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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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 站管理规定
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 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 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 营者的合法权益,交通部依据《道路运 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制定《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 定》。2005年8月1日实施。(并经过 两次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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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受理申请机构
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 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 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 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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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被许可人
① 被许可人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② 被许可人应当按确定的时间落实拟投入车 辆承诺书。
落实了拟投入车辆承诺书且车辆符合许可要求后,为投入运 输的客车配发《道路运输证》;
属于客运班车的,应当同时配发班车客运标志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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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被许可人
⑨ 客运经营者在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后申 请延续经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 优先许可:
(一)经营者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规定; (二)经营者在经营该客运班线过程中,无特大运
输安全责任事故; (三)经营者在经营该客运班线过程中,无情节恶
劣的服务质量事件; (四)经营者在经营该客运班线过程中,无严重违
⑥ 客运班线的经营主体、起讫地和日发班次 变更和客运站经营主体、站址变更按照重 新许可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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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被许可人
⑦ 客运经营者和客运站经营者在取得全部经 营许可证件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天不投 入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天以上停运的, 视为自动终止经营。
⑧ 客运班线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暂停、终止 班线经营,应当提前30日向原许可机关申 请。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客运班线经 营的,应当在届满前60日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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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经营许可
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客运 站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 当出具《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行政许可决 定书》,并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经 营者名称、站场地址、站场级别和经营范 围;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 输经营许可证》。
⑦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 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 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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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程序
受理
核 书 20日之内
发面 许说 可明 证理 书由
不予许可
审核
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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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10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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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经营许可
⑤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 道路客运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 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客运经营行 政许可决定书》,明确许可事项,许 可事项为经营范围、车辆数量及要求、 客运班线类型;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 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 告知被许可人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 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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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营许可
1、申请条件
– 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 有符合从事客运经营条件并取得相应从业资格 证的驾驶人员;
– 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 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驾驶人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
– 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 路和站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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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1、调整范围
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 经营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 站)经营的,应当遵守《道路旅客运输及 客运站管理规定》 。
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 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 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 车客运、旅游客运。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县 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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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经营许可
①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 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客运运力 投放、客运线路布局、主要客流流向 和流量等情况。
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审查客运申请时, 应当考虑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 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
正式班车客运标志牌尚未制作完毕的,应当先配发临时客运 标志牌。
③ 取得许可,需要增加班线的,按规定进行 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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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被许可人
④ 道路客运经营者设立子公司的,应当按规 定向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许 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道路运 输管理机构报备。
⑤ 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需要变更许可 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 提出申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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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营、管理原则
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 安全第一的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 便民的原则,打破地区封锁和垄断,促进道 路运输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 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
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 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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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经营许可
③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道路运输条 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以 及规范的程序实施道路客运经营、道路客 运班线经营和客运站经营的行政许可。
④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客运经营申请、 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 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 可的决定;对客运站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 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 予许可的决定。
国家实行道路客运企业等级评定制度和质量 信誉考核制度,鼓励道路客运经营者实行规 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止挂靠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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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管理主体
交通部主管全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 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 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客运及客 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 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 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 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 营者的合法权益,交通部依据《道路运 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制定《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 定》。2005年8月1日实施。(并经过 两次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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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受理申请机构
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 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 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 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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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被许可人
① 被许可人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② 被许可人应当按确定的时间落实拟投入车 辆承诺书。
落实了拟投入车辆承诺书且车辆符合许可要求后,为投入运 输的客车配发《道路运输证》;
属于客运班车的,应当同时配发班车客运标志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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⑨ 客运经营者在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后申 请延续经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 优先许可:
(一)经营者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规定; (二)经营者在经营该客运班线过程中,无特大运
输安全责任事故; (三)经营者在经营该客运班线过程中,无情节恶
劣的服务质量事件; (四)经营者在经营该客运班线过程中,无严重违
⑥ 客运班线的经营主体、起讫地和日发班次 变更和客运站经营主体、站址变更按照重 新许可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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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 客运经营者和客运站经营者在取得全部经 营许可证件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天不投 入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天以上停运的, 视为自动终止经营。
⑧ 客运班线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暂停、终止 班线经营,应当提前30日向原许可机关申 请。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客运班线经 营的,应当在届满前60日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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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客运 站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 当出具《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行政许可决 定书》,并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经 营者名称、站场地址、站场级别和经营范 围;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 输经营许可证》。
⑦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 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 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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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程序
受理
核 书 20日之内
发面 许说 可明 证理 书由
不予许可
审核
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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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10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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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经营许可
⑤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 道路客运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 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客运经营行 政许可决定书》,明确许可事项,许 可事项为经营范围、车辆数量及要求、 客运班线类型;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 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 告知被许可人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 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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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营许可
1、申请条件
– 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 有符合从事客运经营条件并取得相应从业资格 证的驾驶人员;
– 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 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驾驶人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
– 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 路和站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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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1、调整范围
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 经营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 站)经营的,应当遵守《道路旅客运输及 客运站管理规定》 。
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 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 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 车客运、旅游客运。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县 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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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经营许可
①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 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客运运力 投放、客运线路布局、主要客流流向 和流量等情况。
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审查客运申请时, 应当考虑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 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
正式班车客运标志牌尚未制作完毕的,应当先配发临时客运 标志牌。
③ 取得许可,需要增加班线的,按规定进行 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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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被许可人
④ 道路客运经营者设立子公司的,应当按规 定向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许 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道路运 输管理机构报备。
⑤ 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需要变更许可 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 提出申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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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营、管理原则
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 安全第一的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 便民的原则,打破地区封锁和垄断,促进道 路运输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 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
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 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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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经营许可
③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道路运输条 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以 及规范的程序实施道路客运经营、道路客 运班线经营和客运站经营的行政许可。
④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客运经营申请、 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 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 可的决定;对客运站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 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 予许可的决定。
国家实行道路客运企业等级评定制度和质量 信誉考核制度,鼓励道路客运经营者实行规 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止挂靠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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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管理主体
交通部主管全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 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 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客运及客 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 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