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产地规则-原产地标准的例外条款及特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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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地规则的含义及认定标准

原产地规则的含义及认定标准

原产地规则的含义及认定标准原产地规则的含义及认定标准在国际贸易中,原产地规则是指商品进入目的地国家或地区时,根据商品的原产地决定征收关税或享受优惠待遇的规则。

原产地规则的含义及认定标准对于企业的国际贸易至关重要,因为它直接影响着商品的价格和竞争力。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的角度,全面评估原产地规则的含义及认定标准,帮助读者更深入地理解这一重要的国际贸易规则。

1. 原产地规则的含义原产地规则是指确定商品原产地的一系列法律规定和程序。

商品的原产地通常指商品的生产地,即商品的制造、加工、生长或者饲养等实质性活动发生的地方。

确定商品原产地的目的在于区分不同国家或地区生产的商品,以便在进入目的地国家或地区时征收关税或享受优惠待遇。

2. 原产地规则的认定标准为了准确认定商品的原产地,国际上通常采用以下几种认定标准:- "全部或者过半"标准:根据这一标准,商品必须在某一具体地方的全部或者过半生产活动才能以该地为原产地。

这一标准对原产地的认定比较严格,有利于防止商品重复申报原产地。

- "最后重大加工"标准:根据这一标准,商品经过最后重大加工的地方被认定为其原产地。

这一标准对于涉及多国加工的商品来说,能够较好地确定其原产地。

- "可追溯性"标准:根据这一标准,商品原产地的确定应当具有可追溯性,即能够通过一定的程序和文件证明商品的真实原产地。

这一标准有利于防止原产地的欺诈行为。

从深度和广度的角度看,以上认定标准都是根据商品生产过程中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原产地。

在国际贸易中,企业需要严格遵守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原产地规则,以避免因为原产地问题而导致的关税纠纷和其他贸易问题。

3. 个人观点和理解就我个人的观点来看,原产地规则的制定和认定标准的执行对于维护国际贸易的公平和公正至关重要。

通过严格执行原产地规则,可以有效防止商品原产地的欺诈行为,保护各国家和地区的生产利益,促进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

原产地规则

原产地规则

比较
一般原产地证 普惠制原产地证 证书 我国经贸部规定的 国际上通用的格式 A 格式 格式 签发 贸促会、CIQ 机构 签往 货物输往国 国别 CIQ 38个给惠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判定 给惠国的普惠制原 进出口货物原产地 依据 产地规则 条例》
一般原产地证 证书 有效 没有规定 期 签证 35 费 签证 CIQ中英文章 印章 性质 非优惠
(五)普惠制
一、普惠制的定义 普惠制全称普遍优惠制(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 普惠制是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 出口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的一种普遍的、 非歧视的、非互惠的关税优惠制度。
二、普惠制的原则: 普遍原则:指所有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 家所有出口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普遍 的关税优惠待遇。 非歧视原则:指所有发展中国家都应无 歧视地、无例外地享受普惠制待遇。 非互惠原则:指发达国家应单方面对发 展中国家作出特别的关税减让,而不要 求发展中国家 对发达国家给予同等的 关税优惠待遇。
独联体4国: 俄罗斯、白俄罗斯、乌克兰、哈萨克斯坦 其他8国:挪威、瑞士、列支敦士登、 土耳其、日本、 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
五、普惠制给惠方案
普惠制方案
给惠产 品范围
关税削 减幅度
保护 措施
原产地 规则
受惠 国家
有效期
原产地标准
直运规则
书面证明
普惠制原产地标准把原产品分为二类 i) 完全原产品 ii)含有进口成分的产品
(加工工序要求)
ex4408 饰面薄板和制胶 拼接、刨光、沙 合板制的薄板 磨
(百分比)
3922至3926 塑料制品 生产中使用的非 原产原料价值不 超过产品出厂价 50%
(税则号改变加百分比等组合)

原产地规则

原产地规则

原产地规则一、原产地规则概述“货物的原产地”(The origin ofgoods)是指某一特定产品的原产国或原产地区,即货物的生产来源地。

根据各国的原产地规则和国际惯例,原产国(地)是指某一特定货物的完全生产国(地);当一个以上的国家(地区)参与了某一货物的生产时,那个对产品进行了最后的实质性加工的国家(地区)即为原产国(地)。

原产地规则是各国(地区)为了确定商品原产地和地区而采取的法律、规章和普遍适用的行政命令。

其目的是以此确定该商品在进出口贸易中应享受的待遇。

原产地规则的内容一般包括原产地标准和书面说明。

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原产地规则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日益重要,研究探讨乃至统一原产地规则逐渐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关心和重视的问题。

围绕着原产地规则问题,关贸总协定进行了长期的努力,并于1993年12月15日签署乌拉圭回合最后文件时,将《原产地规则协议》正式列入最后文件的附件。

二、《原产地规则协议》内容简介原产地规则协议由前言、四个部分(9个条款)和两个附录构成。

第一部分是定义与适用范围;第二部分是关于实施原产地规则的规定,涉及过渡期和过渡期后的规定;第三部分是通知、审查、协商和争端解决的程序安排;第四部分是原产地规则的协调,附录一是有关原产地规则技术委员会的内容;附录二是关于优惠的原产地规则的共同宣言。

具体内容包括如下:(一)定义与适用范围1、原产地规则的定义原产地规则是指任何成员方为确定货物原产地而实行的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行政管理决定,且此种原产地规则与导致授予超出《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一条的关税优惠的契约性或自治性贸易体制无关。

2、原产地规则的适用范围它包括所有非优惠的商业政策措施,如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一、二、三、十一和十三条下的最惠国待遇;第六条的反倾销和反补贴税;第十九条的保障措施;第九条的原产地标记要求;任何歧视性的数量限制或关税配额。

此外,还包括为政府采购和贸易统计而使用的原产地规则。

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

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

附件1
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
注释:
一、废碎料(包括未具体列名的废碎料)应当适用完全获得标准。

二、税则归类改变该要求仅适用于非原产材料。

三、“章改变”是指从任何其他章改变至本章,即在货物生产中使用的所有非原产材料均已在协调制度的前两位数级别上发生改变。

四、“品目改变”是指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本品目,即指在货物生产中使用的所有非原产材料均已在协调制度的前四位数级别上发生改变。

五、“子目改变”是指从任何其他子目改变至本子目,即在货物生产中使用的所有非原产材料均已在协调制度的前六位数级别上发生改变。

六、本附件以2022版协调制度为基础制定。

11。

普惠制原产地规则

普惠制原产地规则

普惠制原产地规则李光编写原产地规则是各给惠国对于受惠国出口产品享受普惠制待遇必备条件的规定,它是普惠制的主要组成部分和核心内容。

为了确保普惠制关税优惠待遇的好处,只给予在发展中国家生产、收获和制造,并从发展中国家运出的产品,各给惠国都制定了详细的原产地规则。

原产于第三国的产品,如果仅在受惠国进行轻微的加工,或经受惠国转运,一般是没有资格享受普惠制待遇的。

原产地规则一般包括三个部分:原产地标准,直接运输规则和书面证明。

但澳大利亚的原产地规则不包括直接运输规则此外,欧盟、瑞士、挪威等国的原产地规则还包括行政合作。

(一)原产地标准(ORIGIN CRITERION)原产地标准是各给惠国分别为原产品概念所下的定义。

原产地标准把原产品分为两大类:1.完全原产品,或完全在一国获得的产品,即全部使用本国的原材料、零部件,完全由受惠国生产、制造的产品。

虽然各给惠国对完全原产品的定义在文字表述上不尽一致,但含义大致相同。

例如:欧盟对完全原产品的定义如下:(1)从该国或共同体成员国土壤或海床开采的矿产品;(2)在那里收获的植物产品;(3)在那里繁殖和饲养的活动物;(4)由那里饲养的活动物所制得的产品;(5)在那里狩猎或捕获的产品;(6)由该国或共同体成员国船只在本国以外的海域获取的水类产品和其它产品;(7)由上述第(6)项提及的产品在该国或共同体成员国加工船上制得的产品;(8)在该国或共同体成员国收集的仅供回收原料用的废品;(9)在该国或共同体成员国进行加工制作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和废料;(10)从该国或共同体成员国领海外的海床或海床之下获得的产品,但该国或共同体成员国须对该海床拥有独立开采权;(11)在该国或共同体成员国内完全用上述(1)至(10)项所述产品进行加工制得的产品。

2.含有非原产成份的原产品,即全部或部分使用非原产(包括原产地不明)的原材料、零部件生产制造的产品。

这些原材料、零部件在受惠国经过充分加工、制作,其性质和特征达到了实质性改变的程度。

原产地原则

原产地原则

原产地原则原产地原则是缔约国为了确定货物原产国而实施的法律、法规和普遍适用的行政命令。

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第九条对原产国标记作了规定:(1)“缔约国在有关标记规定方面对其它缔约国领土产品所给予的待遇,应不低于对第三国相同产品所给的待遇”,缔约国为了确认货物原产地身份而制定和实施原产地规则时,必须符合最惠国待遇原则,即以同样的要求适用于所有的关贸总协定缔约国。

(2)“缔约国认为,在采用和贯彻实施原产国标记的法令和条例时,对这些措施给出口国的贸易和工业可能造成的困难及不方便应减少到最低限度,但应适当注意防止欺骗性的或易引起误解的标记,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3)“只要行政上许可,缔约国应允许所要求的原产国标记在进口时贴在商品上”,缔约国应允许将原产地标记在进口时加贴在进口商品上,这意味着不一定非要规定原产地标记在商品出厂时就贴上。

(4)“缔约国的有关进口产品标记的法令和条例,应不致在遵照办理时会使产品受到严重损害,或大大降低它的价值,或不合理地增加它的成本”,缔约国有关标明进口商品原产地标记的规定不应该导致商品损坏,包括外形损坏,或者使商品价值下降以及商品的成本增加。

(5)“除了不正当地拖延标记的更正,或贴欺骗性的标记,或有意不贴所要求的标记外,输入国对输入前未按规定办理标记的行为,原则上不得征收特别税或给以特别处罚”,输入前未标明原产地标记,缔约国不得征收特别税或给予特别处罚,对不正当的拖延更正行为以及加贴欺骗性标记的行为,可以征收特别税或给予特别处罚。

(6)“缔约国应通力合作制止滥用商品名称假冒产品的原产国,以致使受到当地立法保护的某一缔约国领土的产品的特殊地域名称或地理名受到损害。

一缔约国对其他缔约国就业已通知的产品名称适用上述义务问题可能提出要求或陈述,应予以充分的同情考虑”,缔约国方必须相互合作,制止滥用商品名称假冒产品原产地的行为,不使具有特殊地域名称或地理名的产品受到损害。

关贸总协定第9条在以后的实施过程中又对货物原产国标记的规定作了进一步的补充。

国际贸易中的商品来源规则解析

国际贸易中的商品来源规则解析

国际贸易中的商品来源规则解析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和各国经济、科技、文化的日益交流,国际贸易愈发频繁,成为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

在国际贸易中,进出口商品的来源规则是一个重要而复杂的问题。

本文将从国际贸易的视角,对商品来源规则进行解析。

一、原产地规则原产地规则是指规定商品是否为经过加工和加工的原材料,以确定是否税收的规则。

这个规则是为了帮助进口国鉴别哪些货物应该享有特殊的进口关税待遇和商业优惠。

不同国家的规则各有差异,但都强调必须满足原产国条件才能享受相应待遇。

原产地规则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对于自然人、合伙人、企业,必须在特定的国家或地区注册或设立并运营业务;其次,必须采取特定的加工或加工步骤,并确实为原有的原料完成了加工和加工的转化;第三,必须使用特定的生产设备和技术,这些设备和技术没有从其他国家或地区获取;第四,必须在特定的国家或地区支付一定比例的制造成本。

原产地规则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在实践中引发了一些争议。

例如,一些发展中国家认为,原产地规则削弱其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力,限制其在全球贸易体系中的地位。

此外,原产地规则的适用也存在一定的难度和操作风险。

二、国别来源规则国别来源规则是指商品所属的国家或地区是否被国际贸易条约和国内法律认可,以确定是否可以进出口的规则。

这个规则强调货物需属于一定的国家或地区,否则不能享受相应的进出口待遇。

国别来源规则的一个主要应用是确定适用条约优惠和特殊管理措施的程序。

例如,根据关于知识产权贸易的国际条约,只有在没有知识产权问题的情况下,才能进口涉及知识产权的商品。

国别来源规则的适用也存在一定的限制和实践难度。

例如,虽然在现实应用中使用圆形进出口措施,但是这种措施的适用范围常常存在争议。

此外,国别来源规则也无法解决涉及多国问责的问题,例如孟加拉国与缅甸之间的边界问题。

三、原料输入规则原料输入规则是指进口商品中的原材料是否来源于国内或其他特定国家,以确定是否享受特定的进口关税待遇。

中韩自贸协定特定原产地标准表

中韩自贸协定特定原产地标准表

中韩自贸协定特定原产地标准表一、中韩自贸协定特定原产地标准表概述中韩自贸协定特定原产地标准表是中韩两国在自由贸易协定(FTA)框架下,针对特定产品制定的一项原产地规则。

该标准表旨在确定哪些产品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以享受中韩自贸协定中的关税优惠待遇。

中韩自贸协定特定原产地标准表不仅包括了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还涉及了产品的加工工序、材料组成、功能用途等要素。

二、中韩自贸协定特定原产地标准表主要内容中韩自贸协定特定原产地标准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针对不同产品制定了具体的原产地规则,包括产品的加工工序、材料组成、功能用途等要素。

这些规则明确了哪些材料和工序可以被认为是“原产”的,从而符合中韩自贸协定中的关税优惠条件。

2.原产地证书申请程序:规定了申请原产地证书的程序和要求,包括申请材料、申请时间、审核要求等。

申请人需要按照相关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经过审核后获得原产地证书,以证明其产品符合特定原产地规则。

3.原产地判定程序:明确了原产地的判定程序和标准,包括对产品材料和加工工序的审查、对产品功能用途的评估等。

在判定过程中,还将考虑产品的增值因素、地域特征等因素。

4.例外条款:针对某些特殊情况,如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规定了例外条款。

在符合特定条件下,相关产品可以享受紧急关税优惠待遇。

5.争端解决机制:建立了争端解决机制,以解决双方在原产地规则解释和应用方面的分歧。

争端解决机制包括协商、仲裁、诉讼等程序。

三、中韩自贸协定特定原产地标准表对中韩经济的影响中韩自贸协定特定原产地标准表的实施,对中韩两国的经济都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首先,该标准表有助于促进双边贸易的发展。

当两国企业能够更加清楚地了解哪些产品可以享受关税优惠待遇时,他们将更容易制定有效的贸易策略,从而增加进出口贸易量。

其次,该标准表还有助于加强两国在产业链和价值链方面的合作。

当两国企业能够更加便捷地进行中间产品的贸易时,将有助于提高生产效率和质量水平,从而促进两国在制造业和服务业方面的深度融合。

第四章原产地规则

第四章原产地规则

第四章原产地规则第十五条原产货物本协定中, 货物在满足下列条件时应当被视为原产于中国或智利:(一)货物按照第十六条的规定在一缔约方境内完全获得或生产;(二)货物完全在一缔约方或缔约双方的境内生产, 且仅使用符合本章规定的原产材料;或者(三)除附件三所列明的货物必须符合该附件特别规定的要求以外,在一缔约方或缔约双方的境内使用非原产材料生产的货物符合区域价值成分不少于40%的标准。

同时所有货物必须符合本章的其他适用规定。

第十六条完全获得货物根据第十五条第一款,下列货物应当视为在一缔约方境内完全获得或生产:(一)在中国或智利的境内的土地或海床提取的矿产品;(二)在中国或智利收获的植物和植物产品;(三)在中国或智利出生并饲养的活动物;(四)由在中国或智利饲养的活动物中获得的产品;(五)在中国或智利狩猎、诱捕或在内陆水域捕捞所获得的产品;(六)在中国或智利的领海或专属经济区捕捞获得的鱼类和其他产品2;(七)悬挂中国或智利国旗的船只在专属经济区以外的海域捕捞获得的鱼类及其他产品;(八)在悬挂中国或智利国旗的加工船上仅由第六项和第七项的产品加工所得的产品;(九)在中国或智利收集的仅适用于原材料回收的旧物品;(十)在中国或智利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且仅适用于原材料回收的废碎料;(十一)在中国或智利领海以外,该方独享开发权的海床或海床底土提取的产品;及(十二)在中国或智利由第一项至第十一项所列产品加工获得的产品。

第十七条区域价值成分(RVC)一、货物的区域价值成分应当依据下列方法计算:V – VNMRVC = ———————— x 100V在上述公式中:RVC指以百分比表示的区域价值成分;V指按照海关估价协定规定,在船上交货价格(FOB)基础上调整的货物价值;及VNM指除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情况外,按照海关估价协定规定,在成本、保险费加运费价格(CIF)基础上调整的非原产材料的价值。

二、除附件三所列的货物应当符合第十八条规定的产品特定标准外,货物区域价值成分不得少于40%。

第四章 原产地规则

第四章  原产地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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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原产地规则VS非优惠原产地规则

资料:海关总署解读我国优惠原产地规则 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差异.doc
总之,无论如何划分,各国原产地制定 一般都包括原产地标准、原产地证明文件和直 接运输规则三个要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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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三、原产地规则的作用
Every coin has two sides.
2015-1-7 12
两个苹果的故事
13
两个苹果的故事
14
优惠原产地规则VS非优惠原产地规则
• 优惠原产地规则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在内容、结 构上并无本质的区别;主要差异在于: • 一是优惠原产地规则适用于协定关税和特惠关 税措施的实施;非优惠原产地规则适用于最惠国待 遇措施、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以及报复性措 施的实施。 • 二是优惠原产地规则是为使优惠措施的利益不 被其他国家所享有,对原产产品的要求更加严格; • 三是对有关货物的运输、原产地证明书的签发 机构、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书等有明确规定要求。
2015-1-7 22
二、完全获得标准
• (7)在该国(地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只能弃置或者 回收用作材料的废碎料; • (8)在该国(地区)收集的不能修复或者修理的物品 ,或者从该物品中回收的零件或者材料; • (9)由合法悬挂该国旗帜的船舶从其领海以外海域获 得的海洋捕捞物和其他物品; 9-11项为从领海以外海域捕捞获得的海洋产品。 • (10)在合法悬挂该国旗帜的加工船上加工上述第 (9) 项所列物品获得的产品; • (11)从该国领海以外享有专有开采权的海床或者海 床底土获得的物品; • (12)在该国(地区)完全从上述第(1)项至第(11)项 所列物品中生产的产品。
2015-1-7 26

原产地规则

原产地规则
对在公海捕捞而得的水产,有的国家的原产地规则而甚至对捕渔船的船籍和登记国还有限制。由此可见,“完全原产”的界定是十分严苛的。对于含有进口成份的产品,则制订了部分原产地规则。进口的成份(原材料、部件等)必须经过“实质性改变”(Substantial transformation)。
原产地规则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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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大多数国家根据进口产品的不同来源,分别给予不同的待遇。在实行差别关税的国家,进口货物的原产地是决定其是否享受一定的关税优惠待遇的重要依据之一。在采取禁运、反倾销、进出口数量限额、贸易制裁、联合抵制、卫生防疫管制、外汇管制等贸易措施中,只有在对进口货物的原产地能够作出准确的判定时,其贸易措施才能真正发挥作用。因此,在许多情况下,原产地规则都是国家贸易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广泛的多方面的作用。
原产地规则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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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整件生产标准。即产品完全是受惠国生产和制造,不含有进口的和产地不明的原材料和部件。完全在一国生产的产品包括:在该国领土、领水或其海底开采的矿产品;在该国生长、收获的植物产品、动物产品及其制品;在其国内渔猎所获的产品;该国船舶在公海上捕获的海产品和用这些捕获物在该国海上加工、船上加工制造的产品;国内收集的生产和加工后的剩料和废料及废旧物品;完全用以上物品在该国内生产的商品。
原产地规则比较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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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地规则与进出口贸易的关系
在出口贸易中,原产地规则的作用是显著的,这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原产地规则是出口国享受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的主要依据之一。按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1条第1款的规定,最惠国待遇是指任何成员方给予原产于或运往任何其他国家产品的任何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应当立即无条件地给予原产于或运往所有其他成员方境内的相同产品。而国民待遇则是指一成员方领土的产品输入到另一成员方领土时,在关于产品的国内销售、推销、购买、运输、分配或使用的全部法令、条例和规章方面以及国内税和其他国内费用等方面,所享受的待遇应不低于相同的本国产品所享受的待遇。上述定义表明,一成员方的产品若要享受另一成员方给予的最惠国待遇或国民待遇,适用于该产品的原产地规则是一条不可缺少的法律纽带。成员方之间相互给予对方产品以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是关贸总协定的两条重要原则,它对促进关贸总协定各成员方之间货物进出口贸易发挥了重要作用,而鉴别某种货物是否原产于某一成员方的原产地规则的重要性也就不言自明了。

原产地规则(RulesofOrgin

原产地规则(RulesofOrgin

原产地规则(RulesofOrgin原产地规则是确定进口货物唯一产地的规定,主要包括原产地标准和直接运输规定。

各国的原产地规则不尽一致。

现将国际上通常采用的一些原产地规则介绍如下:(一)原产地标准原产地标准是衡量进口货物产于何地的尺度。

对只有一个国家可供审定的进口货物,可以应用货物”完全在一国生产”的准则;对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国家参与生产的进口货物,则采用”实质性改变”的准则。

1.完全在一国生产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从原料到制成品的全生产过程都在一个国家内进行的货物,这些货物完全不使用外国料、件,也没有在外国进行加工、生产。

凡是含有外国的或产地不明的料、件的进口货物,不适用本标准。

完全在一国生产的货物共有以下10类:(1)从一国的土地、领域内或从其海底所采集的矿物;(2)在一国收获或采用的植物产品;(3)在一国出生或饲养的活动物;(4)从一国的活动物所取得的产品;(5)在一国狞猎或捕捞所得的产品;(6)从事海洋渔业所得的产品以及由某国船只在海上取得的其他产品;(7)由一国的加工船利用上款所列各产品加工所得的产品:(8)如某国对海底及其底土拥有单独开采的权力,该国从领海以外的海底或其底土中采得的产品;(9)在一国收集并只适于回收其原料用的废旧物品和在加工制造过程中所产生的废碎料;(10)由一国仅利用上述第(1)至(9)款所列的各种本国产物所生产的产品。

2.实质性改变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参与了生产或加工的货物。

它的基本原则是:凡是经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加工生产的货物,应以最后一个实质性改变了原产品,使其得到了新的特有的性质或特征的国家作为货物的原产国。

实质性改变标准主要通过以下3种方法来确定货物的原产地:(1)改变税号的方法。

本办法规定甲国的货物在乙国加工生产后,如果其税则归类发生了变化,即改变了税号,货物的原产地也应随之改变,应以乙国而不是甲国作为货物原产地;如果未改变税号,则仍以甲国作为货物原产地。

原产地的法律规定(3篇)

原产地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原产地是指一个产品生产、加工、制作的国家或地区,原产地标识是国际贸易中重要的证明文件。

原产地标识有助于消费者了解产品的来源,保护消费者权益,同时也对国家贸易政策、产业发展、文化交流等方面产生重要影响。

因此,各国纷纷制定相关法律规定,规范原产地标识的使用和管理。

本文将从我国原产地法律规定的角度进行分析。

二、我国原产地法律规定概述1. 法律依据我国原产地法律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

2. 原产地标准我国原产地标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原产地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原产地规则实施办法》。

这些规则规定了原产地标准的基本原则、原产地证明的签发和管理、原产地证书的格式和内容等。

3. 原产地标识的使用我国原产地标识的使用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进口商品:进口商品在入境时,必须提交原产地证明文件,证明其原产地。

(2)出口商品:出口商品在出境时,必须提交原产地证明文件,证明其原产地。

(3)国内商品:国内商品在销售时,可根据需要标注原产地标识。

三、我国原产地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1. 原产地标准(1)完全获得标准:完全获得标准是指产品在一个国家或地区内生产、加工、制作,且未使用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原材料。

(2)实质性加工标准:实质性加工标准是指产品在一个国家或地区内进行加工、制作,且加工、制作的价值占产品总价值的30%以上。

(3)特殊标准:特殊标准是指针对特定产品或行业制定的特殊原产地标准。

2. 原产地证明(1)原产地证明的签发:原产地证明由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签发。

(2)原产地证明的管理:原产地证明实行统一管理,禁止伪造、变造、买卖、转让原产地证明。

3. 原产地标识的使用(1)标注要求:原产地标识应清晰、准确、易于识别,不得与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等标识混淆。

(2)标注内容:原产地标识应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原产地国别等信息。

浅谈原产地判定标准与我国的原产地规则

浅谈原产地判定标准与我国的原产地规则

浅谈原产地判定标准与我国的原产地规则作者:袁园来源:《文艺生活·文海艺苑》2009年第06期摘要:原产地规则是国际贸易中的一项重要规则,其涉及到各国的经济贸易利益,因此已成为各国对外贸易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关键词:原产地规则实质性改变标准关税税目改变标准中图分类号:D996.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09)18-一、原产地规则及其作用原产地规则就是国际贸易中货物的经济“国籍”。

原产地规则的核心是原产地标准。

所谓原产地标准是指一国(或地区)用来衡量某种产品是在本国(或地区)生产或制造的标准。

凡符合原产地标准的产品视为本国(或地区)的产品。

由于各国在关税及其他贸易措施方面存在差别待遇,使得商品的原产地与该商品在国际贸易中所享受的待遇有着十分紧密地联系。

(一)原产地规则的积极作用第一,是各国实施差别关税措施的依据。

第二,使非关税措施真正得以实施。

国际贸易中进口国针对某些国家作出的限制性规定,例如限制进口、配额、许可证等非关税措施,必须先确定进口货物的原产地。

第三,是各国制定贸易政策的基础,各国海关都根据进口货物的原产地进行贸易统计,为政府提供统计数据,各国政府也正是据此检查差别关税的实施状况和非关税措施的效果,制定国际贸易政策,特别是国际贸易中的国别政策,以保持外贸平衡。

第四,有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第五,有助于实施卫生检疫和对保护濒危动植物。

(二)原产地规则的消极作用第一,可能成为贸易保护的工具。

原产地规则可能转变成新的贸易壁垒。

例如,美国汽车标签法案在美国国内汽车制造商和汽车联盟的敦促下,规定零件达到严格的“70%”的原产地规则时才能贴“美国”标签。

这一法案甚至在1994年生效以前就招致了美国国内汽车进口商和在美国有工厂的日本汽车制造商的报怨。

第二,跨国公司对原产地规则的冲击。

随着经济全球化、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一项产品经过多国或多地区的加工最后制成成品己是常事,因此增加了原产地判定的困难。

中国原产地规则和标准

中国原产地规则和标准

中国原产地规则和标准
一、原产地标准
原产地标准是指根据产品的生产、加工、制造地点,确定其来源的规则和标准。

在中国,原产地标准主要依据的是国际贸易中的原产地规则,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 完全原产地:指产品在进口国完全获得,或者在进口国境内生产、加工、制造,且其原料和零部件均为进口国自行生产的产品。

2. 实质性改变标准:指在进口国境内对产品进行重大加工、制造,使其性质、形状或用途发生实质性改变的产品。

3. 累积原产地:指在一定期限内,多国参与生产的产品,根据多个国家的原产地贡献累计计算原产地。

二、原产地证明
原产地证明是指由官方出具的证明文件,用于证明产品的原产地。

在中国,原产地证明由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出具,证明产品的原产地符合中国和国际贸易伙伴的原产地规则。

原产地证明的主要内容包括:
1. 产品的详细描述:包括名称、型号、规格、技术参数等。

2. 产品的生产、加工、制造过程:包括原材料的来源、加工方法、制造地点等。

3. 产品的原产地证明:根据原产地规则,证明产品的原产地符合相关规定。

4. 检验鉴定机构的名称和地址:提供联系方式以便查询和核实。

三、原产地标记
原产地标记是指用于标识产品原产地的标记。

在中国,原产地标记应当清晰、明显,易于识别和追溯,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标注。

对于进口产品,应当在进口时取得原产地证明并标注原产地的名称和地址。

对于出口产品,应当在出口时向进口方提供原产地证明并标注原产地的名称和地址。

同时,对于涉及多个国家参与生产的产品,应当按照国际贸易伙伴之间的约定进行标注。

原产地规则-海关总署

原产地规则-海关总署

附件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按照《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第八条规定享受关税减让优惠的货物,其原产地应遵循下列条款确定:第一条原产货物。

按照下述第五条的要求,从一参加国直接运输进口到另一参加国的《协定》项下优惠贸易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享受关税减让优惠:(一)符合第二条规定,在出口参加国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二)符合第三条或者第四条,在出口参加国非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

第二条完全获得或者生产。

第一条第(一)项所称的“在出口参加国完全获得或者生产”是指:(一)在该国的领土、领水或者海床中开采或者提取的原材料或者矿产品(见注释1);(二)在该国收获的农产品(见注释2);(三)在该国出生并饲养的动物;(四)在该国从上述第(三)项所指的动物获得的产品;(五)在该国狩猎或者捕捞所获得的产品;(六)由该国船只(见注释3、4)在公海捕捞获得的渔产品和其他海产品;(七)在该国的加工船(见注释4、5)上仅由上述第(六)项的产品加工和(或者)制造所得的产品;(八)在该国从既不具有原用途也不能再使用的旧物品回收的零件或者原材料;(九)在该国收集的既不能用于原用途,也不能修复或修理,仅适用于弃置或者回收零件或者原材料的旧物品;(十)在该国生产制造过程中产生的废碎料;(十一)在该国仅由上述第(一)至第(十)项所列产品加工获得的产品。

第三条非完全获得或者生产。

(一)第一条第(二)项所指应当享受关税减让优惠的非完全获得或者生产货物是指,在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非参加国原产的或者不明原产地的材料、零件或产物(以下简称材料)的总价值不超过该货物船上交货价格的55%,且最后生产工序在该出口参加国境内完成,同时符合本条第(三)、(四)、(五)项规定的;(二)部门协议(见注释6);(三)用于计算非原产材料成分,符合第三条第(一)项要求的原产资格的公式如下:进口非原产材料价值+ 不明原产地材料价值 x 100%< 55%船上交货价格(FOB )(四)非原产材料价值应为:1.能够证实的原材料、零件或产物进口时的成本、运费和保险费(CIF 价格);2.最早可以确定的在生产或加工的参加国境内为不明原产地材料支付的价格。

cepa 原产地规则

cepa 原产地规则

CEPA原产地规则一、总规则CEPA(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的简称,它是一种自由贸易协议,旨在促进中国内地与香港、澳门地区的经济合作。

在CEPA中,原产地规则是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它规定了哪些产品可以享受CEPA的优惠待遇。

1.CEPA原产地规则适用于CEPA成员之间的贸易活动,符合原产地规则要求的产品可以享受较低的关税和其他的优惠待遇。

2.原产地规则是根据产品的加工和制造过程来确定其是否符合CEPA的要求。

如果一个产品在CEPA成员地区经过实质性的加工和制造,则该产品被认为是符合原产地规则的。

3.为了确定产品的原产地,CEPA采用了综合标准,包括产品的原材料、生产过程、加工和制造等方面的要求。

这些要求旨在确保产品在CEPA成员地区经过实质性的加工和制造,以符合原产地规则。

二、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除了总规则外,CEPA还针对不同的产品种类制定了特定的原产地规则。

这些规则是根据不同产品的特点和技术要求制定的,以确保产品的原产地符合CEPA的要求。

1.对于纺织品和服装产品,原产地规则要求产品在CEPA成员地区经过裁剪、缝制、织造等加工过程,并且使用的原材料应至少符合以下一项要求:2.(1)由符合CEPA原产地规则的纱线、纤维或面料制成;3.(2)在CEPA成员地区进行印染、漂白、上浆、拉幅等加工处理;4.(3)在CEPA成员地区进行装饰性缝制或绣制等加工处理。

5.对于电器和电子产品,原产地规则要求产品在CEPA成员地区经过实质性的组装和/或测试过程,并且使用的关键零部件应符合以下要求之一:6.(1)由符合CEPA原产地规则的材料制成;7.(2)在CEPA成员地区进行加工和制造;8.(3)在CEPA成员地区进行表面处理或涂层处理等加工处理。

9.对于化工产品,原产地规则要求产品在CEPA成员地区经过实质性的化学反应过程,并且使用的原料应符合以下要求之一:10.(1)由符合CEPA原产地规则的化学原料制成;11.(2)在CEPA成员地区进行加工和制造;12.(3)在CEPA成员地区进行混合、乳化等物理加工处理。

原产地标记权法律规定是什么

原产地标记权法律规定是什么

原产地标记权法律规定是什么我们知道,对于某些知识商品的原产地,如果标记出来,会增加⾃⼰的宣传⼒度,提⾼⾃⼰的商业价值。

那么,原产地标记权法律规定是怎样的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原产地标记权法律规定是什么《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第⼀章 总 则第⼀条 为加强原产地标记管理⼯作,规范原产地标记的使⽤,保护⽣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进出⼝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民共和国出⼝货物原产地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世界贸易组织《原产地规则协议》等国际条约、协议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条 本规定适⽤于对原产地标记的申请、评审、注册等原产地标记的认证和管理⼯作。

第三条 国家出⼊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国家检验检疫局)统⼀管理全国原产地标记⼯作,负责原产地标记管理办法的制定、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国家检验检疫局设在各地的出⼊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其辖区内的原产地标记申请的受理、评审、报送注册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原产地标记包括原产国标记和地理标志。

原产地标记是原产地⼯作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原产国标记是指⽤于指⽰⼀项产品或服务来源于某个国家或地区的标识、标签、标⽰、⽂字、图案以及与产地有关的各种证书等。

地理标志是指⼀个国家、地区或特定地⽅的地理名称,⽤于指⽰⼀项产品来源于该地,且该产品的质量特征完全或主要取决于该地的地理环境、⾃然条件、⼈⽂背景等因素。

第五条 原产地标记的使⽤范围包括:(⼀)标有“中国制造/⽣产”等字样的产品;(⼆)名、优、特产品和传统的⼿⼯艺品;(三)申请原产地认证标记的产品;(四)涉及安全、卫⽣、环境保护及反欺诈⾏为的货物;(五)涉及原产地标记的服务贸易和政府采购的商品;(六)根据国家规定须标明来源地的产品。

第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原产地标记实施注册认证制度。

第七条 原产地标记的注册坚持⾃愿申请原则,原产地标记经注册后⽅可获得保护。

海关原产地规则

海关原产地规则

海关原产地规则
海关原产地规则是指国际贸易中,根据商品的产地或制造过程来决定商品享受特定贸易条款的一种规则。

根据国际贸易的规则,每个国家拥有制定和执行自己的海关原产地规则的权利。

这些规则包括了原产地定义、原产地证明的方式和要求。

海关原产地规则的主要目的是确保贸易伙伴国之间的公平竞争,并防止商品通过特定贸易协定享受特殊待遇而规避关税或其他贸易措施。

一般来说,原产地可以根据以下几个准则来界定:
1. 商品的产地规则:商品必须在特定国家或地区生产或制造的,并且必须经过一定的加工或处理程序。

2. 材料来源规则:商品生产所使用的材料必须来自特定国
家或地区,或者必须符合一定的材料变动规则。

3. 生产过程规则:商品生产或制造过程中必须在特定国家
或地区进行一定的加工或处理才能被认定为具有该国家或
地区的原产地。

证明原产地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原产地证书、出口商声明、检验报告等。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海关原产地规则可能存在差异,因此在
进行国际贸易时,需要根据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相关规定
进行原产地认定和证明。

同时,国际贸易中还可以使用贸
易协定中规定的积分制度来确定商品的原产地,以获得特
定的贸易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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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地规则-原产地标准的例外条款及特定要求
1.原产地累积
累积是指对于原产于一个国家(或者单独关税区)的产品,如果在另一个国家(或者单独关税区)被用作原材料,进行符合“特定条件”的进一步生产加工,则这个产品可以被视为原产于后一个国家(或者单独关税区)。

从目的上看,累积通过将非原产产品视为原产产品,允许和鼓励更多国家参与产品的生产制造,从而在一定范围内推进区域经济的一体化。

从国家(或者单独关税区)范围的区分上,累积可以分为双边累积、斜边累积和区域累积(或全面累积)。

双边累积是指原产于给惠国的产品可以被视为原产于受惠国,即给惠国成分;斜边累计是指原产于给惠国指定的第三国的产品可以被视为原产于受惠国,即受惠国成分;区域累计是在给惠国指定的受惠国家范围(区域)内,原产于其中一个国家的产品可以被视为原产于其中任何一个其它国家。

比如,在普惠制中,使用了英美的原材料可视为给惠国成分,使用了东南亚的原材料可视为受惠国成分;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中,使用了东盟任一国的原材料可视为区域价值累积。

属于原产地累积的成分可以不视为非原产成分,无需查核这些成分在产品制造过程中是否产生了实质性改变的影响。

2.微小含量
微小含量是指在适用实质性改变标准的情况下,对于非原产的材料,即使没有经过相应的实质性改变,只要其总价格(或数重量)控制在最终产品价格(或数重量)的规定比例内,则这部分非原产材料的存在就可以不予考虑,也不影响原产地判定的结果;从效果上看,微小含量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实质性改变标准,因此可以被视为实质性改变标准的例外。

中智、中国新加坡、中国新西兰、ECFA、中秘、中哥、中冰、中瑞等8个协定均含有微小含量条款。

3.吸收原则
吸收原则主要适用于产品生产加工的过程中存在中间产品的情形(原材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是指在使用非原产材料的情况下,如果从原材料到中间产品这一过程完成了实质性转变,使得中间产品获得了原产资格,那么在中间产品向最终产品进行实质性改变的这一环节中,就把中间产品视为百分之百原产,不再考虑和评价上述初始原材料的非原产特性。

中智、中新(加坡)、中哥、中冰、中瑞等5个协定含吸收原则条款。

4.微小加工
微小加工(又称“不充分的生产或加工”或“不合格的加工”)通常是指完全不能赋予或者仅能很小程度地赋予最终产品的核心特点和属性的加工,例如屠宰、冷(解)冻、包装、洗涤、熨烫、抛光、去皮(核、壳)、简单研磨(切割)等;微小加工原则是指“微小加工”不属于“实质性改变”,因此在使用非原产材料的情况下,如果所有非原产材料在向最终产品转化的过程中,经过的仅是“微小加工”,则即使符合相应的税号改变标准或者增值标准,最终产品仍然不能获得原产资格。

5.成套货物
适用范围有中智、ECFA、中秘、中哥4个协定,是指对于依照《协调商品名称和编码
制度国际条约》归类总规则3确定的成套货物,原产地标准有二,一是各组成部分均须原产,二是如果有非原产的组成部分,则该部分占成套货物的价格比例不得高于15%(或者10%,如ECFA)。

6.包装材料和容器
适用范围有亚太、中国东盟、中智、中巴、中新(加坡)、中新(西兰)、ECFA、中秘、中哥、中冰、中瑞11个协定,是指对于依照《协调商品名称和编码制度国际条约》归类总规则5,同所装产品一起归类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根据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目的不同,采取不同的处理态度,如果是用于运输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则不予考虑;如果是用于商业零售的包装材料和容器,适用增值标准时要考虑。

7.附件、备件和工具
适用范围有中国东盟、中智、中巴、中新(加坡)、中新(西兰)、ECFA、中秘、中哥、中冰、中瑞10个协定,是指随附于产品的附件、备件和工具,如满足特定条件(和产品一起归类和开具发票,数量或价格合理),则适用不同的原产地标准时,对附件、备件和工具采取不同的处理态度(完全不予考虑,如中巴;适用税号改变标准时不予考虑,但适用增值标准时要考虑,如中秘)。

8.中性成分
适用范围有中国东盟、中智、中巴、中新(加坡)、中新(西兰)、ECFA、中秘、中哥、中冰、中瑞10个协定,是指对于在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但未构成产品组成部分的物品,如燃料、工具等,在确定产品的原产地时不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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