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PS监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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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GPS监控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科学发展观,依靠科技进步,强化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规范道路运输经营行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运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云南省交通厅云交安监(2005)942号文件精神,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单位,汽车客运站、经营者、驾驶人及各类GPS管理人员都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集团公司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GPS安全监控、管理服务为一体平台;提供集团公司内部道路运输GPS车载终端的安全监控、管理服务等功能。
二、组织机构
第四条安全工作事关重大,无论体制如何改革,也不论生产经营方式如何变化,安全工作仍必须坚持“四个不动摇”。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不动摇;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不动摇;坚持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动摇;坚持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与监控不动摇。
第五条集团公司建立集团内部GPS安全监控、管理服务为一体的平台,各二级运输经营单位均接入此平台对本公司车辆进行时时监控管理。各监控中心必须坚持“集团统一指挥,分级监督管理,责任层层落实,谁上岗谁负责”的管理原则。,
第六条监控平台人员编制:集团公司GPS监控中心一配备3名专职监控员,各二级运输经营单位监控平台配备1名专职监控员。
三、工作职责
第七条各二级单位领导职责
各单位领导提高认识,把GPS系统管理工作作为安全管理的重要工作来抓,安排专职或者
兼职GPS监控管理人员,认真做好GPS监控管理工作并从严管理;各单位要对所属车辆GPS 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建立GPS监控管理的各项台账。
第八条 GPS监控管理中心工作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规章制度,严格监管,规范服务。
2、对GPS监控管理系统平台的规划、建设、维护、技术管理及安全监控管理工作应负具体的管理责任,并向领导小组负责,全面负责监控、调度、故障技术分析和日常管理工作。
3、负责落实监控中心的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车辆、驾驶员档案(包括督促二级运输经营单位平台随时更新经营者和驾驶员在监控系统上的联系电话)及各种超速、超线路及相关业务报表,督促监控管理员按规定上报各类业务报表。
4、督促落实超速、超线路及其他违规的处理及整改反馈情况。
5、加强对GPS监控系统及设备管理与维护的监管工作
第九条GPS安全监控员工作职责
1、为充分发挥GPS安全监控管理功能,确保被监控车辆安全运行和科学调度,监控员不得在网上玩游戏、聊天或进行与监控无关的网上活动
2、严禁非工作人员使用GPS监控系统和设备。
3、集团内专职监控员须经专业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
4、监控员必须熟练掌握GPS系统各种操作方法,掌握电脑知识和操作规程,随时做好电脑维护和病毒预防措施,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6、监控员必须随时注意系统传回的每条信息和报警,不得无故离开监控信息平台。
7、严禁酒后上班,防止影响系统和设备的东西损坏设备。
8、认真坚持交接班制度,清查设备和监控室内物品完好齐全交接班签字。
第十条 GPS车载终端经营者和驾驶员工作职责
1、安装GPS车载终端的经营者和驾驶员必须熟悉车载终端性能,并熟练掌握手动报警、信息输出等操作方法,清楚明白终端显示器上各种符号及数字信息等所表示的含义。
2、任何人不得擅自拆卸终端设备,严禁拔线、淋水、断电、私装开关、屏蔽信号等人为破坏车载终端,必须保证车载终端完好、保持设备性能良好,信息传递畅通。否则,按集团公司相关规定从重处罚。
3、使用GPS车载终端的经营者必须按规定缴纳服务费和信息费,避免欠费停机而影响设备正常工作。
4、严禁经营者和驾驶员擅自取掉车载终端SIM卡,影响信息输送、接收和保存;经营者和驾驶员凡变更手机号必须告诉监控分中心更改系统上的联系电话。
5、严禁经营者和驾驶员无故或恶意手动报警,扰乱平台正常工作。
6、在不影响安全行驶前提下,关注终端显示信息。
四、设备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车载终端若出现故障,由制定厂家GPS维修员进行修理,集团公司GPS监控中心每月向厂家收集维修记录表,随时掌握各二级单位运营车辆GPS终端情况。
第十二条日常维护由GPS监控员按照微机使用方法进行维护。
第十三条各级监控中心微机的使用操作,必须严格按照GPS监控系统操作规程进行,认真遵守微机程序进行操作。
第十四条监控员一旦发现系统出现问题,个别车辆无法监控或信息不通等,必须立即和集团公司相关部门或专业维护人员联系,以最短时间对系统进行恢复处理。
第十五条驾驶员对车载终端应按《使用说明书》提示进行规范操作,车载终端工作异常必须及时和监控分中心、中心反映。
五、安全监控制度
第十六条各平台必须充分利用GPS系统全程限时、分段限速功能,除按不同等级道路设定车速报警外,各分公司对经营线路,尤其是超长线路,必须对不同路段,特别是途经弯道、陡长坡道、集镇路段、事故多发地点等路段,应根据不同程度危险系数设定超速限制,并及时给予警告以对车辆有针对性地进行安全监控管理。
第十七条对跨省超长线车辆,监控员必须充分利用GPS系统对疲劳驾驶的警示作用,一旦发现车辆未在电子地图上指定的换驾点停车,监控员必须发出警告并指令其立即停车换驾,同时做好监控记录。
第十八条电子地图明确显示每辆车正常经营线路和行驶区域,监控员必须充分利用这一功能,加强对营运车辆跨线、超区域行驶等违规现象管理,一旦发生这种违规现象必须发出警告并指令其立即终止违规行为,同时做好监控记录。
第十九条监控员对运行车辆必须全过程监控或作全过程信息分析,对出现非正常停车,非准时到点等异常行驶情况,必须立即和驾驶员取得信息互通,并做好监控记录。
第二十条监控员对车辆行驶中出现超速、疲劳驾驶、非正常停驶等违规现象而给予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