,因而其在调节房产分割方面具有一定的滞后性。

虽然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婚姻法的不足,但其具体内容依然存在许多争议,无法做到婚姻法与一般财产法的平衡。

因此,在以后的司法实践中,我们也要积极寻找到婚姻法与一般财产法的最佳平衡点,以达到实质公平正义为价值取向,以最合适的婚姻理念来指导司法审判,作出最优的选择。

二、完善夫妻离婚房产分割法律规则对于普通家庭而言,房产是家庭中最重要的财产,在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大背景下,出现了多种多样的房产类型,相配套的购房政策也越来越多,导致了购房方式和购房款来源的多样性,因而在离婚诉讼中,对于房产的分割争议颇多,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虽然我国相继出台了很多司法解释,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一些问题,但也仍然存在许多争议。

一方面,我国房产分割的相关规则还不够完善,房产归属的认定以及房产分割方法的规定难以满足司法审判的需要。

另一方面,我国婚姻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房产分割的规定较为笼统,可操作性不强,且法律规定比较分散、缺乏相应的体系。

夫妻离婚后的房产分割问题

夫妻离婚后的房产分割问题

浅析夫妻离婚后的房产分割问题摘要:本文从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入手,分析了《婚姻法解释三》意见稿中涉及的有关夫妻财产分割条款的可行性,并且列举了司法实践中较常的几种离婚房产纠纷问题的解决方法,并提出自己的见解。

关键词:夫妻共同财产制度;房产分割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05-00-01一、问题的提出一般来讲,对夫妻双方共同共有的房屋在离婚时,对房屋的分割应当按照照顾子女和妇女权益的原则,男女平等的原则,考虑夫妻双方对财产和家庭贡献大小进行合理的分割。

下文中笔者将主要分析几种特殊情况下的离婚房产分割情况。

二、按揭房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所有权归属适用登记原则,若房屋是个人婚前个人购买,并以个人名义登记的,此房屋应认定为购房人的个人财产,未还清的贷款认定为购买方的个人债务。

至于房屋购买后使用过程中的升值部分的归属,首先可以参照物权法对于孳息的规定分析。

天然孳息是原物因自然规律而产生的,或者按物的用法而收获的。

房屋升值是由于市场经济规律的调节,市场经济规律不是自然规律,因此升值部分不是天然孳息。

法定孳息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由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收益,并且法定孳息的产生必然依赖于他人的使用。

而房屋是否升值与其主人对房屋的使用与否无关,仅受影响市场价格各种因素的影响,房屋升值部分也不是法定孳息,因此对房屋升值部分就不能单纯的按照孳息的归属原则进行划分。

从夫妻共同财产制的角度来分析,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实行的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度。

只要夫妻双方未明确的约定升值部分的归属,该部分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解释三》第11条第2款规定,婚后另一方参与还款的部分,由另一方提供其还款部分的证明,再考虑市场价格给另一方提供合理的经济补偿。

但是对“合理补偿”的标准该意见稿并未给予明确的界定,同时对按揭房婚后升值部分未涉及。

笔者认为可修改成:“在婚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离婚时进行房产分割时的房屋总价按照离婚时的市价计算,夫妻共同还贷部分则按其还贷比例计算。

《2024年家庭财产认定及分割问题研究》范文

《2024年家庭财产认定及分割问题研究》范文

《家庭财产认定及分割问题研究》篇一摘要: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家庭财产的积累与增值成为了家庭经济生活中不可忽视的重要部分。

而当家庭关系出现变动,如离婚、分家等情况时,家庭财产的认定与分割就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家庭财产的认定原则、分割方式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以期为解决家庭财产纠纷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一、引言家庭财产的认定与分割,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社会问题。

在我国的传统观念中,家庭财产的分配往往与亲情、道德等情感因素紧密相连。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完善,家庭财产的认定与分割逐渐成为了一个需要明确法律原则和操作规范的领域。

二、家庭财产的认定原则1. 法律原则: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家庭财产的认定应当遵循合法性原则,即所有财产的来源必须合法,不得存在非法获取或侵占他人财产的情况。

2. 公平原则:在认定家庭财产时,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即按照各方的贡献、付出以及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分配。

3. 证据原则:家庭财产的认定需要充分的证据支持,包括书面证据、物证、证人证言等。

三、家庭财产的分割方式1. 协议分割:在家庭成员之间,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达成财产分割协议。

这种方式下,各方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和贡献程度,自行商定财产的分割方案。

2. 法定分割:当协商不成或无法协商时,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分割。

这包括但不限于按比例分割、按需分割等方式。

3. 法院判决:对于无法达成一致的家庭财产分割纠纷,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法院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事实情况,作出公正的判决。

四、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在司法实践中,家庭财产的认定与分割往往涉及到多个方面的内容,如房产、车辆、存款、投资等。

对于这些财产的认定与分割,法院将依据上述原则和方式进行。

同时,法院还会考虑当事人的实际情况、贡献程度、道德责任等因素,以实现公平、公正的分割。

五、结论家庭财产的认定与分割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

它不仅涉及到法律问题,还涉及到道德、情感等多方面因素。

论离婚时财产分割问题论文

论离婚时财产分割问题论文

论离婚时财产分割问题论文论离婚时财产分割问题摘要:本文主要探讨离婚时财产分割问题,分析各种情况下的财产分割方案及其合法性并提出相关建议。

首先介绍了离婚问题的背景和相关概念,随后介绍了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和方式。

然后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财产分割中的几种常见情况进行分析,包括财产来源、财产协议、婚姻期间借款等方面。

最后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了几种可行的财产分割方案及应注意的问题。

关键词:离婚;财产分割;原则;方式;法律法规;常见情况;方案;问题第一章离婚问题的背景1、离婚问题的社会背景“离婚”这个词汇的出现,意味着家庭关系出现了裂痕,社会关系也难以避免出现一定的喧嚣声,因此离婚问题已成为当代社会的普遍现象。

2、离婚问题的概念离婚,即指婚姻关系的解除。

在我国,离婚是指一方或两方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按照法定程序办理,以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思为基础,经民政部门登记确认,结束婚姻关系的法定程序。

第二章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和方式1、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公平、合法、自愿和保护家庭利益等方面,其中“公平”和“合法”是财产分割的基本准则,财产分割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双方协议的约定,以达到公平合理的财产分割效果。

2、财产分割的方式财产分割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综合方式、实物划分或者折价弥补等方式,双方应当达成一致协议。

但是协议的内容必须遵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也不能损害任意一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财产分割中的常见情况1、财产来源对于婚姻期间所得的财产,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而对于一方婚前或者婚后所得的财产,应当进行合理的分割。

2、财产协议婚姻期间的财产协议,应以合法、公平、公正的原则为前提,约定合理的分配方案。

3、婚姻期间借款对于婚姻期间无论借款方是谁,都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承担,如在离婚时未还清,则夫妻双方应承担各自应当支付的债务。

第四章财产分割方案与注意事项1、财产分割方案财产分割方案应以双方协商为前提,符合法律规定的财产分割原则和方式,公平合理,不得影响第三人合法权益。

试论离婚时夫妻共有房屋的分割原则

试论离婚时夫妻共有房屋的分割原则

同财产 中一种 , 自然在分 割的 时候 也要遵 循夫妻共 同财产分 割的 妻双方 对共 同财 产有平 等分割 的权利 , 妻共有 的房屋 是夫妻共 夫
基本 原则 。

同财 产 的一种 , 在对 夫妻 共 同共 有房 屋进行 分割 时 , 也应 适用 平
等的 原则 。 婚姻 法》 3 条 规定 , ‘ 第 9 离婚 时 , 妻的共 同财 产 由双 夫
L 口 Iy tmA dS c t e aS s e n oiy e
2 8 (下 ) 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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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 论 离婚 时夫 妻 共有房 屋 的分 割原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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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处理离婚 纠纷时,作为婚姻住所的夫妻共有房屋的分割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题之一.本文探讨了离婚时夫妻 共有房屋的分割原则, 提出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 并指出应在夫妻共有房屋分割上确立针对夫妻共有房屋分割 的专 门原 则. 关键词 房屋 夫妻共有 分割
需要 , 抚养未 成年 子女 的一方适 当多分一 些财产 , 给 以保证 未成 年 子女 的身 心健康 成长 。 在我 国现 阶段 , 妇女在 很 多情况下 是一

些 问题 :
第一 , 适用平 等原则 上, 在 这种貌 似平等 的规则 , 其具体 实施
个 弱势群体 。夫妻 离婚 时 , 坚持 照顾 子女和 女方利 益 的原则 , 意 后果 往往 使人 感觉不 公平 , 违背 公正 的理念 。 目前 中国法律 规定 味着 分割夫妻 共 法 的离 婚财产平 等分 割原则 , 充分考虑 在经 济转型 期间妇 女所 “ 并未
是男 女平等 原则 。 婚姻 法》 2 强调 :实行 婚姻 自由、 ‘ 第 条 “

法学论文 论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

法学论文 论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

法学论文论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离婚是指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解除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

离婚不仅解除了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还终止了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

因此,夫妻财产分割是离婚时必须解决的问题。

夫妻财产分割包括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对债务清偿的法律程序。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以均等原则分割,必要时可以不均等。

如果有争议,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

在我国,夫妻财产制包括夫妻法定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制和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

这些规定与我国的社会经济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相联系。

在当代社会经济关系多元化的情况下,我国的婚姻法尊重当事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意思自治,并强调法律规范的强制性。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如果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处理判决。

因此,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时候,必须先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特有财产。

准确地划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是正确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前提。

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该优先考虑照顾子女和女方的利益。

这是因为在家庭中,通常是女方承担更多的家庭责任和照顾子女的工作,因此在离婚后,女方的生活和子女的成长需要更多的经济支持。

因此,在分割财产时,应该优先考虑给予女方更多的财产份额,以保障她们的生活和子女的成长。

三)坚持公正合理原则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该坚持公正合理原则。

具体来说,就是要根据双方的财产贡献和婚姻期间的财产增值情况来进行分割,保证每个人都能够得到公正的份额。

同时,也要充分考虑双方的生活和工作情况,避免分割过于偏向一方,导致不公平的情况发生。

四)坚持自愿原则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该坚持自愿原则。

也就是说,分割方案应该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而不是强制性的命令。

只有在双方达成协议的基础上,才能够实现公正合理的分割。

如果一方强制要求另一方接受不公平的分割方案,那么这种行为是不被法律认可的。

五)坚持依法原则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该坚持依法原则。

原创给材料论文《离婚诉讼中法律问题》

原创给材料论文《离婚诉讼中法律问题》

材料实例原告:尚明芳,女。

被告:路可遥,男。

原告诉称:双方于2000年10月登记结婚,2001年生育一女叫路阳。

由于二人性格差异,婚后没有建立好夫妻感情,一直发展到行同路人。

原告曾于2001年10月向法院提起诉讼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合理分割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

与原告还是有感情的,双方夫妻感情出现这种局面是因为二人收入差距较大。

上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因为工作忙,与原告沟通较少。

被告保证负责今后家庭开支及女儿的费用。

Z市K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10月13日登记结婚。

2001年3月10日后生育一女路阳。

婚后感情一般,但双方常因家庭经济等生活琐事产生纠纷。

2001年5月,双方签订生活协议书。

2002年尚明芳诉至本院,请求判令离婚。

本院判决不准离婚。

2003年6月8日原告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2001年3月,原告、被告双方共同购置位置为N小区D栋504室住房一套。

2002年,双方购买了职工住宅一套。

2003年1月,双方共同购置住房一套。

2002年,原告、被告双方共同出资人民币190000元与原告的父亲共同购置住房一套。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生活协议书2、夫妻财产清单3、购房合同书和相关的购房发票4、房屋产权书4份5、当事人陈述离婚诉讼中法律问题夫妻的感情走到尽头时,一部分选择了和平友好分手,到婚姻登记机关离婚。

剩余的不能和平友好分手的,只能走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一般只涉及三大问题:1、夫妻二人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问题。

这个关系到离或不离的问题;2、孩子的扶养问题。

这个关系到孩子扶养权由谁取得,更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问题;3、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和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问题。

最容易引发争议的是财产分割问题了。

在本案中,原告尚明芳与被告路可遥把上述三大问题全部包括了。

所以本文将以这三大问题为基本题目,逐条进行分析。

一、尚明芳与路可遥的感情是否已经达到离婚的地步原告尚明芳曾于2001年10月向法院提起诉讼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扶养,合理分割共同财产。

离婚判决法律案例分析论文(3篇)

离婚判决法律案例分析论文(3篇)

摘要:离婚案件在我国民事案件中占有较大比例,其涉及的法律问题复杂多样。

本文以XX离婚案为例,对离婚判决的法律依据、程序、实体法适用以及法律效果等方面进行分析,旨在探讨离婚判决的法律适用问题,为类似案件提供参考。

关键词:离婚判决;法律分析;案例分析;XX离婚案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离婚现象日益普遍。

离婚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复杂,包括婚姻关系、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

本文以XX离婚案为例,对离婚判决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以期提高离婚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效率。

二、XX离婚案基本案情XX男与YY女于200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家庭矛盾等原因,感情逐渐破裂。

2019年,XX男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判决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抚养儿子。

三、离婚判决的法律分析(一)离婚判决的法律依据1.宪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2.婚姻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离婚判决的程序1.起诉XX男向法院提交离婚起诉状,法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

2.审理法院依法组织审理,查明案件事实,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离婚判决。

(三)离婚判决的实体法适用1.婚姻法关于离婚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2.财产分割《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

3.子女抚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四)离婚判决的法律效果1.财产分割法院判决XX男与YY女共同财产为:房产一套、车辆一辆、存款若干。

房产归YY女所有,车辆归XX男所有,存款按照夫妻双方实际贡献比例分割。

婚姻法财产分割法律案例(3篇)

婚姻法财产分割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乙二人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甲乙共同购买了一套房产,价值200万元,房产证登记在甲的名下。

2015年,甲乙因感情破裂,双方同意离婚。

离婚时,乙要求分割该房产,甲不同意,双方为此发生纠纷。

乙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分割该房产。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离婚时,该房产应如何分割?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

”本案中,该房产为甲乙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依法分割。

关于房产分割的具体方式,法院认为,甲乙共同购买了该房产,共同偿还了贷款,对房产的贡献均等。

因此,法院判决该房产归甲乙共同所有,但由甲支付乙相当于房产价值一半的补偿款。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婚姻法中关于财产分割的规定,以下对相关法律条文进行分析: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

该条规定了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即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劳动所得的财产,以及共同取得的财产。

该条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劳动所得的财产和共同取得的财产。

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应当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原则分割。

该条规定了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即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原则分割。

本案中,法院在判决房产分割时,充分考虑了甲乙双方对房产的贡献均等,依法按照公平原则分割了房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

五、总结本案通过分析婚姻法中关于财产分割的规定,明确了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和具体操作方法。

在实际生活中,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处理。

在此,提醒广大离婚当事人,在处理财产分割问题时,要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因财产纠纷导致矛盾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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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分割规则论文[摘要]以小视角来看大问题。

房产属性对离婚房产分割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常常会影响到离婚房产分割的判决。

文章从房产属性入手,对司法实践中与离婚房产分割相关的判例进行研读和分析,通过使用实证和价值衡量的研究方法,发现司法实践中关于离婚房产分割案件处理的特点,并结合法律法规以发现离婚房产分割中存在的不足,从而有针对性地提出建议和对策。

[关键词]房产属性;离婚;分割;价值衡量随着离婚率的不断攀升,人民法院受理的离婚纠纷案件也整体呈上涨趋势。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2013年6月28日至2014年5月5日的案例,统计的民事案例共有210709件,其中有关离婚纠纷案件有54769件,约占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总数的26%。

离婚率上升,伴随着离婚案件增加,引起大量的财产分割、利益的纠纷。

随着我国住房制度的改革和房地产业的发展,房屋成为普通家庭中价值最高也最为重要的一项财产,在离婚诉讼中,较易成为夫妻双方的争议焦点。

然而,在对离婚房产分割的认定和处理,在理论上和实务中都存在较大分歧,且新问题层出不穷。

故本文以房产属性为切入点追踪研究近些年的关于离婚房产分割的判决,发现其中的利弊,进行择优选择或者折衷融合,欲构建一套系统和实用的解决方案以期为解决离婚房产分割的问题提供借鉴和建议。

一、概述(一)基础制度探析离婚房产分割属于离婚财产分割中不动产分割的一种。

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

现行《婚姻法》第17条到第19条明确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并以列举式加概括式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该法也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做法。

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

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

夫妻共有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也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

(二)夫妻离婚房产分割的基本原则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一般要遵循男女平等原则、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和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

有时候,法院会直接引用相关原则进行审判,其中,平等原则、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原则、帮助原则和补偿原则较多直接出现在裁判文书中作为判决理由。

二、离婚中的售后公房分割(一)一方婚前承租,并以个人财产购买的公房一方在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的其所承租的房屋,无论产权证的颁发是在婚前还是婚后,均应视为其个人的婚前财产。

一方在婚后以个人财产所购买的其婚前所承租的房屋,除非其与另一方当事人明确以书面形式合法约定了财产归各自所有,否则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一方婚前承租,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公房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9条,双方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虽然公房购买的资格来源于当事人中的一方,但是仍应视为是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

需要注意的是,在分割房屋时,仍应将个人为取得承租权所支付的对价视为其个人婚前财产。

(三)由一方父母承租,后以一方父母财产购买的公房1.离婚时,产权证上是夫妻双方的名字,购房资金是由一方父母所出,无论房屋是婚前购买还是婚后购买,一律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2.离婚时,产权证上是原本享有承租权的父母一方的子女的名字,且购房资金由该方父母所出,若该房屋在婚前购得,则为一方个人财产无疑,若该房屋在婚后购得,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视为出资一方的父母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认定为该子女的个人财产。

3.离婚时,产权证上是夫妻一方的名字,购房资金由另一方父母所出,根据常理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4.离婚时,产权证上登记的权利人为一方父母以及夫妻双方,购房资金由原本享有承租权的一方父母所出,这种情况下应视为家庭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

(四)由一方父母承租,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公房这类房屋无论房产证上登记为一方的姓名还是夫妻双方的姓名,均视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但有极少数的例外情形,若房产证上登记的权利人还包括有父母,那么视为家庭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

三、离婚中的农村住宅分割根据我国现行的《物权法》以及《房屋登记办法》的相关规定,确立了“房随地走”的原则,因此非宅基地使用权人即使其享有房屋产权也无法现实分得建造于宅基地之上的房屋的产权。

在此前提下,农村住宅的分割仅需要判断房屋是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家庭共同财产。

四、离婚中的商品房分割(一)婚前购买的商品房1.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的商品房(1)对于一方在婚前以其个人财产购买并登记在其名下的商品房,无论房产证是在婚前还是婚后取得,司法裁判中一般认定为该商品房是一方当事人婚前的个人财产。

(2)对于一方在婚前以其个人财产购买并登记在其名下的商品房,并在之后将另一方的名字也登记在房产证上。

一般认为一旦将另一方登记为产权人,无论是在婚前还是婚后进行该登记,离婚时均将该房屋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3)一方在婚前以其个人财产购买但登记在对方名下的商品房,对于购房人而言存在一定的风险,因为司法实务中普遍将此行为认定为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只要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成为夫妻,那么赠与行为即完成,该房屋属于产权人的婚前个人财产。

2.一方婚前按揭购买,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商品房这类房屋仍然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但在离婚分割财产时,产权方要返还另一方配偶参与共同清偿贷款的一半钱款,分割对应财产的增值部分,并且尚未偿清的贷款归属于产权人的个人债务。

3.婚前双方共同按揭购买的商品房婚前双方基于合意共同出资支付首期房款并共同按揭购买的商品房,无论房屋登记在一方还是双方名下,均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是,针对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情形,配偶一方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其在婚前参与了首期出资以及按揭购房。

4.婚前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商品房(1)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这类房屋无疑是其子女的婚前个人财产。

婚前由一方父母出资付房屋首付、办理按揭,并将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视为是对其子女的赠与。

(2)产权登记在另一方或双方名下这类房屋应认定为一方父母以其与自己子女结婚为条件的赠与,只要双方办理了结婚手续成为夫妻,那么房屋即属于产权人所有。

婚前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并登记于双方名下的商品房,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的精神,应当认定为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二)婚后购买的商品房1.双方婚后购买的商品房根据《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我国的夫妻法定财产制是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因此夫妻双方在婚后购买的商品房,无论产权登记在一方还是双方名下,均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2.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商品房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第一款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

3.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一方或双方名下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第二款的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婚后由父母双方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五、离婚中的拆迁安置房分割(一)法律对夫妻婚后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被拆迁安置的情形规定明确此种情况下,该拆迁安置房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毫无争议。

离婚时对其分割依据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

(二)婚前一方的个人房产,婚后被拆迁分得拆迁安置房的情况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4条的规定,此时的拆迁安置房是婚前个人财产形式的一种转化,仍然是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

另外,按照《物权法》的规定,该拆迁安置房的取得原因形成于婚前,享有一物一权和排他的效力。

(三)婚前一方父母的个人房产,婚后被拆迁,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情况实践中,经常碰到有的父母为了防止子女在继承遗产时需缴纳大量的税费,在拆迁安置房登记的时候就把房屋登记在自己子女的名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的规定,如果父母没有明确表示赠与一方,该拆迁安置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四)婚前一方个人承租的公房,婚后被拆迁,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情况此种情况下,首先需要考虑婚后拆迁安置时是否存在出资问题,是否存在取得部分或全部产权,如果被拆迁房和安置房的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1996)》,此种拆迁安置房属于婚前个人承租婚后购买的情况,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时就应该以所占房屋的产权比例,结合当地的同类住房标准价,给予对方一部分价值补偿。

(五)婚前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婚后被拆迁,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情况被拆迁房是夫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婚后该房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被拆迁房与安置房产权调换之间的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原被拆迁私有住房的评估价值可参考《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推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可直接将产权房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处理。

六、离婚中的涉及第三者的离婚房产分割离婚案件中“第三者”(仅指介入婚姻家庭之人,其置传统家庭观念于不顾,侵害一方配偶身份利益的婚烟关系之外的第三人)问题引起社会和法律界关注,关于涉及第三者的离婚房产分割,主要是指夫妻共有的房产被赠与或者出售给“第三者”的情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6条的规定“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或者非所有权人擅自处分所占有的财产,如果第三人是善意、有偿、依法定手续取得该财产所有权的,第三人不负返还义务,由擅自处分财产的人对所有权人予以赔偿。

”若第三者明知受赠房屋时他人的夫妻共有财产而接受的,不适用善意取得,而且第三者也没有支付相应购房款,所以虽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也不能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司法审判中,一般认为若不存在恶意串通等《合同法》明确规定的合同无效的行为的,夫妻中一方将共同房产卖与第三者的行为是有效的。

笔者认为这正是基于促进交易公平、交易秩序的考虑,并不能因为交易双方的身份原因而影响到交易的开展。

参考文献[1]冯涛.离婚案件中公房处理问题[J].法学杂志,1994,(1).[2]丁卫强.离婚中公房使用权的司法干预[J].法学,1992,(5).[3]陈伯礼,王哲民.按揭房屋离婚分割制度的伦理思考――兼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第11条[J].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报,201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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