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刑法的产生和性质以及我国行政刑法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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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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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概述(我国宪法日12月4日)宪法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其他任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制定必须以宪法为依据,不得与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相抵触,否则就是无效的。

)的国家根本法(体现在内容最根本最重要、法律效力最高、制定和修改程序最严谨(宪法的制定需要三分之二的人大代表通过,而一般法律只要过半数通过即可))。

他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我国的根本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

而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力量进行现代化建设),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宪法中规定了六大基本权利: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监督权和取得赔偿权、宗教信仰自由权、人身自由权、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方面的权利),集中体现各种政治力量(集中体现各种阶级力量的对比✘)对比关系。

宪法宣誓制度(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宣誓)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誓词共70字:“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

国家工作人员必须树立宪法意识,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

为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决定任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

论行政刑法的法律性质

论行政刑法的法律性质

护社会 秩序 ,保 证 国家行 政管理 职能 的实现 而制 订 的有关 行政惩戒 的行 政法 律规范 的总称 。行政刑 法 属 于行 政法 的范畴 。 1支 撑这一 结论 的理 由主要 有 ”2 1 以下几 个方面 : 第一 , 行政 刑法调 整 的是 国家行政 管 理 活动 过程 中因违反 行政 管理法 规 的行 为而 引起 的 各 种社 会关 系 ,它 主要针对 那些 较为严 重 的行政 违 法 行为 , 即行政 上 的“ 犯罪行 为” 而不是 刑法 意义 上 , 的犯罪 行为 。 = 。 政刑法 的法 律渊源 一般都是 行 第 行 政法规 范 , 或分 散在行 政 法律 体 系 的各个 分支部 门 。 或集 中体现在 《 行政 刑法典 》 第 三 , 政刑法所 规 中。 行 定 的制 裁 ( 即所谓 的行 政刑罚 ) 也 是行政机 关在其 法 定 职权 范 围内做 出的行 政 处罚与 行政处 分 。这 与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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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 6年 1 月
韶关学 院学报 ・ 社会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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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犯罪进行 比较, 界定行政犯罪为犯 罪的一种类型更为科 学, 行政刑 法的法律性质应属刑事法的 范畴。
关蕾 词: 行政刑 法; 法律性质 ; 行政犯 罪 中圈分类号 : F D3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0 7—54 (0 60 — 0 6 5 10 3 82 0 ) 1 0 5 —0

早 提 出行政 法学说 的是 被学 界誉 为 “ 行政 刑法 之父 ” 的德 国学 者郭特 希密特 , 他认 为 , 称行 政刑 法是 根据 其外 形观察 所得 , 本 质上来 看 , 从 行政 刑法 属于行 政 法 的领域 ¨。 】其理 论 的出发点在 于法 与行政 的对立 , 法 的 目的在 于保 护人 的意思 支配范 围 ,行 政 的 目的 则在 于增进 公共 福利 。违反 法的行为 是刑 事犯 ,是 直 接对法益 的破坏 ,也 即是 同时包含 着违 反实 质要 素( 法益 侵害 ) 和形式 要素 ( 违法性 ) 而违 反行政 的 ; 行 为是行政 犯 , 仅仅是 对形式 要素 的违反 。因此 , 其 刑事 犯与行 政犯两 者存在 着本质 上 的差别 。基 于这 种 “ 的差异 ” 质 理论 , 氏认 为应该 将行 政犯 从刑 法 郭 典中独立出来 , 由专门的法典加以规定 , 此即行政刑 法 。 由于郭 氏认 为法与 行政 目的存在 着本 质上 的不 同 , 而导 出 了行 政刑法 属于行 政法 的结论 。 从

第一章 刑法概述

第一章  刑法概述

第三节
刑法的体系和解释
一、刑法的体系 刑法的体系就是指刑法的组成和结构。 刑法分总则、分则和附则三个部分。其中总 则、分则各为一编,在编之下,再根据法律规 范的性质和内容有次序地划分为章、节、条、 款、项等层次。
总则: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 范围;犯罪;刑罚;刑罚的具体运用; 其他规定
刑 法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12条:…… 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 的寿命和身体。 第54条: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 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 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 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19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 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 刑,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3、附属刑法:即附带于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
非刑事法律中的罪刑规范。旧刑法典之后,共出现 了130多个附属刑法条文,随着新刑法典的颁行, 这些附属刑法规范基本上都失去了效力。 现行刑法颁布后,行政法、经济法等法律中有这样 一些条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 任”。这并非真正意义上的附属刑法。 另外,民族自治地方的对刑法典的变通和补充规定, 也可以看作是刑法的渊源。
司法解释泛化存在弊端:(张明楷) 司法解释使刑法条文的含义固定化,不利于发现、发展刑法




的真实含义。 司法解释导致二审终审制度形同虚设。 司法解释的表述方式如同成文刑法,人们仍然需要对之进行 解释。 司法解释也不可避免出现解释不当的现象,在其具有法律效 力的情况下,必然导致全国性的适用法律不当。 由于司法解释来源于最高司法机关,下级司法机关的判决面 临着上级司法机关的监督、审查,即使下级司法机关认为司 法解释存在错误也只有遵守,于是造成司法解释的效力与权 威高于成文刑法的不正常现象。 下级司法机关成为适用司法解释的机器,而没有任何主观能 动性。 张明楷认为,应当有最高人民法院及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案件,制作有充分理由的判决书,以其中的判决理由以及判 决理由所形成的规则指导下级法院。

行政犯刑法

行政犯刑法

试论我国一般行政违法行为和行政犯罪行为的界分内容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行政权的扩张,行政犯罪和行政违法行为也逐渐增多。

由于这两种行为在违法手段和行为方式上十分相似,因此,在理论和实务上,二者的具体界限很难把握。

特别是在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时,常出现交叉竞合的现象。

我们应当联系法的价值和我国国情,对两种行为进行合理的界分。

关键词:行政犯罪;行政违法行为;自然犯;法定犯;界分;行政犯罪是指违反行政法律关系,而为刑法规定为犯罪的行为。

我国刑法分则中,在第三章、第六章和第九章中,集中规定了大量的行政犯罪行为。

行政违法行为,是指违反行政法律关系,而为行政法规所处罚的行为。

在我国,行政违法行为由多部行政法规所规制,如《治安管理处罚法》《枪支管理法》《消防法》《律师法》等等。

我国的行政违法行为种类繁多,公民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行为、公务员违反内部行政规则的违规行为和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行为都属于行政违法行为。

因此,在行文之前,有必要对本文中所要指向的行政违法行为进行廓清。

本文所称的行政违法行为是排除了违反内部行政规则的行为的。

行政犯罪和行政违法行为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行为,对二者进行合理的界分很有必要。

一、行政犯罪和行政违法行为界定的问题的源起罗马法所谓“mala in se”与“mala prohibita”的观念,认为刑事犯是属于自然犯,也就是指一个实质上违反社会伦理道德的违法行为,因侵害公共秩序、善良风俗,为一般社会正义所不容者;而行政犯乃属法定犯的性质,其行为在本质上并不违反伦理道德,但是为了因应情势的需要,或贯彻行政措施的目的,对於违反行政义务者,加以处罚。

这一区分范式首先经R.Carofalo提出来,后经意大利犯罪学家加罗法洛在《犯罪学》中系统论述,并正式提出了自然犯与法定犯的概念。

①他指出,自然犯就是对怜悯和正直这两种情感的侵害,而法定犯则是纯粹违反法律规定但并不违背基本道德的行为。

再后来,这一区别范式被德国法学家费尔巴哈发展成为刑事犯与警察犯的区分,并认为刑事犯侧重于伦理秩序的侵害性,而警察犯则是对行政管理秩序的妨碍。

刑法总论第一章

刑法总论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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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结
重点与要求: 掌握:刑法的概念、根据、体系、解释 了解:刑法的性质、创制、完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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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刑法的完善 (一)修改阶段 酝酿准备阶段(1982—1988.2)收集和整理材料 初步修改阶段(1988.3—1989.6)列入立法规划 重点修改阶段(1991)“反革命罪”罪名修改 全面修改阶段(1993——1996.12)全面系统修改 立法审议通过(1996.12——1997.3)1997年3月
➢ 条文之下分款、项 ➢ “款”采用另起一行的方法表示
第6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 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 ,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 内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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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采用(一)(二)(三)等基础号码进行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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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刑法的性质
(一)刑法的阶级性质 1.产生和发展是一个历史的范畴 2.统治阶级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制定,专政工具 3.阶级本质由国家的阶级本质决定
(二)刑法的法律性质 1.刑法保护社会关系范围最为广泛 2.刑法强制性最为严厉 属性:公法、实体法、子法、固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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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刑法的创制和完善
一、刑法的创制
附属刑法,是指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表 述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 都没有直接规定犯罪的构成要件与法定刑。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9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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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七条 海关的财政收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的,由审计机关以及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章

《刑法》第一章
(二)刑法解释的效力 (1)立法解释:指由国家立法机关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所作的 刑法解释。刑法或相关法律中所作的解释 性规定,“法律的起草说明”不属于立法 解释。
第四节 刑法的规范、体系和解释
(2)司法解释:指由国家最高时发机关依据 法律的授权对刑法规定的含义所作的说明。司法 解释对正确适用刑法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也存 在一些弊端:司法解释使刑法条文的含义固定化, 不利于发现、发展刑法的真实含义。如果司法解 释不当,必然存在全国性的适用法律不当。本书 认为:合适的做法是最高人民法院制作有充分理 由的判决书,用判决理由及判决理由所形成的规 则指导下级法院。
注意区分扩大解释和类推解释。
Hale Waihona Puke 第四节 刑法的规范、体系和解释
(2)缩小解释:111条:“情报”: “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依 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
(3)当然解释:即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 一事项,但依形式逻辑、规范目的及事物 属性的当然道理,将该事项解释为在该规 定的适用范围内。如201条:“因偷税被 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
常见的论理解释是扩大解释、限制解 释和当然解释等。
第四节 刑法的规范、体系和解释
(1)扩大解释:第341条【非法出售珍 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制品罪】 :“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 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116条: “汽车”包括作为交通工具使用的大型拖 拉机。
对241条中”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 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强奸罪) 定罪处刑。”中的性行为不宜包括性交以 外的性行为。
一、刑法的制定 1979年7月1日通过,1980年1月1 日起施行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典《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法》。

刑法学总则

刑法学总则

第一章刑法概说第一节刑法的概念、性质与体系一、刑法的概念与分类(一)刑法的概念:(1)刑法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

(2)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教材观点)(3)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法律。

(二)刑法的分类1、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

广义刑法——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

狭义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形式刑法与实质刑法。

形式刑法——刑法典和单行刑法。

实质刑法——如附属刑法。

3、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普通刑法—刑法典特别刑法—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4、司法刑法与行政刑法司法刑法——规定以反社会伦理道德为前提的刑法行政刑法——对违反行政法构成犯罪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三)刑法的功能1、规制功能,又称维持秩序功能。

刑法将一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规定相适应的刑罚,表明国家对这种行为的否定的价值评判,就是要求公民根据刑法的规定,必须禁止实施某种行为,或者必须实施某种行为。

公民按照刑法中包含的行为规范规制自己的行为,从社会的角度看,也就是维持了社会的正常秩序。

2、保护功能,又称保护法益功能。

刑法将侵害一定利益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规定相应的刑罚,从行为人的角度看,是要求行为人规制自己的行为,不得侵害一定的法益;从可能遭受侵害的法益的角度看,也就是对国家的、社会的、个人的法益的保护。

3、保障功能,又称保障人权功能。

刑法具有限制国家权力滥用,保障公民不受刑罚权的非法侵害和保障有犯罪行为的人不受刑法规定以外的刑罚处罚的功能。

德国刑法学家李斯特说:“刑法是犯人的大宪章”二.刑法的性质.任务(一).性质1.阶级性质2.法律性质A.规定内容的特定性B.调整范围的广泛性C.强制手段的严厉性D.保护权益的后盾性(二).任务1.惩罚的任务2.保卫的任务A.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B.保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C.保护公民的人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D.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三、刑法的体系和解释(一)刑法的体系刑法典一般由总则、分则组成。

刑法绪论

刑法绪论

• 总则 • 分则 • 附则
• • • • • •
总则包括 即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犯罪; 刑罚; 刑罚的具体运用; 其他规定
• • • • • • • • • • •
分则包括: 危害国家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侵犯财产罪;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危害国防利益罪; 贪污贿赂罪; 渎职罪; 军人违反职责罪。
罪刑法定原则
• 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是:什么是犯罪,有 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 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都由刑法 加以规定。对于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 的.不得定罪处罚。 即: •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 罚
•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 • (1)法定化,即犯罪与刑罚必须事先由法 律作出明文规定,不允许法官自由擅断。 • (2)实定化,即对于什么行为是犯罪和犯 罪产生的具体法律后果都必须作出实体性 的法律规定。 • (3)明确化,即刑法条文必须文字清晰, 意思确切,不得含糊其词或模棱两可。
•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是:犯多大的罪, 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 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 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
• 刑法典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 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 应。”这条规定的就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立法体现 第一,确立了科学严密的刑罚体系 • 第二,规定了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 • 第三,设立了轻重不同的量刑幅度。
• 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体现 • 刑法典在第3条明确对罪刑法定原则加以表 述: •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依照法律定罪 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不得 定罪处刑。”

刑法学原理

刑法学原理

【案例】张顺发购买假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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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2月张顺发在乘火车赴重庆时购假币1万元,到达后 几度用假币购物找零换取真币。案发后检察院以其持有、使 用假币罪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有误以 购买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张顺发持有、使用假币的先行行为是购买假币,购买是主 行为持有使用是从行为,属于刑法中事后不可罚行为,就如 盗窃后的销赃行为不再单独处罚一样。变更指控罪名正确。 购买是既遂,购买后是否使用等只是量刑时考虑的情节,故 最后的量刑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2、对国外犯的适用原则




(1)中国公民在国外实施的犯罪——属人主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原则上适用我国刑法, 但是按照我国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2)外国人在国外实施的危害中国国家或者中国公民权益的犯罪—— 保护主义(所犯之罪必须侵犯了中国国家或者公民的利益;所犯之罪按 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所犯之罪按照犯罪地的法 律也受处罚) (3)外国人在国外实施的危害各国共同利益的犯罪——普遍管辖主义 (适用该原则的犯罪必须是危害人类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管辖国应是 有关公约的缔约国或参加国;管辖国的国内刑法也规定该行为是犯罪; 犯罪人出现在管辖国的领域内) 3、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 (1)一般情况——积极承认和消极承认。 (2)我国情况——消极承认。即外国确定的刑事判决不制约本国刑罚 权的实现。不管外国确定的是有罪判决还是无罪判决,对同一行为本国 可行使审判权,但对外国判决及刑罚执行的事实给予考虑。换言之,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的, 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我国刑法进行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 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行政刑法发展的新面向——读刘艳红、周佑勇教授《行政刑法的一般理论》(第二版)有感

行政刑法发展的新面向——读刘艳红、周佑勇教授《行政刑法的一般理论》(第二版)有感

行政刑法发展的新面向——读刘艳红、周佑勇教授《行政刑法的一般理论》(第二版)有感陈禹衡【期刊名称】《法律与伦理》【年(卷),期】2021()2【摘要】伴随积极刑法观理念的提出,刑法进入立法和司法活性化时代,而行政犯的相关罪名也随之骤增,如何对行政犯和行政刑法做出合理解读成为横亘在行政刑法理论和实践研究领域的重要问题。

刘艳红、周佑勇教授在《行政刑法的一般理论》(第二版)一书中,对于行政犯犯罪和行政刑法理论进行了系统性的构建。

对于行政犯犯罪概念做出理论阐述,解释了行政犯的概念范畴,认定其具有刑事不法和行政不法的双重违法性,构建、完善行政刑法基础理论。

在坚持罪刑法定的原则下,将行政犯的法益解读为对规范秩序的违反,并且树立了刑罚人道主义的理念。

该书开创性地提出了行政刑法责任这一全新概念,用以解释行政犯在犯罪构成上的认定,并对责任形式进行类型化的区分。

基于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耦合适用,对于行政刑法在行政执法程序和刑事司法程序中的衔接,提出了程序配套保障制度和检察监督机制,为行政刑法理论的未来发展指明了方向。

【总页数】11页(P249-259)【作者】陈禹衡【作者单位】东南大学【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相关文献】1.刑事法治:形式与实质之间——评刘艳红教授的《实质刑法观》2.周佑勇、刘艳红教授受聘为省人大常委会立法专家咨询组成员3.彝族地区“人命案”刑事司法的最佳本土模式——读《彝族本土刑法与国家刑法的司法实践对比分析》一文有感兼与马林英教授等商榷4.对环境刑法的象征性标签的质疑——与刘艳红教授等商榷5.行政刑法学科的体系构建与拓展——评李晓明教授《行政刑法学导论》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行政刑法的伦理性

行政刑法的伦理性

引言:行政刑法开始于20 世纪初的德国,随后在欧洲其他国家及日本都有较大发展。

目前,国外的行政刑法研究已经逐渐形成体系,甚至有独立的行政刑法典、经济刑法典及保安方面的专门立法,由此可见,国外行政刑法的立法呈现出起步早、体系化和专项立法的特点。

在我国,随着法治社会的到来,行政刑法学已经逐步发展成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但行政刑法的相关立法仍处在探索过程中。

我国在定义行政刑法的概念时,更多的是从服务行政管理目的、维护正常的行政管理秩序出发,使在理念上本应偏重于刑法的“行政刑法”更倾向于行政管理方向。

一、行政刑法基础理论(一)行政刑法概念的产生从形式上说,我国比较陌生的“行政刑法”概念是随着行政犯(罪)概念的出现而产生的。

这是因为,一定的刑法规定一定的犯罪与刑事责任;另一方面,出现了一定的犯罪,就应当有一定的刑法进规制,同样,出现了行政犯(罪),就需要有行政刑法。

由于行政刑法的概念是随着行政犯概念的出现而产生的,因此,有必要说明行政犯概念的产生。

行政犯是与刑事犯相对应的概念,而行政犯与刑事犯的区分又有一个演变过程。

18 世纪后期至19 世纪末,欧洲的许多国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业利润迅速增加,引发了前所未有的市场竞争,在这种社会环境下,各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屡禁不止。

在市场调节失灵的情况下,一些欧洲国家和政府采取法律手段,通过颁布一系列的行政法律法规予以干涉,从而导致行政法律法规在一段时间内空前膨胀。

与此同时,警察作为行政执法人员,其行政权力日渐扩大,警察的执法活动涉及到生产、生活的各个领域,因触犯了行政法律法规而被警察机构实施逮捕的被称为警察犯。

为了加强对严重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惩罚力度,规范执法部门的行为,又出台了以制裁警察犯为主要内容的“警察刑法”。

随着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逐渐增多,“警察犯”的概念逐步演变为“行政犯”。

19 世纪末20 世纪初,德国刑法学家郭特希密特(J.Goldschmidt)在深入研究了刑事犯与行政犯的区别问题后,首次提出了建立“行政刑法”(Verwaltungsstrafrecht)的主张,行政刑法的概念逐渐替代了警察刑法。

刑法的性质

刑法的性质

浅议刑法的性质及其功能【摘要】性质,是使此物区分于彼物的根本属性或者特性。

学界通说认为,刑法具有阶级性和法律性两个方面。

自认为把阶级性界定为刑法的性质有不妥之处,因为阶级性是所有法律都具有的,不是刑法所特有。

本文把刑法的性质界定为刑法是司法法、公法、最严厉之法、不完整之法及谦抑之法。

文章主要对刑法是谦抑之法和刑法是不完整之法这两个特性做详细的说明。

一、何谓性质所谓性质,从词源上看,是指“品性,素质”,今多指一种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的根本属性或特征。

刑法规范作为法律规范的一种,当然应当具有区别于其他法律规范的特性,而不是完全以法律规范本身的特性作为自己的特性。

二、刑法的性质一般认为,刑法在性质上表现出阶级性与法律性两个方面。

所谓刑法的阶级性,是指刑法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并且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根据自己的意志制定的,而作为对被统治阶级实行专政的工具为统治阶级服务而存在的。

阶级性是任何法律都具有的,不属于刑法的特性。

(一)刑法是司法法大陆法系国家以三权分立学说为基础,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相应的,产生了立法法,行政法和司法法。

一般性认为,安定性是司法法的理念,体现在刑法上有两重含义:一是刑法本身的安定性,即刑法是制定法,习惯法不能成为刑法渊源,因为处理案件必须明确,具有预测可能性。

绝对不能模棱两可、随心所欲,那是封建专制时代的做法,此时的法律甚至被束之高阁,只有身份尊贵的人才有资格知晓研读,平民百姓根本无从知晓;二是刑法具有安定的功能,不但能成为公民的大宪章,而且能够预防和遏制犯罪,维持社会生活的安定。

(二)刑法是公法刑法属于公法。

虽然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标准目前尚未取得一致意见,但刑法属于公法一说,几乎是没有争议可言的。

刑法不是规定私人之间关系的私法,它是规定国家与犯人之间关系的法律,属于公法的范畴。

“刑法中的正义,不是所谓平均的正义,而应该是分配的正义。

”对犯人的处罚,应该是其犯罪行为必然的、合理的结果。

(1)第一单元 刑法的基础

(1)第一单元 刑法的基础

二、立法体现 第一,确立了科学严密的刑罚体系 第二,规定了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 第三,设立了轻重不同的量刑幅度




三、司法体现 1、重视量刑 2、纠正重刑主义 3、司法均衡与统一
第四节 刑法的适用范围


李某、王某在1998年受雇于英国轮船公司 工作期间,当轮船停泊于法国某市港口后,二 人在轮船上酗酒、打闹,因声音过大,受到同 去打工的中国公民程某的制止。但李、王二人 恼羞成怒,公然杀死了程,并抢劫了其他英国 船员的钱财,然后逃逸。2个月后,被法国警 方抓获。 问:对李、王二人的犯罪行为哪国刑法能够管 辖?




(4)中间地 (5)预备犯 (6)未遂犯 (7)共同正犯 (8)教唆和帮助犯 ?
(三)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权

刑法第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 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 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 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 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1、我国公民在域外犯罪原则适用我 国刑法 2、但所犯之罪法定最高刑为3年以下 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3、我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域外 犯罪,一律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 责任


4、刑法第10条规定:在我国领域外 犯罪,依照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 即使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我 国刑法处理。但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 罚。
第一单元 刑法的基础
第一节 刑法的概念、机能与解释

一、刑法的概念


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以及法律后果 (主要是刑罚)的法律。 普通刑法和特别刑法(适用范围) 普通刑法——刑法典 特别刑法——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

刑法学(总论)20131004

刑法学(总论)20131004

名称
79刑法 97刑法(全面修订) 修正案 修正案(二) 修正案(三) 修正案(四) 修正案(五) 修正案(六) 修正案(七) 修正案(八)
实施
1980.01.01 1997.10.01 1999.12.25 2000.12.28 2001.12.29 2002.12.28 2005.02.28 2006.06.29 2009.02.28 2011.05.01
《立法法》第8条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
(四)犯罪和刑罚;
……
具体内容
1、法律主义 禁止习惯法、判例法、行政法规、行政规章、 地方性规章、红头文件等设置犯罪或者刑罚。
“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根据 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 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 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立法法》第9条
刑法的属性
(1)独立的部门法(刑罚与保安处分,国家追 诉)
(2)实体法
(3)公法——国家刑罚权
(4)子法——宪法是母法
(5)司法法——对应于行政法和立法法
刑法的表现形式(渊源)
1、刑法典(及其修正案) 2、单行刑法:1998《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
犯罪的决定》
3、附属刑法——创立罪名? 4、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或者补充规定
(直接目的)
法益保护
(根本目的)
刑法的机能
(1)行为规制机能 (2)法益保护机能 (3)人权保障机能
我国刑法典的历史
时间
1979.07.06 1997.03.14 1999.12.25 2000.12.28 2001.12.29 2002.12.28 2005.02.28 2006.06.29 2009.02.28 2011.02.25

论针对行政刑法的前科消灭制度

论针对行政刑法的前科消灭制度

论针对行政刑法的前科消灭制度黄轩辕【摘要】行政刑法的概念之所以独立存在,就是因为其与普通刑法规范有所区别,而其区别就在于最终法律后果的不同.为区分行政刑法与普通刑法的规范后果,应构建针对行政刑法的前科消灭制度,使因违反行政刑法而被判处刑罚的犯罪人的前科在一定条件下消灭.此外,通过将行政刑法概念引入我国,并针对其建立前科消灭制度,能够将一系列现有的和将来可能增设的被犯罪化的原本的行政违法行为归入行政刑法中,并对其适用前科消灭制度,从而消除其资格罚的刑罚外后果.【期刊名称】《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年(卷),期】2017(015)003【总页数】6页(P33-38)【关键词】行政刑法;资格罚;前科消灭制度【作者】黄轩辕【作者单位】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北京100089【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87一、问题的提出近年来,我国刑法的犯罪圈扩大趋势愈发明显,继《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危险驾驶罪后,《刑法修正案(九)》又新增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替考罪等罪名,这些罪名的共同特点有二:一是在入罪之前,其罪状都仅为行政违法行为,一般公众也都认为其不达犯罪之程度,也即“行政违法行为犯罪化”的产物;二是它们的处罚都十分轻微,仅处拘役、管制或罚金刑,是名副其实的轻罪。

从最近两个刑法修正案呈现的趋势看来,似乎我国刑法将要从以往的“重罪重刑”的“小刑法”向“法网严密”的“大刑法”转变,学界对此褒贬不一。

有学者认为,我国应趁热打铁完成刑法的“轻罪制度”改造,以弥补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后制裁体系出现的“断层”,将行政处罚与刑罚相衔接,既能有效分配司法资源又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1〕也有学者认为,如今我国刑事立法过度重视刑事政策,呈现出一种“过度刑法化”的态势。

刑法调整范围一再扩张,已入侵民法调整领域,实际上是将刑法作为“社会管理法”看待,即利用刑法的威慑作用处理本不应由刑法调整的事项,置刑法谦抑性于不顾。

〔2〕我国刑法历来走的是“重罪重刑”的路子,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而且,如今我国刑法中的468个罪名里仍有46个可能判处死刑的罪名,接近10%,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罪名有79个,约占16.9%,可能判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名有334个,占70%以上。

法定犯——精选推荐

法定犯——精选推荐

法定犯法定犯⽬录· 1社会危害性之较⼤变易性· 2法定犯之双重违法性· 3构成要件之截断性· 4犯罪形态之不完整性· 5法定犯罪状之空⽩性· 6违法性认识之更⾼期待...法定犯,亦称⼈定犯,是意⼤利犯罪学家加罗法洛(R.Carofalo 1852-1934)最早提出的⼀种相对于⾃然犯罪的犯罪类型,是指由于特定法律的规定始被认为是危害社会的犯罪⾏为。

何种⾏为构成犯罪,因不同国家和不同时期的法律规定不同⽽有所差异。

同⼀种⾏为在此国或此时被法律规定为犯罪,但在彼国或彼时则可能被视为合法⾏为,这种被特定法律规定为犯罪的⾏为就是法定犯。

由于法定犯均以违反⼀定的经济法规或⾏政法规为前提,认定这类犯罪涉及到各种专门业务,需要熟悉相关的法规,因⽽,认定这类犯罪⽐认定⾃然犯难度更⼤,“使得司法实践⾯对的诸多案件远⾮⾃然犯那般简明。

” 同时,我国新刑法典中明⽂规定了单位犯罪,⽽“所有的法⼈犯罪都应是法定犯。

” 再加上在我国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过程中,⼤量出现的经济犯罪都表现为法定犯。

因此,探讨和认清法定犯的特征,不只是个刑法理论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必将对遏制与打击经济犯罪,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挥指导作⽤。

鉴于⽬前我国刑法界对法定犯的研究不多、重视不够的现状,作者根据在教学和研究过程中对法定犯特征的认识和体会,略述管见。

社会危害性之较⼤变易性/法定犯编辑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法定犯亦不例外,但法定犯的社会危害性与⾃然犯的社会危害性不同,表现出更⼤的变易性,换⾔之,法定犯犯罪圈的⼤⼩总是与时代的变迁和政策的变动密切相关。

之所以如此,其原因就在于法定犯是以违反⾏政、经济法规为前提的,⽽⾏政、经济法规会随着社会的变迁和经济的发展不断的变化,当某⼀⾏政、经济管理活动发⽣变化时,⾏政、经济法律和法规的内容也必然随之发⽣变化,于是,原来的某些法定犯就可能不具有危害正常的⾏政、经济管理活动的性质,因⽽不再是犯罪,如97年的新刑法典,其中除分解的另⾏规定为犯罪外取消了投机倒把的罪名,就是适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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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刑法的产生和性质以及我国行政刑法
的发展
一、行政刑法的产生
自德国学者郭特希密特(J. Goldschmidt)于1902年提出行政刑法这一概念以来,距今己有百余年的历史。

在欧陆国家和日本,行政刑法的研究己经十分发达,有些国家己经制定了独立的行政刑法典、经济刑法典等。

行政刑法的公认发源地是德国。

18世纪德国警察犯的概念开始出现,归根结底,出现了与刑事犯相对应的警察犯这一概念归因于德国日渐增强的警察权力,日益扩大的活动范围。

德国的学者们认为刑事犯罪侵害的客体是法益,侵害具有直接性,而警察犯罪与刑事犯罪虽然侵害的客体相同,但是具有间接性。

随着警察犯罪在法学领域的发展,在19世纪警察刑法的概念在德国的法学中基本形成,以德国的黑森州为例,黑森州制定了警察刑法典。

而这一时期的警察犯与违警罪基本相等。

因为警察犯概念的形成,为后来行政刑法中行政犯罪或行政违法行为的出现奠定了基础。

从形式上说,我国比较陌生的行政刑法概念是随着行政犯(罪)概念的出现而产生的。

这是因为一定的刑法规定一定的犯罪与刑事责任,如经济刑法规定经济犯罪及其处罚,军事刑法规定军事犯罪及其处罚:另一方面,出现了一定的犯罪,就应当有一定的刑法进行规制,如出现了军事犯罪,就需要有军事刑法,同样,出现了行政犯(罪),就需
要有行政刑法。

就行政刑法的产生而言,这是行政职能增强的结果,了解和借鉴他国行政刑法的产生对我国行政刑法的发展和完善有重要的意义。

二、行政刑法的性质
行政刑法的评价对象是前置性地违反国家行政经济管理法规,达到一定程度,需要进行刑事评价的行为。

行政刑法的性质,法学界主要有三种学说。

(一)行政法说
该学说认为行政刑法是指有关行政惩戒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该法的制定旨在实现行政管理职能、保证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正常进行和维护社会秩序稳定。

该观点的提出,理由有如下四点:第一,以调整对象为出发点,行政刑法调整的是各种社会关系,对该社会关系进行细化,主要是指行为人违反行政法规,因其行政违法行为产生的,尤其是行为人引发的情节严重的行政违法行为,致使国家行政管理活动受到了严重的阻碍。

第二,就法律渊源而言,行政刑法或为行政法规,或体现为行政刑法典,或在行政法律体系中散见于各个分支部门,第三,以制裁主体为切入点,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与刑罚有着本质上的差别。

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是相关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以相关的法律为准绳依照法定程序做出。

这里可以明确的是,行政刑法制裁的主体系行政机关而不是司法机关。

(二)刑法学说
刑事法学说认为,行政刑法是规定虽然是有关行政惩戒的法律规范,
但最终是需要刑法明确其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

基于以下三点理由,一部分学者持有该观点:首先,我国的行政刑法规范是分散在刑法典、单行刑法与行政法律的刑事责任条款中,而刑法典、单行刑法与行政法律的刑事责任条款都属于广义上的刑法范畴,因此行政刑法自然是广义的刑法的一部分:其次,从程序上说,对于行政犯罪所适用的是刑事诉讼程序,而不是行政诉讼程序,且行政犯罪的认定与处罚机关是人民法院,而不是行政机关:最后,从实质上说,行政刑法受刑法原理的支配,而非行政法原理的支配。

(三)双重属性说
双重属性说认为,行政犯罪,是指违反行政法规,情节严重又触犯刑法的行为。

换句话说,构成行政犯罪需要以下三个要件:一、行为人违反了行政法:二、行政刑法明确规定相关犯罪对的行政违法严重情节:三、行为人的行为符合上述的严重性。

因此行政刑法实际上兼容了行政法和刑法的双重性质。

本文同意双重属性说,理由如下,首先,行政刑法制裁的犯罪行为是以违反相关行政法规为前提。

其次,双重属性的特点决定了需要刑法评价的严重的行政违法行为对刑法和行政法两法的适用并不互相排斥,非此即彼,相反,二者相互衔接,行政法的内容是严重行政违法行为的参照,刑法是对严重行政违法行为制裁的强化。

最后,尽管现存有关行政刑法的条文无独立统一的法典规范,但条文的外在表现形式并不能将行政刑法局限在广义的刑法范围,而将行政刑法笼统的理解成仅具有刑法属性。

三、我国行政法发展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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