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档案管理规定
审计署机关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审计署机关档案管理工作,保障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充分发挥档案在审计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审计署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审计署机关及其所属单位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
第三条审计署机关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确保档案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明确职责,分工协作;(三)安全第一,确保档案实体和信息安全;(四)方便利用,提高档案的利用率。
第二章档案收集第四条审计署机关档案的收集范围包括:(一)审计业务档案:包括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审计建议、审计调查报告、审计处理处罚决定等;(二)审计工作档案:包括审计计划、审计方案、审计通知书、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资料、审计报告审批表等;(三)审计行政档案:包括人事档案、财务档案、设备档案、基建档案、会议档案等;(四)其他应当归档的材料。
第五条档案收集应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不得遗漏、损毁、伪造、篡改档案。
第三章档案整理第六条档案整理应按照档案分类、编号、编目、装订等要求进行,确保档案的规范化、标准化。
第七条档案分类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按照档案来源、内容、性质、形式等进行分类;(二)分类应便于档案的检索、利用和保管。
第八条档案编号应采用统一编号方法,确保档案编号的唯一性、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九条档案编目应包括档案的名称、类别、编号、形成时间、保管期限、存放位置等信息。
第四章档案保管第十条档案保管应确保档案的实体安全和信息安全,防止档案的丢失、损毁、篡改和泄密。
第十一条档案保管应按照档案的保管期限、密级、介质等进行分类存放,确保档案的有序管理和利用。
第十二条档案保管应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第五章档案利用第十三条档案利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利用,确保档案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二)方便利用,提高档案的利用率;(三)保护档案,防止档案的损毁和泄密。
审计署审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审计档案管理工作,确保审计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提高审计档案质量,充分发挥审计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审计署及其所属各级审计机关的审计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审计档案是指审计机关在履行审计监督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类文字、图表、音频、视频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二章审计档案的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审计署设立审计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审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统计等工作。
第五条审计档案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审计档案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审计档案管理工作;(二)负责审计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鉴定、销毁等工作;(三)负责审计档案的利用、统计和报告工作;(四)负责审计档案的安全保卫和保密工作;(五)负责审计档案的数字化、信息化建设;(六)指导、监督和检查下级审计机关的审计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章审计档案的收集与整理第六条审计档案的收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完整性原则:确保审计档案的完整性,防止遗漏或损坏;(二)真实性原则:确保审计档案的真实性,反映审计工作的实际情况;(三)连续性原则:确保审计档案的连续性,便于查阅和分析;(四)安全性原则:确保审计档案的安全,防止丢失、损坏和泄密。
第七条审计档案的整理应遵循以下要求:(一)分类整理:按照审计项目、审计类型、审计内容等进行分类整理;(二)编目编号:为每份审计档案编制唯一编号,便于检索和利用;(三)装订归档:将整理好的审计档案装订成册,按顺序归档;(四)数字化整理:将具有保存价值的审计档案进行数字化处理,便于存储、传输和利用。
第四章审计档案的保管与利用第八条审计档案的保管应遵循以下要求:(一)安全保管:确保审计档案的物理安全,防止火灾、水灾、盗窃等事故;(二)保密保管:严格执行保密制度,防止审计档案的泄密;(三)规范保管:按照档案管理规范,定期检查、清理、消毒等。
审计局档案管理办法
审计局档案管理办法一、总则1. 为规范审计局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安全性和可利用性,特制定本办法。
2. 本办法适用于审计局及其下属单位的所有档案管理工作。
二、档案分类1. 档案分为文书档案、会计档案、业务档案、科技档案等类别。
2. 各类档案应按照国家档案局的相关规定进行分类和编号。
三、档案收集1. 审计局应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的收集工作。
2. 收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报告、审计通知书、审计证据材料等。
四、档案整理1. 档案整理应遵循系统性、完整性原则。
2. 档案应按照时间、性质、地域等标准进行分类整理。
五、档案保管1. 档案保管应确保档案的安全性,防止档案丢失、损坏。
2. 应定期对档案进行清点,确保档案数量与登记相符。
六、档案利用1. 档案利用应遵循保密原则,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提供档案信息。
2. 档案利用应通过正规渠道,填写档案利用申请表。
七、档案保密1. 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的档案,应严格保密。
2. 档案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档案信息。
八、档案销毁1. 档案销毁应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和档案保管期限进行。
2. 销毁前应进行审批,确保销毁程序的合法性。
九、档案信息化1. 鼓励采用电子档案管理系统,提高档案管理效率。
2. 电子档案应定期备份,确保数据安全。
十、档案监督1. 审计局应定期对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
2. 对档案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整改。
十一、附则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办法由审计局负责解释。
审计部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审计部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审计部所有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
第三条审计部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完整性原则:确保档案的完整无缺,防止档案的遗失、损毁和篡改。
2. 准确性原则:确保档案内容的真实、准确,反映审计工作的实际情况。
3. 系统性原则:确保档案的分类、编目、保管、利用等工作有序进行。
4. 安全性原则:确保档案的安全,防止档案的泄露、破坏和丢失。
第二章档案分类与编号第四条审计部档案分为以下类别:1. 文书档案:包括审计报告、审计意见、审计建议、审计通知书、审计项目计划等。
2. 会计档案:包括财务报表、凭证、账簿、审计底稿等。
3. 声像档案:包括照片、录像、录音等。
4. 电子档案:包括电子文档、电子表格、电子报表等。
第五条档案编号采用统一编号规则,分为分类号、年份号、流水号。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六条档案收集:1. 审计部各部门应按照档案分类要求,及时将各类档案收集齐全。
2. 收集的档案应确保完整、准确,不得有缺漏、伪造和篡改。
3. 收集的档案应按照档案分类、编号规则进行整理。
第七条档案整理:1. 档案整理应按照档案分类、编号规则进行,确保档案的有序性。
2. 档案整理应包括以下内容:a. 档案封面:包括档案名称、类别、编号、整理人、整理日期等;b. 档案目录:包括档案名称、编号、页码、备注等;c. 档案正文:包括审计报告、审计意见、审计建议、审计通知书、审计项目计划等;d. 档案附件:包括相关证明材料、文件等。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八条档案保管:1. 档案保管应按照档案分类、编号规则进行,确保档案的有序性。
2. 档案保管应遵循以下要求:a. 档案存放地点应通风、干燥、防潮、防虫、防鼠;b. 档案柜应定期检查、维护,确保档案柜的完好;c. 档案应定期进行清理、消毒,确保档案的安全。
审计单位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审计单位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审计单位所有档案的管理工作,包括纸质档案、电子档案、声像档案等。
第三条审计单位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集中统一管理原则;(二)真实性、完整性、连续性原则;(三)安全性、保密性原则;(四)科学性、规范化原则;(五)效益性原则。
第二章档案分类与编号第四条审计单位档案分为以下类别:(一)文书档案;(二)会计档案;(三)声像档案;(四)实物档案;(五)电子档案。
第五条档案编号采用“类别-年份-顺序号”的形式,具体如下:(一)文书档案:文A-年份-顺序号;(二)会计档案:会A-年份-顺序号;(三)声像档案:声A-年份-顺序号;(四)实物档案:物A-年份-顺序号;(五)电子档案:电A-年份-顺序号。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六条档案收集工作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按照档案类别、时间顺序进行收集;(二)收集过程中,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三)及时归档,不得擅自销毁或篡改档案;(四)对重要档案进行备份,确保档案安全。
第七条档案整理工作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按照档案类别、时间顺序进行整理;(二)对档案进行分类、编号、装订;(三)填写档案目录,确保档案信息准确;(四)对整理好的档案进行验收,确保档案质量。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八条档案保管工作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按照档案类别、时间顺序进行保管;(二)保持档案库房整洁、通风、防潮、防虫、防霉;(三)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消毒、修复;(四)加强档案安全保卫工作,确保档案安全。
第九条档案利用工作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档案查阅实行登记制度,查阅者需出示有效证件;(二)查阅档案应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档案内容;(三)档案复制、摘抄需经档案管理人员批准;(四)档案利用者应爱护档案,不得损坏、污损档案。
审计人员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审计人员档案管理,确保审计人员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审计人员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审计人员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原则:档案内容真实、准确,反映审计人员实际情况。
(二)完整性原则:档案内容齐全,确保审计人员档案的完整性。
(三)安全性原则:加强档案保管,确保档案安全。
(四)有效性原则:提高档案利用效率,为审计工作提供有力支持。
第二章档案范围第四条审计人员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基本信息档案:包括个人简历、身份证、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等。
(二)工作业绩档案:包括审计项目、工作总结、表彰奖励、培训学习等。
(三)考核评价档案:包括年度考核、职称评定、职务晋升等。
(四)违纪违规档案:包括审计过程中发生的违纪违规行为及处理结果。
第三章档案管理第五条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审计人员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
第六条档案收集:(一)审计人员入职时,档案管理部门应收集其基本信息档案。
(二)审计人员在工作中取得的成绩、获得的奖励等,应及时归档。
(三)审计人员在考核、晋升、培训等方面取得的成果,应及时归档。
第七条档案整理:(一)按照档案分类、编号、装订等要求,对档案进行整理。
(二)确保档案内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八条档案保管:(一)档案管理部门应配备专职或兼职档案员,负责档案的保管工作。
(二)档案库房应满足防盗、防火、防潮、防蛀、防尘、防高温等要求。
(三)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九条档案利用:(一)档案管理部门应制定档案查阅、借用、复制等规定。
(二)确保档案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为审计工作提供有效支持。
第十条档案销毁:(一)审计人员离职或退休后,其档案应按照规定进行销毁。
(二)销毁档案前,应进行核对,确保档案齐全。
第四章责任与奖惩第十一条档案管理部门及档案员应认真履行职责,确保档案管理的规范化和有效性。
审计档案管理规定
审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审计档案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机关审计档案管理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审计档案是指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审计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等不同形式包括纸质、磁质、光盘等的历史记录;审计档案是单位档案的组成部分;第三条审计档案管理是指对审计档案进行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保管、利用和移交等工作;审计档案管理工作接受上级内部审计部门和档案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单位内部审计人员和档案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审计档案管理工作;第四条审计项目文件材料应当真实、完整、有效、规范,并做到遵循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件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不同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第五条审计档案由审计组负责收集、整理、立卷,经审计组长审核后移交给派出单位的审计部门;单位内部审计人员负责审计档案的归档、保管、利用和移交等工作;第六条审计档案采取按照"年度终结年度-审计项目问题-保管期限"的方法立卷;第七条审计文件材料归档范围:一结论类文件材料,主要包括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被审计单位或人员对审计报告的反馈意见及审计业务会议记录、纪要、复核意见书、审计组的书面说明等审计报告形成过程中的文件材料、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及相关文件材料等;二证明类文件材料,主要包括被审计单位或人员承诺书、审计工作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及相应的审计取证单、审计证据如财务资料、经济合同、协议、会议记录、纪要、政府采购及招投标材料等等;三立项类文件材料,主要包括上级审计部门的指令性文件、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举报材料及领导批示、审计实施方案及相关材料、审计通知书和授权审计通知等;四备查类文件材料,是指除上述材料外,其他需要归档的文件材料;第八条审计档案按结论类文件材料、证明类文件材料、立项类文件材料、备查类文件材料四个单元顺序排列的规则立卷;一结论类文件材料按照逆审计程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的方法进行排列;二证明类文件材料按照文件索引号对分项目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记录、审计证据等进行排列;三立项类文件材料按照文件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进行排列;四备查类文件材料按照文件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进行排列;第九条审计文件资料按审计项目立卷,不同审计项目不得合并立卷;第十条审计项目一经实施,审计组应及时收集本项目的文件材料;审计终结时,审计组应对本审计项目形成的全部文件材料进行整理、鉴别和取舍,并按立卷的方法和规则进行组卷,经审计组长复核后,交内部审计部门专人管理;第十一条审计档案卷内文件采用三点一线或无线胶装进行装订.备考表和案卷封面应填写认真、清楚;第十二条审计部门应于每年2月28日前将上一年度将所有需归档的审计资料及时集中移交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保管,并办理移交手续;第十三条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应当按照审计档案的保存价值确定,特别重大的审计事项,牵涉到移送司法机关案件的审计案卷,应当永久保存;重要审计事项、查考价值较大的档案应作30 年保存;一般性审计事项的审计案卷可作10 年保存;审计档案保管期限满后,按照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鉴定,销毁;第十四条借阅审计档案原则上限定在本单位内部,并应征得财务部门负责人同意;其他单位需要借阅审计档案的,须经单位负责人批准;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规定完整版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规定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2016年1月11日发布 2016年7月1日起施行财会〔2016〕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保障审计档案的真实、完整、有效和安全,充分发挥审计档案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审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审计档案,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按照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要求形成的审计工作底稿和具有保存价值、应当归档管理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其他历史记录。
第四条审计档案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总所及其分所分别集中管理,接受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或法定代表人对审计档案工作负领导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明确一名负责人(合伙人、股东等)分管审计档案工作,该负责人对审计档案工作负分管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设立专门岗位或指定专人具体管理审计档案并承担审计档案管理的直接责任。
审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接受档案管理业务培训,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技能。
第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结合自身经营管理实际,建立健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采用可靠的防护技术和措施,确保审计档案妥善保管和有效利用。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审计业务的,应当严格遵守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保密和档案管理相关规定。
第二章归档、保管与利用第七条会计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的要求,及时将审计业务资料按审计项目整理立卷。
审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对接收的审计档案及时进行检查、分类、编号、入库保管,并编制索引目录或建立其他检索工具。
第八条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任意删改已经归档的审计档案。
公司审计项目档案管理规定
公司审计项目档案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实现公司审计项目档案管理规范化,充分发挥档案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XX集团系统内部审计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审计项目资料进行收集、整理、保管、利用时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
第三条公司审计项目档案的建立实行谁审计谁立卷,审结卷成,按项立卷的立卷方法。
第四条下列文件和材料应当分类纳入公司审计项目档案:(一)审计通知书、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及部门、单位领导的审批意见和部门、单位下达的行文、审计建议书以及移交处理文书等审计公文;(二)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和审计组的书面说明、审定审计报告的记录、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三)审计工作方案,检查审计意见书的落实情况和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的报告和记录。
(四)有关审计项目的请示、报告批示和会议记录;(五)与审计项目有关的群众来信和来访记录;(六)其他按规定应归入审计项目档案的文件和材料。
第四条审计项目资料档案应当按项目立卷,一个项目立一卷或几卷,不得多项并立一卷。
跨年度的审计项目资料,应当在项目审计终结的年度立卷。
第五条审计项目案卷内每份或每组文件材料之间的排列规则是: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批示在前,报告在后;重要文件材料在前,次要文件材料在后;汇总性文件在前,原始性文件材料在后。
第六条审计项目案卷内的文件和材料应以结论性文件材料、证明性文件材料、立项性文件材料的先后顺序进行排列。
第七条审计项目一经确定,审计组长即审计项目档案的立卷责任人。
审计项目一经实施,审计人员应及时收集、整理所分任务的文件和材料。
审计终结时,立卷责任人应对本审计项目形成的全部文件和材料进行收集、整理、鉴别和取舍,按立卷规则和方法进行组卷。
编目、装订后交审计机构档案管理部门保管。
第八条审计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审计项目档案的管理工作,负责催办审计项目资料归档,定期检查保管情况,确保审计项目档案的安全、完整。
审计机关审计档案管理规定
审计机关审计档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国家档案局令第10 号《审计机关审计档案管理规定》已经审计署审计长会议、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审计署审计长刘家义档案局局长杨冬权2012年11月28日审计机关审计档案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档案管理,维护审计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保证审计档案的质量,发挥审计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审计档案,是指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含专项审计调查)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审计档案是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审计机关的审计档案管理工作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审计机关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审计档案工作。
第四条审计机关审计档案应当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五条审计机关应当设立档案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档案人员,负责本单位的审计档案工作。
第六条审计档案案卷质量的基本要求是:审计项目文件材料应当真实、完整、有效、规范,并做到遵循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件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不同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七条审计文件材料应当按照结论类、证明类、立项类、备查类4个单元进行排列。
第八条审计文件材料归档范围:(一)结论类文件材料:上级机关(领导)对该审计项目形成的《审计要情》、《重要信息要目》等审计信息批示的情况说明、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等结论类报告,及相关的审理意见书、审计业务会议记录、纪要、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审计组的书面说明等。
(二)证明类文件材料:被审计单位承诺书、审计工作底稿汇总表、审计工作底稿及相应的审计取证单、审计证据等。
(三)立项类文件材料:上级审计机关或者本级政府的指令性文件、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举报材料及领导批示、调查了解记录、审计实施方案及相关材料、审计通知书和授权审计通知书等。
审计服务中心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审计服务中心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提高档案管理水平和利用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审计服务中心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审计服务中心所有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销毁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完整性原则:确保档案齐全、完整,不得遗失、损毁。
2. 准确性原则:确保档案内容真实、准确,不得篡改、伪造。
3. 安全性原则:确保档案安全,防止失密、泄密。
4. 利用性原则:提高档案利用率,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
第二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四条档案收集范围:1. 审计服务中心内部产生的各类文件、资料、图表等。
2. 审计服务中心与其他单位、部门之间往来的文件、资料。
3. 审计服务中心接收、归档的各类文件、资料。
第五条档案整理要求:1. 按照档案分类标准进行分类、编号、编目。
2. 档案装订整齐,卷内文件顺序合理,便于查阅。
3. 卷内文件目录清晰,便于检索。
第三章档案保管与维护第六条档案保管要求:1. 档案库房应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霉等设施。
2. 档案柜应保持清洁、干燥,定期检查、维护。
3. 档案工作人员应定期检查档案保管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七条档案维护要求:1. 档案复制、翻拍等操作应确保档案质量,不得损坏档案。
2. 档案修复工作应遵循专业原则,确保档案修复质量。
3. 档案工作人员应定期对档案进行除尘、防潮、防霉处理。
第四章档案利用与销毁第八条档案利用要求:1. 档案查阅应凭有效证件,按规定程序办理。
2. 查阅档案应爱护档案,不得涂改、撕毁、损坏。
3. 查阅档案应按时归还,不得擅自复制、传播。
第九条档案销毁要求:1. 档案销毁前应进行鉴定,确认无保存价值。
2. 档案销毁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确保档案安全。
3. 档案销毁后,应将销毁清单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责任与奖惩第十条档案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确保档案管理工作规范、有序。
审计机关审计档案管理规定
审计机关审计档案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审计机关审计档案管理,保证审计记录的完整与准确,提高审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制定本规定。
根据《国家档案局关于进一步巩固和改进全国档案工作的意见》(档〔2019〕3号)以及《审计机关文件档案管理规定》(国审机字〔2018〕1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机关及其派出机构的审计档案管理。
第三条审计档案的管理原则审计档案应当在规定的保密范围内公开、透明、安全地管理,严格实行档案管理制度,保证审计档案的完整性、真实性、安全性、保密性和便捷性。
第四条审计档案的分类和归档审计档案应当按照审计对象、审计主题、审计期间等内容进行分类,分明确,查阅便捷。
审计档案归档应当按照审计文件的组成部分或者文件类型进行分类,明确设立案卷。
第五条审计档案的保存期限1.审计档案保存期限为30年,经鉴定部门鉴定的重要案卷、图纸、照片、光盘等资料的保存期限可适当延长。
2.审计机关应当结合评估和科学化数据分析,确定审计档案延长保管期限的范围和期限。
3.审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可视情况对审计档案予以留存。
第六条审计档案的整理和筛选审计机关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审计档案进行整理和筛选,将重要的审计记录原件、决策依据和情况说明留存,其余可进行剪贴、清理、销毁。
第七条审计档案的借阅、查阅和复制1.审计机关审计档案室应当制定借阅和查阅审计档案的管理办法,并向审计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公开。
2.外部单位和个人需要查阅审计档案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有权限的领导批准并依据审计档案查阅和复制的管理办法予以办理。
3.对于原件档案,应当在审查身份证件和申请人的申请单后,由审计机关审计档案室保管人员直接提取查阅;对于电子档案,则应当在审查身份证件和申请单后,由审计机关计算机管理员授权,再向申请人提供复制文件。
第八条审计档案的存储设施和设备审计机关应当建立相应的审计档案中心,根据审计档案的数量和特性,建立合理的存储设施和设备,并配备专业管理人员,科学管理审计档案。
审计档案管理规定
审计档案管理规定一、审计档案主要分为:文件档案、审计事项档案和其它档案。
二、档案资料的管理参照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加强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采取“专人负责、专柜存放、分类整理、方便查询”的方式。
三、文件档案:应按文件的来源渠道,根据来文时间的先后,分别整理、装订,有序排列;审计事项档案:包括基建、维修、改造、装饰预决算审计,固定资产审计,校办产业经济效益审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财产移交审计,设备物资采购审计及其它相关审计事项。
可按接收审计事项、编码顺序一事一件排列。
审计档案资料由审计人员按上级审计部门有关要求整理,必需符合归档要求后将一年以上的资料送存纪委办公室专柜管理,并办理存档手续;其它档案:包括各类统计报表、登记表及其它认为必需保存一定年限的有关资料,应按时间先后顺序、分类排列整理。
四、档案管理人员由办公室指定专人兼职管理,其职责是:负责接收各类需要存档的资料,并办理登记手续;根据入档资料的属性,分类整理、排序编码、装订存放;定期向有关人员催促需要存档的资料及时入档;加强入档资料的管理,确保档案的安全完整,临时借出的资料及时收回,防止丢失;因工作需要调阅的资料,负责查询,提供服务等。
五、按学院规定,需要向学院综合档案室移交的资料,档案兼管人员应事先争得主管领导的同意,并办理移交手续,工作常用的原件可采取复印备份。
六、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具有保密性质的资料,不得对外泄露,若发现泄密现象,将视情追究处理。
七、档案资料外单位不得随意查阅,确属工作需要,必须向管理员说明理由,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方可查阅;本部门人员应主动配合管好应纳入存档的资料,定期交存入档,因工作需要调阅档案资料,要主动办理调阅手续,不得拆散原卷册,用完后及时归还,抽回借据。
档案管理人员不在的情况下,不得随意打开档案柜查阅资料。
八、对超期无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要及时清理,由档案兼管人员提出处理报告,报主管领导批准后作销毁处理。
审计资料的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审计资料的档案管理,确保审计资料的完整、准确、安全,提高审计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部审计资料的管理,包括审计项目文件、审计报告、审计底稿、审计记录等。
第三条审计资料的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原则:确保审计资料的记录真实、准确,反映审计工作的实际情况。
(二)完整性原则:保证审计资料齐全,无遗漏,便于查阅和利用。
(三)安全性原则:加强审计资料的安全防护,防止资料损坏、丢失和泄露。
(四)便捷性原则:优化档案管理流程,提高档案利用效率。
第二章审计资料收集与整理第四条审计资料的收集应做到及时、准确、完整。
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应按照规定收集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一)审计通知书、审计授权书等文件;(二)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审计分析报告等;(三)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财务报表、会计凭证等;(四)审计过程中形成的其他资料。
第五条审计资料的整理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一)按照审计项目进行分类,确保资料条理清晰;(二)对审计资料进行编号,方便查找和归档;(三)对审计资料进行鉴定,剔除无关、无效的资料;(四)对整理后的审计资料进行归档,确保资料安全。
第三章审计资料保管与利用第六条审计资料的保管应采取以下措施:(一)建立审计资料库房,配备必要的防火、防盗、防潮、防尘等设施;(二)指定专人负责审计资料的保管工作,确保资料安全;(三)定期对审计资料进行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第七条审计资料的利用应遵循以下规定:(一)查阅审计资料需经分管领导批准,并填写《审计资料查阅申请表》;(二)查阅审计资料时,应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审计秘密;(三)查阅者应爱护审计资料,不得损坏、涂改、撕毁或擅自复制。
第四章审计资料销毁第八条审计资料销毁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审计资料保管人员提出销毁申请,经分管领导批准;(二)销毁前,对审计资料进行鉴定,确认无保留价值;(三)销毁时,由两名以上人员进行监督,确保资料彻底销毁。
审计档案管理规定
审计档案管理规定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was revised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13, 2020审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审计档案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机关审计档案管理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审计档案是指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审计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等不同形式(包括纸质、磁质、光盘等)的历史记录。
审计档案是单位档案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审计档案管理是指对审计档案进行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保管、利用和移交等工作。
审计档案管理工作接受上级内部审计部门和档案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单位内部审计人员和档案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审计档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审计项目文件材料应当真实、完整、有效、规范,并做到遵循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件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不同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五条审计档案由审计组负责收集、整理、立卷,经审计组长审核后移交给派出单位的审计部门。
单位内部审计人员负责审计档案的归档、保管、利用和移交等工作。
第六条审计档案采取按照"年度(终结年度)-审计项目(问题)-保管期限"的方法立卷。
第七条审计文件材料归档范围:(一)结论类文件材料,主要包括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被审计单位或人员对审计报告的反馈意见及审计业务会议记录、纪要、复核意见书、审计组的书面说明等审计报告形成过程中的文件材料、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及相关文件材料等;(二)证明类文件材料,主要包括被审计单位或人员承诺书、审计工作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及相应的审计取证单、审计证据(如财务资料、经济合同、协议、会议记录、纪要、政府采购及招投标材料等)等;(三)立项类文件材料,主要包括上级审计部门的指令性文件、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举报材料及领导批示、审计实施方案及相关材料、审计通知书和授权审计通知等;(四)备查类文件材料,是指除上述材料外,其他需要归档的文件材料。
建设集团公司审计档案管理规定
建设集团公司审计档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建设集团公司审计档案管理工作,归档审计活动所涉及的各类文书资料,有效保障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效益,促进公司的各项经营、管理机制的健全运行,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的依据《档案法》、《企业档案管理规定》、《审计工作条例》和公司《文件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建设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全部子公司的审计档案的管理及相关事宜。
第三条审计档案管理机构建设集团公司的审计档案管理机构为审计部门和档案管理部门。
审计部门的主要职责为审计工作的计划、执行、评价和监督,以及审计档案管理的具体操作和管理工作。
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审计档案的管理、归档、查阅和借阅,做好档案的保管和利用工作。
第二章审计档案的管理第四条审计档案的分类建设集团公司审计档案分为计划审计档案和特殊审计档案两类。
计划审计档案包括控制性审计、法律法规专项审计、财务收支审计等审计活动涉及到的审计档案。
特殊审计档案包括反腐倡廉、危机突发事件应急审计、涉税谈判等特殊审计活动有关的档案。
第五条审计档案的保密级别根据保密需要,审计档案分为绝密、秘密、机密和普通四个级别。
审计档案的主体文件一般采用机密、秘密和普通三个级别,若包含涉及国家机密的内容,则采取绝密级别。
1.审计档案制作时应根据文件编号、卷内目录和卷内文件的先后顺序,规整审计档案。
2.审计活动完毕后,应当及时组织整理审计档案,并经过审计部门的审核,按照保密级别分别装订好,并附上档案装订目录。
3.审计档案的装订应当与归档卷内整体文件一致,不允许收入无关文件或将有关文件分装在不同的卷库中。
第七条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保存、长期保存和短期保存三个阶段。
1.永久保存档案:包括重大审计活动、谈判档案、外部合作审计档案等。
2.长期保存档案:包括三年内安全内外部审计检查结果文件、会议纪要和技术文献等。
3.短期保存档案:包括日常的工作文件、会议记录等。
审计部门档案管理细则
审计部门档案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审计部门所有档案管理工作,包括文件的收集、整理、归档、借阅、销毁等环节。
第三条档案管理原则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依法管理、优先保护、有序归档、便利利用。
第四条档案管理职责审计部门负责档案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具体包括:制定和完善档案管理制度、组织档案整理、归档和借阅、保护档案安全、开展档案管理培训等。
第二章档案的收集与整理第五条档案收集审计部门应建立档案收集机制,明确负责人和流程。
收集的档案应包括审计工作中产生的各类文件、资料和信息,确保审计活动全程留痕。
第六条档案整理审计部门应制定档案整理的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责任和工作流程。
整理档案时应按照类别、时间顺序、主题等原则进行分类编制,确保档案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第七条档案归档审计部门应对整理好的档案按照规定的分类号进行归档,建立档案目录,确保档案的检索和利用。
第三章档案的借阅与利用第八条档案借阅审计部门应建立档案借阅制度,明确借阅申请流程和审批程序。
借阅档案应填写借阅登记表,并在规定时间内归还,严禁私自带离部门借阅档案。
第九条档案利用审计部门应鼓励和支持档案的利用,在保护档案安全的前提下,提供必要的档案信息和资料,满足内部审计、外部审计和其他审计工作的需要。
第四章档案的保护与销毁第十条档案保护审计部门应建立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定期进行档案检查,对损坏、丢失和无用档案进行相应的处理。
对于重要档案,应采取加密措施和备份措施,确保档案的可靠性。
第十一条档案销毁对于已经过期、无用或者破损的档案,审计部门应定期进行销毁,采取安全可靠的方式进行,同时应制定相应的销毁记录。
严禁私自销毁档案,违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档案管理培训审计部门应定期组织档案管理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档案管理能力和水平。
第十三条档案管理制度的修订审计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及时修订档案管理制度,保持其与时俱进。
《审计机关审计档案管理规定》(审计署10号令)
《审计机关审计档案管理规定》(审计署10号令)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档案管理,维护审计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保证审计档案的质量,发挥审计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审计档案,是指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含专项审计调查)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审计档案是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审计机关的审计档案管理工作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审计机关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审计档案工作。
第四条审计机关审计档案应当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五条审计机关应当设立档案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档案人员,负责本单位的审计档案工作。
第六条审计档案案卷质量的基本要求是:审计项目文件材料应当真实、完整、有效、规范,并做到遵循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件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不同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七条审计文件材料应当按照结论类、证明类、立项类、备查类4个单元进行排列。
第八条审计文件材料归档范围:(一)结论类文件材料:上级机关(领导)对该审计项目形成的《审计要情》、《重要信息要目》等审计信息批示的情况说明、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等结论类报告,及相关的审理意见书、审计业务会议记录、纪要、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审计组的书面说明等。
(二)证明类文件材料:被审计单位承诺书、审计工作底稿汇总表、审计工作底稿及相应的审计取证单、审计证据等。
(三)立项类文件材料:上级审计机关或者本级政府的指令性文件、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举报材料及领导批示、调查了解记录、审计实施方案及相关材料、审计通知书和授权审计通知书等。
(四)备查类文件材料: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该审计项目审计过程中产生的信息等不属于前三类的其他文件材料。
第九条审计文件材料按审计项目立卷,不同审计项目不得合并立卷。
审计机关审计档案管理规定
审计机关审计档案管理规定
一、总则
为规范审计档案的保存、管理,保证审计档案的完整清晰,依据《审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定义
审计档案是审计机关审计活动中产生的作为证明审计结果的资料的总称,包括审计成果文件、审计资料以及其他与审计有关的资料。
三、审计档案保存
1、审计机关应根据审计内容、审计时间长度以及审计重要性等制定审计档案保存标准;
2、审计档案应当分类存放,归档保管,作好相应备份;
3、审计档案应当作好完整性记载,并记录档案被查阅和移交情况;
四、审计档案安全
1、审计档案遭受外部非法侵入时,应当及时予以应对;
2、审计档案应当施加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外泄;
3、审计档案不得由审计机关人员私自处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把握和防范审计档案的真确性;
五、审计档案销毁
1、视审计档案内容属性,审计机关应制定销毁标准和工作机制;
2、审计档案必须按照规定销毁标准对审计档案进行安全销毁;
3、审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及时统一记录销毁结果;
六、审计档案转移
审计档案的转移、归档由各审计机关统一安排,经记录后交接使用。
七、违规
审计档案违反本规定,造成损失,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八、责任
按照本规定,各审计机关各部门负责落实审计档案管理和保存责任,共同保障审计档案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九、法律
本规定所涉及的问题,未尽事宜,依据《审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审计档案管理制度
审计档案管理制度
I、贯彻执行国家档案工作法律、法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审计档案资料的整理、保管、利用工作。
2、按照档案集中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审计档案室负责全院基建维修、设备采购、审计过程中形成的文书等的管理工作,以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有利于开发利用.任何部门、科室或个人不得私自保存审计档案.
3、审计人员负责对审计文件材料进行编目和装订,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立卷、归档工作;
①.基建档案在工程(或项目)完成慢工验收后,两个月内完成立卷后归档.
②、设备采购档案在履行合同完成立卷后归档.
③、审计档案在完成审计报告,经领导]上隹,完成立卷后归档.
4、实t亍科学管理.档案放省整齐合理,档案排列整齐美观、条理系统,编号科学规范、查找方便.
5、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确保审计档案的安全、完整.
6、审计档案借阅,仅限在审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以外的单位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查阅审计档案或者要求出具审计档案证明的,须经院长批准。
7、加强审计档案信息化管理,积极开展审计档案的利用工作。
8、归档的审计文件材料必须字迹工整、格式统一、页面清晰、签字手续完备,一律使用破素等水笔填写.
9、严格执行档案的安全.保密制度.做好"七防"(即防火、防盗、防高温、防光、防尘、防潮、防虫鼠).
10、根据档案保管期限,定期对档案进行鉴定,对于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列清册,经分管院长审批后,定点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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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关区审计局审计档案工作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审计档案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更好地为审计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审计机关审计档案工作的准则》(审计署第3号令)、《兰州市审计局审计档案卷内文件材料排列顺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审计档案,是指在项目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以纸质、磁质、光盘和其他介质形式存在的历史记录。
审计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审计档案工作,是指建立审计档案并进行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编研、统计、鉴定和移交的活动。
第四条审计档案工作由分管法制工作的局领导负责,办公室具体管理,同时接受上级审计机关和城关区档案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办公室和档案工作人员的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档案工作法律、法规,拟定审计档案工作规章制度;(二)对审计文件材料的立卷和归档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审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编研和统计工作;(四)定期对库存审计档案进行鉴定,将保管三年以上的审计档案移交区档案馆保管;(五)开展审计档案工作的检查、总结、培训、研究等活动。
第六条审计档案的建立实行审计组负责制。
第七条应归入项目审计档案的文件材料是:(一)立项性文件材料,如审计通知书、审计实施方案;(二)证明性文件材料,如审计证据(含承诺书)、审计工作底稿;(三)结论性文件材料,如审计报告、审定审计报告的会议纪要、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复核意见书、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审计处罚决定书、审计听证告知书、审计文书送达回证;(四)其他备查文件材料。
第八条审计文件材料按审计项目立案,一个审计项目可立一个卷或者若干卷,不得将几个审计项目合并立为一个卷。
第九条审计案卷内文件材料按结论性文件材料、证明性文件材料、立项性文件材料、其他备查文件材料四个单元进行排列。
(一)结论性文件材料,应用逆审计程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进行排列。
1、通报或公布审计结果的文件材料,通过下列形式公布的审计结果,如:(1)广播、电视;(2)报纸、杂志等出版物;(3)互联网;(4)新闻发布会;(5)公报、公告;(6)其他形式。
2、审计工作报告或审计结果报告(离任审计项目)、综合审计报告,以及上级机关、有关领导对上述报告的批示;3、审计决定书及送达回证;4、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处罚的情况报告及缴款、罚款、没收款通知书及缴款复印件;5、协助执行审计决定通知书;6、强制执行通知书;7、采取审计行政强制措施的文件,如(1)暂停拨付款项通知书;(2)暂停使用款项通知书;(3)解除暂停拨付款项通知书;(4)解除暂停使用款项通知书;(5)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书。
8、审计建议书及送达回证;9、移送处理书及送达回证;10、审计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11、审计报告书及送达回证与被审计单位或个人采纳审计报告情况的文件材料;(1)审计业务部门审计项目复核意见书;(2)法规科审计项目审理意见书;12、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带文头格式)(1)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带文头格式),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复件,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组审计报告的意见(表格式);(2)审计组讨论审计报告会议记录;(表格式)(3)审计组与审计单位交换意见会(见面会)记录;(表格式)13、审计业务会记录;(表格式)14、举行审计听证会的文件材料,如:(1)审计听证报告、审计听证笔录;(2)审计听证会裁定书或不予审计听证裁定书及送达回证;(3)审计听证申请书;(4)审计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5)审计听证会通知书及送达回证。
(二)证明性文件材料(按与审计方案所列审计事项或者会计报表科目对应的顺序排列)1、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目录;(表格式)2、被审计人述职报告及说明;(离任审计)3、承诺书(被审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主管人员就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和其他相关情况作出的承诺),后附资料交接清单、金融机构开立账户情况调查表;(1)承诺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单位);(2)承诺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被审计人);4、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调查了解记录(表格式)、审计取证单(表格式)、审计证据(含审计过程中对某具体事项的承诺书;审计工作底稿时间按审计时间填写。
5、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6、先行登记保存书;7、暂时封存账册资料通知书;8、审计事实认定书、调查记录。
(三)立项性文件材料(按文件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进行排列)1、上级机关及有关部门的指令性文件或授权审计通知书;2、与审计项目有关的举报材料及领导批示;3、审计实施(调整)方案讨论会议记录;(表格式)4、审计调整方案;(表格式)5、审计工作方案(复印件)、审计实施方案、及调整审计实施方案的有关材料;6、审计通知书及送回证;7、如:(审计决定书、审计报告书、审计通知书)及送达文书等在同一张表格内的送达回证。
(四)其他备查文件材料,按文件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进行排列。
不能列入前三个单元但与审计项目有关的、具有查考价值的有关材料。
第十条审计案卷内的每份或者每组文件之间的排列规则是:(一)正件在前,附件在后;(二)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三)批复在前,请示在后;(四)批示在前,报告在后;(五)重要文件在前,次要文件在后;(六)汇总性文件在前,基础性文件在后。
第十一条审计组组长为立卷责任人,应当及时收集审计项目的文件材料;审计终结后,立卷责任人对审计项目形成的全部文件材料按立卷方法和规则进行归类整理,经档案工作人员检查后,由档案工作人员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编目装订。
第十二条为了便于查找和利用,审计复议案件归档情况在被复议的审计项目案卷备考中加以说明。
第十三条审计组在不需出具审计决定情况下,应在法规审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签发、登记、打印、发送、归档等工作;审计组在需出具审计决定情况下,应在局务会议审定6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签发、登记、打印、发送、归档等工作。
遇特殊情况需延长的,须报经分管局长批准。
第十四条根据审计项目案卷的保存价值确定保管期限。
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一般分为30年(长期)、10年(短期)。
审计档案保管期限表:1.财政收支审计项目(1)本级预算执行审计(永久)(2)本级各部门各街道决算审计(永久)(3)本级各部门各街道预算执行情况审计(长期)(4)本级各部门各街道其他财政收支审计(长期)(5)其他需要永久保存的案卷(永久)2.金融机构审计项目(1)接受经授权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审计(永久)(2)对国有金融机构的审计(长期)(3)其他需要永久保存的案卷(永久)3.事业单位审计项目(1)对事业单位财务收支的全面审计(长期)(2)对事业单位财务收支的专项审计(短期)(3)其他需要永久保存的案卷(永久)4.国有企业审计项目(1)对国家控股或占主导地位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审计(长期)(2)对重要国有企业的定期审计(长期)(3)对国有企业财务收支的专项审计(短期)(4)其他需要永久保存的案卷(永久)5.政府投资审计项目(1)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审计(永久)(2)地方重点建设项目的审计(永久)(3)一般性建设项目的审计(长期)(4)其他需要永久保存的案卷(永久)6.社会基金、资金审计项目(1)全国性社会基金、资金审计(长期)(2)地方性社会基金、资金审计(长期)(3)其他需要永久保存的案卷(永久)7.国外援贷项目审计(1)对外公证性审计(永久)(2)内部监督性审计(长期)(3)其他需要永久保存的案卷(永久)8.专题调查审计项目(1)本级政府确定的审计调查(长期)(2)上级审计机关部署的审计调查(长期)(3)本级审计机关确定的审计调查(长期)(4)其他需要永久保存的案卷(永久)9.经济案件审计项目(1)乡、科级人员或二十万元以上案件的审计(永久)(2)乡、科级以下人员或十万元以上案件的审计(永久)(3)其他案件的审计(长期)(4)其他需要永久保存的案卷(永久)10.经济责任审计项目(1)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方代表的经济责任审计(永久)(2)国有企业法人经济责任审计(长期)(3)行政单位党政领导人经济责任审计(长期)(4)事业组织法人经济责任审计(长期)(5)其他需要永久保存的案卷(永久)第十五条审计档案在划定保管期限的基础上,应当采用“年度-组织机构-保管期限-审计类别”的方法排列和编目。
审计案卷排列方法应当统一,前后保持一致,不可任意变动。
第十六条审计档案的密级及其保密期限,按卷内文件的最高密级及其保密期限确定,由档案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作出标识。
第十七条借阅审计档案,仅限定在内部。
借阅时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在档案管理人员处办理借阅手续,一般不应超过三个月,如超过需重新办理借阅手续。
外单位原则上不得调阅审计档案,遇有特殊情况需要调阅审计档案或者要求出具审计档案证明的,须经局长批准。
第十八条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对审计档案收进、移出、保管、利用等情况进行统计与分析,并按规定向上一级审计机关和区档案局报送审计档案工作基本情况统计表。
第十九条对损毁、丢失、涂改、伪造、出卖、转卖、擅自提供审计档案者或者因玩忽职守造成审计档案损失的档案工作人员,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专项审计调查档案比照项目审计档案立卷归档。
电子审计档案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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