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备案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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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燃气经营许可证等复印 件;
⑶“医疗卫生”,应提供该计量器具用于医疗卫生的佐证材料, 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复印件;
⑷“环境监测”,应提供该计量器具用于环境监测的佐证材料, 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监测数据等复印件。
5. 备案机构按照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当地计量检定机 构能检定的,指定申请单位到当地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当地不能检定 的,建议申请单位到申请表中推荐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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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见附件 2)。同一制造厂相同型号规格不同产品编号的批量强检 计量器具可附产品编号,减少申请书页数。
⑷申请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的周期检定时,使用单位必须提供 上一周期的检定证书封面复印件。
㈡审核 ⒈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应有相应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 和《计量标准考核证书》,且与《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计量标准 器”和“主要配套设备”一一对应。“两证”均在有效期内,若超过 有效期的,其计量器具不能按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备案。 ⒉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应有相应的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且与《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计量标准器” 和“主要配套设备”一一对应。考核证书在有效期内,若超过有效期 的,其计量器具不能按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备案。 3. 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和环境监测 4 个方面, 且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根据《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 具强检形式及强检适用范围表》中的用途界定是否属于强制检定计量 器具范围(见附件 3)。 4. 如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无法证明计量器具用 途的,则应提供以下材料: ⑴“贸易结算”,应提供该计量器具用于贸易结算的佐证材料, 如贸易结算发票等复印件; ⑵“安全防护”,应提供该计量器具用于安全防护的佐证材料,
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备案工作程序
一、依据 《计量法》、《计量法实施细则》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
定管理办法》。 二、对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规定,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 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 4 个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 录的工作计量器具。 三、程序
㈠申请 1.使用实施强制检定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 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单位应当向主持考核该项计量标准 的质监部门申请周期检定。 2.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 市(州)、县级质监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或首轮强 检。 3.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 ⑴自我声明(见附件 1)。 ⑵提供单位的法人证书或者《营业执照》。 ⑶提供《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备案申请表》(含纸质和电子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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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申请材料都应当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不接受代理机构申请。 ㈢备案 申请表审核完成后,加盖审核机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印章,申请单位留存一份,备 案单位存档一份,计量检定机构存档一份。。 四、监督管理 计量检定机构每月向备案机构报送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信息,备案 机构应当核查备案申请和检定结果,对未按规定接受检定或经检定不 合格的依法查处。
如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燃气经营许可证等复印 件;
⑶“医疗卫生”,应提供该计量器具用于医疗卫生的佐证材料, 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复印件;
⑷“环境监测”,应提供该计量器具用于环境监测的佐证材料, 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监测数据等复印件。
5. 备案机构按照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当地计量检定机 构能检定的,指定申请单位到当地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当地不能检定 的,建议申请单位到申请表中推荐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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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见附件 2)。同一制造厂相同型号规格不同产品编号的批量强检 计量器具可附产品编号,减少申请书页数。
⑷申请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的周期检定时,使用单位必须提供 上一周期的检定证书封面复印件。
㈡审核 ⒈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应有相应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 和《计量标准考核证书》,且与《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计量标准 器”和“主要配套设备”一一对应。“两证”均在有效期内,若超过 有效期的,其计量器具不能按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备案。 ⒉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应有相应的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且与《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计量标准器” 和“主要配套设备”一一对应。考核证书在有效期内,若超过有效期 的,其计量器具不能按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备案。 3. 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和环境监测 4 个方面, 且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根据《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 具强检形式及强检适用范围表》中的用途界定是否属于强制检定计量 器具范围(见附件 3)。 4. 如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无法证明计量器具用 途的,则应提供以下材料: ⑴“贸易结算”,应提供该计量器具用于贸易结算的佐证材料, 如贸易结算发票等复印件; ⑵“安全防护”,应提供该计量器具用于安全防护的佐证材料,
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备案工作程序
一、依据 《计量法》、《计量法实施细则》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
定管理办法》。 二、对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规定,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 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 4 个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 录的工作计量器具。 三、程序
㈠申请 1.使用实施强制检定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 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单位应当向主持考核该项计量标准 的质监部门申请周期检定。 2.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 市(州)、县级质监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或首轮强 检。 3.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 ⑴自我声明(见附件 1)。 ⑵提供单位的法人证书或者《营业执照》。 ⑶提供《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备案申请表》(含纸质和电子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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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申请材料都应当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不接受代理机构申请。 ㈢备案 申请表审核完成后,加盖审核机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印章,申请单位留存一份,备 案单位存档一份,计量检定机构存档一份。。 四、监督管理 计量检定机构每月向备案机构报送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信息,备案 机构应当核查备案申请和检定结果,对未按规定接受检定或经检定不 合格的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