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诉状.doc(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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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郧县场城关镇新区中心小学

法定代表人:李剑平,该校校长。

住所地:湖北省郧县城关镇压小石桥巷5号

被上诉人:郑力荣,男,2005年5月24日出生,湖北郧县人,学生,住湖北省郧县城关镇解放路24号。

法定代理人:郑全伟(系原告郑力荣父亲),197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住湖北省郧县城关镇解放路24号。

被上诉人:王绮梦,女,200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学生,住湖北省郧县城关镇兴郧西路29号1座。

被上诉人及被上诉人王绮梦的法定代理人刘芳,197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交警部门协警,住湖北省郧县城关镇兴郧西路29号1座。

上诉人因不服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2013)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0065号民事判决书,现提起上诉。

请求事项:

请求二审法院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查清事实依法改判学校不承担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严重错误,语言逻辑混乱,前后矛盾。

(一)、一审法院将王绮梦后退不慎撞倒郑力荣的过失行为认定为学校(体育老师)疏予管理所致的事实错误。

1、郑力荣受伤是王绮梦在正当体育游戏中后退时,不慎撞倒所致。

郑力荣伤害事实,一审法院已查得非常清楚,就是王绮梦后退时不慎撞倒郑力荣,王绮梦是造成郑力荣受伤的直接侵权人,由于其是未成年人,其行为后果应当由其监护人来承担。学校和体育代课老师在本案当中并没有过错,依法不应该承担责任。

既然一审法院认定王绮梦(注:一审时母亲称又胖又高,个儿大)在正当体育游戏过程中不慎造成他人人身损害,那么,就应该得出体育老师和学校没有过错的结论;既然认定王绮梦无主观故意和重大过失,又怎么能得出学校疏于管理的结论呢?从整个判决事实部分前后矛盾来看。一审法院一定

是事先定好判决学校承担责任的结果,然后再牵强找个理由强加给学校。

2、学校从校到年级再到班级都依法制定了完整的各项管理规章和安全防范措施。并坚持贯彻落实到位。

本案中,学校对学生完全尽到了安全教育管理义务,在郑力荣出事的那节体育课上,课前在班里,体育老师对学生反复进行安全教育,接着又将学生依序安全带到操场;在正当体育游戏活动中,体育老师尽职尽责在每一组巡回走动检查并做相应指导,体育老师仅有一双眼睛,郑力荣被王绮梦不慎撞倒时,体育老师正在其他组检查,对于老师在照管着众多学生的情况下,对突发状况是难以预料和控制的,不能苛求让学校承担过高的管理职责,体育老师的行为并无不当。

在一审庭审当中,上诉人向法庭提交了学校长期以来对学生所做到的一切安全教育管理工作(甚至包括本班的班务日志),也提交了与被上诉人郑力荣和王绮梦的同班四位学生的证言,还有代课体育老师郭老师当庭作证,均证实了上体育课之前,到操场途中,再到体育场后,老师反复给学生强调游戏过种中注意安全、严禁奔跑等事宜。

一审法院对上诉人提交的上述大量客观事实证据臵之不理,武断而又盲目得到学校疏予管理的结论完全错误。

3、法院认为一节未超出教学大纲计划的普通体育课,每组需要安排专人负责,照法院推理,为确保这堂课不出意外,应该安排30位老师负责方可。

出事的那节“跳逮”体育课,是教育部门的教学计划大纲要求,一审庭审时,上诉人已向法院提交了体育教材和代课老师的备课本等证据,而一审法院却不加审视。

一审法院认为,这种多人多组的体育游戏,每组都应当安排专人负责。一位老师仅有一双眼睛,在跳逮游戏“一对一”的你跑我抓的过程中,一双眼睛远远不够看管一组15人,若照一审法院所说,为防止意外事故发生,该班60人,上这样一节普通的体育课,学校就需要安排30位老师紧跟在正在做游戏的每两个孩子身边看管,这样才不会被指责为疏忽大意。试问一审法官:这可行吗?

就我国教育机构目前现状,全国没有一家学校能达到一审法院要求的上一堂普通体育课投入如此多的教育资源。如果学校不这样做,法院就此认定

学校疏忽大意,将侵权人的行为后果完全由学校承担,是在变相告诫学校,今后上体育课顶多也只能让学生站个“立正、稍息、原地踏步”之类的动作,这样方可避免学生之间的肢体接触,方可不会有损害发生。这样下去,将来的孩子岂不都成了“木凳子”?法院的判词能如此脱离国情、脱离实际吗?

(二)一审法院将学校的教育管理责任与监护人的监护责任混为一团,将家长的监护责任完全转嫁给学校,对学校强加了过高的注意义务。

一审法院先是毫无根据地认定学校疏忽大意导致郑力荣受伤,后又认定被上诉人王绮梦在正当游戏过程中不慎造成他人(郑力荣)人身损害,可是结果确判决学校承担全部侵权责任,王绮梦及其监护人不承担责任。法院对本案事实认定前后矛盾。强行将责任后果判由上诉人承担,实则让上诉人难以接受!

既然,本案的直接侵权人责任人是王绮梦(一审已经查清),而不是学校。对于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后果,根据法律规定,应当由监护人来承担。监护人责任其实就是无过错责任,既使监护人能够证明其已尽监护之责,法律也只是强调可以适当减轻其应承担的责任,并不能完全免责。

可是,一审法院却将王绮梦监护人应尽的监护责任转嫁由校方完全承担。不符合法律规定,若学校在本次事件中有过错的,根据法律规定,也只是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而不是全部责任。

况且,对于学生在游戏过程中因突发意外事故而导致的伤害,学校没有能力也不可能对所有突发事件提前预测并加以防范,任何一所学校的谨慎注意义务也不可能包含这类突发性事件,学校再严密管理,也不可能完全避免这种事件,学校不可能掌握每一个学生在学校的一举一动,更不可能上一节普通的低风险的体育课,学校安排30个教师专职负责每位孩子完全。如果依过错推定让其承担责任,对学校课以的责任实则过重。实际上,也不符合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

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严重错误。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之间相互矛盾,根据法律规定,学校有过错承担的是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而不是全部责任,在本案当中,校方既然没有过错,就不应该承担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和《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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