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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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检察权与当事人处分权的关系问题研究

民事检察权与当事人处分权的关系问题研究

民事检察权与当事人处分权的关系问题研究摘要:民事检察监督在性质上是对公权力的监督,是民事检察权对审判权的监督。

然而,由于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具有对自身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处分权,而审判权直接处分的是当事人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所以检察机关在对审判权进行监督的同时,将不可避免地与当事人处分权发生接触,在现实中民事检察权与当事人处分权在某些情形下呈现出摩擦甚至冲突的状态,这亦引发了公权干涉私权、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存废的争论。

如何正确理解并理顺民事检察权与当事人处分权——这一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对于民事检察监督模式适应审判方式的变革、促进民事检察监督工作的科学发展意义重大。

关键词:民事检察权;当事人处分权;程序价值;处分原则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11-00-01一、民事检察权与当事人处分权概述民事检察权是指检察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对民事法律的实施所进行的法律监督权。

民事检察监督在性质上是对民事审判权这一公权力的监督,监督对象是违法行为和生效的错误裁判,监督的法定方式是抗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

二、民事检察权与当事人处分权的关系问题研究(一)应然层面的关系——和谐1、民事检察监督的最终目的决定了二者关系的和谐。

民事检察监督的最终目的是为了维护司法公正、司法权威和法制统一。

目前,民事检察监督的目的主要是通过抗诉的方式以个案的纠错来实现的,所以民事检察权必然介入到民事诉讼,但是检察机关并不是一方当事人的利益代表,而是中立的,民事检察权能够保障审判权的公正行使,同时保障当事人平等地享有和行使诉讼权利,所以抗诉的结果并非破坏当事人的平等地位,而是恢复了司法的公正,保护了当事人的处分权。

2、民事检察权的程序性本质奠定二者关系和谐的基调。

检察权本质上是一种程序性权力,即检察权只有做出某些程序性的决定、引起一定程序的权利,而没有任何行政决定权和审判裁决权。

法院调解中当事人处分权是怎样的

法院调解中当事人处分权是怎样的

法院调解中当事⼈处分权是怎样的对于双⽅当事⼈的民事纠纷,是可以向⼈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

在民事诉讼程序中,⼈民法院对于双⽅当事⼈的利益冲突,除了审判以外,还是可以进⾏调解的。

那么,法院调解中当事⼈处分权是怎样的呢?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法院调解中当事⼈处分权我国2012年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当事⼈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根据这⼀规定,民事诉讼当事⼈的处分权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能够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的意志,⾃由决定是否⾏使以及如何⾏使⾃⼰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的⾃由。

民事诉讼处分权是民事诉讼当事⼈的⼀项基本权利,它是当事⼈通过民事诉讼维护⾃⼰合法权利的基础与前提。

从其权利性质⽽⾔,集中反映为以下两个⽅⾯:1.民事诉讼处分权是⼀种⾃由权依据民事诉讼处分权,当事⼈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照⾃⼰的⾃由意志⽀配⾃⼰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

当事⼈能够决定诉讼的开始、诉讼请求的内容和范围以及诉讼的终结。

⽐如诉讼的开始由当事⼈决定,法院原则上受当事⼈处分⾏为的约束,不能依职权开始诉讼程序等等。

在当事⼈有权⾃由处分的领域内,不允许公权⼒⼲预。

处分权的这种⾃由性是由民事诉讼当事⼈是发⽣民事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这⼀背景决定的。

民事诉讼处分权是民事法律关系“意思⾃治”原则在程序领域中的集中体现与延伸。

所以当事⼈同样有权在民事诉讼进程中表达其个⼈意志,⾃由⽀配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2.民事诉讼处分权是⼀种⽀配权⽀配权表现为掌握与控制,能够按照⾃⼰的意愿去处理与控制的⾃由。

民事诉讼处分权赋予当事⼈去⽀配各项民事诉讼权利。

从某种意义上说,处分权有别于⼀般的权利,它是⼀种当事⼈按照⾃⼰个⼈意愿去掌握处理⾃⼰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权⼒”。

⽽这种“权⼒”正是基于处分权的⽀配性⽽来的。

民事纠纷发⽣后,是否以诉讼的⽅式解决,取决于当事⼈对起诉权的⽀配;诉讼过程中,是否终⽌诉讼,受到原告是否⾏使撤诉权的影响。

民事诉讼处分权有什么内容?

民事诉讼处分权有什么内容?

民事诉讼处分权有什么内容?民事诉讼处分权是民事诉讼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行使该权利的时候必须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下进行,该权利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

活在当下,人与人之间相处难免会产生摩擦,当双方无法协商解决的事情可以申请民事诉讼。

那么大家知道什么是民事诉讼处分权吗?其实所谓的处分权是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享有的民事诉讼权利。

当事人在行使该权利时,必须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

那么▲民事诉讼处分权有什么内容,具体可以参考下文。

▲民事诉讼法中的处分权是什么?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在诉讼进行中,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有权处置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

当事人能够处分自己的各种权利,是社会主义民主在民事诉讼中的体现。

但是,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处分,否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有权干预,这是社会主义法制在民事诉讼中的体现。

当事人处分自己民事实体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必须是自己真实意志的表现,是自己自愿的。

违反当事人真实意志的处分行为,是无效的。

处分原则作为民事诉讼法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贯穿在民事诉讼的全过程。

主要表现在:诉讼程序的发生,需要当事人的起诉;诉讼程序的进行,需要当事人的推动;第二审程序的开始,和当事人行使处分权有关;执行程序是否需要,也由当事人决定。

实行处分原则,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和民事诉讼权利,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

实行处分原则,有利于达成调解协议。

实行处分原则,可以加强审判人员的责任心,有利于提高办案质量。

▲民事诉讼处分权的属性分析从解决纠纷角度上说,处分权是指在民事程序中当事人依据正义原则和法律规定所享有的、决定是否行使以及如何行使权利并具有约束力的利益和自由。

由此推之,作为民事诉讼处分原则核心的处分权,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的决定是否行使以及如何行使诉讼权利的具有约束力的利益和自由。

1、处分权是当事人依据正义原则和法律规定所享有的实有权利。

司法《民事诉讼》知识点:民诉的基本原则

司法《民事诉讼》知识点:民诉的基本原则

司法《民事诉讼》知识点:民诉的基本原则司法《民事诉讼》知识点:民诉的基本原则民事诉讼,是指民事争议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裁判民事争议的程序和制度。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收集的司法《民事诉讼》知识点:民诉的基本原则,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一、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概述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在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中,或者在重要的诉讼阶段,起指导作用的准则。

它体现民事诉讼的精神实质,为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和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指明了方向,概括地提出了要求,因此对民事诉讼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以我国宪法为根据,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情况出发,按照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要求,结合民事诉讼法的特点而确定的。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诉讼活动本质和规律以及立法者所奉行的诉讼政策的集中体现。

民事诉讼法第一章规定了一系列基本原则,法学界通常将这些原则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根据宪法原则,参照人民法院组织法有关规定制定的基本原则,这类基本原则的特点是它不仅适用于民事诉讼,而且也适用于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正因为如此,这些原则就成为宪法、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共有原则,简称共有原则。

共有原则在民事诉讼法典中之所以要做规定,是因为其内容对于民事诉讼来说。

在适用上有其特殊要求。

第二类是根据民事诉讼的特殊要求制定的基本原则,反映了民事诉讼的特殊规律性,因此是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简称特有原则。

下面分别对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加以阐述。

二、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法律规定的上述原则,可以概括为当事人平等原则,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完全平等。

诉讼地位平等,也就是诉讼权利和义务平等。

什么是依法处分原则?

什么是依法处分原则?

什么是依法处分原则
依法处分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民事实体权利的处分,往往是通过民事诉讼权利来实现的,如原告想放弃正在进行诉讼的民事权利,就得通过撤诉来实现。

在民事诉讼中,只有当事人才享有处分权,诉讼代理人能否代理当事人行使处分,则要视其代理权限的大小。

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或者发生争执时,是否通过民事诉讼加以解决,由当事人自己决定,诉讼程序开始后,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反驳诉讼请求,并有权提起反诉。

双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还可以进行和解,请求人民法院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一审程序结束后,二审程序是否发生,取决于当事人是否行使上诉权。

当事人依法提出了上诉,便引起第二审程序,若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未上诉,一审的法律文书便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若当事人不提出执行申请,除法律另有特别规定外,人民法院一般不得主动开始执行程序。

由此可见,民事诉讼程序的发展取决于当事人的处分。

但是,当事人的处分行为不能违背我国法律和政策的规定,不能侵犯国家、集体、社会或者他人的合法民事权益。

当事人的处分行为必须同人民法院的干预结合起来,才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的每一项处分行为,都必须经过人民法院的审查,接受人民法院的监督,经人民法院准许后,当事人的处分行为才发生法律效力。

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权行使的具体问题有哪些

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权行使的具体问题有哪些

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权行使的具体问题有哪些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权的行使的具体问题(1)当事人以规避法律为目的,消极行使处分权,损害了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利益民事诉讼处分权是一种自由权,当事人可以按照自己的自由意志,决定是否行使以及如何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这便容易导致当事人为维护自己利益,规避法律对自己行为的规制,消极行使自己的部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从而损害到了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

这是由于当事人的自利性带来的处分权行使的局限性,例如:本诉中的原告已经确认意识到诉争的财产有损毁、消失的可能,但是因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参与,所以本诉原告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财产保全,而导致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对该财产的占有受到影响,损害其利益。

在传统观念中,权利是一种自由,权利人可以行使,同样也可以放弃。

但是由于民事诉讼处分权的特殊性,它直接关系到了民事主体实体利益的最终归属。

有时候怠于行使处分权会影响到诉讼的正义运行,导致真正权利人利益的极大损失。

(2)处分权行使的无限扩张我国新民事诉讼法第13条第2款明确规定了当事人行使民事诉讼处分权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这说明了处分权不是绝对的自由,它的行使方式、范围等都要受到法律的限制,且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

但是在实际司法实践中,却出现了当事人对处分权行使的无限扩张,擅自处分不属于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例如:在实际诉讼中,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又以自己的“起诉权”就同一案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就调解书的内容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等。

这些将处分权行使对象无限扩张的行为都是超越“法律规定的范围”行使处分权的行为,这些处分行为都是无效的,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与保障。

(3)处分权行使的无序性法律的存在是为了规范社会生活,维护公民利益。

其中规范是手段,而维护利益是目的。

法律通过设定权利与义务,明确公民各自的利益范围,确定权利行使的边界来维护法律行使的秩序,从而体现其规范性。

论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权的完善

论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权的完善

的意见》 3 条规定: 第 1 “ 诉前财产保全, 由当事人 向财产所在地法院申
自己的民事权利和 乖 悭 处分, 程序的启动要反映当事人的意
产 、 叔 自由权的公法 , 规定了公民 ^ 身权、 则产权、 民主叔 利等实体『权 生
利, 以维护和发展人的尊严、 权利及自由。 对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 处分权的保障燃 奠定了法律依据。 宪法第 16 2 条规定: 民法院 “ 人
正有效地解决这 些纠纷便 成为民事诉讼 法学者的重要课题 。因此, 与社会主义 市场 经济紧密相 关的法律程序 , 尤其是 民 事程序就显得尤为重要 笔者选择 民事诉讼 当事人处分权为 突破 口, 图为民事诉讼 当事人 处分权 的保 障提供 制度 上 试 的依据。本文探 讨 了我 国民事诉讼 当事人处分权 中存 在的诸多 问题 , 最后从 民事诉讼 当事人 处分权 完善 的理念 更新 和
论 国 事 讼 事 处 权 完 我 民 诉 当 人 分 的
● 胡 玉 荣
( 呼和浩特 民族学院 政法 系, 内蒙古 呼和 浩特 0 0 5 ) 1 0 1


要: 随着我 国社会主 义市场 经济的不断发展 , 纠纷也必将呈现 出丰 富 多彩 的形态 , 谋求一 个合理 与正 当的程 序 以公
合法的私有财产不 受信 巳”宪法第 3 条 : 。, 3 “ 国家尊重和保障 ^ 。, 权 ”宪
味着一定程度 E 反映了当事人处分权的状况, 尊重当事 ^ 处分权的行
使并为其在立法上提供了保障。民事诉讼法第 9 条规定“ 自愿合法调 角, 翠, ’ 这样当事 ^ 的自 愿是启动调解程序的必要条件, 从而 酗 讼中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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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原则的含义和内容

处分原则的含义和内容

处分原则的含义和内容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是有很多规定的,从案件的起诉、⽴案、审理都需要遵守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民事诉讼的当事⼈是有⼀定权利的,那么处分原则的含义和内容有什么?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处分原则有什么含义和内容
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原则,是指当事⼈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由⽀配⾃⼰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这⼀原则包括以下具体内容:
其⼀,处分权的享有者只限于民事诉讼当事⼈,其他诉讼参与⼈不享有处分权;
其⼆,当事⼈⾏使处分权的对象包括处分⾃⼰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七条 ⽆诉讼⾏为能⼒⼈由他的监护⼈作为法定代理⼈代为诉讼。

法定代理⼈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民法院指定其中⼀⼈代为诉讼。

第五⼗⼋条 当事⼈、法定代理⼈可以委托⼀⾄⼆⼈作为诉讼代理⼈。

下列⼈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作者;
(⼆)当事⼈的近亲属或者⼯作⼈员;
(三)当事⼈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处分原则有什么含义和内容”问题进⾏的解答,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原则,是指当事⼈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由⽀配⾃⼰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读者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民诉提纲

民诉提纲

当事人平等原则: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平等地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内容:1.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平等2.人民法院应平等地保障当事人刑事诉讼权利。

法理依据:1.当事人平等原则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性原则在民事诉讼法领域的具体体现。

2.当事人平等原则是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

3.当事人平等原则是民事实体法平等原则在民事纠纷解决领域的必然延伸。

处分原则: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支配和处置自己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原则。

内容:1.处分权的主体是当事人。

2.处分权的对象是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3.处分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

4.处分权的行使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处分权与审判权的关系1.处分权制约审判权2.审判权监督处分权3.审判权应保障处分权的行使合议制度:指由三名以上的审判人员组成审判集体,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

合议制度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审判组织的基本形式。

合议庭的组成:(一)第一审合议庭的组成1.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

2.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在特别程序中,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和重大、疑难的非讼案件时,必须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二)第二审合议庭的组成人民法院审判第二审民事案件,必须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而不能吸收陪审员参加。

(三)重审、再审案件合议庭的组成1.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2.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的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的活动规则:1.各项审判活动原则上应当由合议庭集体进行。

2.合议庭的审判活动由审判长主持。

**合议庭评议案件应当在庭审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

合议庭与审判委员会、院长、庭长的关系对于下列民事案件,合议庭应当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1.疑难、复杂、重大或者新类型的案件,合议庭认为有必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2.合议庭在适用法律方面有重大意见分歧的;3.合议庭认为需要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案件,或者本院审判委员会确定的应当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

民事诉讼原则之处分原则

民事诉讼原则之处分原则

二、处分原则的内容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处分原则有以下几个方面的 内容构成: (一)处分权的主体是当事人 享有处分权的主体只限于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不 享有处分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也不享有处分权,但在 一定条件下可以经当事人授权代替当事人实施处分行 为。 (二)处分权的对象是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包括积极处分和消极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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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机械公司与乙加工公司签订一份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因甲机械公司供应的机械存 在严重质量问题,致使乙加工公司遭受原材料损失10万元,双方就该损失赔偿问题 发生争议。此时,当事人可以基于其处分权而引起并推动诉讼程序的进行,具体体 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是否起诉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乙加工公司自行决定。当然,乙公司的 起诉行为需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起诉条件的规定,否则,人民法院将行使 审判权裁定不予受理。 第二,诉讼程序开始后,原告乙加工公司如何提出诉讼请求、是否变更、放弃 诉讼请求以及被告甲机械公司是否承认或者反驳原告乙加工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以 及是否提出反诉,由当事人自行决定。当然,双方当事人行使上述权利需在法定期 间内并且征得人民法院的许可。 第三,对该争议案件是否进行调解,是否以调解的方式予以解决由双方当事人 决定。当然,双方经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需经法院审查是否合法。 第四,对于调解不成或者没有经过调解的争议案件,一审法院经过审理作出判 决后,是否上诉引起二审程序由当事人自行决定。 第五,法院依法作出的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认为该生 效法律文书确有错误,则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此外,还可以向检 察院、人大等机构申诉。 第六,假如法院判决责令甲机械公司赔偿给乙加工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10万元, 该法律文书生效后,如果甲机械公司拒绝支付,是否通过法院强制执行由当事人自 行决定。 第七,在执行程序中,究竟是由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实现乙加工公司的实 体权利,还是双方当事人通过执行和解行为实现乙公司的实体权利,可以由当事人 再行处分。当然,双方当事人所达成的和解协议需经法院的认可。

民事诉讼中处分原则的体现与限制

民事诉讼中处分原则的体现与限制

民事诉讼中处分原则的体现与限制一、处分权原则的含义分析处分原则是民事诉讼法中一项极为重要的特有的基本原则。

当今世界各国,无论是采取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英美法系国家,还是采取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大陆法系国家都将当事人处分权确立为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原则。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也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处分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决定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

处分原则的核心内容是处分权,即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权依法根据自己的意志,决定是否行使以及如何行使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具有约束力的利益和自由。

其含义包括:其一,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首先,享有处分权的主体是当事人。

当事人是与案件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诉讼的过程和结果一般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程序利益和实体利益,只有当事人才是处分权的享有者;其次,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处分民事权利一般是通过处分诉讼权利来实现的,即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如果要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就需要通过处分诉讼权利来实现。

其二,当事人的处分行为应依法进行,即处分权是相对的、有限的。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处分原则,不是当事人绝对的自由处分。

当事人行使处分权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当事人的处分行为超过了法律的规定,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其处分就是无效的。

正如孟德斯鸠所说:“自由是做法律所民事诉讼活动中,两者具有密不可分的共生关系。

整个诉讼程序包括这样几个阶段(那么我们从整个民事诉讼程序来复习了解一下民事诉讼中处分原则的体现与限制)1财产保全程序:《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对可能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做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民诉中处分原则的体现与限制

民诉中处分原则的体现与限制

二、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原则从我国现行立法及司法实践来看,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原则,或者说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处分权主要涉及以下内容:(一)当事人对启动一审程序、二审程序的完全决定权虽然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并没有以法律条文明确规定当事人对启动一审程序、二审程序有完全决定权,但是从《民事诉讼法》在司法实践活动中的具体适用来看,当事人对一审程序、二审程序的启动有绝对性的决定权,这主要表现在:(1)我国民事诉讼奉行“不告不理”原则,即原告不主动起诉的,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提起一审程序。

(2)《民事诉讼法》第14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当事人对是否维持已启动之审判程序的相对决定权《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第1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由以上规定观之,当事人对是否维持已启动之审判程序的决定权是相对的,而非绝对的,因为权利行使能否达到目的是要受法院限制的。

(三)当事人对救济方式、范围以及程度有一定的决定权《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事实和理由”是当事人之诉讼主张得以成立并最终实现当事人之实体权益的基础,而诉讼主张作为当事人请求法院对自身之合法权益给予司法保护的根据,它必然要包含着明确的救济方式、范围以及程度,因为这些问题都与当事人参与民事诉讼的根本目的以及该目的的实现程度息息相关。

但是从司法实践来看,法院必须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当事人的诉讼主张进行审查、认定,而且在某些情况下,基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需要,法院既有可能只对当事人诉讼主张的一部分作出认定,也有可能在当事人诉讼主张范围之外作出认定,从而导致当事人诉讼主张并不必然得到法院认可并对法院之审判活动产生约束力情况的发生。

民诉期末复习要点

民诉期末复习要点

民诉复习要点一、名词解释1、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法院、检察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必须公正、诚实和善意地行使权利与实施民事诉讼行为。

2、处分原则: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支配和处置自己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原则。

3、检察监督原则:检察院对于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和执行权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的监督。

4、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合一确定的诉讼。

5、普通共同诉讼: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的诉讼。

6、管辖恒定:原告起诉时,受诉法院依法享有案件管辖权的,即便此后确定管辖的事实发生变化,也不影响受诉法院对该案所享有的管辖权。

7、民诉法基本原则:在民事诉讼的全过程或者在民事诉讼的重要阶段起指导作用的行为准则。

8、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的基本操作规程。

9、民事诉讼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物质材料或信息,即用于证明民事案件客观情况的事实。

10、证明责任:案件审理终结时若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状态,由提出事实主张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责任。

11、公益诉讼:对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由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或组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

12、案外人异议:在执行程序中,案外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执行法院提出的对有关执行标的实体法律关系进行审理与裁判,以纠正执行错误的请求。

13、公示催告程序:法院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将申请的票据以公示的方式,催告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在指定期间内申报权利,如逾期无人申报,则作出除权判决,宣告票据失权的一种非讼程序。

14、特别程序中确认调解协议: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共同申请,依法对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并确认其法律效力的案件。

15、执行回转:在执行过程中或结束后,由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依法撤销或者变更,执行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执行措施,强制取得财产的当事人返还财产的一种执行制度。

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权

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权

浅议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权中图分类号:d915文献标识:a文章编号:1009-4202(2012)04-000-01提要本文从当事人处分权的基础理论出发,对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的现状进行了分析,并针对其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权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权一、当事人处分权概述(一)当事人处分权基础理论分析“处分权主义毕竟来自私法自治原理”。

可处分性是民事权利的特征,是实行私权自治原则的必然结果,也是民事诉讼法必须设定处分原则的根本原因。

民事诉讼主要是用于解决因私权关系而产生的纠纷。

“私权自治”体现在民事诉讼中,是否提起诉讼、申请回避、请求和解等皆由当事人自己作出决定,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处分实际上是民事权利可处分性在民事诉讼中的必然延伸。

(二)当事人处分权的概念民事诉讼处分权,是指由法律规定的,权利主体享有的对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自由支配处置的权利。

它包含两部分内容:第一,处分权是民事诉讼当事人在程序中享有的权利;第二,民事主体享有处分实体的权利和诉讼的权利。

在民事诉讼中,民事主体对实体权利的处分是通过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来实现的。

二、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权现状分析在《民事诉讼法》颁布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大量的司法解释,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权不断完善。

(一)处分权表现形式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处分权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民诉法赋予当事人多少诉讼权利,当事人就享有多少诉讼权利的处分权,两者的范围是相同的。

主要可以分为:1.程序启动权。

如起诉权、反诉权、上诉权、申请再审权、申请执行权、申请财产保全权等。

2.程序选择权。

如对诉讼与非诉程序的选择权;对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选择权;对书面审理或言词审理的选择权、对选择一审或二审程序的选择权等。

3.裁判对象确定权。

如确定一审、二审和再审过程中的审理对象和审理范围的权利,变更、承认或放弃诉讼请求的权利。

4.程序运作权。

如举证和质证的权利、申请复议权、申请调解权、和解权。

论当事人处分原则

论当事人处分原则

论当事人处分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此规定学理上被归纳为当事人处分原则。

当事人处分原则作为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被各国立法和司法所普遍确认和采用,以体现意思自治(自己决定)和程序(主体)自由的法律价值,确保程序公正得以实现,促进程序平等权的行使。

民事诉讼模式有当事人主义模式和职权主义模式之对立。

早期的民事诉讼法基于保护私法,维护私法秩序的民事诉讼目的,将经济上自由放任原则在法律上的体现——意思自治(私法自治)沿延到民事诉讼领域。

“一切诉讼程序任由当事人以自己的自由意志去决定,国家尽量尊重当事人的意志,只有十分必要的情况下才加以干预”。

①19世纪以后,由于西方国家日益加强对经济的干预,民事诉讼法中也日益渗入职权主义的干预因素,但始终未排除当事人作为诉讼主体应具有的自由权、平等权、获得公正裁判的权利,同时,当事人处分原则作为法官行使裁判权的中立性和公正性的制约因素,对立统一于民事诉讼过程的始终。

本文试图从较开阔的视野,探讨民事诉讼价值论、目的论、民事诉讼行为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诉讼模式和程序保障与当事人处分原则的关系,并分析在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解释的历史进程中当事人处分原则的扩张,提出修改现行《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若干建议,以期当事人处分原则能在民事诉讼中进一步得到体现和贯彻。

一民事诉讼价值论与当事人处分原则民事诉讼价值论问题涉及到民事诉讼法和民事实体法(私法)的关系和民事诉讼的独立存在价值问题。

从权利的救济角度上看,私权的保护经历了一个从自力救济到国家救济的历史过程,但即使在现代法治国家,合理性的自力救济仍未泯灭,民事诉讼只是在私权无法自力救济时,求助于国家强制力保障的制度安排。

因此,通说认为:实体法是内容和目的,诉讼法是形式和手段。

“程序法是作为实体法的保护法和辅助法而存在的,离开实体法,程序法并无独立的存在价值,不能独立地发挥功能和作用”。

民事诉讼处分权的扩张理论

民事诉讼处分权的扩张理论
第1 ( 2期 总第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4 ) 8期
No 1 e e a . 8 . 2 G n rf o N 4
哲理
P ls ph hi o y o
21 第 l 00年 2期
Ⅳ0. 2 2 0 1 01
民事诉 讼 处分 权 的扩 张理 论
柳 娟
( 广东商学院 国 民经济研究中心 广东 广州 5 02 ) 13 0
摘要 : 伴随社会主 义市场 经济 的发展 , 保障人权观念 日趋盛行 , 们对维护 自己权利 意识越 来越 重视 的情况下 , 人 法院这一 国家设立的公权力机构 , 也随之重视私权利与公权力之间的相辅相 成相 互制约 的微妙 关 系, 来越尊重私 越 权 利之 自我 处分的 自由, 于是 民事诉讼 处分权的扩张趋 势越 随之 越来越 明 朗化 了。本 文拟从 处分权之扩 张 因素 以 及其主要表现为诉讼契约的这种方式 , 来对 民事诉讼处分权的扩张理论进行初 步的探讨 。
( ) 序 自由主 义 的必 然 体 现 三 程
“ 私法 自治” 原则 是 民事实体法 的基本 价值 追求 和 精神实质。在民事活动 中, 私法 自治” 以让民事活动 “ 可 的当事人 能够 自由地支 配处分 自己的 民事 权利 。而 当 民事权 利 发 生 纠 纷 、 事 人 诉 诸 法 院 寻 求 解 决 的 时 候 , 当 当 事人 在 诉 讼 领 域 中对 民事 权 利 的处 分 就 不 是 “ 自治 ” 的, 而需要通过特定的诉讼 行为加 以实 现。张卫平教 授 认 为 :没有 当事人 对 自己诉讼权利的 自由支配 , “ 民事体 对 自己的实体权利也 就不能 实现 。 因此 , 种 “ ” 这 自由支 配” 精神就要求 诉讼 活动充分 尊重 当事人 的意愿 , 护 维 其在 民事诉讼 中的处分 权。这也 是处 分权 在诉讼 领域 的 自然延伸 , 并且 随着 这种 “ 自治 ” 念 的盛行 , 理 强调对 当事人处分权 的尊 重 , 当事 人诉 讼 主体地位 的尊重 , 对 意思 自治得以扩张 , 对于当事人处分其诉 讼权利 和实体 权利的范围也逐步扩展开来 , 由此 当事 人们之 间通过例 如诉讼契约等以合 意的方式 来对 自己的权利 进行处 分 的行为便时常可见 , 私权 自治理念促使 处分权范 围不断 的扩张。民事诉讼 当事人的主体地 位得到 承认 , 法官在 民诉讼 中也越来越充分 尊重 当事 人的意愿 , 可 以说 , 也 私 法 自治 理 念 的盛 行 是 处 分 权 扩 张 的 基 础 。

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处分权:人权保障的另一视角

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处分权:人权保障的另一视角

作 者简介 : 何文然(93 )女 , 14 一 , 湖北钒竹溪人 ,I 大 : { I =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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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普资讯

。但我国在理 论和实务 中对 处 分原 则含 义的认 识上
法律 禁止性规 定 , 就应视 为合法 。否 则 , 会给 当事 人行使 就
保障的内容。我国宪法第二章 中规定 了公 民的基 本权 利 , 叉
于 20 04年 3月 1 日, 宪法 修正 案中增加 了“ 4 在 国家 尊重 和 保障 人权” 条款 , 显示 出我 国维 护 人权 的 姿态 和 决心 的 这 有关 人权 的司法保 障问题 , 各国亦有丰硕 的研究成 果 。佩 依 笔者愚陋之 见 , 这些成果大 多是从刑 事 司法 程序上 谈人权保 障。因为刑事诉 讼 比民事诉 讼 和行政 诉 讼更直 接地 涉及
的体现, 意味着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的民事权利阳诉讼权
利有管 和处置 的 自由 . 并且通 过当事人处 分权 的行使约束 法院的审判行 为。因此 , 当扩 大 处分权 的内 容, 适 加强 对处 分权的保障 , 实际上就是 民事诉 讼对当事人 的人 权保障。本 文正是从 民事 诉讼处 分权的 角度探 讨 民中: 讼 中的 人权保 诉 障. 希望通过分析处分权的 含义 及其 与人权 以及 相关权利之
民事诉 讼 因而对 当事人的人权 保障理应 成为研究 的重 点。
而处分权是现代民事诉讼法律制度赋予当事人的~项重要
诉 讼权利 01 _ 。民事诉讼处分权与人 权有密切 联系 , 处分权 建立在人的 主体 性 基础之 上。人 的主 体性决 定了 当事人的 程序 主体地位 , 处分权作为人性 要求 和 当事人程 序主体地位

民事诉讼处分原则重述

民事诉讼处分原则重述
实际上,我国民事诉讼中对当事人处分权的限制
还体现在许多方面。
1.在民事诉讼的一些子程序甚至主程序的启动
方面,当事人的处分权受到很大的限制。在这些程序
中,法院可以在没有当事人申请的情况下就可以启
动。《民事诉讼法》第216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
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
提出的问题,并试图问答这些问题。
二、学界对处分原则的既存认识
在揭示问题之前,我们有必要呈示和梳理一下我
国民事诉讼法学界对处分原则的认识。依照民事诉
讼法学界通常的认识,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就是
在处理民事案件或经济纠纷案件过程中和在民事诉
讼的主要阶段上起着指导作用的准则。它对民事诉
讼法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并体现本法律的精神实
在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中,处分原则并没有充分或真
正发挥其作为原则的作用,在许多方面,由于对当事
人处分权的限制,实际上使处分原则一直处于“非原
则”或“半睡眠”状态。因此,我们势必追问:这些限制
是合理的吗?这样限制的根据能够成立吗?为什么
会提出这些限制呢?究竟应当如何来认识和理解民
事诉讼的处分原则才是正确的呢?这正是笔者本文
展开。《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
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人对处分原则的进一步阐释,主要包括以下几
点:1.只有当事人和类似当事人的人才能享有处分
权。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在诉讼中行使处分权,必
须通过自己的法定代理人才是有效的。委托代理人
只能在当事人特别授权的范围内代为行使当事人的
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实务中也得到了具体的体现,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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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物权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处分权民事诉讼处分原则是调整当事人与法院在民事诉讼程序中相互关系的准则。

其含义包括意思自治和权力制约,处分原则的核心是当事人享有的诉讼处分权。

处分权建立在人的主体性的基础之上,处分权作为人性要求和当事人程序主体地位的体现,意味着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有管理和处置的自由,并通过处分权的行使约束法院审判行为。

因此,适当扩大当事人处分权的范围,加强对处分权的保障,是民事诉讼程序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权保障的内在要求。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人权问题日益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

“促进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是联合国基本宗旨之一。

以宪法形式保护人权是现代民主和法治的一个重要标志,因而各国宪法一般都有关于人权保障的内容。

我国宪法第二章中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又于2004年3月14日,在宪法修正案中增加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条款,这显示出我国维护人权的姿态和决心。

有关人权的司法保障问题,各国亦有丰硕的研究成果。

但依笔者愚陋之见,这些成果大多是从刑事司法程序上谈人权保障。

因为刑事诉讼比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更直接地涉及生命权和自由权等基本权利,所以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特别是刑事被告人的人权保障问题倍受重视,而很少从民事诉讼角度关注人权保障问题,从当事人诉讼处分权的视角研究人权保障的成果更为鲜见。

笔者认为,人权是人所享有或应享有的各种权利的总和。

诉讼人权是人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它既包括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也应包含民事诉讼中的人权。

人权的维护和实现离不开实体法和程序法的保障。

在权利受到侵犯而无正当程序进行救济的情况下,即使有人权规定也徒有虚名。

如果不从解决纠纷的角度探讨当事人的人权保障,那么就不可能实现全面的人权保障。

因此,人权保障应该是现代民事诉讼活动追求的重要目标之一。

民事诉讼中的人权主体包括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其中当事人是民事诉讼的最基本、最重要的主体,没有当事人也就没有民事诉讼。

因而对当事人的人权保障理应成为研究的重点。

而处分权是现代民事诉讼法律制度赋予当事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

民事诉讼处分权与人权有密切联系,处分权建立在人的主体性基础之上。

人的主体性决定了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处分权作为人性要求和当事人程序主体地位的体现,意味着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有管理和处置的自由,并且通过当事人处分权的行使约束法院的审判行为。

因此,适当扩大处分权的内容,加强对处分权的保障,实际上就是民事诉讼对当事人的人权保障。

本文正是从民事诉讼处分权的角度探讨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希望通过分析处分权的含义及其与人权以及相关权利之间的关系,论证民事诉讼处分权的人性基础及其对人权保障的作用,并通过分析处分权的立法与实践,探讨民事司法改革的新思路,提出健全我国民事诉讼处分权的保障制度的设想,并试图以此扩展人权保障理论研究的新视野。

一、民事诉讼处分权内涵分析(一)走出对处分原则含义的认识误区现代各国民事诉讼法都有关于处分权内容的规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也规定了处分原则。

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其立法目的就在于从基本原则高度保护当事人的处分权,以防止法官权力滥用,保障程序的正当性。

但我国在理论和实务中对处分原则含义的认识上存在误区:其一,仅仅从实体法的角度出发,认为诉讼处分权只不过是实体权的延伸,忽视其程序性质。

实际上实行处分原则既是贯彻私法自治的体现,又是当事人程序主体性原则的必然要求。

其二,出于对“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机械理解,片面强调处分权与国家干预的紧密联系,造成国家的不当干预,限制了当事人的处分行为。

因此,研究处分权问题,应当超越人们既往的认识视野,明确当事人有权决定诉讼的开始、诉讼对象和诉讼终结,国家干预只是处分原则的一种补充。

其三,与上述认识相对应的另一倾向,认为处分权是当事人的绝对自由,不能有任何干涉和限制,否则即是对当事人人权的侵犯。

从而使某些滥用诉讼权利,损害他人权利的行为得不到有效制止。

其四,仅仅从权利角度解读处分原则,往往忽视处分权行使的效果,以致于使处分权丧失对法院审判权和当事人自身的约束力。

笔者认为,作为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处分原则应当是调整当事人与法院在民事诉讼程序中相互关系的准则。

其内涵至少应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意思自治,即当事人依法享有处分权,当事人的处分行为对民事诉讼进行有决定性作用。

也就是说,当事人有权决定诉讼的开始、诉讼请求的内容和范围以及诉讼的终结。

在当事人有权自由处分的领域内,不允许公权力干预。

二是权力制约,即当事人的处分行为对法院的审判行为具有约束作用。

比如诉讼的开始由当事人决定,法院原则上受当事人处分行为的约束,如不能依职权开始诉讼程序、法院对民事案件的审理受当事人请求内容和范围的限制等等,这表明处分权的行使必然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三是权利保障,即法院的任务不是在民事诉讼中限制当事人的处分权而应当尊重和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处分权。

由此可见,民事诉讼处分原则的核心是当事人的处分权。

民事诉讼处分权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照自己的意志安排和支配自己的民事权利、诉讼权利(包括诉讼资料),并产生相应法律效力的权利。

实际上也可以说处分权是当事人依法自由支配诉权和诉讼权利的“权力”,其行使应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既然如此,那么,只有对处分权进行深入研究,才是走出误区、正确认识和完善处分原则的关键,也是实现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人权保障的关键问题。

(二)民事诉讼处分权的属性分析从解决纠纷角度上说,处分权是指在民事程序中当事人依据正义原则和法律规定所享有的、决定是否行使以及如何行使权利并具有约束力的利益和自由。

由此推之,作为民事诉讼处分原则核心的处分权,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的决定是否行使以及如何行使诉讼权利的具有约束力的利益和自由。

1、处分权是当事人依据正义原则和法律规定所享有的实有权利。

一般来说,权利的获得是通过法律规定所赋予,是一种法定权利,实有权利。

但这种法律应是符合正义原则的。

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形下,应允许当事人以正义原则精神行使处分权。

同时,在诉讼中也应允许法官根据正义原则对此进行自由裁量。

所以,只要当事人的处分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就应视为合法。

否则,就会给当事人行使处分权带来精神限制。

当事人的处分权不受他人干涉,其处分行为对处于中立地位的法官具有约束力。

这种约束力主要体现为法院对民事案件的审理不应超出当事人的请求和确定的争议范围、判决应受当事人辩论约束等。

同时,处分行为对当事人自身行为也具有约束力,比如不能随意在程序进行中推翻自己已做出的陈述等。

2、民事诉讼处分权是程序权利。

从实体法的角度说,处分权本源于私法自治原则,在民事、经济领域,当事人享有充分的处分权。

从程序法角度上说,处分权是当事人在解决民事权利义务争议过程中的一种权利,首先表现为当事人有权选择非讼方式解决纠纷,比如仲裁、诉讼外调解等,也有权选择诉讼,在诉讼系属后仍有选择权。

由此可以说,民事实体处分权的确是民事诉讼处分权的本源之一,即处分权来源于民事实体法上的“私权自治”理念,诉讼处分权是民事实体处分权在诉讼程序中的一种反映。

但不能因此忽视诉讼处分权的程序性质。

民事诉讼中的处分行为不仅涉及实体利益,而且也涉及程序利益的取舍。

基于现代宪法理念和程序主体性原理,处分权与人权、诉权密切相关,因而仅仅从实体权利上理解处分权并不能全面说明民事诉讼处分权的内涵。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并且要通过处分诉讼权利来实现对实体权利的处分。

而实体权利的处分权如果已为民事法律所规定的话,即使进入国家权力视野的诉讼中,这种权利也依然存在。

但诉讼处分权一般在发生纠纷后才行使,并且必须通过诉讼程序才能行使。

同时,当事人处分涉及实体利益的诉讼权利本身在一定程度上就意味着对其实体权利的处分。

比如,当事人请求调解并在法院面前达成合意、当事人承认或者放弃诉讼请求等,都可能同时处分了实体权利。

所以说,诉讼中的处分权主要表现为对诉讼权利的处分。

当事人在诉讼中对实体权利的处分主要通过两种方式:一是直接与对方当事人发生联系,通过处分诉讼权利而实现对实体权利的处分。

二是通过向法院处分其程序权利,比如起诉、上诉、请求调解等。

当事人行使种种处分行为都是以最大限度地实现自身某种利益为目的。

3、处分权体现为一种自由权。

自由权是人权构成要素之一,处分权最能体现自由。

民事诉讼对人权的保障作用主要体现在通过行使诉权对公民的财产权、人身权、平等权、自由权的保护。

在民事诉讼中,一方面当事人有权决定如何处分争议的实体权利,从而保护自己的权益;另一方面,在一定范围内选择解决民事纠纷的途径、方式。

从这种意义上说,当事人处分权并非仅仅基于传统民法上的私法自治原则,更为重要的是根源于宪法中关于财产权及自由权的保障规定,实际上源于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如:平等权、自由权、人格权等等。

平等权是指人们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所处的同等地位和所享有的同等权利。

当事人基于程序主体地位而享有的处分权,意味着当事人双方的地位平等、平等地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平等地处分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当事人双方的人格尊严、独立自主都应平等地受到尊重。

在民事诉讼中,原告和被告双方享有的诉讼权利虽不尽相同,但基本是相似或相对应的,因而当事人能有平等机会同等地保护自己的权利,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人格平等、权利平等、机会平等。

“自由是人类对规律充分的认知,是对自身和其身处的社会的全面驾驭。

”“在法的领域内,表现为合理的个人与社会的双向的权利义务的配置。

自由在内涵上包含了两个方面的规定性:否定的方面在于,自由赋予个体以主体性,强调外在意志对自我的干涉,而在社会范围内,形成意志相互尊重基础上的普遍协调,使个体在社会生活中获得实体性,从而形成和谐的社会关系;……个人的自由要求人的自觉和自决,体现在法律领域就是人格独立和意思自治;社会的自由即社会的统一和集体意志的自由,在法律领域内表现为社会公共决策和公共权力的行使。

”西方一些学者把自由分解为两个方面:一是“消极自由”(Negative Liberty),指不受他人、国家、社会的干预、强制,即所谓“免于……的自由(be free from……);一是“积极自由”(positive Liberty),即“自己依赖自己,自己决定自己”,也就是“从事……的自由”(be free to do……)。

这两种含义的实质都是说,个人与社会、国家及他人的关系中,个人有选择和主张的权利。

在民事诉讼中,自由体现为当事人的主体性和意思自治。

即当事人享有处分权,在法定范围内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选择解决纠纷的方式,在解决纠纷的程序中可以依法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不受他人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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