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教材著作权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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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颁发《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图书约稿合同》、《图书出版合同》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颁发《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图书约稿合同》、《图书出版合同》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颁发《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图书约稿合同》、《图书出版合同》的通知正文:---------------------------------------------------------------------------------------------------------------------------------------------------- 文化部关于颁发《图书、若干版权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图书约稿合同》、《图书出版合同》的通知(1985年1月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文化)局(厅)、社,各中央一级出版社:《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已于一九八四年六月颁发。

经广泛征求意见后,我们制订了《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件实施细则》。

现发给你们,请结合《试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内部掌握,参照执行。

为便于作者(包括译者)向出版单位转让版权,我们还制订了《图书约稿合同》和《图书出版合同》供各出版单位制订本单位的约稿合同和出版合同时参考。

各出版单位制订本单位的合同时,有关双方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应与上述两个合同的相应条款相符,以保障作者和出版者双方的合法权益。

在颁发《试行条例》时,我们曾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文化)局(厅)、社设置精干的版权管理机构或专职人员,各出版社固定专人负责本社版权业务。

一九八四年十二月我部通知重申了上述要求,请各地和各出版社务必尽快安排落实。

执行《试行条例》过程中出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我部出版局联系。

附: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以下简称《试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一)“版权”即著作权,指作者根据《试行条例》或国家其他法律、条例、规章,对其作品享有的《试行条例》第五条所列的各项专有权利。

(二)“国家出版单位”指国家最高出版行政机关批准并发给统一编号的出版单位。

教材修订授权书

教材修订授权书

授权编号:_______甲方(授权方):_______地址: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乙方(受权方):_______地址: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鉴于甲方拥有《教材名称》(以下简称“原教材”)的著作权,乙方因教学需要,拟对原教材进行修订。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授权书。

一、授权范围1. 乙方获得对原教材的修订权,包括但不限于对原教材内容、结构、插图等进行修改、补充、删减等。

2. 乙方有权将修订后的教材以纸质、电子等形式出版、发行、复制、传播等。

3. 乙方有权将修订后的教材用于教学、培训、研究等活动。

二、修订内容1. 乙方应确保修订后的教材内容符合国家教育政策和法规,符合教学大纲要求。

2. 乙方应根据教学需求,对原教材进行修订,提高教材的科学性、实用性、趣味性。

3. 乙方在修订过程中,应充分尊重原教材的著作权,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三、授权期限本授权书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年。

授权期满后,乙方应立即停止使用修订后的教材。

四、保密条款1. 双方对本授权书的内容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

2. 乙方在修订过程中获取的原教材相关信息,应予以保密,不得用于商业用途。

五、知识产权归属1. 原教材的著作权归甲方所有,修订后的教材的著作权归乙方所有。

2. 乙方在修订过程中创作的原创内容,归乙方所有。

六、违约责任1. 若乙方违反本授权书约定,擅自使用、复制、传播修订后的教材,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2. 若甲方违反本授权书约定,未按时提供原教材相关资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相应责任。

七、争议解决本授权书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1. 本授权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教案所有权及著作权的法律归属

教案所有权及著作权的法律归属

教案所有权及著作权的法律归属作者:谭黎明熊建武毛频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5期作者简介:谭黎明(1965-),湖南益阳人,经济学教授,主要从事经济学和经济法学研究。

【摘要】本文论述了教案是一种作品,在学校和教师对教案所有权归属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教师享有教案所有权和著作权。

【关键词】教案;著作权法;作品;教案所有权;教案著作权一、教案性质的法律分析:教案是否构成作品?(一)教案的定义及其表现形式目前,由于法律、法规、规章没有对教案的法律性质作出规定,暂时还没有对教案作出一个准确的定义。

笔者认为,教案是教师根据教学目的、学生状况,经过教师的思维活动、为完成教学任务经教师撰写、绘制、电脑录入等操作而形成的智力成果,它属于科学(包括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领域创作的一种。

教案一般是以语言文字、图形、表格、电子文本等有形形式表现出来的,教案可以复制、观看、多次利用。

(二)有关作品的法律规定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的规定:“著作权法所说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因此,在我国,构成作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智力成果;(2)具有独创性;(3)能够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

(三)笔者认为,教师备课完成的教案具备作品的构成要件,教案是作品的一种教案是教师为进行教学活动所撰写的,它属于科学领域创作的一种表现形式,同时教案一般是以语言文字、图形、表格、电子文本等有形形式表现出来,因此它也是能够有形复制的,所以教案符合作品的第(1)、(3)构成要件应不存在太大的争议,因而问题的关键就在于教案是否作品的第(2)个构成要件,即教案是否具有独创性。

认定“独创性”的标准是什么?我国理论界尚有争议,主要有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独立完成”标准,所谓独创性就是指作者独立的创作活动赋予其作品不同于他人作品的独特的表达。

作品只要是作者独立完成的,而不是抄袭、剽窃他人的,即使与他人的已有作品相同或类似,也具有独创性。

著作权主体怎么认定,著作权原始主体是谁

著作权主体怎么认定,著作权原始主体是谁

著作权主体怎么认定,著作权原始主体是谁对于知识产权中的著作权,我们都知道是需要先对其主体进⾏分辨的,在作者完成⾃⼰的作品时,通常会建议他们申请著作权。

这不仅是对他们⾟苦创作的⼀种肯定,也是对作品的保护。

那怎么分辨著作权的主体呢?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著作权主体怎么认定,著作权原始主体是谁⽅⾯的知识,欢迎⼤家阅读!著作权主体怎么认定,著作权原始主体是谁著作权⼈是著作权法保护的主体:即享有著作权权利和承担著作权义务的⼈;《中华⼈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9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作者;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或者⾮法⼈单位。

”(⼀)作者: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直接创作作品的⾃然⼈是著作权的原始主体。

所谓直接创作的作品:指作者通过⾃⼰的独⽴构思,运⽤⾃⼰的技巧和⽅法,直接(包括书⾯的、⼝头的和⽴体的形式表现)反应⾃⼰的思想与感情、个性与特点的作品。

帮助作者修改稿件、编辑、校对、审稿等不能成为作者,因为他们是在作者创作基础上进⾏修改的。

1.被视为作者法⼈和⾮法⼈单位也是著作权原始主体。

2.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和⾮法⼈单位;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明,就是作者。

(但不能说没有署名的⼈就不是作者)(⼆)其他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和⾮法⼈单位;通过继承、遗赠、转让、委托关系可以成为著作权的主体。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作为遗产可以继承。

还规定,公民可以⽴遗嘱将个⼈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以外的⼈。

著作权法第19条规定:“公民在死亡后,其作品的使⽤权和获得报酬权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民法典的规定转移。

”(三)未被视为作者的法⼈和⾮法⼈单位(见《中华⼈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四)国家: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家作为著作权主体也有⼏种情况:1.作者⾝前将作品原件及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偿转让给国家,或者将已发表的作品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偿转让给国家;2.作者通过遗嘱⽅式将其全部或部分作品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在他死后赠送给国家;3.作者死亡后,其作品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继承⼜⽆⼈受赠,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由国家享有;4.著作权属法⼈或⾮法⼈单位,法⼈或⾮法⼈单位变更、终⽌后,没有承受其权利与义务的法⼈或者⾮法⼈单位,著作权由国家享有。

中小学教材著作权主体探析

中小学教材著作权主体探析

二 、亚 洲 一些 国家对 教 科 书著 作权 归属 的 有关
规定
1 国教科书 的版权 归国家所有 , 体落实 在韩 国教 科 . 韩 具 书协会 。该协会是教科书版权所有者 , 是教科 书管理机构 , 也 是教科书的审定机构 ,其会员包括在教科书 出版 中比较成功 的教科书出版社社长 , 国家是通 过出资的办法 收回版权 的。 一 旦某本教科书通过审定 , 可作 为政府认 可的教科 书出版 , 这样 该本教科书 的出版权归 出版社 , 但版权则 属于国家。 教科书作 者不享有版权 , 如果所编教科 书没 有通 过审查 , 且 将得不到稿
作 品 , 该 受 到我 国现 行 著 作 权 法 的保 护 。 应
规定 的其他作 品。 ”教材要想获得著作权 的保护 , 就必须是著 作权法 意义 上的作 品 , 具有独创性 。显而易见 , 中小学教材符
合 著作权构成要件 , 具有著作权 。
1 教 材 本 身 的属 性 看 , 涉及 文学 、 术 、 . 从 它 艺 自然 科 中小 学 教 材 是 原 创 作 品 , 的 是 汇 编 有 有
施九年义务教育和 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 的教科书 ,除作者事
《中华人民共和 国著作权法》简称《 ( 著作权法 》 3条规 ) 第
定 ,本 法所称 的作 品 , “ 包括 以下列 形式创作 的文 学 、艺术和 自然科学 、 社会 科学 、 程技术 等作 品 : 文 字作品 ; 口 工 ( 一) ( 二) 述 作品 ; 音乐 、 ( 三) 戏剧 、 曲艺 、 舞蹈 、 杂技艺术作 品 ;四) ( 美术 、 建 筑作 品 ; 摄影 作 品 ; 电影作 品和以类似摄 制 电影 的 ( 五) ( 六) 方 法创作的作 品; 工程设计 图 、 ( 七) 产品设计 图 、 图 、 地 示意 图 等图形作品和模 型作 品 ; 计算 机软件 ; 法律 、 ( ) / ( 九) 行政 法规

高等学校教材著作权归属

高等学校教材著作权归属

整体要求 , 符合学科培养 目标。 是每个合作作者所完成 的作品 , 都应符合著作权法关于合作作品的要
求, 是作品整体构成的有机组成部分 。单纯对作品进行纯技术性的编辑加工行为就不属于创作行为 , 不
能成为合作作者, 例如报刊 、 出版社的编辑lT行 为。实践中, 』 J l J 在教材署名的编写人员中经常有主编 、 副
人作品、 职务作品 、 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作了具体的规定 。 教材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主要应按照《 著作权
法》 的一些特定规定来处理 。 f 合作作品 , 一1 即两人以』合作创作的作品 , 二 著作权 由合作作者共 同享有 , 合作作者之 间对著作权
形成共有关 系。 高校教材通常都是以合作作 品的形式 出现 , 南多人共同编写。 在法律上确认合作作 品和 合作作者的标 准是需要有共同创作作品的行为, 即共同有直接产生文学 、 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
}版社 、 } { 教材编委会等其他主体有约定关系的 , 才可以认为著作权完全归创作作品的教师所有 , 有权按
照 自己的意志许 町他人使用 , 从而实现其财产益。
二、 教材 著作权的特 定归属
著作法除了根据创作作品这一客观事实确定著作权归属作者所有作为一般原则外 ,还根据创作主
体成员相互之间的权属 即合作作 品作者之间的权属 、 汇编作品汇编人与原作品作者之问的权属 , 以及法
著作权 , 著作权法》 受《 保护。关 于作者的认定 , 法律通常以署名为准 ,著作权法》 《 规定如无相反证明, 在
作品上署名的公 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作者。 因此在法律 上的作者包括 自然人 、 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根 据法律规定著作权人的人身权 、 财产权等各项权利还可以根据不同情况 , 分别属于作者 、 法人或其他组

著作权常识

著作权常识

第四章著作权常识1. 出版活动的前提是由作者创作的作品。

2. 著作权亦称“版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者对其所创作的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

处于著作权权利范围核心的,是作者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也是这两类权利。

此外,由作品的传播者(如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出版者、广播组织等)所享有的邻接权,也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3. 著作权属于一种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专有性、实践性、地域性和可复制性特征。

4. 我国著作权法的立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5. 我国著作权法立法的两项根本原则:一是保护作品创作者和传播者的利益;一是鼓励优秀作品的创作与传播。

我国著作权法立法中的另一项原则是:尊重国际著作权保护惯例,积极参加国际性的著作权保护。

6. 我国有关著作权法的主要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以及与《著作权法》相配套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一些司法解释,也是我国著作权法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7. 作品是著作权所指向的对象,又称为“著作权的客体”。

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应具有独创性、合法性,同时还需要考虑该作品的作者身份和出版地等条件。

前两个具有普遍意义,第三个条件主要涉及对外国人的作品是否予以保护的问题。

8. 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有:(1)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2)时事新闻;(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9. 著作权人通常称为“著作权的主体”。

著作权人分为两类:一类是“原始著作权主体”,一类是“继受著作权主体”。

10. 原始著作权主体就是作者,他既享受人身权,又享有财产权。

作者分为两种:(1)直接意义上的作者;(2)视为作者的组织。

11. 继受著作权主体,是指通过继承、遗赠、转让等方式或者在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下依法取得著作权的自然人或组织。

教辅与教材的版权之争

教辅与教材的版权之争

教辅与教材的版权之争有统计显示,全国580多家出版单位中,90%都在出版教辅,每年产值巨大。

教辅的核心功能是帮助教学、提高考试成绩,其功能决定了其必须依附于教材存在,不可避免地要依据教材体例编写,并引用教材内容。

然而这种使用究竟属于合理使用还是侵权,业内仍存在很大争议。

有观点认为,教材的结构体系与内容均体现了原创性,教辅在使用时须事先获得授权;也有观点认为,教辅没有对原作品造成根本性的损害,或没有再现教科书内容的,不算侵权。

10月23日,中国人民大学国家版权贸易基地专门召开研讨会,专家、学者、出版界人士以及行业管理部门代表,就教材与教辅的法律关系问题各抒己见。

侵权界限在何处人民教育出版社版权部主任总结了教辅对教材内容使用的几种情况,一是体系结构上的使用。

例如部分同步教辅,其目录完全照搬教科书的目录。

虽然很多教辅作为演绎产品,有其独创性,但仅从编排体系上来讲,并没有自己独立的体系结构。

二是内容的使用。

很多教辅尤其是文科教辅,因围绕教材原文进行辅导,或多或少都会引用教材。

原新闻出版总署曾下发过通知,要求编写出版中小学教辅材料必须依法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

“然而目前我们在新华书店所看到的教辅,大多数是没有经过授权的。

”表达了自己的困惑。

既然没有经过授权,那么教辅引用教材内容的行为是否算侵权?作为外研社法务部维权经理,觉得这一问题很难明确界定。

因为教辅有一个特性:其编写一定要紧扣教材,体现教学大纲中要求的知识点。

“如果教辅要体现某个知识点,用了原教材里的十句话,那这到底算合理引用,还是侵权使用呢?如何把握定量问题?”表示,外研社曾经与律师团队进行过讨论,但没有得出统一的标准。

维权面临难题多据介绍,自2001年起,人教社越来越重视授权工作,目前人教社授权的教辅出版单位已经覆盖全国27个省(区、市),但市场上未经授权的产品依然很多,“这对于缴纳了版权费的出版单位而言很不公平。

”说。

“如果诉讼的话,投入和产出是不成正比的,我们希望能够通过维权和宣传,让行业内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

著作权法和著作权保护

著作权法和著作权保护

著作权法和著作权保护(新闻记者上岗培训讲座)四川省版权局徐登明2008-09-17 四川成都讲座提纲一、著作权的概念、性质和内容二、著作权的主体和客体三、著作权的实施和限制四、著作权的邻接权五、著作权和邻接权的管理六、著作权侵权行为及保护途径一、著作权的概念、性质和内容(一)著作权的概念:亦称版权。

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创作作品而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总称。

广义概念包含著作权与邻接权。

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构成知识产权的主要内容。

(二)著作权的法律性质TRIPS协议认定知识产权是私权。

著作权属于民事权利。

著作权与物权、债权等一般民事权利相比,又有特殊性:著作权客体具有无形性、可复制性等。

著作权与物权、专利权、商标权的区别(三)著作权的内容指著作权具有的具体权利。

有两类具体权利:著作人身权(又称精神权利)和著作财产权(又称经济权益)。

著作人身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四项权利。

著作财产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12项。

被视为著作权内容的权利还有:注释权、整理权、编辑权、追续权等。

应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四)取得与期限著作权的取得:注册取得与自动取得作品登记与计算机软件登记:《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计算机软件登记管理办法》作品登记的目的与作用著作权的期限:人身权与财产权保护期的区别(五)著作权使用费:版税、一次性支付、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二、著作权主体和客体(一)著作权的主体著作权主体的概念: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单位和国家著作权主体的分类:原始主体和继受主体、内国主体与外国主体、完整主体和部分主体、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特殊作品的著作权主体:演绎作品的主体、合作作品的主体、编辑作品的主体、影视作品的主体、职务作品的主体、委托作品的主体、美术作品的主体、匿名作品的主体(二)著作权的客体著作权客体的概念(作品的含义和构成要素)、构成著作权作品的条件(独创、可复制)著作权作品的分类:按主体和归属分类、按作品从属关系分类、按表现形式分类不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和不适用著作权法的作品三、著作权的实施和限制(一)著作权的实施著作权的许可和转让。

教案所有权及著作权的法律归属

教案所有权及著作权的法律归属

教案所有权及著作权的法律归属作者:谭黎明熊建武毛频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5期作者简介:谭黎明(1965-),湖南益阳人,经济学教授,主要从事经济学和经济法学研究。

【摘要】本文论述了教案是一种作品,在学校和教师对教案所有权归属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教师享有教案所有权和著作权。

【关键词】教案;著作权法;作品;教案所有权;教案著作权一、教案性质的法律分析:教案是否构成作品?(一)教案的定义及其表现形式目前,由于法律、法规、规章没有对教案的法律性质作出规定,暂时还没有对教案作出一个准确的定义。

笔者认为,教案是教师根据教学目的、学生状况,经过教师的思维活动、为完成教学任务经教师撰写、绘制、电脑录入等操作而形成的智力成果,它属于科学(包括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领域创作的一种。

教案一般是以语言文字、图形、表格、电子文本等有形形式表现出来的,教案可以复制、观看、多次利用。

(二)有关作品的法律规定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的规定:“著作权法所说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因此,在我国,构成作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智力成果;(2)具有独创性;(3)能够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

(三)笔者认为,教师备课完成的教案具备作品的构成要件,教案是作品的一种教案是教师为进行教学活动所撰写的,它属于科学领域创作的一种表现形式,同时教案一般是以语言文字、图形、表格、电子文本等有形形式表现出来,因此它也是能够有形复制的,所以教案符合作品的第(1)、(3)构成要件应不存在太大的争议,因而问题的关键就在于教案是否作品的第(2)个构成要件,即教案是否具有独创性。

认定“独创性”的标准是什么?我国理论界尚有争议,主要有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独立完成”标准,所谓独创性就是指作者独立的创作活动赋予其作品不同于他人作品的独特的表达。

作品只要是作者独立完成的,而不是抄袭、剽窃他人的,即使与他人的已有作品相同或类似,也具有独创性。

第三讲--著作权的主体

第三讲--著作权的主体

第四讲著作权的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著作权人包括:(一)作者;(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著作权主体的概念和分类1.1著作权主体的概念著作权主体,即著作权人,享有著作权法上的权利和承担著作权法上的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一定条件下国家也可成为著作权主体。

1.2著作权主体的分类按主体形态分:1、自然人没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

未成年人即使属于民法理论中的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也可以因为创作这一事实行为而依法享有著作权。

2、法人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结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非法人组织不具备法人资格,经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经济组织或者组成法人的各个相对独立的部门。

(二)按是否直接创作分:1、作者2、其他著作权人(三)按权利产生方式分1、原始著作权人。

依照法律规定直接享有著作权。

2、继受著作权人。

依照合同或继承方式间接享有著作权。

(四)按国籍分:1、本国人2、外国人3、无国籍人2、作者(一)作者的定义根据〈著作权法〉第11条第2款的规定,作者是指创作作品的公民。

(二)著作权法所称的作者,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1、作者必须是直接具有思维能力的自然人。

2、作者必须具有创作能力。

创作是一种事实行为,故判断一个人能否成为作者的标准,应当是客观上的创作能力,而非法律上的行为能力。

这一要求并不苛刻,没有行为能力的公民只要事实上创作出了作品,就从法律上反推他具有创作能力。

创作能力在不同的领域会因人而异,有口头表达能力的,不一定有文字表达能力;由文字表达能力的,不一定有绘画表达能力;有绘画表达能力的,不一定有音乐表达能力,各种创作能力都会得到法律的认可。

3、作者必须实际从事了创作活动。

所谓创作,《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条第1款作了立法解释,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该条第2款还明确规定:“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活动,均不为创作”。

著作权法部分

著作权法部分
6.《现代汉语小词典》署名“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这是著作权法所允许的,因为如果符合法律规定,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可以被视为作者。对
7.某校委托某作者为其创作校歌,双方约定由该校支付创作费,该作者结合该校提出的创作要求创作出所需作品。按照著作权法关于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的一般规定,该校无权要求对该作品享有除署名权之外的其他著作权权利。错
A. A公司的委托作品
B. A公司的法人作品
C. A公司的职务作品
D. A公司与王某的合作作品
16.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电影作品的著作权由(C)享有。
A、编剧
B、导演
C、制片人
D、明星主角
17.著作权的法定许可是指(C)
A、不必征得作者许可,也不必向作者支付报酬
8.美术作品的著作权随原件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 错
9.口述作品属于著作权保护范围。对
10.著作权中的人身权没有时间和期限的限制,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永久地受到法律的保护。 错
10.电视台播放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也不需要支付报酬。错
11.历法是作品,因而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错
12.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对
13.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对
著作权法
判断题
容易
1.在我国时事新闻享有著作权。 错
2.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随作品创作的完成而“自动”产生。对
3.二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由合作作者共有享有对作品的著作权。对
4.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可以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 对

教材与教辅是否具有著作权?

教材与教辅是否具有著作权?

教材与教辅是否具有著作权?教材与教辅是否具有著作权?2011年07⽉07⽇中国新闻出版报⾃2001年开始实施新课程标准改⾰以来,我国教材出版告别了过去的⼀社垄断情况,呈现出多社多种教材竞争的教材多元化局⾯。

据新闻出版总署统计信息显⽰,2009年全国出版中学课本5623种,⼩学课本5184种,全国有百家以上的出版社涉⾜中⼩学教材出版。

值得注意的是,教材实现多元化竞争后,各教材出版社的版权意识在不断提⾼,⽽教材与教辅图书的侵权法律纠纷也在明显增多。

教材教辅是否享有著作权教材单⼀化之时,⼈教版教材毫⽆争议地被纳⼊公有领域,各出版社与之配套编写的教辅图书也因此未曾涉及过侵权问题。

新课标教材改⾰后,各教材出版社⾃主投资完成教材的创作、研发,通过参与出版招标获得市场许可。

近年来,有关教材是否具有独创性,是否还应属于公有领域,是否具有著作权的争论时有发⽣。

国家版权局于2003年10⽉17⽇发布的《关于习题集类教辅图书是否侵犯教材著作权问题的意见》,确定了新教材的著作权,并对如何判断习题集类教辅图书是否侵犯教材著作权做出了解释。

该《意见》认定,教材的内容选择或编排具有独创性,⽽出版界和法律界的研究也基本就教材具有独创性和具备著作权主体资格形成了⼀致结论。

由此,教材出版社及其他教材著作权主体开始对教材图书进⾏侵权的法律追究。

教材教辅的侵权纠纷分析在北京仁爱教育研究所诉陕西⼈民教育出版社等《中学教材全解•化学•九年级(上)》侵犯其教材《化学•九年级(上)》著作权⼀案中,北京市朝阳区⼈民法院在⼀审判决中认为:教辅⽤书主要是配合教材来使⽤的,故在整体编排上必然要参照教材的编排顺序。

因此,两书在专题和单元设置、专题题⽬和单元名称⽅⾯的相同仍属在合理的限度内对已有作品的使⽤,并未侵犯仁爱所作为汇编作品著作权⼈对《化学》⼀书所享有的著作权。

法院最终因仁爱所不能证明对《化学》⼀书中作品的具体内容享有著作权,⽽驳回了其对《教材全解》中未经许可使⽤了与《化学》⼀书中相同的图⽚、图表及⽂字内容的诉讼请求。

大学英语教材享有著作权吗

大学英语教材享有著作权吗

大学英语教材享有著作权吗在我国的著作权法中,明确规定了各类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大学英语教材作为一种特殊的教育教材,其著作权的归属也备受关注和争议。

本文将探讨大学英语教材是否享有著作权。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著作权的定义。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的规定,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创建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权利。

而大学英语教材通常由专业的英语教授、教育机构或者教育出版社编写,这些教材所包含的内容主要涉及英语语法、词汇、阅读、写作等教学内容,具备一定的创作性和独创性,符合著作权定义。

然而,著作权的归属并不是绝对的。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教科书、教学材料等为教育、科学研究和推广所需而作的作品,其著作权通常由其作者及其所在教育机构共同享有。

因此,大学英语教材的著作权往往归属于编写教材的作者和所属的教育机构。

教材的作者往往是专业的教育工作者,他们在教学实践和专业知识的基础上,以自己的观点和理论为指导,撰写了教材的内容。

他们的劳动和创作是不可忽视的,因此他们享有对自己所编写教材的著作权。

同时,教育机构作为教材编写的背后支持者和推动者,为作者提供了资源和平台,也应该共享著作权。

教育机构的共享著作权主要体现在对教材的使用、复制、发行等方面。

教育机构作为教材的出版单位,通常会对教材进行修订、印制和发行。

他们的劳动和投资是教材能够广泛传播和使用的重要保障。

因此,教育机构对教材的著作权享有相应的权益。

除了作者和教育机构外,大学教师和学生等也是教材的使用者。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作品已经发表的,任何人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和修改权。

大学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使用教材,必须尊重作者的署名权,不得随意更改教材内容。

学生作为教材的接受者和使用者,也应该遵守著作权法的规定,不得私自复制和传播教材。

综上所述,大学英语教材是享有著作权的。

教材的著作权主要由作者和所属的教育机构共同享有。

作者在教学实践和专业知识的基础上,对教材内容进行创作和编写;教育机构提供资源和平台,对教材进行修订、印制和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版权局•【公布日期】1991.05.30•【文号】国家版权局令第1号•【施行日期】1991.06.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著作权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发布日期:2002年8月2日实施日期:2002年9月15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1991年5月30日国家版权局发布)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条例。

第二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ⅰ第三条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活动,均不视为创作。

第四条著作权法和本实施条例中下列作品的含义是:(一)文学作品,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二)口述作品,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创作、未以任何物质载体固定的作品;(三)音乐作品,指交响乐、歌曲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四)戏剧作品,指话剧、歌剧、地方戏曲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五)曲艺作品,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六)舞蹈作品,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表现的作品;(七)美术作品,指绘画、书法、雕塑、建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八)摄影作品,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九)电影、电视、录像作品,指摄制在一定物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供助适当装置放映、播放的作品;(十)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指为施工和生产绘制的图样及对图样的文字说明;(十一)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指地图、线路图、解剖图等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图形或者模型。

版权局对习题集类教辅图书侵犯教材著作权的认定

版权局对习题集类教辅图书侵犯教材著作权的认定

版权局对习题集类教辅图书侵犯教材著作权的认定国家版权局《关于习题集类教辅图书是否侵犯教材著作权问题的意见》对习题集类教辅图书是否侵犯教材著作权作了说明。

一、根据《著作权法》规定构成汇编作品的教科书,在其内容的选择或编排上是具有独创性的,应受到著作权保护。

二、如果某教科书在内容的选择或编排上具有独创性,他人按照该教科书的课程内容和编排顺序结构编写配套教辅读物,应视为对该教科书在著作权意义上的使用;在未经必要许可的情况下,这种使用即构成对该教科书著作权的侵害。

三、除上述保护教科书类汇编作品的一般原则外,对于按照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编写的与教科书配套的教辅读物,则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在这种情况下,只要教辅读物中没有再现教科书的内容,即不侵害教科书的著作权。

论试题的著作权保护来源:作者:一、试题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法律依据如前文所述,试题是一种评价工具,是经过出题者悉心考虑,慎重构思而得。

可以说这一过程也是种创作过程,然而这一创作过程的结果-试题,能否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呢?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由此可见,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对象应是合法的作品,那么具体而言什么样的作品可以依法得到保护呢?著作权法第3条对此作了详细规定。

文字作品,口述作品等八类作品明文规定可以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然而试题是否是作品?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呢?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基于作品特征,笔者暂且假设试题是合法作品,由此参照著作权法第3条所包括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但同样也没有明文规定,试题属于这一范畴,那么究竟试题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法律依据何在呢?笔者认为不妨讨论这样一种依据,为此可以先比较一下“权力”与“私利”的区别:显而易见,权力是一种政治概念,国家公权力的的产生和运作应该在法律框架下进行,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而权利则是一种法律概念,公民私权利不仅包括法律权利,还包括道德权利,法无明文禁止即自由。

教案所有权及著作权的法律归属

教案所有权及著作权的法律归属

教案所有权及著作权的法律归属【摘要】本文论述了教案是一种作品,在学校和教师对教案所有权归属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教师享有教案所有权和著作权。

【关键词】教案;著作权法;作品;教案所有权;教案著作权一、教案性质的法律分析:教案是否构成作品?(一)教案的定义及其表现形式目前,由于法律、法规、规章没有对教案的法律性质作出规定,暂时还没有对教案作出一个准确的定义。

笔者认为,教案是教师根据教学目的、学生状况,经过教师的思维活动、为完成教学任务经教师撰写、绘制、电脑录入等操作而形成的智力成果,它属于科学(包括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领域创作的一种。

教案一般是以语言文字、图形、表格、电子文本等有形形式表现出来的,教案可以复制、观看、多次利用。

(二)有关作品的法律规定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的规定:“著作权法所说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因此,在我国,构成作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智力成果;(2)具有独创性;(3)能够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

(三)笔者认为,教师备课完成的教案具备作品的构成要件,教案是作品的一种教案是教师为进行教学活动所撰写的,它属于科学领域创作的一种表现形式,同时教案一般是以语言文字、图形、表格、电子文本等有形形式表现出来,因此它也是能够有形复制的,所以教案符合作品的第(1)、(3)构成要件应不存在太大的争议,因而问题的关键就在于教案是否作品的第(2)个构成要件,即教案是否具有独创性。

认定“独创性”的标准是什么?我国理论界尚有争议,主要有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独立完成”标准,所谓独创性就是指作者独立的创作活动赋予其作品不同于他人作品的独特的表达。

作品只要是作者独立完成的,而不是抄袭、剽窃他人的,即使与他人的已有作品相同或类似,也具有独创性。

另一种观点是“创造性程度”标准,作品的独创性必须达到一定的“创造性程度”或“创作高度”,只有达到一定“创作高度”的创作才能构成作品[1]。

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学校买卖盗版教材问题的答复

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学校买卖盗版教材问题的答复

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学校买卖盗版教材问题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版权局•【公布日期】1999.11.22•【文号】权司[1999]第74号•【施行日期】1999.11.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学校买卖盗版教材问题的答复(权司[1999]第74号)××省版权局:关于学校买卖盗版教材问题的函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一、关于"发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五)规定,"发行,指为满足公众的合理需求,通过出售、出租等方式向公众提供一定数量的作品复制件"。

由此看出,著作权意义上的"发行"概念,与出版行业中的单位(如新华书店)或个体经营户依照其经营范围承担的批发或零售业务的"发行"含义不同。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凡以出售、出租等方式向公众提供一定数量的作品复制件的行为,无论是否合法,均构成发行,而不论行为人是否取得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的许可。

本案属于著作权侵权,应适用著作权法律、法规。

因此,学校出售教材,也属于著作权法所指的发行行为。

二、关于销售盗版教材行为的性质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二)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的",属于侵权行为。

据此,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或者复制并发行其作品的,以及发行盗版制品,都构成侵犯著作权,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并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三、关于侵权主体认定著作权侵权,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行为人有过错的,就必须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来函提供的材料,虽然买卖盗版教材的行为是通过学校的教务部门完成的,但因教务部门只是学校内部的职能部门,不能作为独立的法人承担民事或行政等法律责任,只能由作为其主管部门并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校承担责任。

此外,学校不能证明在本案中无任何过错。

出版协议书 自费出书版权归谁

出版协议书 自费出书版权归谁

出版协议书:自费出书版权归谁1. 引言出版协议书是作者与出版方之间关于出版书籍的具体约定和合作协议的书面文件。

本文档旨在明确自费出书的版权归属问题,确保双方权益的平衡和保护。

2. 协议内容2.1 书籍版权根据本协议,自费出书的版权归属如下:•作者享有该书籍的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插图、封面设计等全部内容的知识产权。

•出版方享有该书籍的出版权,包括但不限于出版、发行、销售、转让等权利。

2.2 版权转让基于上述版权分配,作者同意将著作权部分无偿转让给出版方,以保证出版方的合法权益。

该转让将在协议签署后立即生效,并适用于所有媒体形式和出版方式。

2.3 独家权利出版方在协议有效期内,享有该书籍的独家出版权,即其他出版方或平台不得在未经出版方授权的情况下发布或发行该书籍。

3. 有偿合作3.1 分成比例出版方同意按照以下分成比例与作者分享销售收益:•作者获得销售收入的30%作为版权使用费。

•出版方获得销售收入的70%作为出版及营销费用。

3.2 结算与账单出版方同意在每个月的前一个月底,将作者应得的版权使用费通过电子转账支付至作者指定的银行账户。

同时,出版方会提供详细的销售账单和报告,以便作者对销售情况进行监督和核对。

4. 版权保护4.1 非法复制与传播出版方将采取必要的技术和管理措施,保护作者的版权免受非法复制和传播的侵害,并会对违反版权保护的行为采取法律手段追究责任。

4.2 法律纠纷解决对于因版权纠纷而产生的争议,双方同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若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提交有管辖权的法院解决。

5. 协议有效期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在书籍出版后继续有效,直到双方另行协商终止或达成新的协议。

6. 其他条款6.1 合作守则双方同意本着诚信、公平的原则进行合作,共同推广和促销该书籍,保护彼此的合法权益。

6.2 协议修改如有需要修改本协议的条款,双方应通过书面形式达成一致并签署修改协议,修改后的协议具有与本协议相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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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材著作权归谁
教材作品的原则,分为两种情况,如果该作品系自然人个人独立创作,则著作权归创作者个人所有;如果该作品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依法享有该教材作品的著作权。

在我国现阶段,由于教材作品的编写是一项纷繁复杂的系统工程,且由于教材内容具有外在制约性以及规范性的特点,教材作品尤其是中小学教材的编写如果没有一个机构统筹协调,审查把关,单靠个人的力量,很难编写出高质量的教材。

因此,在绝大多数的情况下,特别在基础教育教材中,教材作品依法被视为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品,著作权归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所有。

在教材作品被视为法人作品,著作权归单位所有时,其中具体承担编写任务的自然人即编写执笔人虽然依照我国的规定,不享有作品的著作权,但仍然可以基于自己的创造性劳务,在法人单位同意的情况下,享有一定的权利,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点:
1、署名。

编写执笔人由于是教材作品的作者,因而,可以享有在该作品适当位置上标明自己身份的权利。

2、获得报酬。

由于编写执笔人具体承担了作品的创作任务,付出了创造性的劳动,只是因为我国著作权法的特别规定,才不享有教材作品的著作权。

但是,编写执笔人基于其劳务而获得报酬的权利不应被剥夺。

该项权利涉及的仅是劳务报酬,而不是著作权使用费,具体数额一般由单位与个人协商约定。

依照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有资格享有著作权的主体有三类:公民,法人单位,其他组织。

公民是创作作品的自然人。

法人单位是主持作品创作的能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常设机构。

而其他组织,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解释,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如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等。

拥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是其他组织的主要特征。

对照上述三类著作权主体的定义来看,编委会既不是单个的作者,又不是常设机构,也没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因此,不属于上述三类中的任何一类,也就是说,不具备享有著作权的资格。

教材作品大多数是由主编和各个具体编写人共同创作完成的。

在教材作品著作权归个人的情况下,由于主编常常不参与作品的具体执笔创作,因而,就给主编与具体编创人员的著作权关系增添了复杂性,一般说来,二者的关系有以下几种情况:
主编既不参与局体的执笔创作,也不对作品的整体结构和具体内容提出实质性的创见,其承担的仅仅是审稿、文字修正等辅助性的工作,甚至完全是挂名,在这种情况下,主编不
能够享有教材作品的著作权,该作品的著作权应属于具体编创人员。

主编不参与具体的执笔创作,但对作品的整体结构和具体内容提出了实质性的创见,对作品的最终形成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则主编与具体编写人员一起,共同拥有该作品的著作权。

主编既创设了作品的整体框架,又承担了部分具体内容的编写,则主编与具体编写人员一起,共同拥有该作品的著作权。

在主编与具体编写人员共有作品著作权时,主编往往以其代表人的身份,行使整部作品的著作权。

但需要注意的是,在主编代为行使整部作品的著作权,如在合同上签字,领取并分配稿酬时,一定要有其他具体编写人员的书面授权。

版权又称著作权,版权包括作品版权和软件版权。

版权登记是作者的无形资产,也是代表自身价值最好的证据。

每位版权作者都一样自己的权益能够得到保障,而汇桔网就是立志于保护每个人的合法版权的一家知识产权服务企业,我们努力让每位作者的版权权益都能得到维护,并能从版权中实现作者的价值!以上就是关于版权中与教材著作权归谁相关内容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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