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评审费)发放表
标准评审费发放管理规定条理范文(二篇)
标准评审费发放管理规定条理范文一、引言标准评审费是为了鼓励专家积极参与标准工作并确保其独立地提供专业意见而设立的费用。
为了规范标准评审费的发放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条理规定。
二、标准评审费的确定1. 标准评审费的标准应根据评审的工作量、专家的级别和经济水平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委托单位应在合理范围内确保专家的合理收入。
2. 标准评审费的具体标准由委托单位制定,并报审核机构审核通过后施行。
3. 标准评审费的支付方式可以是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具体方式由委托单位确定。
三、标准评审费的发放管理1. 标准评审费的发放应按评审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核实并及时支付。
2. 评审委员会应设立专门的费用管理部门,负责标准评审费的发放和管理。
3. 评审委员会应建立完善的标准评审费台账,记录每位专家的评审费用发放情况,并定期进行审核。
4. 标准评审费的发放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进行,确保资金安全和流转透明。
5. 标准评审费的发放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专家权益得到保障。
6. 标准评审费的发放管理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杜绝违规操作和贪污腐败行为的发生。
四、标准评审费的监管和考核1. 标准评审费的发放应受到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合规。
2. 委托单位和评审委员会应对标准评审费的发放进行定期评估和考核,优化管理流程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3. 若发现有违规操作或贪污腐败行为,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及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五、总结本条理规定旨在规范标准评审费的发放管理,确保专家权益得到保障,资金使用合规,为标准工作提供良好的经济保障。
委托单位和评审委员会应共同遵守和落实本规定,不断完善标准评审费的发放管理制度,促进标准工作的健康发展。
标准评审费发放管理规定条理范文(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专家讲学和各类评审费的发放,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专家讲学,是指各类教学讲座、学术讲座、形势政策报告讲座和其他讲学、讲座等。
燕山大学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评审费)审批表
日期:
项目经费号
咨询时间
序号专家姓名工作单位
从事专业
职务/职称
身份证号码
开户银行
银行卡号
应发额扣税额实发额10.000.000.0020.000.000.0030.000.000.0040.000.000.0050.000.000.0060.000.000.0070.000.000.0080.000.000.009
0.000.000.000.00
0.00
0.00
(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其他人员:会议咨询300-500(人/天)(第1、2天),200-300(人/天)(第3天以后);
附注:此表是按照手工录入“应发金额”通过公式自动计算“税额及实发金额”的表格。
如需手工录入“实发金额”,自动计算“税额及应发金额”,请按表1填报。
通讯咨询:40-80(人/个项目或课题)。
签字:
签字:
签字:
会议咨询:500-800(人/天)(第1、2天),300-400(人/天)(第3天以后);
(公章)
通讯咨询:60-100(人/个项目或课题)。
我保证所填信息真实有效,专家咨询费的使用符合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800元以上/人/月涉税,需财务处审批)
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评审费)不得支付给参与该项目、课题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发放标准如下:
具有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主要咨询内容合 计
项目负责人学院意见:财务管理部门意见:
说明:
燕山大学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评审费)审批表
金额单位:元
项 目 名 称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 天。
科技部科技计划管理费管理制度
如:某合同规定从1月1日起五天内对方应付合同款1万元,则此货款在1月1日-5日统计为到期应收款,在1月6日(含)以后如未收回,则统计为迟收货款。
二、适用单位:数据网络事业部
宽带接入产品事业部
市场总部
三、法人委托书的管理
市场总部商务部是法人委托书主管部门。负责法人委托书的申请的接收、初审、报批、制作、发放、回收、归档。
第六条计划管理费预算编制的原则:
(一)年度预算,滚动管理的原则。计划管理费预算应当按照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并将上一年度结余经费纳入本年度资金来源滚动管理。
(二)勤俭节约,实事求是的原则。计划管理费预算应当根据科技计划管理职能和业务工作需要,按照各支出科目的开支标准编制。
第七条计划管理费预算编制的程序:
第二十一条计划管理费的管理和使用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计划管理费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弄虚作假、挪用、挤占计划管理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科技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首信股份数据网络事业部市场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各司局和被委托单位在委托任务完成后,根据委托任务协议书在部机关财务办理费用结算手续。对数额较大,需要提前预支经费的,可以根据委托任务协议书预支部分经费。
第十八条建立计划管理费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各司局应按要求认真编制计划管理费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计划管理费预算执行情况。
(一)各司局根据计划管理工作任务认真测算,按照计划类别提出需求报条件财务司。
(二)条件财务司汇总计划管理费需求,结合各科技计划管理工作情况,提出计划管理费年度预算安排,报经部务会同意后报财政部核批。
AA学院校外专家劳务费发放标准一览表
AA学院校外专家劳务费发放标准一览表
注:1.各类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参与讲学类和评审类活动,劳务费发放按职务级别执行:厅级以上职务人员参照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标准;厅级职务人员参照正高职称人员标准;处级及以下职务人员参照副高职称人员标准;如其也具有专业技术职称且标准高于职
务级别标准按专业技术职称标准执行。
2.外籍专家、企业专家、行业专家参照副高或正高职称人员标准支付相关费用。
3.以上各类发放标准为上限标准;对降低标准发放的,降低标准的额度不限。
标准评审费发放管理规定条理(二篇)
标准评审费发放管理规定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标准评审费的发放管理,提高评审工作的效率和公正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标准评审费是指为参与标准编制工作的专家提供的费用,用于补偿其参与标准评审工作所产生的费用和劳务报酬。
第三条标准评审费的发放管理应公开、公正、透明,确保专家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标准评审费的发放应符合财务管理制度的要求,确保经费使用合规合法。
第二章评审名单第五条标准评审费的发放应根据标准评审工作的需要确定评审名单。
第六条评审名单应由标准制定单位或标准评审组织提出,并报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第七条评审名单应包括评审专家的姓名、单位、职务、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八条评审名单的确定应考虑专家的学术水平、专业背景、经验等因素,并保持公平公正原则。
第三章评审费用第九条标准评审费的费用包括交通费、餐费、住宿费和劳务报酬。
第十条评审专家参加标准评审工作所发生的交通费、餐费、住宿费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报销。
第十一条评审专家的劳务报酬应根据评审工作的难易程度、工作量等因素确定,并与专家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
第四章评审费的发放第十二条标准评审费的发放应由标准制定单位或标准评审组织负责。
第十三条发放标准评审费前,评审专家应提交相关报销材料,包括交通费、餐费、住宿费的发票、票据等。
第十四条标准评审费的发放应按照财务制度的要求进行核算、审批,并交由财务部门进行发放。
第十五条标准评审费的发放应通过银行转账、现金发放等方式进行,确保专家合法权益。
第五章违规处罚第十六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相关责任人应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警告、记过、降职等,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开除处分,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对于虚报、冒领标准评审费的行为,应追回相关款项,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归标准制定单位和标准评审组织所有。
以上为标准评审费发放管理规定的条文,共计500字。
评审费发放管理办法
武汉科技大学评审费发放管理办法(试行)(点击次数:2672次发布时间:2014-11-13 编辑:周红)武科大财〔2014〕12号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财务管理,规范我校各类评审费的发放行为,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评审,是指各类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科研及专项项目评审、教育教学成果评审、各类学生毕业论文答辩评审、招投标评审、奖助学金评审、学生活动或竞赛评审、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评估验收以及学校重大成果、项目的申报评审、鉴定、咨询等(以下统称评审)。
第三条由学校各单位组织(或承办)的上述各类评审活动,可按规定向被邀请的校内外专家支付评审费。
第四条学院(部、处、院、馆等)评审项目的评审费由各评审项目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学校组织评审项目的评审费由责任部门负责人签批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科研项目评审参照本办法执行,评审费由项目负责人签批后,由项目所在单位分管科研工作的负责人审批。
第五条评审费发放的项目、标准、经费来源及责任部门,详见附件一。
评审费发放严格控制在标准内执行,不得超标准发放。
发放评审费必须明确经费来源,并严格按照经费预算进行控制,相关项目的评审费总额不得突破该项目评审费年度预算额度,无经费来源的评审工作不得发放评审费。
第六条评审费统一要求填报《武汉科技大学专家评审费(咨询费)发放表》(见附件二)据实发放,并按有关税法规定,由学校财务处统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七条评审费发放对象仅为被邀请并参加实际评审工作的专家成员,不参加实际评审工作的人员,包括学校各级负责人、各类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或委员会)成员均不得领取评审费。
第八条各部门应据实填报有关评审项目和实际参与评审专家名册,严禁虚报、超报、重报评审项目和评审专家名单套取评审费,对于以任何形式套取评审费的行为,一经查实,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上级有文件明确规定的,按上级文件执行,上级没有明确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上海交通大学科研项目支付评审费(咨询费)审批表(1)
上海交通大学科研项目支付评审费(咨询费)审批表
项目名称经费账号
项目类型到款金额
会议时间会议地点评审(咨询)方式选择□会议 □通讯
专家姓名职称工作单位
评审费(咨询费)总
额
项目负责人责任保证:
1.评审内容与本课题直接相关;
2.“专家签收单”均为专家本人亲笔签字,不存在冒领、冒认、代签;
3.“专家签收单”仅用于本课题,不存在重复使用。
签名:
年月日
院(系)审批意见:
经办人:负责人:公章:年月日年月日
备注:附专家签收表(需提供姓名、单位、职称、金额、身份证号码、签名)。
5-专家咨询费-国科发财字[2005]484号
科技部科技计划管理费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科技部归口管理的国家科技计划管理费(以下简称“计划管理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四部委《关于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的规定》(国办发[2002]2号)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计划管理费是指为组织实施和管理国家科技计划及其经费而支出的费用,来源于中央财政预算拨款,根据科技计划管理工作的实际需求,按照财政预算和国库支付管理制度的有关要求进行编制、核定、拨付。
第三条计划管理费按照“集中管理、统一核算、规范使用、勤俭节约”的原则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科技计划管理工作由科技部各有关司局组织实施,根据计划管理工作需要,可委托部属事业单位和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具体实施。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五条计划管理费应当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和各科技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预算。
第六条计划管理费预算编制的原则:(一)年度预算,滚动管理的原则。
计划管理费预算应当按照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并将上一年度结余经费纳入本年度资金来源滚动管理。
(二)勤俭节约,实事求是的原则。
计划管理费预算应当根据科技计划管理职能和业务工作需要,按照各支出科目的开支标准编制。
第七条计划管理费预算编制的程序:(一)各司局根据计划管理工作任务认真测算,按照计划类别提出需求报条件财务司。
(二)条件财务司汇总计划管理费需求,结合各科技计划管理工作情况,提出计划管理费年度预算安排,报经部务会同意后报财政部核批。
(三)条件财务司根据财政部核批的计划管理费预算,提出计划管理费年度预算具体安排方案,报经部务会同意后通知各司局执行。
第八条核定的计划管理费预算总额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按程序重新报批。
第三章支出管理第九条核定后的计划管理费预算,按照财政国库支付相关要求办理拨付手续。
计划管理费直接拨付到部机关专门账户,实行统一管理和核算。
第十条条件财务司负责计划管理费的预算管理和审核工作。
科研、教改项目经费报销流程
科研、教改项目经费报销流程
我校科研、教改项目经费报销以项目组为单位。
业务主管部门将把报销权限分配给各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组织经费报销。
经费报销按照《南京城市职业学院(南京市广播电视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宁城职院〔2018〕45号)和《科研、教改项目资助经费预算表》进行。
一、报销流程
报销人员填写《科研、教改项目经费决算表》,登录学校财务信息门户平台填写并打印《南京城市职业学院预约报销单》,均由经办人和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按财务报销流程办理。
报销经费在5000元内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5000元及以上需业务主管部门分管校长加批,10000元及以上需分管财务校长加批,30000万元及以上需校长加批。
二、注意事项
1.2019年前立项的教改课题报销时不用填写《决算表》。
2.论文版面费、专著出版费等票据须为该刊物所对应出版社开具的票据,同时提交论文、专著复印件(包括封面、目录、正文、封底)。
3.专家咨询(评审)费、劳务费等费用发放,请填写相应表格并打印签字作为附件。
4.支付方式支持公务卡、转账汇款,只针对无刷卡条件下可少量报现金转个人借记卡。
5.上一年度票据最迟在次年3月底前报销。
6.科技处受理项目经费报销时间为每年的3月、6月、11月。
7.项目结项后原则上不能再使用项目经费,并须在最近一次受理时间内结清项目经费。
附件:
1.科研、教改项目经费决算表
2.科研、教改项目专家咨询(评审)费支出明细表
3.科研、教改项目劳务费支出明细表
4.《南京城市职业学院(南京市广播电视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科技处。
标准评审费发放管理规定条理
标准评审费发放管理规定条理为规范学校评审(劳务)费的发放标准,预防事业经费开支的随意性,制定了评审费的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评审费发放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评审费发放管理条例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专家讲学和各类评审费的发放,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专家讲学,是指各类教学讲座、学术讲座、形势政策报告讲座和其他讲学、讲座等。
各类项目评审,是指各类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科研项目评审、学科专业评估或专业认证评审、教育教学成果评审、各类学生毕业论文答辩评审、各类学生活动或竞赛评审、学校重大项目评估或论证评审等。
第三条学校或学校有关部门、单位组织举办的上述各类专家讲学和项目评审,可按规定向被邀请的校内外专家发放讲学费或项目评审费(含各类咨询费、论证费、鉴定费等)。
第四条校外专家讲学和项目评审费的发放标准如下。
(一)专家讲学费发放标准(税后):1.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2.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3.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最高不超过3000元。
其他人员讲学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二)各类项目评审费发放标准(税后)见附件1。
第五条校内人员讲学和项目评审费,按照相同级别标准的50%发放。
第六条除职称评审、科研项目评审与结题验收评审、学生答辩及学位论文评审等学校常规工作外,其余各类专家讲学或评审实行备案审批制度,由主办部门填写《各类专家讲学与项目评审备案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2),报有关职能部门备案后,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具体备案部门如下:(一)教学类专家讲学或评审向教务处或研究生院等职能部门备案;(二)学术类专家讲学或评审向科研处等职能部门备案;(三)形势政策等其他讲学、讲座或评审向宣传部或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备案;(四)学生科技竞赛等向团委或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备案;泰安和济南校区有关部门、单位组织举办的各类专家讲学或评审,参照上述备案程序向校区相关部门备案,并报校区分管校领导或校区分管领导批准。
厦门市科技工作专家评审费及咨询费管理办法
厦门市科技工作专家评审费及咨询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级科技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调动各级各类专家参与市科技管理活动的积极性,规范评审费、咨询费的发放,确保科技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参照市相关部门支付专家评审费标准,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市科技工作评审费是指科技局为了科学、公平、公正、有效地实施科技管理活动,临时或短期聘请具有专业技术的人员从事评审、论证、验收、监理等工作而发放的酬金。
第三条市科技工作咨询费是指市科技局为了普及科技知识、法律知识、其他专业知识或解决科技管理中遇到的专业技术难题,临时或短期聘请具有专业技术的人员从事讲座、咨询等工作而发放的酬金。
第四条市科技工作专家评审费及咨询费,以下统称“专家费”,发放对象,市科技局,或受市科技局委托,聘请的临时或短期从事特定专业活动的各类人员。
第五条专家费发放标准专家费的发放标准及数额根据专家类型、评审或咨询方式、评审或咨询内容的复杂程度、难度及工作量大小确定。
标准如下表,专家费标准序号专家类型现场评审网络评审 1 两院院士最高5000元/人.天最高200元/项 2 国家级特殊专家* 最高4000元/人.天1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及以上人员、具有高级(1)省外专家最高4000元3 职称或注册会计师的财务专家或创投/人.天专家) (2)省内专家最高3000元最高/人.天 100元/项企业高管人员(部门经理以上、技术(3)本地专家最高2000元4 /人.天负责人等)说明:1、国家级特殊专家*:国务院部委办、直属机构的厅、局级及以上职务的熟悉业务的领导专家。
2、各组织部门根据评审或咨询工作的难易程度、工作量确定具体专家费数额。
本地专家参加科技计划项目评审、论证、监理、验收等,建议按1000元/人.天、重大项目按2000元/人.天标准执行。
第六条在外地组织的评审或咨询会,专家费按当地城市的常规标准发放,如当地标准超过本标准20%以上,则需提供必要理由,报市科技局办公会研究同意。
AA学院校外专家劳务费发放标准一览表
注:1.各类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参与讲学类和评审类活动,劳务费发放按职务级别执行:厅级以上职务人员参照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标
准;厅级职务人员参照正高职称人员标准;处级及以下职务人员参照副高职称人员标准;如其也具有专业技术职称且标准高于职
务级别标准按专业技术职称标准执行。
2.外籍专家、企业专家、行业专家参照副高或正高职称人员标准支付相关费用。
4.其他人员:900-1500元/人/天。
1.以会议形式和现场访谈或者勘察形式组织的专家咨询活动时间在半天的按标准的60%执行;不超过两天的按标准执行;超过两天的第一、二天按标准执行,第三天及以后按标准的50%执行。
2.以通讯形式组织的专家咨询费按次计算,每次按标准的20-50%执行。
政府采购项目评审费(含论证、验收)
AA学院校外专家劳务费发放标准一览表
项目名称
发放标准(税后)
备 注
讲学类
1.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2.正高职称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
3.副高职称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
4.其他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200元。
1.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每天最多按12学时计算。
担任组长的,可另增加不超过200元的劳务报酬。
面试费、阅卷费、答辩费
500元/人/半天
1.担任组长的,可另增加不超过200元的劳务报酬。
2.特殊情况经校长书面批准,劳务费标准可提高至1000元/人/半天。
各类国家级考试、省级考试巡考费
400-1000元/人/次。
其他类型劳务费
100-400元/人/半天。
其他各类项目评审费
科研项目经费预算与部门预算经济分类科目对照表(参考)
科研项目经费预算
部门预算经济分类科目
科目代码
科目名称
一、研究经费
(一)直接费用
说明
1、设备费
2、材料费 3、测试化验加工费 4、燃料动力费 5、差旅费 6、会议费
31003 专用设备购置
购置具有专门用途,并需纳入固定资产核算 范围的设备、仪器。
30214 租赁费 30218 专用材料费 30227 委托业务费 30225 专用燃料费 30205 水费 30206 电费 30211 差旅费
已经过省外侨办、省外专局等部门批准的公 务出国、出境费用(含出国培训)。
8、出版、文献、信 息传播、知识产权事
务费
9、劳务费
30201 办公费 30202 印刷费 30227 委托业务费
购置零星的图书资料。 复印打印资料。 委托外单位办理专利事务等费用。
30299
其他商品和服务 支出
其他涉及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 事务等方面的费用支出
30226 劳务费
支付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 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劳 务性支出。
第1页
科研项目经费预算
部门预算经济分类科目
科目代码
科目名称
说明
10、专家咨询费
30203 咨询费
付给专家咨询及评审费。
11、其他 (二)间接费用
30213 维修(护)费 发生设备维修、维护费等方面的支出。
未列入以上各项的其他必要支出。也可按照
30299
其他商品和服务 支出
需要列支“30201办公费、30202印刷费、 30207邮电费、30216培训费、30239其他交
通费用”等科目。
1、管理费
评审费发放标准三篇(最新)
【百科大全】国家级项目评审专家劳务费标准。
外部专家劳务费发放最高标准,原则上院士第一天5000元/人.天,第二天以后3000元/人.天;正高级职称第一天3000元/人.天;第二天以后2000元/人.天;副高级及以下职称第一天2000元/人.天,第二天以后1000元/人.天。
内部专家劳务费发放最高标准,原则上院士第一天3000元/人.天,第二天以后2000元/人.天;正级职称第一天2000元/人.天;第二天以后1000元/人.天;副高级及以下职称第一天1000元/人.天,第二天以后800元/人.天(转载于: : 评审费发放标准三篇)。
法律依据:根据《关于严禁在项目评审验收中发放和收受红包的通知》规定,在各类项目评审及验收中,被评审验收单位向评审验收专家以外的工作人员发放红包;除评审验收专家以外的工作人员收受红包,均严重影响了党的形象,损害了项目评审验收工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是违反党纪的行为。
具体标准是:一、院士第一天每人5000元,第二天以后每人3000元;二、正高级职称第一天每人3000元,第二天以后每人2000元;三、副高级及以下职称第一天每人2000元,第二天以后每人1000元。
《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一、高级,每人由250元调整为350元(含资格证书及送审等有关费用,下同)。
需进行论著鉴定的可加收100元。
二、中级,每人由180元调整为250元。
三、初级(含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每人由80元调整为120元。
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换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收费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转载于: : 评审费发放标准三篇)。
科研项目专家评审费标准2018
科研项目专家评审费标准2018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专家咨询费的管理,根据《预算法》、《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 128号)、《河南省省级科技研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财科[2017]184号)等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家咨询费是指科研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由河南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列支的专家咨询费。
第四条本办法的专家是指精通某一领域业务,或对相关科技业务的某一方面有独到见解,已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或被科研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认可的其他专业人员。
第五条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制定统一、合理、规范的咨询专家遴选办法,并在单位内部公开。
具备条件的单位应当建立多领域、多学科的咨询专家库。
第六条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2000—2400元/人天(税后);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1500—2000元/人天(税后);其他专业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900-1500元/人天(税后)。
第七条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可按照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上浮50%执行。
第八条本办法所指专家咨询活动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会议、现场访谈或者勘察、通讯三种形式。
(1)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召开专家参加的会议,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2)以现场访谈或者勘察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组织现场谈话,或者查看实地、实物、原始业务资料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3)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信函、邮件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不同形式组织的专家咨询活动适用专家咨询费标准。
第十条不同领域、相同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咨询费标准应当保持一致。
第十一条根据河南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等情况,河南省财政厅适时对专家咨询费标准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课题)研究及其管理及其相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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