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产地规则-原产地标准的例外条款及特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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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地规则-原产地标准的例外条款及特定要求
1.原产地累积
累积是指对于原产于一个国家(或者单独关税区)的产品,如果在另一个国家(或者单独关税区)被用作原材料,进行符合“特定条件”的进一步生产加工,则这个产品可以被视为原产于后一个国家(或者单独关税区)。从目的上看,累积通过将非原产产品视为原产产品,允许和鼓励更多国家参与产品的生产制造,从而在一定范围内推进区域经济的一体化。
从国家(或者单独关税区)范围的区分上,累积可以分为双边累积、斜边累积和区域累积(或全面累积)。双边累积是指原产于给惠国的产品可以被视为原产于受惠国,即给惠国成分;斜边累计是指原产于给惠国指定的第三国的产品可以被视为原产于受惠国,即受惠国成分;区域累计是在给惠国指定的受惠国家范围(区域)内,原产于其中一个国家的产品可以被视为原产于其中任何一个其它国家。比如,在普惠制中,使用了英美的原材料可视为给惠国成分,使用了东南亚的原材料可视为受惠国成分;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中,使用了东盟任一国的原材料可视为区域价值累积。
属于原产地累积的成分可以不视为非原产成分,无需查核这些成分在产品制造过程中是否产生了实质性改变的影响。
2.微小含量
微小含量是指在适用实质性改变标准的情况下,对于非原产的材料,即使没有经过相应的实质性改变,只要其总价格(或数重量)控制在最终产品价格(或数重量)的规定比例内,则这部分非原产材料的存在就可以不予考虑,也不影响原产地判定的结果;从效果上看,微小含量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实质性改变标准,因此可以被视为实质性改变标准的例外。中智、中国新加坡、中国新西兰、ECFA、中秘、中哥、中冰、中瑞等8个协定均含有微小含量条款。
3.吸收原则
吸收原则主要适用于产品生产加工的过程中存在中间产品的情形(原材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是指在使用非原产材料的情况下,如果从原材料到中间产品这一过程完成了实质性转变,使得中间产品获得了原产资格,那么在中间产品向最终产品进行实质性改变的这一环节中,就把中间产品视为百分之百原产,不再考虑和评价上述初始原材料的非原产特性。中智、中新(加坡)、中哥、中冰、中瑞等5个协定含吸收原则条款。
4.微小加工
微小加工(又称“不充分的生产或加工”或“不合格的加工”)通常是指完全不能赋予或者仅能很小程度地赋予最终产品的核心特点和属性的加工,例如屠宰、冷(解)冻、包装、洗涤、熨烫、抛光、去皮(核、壳)、简单研磨(切割)等;微小加工原则是指“微小加工”不属于“实质性改变”,因此在使用非原产材料的情况下,如果所有非原产材料在向最终产品转化的过程中,经过的仅是“微小加工”,则即使符合相应的税号改变标准或者增值标准,最终产品仍然不能获得原产资格。
5.成套货物
适用范围有中智、ECFA、中秘、中哥4个协定,是指对于依照《协调商品名称和编码
制度国际条约》归类总规则3确定的成套货物,原产地标准有二,一是各组成部分均须原产,二是如果有非原产的组成部分,则该部分占成套货物的价格比例不得高于15%(或者10%,如ECFA)。
6.包装材料和容器
适用范围有亚太、中国东盟、中智、中巴、中新(加坡)、中新(西兰)、ECFA、中秘、中哥、中冰、中瑞11个协定,是指对于依照《协调商品名称和编码制度国际条约》归类总规则5,同所装产品一起归类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根据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目的不同,采取不同的处理态度,如果是用于运输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则不予考虑;如果是用于商业零售的包装材料和容器,适用增值标准时要考虑。
7.附件、备件和工具
适用范围有中国东盟、中智、中巴、中新(加坡)、中新(西兰)、ECFA、中秘、中哥、中冰、中瑞10个协定,是指随附于产品的附件、备件和工具,如满足特定条件(和产品一起归类和开具发票,数量或价格合理),则适用不同的原产地标准时,对附件、备件和工具采取不同的处理态度(完全不予考虑,如中巴;适用税号改变标准时不予考虑,但适用增值标准时要考虑,如中秘)。
8.中性成分
适用范围有中国东盟、中智、中巴、中新(加坡)、中新(西兰)、ECFA、中秘、中哥、中冰、中瑞10个协定,是指对于在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但未构成产品组成部分的物品,如燃料、工具等,在确定产品的原产地时不予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