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工作票实施细则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5:
动火工作票实施细则
1动火工作票
1.1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以及禁止明火区如需进行电焊、气焊、气割或其它明火作业等动火工作时,必须填用动火工作票。
防火重点部位是指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损失大、伤亡大、影响大(简称“四大”)的部位和场所,一般指燃料油罐区、控制室、调度室、通信机房、计算机房、档案室、锅炉燃油及制粉系统、汽轮机油系统、氢气系统及制氢站、变压器、电缆间及隧道、蓄电池室、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场所以及各单位主管认定的其他部位和场所。
1.2动火级别
动火分一级动火、二级动火两级。
1.2.1一级动火区
1.2.1.1燃料油罐区防火堤内。
1.2.1.2油区内油管道。
1.2.1.3油泵房、卸油站、污油池。
1.2.1.4油处理室。
1.2.1.5网控室、主控室、集控室、调度室、计算机房。
1.2.1.6电缆夹层、竖井、隧道。
1.2.1.7油浸变压器内部。
1.2.1.8酸性蓄电池室。
1·2·1·9加油站。
1·2·1·10易爆易燃物品存放场所。
1·2·2二级动火区
1·2·2·1油区内其他设备。
1.2.2.2废油箱及其管道系统。
1.2.2.3与一级动火管道连接的非油阀门以后的管道。
1.2.2.4不在油区内的油区油管道设备。
1.2.2.5变压器油系统。
1.2.2.6单台设备油量60公斤以上开关室。
1.2.2.7通讯机房。
1.2.2.8档案室。
1.2.2.9柴油发电机房内。
1.3动火工作票不能代替现场设备停役手续或检修工作票。动火工作票
不允许办延期手续。
1.4动火工作时限规定:一级动火工作票时限一般不超过24小时,特殊
情况需超过时限,必须由动火负责部门提出方案,报送生技部门及分管领导或
总工审批。二级动火工作票时限一般不超过7天,二级动火工作票每日工作间
断或终结时,工作负责人应将动火工作票交回运行值长(或值班负责人),次日
开工时重新履行许可手续。
1.5工作已结束或作废的工作票,应分别盖“工作票终结”或“作废”印章。
印章盖在工作票第一页右上角。
1.6动火工作现场应配置的消防器材由申请动火部门负责,工作后消防
器材应收回,使用过的消防器材应及时到消防部门以旧换新。
1.7消防部门应设“动火工作票记录簿”,记录应包括动火工作票编号、动
火时间、地点、工作内容、动火负责人姓名、消防监护人姓名。若有发生火情并应记录火情及扑救简况。
1.8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动火负责人、许可人应具备的聘任。
1.8.1一级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必须由熟悉现场设备系统,熟悉《典规》有关部分,掌握人员安全技术水平的部门领导或专业主管技术人员担任,并考试
合格,经厂(局)分管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书面公布。
1.8.2二级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可由熟悉《典规》有关部分班组长或班组技术人员担任,并考试合格,经部门主管领导批准书面公布。
1.8.3一、二级动火负责人为熟悉《典规》有关部分的检修班长或设备检修负责人,并考试合格,经部门主管领导批准书面公布。
1.8.4一、二级动火运行许可人为熟悉《典规》有关部分的运行值长或班长(值班负责人)。
1.9无相应资质的外单位的人员不能担任变电站、发电厂的动火工作负
责人,确需进入变电站、发电厂工作,应由管辖设备单位派有资格的人员担任
工作负责人。具备相应资质的外单位承包相关工作,签订了安全协议的,其符
合动火工作负责人条件的人员可以担任工作负责人,但需经厂(局)安监部门
和消防部门审查确认,由安监部门书面通知有关工作票签发人和工作许可人,
同时管辖设备的单位要派熟悉现场的人员监督安全措施的实施。
1.10外单位来厂(局)一、二级动火区内动火时,应由管辖该设备的部门,按动火等级办理动火工作票。动火工作票应由该部门签发,工作票签发人仅对
工作必要性、工作是否安全、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负责;工作单位对工
作班人员(含动火工作负责人和动火执行人)指派是否合适、精神状态是否良
好等情况以及动火作业中的安全负责。但各级审批人和现场消防监护人,仍由
所属设备厂(局)负责。
2动火工作有关要求和注意事项
2.1动火工作负责人及执行动火作业人员必须了解动火设备的构造,可
燃物质的特性及消防方法,对不熟悉情况的工作人员应先进行安全教育、设备
交底和消防教育后,方可允许参加动火工作。
2.2燃油设备检修动火工作前,除了必须将动火设备与运行系统可靠隔离,并放尽余油外,还应尽可能进行蒸汽吹扫或清洗,同时必须在动火附近测
定燃油的可燃蒸汽含量在0.2%以下,才允许动火。
2.3下列情况不允许在现场动火工作
2.3.1有条件拆下的部件动火工作,如油管、法兰等必须拆下来移至安全场所;
2.3.2可以采用不动火方法检修同样能达预期效果时,必须尽量采用代
替的方法解决。
2.4遇有下列情况之一,严禁动火。
2.4.1油船、油车停靠的区域;
2.4.2压力容器或管道未泄压前;
2.4.3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未清理干净前;
2.4.4风力达5级以上的露天作业;
2.4.5遇有火险异常情况未查明原因和消除前;
2.4.6转子、定子清洗后,区域清洗剂浓度较高时。
2.5动火工作开工时,运行值班人员应将装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解除,
工作结束时应及时恢复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2.6一级动火工作审批后,动火部门负责人(或技术专责人)、厂(局)消防人员应始终在现场监护,否则不得点火开工。
2.7二级动火工作审批后,动火部门负责人应指定专人和本单位义务消
防队员始终在现场监护,否则不得点火开工。
2.8动火工作间断或结束时,工作负责人和动火火执行人应认真检查清
理现场,消除残留火种。
2.9各级人员在发现防火安全措施不完善或不正确时,或在动火工作过
程中发现有危险或违反有关规定时,均有权停止动火工作,并报告上级。
2.10非生产区域重点防火部位进行动火工作,应联系消防部门组织实施。
3动火工作票的填写
3.1动火工作票可使用计算机网络开票或手工开票方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