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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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通风)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通风)

通风6.1 一般规定6.1.1 建筑物存在大量余热余湿及有害物质,应优先使用通风措施加以消除。

建筑通风应从总体规划、建筑设计和工艺等方面采取有效的综合预防和治理措施。

【条文说明】6.1.1 民用建筑通风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大量热、蒸汽或有害物质向人员活动区散发,防止有害物质对环境的污染。

大量余热余湿及有害物质的控制,应以预防为主,需要各专业协调配合综合治理才能实现。

当采用通风处理余热余湿可以满足要求时,应优先使用通风措施,可以大大降低空气处理的能耗。

6.1.2 对通风过程中不可避免放散的有害或污染环境的物质,在排放前必须采取通风净化措施,并达到国家有关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各种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条文说明】6.1.2 某些民用建筑,如科研和教学试验用房、设备用房等在使用和存储过程中会放散大量的热、蒸汽粉尘甚至有毒气体等,如果不采取治理措施,会直接危害操作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还会污染建筑周围的自然环境,影响周边居民或办公人员。

因此,必须采取综合有效的预防、治理和控制措施。

6.1.3 以自然通风为主的建筑物,建筑方位的确定应根据主要进风面和建筑物形式,按夏季最多风向布置。

【条文说明】6.1.3 关于建筑物方位的确定。

确定建筑物方位时,本专业应与建筑、工艺等专业配合,使建筑尽量避免或减少东西向的日晒。

以自然通风为主的建筑物,在方位选择时,除考虑避免西向外,还应根据建筑物的主要进风面和建筑物的形式,按夏季最多风向布置,即将主要的进风面,置于夏季最多风向的一侧,或按与夏季风向频率最多的两个方向的中心线垂直或接近垂直或与建筑物纵轴线成60º~90º 布置。

建筑物的平面布置不宜采取封闭的庭院式。

如布置成“L”和“Ⅲ”、“Ⅱ”型时,其开口部分应位于夏季最多风向的迎风面,各翼的纵轴应与夏季最多风向平行或呈0º~45º。

6.1.4 设有机械通风系统的房间,人员所需的新风量应满足第3.0.7 条的规定;人员所在房间不设机械通风系统时,应有可开启外窗。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民用建筑的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是非常重要的,在建筑设计中占据了重要的地位。

这是因为,一个良好的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可以确保生活和工作环境的高效性、健康性和舒适度,同时也可以提高建筑的能效。

本文将对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进行详细介绍。

一、建筑物的热工性能在确定民用建筑的供暖和空调设计规范之前,首先需要了解建筑物的热工性能。

建筑物的热工性能包括传热过程、建筑外部表面热辐射和空气对流传热。

建筑物的热防护性能,受到墙体、屋顶、地板的厚度、热导系数和热质点的影响。

因此,为了实现优良的热工性能,需考虑建筑物的结构和选材。

二、采暖方式的选择民用建筑物的采暖方式大致可分为散热型和集中供热型两种。

散热型采暖方式又包括房间采暖和墙体散热采暖,前者要求墙体导热系数较高;后者要求墙面直接受热面积较大。

集中供热型采暖方式包括居民区供热和燃气热风机等。

这两种方式各有优缺点,应根据建筑物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采暖方式。

三、通风设计通风设计包括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两种方式,其中,机械通风可以细分为四种类型,分别是正压送风、负压排风、正负压混合通风、管道式机械通风等。

通风设计的首要目标是保证室内的新风换气量。

在设计中,应充分考虑建筑物对风的影响和立面的气流动态。

同时,通风设计还应考虑空气质量和温度的均匀分布。

四、空气调节系统的设计空气调节系统应在通风设计符合规定条件的基础上进行设计。

一般包括空气净化、除湿、加湿和温度控制等方面。

应确保室内空气的洁净,并调节室内环境,使其达到人们的舒适标准。

在设计过程中,应根据室内外温度、空气湿度和质量等因素进行计算和分析,以确定空气调节系统的类型和参数。

五、施工与维护为确保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的有效运行,必须进行规范的施工和定期的维护保养。

施工阶段应采用先进的设备和技术,确保工程质量,减少设备和人员对环境的污染。

在正式使用之前,应进行设备的试运行和调试。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我国的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越来越多的民用建筑得以兴建。

在建筑设计中,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是必不可少的环节,可以为居住者提供舒适的居住环境。

为了保证民用建筑的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效果,制定相应的规范和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一、供暖设计规范1.温度设计标准供暖设计应符合当地气候条件,确保室内的舒适度和健康性。

通常,我国南方地区供暖设计温度为18-20℃,北方地区为18-24℃。

此外,不同房间的温度也应符合不同的要求。

2.暖气片安装规范暖气片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应安装在建筑外墙、窗户或其它冷房间的墙面,以保证热量能够有效的向室内传递。

同时,应注意暖气片管路的顺序和朝向,以避免死角和不同温度区域的出现。

3.热力站设计规范热力站是供暖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设计和施工质量对整个供暖系统的性能和安全都有直接影响。

热力站进水和回水口尺寸应符合系统要求,进水口高度应尽量靠近水箱底面,阀门等设备的尺寸和规格应符合国家标准。

二、通风设计规范1.室内空气质量标准室内空气质量关系到人体健康和舒适程度,通常以氧气含量、二氧化碳含量和施工中产生的甲醛、苯等有害气体浓度来体现。

通过设计和施工措施来保证室内空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即空气质量指数达到75以上。

2.通风设计方案通风设计方案应以满足室内空气质量为主要目标,包括供风方式、通风量、换气次数、通风系统的设计和使用情况等方面。

在窗户和门的位置、大小、朝向和数量方面应根据实际情况和使用目的确定。

3.通风设备规范通风设备的选型和设计应考虑到实际情况和使用目的,包括风量、风速、温度、湿度、噪音等方面的要求。

如风机的选型应满足风量及静压的要求,同时考虑噪音和能耗等因素。

三、空气调节设计规范1.空调负荷计算标准空调负荷计算是空气调节设计的重要环节,主要包括室内和外界的温度、湿度、室内活动人数、使用设备的功率等因素。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居住环境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民用建筑的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

下面将介绍一些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的设计规范。

首先是供暖方面。

供暖系统的设计应该满足室内舒适的温度需求,并保证供热效果良好。

设计时应该考虑建筑的热工性能,如建筑的保温隔热性能、采暖系统的供热负荷等因素。

供暖系统应该采用节能型设备,减少能耗。

同时,供暖系统的设计应该考虑到室内空气质量,避免出现室内空气污染问题。

其次是通风方面。

通风系统的设计应该能够保证室内新鲜空气的供应,以维持良好的室内空气质量。

设计时应根据建筑的使用情况和所在地区的气候条件,确定通风系统的类型和通风量。

通风系统应该设计合理,能够实现室内外空气的交换,提供充足的氧气供应,并排除室内的有害气体和污染物。

通风系统的风速应该控制在适宜的范围内,避免产生不舒适感。

最后是空气调节方面。

空气调节系统的设计应该能够调节室内空气的温度、湿度和洁净度,以提供舒适的室内环境。

设计时应该根据建筑的使用情况和所在地区的气候条件,确定空气调节系统的类型和参数。

空气调节系统应该具备良好的节能性能,能够实现逐渐调节和控制室内空气的温湿度。

此外,空气调节系统的设计应该考虑到室内空气质量,防止室内空气污染。

综上所述,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非常重要。

设计师在进行设计时应该综合考虑建筑的热工性能、使用要求和所在地区的气候条件等因素,设计合理、经济、节能的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以提供舒适、健康的居住环境。

并且,设计师还应密切关注新技术的发展,不断更新设计理念和技术手段,以满足人们对居住环境的不断提升的需求。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J19.doc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J19.doc

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在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中,体现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精神,贯彻国家现行的有关方针政策,以便为安全生产、改善生活的劳动条件、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保证产品质量和提高劳动生产率提供必要的条件,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和工业企业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的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地下建筑、有特殊用途和特殊净化与防护要求的建筑物以及临时性建筑物的设计。

第1.0.3条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方案,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工艺和使用要求、室外气象条件以及能源状况等,同有关专业相配合,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第1.0.4条采暖、通风和空调节及其制冷系统所用设备、构件及材料,应根据国家和建设地区现有的生产能力和材料供应状况等择优选用,尽量就地取材。

同一工程中,设备的系统列和规格型号,应尽量统一。

第1.0.5条编制设计文件时,应根据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装置的数量及其复杂程度,配备必要的专业技术和操作、维修人员以及相应的维修设备和检测仪表等。

第1.0.6条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系统,应在便于操作和观察的地点设置必要的调节、检测和计量装置。

第1.0.7条布置设备、管道及配件时,应为安装、操作和维修留有必要的位置。

对于大型设备和管道,应根据需要在建筑设计中预留安装和维修用的孔洞,并应考虑有装设起吊设施的可能。

第1.0.8条设计中,对于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设备及管道,当有可能伤及人体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第1.0.9条位于地震区和湿陷性黄土地区的工程,布置设备和管道时,应根据需要分别采取防震和有组织排水等措施。

第1.0.10条根据本条规范进行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时,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室内外计算参数第一节室内空气计算参数第2.1.1条设计集中采暖时,冬季室内计算温度,应根据建筑物的作途,按下列规定采用:一、民用建筑的主要房间,宜采用16-20°C;二、生产厂房的工作地点:轻作业不应低于15°C中作业不应低于12°C重作业不应低于10°C注:(1)作业各类的划分,应按国家现行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执行。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376-201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376-201

5. 1
一般 规定
热负荷
5. 2
…........……...........................….......... 12 ........….............................................…. 15
18
20
23
5. 3 5. 4
5.5
5. 6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北 京 西郊百 万庄)
各地新华书店、建筑书店经销
北京 红光制版公司制版
北京市密东印刷有限公司印刷
4峰
开本
850X 116 8 毫米
1/32
印张
16 )/4
字数
433 千字
2012 年 8 月第一版 定价
20 12 年 8 月第 一 次印刷
68.00 元(共三册)
统一书号
一般规定
62 62
64 65
8.2 8.3
电动压缩式冷水机组.............................…·….........
热泵........….........…...........................…..........
8.4 8.5
澳化铿吸收式机组........…….........….........….......... 空调冷热水及冷凝水系统
风管设计
7
空气调节 ..................................................…..........
44 7
7. 1
7.2
7.3
7.4
一般规定
................................…..................…. …................................…................... ..............……..................................... .......................….........…................... ....................................................…..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标准[详]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标准[详]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1 总则1.0.1 为了在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经济政策,合理利用资源和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促进先进技术应用,保证健康舒适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的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不适用于有特殊用途、特殊净化与防护要求的建筑物以及临时性建筑物的设计。

1.0.3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方案,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与功能、使用要求、冷热负荷特点、环境条件以及能源状况等,结合国家有关安全、节能、环保、卫生等政策、方针,通过经济技术比较确定。

在设计中应优先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1.0.4 在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中,对有可能造成人体伤害的设备及管道,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1.0.5 在供暖、通风与空调系统设计中,应设有设备、管道及配件所必需的安装、操作和维修的空间,或在建筑设计时预留安装维修用的孔洞。

对于大型设备及管道应提供运输和吊装的条件或设置运输通道和起吊设施。

1.0.6 在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中,应根据现有国家抗震设防等级要求,考虑防震或其他防护措施。

1.0.7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应考虑施工、调试及验收的要求。

当设计对施工、调试及验收有特殊要求时,应在设计文件中加以说明。

1.0.8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预计平均热感觉指数(PMV) predicted mean votePMV指数是以人体热平衡的基本方程式以及心理生理学主观热感觉的等级为出发点,考虑了人体热舒适感诸多有关因素的全面评价指标。

PMV指数表明群体对于(+3~-3)七个等级热感觉投票的平均指数。

2.0.2 预计不满意者的百分数(PPD) predicted percent of dissatisfied PPD指数为预计处于热环境中的群体对于热环境不满意的投票平均值。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全面反映了当今建筑供暖通风
空气调节技术发展的最新成果,并结合国家有关环保要求,以及室内温度、湿度、空气质量、空调系统运行效率、热负荷分配等方面的要求,开展了
详尽的设计规范,为施工者提供了设计依据和科学参考。

具体要求如下:
1、按照室内温度、湿度、空气质量和空调系统设计标准,选择合适
的供暖通风与空调系统;
2、根据建筑的建筑尺度、布局等特点,合理设计供暖通风与空调系统,以充分利用自然能源;
3、选择合适的预冷器、冷凝器和除湿、净化器的配置;
4、考虑到建筑的位置、周围环境温度、湿度、大气条件等,科学设
计系统的蒸发温度、压力,以保证系统有效性;
5、根据空调系统的使用特点,结合建筑的水凝器,选择和设置合适
的冷凝风机;
6、考虑建筑外围环境,合理设计空调的室外排风系统,确保空调系
统的热能利用率;
7、根据室内空气环境的要求,合理设计恒温恒湿系统,提高空调系
统的运行效率;
8、正确设计热力系统,确保空调系统运行的热量平衡。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供暖)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供暖)
一般空
气间层
热流向下(水平、倾
斜)
0.1 0.14 0.17 0.18 0.19 0.20 0.20
热流向上(水平、倾
斜)
0.1 0.14 0.15 0.16 0.17 0.17 0.17
垂直空气间层0.1 0.14 0.16 0.17 0.18 0.18 0.18
单面铝
箔空气
间层
热流向下(水平、倾
全等多方面的制约。因此,如何选择合理、节能的供暖方式,是应通过综合技术经济比较来确定
的。
5.1.2 累年日平均温度稳定低于或等于 5℃的日数大于或等于 90 天的地区,宜设置集中供暖。
【条文说明】5.1.2 宜采用集中供暖的地区。
根据几十年的实践经验,累年日平均温度稳定低于或等于5℃的日数大于或等于 90 天的地区,
在同样保障室内设计环境的情况下,采用集中供暖系统更为经济、合理。这类地区是北京、天津、
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西藏、青海、宁夏、新疆等13 个省、直辖市、
自治区的全部,河南(许昌以北)、陕西(西安以北)、甘肃(天水以北)等省的大部分,以及
江苏(淮阴以北)、安徽(宿县以北)、四川(西川)等省的一小部分,此外还有某些省份的高
国家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对围护结构、玻璃外窗、阳台门和天窗的传热系数都
有相关的具体要求和规定,本规范应符合其规定。
5.1.8 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应按下式计算:
w
k
n
R
K
αλ α
δ
α
λ
1 1
1
+ +

∑+
=
(5.1.8)
式中: K ——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W/(m 2 ·℃)];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1 总则1.0.1 为了在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经济政策,合理运用资源和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促进先进技术应用,保证健康舒适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合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的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不合用于有特殊用途、特殊净化与防护规定的建筑物以及临时性建筑物的设计。

1.0.3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方案,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与功能、使用规定、冷热负荷特点、环境条件以及能源状况等,结合国家有关安全、节能、环保、卫生等政策、方针,通过经济技术比较拟定。

在设计中应优先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1.0.4 在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中,对有也许导致人体伤害的设备及管道,必须采用安全防护措施。

1.0.5 在供暖、通风与空调系统设计中,应设有设备、管道及配件所必需的安装、操作和维修的空间,或在建筑设计时预留安装维修用的孔洞。

对于大型设备及管道应提供运送和吊装的条件或设立运送通道和起吊设施。

1.0.6 在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中,应根据现有国家抗震设防等级规定,考虑防震或其他防护措施。

1.0.7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应考虑施工、调试及验收的规定。

当设计对施工、调试及验收有特殊规定期,应在设计文献中加以说明。

1.0.8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预计平均热感觉指数(PMV)predicted mean votePMV指数是以人体热平衡的基本方程式以及心理生理学主观热感觉的等级为出发点,考虑了人体热舒适感诸多有关因素的全面评价指标。

PMV指数表白群体对于(+3~-3)七个等级热感觉投票的平均指数。

2.0.2 预计不满意者的百分数(PPD)predicted percent of dissatisfied PPD指数为预计处在热环境中的群体对于热环境不满意的投票平均值。

(完整版)采暖通风与空调设计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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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87第一章总则第1.0.1 条为了在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中,体现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精神,贯彻国家现行的有关方针政策,以便为安全生产、改善生活的劳动条件、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保证产品质量和提高劳动生产率提供必要的条件,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 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和工业企业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的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地下建筑、有特殊用途和特殊净化与防护要求的建筑物以及临时性建筑物的设计。

第1.0.3 条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方案,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工艺和使用要求、室外气象条件以及能源状况等,同有关专业相配合,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第1.0.4 条采暖、通风和空调节及其制冷系统所用设备、构件及材料,应根据国家和建设地区现有的生产能力和材料供应状况等择优选用,尽量就地取材。

同一工程中,设备的系统列和规格型号,应尽量统一。

第1.0.5 条编制设计文件时,应根据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装置的数量及其复杂程度,配备必要的专业技术和操作、维修人员以及相应的维修设备和检测仪表等。

第1.0.6 条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系统,应在便于操作和观察的地点设置必要的调节、检测和计量装置。

第1.0.7 条布置设备、管道及配件时,应为安装、操作和维修留有必要的位置。

对于大型设备和管道,应根据需要在建筑设计中预留安装和维修用的孔洞,并应考虑有装设起吊设施的可能。

第1.0.8 条设计中,对于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设备及管道,当有可能伤及人体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第 1.0.9 条位于地震区和湿陷性黄土地区的工程,布置设备和管道时,应根据需要分别采取防震和有组织排水等措施。

第1.0.10 条根据本条规范进行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时,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室内外计算参数第一节室内空气计算参数第2.1.1 条设计集中采暖时,冬季室内计算温度,应根据建筑物的作途,按下列规定采用:一、民用建筑的主要房间,宜采用 16- 20°C;二、生产厂房的工作地点:轻作业不应低于 15°C中作业不应低于 12°C重作业不应低于 10°C注:( 1)作业各类的划分,应按国家现行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执行。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供暖)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供暖)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供暖)供暖5.1 一般规定5.1.1 供暖方式应根据建筑物规模,所在地区气象条件、能源状况、能源政策、环保等要求,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条文说明】5.1.1 选择供暖方式的原则。

目前各城市供热、供气、供电以及所处地区气象条件以及生活习惯各不相同,供暖方式也是各种各样;各地的能源结构、价格以及经济实力也存在较大差异,并且还要受到环保、卫生、安全等多方面的制约。

因此,如何选择合理、节能的供暖方式,是应通过综合技术经济比较来确定的。

5.1.2 累年日平均温度稳定低于或等于5℃的日数大于或等于90 天的地区,宜设置集中供暖。

【条文说明】5.1.2 宜采用集中供暖的地区。

根据几十年的实践经验,累年日平均温度稳定低于或等于5℃的日数大于或等于90 天的地区,在同样保障室内设计环境的情况下,采用集中供暖系统更为经济、合理。

这类地区是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西藏、青海、宁夏、新疆等13 个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全部,河南(许昌以北)、陕西(西安以北)、甘肃(天水以北)等省的大部分,以及江苏(淮阴以北)、安徽(宿县以北)、四川(西川)等省的一小部分,此外还有某些省份的高寒山区,如贵州的威宁、云南的中甸等。

近些年,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累年日平均温度稳定低于或等于5℃的日数小于90 天地区的建筑也开始逐渐设置集中供暖设施,具体方式可根据当地条件确定。

5.1.3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地区,宜设置供暖设施;其幼儿园、养老院、中小学校、医疗机构等建筑宜采用集中供暖:1 累年日平均温度稳定低于或等于5℃的日数为60~89 天;2 累年日平均温度稳定低于或等于5℃的日数不足60 天,但累年日平均温度稳定低于或等于8℃的日数大于或等于75 天。

【条文说明】5.1.3 宜采用集中供暖的建筑。

为了保障人民生活最基本要求、维护公众利益设置了本条文。

具体采用什么供暖方式,应根据所在地区的具体情况,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及说明共10页word资料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及说明共10页word资料

3室内空气设计参数3.0.6设计最小新风量应符合以下规定:1公共建筑主要房间每人所需最小新风量应符合表3.0.6-1规定。

表3.0.6-1公共建筑主要房间每人所需最小新风量[m/(h·人)]建筑房间类型新风量办公室 30客房 30大堂、四季厅 10【条文说明】3.0.65.2热负荷5.2.1集中供暖系统的施工图设计,必须对每个房间进行热负荷计算。

【条文说明】5.2.15.3散热器供暖5.3.5管道有冻结危险的场所,其散热器的供暖立管或支管应单独设置。

【条文说明】5.3.5冻结危险场所的散热器设置。

对于有冻结危险的楼梯间或其他有冻结危险的场所,一般不应将其散热器同邻室连接,以防影响邻室的供暖效果。

5.3.10幼儿园、老年人和特殊功能要求的建筑的散热器必须暗装或加防护罩。

【条文说明】5.3.10幼儿园散热器的安装。

强制条文。

规定本条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儿童安全健康,避免烫伤。

5.4热水辐射供暖5.4.3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系统地面构造,应符合以下规定:1直接与室外空气接触的楼板、与不供暖房间相邻的地板为供暖地面时,必须设置绝热层;【条文说明】5.4.3为减少供暖地面的热损失,直接与室外空气接触的楼板、与不供暖房间相邻的地板为供暖地面时必须设置绝热层。

5.4.6热水地面辐射供暖塑料加热管的材质和壁厚的选择,应根据工程的耐久年限、管材的性能以及系统的运行水温、工作压力等条件确定。

【条文说明】5.4.65.5电加热供暖5.5.1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外,不得采用电加热供暖:1供电政策支持;2无集中供热与燃气源,用煤、油等燃料受到环保或消防严格限制的建筑;3以共冷为主,供暖负荷较小且无法利用热泵提供热源的建筑,4采用蓄热式电散热器、发热电缆在夜间低谷电进行蓄热,且不在用电高峰和平段时间启用的建筑;5由可再生能源发电设备供电且其发电能量能够满足自身电加热量需求的建筑。

【条文说明】5.5.15.5.5根据不同的使用条件,电供暖系统应设置不同类型的温控装置。

20100525《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完整稿[1]

20100525《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完整稿[1]

前 言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标[2008]102号文件“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主编,会同国内有关设计、科研和高等院校等单位组成编制组,共同编制本标准。

在标准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国内实践经验,吸收了发达国家相关设计标准的最新成果,认真分析了我国暖通空调行业的现状和发展,多次征求了国内各有关单位以及业内专家的意见,通过反复讨论、修改和完善,形成征求意见稿。

本规范共分11章和10个附录。

主要内容是:总则,术语,室内空气计算参数,室外设计计算参数,供暖,通风,空气调节,冷热源,监测与控制,消声与隔振,绝热与防腐。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进行解释,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暖通空调规范编制组(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邮政编码100013),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名单:主 编 单 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参 编 单 位: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国家气象信息中心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清华大学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天津市建筑设计院天津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同济大学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中南建筑设计院山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新疆建筑设计研究院贵州省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建(北京)国际设计顾问有限公司华南理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开利空调销售服务(上海)有限公司特灵空调系统(中国)有限公司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丹佛斯(上海)自动控制有限公司际高建业有限公司新疆绿色使者空气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普来福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昆山台佳机电有限公司杭州华电华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远大空调有限公司安徽省宁国安泽电工有限公司广东美的商用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北京天正工程软件有限公司北京鸿业同行科技有限公司西门子楼宇科技(天津)有限公司欧文斯科宁(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北京联合迅杰科技有限公司妥思空调设备(苏州)有限公司目 录1总则 (1)2术语 (3)3室内空气计算参数 (5)4室外设计计算参数 (11)4.1室外空气计算参数 (11)4.2夏季太阳辐射照度 (15)5供暖 (17)5.1一般规定 (17)5.2热负荷 (20)5.3散热器供暖 (23)5.4热水辐射供暖 (26)5.5电加热供暖 (30)5.6燃气红外线辐射供暖 (33)5.7户式燃气炉供暖 (35)5.8热空气幕 (35)5.9供暖管道设计及水力计算 (35)5.10热水集中供暖分户热计量与室温调控 (40)6通风 (44)6.1一般规定 (44)6.2自然通风 (47)6.3机械通风 (50)6.4复合通风 (59)6.5设备选择与布置 (61)6.6风管设计 (65)7空气调节 (69)7.1一般规定 (69)7.2空调负荷计算 (73)7.3空气调节系统 (78)7.4气流组织 (90)7.5空气处理 (98)8空气调节冷热源 (107)8.1一般规定 (107)8.2电动压缩式机组 (111)8.3热泵 (114)8.4溴化锂吸收式机组 (119)8.5空调冷热水及冷凝水系统 (121)8.6冷却水系统 (132)8.7蓄冷、蓄热 (137)8.8区域供冷 (140)8.9燃气冷热电三联供 (142)8.10制冷机房 (143)8.11锅炉房、热力站 (145)9监测与控制 (150)9.1一般规定 (150)9.2传感器和执行器 (153)9.3供暖系统的监测与控制 (155)9.4通风系统的监测与控制 (156)9.5空气调节系统的监测与控制 (156)9.6空气调节冷热源和水系统的监测与控制 (160)10 消声与隔振 (163)10.1一般规定 (163)10.2消声与隔声 (164)10.3隔振 (166)11 绝热与防腐 (169)11.1绝热设计 (169)11.2防腐设计 (170)附录A 室外空气计算参数附录B 室外空气计算参数简化方法附录C 夏季太阳总辐射照度附录D 夏季透过标准窗玻璃的太阳辐射温度附录E 夏季空气调节大气透明度分布图附录F 加热由门窗缝隙渗入室内的冷空气的耗热量附录G 渗透冷空气量的朝向修正系数n值附录H 空调负荷简化方法计算系数表附录J 蓄冰装置容量与双工况制冷机的空气调节标准制冷量附录K 设备与管道最小保温、保冷厚度及凝结水管防凝露厚度1总则1.0.1为了在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经济政策,采用先进技术,合理利用资源和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保证健康舒适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制定本规范。

(完整版)采暖通风与空调设计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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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87第一章总则第1.0.1 条为了在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中,体现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精神,贯彻国家现行的有关方针政策,以便为安全生产、改善生活的劳动条件、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保证产品质量和提高劳动生产率提供必要的条件,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 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和工业企业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的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地下建筑、有特殊用途和特殊净化与防护要求的建筑物以及临时性建筑物的设计。

第1.0.3 条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方案,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工艺和使用要求、室外气象条件以及能源状况等,同有关专业相配合,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第1.0.4 条采暖、通风和空调节及其制冷系统所用设备、构件及材料,应根据国家和建设地区现有的生产能力和材料供应状况等择优选用,尽量就地取材。

同一工程中,设备的系统列和规格型号,应尽量统一。

第1.0.5 条编制设计文件时,应根据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装置的数量及其复杂程度,配备必要的专业技术和操作、维修人员以及相应的维修设备和检测仪表等。

第1.0.6 条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系统,应在便于操作和观察的地点设置必要的调节、检测和计量装置。

第1.0.7 条布置设备、管道及配件时,应为安装、操作和维修留有必要的位置。

对于大型设备和管道,应根据需要在建筑设计中预留安装和维修用的孔洞,并应考虑有装设起吊设施的可能。

第1.0.8 条设计中,对于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设备及管道,当有可能伤及人体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第 1.0.9 条位于地震区和湿陷性黄土地区的工程,布置设备和管道时,应根据需要分别采取防震和有组织排水等措施。

第1.0.10 条根据本条规范进行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时,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室内外计算参数第一节室内空气计算参数第2.1.1 条设计集中采暖时,冬季室内计算温度,应根据建筑物的作途,按下列规定采用:一、民用建筑的主要房间,宜采用 16- 20°C;二、生产厂房的工作地点:轻作业不应低于 15°C中作业不应低于 12°C重作业不应低于 10°C注:( 1)作业各类的划分,应按国家现行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执行。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消声与隔振)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消声与隔振)

消声与隔振10.1 一般规定10.1.1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的消声与隔振设计计算应根据工艺和使用的要求、噪声和振动的大小、频率特性、传播方式及噪声振动允许标准等确定。

【条文说明】10.1.1 消声与隔振的设计原则。

采暖、通风与空调系统产生的噪声与振动,只是建筑中噪声和振动源的一部分。

当系统产生的噪声和振动影响到工艺和使用的要求时,就应根据工艺和使用要求,也就是各自的允许噪声标准及对振动的限制,系统的噪声和振动的频率特性及其传播方式(空气传播或固体传播)等进行消声与隔振设计,并应做到技术经济合理。

10.1.2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的噪声传播至使用房间和周围环境的噪声级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10.1.2 室内及环境噪声标准。

室内和环境噪声标准是消声设计的重要依据。

因此本条规定由采暖、通风和空调系统产生的噪声传播至使用房间和周围环境的噪声级,应满足国家现行《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87)、《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 118)、《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等标准的要求。

10.1.3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的振动传播至使用房间和周围环境的振动级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10.1.3 振动控制设计标准。

振动对人体健康的危害是很严重的,在暖通空调系统中振动问题也是相当严重的。

因此本条规定了振动控制设计应满足国家现行《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 10070)等标准的要求。

10.1.4 设置风系统管道时,消声处理后的风管不宜穿过高噪声的房间;噪声高的风管,不宜穿过噪声要求低的房间,当必须穿过时,应采取隔声处理。

【条文说明】10.1.4 降低风系统噪声的措施。

本条规定了降低风系统噪声应注意的事项。

系统设计安装了消声器,其消声效果也很好,但经消声处理后的风管又穿过高噪声房间,再次被污染,又回复到了原来的噪声水平,最终不能起到消声作用,这个问题,过去往往被人们忽视。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空气调节)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空气调节)
染病房和一些设置空气调节设备的附属房间等,根据需要还应保持负压;因此对空气调节区域的
正压和最小正压值不做强制性要求。
舒适性空气调节区域的正压值不应过大,新风量大于维持正压所需风量时,宜设机械排风并
回收热量后将多余风量排出室外。
工艺性空气调节区域指民用建筑中,工艺要求洁净度标准较高或温湿度精度较高的房间,以
能设计标准的规定。
表表 7.1.6 工艺性空气调节区围护结构最大传热系数 K 值(W /(m 2 • ℃))
围护结构名称
室温波动范围(℃)
±0.1~0.2 ±0.5 ≥±1.0
屋顶- - 0.8
顶棚0.5 0.8 0.9
外墙- 0.8 1.0
内墙和楼板0.7 0.9 1.2
注:表中内墙和楼板的有关数值,仅使用于相邻空调区的温差大于 3℃时。
资回收年限等各项因素有关,而不同地区的热价、电价、水价、保温材料价格及系固定不变的经济K 值。因此,对工艺性空调而言,围护结构的传热
系数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合理的K 值。表 7.1.6 中围护结构最大传热系数 K 值,是仅考虑围
护结构传热对空气调节精度的影响确定的。目前国家现行节能设计标准,对不同的建筑、气候分
建筑热工设计包括以下各项:
1 建筑围护结构的各项热工指标(围护结构传热系数、透明屋顶和外窗(包括透明幕墙)的
遮阳系数、外窗和透明幕墙的气密性能);
2 建筑窗墙面积比(包括透明幕墙)、屋顶透明部分与屋顶总面积之比;
3 外门的设置要求;
4 外部遮阳设施的设置要求;
5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等。
严寒和寒冷地区、夏热冬冷地区、夏热冬暖地区的居住建筑应分别符合《民用建筑节能设计
区,都有不同的最大K 值规定。因此,当表中数值大于国家现行节能设计标准规定时,应取 2 者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范本模板】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范本模板】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1 总则1.0.1 为了在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经济政策,合理利用资源和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促进先进技术应用,保证健康舒适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的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不适用于有特殊用途、特殊净化与防护要求的建筑物以及临时性建筑物的设计。

1.0.3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方案,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与功能、使用要求、冷热负荷特点、环境条件以及能源状况等,结合国家有关安全、节能、环保、卫生等政策、方针,通过经济技术比较确定。

在设计中应优先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1.0.4 在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中,对有可能造成人体伤害的设备及管道,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1.0.5在供暖、通风与空调系统设计中,应设有设备、管道及配件所必需的安装、操作和维修的空间,或在建筑设计时预留安装维修用的孔洞。

对于大型设备及管道应提供运输和吊装的条件或设置运输通道和起吊设施。

1.0.6 在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中,应根据现有国家抗震设防等级要求,考虑防震或其他防护措施。

1.0.7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应考虑施工、调试及验收的要求。

当设计对施工、调试及验收有特殊要求时,应在设计文件中加以说明。

1.0.8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术语2.0.1预计平均热感觉指数(PMV)predicted mean votePMV指数是以人体热平衡的基本方程式以及心理生理学主观热感觉的等级为出发点,考虑了人体热舒适感诸多有关因素的全面评价指标.PMV指数表明群体对于(+3~-3)七个等级热感觉投票的平均指数。

2.0.2 预计不满意者的百分数(PPD)predictedpercent of dissatis fiedPPD指数为预计处于热环境中的群体对于热环境不满意的投票平均值.PPD指数可预计群体中感觉过暖或过凉“根据七级热感觉投票表示热(+3),温暖(+2),凉(-2),或冷(—3)”的人的百分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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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H4室外设计计算参数.................................................................................................. 59H11
4H4.1室外空气计算参数.......................................................................................................... 60H11
1H5.5电加热供暖...................................................................................................................... 67H30
12H5.6燃气红外线辐射供暖....................................................................................................... 68H33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1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标[2008]102号文件“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
定、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主编,会同国内有关设计、科研
和高等院校等单位组成编制组,共同编制本标准。
在标准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国内实践经验,吸收了
发达国家相关设计标准的最新成果,认真分析了我国暖通空调行业的现状和发展,多次征求
了国内各有关单位以及业内专家的意见,通过反复讨论、修改和完善,形成征求意见稿。
本规范共分11章和10个附录。主要内容是:总则,术语,室内空气计算参数,室外设
计计算参数,供暖,通风,空气调节,冷热源,监测与控制,消声与隔振,绝热与防腐。
5H4.2夏季太阳辐射照度.......................................................................................................... 61H15
6H5供暖...................................................................................................................... 62H17
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名单: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参编单位: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国家气象信息中心
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
清华大学
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
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
天津市建筑设计院
天津大学
哈尔滨工业大学
同济大学
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
中南建筑设计院
7H5.1一般规定.......................................................................................................................... 63H17
8H5.2热负荷............................................................................................................................... 64H20
1H2术语........................................................................................................................ 57H3
2H3室内空气计算参数.................................................................................................... 58H5
9H5.3散热器供暖....................................................................................................................... 65H23
10H5.4热水辐射供暖................................................................................................................... 6H26
山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
新疆建筑设计研究院
贵州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2
中建(北京)国际设计顾问有限公司
华南理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开利空调销售服务(上海)有限公司
特灵空调系统(中国)有限公司
同方股份有限公司
丹佛斯(上海)自动控制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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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普来福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进行解释,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
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
给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暖通空调规范编制组(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邮政编码10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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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H1总则........................................................................................................................ 56H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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