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为概念辨析(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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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概念辨析

法律行为概念辨析

山东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JOURNA L OF SH ANDONG NOR M A L UNI VERSITY (Hum anities and S ocial S ciences ) 2008年第53卷第1期(总第216期)2008 V ol.53 N o.1(G eneral N o.216)法律行为概念辨析3席书旗(山东师范大学社会科学教育学院,山东济南,250014) 摘要: 法律行为作为德国民法中的一个人为概念,有对其进行阐释和体系化的价值。

但学界中关于法律行为的各种不同定义导致了这一概念的不确定性,使它无法完成作为一个认知工具解决法律问题的使命。

概念必须因生活需要而存在,法律行为的定义中既要包含其核心要素意思表示,又要充分重视这一概念的工具性价值,合理限定其属概念,即在定义中强调它的属概念为发生私法上效果的一种动态变化的行为,而不再作为一种法律事实予以强调。

关键词: 法律行为;概念;意思表示;探析中图分类号: 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5973(2008)01-0152-063收稿日期:2007-09-18作者简介:席书旗(1972— ),男,山东微山人,山东师范大学社会科学教育学院讲师。

一、法律行为概念的起源罗马帝国时期,商品经济有了长足的发展。

然而,尽管在《民法大全》中出现了“适法行为”这一与法律行为内容极其相似的术语,但由于受当时政治、经济、文化的影响,罗马法终归未能逾越其“身份法”的历史局限性。

罗马法对契约设有较为详尽的行为规则和效力规则,但它并未建立起对一切表意行为普遍适用的法律行为制度。

在罗马法取得巨大成就的基础上,伴随着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于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中确立了合同自由原则,该原则被称为“现代私法的核心”,为民法理论对意思表示行为之抽象提供了观念依据,可谓完成了法律行为制度从“身份到契约”转变的历史进程。

其后,1896年《德国民法典》问世,它共用了59个有内在联系的条文规定了法律行为制度,它以高度的学理性与技术性著称于世,被誉为19世纪德国法律科学之集成。

民法基本概念大全

民法基本概念大全

民法基本概念大全
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民法既包括形式上的民法(即民法典),也包括单行的民事法律和其他法律、法规中的民事法律规范。

民法的基本概念包括但不限于:
1.民事主体: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
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2.民事权利: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包括
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3.民事义务: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应当履行的义务。

4.民事法律行为:指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或终止
民事法律关系的合法行为。

5.代理:指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或法律规定,以被代理
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6.民事责任:指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
任,包括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等。

7.时效: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一定时间后即发生一定法律后
果的法律制度。

以上是民法的基本概念,了解这些概念有助于更好地理解民法的具体规定和实践应用。

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一)·比较辨析

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一)·比较辨析

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一)·比较辨析·论述第一章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5.■■【论述】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点。

2013.102009.1答:■【名词解释】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审理、调解、判决、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与调解、仲裁这些诉讼外的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相比,民事诉讼有如下特征:(1)民事诉讼具有公权性。

民事诉讼是以司法方式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是由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争议。

它既不同于群众自治组织性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也不同于由民间性质的仲裁委员会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

(2)民事诉讼具有强制性。

强制性是公权力的重要属性。

民事诉讼的强制性既表现在案件的受理和审理上,又反映在裁判的执行上。

调解、仲裁均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只要有一方不愿意选择上述方式解决争议,调解、仲裁就无从进行。

民事诉讼则不同,只要原告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无论被告是否愿意,诉讼均会发生,被告将被强制性地带入诉讼程序。

即使被告执意不参加诉讼,法院也可以作出缺席判决。

(3)民事诉讼具有程序性。

诉讼是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无论是法院还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都要按照民事诉讼法设定的程序实施诉讼行为,违反诉讼程序常常会引起严重的后果。

(4)民事诉讼具有终局性。

现代国家实行司法最终解决原则,把寻求司法救济作为公民对国家享有的宪法上的权利。

法院的判决是对纠纷的最终解决,判决生效后,纠纷从法律上就得到了终局性地解决,不允许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次提起诉讼。

第二章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4.【比较辨析】处分权与审判权的关系。

答:为了在民事诉讼中正确地贯彻实施处分原则,还需要正确地认识和处理处分权与审判权之间的关系。

(1)处分权构成了对审判权的合理制约。

(2)审判权应当指导、监督处分权的行使。

(3)审判权应当保障处分权的实现。

民事诉讼法复习资料(完整版)

民事诉讼法复习资料(完整版)

第一节简答题一、当事人诉讼行为(一)概念当事人诉讼行为,是指作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当事人实施的,能够引起诉讼上法律后果的行为。

(二)分类大陆法系的诉讼行为理论通常将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分为取效性诉讼行为和与效性诉讼行为。

1、取效性诉讼行为,是指其自身无法单独直接获得所要求的诉讼效果,于是必须借助法院的相应行为才干获得所要求的诉讼效果的诉讼行为。

1)当事人的取效性诉讼行为只能向受诉法院实施;2)受诉法院应当依法调查当事人的取效性诉讼行为是否合法或者有无理由。

2、与效性的诉讼行为,是指无需借助受诉法院的相应行为即可直接获得预期的诉讼效果的诉讼行为。

1)当事人的与效性诉讼行为大多向受诉法院实施,少数情况下也可以向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实施;2)与效性诉讼行为既可以是单方当事人实施,也可以是双方当事人共同实施。

前者如当事人的自认,原告抛却或者者变更诉讼请求;后者如自行和解。

(三)具体类型1、请求请求,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要求法院在一定范围内作出裁判的意思表示。

1) 对于原告而言,请求即为诉讼请求;对于被告而言,请求为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

2)请求的功能:限定法院将来所作裁判的范围。

无诉即无裁判,法院不能超出诉讼请求或者在诉讼请求以外作出裁判。

2、主张主张,是指当事人为了使自己所提诉讼请求能得到法院支持,向法院陈述相关法律要件事实的行为。

主张的内容主要为:A、原告的诉讼请求;B、被告对原告诉讼请求的否认;被告在承认原告主张的基础上,此外提出具有独立法律效果的事实,而为旨在使原告请求得不到法院支持的抗辩。

3、举证指当事人为了使自己的主张能够得到法院确信,向法院提出相关证据,要求法院对该证据进行调查的行为。

功能:法院不能够在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以外主动地调查证据以认定事实。

(四)当事人诉讼行为的重要性1、当事人的诉讼行为是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泯灭的主要法律事实;2、在实行处分原则和辩论原则的条件下,当事人诉讼行为在很大程度上摆布着诉讼的进程乃至结果;3、保证正当诉讼行为的有效实施,对实现民事诉讼的公正与效率极其重要。

浅析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准法律行为的异同(1)

浅析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准法律行为的异同(1)

浅析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准法律行为的异同(1)
法律行为、事实行为和准法律行为是法学中常用的三个概念。

他们各自有着不同的定
义和特点,并且在实际法律实践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

下面就分别从定义、特点、区别等
方面进行浅析。

一、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指的是由法律规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

在法律上,这些行为可以被视为
自然人、法人等相应主体行使的法律权利和义务的表述。

例如,签订合同、继承、受益等
都可以被视为法律行为。

特点:具有法律效力、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必须来自自愿意愿意的意思表示、具有权
利和义务等。

二、事实行为
事实行为指的是不与法律规定有关系的自然人或法人之间,因自愿行为而引发的、事
实上产生的法律效果。

比如,买卖交易、过错行为、侵权行为等都可以被视为事实行为。

特点:由自愿行为引起、法律效果实际产生、独立于法律规定等。

准法律行为是指由与民事法律行为相似的事实行为引起法律效果,这种效果在法律上
是被认可并虽无法作为法律行为处理,但能够受到法律保护的行为。

例如,在超市购物时,顾客付款后收到收据而被认为是形成了一种准法律行为。

特点:具有法律效果,不能视为法律行为,由事实行为引起等。

综上所述,法律行为、事实行为、准法律行为各自有着不同的定义和特点,他们之间
的区别也很明显。

辨析这些概念对于正确理解和运用法律类型具有重要的意义。

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法律知识之民法-民事法律行为

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法律知识之民法-民事法律行为

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法律知识之民法-民事法律行为法律知识之民法-民事法律行为作为公基需要考生掌握的内容,要求学习识记。

下面为大家带来相关内容。

1、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合法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法定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即民事法律行为必须有合法性。

包括:①标的合法;②在法律对某些行为有特别要求的,必须满足该要求时,民事法律行为方能有效。

3、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是在意思表示当中附有决定该行为效力发生或者消灭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所谓的条件是指将来发生的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不确定的事实。

4、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在意思表示中含有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期限是构成民事法律行为意思表示的组成部分,并且用来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存续的时间。

5、无效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指欠缺法律行为根本生效要件,自始、确定和当然不发生行为人意思之预期效力的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有以下几种类型:(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4)来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5)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6)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7)以从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6、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简称可撤销行为,是因行为有法定的重大瑕疵而须以诉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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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为定义和效力

民事法律行为定义和效力

约束力
民事法律行为一旦成立并生效, 当事人即受到约束,不得随意变 更或撤销。
履行义务
当事人应根据民事法律行为的约 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对第三人的效力
善意第三人保护
在涉及第三人的民事法律行为中,为 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该民事法律 行为对第三人产生法律效力。
不得侵犯他人权益
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侵犯第三人的合法 权益,否则该部分内容无效。
多方法律行为
需要多个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 民事法律行为。
02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有效民事法律行为
有效民事法律行为是指符合法律规定,具备民事法律行为成立要件,能够产生当事 人预期法律后果的行为。
有效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 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具体情形
例如,一个未成年人购买贵重物品的行为可能被视为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需要得到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才能生效。
意思表示的真实性
意思表示真实性的重要性
意思表示的真实性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核心要素之一,如 果意思表示不真实,则可能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或可撤销 。
具体情形
例如,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 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另一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 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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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仅由一方当事人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民事 法律行为。
无偿法律行为
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对价关系的民事法律行 为,一方履行义务时,另一方不需要支付 任何代价。
双方法律行为
需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 民事法律行为。
有偿法律行为

一、概念辨析题(每题6分,共30分)

一、概念辨析题(每题6分,共30分)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第二条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年过花甲的赵先生跟团旅行期间,突然昏迷后死亡。

赵先生家属认为旅行社没有采取恰当的急救措施,造成赵先生死亡,应承担全部责任。

一审法院判定旅行社承担次要责任,赔偿家属各项损失17万余元。

赵先生亲属不服,提起上诉。

2015年8月,赵先生与某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约定由某旅行社作为组团社,安排进行海拉尔呼伦贝尔草原、呼伦湖、满洲里口岸、室韦、额尔古纳根河湿地、莫尔道嘎森林公园、根河敖鲁古雅民俗乡,双卧8天7夜游,出团日期为同年8月8日。

合同签订后,某旅行社委托旅程天下旅行社履行该合同。

后旅程天下旅行社将包括赵先生在内的36人旅游服务接待业务委托给呼伦贝尔市北纬五十度旅行社,该36人中包含8名60岁以上老年人。

民法典体系视角下的意思自治与法律行为

民法典体系视角下的意思自治与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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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意思自治的现实应用案例及 其效果
一个典型的例子是,在合同法领域,意思自治原则的应用体现在合同订立过程 中。在某购房合同纠纷中,购房人甲与开发商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后因房 屋质量问题产生纠纷,甲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房款,而乙则不同意解除合同。 双方在协商无果后,甲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地位平等、意思表示真实,且未违反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合同合法有效。但同时,法院也指出房屋存在质量 问题,乙作为开发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并由乙退 还房款,同时赔偿甲因此产生的其他损失。
这个案例表明,意思自治原则在合同纠纷解决中的重要性。在平等协商的基础 上,当事人可以自由表达自己的意愿并签订合同。当出现纠纷时,法院通过适 用意思自治原则,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部分:民法典体系视角下的 法律行为
1、法律行为在民法典体系中的 地位和意义
法律行为是民法典体系中另一个重要的概念。它是指民事主体通过实施某种行 为,旨在改变某种法律关系的行为。法律行为是民事活动的重要形式之一,它 可以是合法的,也可以是非法的。法律行为对于民法典体系的完善和应用具有 重要意义。
民法典体系视角下的意思自治与法律行 为
引言
民法典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在这个 体系中,意思自治与法律行为是两个重要的概念。本次演示将从民法典体系的 视角,对意思自治与法律行为进行深入探讨,以期为理解民法典的内涵和现实 应用提供有益的思路。Biblioteka 第一部分:民法典体系下的意思 自治
2、法律行为的内涵和表现形式
法律行为具有多种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民事合同、遗嘱、婚姻登记、收养、 代理等。在这些形式中,民事合同是最常见的法律行为之一。当事人通过签订 合同来确立彼此的权利和义务,进而改变原有的法律关系。此外,遗嘱也是一 种常见的法律行为。通过遗嘱,立遗嘱人可以改变继承人、遗产分配方式等法 律关系。

第八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八章 民事法律行为

双方民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相互对应 的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民事行为。 多方民事行为:是指有两个以上的多方 当事人共同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民 事行为。
区分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和多方 行为的意义:
法律对三者成立的要求有所不同, 单方行为,只要行为人一方作出意思表 示,民事法律行为就能成立;双方行为、 多方行为一般则需要各方行为人的意思 表示达成一致,民事法律行为方能成立, 只有行为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民事法律 行为不能成立。
朱某某、李某某辩称:寻包启事许诺给 付酬金不是其真实意思,且公文包内有 李某某单位及本人的联系线索,李甲不 主动寻找失包人、物归原主,却等待酬 金,请求法院驳回李甲的诉讼请求。王 某某表示仅替李甲保管拾得物,不要求 酬金。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一)民事法律行为是表意行为(以意思 表示的行为为构成要件的行为),属于 民事行为。 意思表示行为以意思和表示为要素 构成。 意思是当事人欲发生设立、变更、 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在愿望和要求。 表示是将这种内在意思通过一定方 式表达于外部的活动。
(四)要式民事行为和不要式 民事行为
要式民事行为 : 是指必须具备法律要 求的特定形式或履行一定的程序才能成 立的民事行为。 不要式民事行为 : 是指不要求具备特 定形式,当事人自由选择一种形式就能 成立的民事行为。
区分的意义:
对于要式行为,不采取法律规定的形式 不能成立和生效。而不要式行为,当事 人选用任何形式都不影响起成立和生效。
(三)民事法律行为民法通则上 的定义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以民事主体发生民事 法律关系变动的意思表示为要素,而发 生意思表示内容要求的民事法律效果的 合法民事行为。
(四)法律行为与准法律行为
1.准法律行为:非基于表意人的表意行为, 而基于法律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准法律行为的特征在于,不论表示人内 心是否意欲发生一定的法律效果,法律 均使其直接发生某种法律效果。

001民法精简笔记

001民法精简笔记

专题三民事法律行为序言:民事法律事实行为框架图序言:民事法律事实行为1. 行为(1)民事法律行为:有、无、效、撤(2)事实行为:违侵无不发、创先添拾现2. 事件(1)自然事件:生死、灾害、时间(2)社会事件:战罢乱一、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原理1. 民事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的区别(含义、表意、意定/法定、民事行为能力、效力问题)(1)民事法律行为:如合同(2)事实行为:如侵权行为2.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1)成立所需意思表示数量与合意形成的方式:单(抛遗)、多(双共)、多数决(股董)(2)效果意思:财产(遗)、身份(婚养)(3)行为与原因的关系:有(物)、无(代票)(4)效力:负(债租)、处(物)(5)成立标志:诺(赠与)、实(定贷保借)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1. 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强公主(行为人)意2.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1)五种情形:强公主意恶(2)法律效果:①自始、当然、确定、永远、绝对无效,任何人任何时候均可主张;②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主动审查,不受时效限制;③财产应返,不能返则补;有错须赔偿,都错各担责。

(3)注意:①部分有效部分无效以及内外有别的情况;②流质条款、无效的格免、>20%的定金合同、>20 年的租赁合同3.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限民、无权)(1)限民所施与其意不相适应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2)无权代理4.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欺、胁、误、公4.1 四种情形(1)欺诈:无中生有(告知虚假)、指鹿为马(隐瞒真实、知假卖假)(2)胁迫:类比刑法中“敲诈”(3)重大误解:对行为的主要内容认识错误,如性质(把有偿当无偿)、对方当事人、标的物(不知假卖假),与“非意思表示”进行辨析,典型案例教授讲座卖书(4)显失公平:一方利用另一方处于困境、缺乏判断4.2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撤销权)(1)主体:欺诈(受欺诈方)、胁迫(受胁迫方)、显失公平(受损害方)、重大误解(双方)(2)性质:形成权(3)方式:或诉或裁(属于形成诉权)(4)限制:①受欺诈——知应知1 年内;②受胁迫——胁迫中止1 年内;③重大误解知应知3 个月;④显失公平受害方知应知1 年内;⑤以上自行为发生之日起5 年内行驶。

民事法律行为简介

民事法律行为简介

民事法律行为简介什么是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个人或组织在民事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自愿地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行为。

它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础,是实现民事权利和义务的方式和手段。

民事法律行为的主体民事法律行为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法人是指依法设立、拥有独立法人资格、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其他组织主要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这些主体在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时需要遵守法律的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具有一定的要素,包括客体、主体、目的和形式。

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客观内容,可以是财产、权利或利益;主体是指行为人,即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个人或组织;目的是指行为人达到的目标和意愿;形式是指行为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所需要采取的形式或程序。

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民事法律行为包括合同行为、侵权行为、不当得利行为和其他行为等。

合同行为是指当事人通过达成协议,在一定的法律约束下,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行为。

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

不当得利行为是指行为人以虚假手段获取利益,或者依法取得利益但是不当得利的行为。

其他行为包括遗嘱、赠与、债权的转让等。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主要包括成立效力、生效效力和抗辩效力。

成立效力是指民事法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具有合法性和真实意思表示所产生的效力;生效效力是指民事法律行为经过一定的法定程序或条件,达到发生法律效力的效果;抗辩效力是指当事人可以以某种事实或法理理由对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提出异议。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保护为了保护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法律规定了效力保护原则。

效力保护原则包括保护合法民事法律行为、保护善意相对人、保护合法权益等。

同时,对于违法、欺诈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法律也规定了撤销、无效和附义务等救济措施。

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责任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民事诉讼行为概念辨析

民事诉讼行为概念辨析

2013年9月海峡法学Sep.2013第3期(总第57期)Cross-strait Legal Science No.3(Sum No.57)民事诉讼行为概念辨析王德新摘要:“民事诉讼行为论”源自大陆法系,我国对于这一理论的研究还很欠缺。

欲构建科学的诉讼行为理论体系,就必须从诉讼行为的概念入手。

民事诉讼行为的概念,主要有效果说、要件效果说、主要效果说、预期效果说、广狭义说等观点。

这些观点各有优劣。

相比较而言,广义、狭义说比较合理,广义的诉讼行为包括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实施的各种具有诉讼法意义的行为,狭义的诉讼行为仅包括法院、当事人和检察机关依法实施的能够推进诉讼进程的行为。

关键词:民事诉讼行为;概念;辨析中图分类号:D91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8557(2013)03-0089-08一、问题的提出在法学理论研究方面,“行为论”一直是一种重要的研究视角和方法。

就“行为论”的立场来看,任何法律都不过是人的行为规则,而人的行为则是法律规则的调整对象。

对此,马克思曾精辟地指出:“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以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

我的行为就是我同法律打交道的唯一领域。

”[1]168在大陆法系,民事诉讼行为论作为民事诉讼法学上的一项基础性理论,历来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1910年,德国学者赫尔维希(Konrad Hellwig,1856-1913)发表了著名的《诉讼行为与法律行为》一文,首次对诉讼行为(Prozesshandlung)的概念、种类、条件、意思瑕疵等问题进行了系统的考察,该文的发表成为现代诉讼行为论诞生的标志。

此后,德、日学者围绕诉讼行为问题展开了持续的研究,最终形成了一个体系庞大的理论体系。

究竟何谓诉讼行为论呢?大陆法系学者一般认为,“诉讼过程、【收稿日期】2013-03-19【基金项目】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科青年基金项目“诉讼文化冲突视野下的民事诉讼法修改研究”(项目编号:11YJ C82011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民法学原理(一)练习题(二)

民法学原理(一)练习题(二)

民法学原理(一)第二次练习题一、判断正误(在你认为正确的答案前标√,错误的则标×,并写出理由):()1、我国所有的民事法律规范,均适用我国的一切领域。

()2、任何事实都可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3、一个国家的公民是指具有该国国籍的自然人。

()4、某甲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对其遗产的继承自人民法院在宣告死亡的判决中确定的死亡日期起开始。

()5、某合伙组织至1994年2月时负债4万余元。

此时王某提出退伙,并按比例分担了其应承担的合伙债务,但全部合伙债务仍超出合伙财产的8000元。

按法律规定王某对此8000元仍需负连带责任。

()6、战争中下落不明而宣告失踪的,其利害关系人应从知道失踪人下落不明之日起满4 年才能向法院提出申请。

()7、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法人的意思表示机关。

()8、家长为未成年子女交学费是法定代理行为。

()9、在特殊情况下,民法允许自力救济,自力救济的两种类型是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10、售票员嘱逃票者补票不让其下车,虽侵犯逃票者的人身自由但因属于自助行为故得免责。

()11、自然人的身份由户籍或身份证证明,不符合计划生育而出生的人因没有户籍和身份证,所以就没有民事权利能力。

二、名词解释:1、意思表示2、民事行为能力3、请求权4、紧急避险5、形成权6、自力救济7、效力待定的行为8、宣告死亡 9、准法律行为 10、法律事实三、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选项中有一个正确答案,少答或多答均不给分。

)1、人身权属于下列何种权利()。

A.请求权 B.支配权 C、抗辩权 D、形成权2、中学生刘小东在暑假时到其邻居家开的饭店里帮忙,其邻居答应等假期结束时将给其1000元报酬。

假期结束时,邻居以刘小东才13岁,没有民事行为能力,不能决定报酬的金额为由拒绝给付。

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刘小东无权要求该项报酬,因为他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的民事行为能力B.刘小东无权要求该项报酬,只有经过其父母的同意才可以C、刘小东有权要求该项报酬,因为接受报酬不以民事行为能力为限D.刘小东有权要求该项报酬,但具体金额应由其和其邻居共同协商3、2004年湖南发洪水,甲为救助自家和邻居被突然到来的洪水所困的财物,未经乙同意,使用了乙的小船。

民法学主观题笔记

民法学主观题笔记

民法学主观题笔记一、主观题题型:简答(2 个,共12 分);法条(1 个,8 分);辨析(1 个,10 分)、案例分析(1 个,15分)二、答题思路:(一)简答题05 年试题:简述抵押权的概念和特征(概念。

从属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

还要写相对于其他担保物权的特征:抵押权针对的主要是不动产和不动产物权、不转移标的物的占有)04 年试题: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概念。

两者的区别。

)05 年试题: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特点复习重点:1、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的区别答:概念。

区别:1)分类标准,义务主体是否特定。

绝对权是对世权。

相对权是对人权。

(2)绝对权是支配权。

相对权是请求权。

(3)绝对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是消积的义务,相对法律关系主体的义务积极的义务。

2、法人成立的条件3、非法人组织的概念和特征。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一定是法人。

法人的分支机构要单独登记,是非法人组织。

子公司一定是法人。

个人独资企业一定是非法人组织。

商事合伙(不是民事合伙或协议合伙)理论上认为是非法人组织。

)4、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民法通则55 条)答:1)主体合格。

有相应的行为能力以及其他的民事能力,如:监护能力、代理能力、处分能力。

如果主体不合格,行为效力待定。

2)意思表示真实:内在意思和外在表示达成一致;意思表示自由。

意思表示有瑕疵的现象:如不自由:欺诈,胁迫。

不一致: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乘人之危、真意保留(也叫虚假行为)。

3)内容合法:内容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标的是可流通的物。

反应公序良俗原则(死者的骨灰、肖像、遗体受到侵害的,其近亲属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依据是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

)。

4)形式合法。

主体不合格: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意思不真实:可撤销、可变更民事行为内容不合法、形式不合法:无效民事行为5、无效民事行为和可撤销民事行为的区别答:1)概念。

2)欠缺的条件不同:意思不真实(可撤销、可变更民事行为);内容不合法、形式不合法(无效民事行为)。

悠悠考资【讲义】2013万国民刑先修班段波民法授课提纲

悠悠考资【讲义】2013万国民刑先修班段波民法授课提纲



民刑先修班知识结构图示............................................................................................................... 3 一、法律事实体系........................................................................................................................... 4 (一)法律事实与非法律事实(图 1) ................................................................................ 4 (二)民法体系逻辑图(图 2) ............................................................................................ 4 (三)法律事实类型(图 3) ................................................................................................ 5 一 S、与意思表示的相关知识体系 ................................................................................................ 7 (一)核心概念:意思表示——权利意图 ........................................................................... 7 (二)相关制度之一:行为能力(图 6) ............................................................................ 9 (三)相关制度之二:民事法律行为体系(图 7) .......................................................... 10 (四)相关制度之三:非法民事行为体系(图 8) .......................................................... 11 (五)相关制度之四:表意行为与民法体系 ..................................................................... 14 二、法律关系体系......................................................................................................................... 21 (一)法律关系总览图 ......................................................................................................... 21 (二)与主体相关的概念辨析 ............................................................................................. 23 (三)与客体相关的概念辨析 ............................................................................................. 26 (四)与内容相关的概念的辨析 ......................................................................................... 27 (五)与时间相关的概念辨析 ............................................................................................. 27 三:权利分类体系......................................................................................................................... 29 (一)依内容而划分(图 13) ............................................................................................ 29 (二)以作用方式而划分(图 15) .................................................................................... 33 (三)其他划分(图 17) .................................................................................................... 36 (四)权利、义务、责任关系示意图(图 18) ................................................................ 40 三 S、请求权基础体系 .................................................................................................................. 45 (一)合同及与合同相关的请求权体系(图 24) ............................................................ 45 (二)不当得利请求权体系(图 25) ................................................................................ 47 (三)物权请求权体系 ......................................................................................................... 48 (四)请求权竞合及相关 ..................................................................................................... 50

大学民法知识

大学民法知识

民法(一)一、判断1.公民某甲患病,长期处于无意识状态,某甲无民事权利能力。

()2.公民某乙在15岁生日时开办一家电脑公司,半年即获利5万元。

某乙已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3.监护是职责、义务,而不是权利。

()4.对于无效的民事行为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宣告无效后,该行为从开始起就无效。

()5.公民某甲与某乙约定,乙如将丙痛打一顿,甲付乙1000元。

甲乙的行为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6.商店售货员将价值500元的眼镜误认为50元出卖,此属重大误解行为。

()7.因重大误解而实施的行为和显失公平的行为无效。

()8.对内容有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行为,当事人可单方宣布变更或者撤销,以保护其利益。

()9.对内容有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行为,当事人可以在任何时候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要求撤销。

()10.凡精神病人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11.只要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就能实施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12.公民被宣告失踪后,其婚姻关系将消灭。

()13.公民被宣告死亡后,其财产可由他的继承人继承。

()14.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欠缺相应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 )15.任何事情都可以委托他人代理。

()16.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也要达到一定的年限才具有。

()17.所有权的四项权能与所有权人是不可分离的。

()18.甲将电视机出售给乙,但事后又后悔,准备将钱退还给乙,此时电视机的所有权应归乙所有。

()19. 在按份共有中,每一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分出或转让自己的共有财产份额。

()非所有人占有他人财产都是非法占有。

()20.财产所有权自交付起转移,但当事人也可以约定转移时间。

()参考答案民法(一)一、判断1.×2.×3.×4.√5.×6. √7.×8.×9.×10.×11.×12.×13.√14. √15.×16.×17.×18.√19.√20.√民法(二)二、判断题1.任何一个共同共有财产人都可以随自己的心愿处分财产。

民事行为与法律行为辨析

民事行为与法律行为辨析

Th t e o s n i i t o o e t m a e e Na ur fRe po s b l y f r Pr p r y Da i g Ca s d b a d o uc s u e y Fl we Pr d t
M a ng o o Yo h ng
示 行 为 。所 谓 设 权 , 是 建 立 一 定 的 民 事 关 系 。 就 萨维 尼在 《 当代 罗 马法体 系》 的表 述 是 : 为 人 为创 行 设 其 意 欲 的 法 律 关 系 而 进 行 的 意 思 表 示 行 为 ] 。 恩那彻 鲁 斯 在 18 89年 《 律 行 为 论 》 定 义 为 : 法 中 法 律行 为是 指追 求一 定法 律后 果 的意 图 以及 对这 一 意
容 。 法律 行 为 实质 是 当事 人之 间 的 立 法行 为 , 思 自治是 当事人 之 间立 法的 依 据 。 意 [ 键词 】法律 行 为 ; 关 民事 行 为 ; 统 民 法 传 【 图 分 类 号 ]D 2 中 9 3 【 献 标 识 码 ]B 文 [ 文章 编号 ]10 0 8—6 8 2 0 ) 2—0 9 2 5( 0 9 1 0 6—0 3
VO . 1 21 No. 2 1
( e .20 ) D c 09
民事 行 为 与法 律 行 为 辨析

(. 1 太原科技 大学, 山西
[ 摘
敏 范 ,

阳城 0 80 ) 4 19
太原
0 0 2 ;. 30 4 2 山西省 阳城县人 民检察院 , 山西
要 ]《 民法 通 则 》 民事 行 为 就 是 传 统 民 法 学 的 法律 行 为 , 思 表 示 是 其 形 式 , 的 意 民事 关 系 的 建 立 是 其 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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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为概念辨析(一)
内容提要]本文拟从介绍民法学说中对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的两种不同观点入手,揭示我国《民法通则》中所体现的民事法律行为本质合法说的矛盾、缺陷,进而论述摒弃这一学说对于我国民事法律发展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民事法律行为本质合法说可变更可撤销
一、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概念认识上的分歧
在《民法通则》颁布以前,对法律行为概念的概括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将法律行为视为民事主体基于意思表示而从事的旨在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按照这一概括,法律行为的概念中既应包括有效的法律行为,也包括无效的法律行为,还应包括可撤销的法律行为和效力不确定的法律行为。

另一类是将法律行为视为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而从事的,必将产生、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合法行为;依此,法律行为只能是并且永远是有效的,产生法律效力的合法行为;无效行为、可撤销行为及效力不确定的行为均不属于法律行为。

《民法通则》颁布后,我国许多学者转而接受“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的立法定义。

但仍有不少学者认为,“表示行为,传统上称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基于意思表示,旨在发生、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其特征是当事人有意识地要建立或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并通过一定的行为将内心意思表达出来。

如果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有缺陷或者违法,即表示行为不合法,该行为就没有法律效力或可以依法撤销其法律效力,传统上称之为无效的和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另有一些学者认为,《民法通则》中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概括法律行为的含义,“未能正确揭示法律行为的本质及其内涵和外延”。

这一定义并不能将意思表示行为与观念通知行为和事实行为区别开,因为许多事实行为均属于合法行为,“例如遗失物之拾得,标的物之交付等”,它们“均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化,在当事人之间发生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效果”。

我国民法理论中对于法律行为概念上的理解是存在重要分歧的,其中“最根本的一点,就是一部分学者认为法律行为是一种合法行为,既然是合法行为,理所当然不能包括违法行为;另外一部分学者则认为法律行为只是一种能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至于它是否合法需作进一步判断,因而可以分为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

二、对民事法律行为本质合法说的质疑
究竟应仅将传统民法中的“有效的法律行为”称之为法律行为呢,还是应将具有设权意图的一切表意行为统称为法律行为。

如果仅以前者为法律行为,当然应确认法律行为的合法有效性特征;但如果以后者为法律行为,则必然要确认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和设立法律关系意图为基本特征。

笔者认为,民事法律行为本质合法说的观点,在法理逻辑方面存在诸多自相矛盾和理论缺陷。

理由在于:以合法有效行为概括法律行为的含义无法解决有效行为与无效行为、效力可撤销行为和效力不确定行为之间的矛盾关系。

如果将法律行为仅仅理解为合法有效行为,则必然会产生这样一些无法解决的问题:上述一系列处于中间状态的表意行为究竟是否属于法律行为;它们是否适用有关法律行为的规则;它们是否可发生法律行为之效力。

假如确认此类“不合法”表意行为属于法律行为,则无异于否定我国民法中的法律行为概念;但如否认此类行为属于法律行为,则它们显然不应适用法律行为的有关规则,也不应发生法律效力,这同样会否认我国民法中的具体规定。

台湾学者郑玉波曾指出:“法律行为有无效、得撤销及效力未定等问题”,是无法回避的。

试图以意思表示无效来代替法律行为无效并无实际意义,“意思表示虽不能概括法律行为,但法律行为毕竟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故意思表示无效时,则法律行为即不能有效力”。

依据《民法通则》第55条的规定,只有合法的表意行为才是民事法律行为,而依据第58
条的规定,不合法的表意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

这种非此即彼式的法理逻辑模式,既无法解释《民法通则》第59条所规定的可变更、可撤销的表意行为,也无法解释第60条所规定的部分有效、部分无效的表意行为。

但无论是从民事生活实践方面考察,还是从民事立法方面考察,民事法律行为本质合法说立法观点都无法将自己不能容纳的表意行为排斥在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之外。

因为,在民事生活实践中,民事主体所实施的表意行为在客观上必然是复杂多样的。

这种客观存在不受任何立法观点所左右,相反立法必须反映这种客观存在。

《民法通则》并没有、也不能把上述诸种行为排斥在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之外。

这一作法本身,其实就蕴含着对民事法律行为本质合法说立法观点的否定。

这就表明了这样一种思想:有效表意行为、无效表意行为、效力可撤销行为和效力不确定行为具有内在的联系,欲解决这些行为的效力问题,必须首先明确这些行为的一般含义。

从概念间的关系来看,涵盖此类行为共同特征的一般表意行为概念较之合法有效表意行为概念具有重要的意义。

传统民法中的法律行为规则实际上应适用于全部民事行为。

由此可见,以合法有效行为概括民事行为概念并不产生实际意义,而不过在传统的法律行为概念体系中又创造出一独立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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